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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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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灵璧县迎宾小镇工程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总体概况

煤矸石空心砖填充墙砂浆强度等级:

±0.000以下为M10水泥砂浆,±0.000以上为M7.5、M5.0混合砂浆。

二、分类和标记

2.1 分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2.2 标记

2.2.1 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干拌砂浆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WM――湿拌砂浆

WMM――湿拌砌筑砂浆

WPM――湿拌抹灰砂浆

WSM――湿拌地面砂浆

b) 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c) 石膏用G表示;

d) 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2.2.2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DMM-10-90-P.O

2.2.3 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三、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5.1.2 预拌砂浆以70.7mm×70.7 mm×70.7 mm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5.1.3 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预拌砂浆。

3.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3.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1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DMM20,DMM15,DMM10,DMM7.5,DM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1。

表3.2.1干拌砌筑砂浆的性能

3.2.2 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2。

表3.2.2 干拌抹灰砂浆的性能

3.2.3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15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3。表3.2.3 干拌地面砂浆的基本性能

3.2.4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应满足表5.2.4的规定。

表3.2.4 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a

3.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3.3.1湿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WMM30,WMM25,WMM20,WMM15,WMM10,WMM7.5,WMM5.0七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1。

表3.3.1 湿拌砌筑砂浆性能

3.3.2湿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PM20,WPM15,WPM10,WPM7.5,WPM5.0五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3.3.2。

表3.3.2 湿拌抹灰砂浆性能

3.3.3湿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SM25,WSM20,WSM15三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3。

表3.3.3 湿拌地面砂浆性能

3.3.4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中规定,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之差,应不超过表中的允许偏差,稠度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不大于交货时实测稠度的35%。

表3.3.4 稠度允许偏差范围

3.3.5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24小时。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四、生产质量控制

4.1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4.1.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 6566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4.1.2.1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4.1.2.2 水泥

a)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b)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4.1.2.3预拌砂浆所用石膏必须满足GB 9776-88 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抹灰石膏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

5.2.2要求。散装抹灰石膏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

4.1.3 集料

a) 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 52 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b)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4.1.4 矿物掺合料

a) 用于预拌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 l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II级。

b)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他掺合料在使用

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b) 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c)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d) 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4.1.5 外加剂

a) 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具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 129 执行。

c) 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 474-1999 中的规定。

e) 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天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f) 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稠度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4.1.6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4.1.7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a)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 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c) 湿拌外墙抺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d) 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f) 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4.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a) 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4.2.2 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表4.2.2 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b) 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4.2.3 搅拌

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4.2.4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5产品检验

a)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6.2.5-1。

表4.2.5-1 干拌砂浆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表4.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型式检验项目。

b) 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

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2.5-2。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表4.2.5-2 干拌砂浆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表4.2.5-2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d) 干拌砂浆的出厂批次应符合表4.2.5-3的规定。

表4.2.5-3 干拌砂浆批次的规定

4.2.6取样与组批

a)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

生产地点抽取。

b)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取样,稠度取值范围与第9.2.2条中的b)款相同。

c)组批按照表6.2.5-3规定进行。

4.2.7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

7.1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 191 要求。

4.2.7.2包装

a)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 9774 的要求。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装则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 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i)产品用途;ii)产品色泽;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运输和贮存

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4.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3.1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允许偏差应满足表4.3.1中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砂浆的连续生产。

表4.3.1 湿拌砂浆配料计量允许偏差范围

b) 湿拌砂浆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4.3.2搅拌

a) 搅拌机应采用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的固定式搅拌机。

b) 砂浆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c) 湿拌砂浆的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4.3.3运输

a) 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b)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c)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d)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4.3.3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规定

4.3.4产品检验

a) 开盘检验:湿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4.2.5-2)。

b) 出厂检验:每一批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干拌砂浆相同(见表4.2.5-2)。湿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4.3.5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c)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满5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抺灰和地面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ii)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4.4 质量管理

供方为使其制备的预拌砂浆达到第5章规定的质量要求,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订货与交货

5.1 订货

5.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5.1.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货。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工程名称;

d)交货地点;

e)预拌砂浆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预拌砂浆标记;

g)技术要求;

h)供货起止时间;

i)供货量(t或m3)。

5.2 交货

5.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编号;

b)发货单编号;

c)工程名称;

d)需方;

e)供方;

f)砂浆使用部位;

g)砂浆标记;

h)供货日期;

i)运输车号;

j)供货数量(t或m3);

k)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l)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5.2.2供方应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出厂合格证编号;

b)合同编号;

c)工程名称;

d)需方;

e)供方;

f)供货日期;

g)使用砂浆的部位;

h)砂浆标记;

i)其他技术要求;

j)供货量(t或m3);

k)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复验报告编号;

l)砂浆配合比编号;

m)砂浆强度指标;

n)其他性能指标;

o)质量评定。

供方需在送货日35天内向需方提供该批次预拌砂浆的28d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六、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6.1.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6.1.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季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

a) 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合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d) 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e) 湿拌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6.1.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 GB 50203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 GB 50210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易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预拌抹灰石膏砂浆。

6.1.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 GB 50209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2.1储存

a) 干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c)散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浆自生产日起,储存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日期,应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6.2.2搅拌

a) 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 63 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拌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砂浆应随拌随用,搅拌均匀。

6.2.3 使用

a) 干拌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b) 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c) 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6.3 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3.1储存

a) 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b) 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c)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禁止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6.3.2施工

a)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表 6.3.2中的规定选择。表6.3.2 湿拌砂浆稠度的选用规定mm

b) 湿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合及重塑:

i)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ii)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需方原因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可加适量水拌和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c) 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d)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下次使用。

七、产品与施工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验收检验是指对本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1.2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7.1.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检,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7.1.4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结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7.1.5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7.1.6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7.2 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7.2.1干拌砂浆进场,应按表7.2.1对其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干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表7.2.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7.2.2 取样与组批

a) 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浆均应在供需双方人员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取样,取样量为4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40天,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b) 干拌砂浆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干拌砂浆试验时的稠度取值范围为:砌筑砂浆80±10mm,抹灰砂浆100±10mm,地面砂浆45±5mm。

c) 组批按照表6.2.5-3的规定进行。

7.2.3合格判定及复验

7.2.3.1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如符合相应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表3.2.1~表3.2.3)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3.2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7.2.3.3袋装干拌砂浆在运送到工地时应无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据GB 9774 中规

定裂口处大于50mm或几处裂口合计大于80mm,或阀口外翻,均为破包。如包装袋有明显水迹,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发现有结块的情况,可被认定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7.2.3.4在干拌砂浆封存样保存期40天以内,需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封存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2.4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配合比。

7.3 湿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7.3.1湿拌砂浆进场,应按表7.3.1对其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

表7.3.1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表7.3.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湿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7.3.2取样与组批

a) 用于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抽取。

b) 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JGJ 7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抽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抽取。

c)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d)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按GB 50203中第3.4节规定执行;地面砂浆应按GB 50209中第2.0.8条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ii)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7.3.3合格判定和复验

a) 强度、凝结时间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

b) 稠度、保水率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余下的试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仍为合格;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3.3.1~表3.3.4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c) 对稠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砂浆,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

d) 对凝结时间或稠度损失不合格的砂浆,供方应立即通知需方。

7.3.4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湿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配合比。

7.4施工验收

7.4.1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4.2预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3的规定。

7.4.3 预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10 的要求。

7.4.4预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9的规定。

7.4.5施工中的强度检验取样工作,砌筑砂浆应按GB 50203第4.0.12条规定进行;地面砂浆应按GB 50209 中第3.0.18条规定执行。

冬季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天强度。

7.4.6 预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i)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ii)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iii)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 50315及JGJ/T136的方法。

八、试验方法

8.1预拌水泥砂浆强度试验应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试件制作时,拌合物的加水量按产品要求确定。拆模时间应在砂浆凝结之后,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为20±3℃、相对湿度大于90%。预拌石膏砂浆的强度参照JGJ70的方法进行,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8.2预拌砂浆稠度、凝结时间和收缩率的测定试验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3预拌砂浆保水率按本规程附录B《砂浆保水率试验方法》进行。

8.4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C《散装干拌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进行。

8.5预拌砂浆抗渗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D《砂浆抗渗性试验方法》进行。

8.6预拌水泥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E《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方法》进行。预拌石膏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本规程附录E进行,但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8.7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附录A 干拌砂浆试验取样方法

A1 取样用仪器和工具

A1.1 不小于1升容量的取样金属铲斗。

A1.2 可密封的取样容器,在准备盛载砂浆样本时必须清洁和干燥。

A2 取样

A2.1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2.1.1 从袋装砂浆干拌料中取干拌料样:随机抽取8袋,每袋分别取1个小样本,合成所需要的试验用样本。

A2.1.2 从散装罐车、贮存仓或罐卸料处取干拌料样:用铲斗从卸下流动中的砂浆干拌料横向取出小样本,在不同的时间间隔按上述方法取出不少于8个小样本,合成所需要的试验用样本。

A2.1.3 从贮存仓或罐中取干拌料样:以铲斗在面层以下合理深度,按一定的间距取出最少8个小样本,合成所需的试验用样本。

A2.1.4 从现场砂浆搅拌机中取砂浆拌合物样:用铲斗在砂浆出料口横向取样,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整盘砂浆中取不少于8个小样本,合成所需要的试验用样本。

A2.1.5 对每一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A2.1.5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须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在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表A2.1.5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浆的最少取样数量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潘钢华、王然良、刘加平、刘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张金山、费宗欣、苏峥。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点击数:445发布时间:2013-06-05 发布者:建设和市政园林局 办事依据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适用范围 ●辖区范围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一式三份。 ●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购买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复印件一份(发票须注明购买单位及工程名称)。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厂家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 办事结果 ●发《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两份给申请单位。 其他说明 ●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到区质监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预拌砂浆使用量不符合最低使用量要求的,将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建设、施工单位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需各自填报《使用预拌砂浆保证书》。办事机构 ●区行政服务中心D栋101室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建设管理处 业务岗联系人: 谢工:82111636(夏港街、生物岛); 梁工:82118330(东区街、永和街); 黄工:82118331(中新知识城、九龙镇); 李工:82111150(萝岗街、联和街) 文秘岗联系人:朱小姐,电话:82112081 收案地点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预拌砂浆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 地面(屋面)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特种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特种预拌砂浆的3Z,_lk与民用建筑物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使用本规程的各方研究 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GBl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199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GB9776--88 建筑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Jl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 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2 干拌砂浆dry-mixedmortar 又称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 说明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产品的包装形式可分为散装或袋装。干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

预拌砂浆细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市恒合工程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九、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2、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可采取有效措施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预拌砌筑砂浆 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

预拌砂浆项目情况说明

预拌砂浆项目情况说明 ——立项请示 一、项目名称 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基于净出口、投资、消费的经济结构,但是这种经济结构并不利于我国的长期的经济发展。为了让经济结构符合经济发展,我国把新常态引入到了经济发展中去,但是新常态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让我国的经济无法快速发展,比如说财政收支平衡受影响,银行储蓄变动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应该把控经济发展新常态趋势,应对不良影响。 三、项目成本单位 (一)项目投资单位:xxx有限公司 (二)项目规划单位:泓域咨询机构 (三)项目设计单位:瑄翼善透机构 五、项目拟建地址

xxx工业示范基地 孝感,简称孝,中国唯一一座以孝命名的地级城市,中国孝文化之乡,因东汉孝子董永卖身葬父,行孝感天动地而得名。孝感是武汉城市圈成员城市之一,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也是中部地区最具潜力和竞争力的城市之一,综合竞争力在湖北省排名前六位。孝感地处于湖北省东北部,长江以北,汉江之东,与湖北省会城市武汉接壤,距离武汉市中心约60公里,距离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仅30公里,与武汉城市资源共享。现辖孝南区、云梦、大悟、孝昌四个区县、应城、安陆两个县级市以及一个国家级高新区和七个省级开发区,代管汉川市。全市面积89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86.13万,其中孝感城区人口55万,常住人口90万。 六、项目用地指标 项目总用地面积62704.67平方米(折合约94.01亩),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4443.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8380.84平方米,绿化面积5295.52平方米,项目建筑系数54.93%,建筑容积率1.25,绿化覆盖率6.76%,资产投资强度226.25万元/亩。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总投资31168.7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1269.76万元,占

预拌砂浆

灵璧县迎宾小镇工程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总体概况 煤矸石空心砖填充墙砂浆强度等级: ±0.000以下为M10水泥砂浆,±0.000以上为M7.5、M5.0混合砂浆。 二、分类和标记 2.1 分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2.2 标记 2.2.1 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干拌砂浆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WM――湿拌砂浆 WMM――湿拌砌筑砂浆 WPM――湿拌抹灰砂浆 WSM――湿拌地面砂浆 b) 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c) 石膏用G表示; d) 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2.2.2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DMM-10-90-P.O 2.2.3 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三、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5.1.2 预拌砂浆以70.7mm×70.7 mm×70.7 mm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5.1.3 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预拌砂浆。 3.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3.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1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DMM20,DMM15,DMM10,DMM7.5,DM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1。 表3.2.1干拌砌筑砂浆的性能

预拌砂浆

青建管质字〔2013〕8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关于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和《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全市规划城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外墙保温板粘贴和抹面砂浆以及防水、抗裂等专用砂浆)。砂浆采购或使用单位必须查验供货企业是否具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严禁现场搅拌砂浆或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砂浆产品。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质量监督栏目中公告栏查询。 二、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 (一)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登记台帐,所有原材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预拌砂浆生产用原材料中天然砂的含泥量或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不大于5.0%,泥块含量应不大于2.0%。干混抹灰砂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内、外墙抹灰区别化生产,并应满足《预拌砂浆》(GB/25181-2010)标准规定。在外墙保温板粘结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不少于15kg/t;在外墙保温板抹面砂浆、外墙陶瓷砖粘接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应保证压折比不大于3.0。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检测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各品种砂浆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2.出厂检验:每批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备查;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时,应严格依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规

预拌砂浆的发展概括

预拌砂浆的发展概括 预拌砂浆在建筑施工中的应用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并于二战后的30年间在欧洲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美国以及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施工中预拌砂浆的应用已非常普及,并形成了从生产、运输、施工到检验等环节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砂浆品种已有200多种,满足现代建筑对保温、隔热、防水、色彩等不同建筑功能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对建筑质量、建筑功能、外观色彩以及对环保、劳动保护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也对建筑砂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传统的建筑砂浆相比,预拌砂浆作为一种新型建材,具有质量稳定、品种众多、色彩丰富、使用方便、节材省工、绿色环保等诸多优点。用预拌砂浆来替代现场搅拌砂浆,不是简单意义的同质产品替代,而是增加了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得到提高的更高层次的产品替代,是用一种新型、先进的建筑材料来替代传统、落后的建筑材料。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对提高建筑质量、发展绿色建材、加强建筑节能、缩短建筑周期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工厂化方式生产预拌砂浆还可以减少粉尘排放、减轻噪音污染、降低劳动强度,并为资源综合利用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分工发展的产物,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人工搬运、人工拆包、人工装料等繁重、落后的工作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在发达国家,袋装水泥、现场搅拌之所以难以立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劳动力成本逐步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建筑功能要求的逐步提高,现场搅拌砂浆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必将被工厂化生产砂浆的先进生产方式所取代。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引进预拌砂浆技术,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国外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散装水泥工作者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用户的积极努力,我国的预拌砂浆生产开始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预拌砂浆行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自2003年起,上海市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普通预拌砂浆。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2万吨规模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31家,设计能力1854万吨,实际生产406.6万吨。从产品品种来看,除上海地区多为普通砂浆外,其他地区主要生产特种砂浆。 中国的预拌砂浆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是预拌砂浆发展最快的三个地区,80%以上的预拌砂浆企业都集中在此。 上海市是我国开展建筑砂浆科研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目前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DGJ 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

新技术推广站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臣功节能材料,一夫建材实业、宏洋混凝土、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丽固新型建材、协和建材、亚帮骏马建材、江加建设机械。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钢华、王然良、加平、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金山、费宗欣、峥。 目次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标 4.1分类 4.2标记

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常建[2007]139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m3 (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 m3(指砂浆用量)。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编制补充定额,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规范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计价调整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预拌砂浆

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承重墙、非承重墙中各种混凝土砖、粉煤灰砖和粘土砖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浆用于普通及特殊场合的地面找平。特种砂浆包括保温砂浆、装饰砂浆、自流平砂浆、防水砂浆等,其用途也多种多样,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室内装饰修补等。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35℃。当在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级风、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黏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2.储存 1.湿拌砂浆储存 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②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④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储存容器宜采用遮阳、保温等措施。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储存容器中,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砂浆应先存先用。 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中,当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其储存容器。 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预拌砂浆的优点

预拌砂浆的优点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选用红旗瑞弘建材的预拌砂浆,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红旗的支持。 一、预拌砂浆的优点 1、质量稳定:预拌砂浆的生产有科学的实验室试配,严格的性能检验,精确的计量设备,大规模自动化生产,全程电脑控制,搅拌均匀度高,质量可靠且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传统砂浆现场计量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开裂、空鼓、脱落、渗漏,地面起粉起砂,工程返修率等高质量问题。 2、品种丰富:预拌砂浆一次供货量大,特别用于砌筑、抹面和地面处理等。另外预拌砂浆的生产灵活性强,可根据用户不同的需求生产出具有防水、保温…装饰等性能的特种砂浆,满足不同的施工工艺和设计需求。 3、文明施工:在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不需要水泥、沙石的运输,也不需要原材料堆放场地、专用地干燥设备和包装设备,施工场地占用小,噪音小,粉尘排放量小,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文明施工。 4、提高工效:预拌砂浆适合采用机械化施工,可以大大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同时提高工程质量,且可大量节省后期的维修费用。即使是人工施工,由于预拌砂浆质量稳定,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也可以提高功效一倍以上。有利于提高工效,加快施工进

度。 5、节能降耗:在工程建设中,造成材料浪费主要原因是沙石-水泥驳运途中的遗漏,现场搅拌时的扬尘和损耗,人工运送和施工过程中的落地等。如果使用预拌砂浆,加上机械化施工,不存在水泥,沙石遗漏问题,也没有现场搅拌的损耗,降低了施工中的落地砂浆量,材料损耗及浪费将大大减少。 二、预拌砂浆给施工、建设单位带来的好处 对施工单位,与现场搅拌砂浆相比,预拌砂浆可以免去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运输、堆放、加工,实验室配比测试、现场搅拌生产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过程,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购买预拌砂浆,只需提前向生产单位订货,由生产单位负责运送预拌砂浆。施工经验表明,传统的现场搅拌砂浆每人每天抹灰量15m2,而预拌砂浆的机械施工每人每天抹灰量可达60m2,效率提高。 对建设单位而言,预拌砂浆能够缩短工期,还能降低建设成本。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预拌砂浆的施工厚度比现场搅拌砂浆小,一是可以减少砂浆用量,减轻建筑自重,二可增加使用面积(0.5%-1%),从而降低单位面积建设投资成本。由于预拌砂浆是工厂化生产,质量有保证,可以降低返工率,延长构筑物使用年限。 预拌砂浆工业化生产是现代建筑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禁止现场搅拌、使用预拌砂浆是建筑业的一项技术革命。无论是对于新建建筑还是改造建筑,预拌砂浆都是其中不可或缺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 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由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具体备案条件另行发布)。

预拌砂浆资料

一、干混预拌砂浆编制依据: 1.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2. 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3.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4. GB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5. 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6. JC474-199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7.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8. GB9776-88 建筑石膏 9. GB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 GB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 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13. 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14. 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15. GBJ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16.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7. DGJ32/J13-2005 江苏省工程建设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二、干混预拌砂浆定义、分类和标记: 1. 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 干混预拌砂浆:又称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厂家生产的,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十几种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

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说明书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干混预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3. 干混预拌砂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预拌干混砌筑砂浆、预拌干混抹灰砂浆、预拌干混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4. 干混预拌砂浆的标记: 用于预拌砂浆的标记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b.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的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的种类符号的组合来表示:例 D M M----10----90----P.0 → 普通硅酸盐水泥 ↓∣∣→稠度90(mm) 干拌砌筑砂浆∣ ∣→强度等级M10(Mpa) 三、干混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a. 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物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的有关规定。 b. 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c. 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6566标准的规定。 d.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换算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干混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湿拌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预拌砂浆细则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有限公司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预拌混凝土基础知识问答

预拌混凝土应知应会知识 1、什么是商品混凝土? 2、商品混凝土与现场拌制混凝土相比有何优缺点? 3、什么是混凝土强度等级? 4、什么是高强混凝土? 5、哪些属通用品? 6、哪些为特制品? 7、何为交货地点? 8、何为出厂检验? 9、何为交货检验? 10、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种类? 11、按混凝土的性能分为哪几种? 12、为什么混凝土会有强度? 13、为什么混凝土规定28天的强度为标准强度? 14、何为混凝土坍落度? 15、何为混凝土的扩展度? 16、混凝土拌合物的离析是什么样子的? 17、怎么样才算标准养护? 18、何为同条件养护? 19、混凝土常用的养护龄期有几个? 20、何为混凝土的抗折强度? 21、混凝土的抗渗性指的是什么? 22、抗渗混凝土常用的抗渗等级有几个?

23、混凝土的抗冻性是指什么? 24、混凝土的抗冻性与防冻性有何区别? 25、何为混凝土的耐久性? 26、有时混凝土拌合物会出现部分石子不粘砂浆,或者像豆腐渣一样不粘乎是什么原因? 27、何为标准试块? 28、混凝土试模的质量应怎样检查? 29、什么叫水泥? 30、常用水泥有几个品种? 31、水泥复检有哪几个项目? 32、为什么水泥要分强度等级呢? 33、水泥强度等级如何划分? 34、为什么水泥储存不能过期? 35、水泥为什么不能受潮? 36、水泥为什么不能随意掺合使用? 37、为什么水泥有安定性要求? 38、什么是水泥初、终凝时间? 39、什么叫集料?集料有几类? 40、为什么砂石中不能含有泥土、有机物(草根、树叶)等杂质? 41、为什么砂、石有级配要求? 42、为什么砂子有粗、中、细之分? 43、砂子按其细度模数分几类? 44、泵送混凝土为什么优先选用中砂? 45、石子的颗粒级配有几种?

预拌砂浆换算表

湖北闽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拌(干混)砂浆1月价格表 单位:元/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对应现拌砂浆1吨干砂浆换算成湿砂浆体积 1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5.0 323 M2.5、M5混合砂浆 M2.5、M5水泥砂浆0.54-0.58m3 2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7.5 328 M7.5混合砂浆 M7.5水泥砂浆0.54-0.58m3 3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10 333 M10.0混合砂浆 M10.0水泥砂浆0.54-0.58m3 4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1 5 343 M15.0水泥砂浆0.54-0.58m3 5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20 373 M20.0水泥砂浆0.54-0.58m3 6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25 413 0.54-0.58m3 7 干混砌筑砂浆(散装)DMM30 443 0.54-0.58m3 8 干混抹灰砂浆(散装)DPM5.0 332 1:1:6、1:1:5、1:2:1、1:2:3、 1:2:6、1:3:9混合砂浆 0.58-0.68m3 9 干混抹灰砂浆(散装)DPM10 345 1:1:4混合砂浆0.58-0.68m3 10 干混抹灰砂浆(散装)DPM15 355 1:1:3混合砂浆 1:3、1:4水泥砂浆0.58-0.68m3 11 干混抹灰砂浆(散装)DPM20 385 1:1:2、1:1:1、1:0.5:5、1:0.5:4、 1:0.5:3、1:0.5:2、1:0.5:1、 1:0.3:3、1:0.2:2混合砂浆 1:2、1:2.5、1:1.5、1:1水泥砂浆 0.58-0.68m3 12 干混地坪砂浆(散装)DSM15 386 1:1:3混合砂浆 1:3、1:4 水泥砂浆0.48-0.58m3 13 干混地坪砂浆(散装)DSM20 396 1:1:2、1:1:1、1:0.5:5、1:0.5:4、 1:0.5:3、1:0.5:2、1:0.5:1、 1:0.3:3、1:0.2:2混合砂浆 1:2、1:2.5、1:1.5、1:1 水泥砂浆 0.48-0.58m3 14 干混地坪砂浆(散装)DSM25 426 0.48-0.58m3 报价说明: 1、上表中价格为干混砂浆散装出厂价,不包括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等。 2、包装产品在散装产品出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32元,上、下力资费每吨增加14元。 3、运输费的计取参考标准:运距在25公里以内的,18元/吨;25公里以上40公里以内的,23元/吨;超过 40公里的,每超出1公里增加运输费0.6元/吨。包装砂浆的运输费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协商确定。 4、移动筒仓及搅拌设备租赁费为50元/个/天。 5、结算及付款方式:根据甲方结算时间,一次性结清当月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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