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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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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实状态受到影响。是否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只是决定这种婚姻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进而影响着已经成立婚姻的效力.

再从婚姻的本质属性的角度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本文之前论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婚姻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成立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婚意”.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或者说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就必须强调合法性了。传统的民法理论都将合法性看作是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而非本质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男女双方的“婚意”,而非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这种观点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的要求。合法性仅仅是婚姻的效力判断要件,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的事实状态。因此,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婚姻的生效要件,即合法性的要求,而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易言之,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被认为是婚姻,即具有“婚姻性”.

综上,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和婚姻的性质两个角度来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性质,得出了事实婚姻亦是婚姻的结论,对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对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一)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

我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举行婚礼即取得社会承认的习俗,

是致使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的存在的主要历史因素。这种民间的习惯法已早已彻底“内化”成国民的内心的不自觉的强制和习惯。一直到太平天国开创了婚姻登记制度,在这之前我国均是以古代的“六礼”作为婚姻的程序的。早已作为被国民普遍认可的结婚形式--仪式婚,已经深入民心,而登记这种法律形式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得到全民认可。因此,受到旧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一些人认为举行婚礼即取得社会承认,而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才致使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的存在。

(二)婚姻的私法属性导致的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法不入家门”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很多国民认为结婚是个人的私事,完全与国家无关。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加强,法律和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法律的特性也逐渐被国民所认可。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干涉家庭事务仍不能被广泛接受,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结婚不办登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目前我国对于婚姻的干预相对来说不算太多,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完成了法律规定登记程序,婚姻即告成立。至于是否举办婚礼对于婚姻在法律上对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社会公信力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受到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不举办婚礼就是婚姻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在偏远的山区农村,这种意识更强烈一些。

(三)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登记制度的立法不够健全和运行体系完善也是事实婚姻得以

长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贪污腐败盛行。有的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办理登记的当事人索贿,乱收费,不满足其潜规则要求的就给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制造设置障碍等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使很多家庭为了逃避这种所谓的潜规则,而选择只是举办结婚仪式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违规操作擅自更改国家的婚姻政策。有的从政者出于政绩或者其他的目的,人为的提高或增加登记的条件,使得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被拒之登记机关的门外。

三是登记结婚的强制力不够。所谓“只教不诛,徒法难行”,当法的教育作用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时,如果强制力不够,法律必将成为一纸空文。不登记与登记的结果一样,这就使当事人不重视登记制度。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事实婚姻都必然出现纠纷。只是当出现纠纷再想起登记制度时,已经为时已晚。

(四)客观条件阻碍结婚登制度的实施

鉴于当代国情,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农村,交通不便,结婚登记在这些世代生活在大山里的群众来说无疑是“劳民伤财”和“毫无必要”的。这就是为什么结婚登记不仅不被他们认可,反而会排斥的原因。“况且越不发达的地区越是封闭保守,其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就越重。因此,在多重原因作用下,登记这一规定要完全浸透到中国的每一寸土地里,至少目前还无法实现。”

(五)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

随着改革开放,西方文化价值观的传入,一部分人开始崇拜所谓的西方私权利和模仿性开放观念。在他们看来婚姻是私人的事情,道德评价和法律来约束在他们看来是完完全全的两码事。而且,随着社会宽容度的不断提高,权利自由和个性自主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只同居不结婚已不再触碰人们的道德底线了。

另外,除了传统观念以及地区边远、贫困、交通不便以及人民思想不开化成为导致事实婚姻的主流原因之外,在很多一线的大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人崇尚同居生活而不去履行登记手续的生活方式。并且在很多地区,这样比重占到多数。青睐事实婚姻的群体正在慢慢的发生着转变,在过去以偏远的山区农村的村民为主体转变成为一些一线城市的居民,甚至是精英阶层。伴随着敞开改革开放的大门经济飞速发展,西方流行的自由的性观念迅速传入我国,冲击着新生代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并且迅速为之接受。

对西方的性自由观念的盲目崇拜和模仿,也是导致了婚姻关系不和谐以及新的同居形式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开放的婚姻理念使得许多人放弃了登记这一过程,或许是为了分手时更方便。所以说盲目崇拜西方的前卫婚姻观念也成为诱发事实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我国目前频繁的人口流动和滞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让许多人对婚姻登记制度也是望而却步。正如农民工要登记结婚必须回到其户籍所在地,这种在他们看来是“劳民伤财”为登记也成为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借口。

综上所述作为事实婚姻的基础的社会事实与婚姻制度是紧密

相连的。众所周知,在过去,事实婚姻是以传统习俗形式保留下来的,并且一直延续在现实生活之中。可是在当今社会,事实婚姻或许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新的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而存在,我们甚至可以说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已不可逆转。在社会生活中当一种现象已经长期大量的普遍存在并且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时法律就不能再去回避解决这一问题的需求。不管是踟蹰不前还是徘徊反复对解决问题起不到任何作用。我们只有正视事实婚姻目前的客观状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同时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研究法律到底应当如何规制事实婚姻,做到传统与法律互补,让婚姻家庭法真正回归到民法。

参考文献:

[1]曲志红、翟伟。我国结婚数逐步下降、离婚数稳中有升。法制日报社。2001.

[2]宋豫。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重庆商学院学报。1997(1)。

[3]殷啸虎、林彦。我国法律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的变化及思考。法学。2001(6)。

[4]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9)。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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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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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和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夫妇中有一人死亡,但有未婚子女的家庭也应该归为此类。 3.家庭网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是以家长为内 容主线,以家长、家庭为服务对象,以育儿、家庭消费、家长社区为服务主导,全面涵盖家长、家庭生活需求的方方面面 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它是由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从法律上讲,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 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普纳路亚”家庭人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由美国人类学家L H 摩尔根命名, 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那里来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 家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族群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同时,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方面,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族群之间的通婚,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形式。 8.家庭生命周期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六个阶段。形成期(从结婚到第一个孩子出生)扩展期(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稳定期(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收缩期(从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空巢期(从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配偶一方死亡)解体期(从配偶一方死亡到配偶另一方死亡)。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杜瓦儿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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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二○○一年四月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并相继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离婚家庭纠纷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同时也指明了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论采取那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最终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来确定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形成之前,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处理解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子女和财产依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所作出处理即可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或者不离婚,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双方达成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这只是离婚诉讼程序中必要环节。但是就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代理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体会,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度、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从我院2009-2011年以来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2009年至2011年我院三年民事审判庭收案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男性离婚占多数。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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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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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汇编

学习-----好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因受胁迫而结婚)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 A 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 宗亲) A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 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 A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四亲等)。 A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B 三亲等)。 A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 个时间为( B 二年) D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民政机关) F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1791年法国宪法) F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 A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G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未满三十周岁) N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 J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 P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R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 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X 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 W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Y 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B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Y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 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 Z 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Z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人民法院)。 Z 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 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的自治区是(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多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 —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 —方或双方由知 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 收入ABCD ) B 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 户口本B 、身份证 C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声明ABC 。 G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 妹有负担能力BCD ) H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 、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C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ACD 。 H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BCD ) H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ABCD 。 X 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 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 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 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 Y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 X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X 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旁系姻亲)。 Z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B 不予受理) (B 养父母与养子女) (D 聘娶婚) (C C.1950 年 5 月 1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 知识】 (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一、冷暴力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关心。 (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其实有的时候在婚姻中遇到的冷暴力比直接殴打或者谩骂还要 严重。那么婚姻中面对冷暴力怎么办。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当我们遇到冷暴力的时候,首先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现在不要着急着去辩解或者找谁的对错,等大家都冷静的时候再进行讨论。相信每个人都不是那么无理取闹的,只要在一个人情绪最激动的时候才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解决,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两个人的婚姻。 ————————————————————— 摘要:(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结婚时间短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您好我新婚两个月已领证已怀孕两个多月了现在因与丈夫性格不和无法生活想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我生下孩子后离婚彩礼一共10万还威胁我如果不返还就要我家怎样怎样还要发传单给别人看还要说起诉我欺诈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领了结婚证了,彩礼原则上不返还的,但是如果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男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在他爸爸的户口上,是不是等于孩子的监护权也是他爸爸,,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答: 不是的。父母都有监护权。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前,老婆家里给了2万买车,现在闹离婚,这钱可以退不?另外如果退,男方可不可以也提要求:戒子7000(我要求退还)、婚纱照5000.(婚纱照钱,我要求一人承担一半可以不?)、彩礼钱等其他的费用我就不算了 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将那2万元卖了车,就要看车时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车进行分割就好,至于戒指,如果已经给了对方,就协商处理吧,个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无需算的那么干净。若还有疑问或者是需要帮助,欢迎你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结婚后我两基本没沟通,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他结婚没多久就吵架了,自那以后,我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娘家,只是节日才回家住几天,在家里下了班回家后,他都不和我说话的,只顾上网玩游戏到晚上十一二点,一直到现在女儿出生还是这样,叫他带孩子说吵着他啦,上网就罢了。我在娘家时,他从来没联系过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 回答: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浙江省2019高考政治二轮复习考点练讲专题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讲义

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 [备考导航]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a) 1.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③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④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和赡养、扶助、保护生父母的义务,选①②④排除③。 答案 B

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 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2.(2018·9月金华十校选考模拟)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小李经常无故打骂小林。2017年3月小李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小林,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小林一纸诉状将小李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林要求合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②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③小林要求合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小林应该向小李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①表述错误,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错误,“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的表述错误。题目中,虽然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是小李将小林殴打致伤,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故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再者,小林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的要求合法,故②③入选。 答案 C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b) 3.李姑娘家在农村,因为家里穷,父母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张姓家女儿),于是让李姑娘与张姓家换亲(嫁给张姓家儿子),这种换亲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 ) ①一夫一妻制原则②男女平等原则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④平等自愿原则 A.②③ B.①④ C.②④ D.①③ 解析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让李姑娘去换亲,是男尊女卑的思想,这种行为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②③符合题意;平等自愿是结婚的条件,④排除;材料未涉及一夫一妻制,①排除。故答案选A。 答案 A 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选B排除A;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高中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汇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考点2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b)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因血缘形成的生父母子女、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①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高中学习以下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样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①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 ②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职责,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 ③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①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③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同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考点22: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b) (1)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2)遗弃:是指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行为。 (3)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3)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止、调解。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 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 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热门推荐: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彩礼起诉离婚程序就《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来看,可以具体分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禁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就是需要到规定的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规定概括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称为消极要件,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结婚的事项,主要有二条:一是禁止近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为半血缘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大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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