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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6/3/25 10:24:0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将要上线,那么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从跨易达小编的理解主要影响在保税模式,直邮模式影响不大。

我们现在很习惯讲的跨境电商,几年前其实这个词还不太常见,即使讲也主要集中在出口领域,什么时候成为大家朗朗上口的名词,并且主要指进口跨境电商,应该是在2014年之后。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借助政策上的红利,大型电商纷纷开设海淘业务,比如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也涌现了上千家跨境电商创业公司,比如蜜芽宝贝、小红书,还有我们。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在全国9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现已增加至12个)进行备案,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

50元以下行邮税免征,是这些年跨境电商的第一大利器。新闻晨报曾刊登一篇在跨境通下单,三天就收到两箱价格便宜近七成的星冰乐,可见保税模式的这一吸引人之处。甚至部分商家更是直接建议消费者购物超过500元分拆订单,以享受免税政策。

我们常提的跨境电商,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2008年奶粉危机后兴起的传统海淘。比如从美亚、日亚、iherb等海外电商网站以及海外个人代购手上买货,然后销售者通过万国邮联、DHL、UPS以及各种转运公司、水客进入中国的跨境电商。

个人卖家以前主要集中在淘宝全球购,后来微信兴起后,也出现了非常多的个人代购,后期也出现了例如洋码头、淘世界这样C2C的海淘对接平台。

这次税改新政主要影响的还是第一类企业——这些2014年后向海关等监管部门申报三单的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在跨境电商试验区里里大量建设保税仓,并囤积大量货物的跨境企业。对后一种的影响其实不大。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影响几何?

1、商品价格有升有降,母婴食品类影响大

关于本次大家都非常关心的税改话题,比较官方的说法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而出台该政策。新政中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税改之后,商品价格有升有降

解读一下,如上图所示,其实商品价格是有升也有降。特别是对于食品、保健、母婴、日用品类成本有较大影响,从过去的基本免征到现在要购物总价11.9%的跨境税。以花王尿不湿这一产品为例,税改前一包单价约为120元,消费者买4包的

价格是480元,尿不湿行邮税率10%,那么应交税48元,但因为没有到50元行邮税的起征点,所以相当于纳税为0。税改后,无论总价值是否到500元,都需要交11.9%的税。四包则需缴纳120*4*11.9%=57.12元。这部分钱会增加到消费者头上,也就是说原来消费者买四包尿不湿需要付480元,现在需要支付557.12,比之前涨了11.9%。

当然还有一部分品类会下降,比如电器类、个人洗护类等,分别降低了8.1%到38.1%。以前买韩国的洗发水,如果价格超过100元,则不在免税范围内,需要缴纳50%行邮税(按商品种类分,行邮税有四档税率——分别是10%、20%、30%、50%)。在新税制实施之后,17%*70%=11.9%,通常情况下,洗发水不交消费税,这样与此前相比少缴38.1%。但对于含有消费税的彩妆品类等来说,税率基本无调整。

也就是说,税收有增有降,根据品类不同而不同。

2、电商选品从低价转向高价,爆款难再现

近两年的发展,跨境电商除了是进口产品的代名词外,也成为了奶粉、尿不湿、低价位日韩化妆品的代名词。所有的大平台都在通过这些产品来吸引流量,创造GMV。为什么?很简单,这些产品的税率最合适,复够率消费率最高,也是最能拉动流量的单品,也是与一般贸易存在较大套利空间的产品。

随着税改新政的出台,免征50元所对应的套利空间将大大缩小,爆款难以再现。

不过事情也要分两面来看,这或许会导致电商平台选品的丰富程度。平台目光将会快速从100元以下的化妆品,500元以下的奶粉、纸尿裤、食品保健品快速的上移至数百元的主流化妆品以及更高品质的日用快消及家用电器类。

因此,此次税改政策出台将引起新一轮的跨境领域的消费升级。

3、提价不可避免,行业洗牌速度加速

不能排除,大量中小企业会在这轮洗牌中转型甚至关闭。随着门槛的逐步提高,体系不全面的企业很难在竞争中存活下来。

因为现有电商纯利润没有过10%的,但是母婴、食品、化妆品增值税增加幅度接近12%,甚至超过30%。如果跨境电商平台想要维持原有毛利率不变的话,一般商品的价格将上调至少15%,部分商品甚至接近50%。这对电商,尤其是母婴电商还是不小的挑战。

4、消费限额使跨境行业想象空间缩水

税改新政有三个限额:一个是过去每单1000元的限额提升到2000元。这是进步也是大势所趋,我们为政策制定者鼓掌;

二是年消费20000元的限制,但限额数额与整个消费者对于进口商品的需求不符,明显偏低,也不符合中央作出的供给端改革的要求。消费限额不仅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也让整个跨境行业的想象空间有了整体的缩水。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国家不仅能够推动实体免税店的更多区域性落地,也能让互联网跨境有更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

三是对于单个2000元以上商品需转为一般贸易进行管理。这部分产品在适用行邮税政策时候是正处于稳定上升的税源产品,,此次税改将该价位产品化为一般贸易管理,可以说基本断绝了平台商家对于此类产品希望通过跨境电商进入的念想。税改后此类商品,涉及的报关报检手续之繁琐、税收成本之高都是跨境电商企业难以承受的痛。而这部分的产品需求是刚性的,这又必将导致消费回流至海外,旅行消费以及海外代购的套利空间将重新扩大,水客以及灰色入关等方式将卷土重来?

从长远来看,新税制下,跨境电商平台将进入规范发展

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跨境电商合法的地位。

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性。税改让跨境电商生意更公平。其实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征税不可怕。可怕的是有的企业依法纳税,但有的企业却找机会偷漏税,这样行业就不公平了。

其次,行业规范程度变高,无论是税收,监管,行业规范都有了明确的法规。

未来合规企业必须要按照相应制度执行。现在跨境电商模式有很多通道,邮关和快件等通道有时会存在漏洞,可以逃税、低报、瞒报税。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不愿意走规范通道。如果税改后政策一定往合法方向倾斜,规范通道会变得更加便捷。与此同时政府也会加强邮关查验率,把属于跨境电商通道的货品尽量推向合法通道。

最后,跨境电商会回归外贸的本质——成本和效率。

在现阶段跨境进口政策还没规范的时候,跨境电商选择试点区域在考虑的就是通关便利化,哪里通关简便、哪里成本低就走哪。税改后,全国的跨境电商制度管理应该是逐渐规范化的。海关等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政策管理系统很快就会出台全国统一版本,国家监管政策很快也会出来,届时海关国检的监管政策都统一后,就没有所谓的政策洼地,这时跨境电商会回归外贸的本质——成本和效率。未来,跨境进口城市的竞争一定是围绕着成本和效率展开的。

跨境电商怎么做才能活下来?

当然,税改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跨境电商并无机会。海外的不少商品,在品质、设计感、品牌内涵上,都胜于国内商品,消费升级的到来,中国的消费者已经适应并接受海外商品。并且,多年来,已经养成购买全球化妆品、奢侈品、家居品等多种品类。所以,海淘是个不可逆的趋势。

跨境电商只是商品抵达消费者的一种物流方式。更准确的表达是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无论是通过线上也好,线下也好,本质还是零售的一种。

要做好零售需要有3个方面的能力:抓用户、供应链、物流。实际上,这3方面的能力,是任何一家做电商的平台需要具备的能力。

对于跨境税改政策,我们在五个月前就已经听到消息,虽然半信半疑,但确实已经做了一些准备。一是继续夯实海外供应链的基础,特别是对税改后得益的产品板块进行深度挖掘,在澳洲、欧洲以及日韩、美国都进行了重点的布局以及重点供应商和品牌的沟通;二是通过线上个人分销线下直营加盟进行全渠道布局。通过内置于鲜LIFE app的买手店功能,已经成功孵化了近10万个达人买手。并将继续通过打造自有产品和借力自身的媒体资源,吸引更多的达人成为买手店主,最终形成全球移动端最大的个人分销网络;线下将全力拓展实体销售,将零售体验本地化,加快二三线城市布局。大力发展线下加盟,开展不同品类的线下店并为加盟商提供多元化的加盟选择。三是将继续丰富和完善移动端海外分销链条,进一步搭建覆盖全球的物流体系以及孵化更多深度融合的社会化分销团队。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努力,将鲜LIFE全面打造成注重品牌体验和信任传递的差异化的跨境精选零售第一品牌。

未来还远,我们刚刚起步。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业态,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分别对跨境电商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建立与发展单一窗口与电子化两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核心要义在于表明国家重视和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则更多、更细、更复杂,现有立法不得不关注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法》也未就跨境电商作出特殊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般性规范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普遍适用。其确定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从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的规范、违法经营的查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责。 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服务职责也逐渐明清晰。比如,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可以说,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与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履职密不可分。 本文以BA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实践为例,重点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履职考量、路径选择,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伴随高质量消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进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呈现从功能性刚需、补充性消费向全品类需求、日常性消费转变的趋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 C保税区凭借毗邻C港的地理优势,以及持续创新的制度优势、日益完善的仓储物流优势和经营成本优势,抢占先机,于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5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之一。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C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市的70%、占全国的12%,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一般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同时具有跨境化、国际化等特殊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对于境外的跨境平台和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并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跨境电商;因跨境进口商品未强制要求张贴中文背标且跨境进口商品涉及装箱、运输、卸货、仓储、快递等多个环节,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如何开展、由谁来主导;如何有效规制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等。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6/3/25 10:24:0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将要上线,那么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从跨易达小编的理解主要影响在保税模式,直邮模式影响不大。 我们现在很习惯讲的跨境电商,几年前其实这个词还不太常见,即使讲也主要集中在出口领域,什么时候成为大家朗朗上口的名词,并且主要指进口跨境电商,应该是在2014年之后。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借助政策上的红利,大型电商纷纷开设海淘业务,比如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也涌现了上千家跨境电商创业公司,比如蜜芽宝贝、小红书,还有我们。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在全国9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现已增加至12个)进行备案,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 50元以下行邮税免征,是这些年跨境电商的第一大利器。新闻晨报曾刊登一篇在跨境通下单,三天就收到两箱价格便宜近七成的星冰乐,可见保税模式的这一吸引人之处。甚至部分商家更是直接建议消费者购物超过500元分拆订单,以享受免税政策。 我们常提的跨境电商,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2008年奶粉危机后兴起的传统海淘。比如从美亚、日亚、iherb等海外电商网站以及海外个人代购手上买货,然后销售者通过万国邮联、DHL、UPS以及各种转运公司、水客进入中国的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细讲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倍,年均复合增长率%。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着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要简单知道的政策 4月8日开始海淘巨轮撞冰山: 4月8日开始实施的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所以波及最严重的就是海淘电商:新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期:调整了行邮税政策,将原有四档税率10%、20%、30%、50%,整合为15%、30%和60%三档税率。 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就是无论你是海淘、代购、邮寄、个人带回商品都需要交的一个税 6月1日起代购的小船说翻就翻 6月1日开始,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 堵住邮政快件渠道: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 对我们的切实影响 个人带回或免税店购物的商品 你的免税额度:5000元人民币(境外)+3000元人民币(中国境内免税店)超过这个价钱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从6月1日起海关开始增加开包检查的频率,所以大家的包包里如果有太多新的东西,还正好被海关查到,那就交税吧,不交的后果就是物品扣留,严重就是走私~

个人邮寄物品回国 个人邮寄物品属于正常通过邮政批量清关入境的商品,还是按照原来的行邮税模式进行税费计算,只不过行邮税的标准有所更改。 你享有的免税额:50元人民币 超过这个价钱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行邮税是正常税费,并不需要个人另行缴纳,但是有一定的限额:是自用合理数量+单包裹多物品1000人民币以内。超过限额如被开包,需要报关另行缴费。 如果学生寄回国的非商品类物品被扣押,可以凭借有效的留学证明、毕业文件等到海关领取。 代购物品邮寄回国 代购物品邮寄回国和个人邮寄物品一样,按行邮税收税费,具体物品行邮税率请看文章最后表格。 注意事项同上,有一定的限额:是自用合理数量+单包裹多物品1000人民币以内。超过限额如被开包,需要报关另行缴费。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代购一般价钱都比较贵,东西都是新的,一旦海关开始加大检查力度,被报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后果就是就是物品扣留,严重就是走私~扣留的物品需要凭借收货人的身份证,交易小票等领取。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如何抓住“一带一路”的时代机遇? 因此,跨境电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必须在拥抱政策的基础上,借助一带一路,抓住时代机遇,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与服务,跨境电商将迎来春暖花开新时代。 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服务? 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商产品的影响是革命性的。有了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电商产品可以很容易从海量的数据中分析出消费者的需求,进而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这中间还能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优化,这就是大数据赋予电商产品的新价值。 四个驱动、四个趋势、四个倡导 四个驱动主要是指:个性化(Decentralization)、去中间化(Disintermediary)、分散集成(Distribution)、跨境共享(Dematerialization)。跨境共享可能会颠覆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从全球买到全球用是必然趋势。 四个趋势是指:产业链延伸(Collaboration)、标准定义(Calibration)、竞合共济(Cooptition)、生态圈共赢(Collectivism)。 四个倡导:用四个字“物,情,智,魂”来形象代表。 这三个“四”,给跨境电商的发展新思路是:积极引进高技术设备,实现本地化经营,打造智慧服务,为商户与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关于”魂”,魂是至关重要的,抱团联动,多元互惠,实现共赢,才能实现跨境电商生态圈腾飞。 2017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

内地蕴藏巨大的海外商品进口和中国商品出口机遇,跨境电商凭借其便捷和低成本的竞争优势,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爆炸性增长态势,利好政策不断释放,资本玩家纷纷入局。 因此,2017年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但红利期也就到 2018下半年,在资本快速发展的时期,谁先抓住机遇,谁就先抢占 先机。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万亿人民币,而在2011-2016年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复合增长率高达29.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交易额将超过3.6万亿元,年均增幅约37%, 预计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占比将超过30%。 跨境电商企业该怎么做? 在机遇与挑战同在的时期,跨境电商企业要借助一切力量,实现新升级。 二是,注重外贸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外贸流程的专业化,提高效率与效益; 三是,产业结构升级,专注外贸业务发展,引进周边服务提供商与企业对接,充分利用第三方的服务、技术、数据,帮助跨境电商 企业打通跨境产业链中的趋势预测、产品定价、营销策略优化、商 机挖掘、消费行为分析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建互利共赢的跨 境生态圈。 现状一:传统出口贸易遇冷,出口电商逆势高速增长。 2011-2015年,中国出口总值增幅不大,四年内只增长了14.5%,2015、2016年甚至出现负增长。跨境电商一直处在逆势快速增长,2011-2015年共增长接近200%。 现状二:政策红利释放,配套条件日趋完善。 现状三:跨境互联网流量整体处于红利期,有利中国产品输出海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doc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

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

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实际上这是一种互联网化电子化的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内贸企业相比,外贸企业通常面对复杂,繁琐的问题,比如国际货款结算、货物通关、国际物流、运输保险等,同时还有风险控制以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这使得在以往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时更多是平台展示,做产品展示和营销宣传,而进出口的后续环节还是依赖于线下,与内贸的电子商务相比存在很大差别。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电子商务源于英文 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 EC,是基于电子信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包含电子信息和商贸活动两个方面而根据买卖双方不同的进行的分类中,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广泛应用的电子商务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同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子商务贸易,企业之间的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交换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企业在互联网上通过比对信息以及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了解,最后找到最合适的合作对象,企业寻找、定购、结算等这些交易的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同消费者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来展示、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消

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上的信息直接选购企业发布的产品,在网上直接购买并在网上直接支付。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这样的模式主要存在于网上竞价拍卖的形式,即消费者将自己的产品在 C2C 商务平台展示,在网上提供拍卖信息,而买方对商品进行竞价购买。 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在线上揽客,但是是在线下提供服务,消费者通过线上筛选服务,在线支付,通过这种方式卖家可以查询线上推广效果并且追踪每笔消费。 经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境电商产业转型。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进入上升通道,预计到2016 年该比重将达20%,不仅如此跨境电商在电商的占比也逐年提升,2014年跨境电商占电商的比重达30%。 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进入上升通道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中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而生,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利好政策,“跨境电商”一跃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界最热门的词。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物流障碍、通关不够简便、交易信用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相关的单位与企业也加大了相应的投资力度,加强了管理。跨国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带动电子商务走向更大的舞台。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commerce applications, in recent years, the state has put forward good policy about cross-border e-commerce, "cross-border electricity" become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s most popular word 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potential is huge,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cross-border e-commerce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re is a logistics barriers, simple and convenient customs clearance is not enough, lack of trade credit,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talents, and many other issu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relevant units and enterprises also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the corresponding investment,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to a certain ext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promoting e-commerce to the larger stag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mb the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关键词:跨境政策物流电子商务 Keywords:cross-border policy logistic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目录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材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优惠政策材料简介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4年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支持政策及实施内容如下: 1、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 2、海关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质检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外汇政策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号文件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17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 试行半年的跨境电商新政迎来新一轮延期。 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称,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监 管模式过渡,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 2017年底。 一些参加了多部委调研的平台企业已经提前获知了这个消息。2 个月前,他们迎接了包含商务部在内的多部委团队实地调研。其中 一位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由于对进口零售跨境 电商定性的问题上,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再度延期。 河南省进出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徐平略微松了口气。曾在全国首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她几个 月来持续与各部委积极沟通,终于迎来了这一成果。 “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做到的。”她对本报说,“这是好事,国家给予了更大的过渡空间,但是还没有达到行业的预期。” 这种复杂的感觉也是其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保税区人士的第一反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杭州保税区人士称,依 然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徐平给自己定下了2017年的重大任务:尽快确定身份,形成长 期运营标准模式。 跨境电商新政这半年 过去这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正在逐步适应新的政策。 今年3月底,财政部正式发文,以公平缴税为初衷,确定自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但企业经营范围的

正面清单,却在4月7日21时左右才正式公布。此后,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全行业一度面临“熔断式”的严峻考验。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 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 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 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 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 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 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曾经在今年5月初的报道中提及,此前行业遭遇“熔断”背后的原因之一,是高层对于进口B2C的核心性质认识 无法统一。多位接近决策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高层对于B2B和 B2C的核心认识,还是认为B2B是主流。在5月的一次协调会议之后,达成的一致是,跨境电商未来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说不发展 B2C。 具体表现在质检总局酝酿出台的细则中:就是把批量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使用一般贸易,还是按个人物品来监管。这直接决定这些货 物是否能进入保税区。 这半年,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徐平描述称,以郑州跨境电商 保税园区为例,最直接的数据体现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上。去 年参加“双十一”的企业有近20家,今年参加的只有不到十家,参 加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业绩比去年下降50%。原因是资金困难、融 资不易。 “这是未来不明朗造成资本市场观望的结果。”她说,倒下的有蜜淘这样一度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企业撤资撤租的比例达到50%,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居多。 各个企业情况则各不相同。进口全链路电商碧捷董事长王振刚称,已经在新政前后把2000元以上的货品发往香港的保税仓。目前,这 个货物的比例大概在15%。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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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 请示 【标 签】调整税收政策,钻石交易,保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文 号】财税﹝2001﹞8号 【发文日期】2001-04-26 【实施时间】2001-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 府[2000]66号,国办函[2001]256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前一时期,曾进行过多次研究,在其筹备期间,基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加工出的钻石基本用于出口的考虑,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 1、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钻石毛坯和未镶嵌的成品钻,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2、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 退(免)税政策; 4、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 税; 5、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

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方面认为,上述政策尚不能满足上海钻石交易所正常运转的需要,为了办好上海钻石交易所,建议进一步调整钻石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是:对钻石进入国内市场,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增值税;钻石出口按17%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将钻石消费税后移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为了加强对钻石进口的集中管理,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以确认属场内交易),由海关驻上海钻石办办事处一个口子出具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书,并视作内销钻石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我们认为,目前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的类似于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国内钻石交易和钻石加工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走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钻交所内加工和交易的钻石如果进入国内市场,应按规定缴纳9%的关税(钻石毛坯为3%),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综合税率达30%以上。由于钻石具有价值大、体积小、携带方便、对安检无反应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大量钻石可以在低风险和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市场。而通过钻交所或其他正常渠道进口的钻石根本无法与其竞争,致使走私钻石充斥国内市场,钻石市场很不规范。据海关统计,1999年钻石一般贸易进口额为1316.55万元,而1999年国内钻石首饰零售额约为59亿元,钻石业界人士普遍估计的零售额为150亿元。我国钻石资源贫乏,国内市场销售的钻石主要来自进口,中国市场成了国际上中低档钻石的走私乐园,国家应征的税款也没有征上来。 2.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国际招商仍存在一定困难。国际上现有20多个钻石交易所,这些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基本统一、运行规范。国外钻石商"舍近求远"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不仅仅是中国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而且是巨大的消费市场。如果单纯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尚不足以吸引钻石商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因为中国的一些周边国家同样具有劳动办价格优势,对各国钻石商最具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国内市场。据DE BEERS市场调整统计,1999年我国钻石首饰零售额为59亿元,是世界第八大钻石消费市场。在现行税收政策条件下,因进口税负较高钻石商无法进入中国市场,钻石所对其也就失去了吸引力,从而出现钻交所国际招商困难的局面,即使开业,也可能出现有行无市的情况。 二、我们的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在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钻石税收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1.考虑到钻石易走私,难管理,而国产钻石数量少,绝大部分依靠进口的特点,为了抑制走私,规范钻石市场,鼓励钻石加工业的发展,建议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免征进口关税;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行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进口五一节增值税照征。这项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根据海关统计资料,1999年,对一般贸易进口钻石征收关税55万元、消费税152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59万元。对钻石免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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