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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经典案例分析

程序正义与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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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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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内容摘要:司法程序概念。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是: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陷的影响。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

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如计算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

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众日报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决定》指出,维护宪法的权威,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法律实施,

绩效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绩效管理案例分析 绩效管理 案例分析 1、单选题:绩效管理的( D )阶段与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A实施B考评C准备D应用与开发 分析: 绩效管理的总流程可包括五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考评阶段、总结阶段和应用开发阶段。应用开发阶段是绩效管理的终点,又是一个新的绩效管理工作循环的始点,在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中起着承上起下的作用,因此,本题选择D项。 2、多选题:绩效管理实施的前提有(ABDE ) A有可操作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B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对岗位要求是清楚的 C组织成员对自己下级工作目标有清晰的把握D岗位责任说明书对于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描述E组织结构图对各层次岗位的相互关系有准确的界定 分析: 在建立和实施企业业绩效管理体系之前,必须具备四个前提条件:有可操作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结构图对各层次岗位相互关系的准确界定;客户对岗位有清楚的要求;岗位责任说明书对各岗位职责的明确描述。而“组织成员对下级工作目标的清晰把握”属于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在绩效管理实施的前提中,因此,此题的C项不选。 3、案例 请阅读下面一个关于情境模拟实验的描述,如图1所示:在一具窄口烧杯里,放有三个直径比杯口稍小一些的乒乓球,每个球上都穿着一根线,现在,有两个三人小组参加实验,要求参加者每人提取一根线,将乒乓球从烧杯中提出。 实验主持人告诉甲组的成员,比赛是个人竞赛,奖励第一个将乒乓球提出的成员。 实验主持人告诉乙组的成员,比赛是团体竞赛,甲组和乙组竞争,奖励最先将所有的乒乓球提出的小组。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哪个小组可能先将所有的乒乓球提出烧杯?为什么? (2)、实验结果对于处理管理中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有何启发意义? 分析: 在奖励应采用个人竞争方式,还是团体竞争方式好呢?此题考查的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题中实验主持人告诉甲组成员,比赛是个人竞赛,奖励个人。甲组为团体内竞争组,强调的是个人;题中实验主持人告诉乙组的成员,比赛是团体竞赛,甲组和乙组竞争,奖励团体。乙组为团体间竞争组,强调的是“团体”。同样是奖励,强调个人与强调团体会有着不同的结果。一般说来,强调“团体”的团体间竞争组比强调“个人”的团体内竞争组会取得更好成绩,团体内成员互相合作加强有助有增强组织凝聚力,在实践中,应倡导团体竞争。 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一直是矛盾的综合体,必须用辩证的眼光和思维去看待。团体内的个人竞争是必要的,但团体内成员间的紧密互动和合作,团队精神的倡导,可提高团体工作的效益和效价。而以个人工作为主要特点和形式的工作,可以强调个人竞争。 理解和把握了上述内容,明确了考题方向,此题中的两个问题,也就不难作答。 评分标准: (1)团体竞争组最可能取得胜利,因为团体的目标导向统一的目标,避免了内耗。(2)对于解决竞争和合作的关系有启发意义。 A、在团体内,个体竞争是必须的,但过分强调个体竞争,会使团体的气氛变得压抑、人际关系变得紧张,合作行为减少。在企业竞争日趋剧烈的今天,要鼓励团体成员之间的紧密合作,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体工作的效益。 B、团体合作并不是万能的,这要看工作任务的性质、工作方式的特点和要求。对于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团队合作的氛围更利于提高相互配合的效率,而以个人工作为主要形式的工作,则更要强调个人竞争。 C、在面对利益分配问题时,管理者自己要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争取多做贡献,努力倡导团队精神,做出表率。 4、改错题:以下列列举的是某公司设置的一些业绩考核指标 (1)及时收回货款 (2)有效地使用时间 (3)产品A一季度的销售量达到13000件 (4)每两周更新一次市场数据 (5)节约部门的开支 (6)将部门的办公用品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下 (7)扩大市场占有率 (8)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请指出不符合量化考核标准的指标,并加以改正 (1) (2) (3) (4)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 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 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 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 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 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 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 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 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摘要: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

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 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 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 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 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即必须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作为案件责任分担或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3、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对我国所有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人违法,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与公平有关的事例素材

与公平有关的事例素材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今天呢,查字典语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与公平有关的事例素材,希望能帮到大家哦~ 【交通部长超速行驶 (公平拒绝特权)】 法国政府两位部长曾被发现在一条乡间公路上超速行驶。 这两位部长分别是交通部长德罗比恩和负责管理交通执法的内政部长萨尔科奇,他们所乘的轿车分别以98公里和103公里的时速在一条最高限速每小时70公里的路上飞速行驶。 据悉,他们都是赶去参加法国第一部自动路边雷达测速装置的启用仪式。这一装置能够将超速行驶的司机记录在案。 交通部长办公室发言人称,德罗比恩没有否认这一事实。他还补充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部长也不例外,赶去参加活动不是借口。” 【分粥】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败落,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但他们常常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习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地奖勤罚懒。如何制订这样一个制度,是每个领导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帝给谁的都不会太多】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程序正义与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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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教学反思(公平正义的价值、公平正义的守护)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教学反思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反思 本节课主要探究公平正义的价值。关于公平的价值结合一系列事例探究,逐渐认清公平的含义、公平的内涵和公平的意义;关于正义的力員,先从写岀与正义有关的词语开始,接着探究事例,逐渐认识正义的含义和正义的意义。通过学习懂得公平正义是一个美好社会应有的价值;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和共同的理想。 八年级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在人的一生当中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一个急剧变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学生心理发展具有变化大、周期短的特点,并且充满依赖与独立、幼稚与成熟等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对一些非正义的行为认识不清,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和掌握这一根本特点,鼓励学生自主地进行探究、体验,引导学生分辨是非、积德扬善、伸张正义。

公平正义的守护教学反思 通过这节课的教学,引导学生知道了如何坚守公平和如何守护正义。坚守公平需要个人维护公平,也需要制度保障公平;守护正义需要个人守护正义,也需要司法维护正义。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案例指导学生懂得,在社会生活中要学会运用合理的方式对待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正确区分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能够做到见义“智”为。 本框题的教学过程分为:漫画导入、目标导航、自学梳理、合作解疑展示和点拨、合作探究、归纳小结、课堂检测七个步骤。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传统常规教学方法和多媒体教学紧密结合;结构紧凑、有条不紊。学生始终积极投入,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本堂课教学的不足在于,《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百度视频因白板故障未能播放;未能留出学生记诵时间;阅读感悟的内容未列入课堂教学内容等。 上好一堂课的前提是备好课。一方面依照常规教学要求备课,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同头课集体备课,凝聚集体智慧,还要紧密联系网络资源勤于查询和学习,争做新时期人民教师的排头兵。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

初中思品公平正义的教学研究与案例分析

初中思品“公平正义”的教学研究与案例分析 一、厘清关于“公平正义”概念的认识 初中思品课程涉及到的“公平正义”内容,基本概念应该怎样把握?有哪些相关的认识?怎样认识公平与正义的意义? (一)公平 1.公平的语义学解释 公平即是公正。《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公正”与私相对,即不偏不倚、正直,没有私心。见于《荀子·赋篇》:“公正无私,反见纵横。”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高义》:“其为人也,公直无私。”汉刘安《淮南子·修务训》:“若夫尧,眉八彩,九窍通洞,而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班固《白虎通》:“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 公正作为一个道德范畴,是摈弃了一己之私的高风亮节。 2.公平主要有两重含义 一是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相应关系。 二是指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实事求是地待人处事。公平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 3.公平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公平观念和标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 1789 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第 310 页) 总之,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要遵循的标准。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 人教版教材对于社会公平的定义是:社会公平就是社会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 (二)正义

管理沟通经典案例分析

2011-2012第一学期管理沟通期中考试试题: 案例: 韩鹏的竞聘 韩鹏,2001年7月,毕业于辽宁工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应聘到了大连MV商业集团公司工作。由于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韩鹏工作富有激情,并且具有较强的交际能力,很快便得到集团领导的赏识。2001年10月,新入职员工的岗位分配时,按照韩鹏个人的第一志愿,他竞聘到了集团营销部工作,负责集团内部报刊和广告方面的工作。 进入营销部后,韩鹏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善于钻研,经常向部门内部的前辈和其他科室的领导请教工作方法以及业务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业绩也很突出,受到了营销部主管领导的好评。 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韩鹏觉得目前的机关工作不利于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于是他协调各方面关系,终于得到了集团下属公司领导的认可,也得到了一次工作调动的机会。 2005年2月,韩鹏调至集团下属最大的分公司营业部大连A区营业部担任服务经理助理职务。韩鹏在这个职务上如鱼得水,很快便成为营业部的骨干。2005年10月,韩鹏被任命为营业部服务经理,全面负责营业部的顾客服务工作。一直积极要求上进的他工作更加努力,希望自己能够得到更大的提升。 正在韩鹏希望自己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时,2007年3月,MV集团公司决定拓宽业务领域,成立国际名品经营公司,面向集团内部招聘一名总经理和两名业务经理。韩鹏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能够适合国际名品公司业务经理的要求,决定再一次挑战自己,便报名参加竞聘业务经理。 2007年3月20日,MV集团国际名品公司岗位竞聘大会在集团总部大楼会议室举行,集团总裁、总部机关各部门的领导和集团各分公司总经理出席了会议。参加业务经理竞聘的除了韩鹏外,还有MV集团大连B营业部的业务经理徐志强和2004年刚刚加入MV集团的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生王嘉实。由于认真准备了讲稿,加之对自己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工作经验充满自信,韩鹏认为此次竞聘成功的概率很大,至少自己比入职不满三年的王嘉实的工作经验丰富很多,胜算也大得多。 由于竞聘的顺序是按照姓名的拼音排序,所以韩鹏第一个走上了讲台。整个演讲过程都很顺利,下一个环节是答辩。 为了给自己原来的部下鼓劲,营销部孟总第一个提问:“韩鹏,你在刚才的演讲中提到自己工作能力很强,能讲一讲你是如何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的吗” “作为入职集团近五年的大学生,我对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都仔细思考,认真执行,同时经常到图书馆借阅各种与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时常向老领导和经验丰富的员工请教工作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我不是业务能力最强的一个,但我一定是进步最快的一个!”韩鹏满怀信心地答道。 “你刚才提到零售企业的顾客服务工作十分重要,甚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能深入地说一说服务的主要作用吗”为进一步考察韩鹏的工作能力,集团总裁继续提问。 “我从2005年2月到现在一直从事服务工作,处理的棘手问题很多,我认为服务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同时对公司的持续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就拿我工作的大连A营业部来说吧,两年内我处理的顾客投诉问题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起了,客服部的工作很重要,工作开展也很难,有些顾客如不给予经济补偿就百般纠缠。我们营业部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

团队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沃尔玛公司是一家美国的世界性连锁企业,以营业额计算为全球最大的公司,其控股人为沃尔顿家族。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沃尔玛主要涉足零售业,是世界上雇员最多的企业,连续三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中居首 沃尔玛的团队建设之道: 美国沃尔玛公司总裁萨姆?沃尔顿曾说过:“如果你必须将沃尔玛管理体制浓缩成一种思想,那可能就是沟通。因为它是我们成功的真正关键之一。” 沟通就是为了达成共识,而实现沟通的前提就是让所有员工一起面对现实。沃尔玛决心要做的,就是通过信息共享、责任分担实现良好的沟通交流。 沃尔玛公司总部设在美国阿肯色州本顿维尔市,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每周花费大部分时间飞往各地的商店,通报公司所有业务情况,让所有员工共同掌握沃尔玛公司的业务指标。在任何一个沃尔玛商店里,都定时公布该店的利润、进货、销售和减价的情况,并且不只是向经理及其助理们公布,也向每个员工、计时工和兼职雇员公布各种信息,鼓励他们争取更好的成绩。管理界有许多关于团队建设的理念和方法,但都过于抽象或复杂,搞得“团队建设”神秘兮兮的,其实“团队建设”不过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而已,并没有多少与众不同的地方,都存在“务实”和“务虚”的成分,所谓“务实”就是物质层面的东西,即表明团队建设始终要从工作出发,以工作结尾;所谓“务虚”就是精神层面的事情,即团队建设工作要搞好团队内人际关系,要始终关注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感受,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有一个不好的倾向是其一是许多人认为团队建设就是和稀泥,只要大伙高高兴兴就是了,这是大错特错,如果只会做人不会做事,团队必定乌烟瘴气。 沃尔玛特别重视管理者在团队建设中核心作用,一个好的领导能够将一支羸弱的队伍变成士气高昂、富有战斗精神的团队,而一个不好的领导足够摧毁一支威武之师。权变管理理论认为领导力由“领导、环境、下属”互动决定,领导给予什么样的领导方式取决于下属综合素质和具体工作环境。在沃尔玛我们有两种领导方式可供实施,即“指南针式”和“地图式”领导方式。针对那些新入门、技能较差、综合能力较低的员工,领导者要施以“地图式”领导方式,要手把手的教会他们技能、非常详细地告诉他们工作目标和要求、经常给予工作支持,否则他们永远到达不了“目的地”;而对于那些能力、经验、动力都较高的员工则只须施以“指南针式”领导方式,告诉他们你的期望,给予恰当的鼓励,他们就会象狮子一样冲向阵地。 沃尔玛特别擅长员工士气的塑造,只要我们的员工有较好的表现,那怕仅仅是一个天才的思想,管理者都会立刻作出积极的反馈,然后“公开的大声的”表扬我们的同事,并号召全体同仁效仿。管理层的这种“以小见大”的认可会极大的鼓舞我们的同事追求卓越,并成为他们长期的工作动力。相反有时我们的同事犯了错误,我们管理层则会小心的呵护员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批评他,而是把他叫到没人的角落,帮他分析失误的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 (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 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因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该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坚持引导为主,介入为辅原则。应当保持中立态度的同时,应当通过引导或介入促使诉讼结构合理、诉讼力量均衡。引导诉讼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充分、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行为负责,如承认对方的主张和请求、放弃某项要求和主张、放弃质证和辩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等,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加以确认,不去干涉,但对诉讼欺诈、滥用诉讼权利及损害他人合法公益、为逃避法定义务或责任而放弃利益以及撤回解除不合法的人身关系(如非法同居关系)之诉等,要给予必要的职权干预。 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辩论责任等。 主张责任又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即对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全面主张,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能裁判;二是对事实主张,它是权利主张得以成立的基础,是确定是否有权利内容的前提。[4]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保证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当事人的处分权应以自主、自愿为基础。就民事权利和利益而言,如果原告处分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应得权利多而请求少的,除有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串通或不负责外,法官不能职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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