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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思考(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思考(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思考(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思考

民商法学郑帅旗2011110051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其特征在于: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所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一)性质争议

第一,债权说,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特定的权利就是债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性质。

第二,物权说,按照民法基本理论,所谓物权,一般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是对物的支配权”。“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

第三,双重性质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是一种混合型财产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基本法所确认的一种他物权,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本身是一种债权行为。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种债权关系,一方不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然而简单的揉合并不能将权利的性质真正界定清楚。

第四,劳动关系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从主体上来看,承包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成员之间订立的,属于劳动组织的内部合同;从内容上来看,承包方的劳动是集体联合劳动的一部分。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何种物权的争论

第一,所有权,“所有权”仅指集体层次的所有权,而农民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准所有权”,此说意味着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复合性。

第二,用益物权,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正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从物权的一般概念来说,对物的管理、支配、收益和排他干涉出发,又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以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一节的规定为依据,该章被公认是立法对物权关系的确定,即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属于物权。

(2) 他物权。按照物权法理论的分类方法,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或定限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利主体不同。自物权的主体是物的所有人;他物权的主体是物的非所有人。二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自物权为原始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确认而取得;他物权为派生物权,即由自物权而派生。三是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自主的支配,享有独占性利益;他物权人只享有某些方面的、特定的支配力,不享有独占性利益。四是权利存续期限不同。自物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往往具有存续的期限。由此理论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或国有的土地上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他物权。

(3) 用益物权。他物权依其设立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益物权,另一类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而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清偿为实质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此目的,毫无疑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有自身独特的法律属性: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利用的物权;享有和行使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同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也可以以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为客体。但这种用益物权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承包的土地。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土地,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称的使用他人之物。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殊用益物权的特殊性还表现在集体土地的特殊功能上。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土地除了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并被用以追求最大利润外,还被赋予了生活保障的功能,是多数地区农民谋生的基本手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阶段

(一)土地承包的萌芽阶段(1979 年—1980 年)。这一阶段是包产到组向包产到户初步发展阶段。土地使用权由队集中使用变为由较小的生产小组分散使用,但土地产权还是统一集中在集体手中。

(二)土地承包合同产生阶段(1980 年—1981 年)。1980 年9 月中共中央文件《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是这一阶段的标志。集体土地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拥有生产组织权,即拥有部分使用权。(三)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发展和普遍推行发展阶段(1981 年—1998 年)。在这一阶段提出了土地家庭承包概念。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单一的土地产权实现第一次两权分离,即集体土地产权分割为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

(四)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深化拓展阶段(1998年10月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的是要让近2亿农户对其土地使用权具有安全感,从而促进对土地的投入,提高生产力。该法第14条要求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单位的成员经营,使用期为30年,签订书面合同,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农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最基本效力是支配效力,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土地行使处分权。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处分权在立法上的规定是很模糊、混乱的。笔者认为,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处分权是必要的。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抵押、互换等。缺乏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机制。当农民出现某种情况而需要离开土地时,因转让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产生了“抛荒”等现象。同时,一些种地能手却嫌土地太少。这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显得比较突出。

(二)实践中按人口平均分配农村土地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造成的后果是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我国耕地绝大多数是按人口平均承包的,这种“均田制”满足了农民希望人人有地种的均等和公平的心理。但同时造成了土地分散细碎化,形成了农业内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业科技、机械的使用,影响到土地适度规模的推行。

(三)经营期。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东部地区二、三产经济发展迅速,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小,农村工业产值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大部分,不少农村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甚至出现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现象;我国还处在一个相对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大多数农村人口还需直接靠土地产出维系生活,比如在广大中西部地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农业仍占当地经济的主要地位,甚至没有二、三产业。如果缩短土地承包期,将最终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现在很多农民进城市务工,但由于城市内就业压力很大,势必有很多农民会受到冲击而重新回到农村,如果他们没有土地可耕种,就等于使他们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权,因此,这种短期合同或不签合同的情况并不可取。

四、原因分析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将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放弃对土地的耕种,他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获得比种地更多的收入导致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二)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初期,农民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只能自己经营,不得将土地转包、出租、抵押、互换、入股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地用途的下,经发包人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但上述规定依然强调“经发包方同意”,并以此作为承包方转让、转包等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如此规定,并规定,如果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或转包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该转让或转包无效。因此,承包人的支配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且从经济学角度讲,对土地流转予以限制,不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大规模操作,不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掌握和普及。

(三)如前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最

基本效力是支配效力,即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可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法律保障力。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土地行使处分权。依法享有对土地行使处分权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处分权在立法上的规定是很模糊、混乱的。但是建立规范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解决办法

(一)在权利保护方面,合同债权依合同法加以保护,侵犯合同债权,当事人以违约抗辩。从物权保护的绝对性来看,物权人在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他人均不得侵入或干预,否则属于违法。如果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则在权利保护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明显不利。农村土地实承包经营以来,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强行摊派、乱收费等严重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的表现特征是有密切关系的。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下,继续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债权属性,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农地的市场性的流转,以及农用土地制度的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赋予其物权属性,使农民不仅能以“违约”而且能以“违法”为抗辩理由,维护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利。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法律规定的抽象土地承包与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现出的特征并不一致。从过去直到目前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现出债权的特征,有明显的弊端。只有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承包人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为永久性物权,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并使土地承包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使农民可以自由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现在很多地方搞改革试验区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50年、甚至70年不变的做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使农民在可以对土地长期投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种种手段来达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既解决了农民的自下而上的保障权,同时也可以激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鼓励“人多地少”的农户开发非耕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和组织劳务输出。因为最终农村发展的方向是农村都市化。

(三)建立规范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应该是可以依法流转的,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资源效益,保证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最终实。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有两种: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给他人享有,自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可以称之为权利丧失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某些权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可以称之为权利保有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农业法》第13 条第 2 款规定:“在承

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涉及的流转形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和入股 4 种:

第一,转让,按照《农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须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出租,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土地仍然是农民主要的社会保障工具。因此,当一些农民无力或不能耕种土地时,在转让这种形式受阻的情况下,允许土地出租就能解决此类问题。实践中,租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其他农户;另外一种就是反租倒包形式。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将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付给农户一定的租金,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出租给种田能手。

第三,入股,入股即在承认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作价入股,量化到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化,使集体土地的权益可以以价值形态得到实现。土地股份合作制目前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得到实现。

第四,抵押,按照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该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担保法》是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也应当允许在一定下依法抵押。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既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留对土地的耕种,发挥其利用价值,又可以帮助权利人融通资金,增加投入,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互换,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互换土地立法应允许。(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物权法》第127条都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笔者认为这明显违背了物权法原理,如今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处分,从而实现其权利内容。如果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则为土地所有人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其权利预留了可操作的空间。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确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允许设定抵押。而物权法仍然沿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理由如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为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是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好的方案。如农户允许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第三,坚持自愿、有偿、规范、依法的原则,土地流转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工作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土地是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偿的原

则,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要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必须明确土地承包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土地流转中必须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

最后,笔者认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前面已提及的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除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特定情况外,变更土地用途的种种流转方式应视为无效,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合同;二是必须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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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转让给乙方。 上述土地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__,东西长______米,南北长______米,共计______平米(合____亩)。其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 二、承诺 甲方承诺是上述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的合法权利人,并有权向乙方进行转让,且上述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等的情形。 三、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甲方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甲方承包期届满时,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如采用延包方式或保持稳定长久不变的,本合同转让期限同样顺延或保持稳定长久不变,且本合同也不再进行其他任何变更,仍继续有效。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 转让费支付完毕后,上述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归属乙方,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日后遇到征收、征用、拆迁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同样均归属乙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将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交付于乙方。 六、其他 乙方受让上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后如需办理相关登记或手续,甲方应无条件的予以积极协助。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一、引论 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 199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具体情况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和基原于1985年1月1日共同承包县后村委会50余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为3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且约定国家需要征地时,土地底款归村委会所有,青苗赔偿款,村委会分九分之四,承包人分九分之五。1986年初,黄振煌、和基与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团建立联营关系,共同经营种植“天山葡萄试验场”。1987年1月因和基迁居未参予投资,同年7月,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 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一、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九章深化农村改革 稳固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点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承包流转中的仲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能够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爱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益;使用单位有治理、爱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爱护。承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按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阻碍当事人要求赔偿缺失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缺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要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差不多履行的,按照履行情形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复原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缺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钞票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钞票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a990207.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土地所有者的纠纷,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无法达到一致时所产生的矛盾,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当的解决就会上升到法律层次上,下面就为大家讲解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标准 1、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3、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构建研究 谢露摘要:现在物权法典正在大张旗鼓地制定过程中,鉴于长期以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的“债权说”和“物权说”之争,本文简要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然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构建:首先阐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客体的理解,接着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以来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其作了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足以表明民法通则实际上是将该权利作为物权来规定。但民法通则对于其赋予的物权性质并未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该法本身规定也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实践中一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指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有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该司法解释所指的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学理上,也存在着“债权说”和“物权说”。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主要是由其债权性质所决定的。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下,如继续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将会产生一下难以克服的局限性:(1)不利于维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不利于农用土地的市场性流转 ;(3)不利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要害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按照民法理论,为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它一般包罗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农用土地利用权”可以表示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度:一种为物权制 度,如传统的永佃权、用益权等;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显然,立法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庇护和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实行债权庇护,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要真正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不同性质和正确适用,有必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进行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协议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① 《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五章65条组成,其内容包罗:第一章“总则”(第1~11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条)、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负责”(第51~61条)、第五章“附则”(第62~65条)。该法核心内容主要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庇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内容,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特定性,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呈现特定性。发包方为该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主要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发包方的农户、发包方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中承包主要主体为发包方的农户,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罗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从所有制看,包罗依法用于农业的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以依法用于农业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派生和国家土地所有权间接派生的一种权利,是受土地所有权限制和限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主要包罗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 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多样性,即呈现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需长期坚持,尤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承包经营权是( )。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2 甲乙均是沙窝村村民,甲的承包地在乙家附近,乙的承包地在甲家附近,为了使用土地方便,二人打算将其承包的土地互换,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 )。 (A)经发包方同意 (B)报发包方备案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D)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 (A)由承包合同约定 (B)由乡政府决定 (C)由法律直接规定 (D)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4 首次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是( )。 (A)《宪法》 (B)《物权法》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土地管理法》 5 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的是( )。 (A)主体的限定性,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产生 (C)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D)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处分为主 6 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是( )。(A)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 (B)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C)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 7 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是( )。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C)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D)国家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时设立。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C)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 (D)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9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经( )予以确认。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D)国土资源部 10 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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