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诺斯的最重要的命题是制度决定经济效率。但在进入对这个命题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效率的含义。经济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起始于马歇尔十九世纪末在剑桥的努力。在此之前,经济学只不过是道德哲学的分支之一,是马歇尔的努力才使得经济学成为独立的系别。在经济学走向科学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试图找到独立于道德考量的客观经济评价标准,这就是效率。效率有静态和动态之分。静态效率反映的是均衡的性质,即无人愿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评价静态效率的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一种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福利的状态。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帕累托最优和完全竞争的总体效率几乎是同义词,因此是评价一个经济体系绩效的基本指标。同时,对于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它也是唯一的指标。动态效率反映的是经济增长,或者是从一个均衡态到一个更高的均衡态的变化。

就制度研究而言,效率占据了重要的位臵。但是,不同的学者对效率的强调有不同的侧重点。大多数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如科斯、威廉姆森和德姆塞茨等在其分析中比较强调帕累托最优作为评价一个制度合意性的指标,科斯关于产权无关性的定理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相比之下,诺斯更注重制度对动态效率的影响。我们在下面的深入讨论中将发现,帕累托最优是制度的表象,用它来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不过是制度的同语反复而已。因此,诺斯注重动态效率无疑是正确的。本章除了解释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外,还将讨论与帕累托最优相关的几个问题,如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基础、帕累托最优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等。最后,我将以对经济绩效多面性的讨论作为本章的小结。

1.帕累托最优

讨论帕累托最优,必须从完全竞争均衡开始。在完全竞争均衡下,每个行动个体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价格反过来又是无组织的行动个体选择的加总结果;这种负反馈的机制使得经济学家可以把经济描述成一个稳态的系统。尽管这一描述离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到目前为止,它仍不失为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

价格是描述物品供求关系的一组比例。既然是比例,则需要一个参照物品。一般而言,这一参照物品的价格设定为1。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参照物品是货币。这样,其它物品的价格就可以用货币的价格来表示。经济学的边际革命使得经济学家们能使用简捷的数学语言来表述个人和厂商的选择及其适意性。均衡意味着每个消费者从货币之外的每种物品的最后一单位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相等,这个边际效用就是这种物品的价格。同样地,均衡也意味着每个厂商生产每种物品的边际成本等于这种物品的价格。此时我们说经济达到了一般均衡。这里已经包含了帕累托最优的因素。设想甲从最后一克糖所得的效用高于乙所得到的效用。这就意味着在目前的分配状态下,甲、乙两人的交换可以提高双方的效用。甲可以花钱从乙那里买一克糖,由于甲对最后一克糖的评价比乙高,双方可以接受一个处于两人评价之间的价格来成交这笔交易。这种交易收益只有当甲和乙从最后一克糖那里得到的(相对于货币的)效用相等时才会消失,因为此时交易对双方已经没有意义。如果要提高一个人的效用,另一个人的效用必定受到损害,在自愿交易的前提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上面的叙述实际上是对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一个解释。这一定理说的是,任何一个竞争均衡的分配结果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即达到了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

其他人的前提下改善自身福利的状态。对许多人来说,这一定理是自由竞争的胜利。但是,自由竞争还不能与帕累托最优划等号。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恰恰表明了这一点。这一定理说的是,如果可以对行动个体的初始禀赋进行适当的再分配,则任何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社会分配都可以通过自由竞争达到。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相当惊人的,因为它等于是说,要达到某个特定的帕累托社会分配,以财富再分配为目标的社会革命是必要的,无怪乎阿玛蒂亚。森说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是“革命者的手册”(Sen, 1993)。由于这一原因,经济学家更看重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

帕累托最优与完全市场竞争联系在一起,但其应用不止限于此。事实上,只要是涉及分配的问题,帕累托最优都可以成为一个衡量分配效率的有用工具。此时,我们甚至无需考虑人们是否在均衡的位臵上。让我们以一个非市场分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存在一个社会计划者,如国家,其目标是最大化社会中个人效用的加权平均值。也就是说,这个计划者的目标函数是功利主义的。在这个目标函数下,这个计划者如何分配有限的社会产品呢?可以想见的是,最终的社会分配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否则的话就存在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前提下提高某个人福利的机会,这样一来,则说明社会福利之和没有达到最大。反过来,通过给个人分配适当的效用权重,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可以达到任何帕累托最优分配。这两个结论的一个含义是,帕累托分配一定是穷尽了社会产品的所有有利可图的分配机会。这是让经济学家感到自我满足的地方,也似乎穷尽了经济学的使命,即在有限的资源约束的条件下最大化社会的总体福利,至于其结果是否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则不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之内(这里的潜台词是,这是政治家们关心的事情)。

2.作为制度表象的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描述社会分配的一个静态指标,在给定制度结构的条件下,它可以告诉我们现行社会分配是否穷尽了一切改进的可能性。问题是,它是否是一个评价一个制度好坏的标准?让我们继续分析上一章里的科斯定理。

在我们的假设下,森林的损失高于修建铁路的价值,因此社会最优应该是不修铁路。但是,这个结论是在产权真空里得到的。实际情况是要么污染的权利属于铁路所有者,要么不受污染的权利属于森林所有者,在存在显著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第二种产权安排下上述社会最优才能得到。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后一种产权安排优于前一种安排。但是,就帕累托最优而言,在两种产权安排下,社会分配均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当产权属于森林所有者时,结果是不修铁路,铁路所有者要改变这一结果只能以牺牲森林拥有者的利益为代价。同样,当产权属于铁路所有者时,森林所有者必须付给铁路所有者足够的补偿才能阻止他修建铁路,而任何改变同样要以牺牲某个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帕累托最优在比较两种产权安排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事实上,一个完全竞争经济的结果依赖于这个经济中每个个体的起始财富,而决定后者的正是制度。因此,帕累托最优仅仅是制度的表象,而不是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张五常在对经济管制的研究中也早已发现,帕累托最优是因制度而定的常态,给定一种制度,我们总能找到这种制度下人们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方式。在完全竞争制度下,价格引导人们的决策,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一个管制的经济(如计划经济)里,租(rent)代替了价格成为人们决策的参照物。比如,在配给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小于市场均衡价格,它们之间的差别即是因配给所产生

的租。由于租的存在,市场交易不可能达到自动出清的状态,于是就有了排队现象,而排在最后的一个人所花的成本(时间、精力)就是租的大小。张五常称这种现象为租值的耗散。租值耗散的结果是配给市场因此达到了帕累托式的均衡,因为此时已经没有人再愿意去排队,而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分配也不存在无伤害的改进了。这种均衡的结果虽然与完全竞争下以价格作为市场出清手段的结果不同,但它们的相同之处则是均达到了帕累托最优(Cheung,1974)。所以,帕累托最优对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比较是无能为力的。正如威斯康辛学派的当代代表人物之一丹尼尔〃布鲁姆利所言,帕累托最优不过是制度的同义反复。(Bromley,1989)

3.动态效率

鉴于以上分析,帕累托最优状态不应该是比较制度有效性的指标。在制度分析中,诺斯强调动态效率。动态效率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给定生产技术的条件下,一种制度可能妨碍这种生产技术充分发挥其潜能,使得经济不可能达到生产可能性边界。在这种情况下,改变这种制度就可能完全释放现行生产技术的潜能,从而提高社会的产出。这是第一类改进。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描述正是一个例子。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无法包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因此,由私有制发展到公有制是历史的必然。暂且不论马克思这一预言是否成功,他能在一百多年前正确地指出制度变革所具有的动态效率这一点已足以证明他的远见卓识了。

其次,动态效率还表现在一种制度可能比另一种制度更能激发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热情,因而使得社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扩张。这是第二类改进。诺斯特别强调这种动态效率,我们将看到,在他对西欧土地私有制的研究中,这种强调是显而易见的。

制度的两种动态效率可以由图2-1表示。图中假设社会可以用有限的资源生产x和y两种产品,在特定的生产技术下, x和y的潜在最高产量组合可以用Q0曲线表示。这条曲线就是生产可能性边界。但是,由于制度的约束,实际的产量组合可能无法达到Q0,而只能停留在Q1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存在改进的余地。如果一种新的制度可以使实际产量组合达到Q0,则新制度的效率高于旧制度。这种改进即是第一类改进。第二类改进意味着一种制度可以诱导社会将生产可能性边界外推,比如,由Q0外推到Q2的位臵。

图2-1、动态效率

一种制度可能实现第一类效率改进,却不能实现第二类效率改进。前苏联是最好的例子。六十年代后期之后,苏联的经济计划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它的经济学家开发了完备而精巧的数理计划模型,并大量地使用计算机来对这些模型进行演算,其结果是无所不包的详细的计划。可以说,苏联已经穷尽了计划经济的全部潜能,达到了它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但是,僵硬的计划扼杀了微观行为主体的创新动机,使得苏联长期停留在同一个生产可能性边界上,整个经济陷入长期停滞的状态。

我们以上讨论没有涉及效率改进的分配后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效率改进。一种是帕累托改进。如果在一种制度下每个人的效用都比另一种制度下的效用高,则前一种制度是后一种制度的帕累托改进;或言之,帕累托改进就是人人受益的改进。但是,效率改进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每个人都能受益,此时,我们称这种改进为卡尔多改进。在卡尔多改进中,社会产出增加,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从中获益,有些人甚至可能遭受损失。然而,获益者可以将所增收益中的一部分补偿给受损者,从而使每个人都可以获益。由于社会产出增加了,这种补偿是可能的。因此,卡尔多改进也称为补偿性改进。值得注意的,补偿可能只是潜在的,没有必要实际发生。

就制度而言,一个明显的帕累托改进是中国八十年代初完成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瞩的。在改革后的几年间,中国的粮食产量平均每年增长高达7%,而公社化时代的增长速度只有2-3%。同时,这一改革几乎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好处。农民自不待言;城市居民也因农产品的增加而享受到了实惠。最后,国家也因此解决了困扰中国多年的粮食供给问题。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人人得利的制度变迁。

但是,象中国农村改革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不多见的。更普遍的制度改进是卡尔多式的。无论是苏东的巨变,还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其改进-如果存在的话-都是卡尔多式的。以中国的价格改革为例。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价格改革采用了渐进式的方式,这就是价格双轨制。在双轨制下,企业的一部分原材料和产品仍以计划价供给和收购,但超过计划的部分则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进入九十年代之后,计划部分逐步减少,市场部分逐步增加,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之后两种价格基本统一。撇开价格双轨制在政治方面的可行性暂且不论,它对经济效率的改进主要表现在建立了不受计划控制的市场,从而不仅增加了国有企业的效率,而且使得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农村工业得以迅猛地发展起来。虽然价格双轨制下寻租现象严重,并成为腐败的主要温床之一,但就整体而言,价格双轨制无疑是增

加了中国经济的效率。但是,效率增长的收益并没有平均分配到每个企业头上。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国有企业而言,一开始是喜忧参半,因为参与市场并不能保证它们的成功;到后来,当非国有企业强大到足以和国有企业竞争时,许多国有企业的效益大幅度下滑,成为价格双轨制的牺牲者。九十年代最初两年对乡镇企业的整肃部分地反映了国有企业对乡镇企业竞争的不满。

由于卡尔多改进不能使每个人都实际受益,它是否能够发生就取决于社会中利益和权力的分配格局。在其早期的研究中,诺斯忽视了这一点,而以效率假说作为解释制度变迁的理论。根据效率假说,能够改进经济效率的制度一定会取代无效率的制度。显然,这一假说忽视了社会中利益和权力结构的作用。八十年代之后,诺斯对其早期理论做了重大修改,放弃了效率假说,并将国家引入他的分析范式中。

4.经济效率与平等

帕累托最优对平等保持沉默。比如,社会中有两个人,两块饼,将两块饼都给其中一个人或一人一块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如果饼对两个人来说都是正常品的话),但显而易见,前一种分配方式不如第二种分配方式公平。动态效率也对平等保持沉默,因为它只关心社会总体剩余的提高,而不管这些剩余是如何分配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动态效率往往只定义为生产率的提高,或更直接地,国民收入的提高。比如,诺斯和托马斯在定义他们所关心的制度绩效时就说:“谈到经济增长,我们指的是人均收入的长期提高。”(North and Thomas [1973]:第1页)。但是,这种完全物质化的功利主义原则有三个潜在的不利后果。第一,它的直接应用会导致对人的某些基本权利的侵害;第二,对国民收入的过分重视可能使我们忽视那些能够带来经济长期增长,但短期内却会降低或迟滞国民收入增长的社会分配;第三,对国民收入的过分重视还将使我们忽视体现我们生活质量的其它因素,如健康、环境、和谐等等。对最后一点的讨论将推迟到本章的最后一节,这里仅讨论前两点。

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对经济交易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证一些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这种限制不一定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道德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对奴隶制的禁止。以福格尔为代表的一批计量经济史学家耗费巨大的精力证明,美国南方的奴隶制在当时是一项有效的制度。这不仅表现在种植园的高效率上,而且也表现在奴隶的生活水平上。福格尔发现,南方奴隶的营养状态比北方大都市的下层工人好。这些发现与人们,包括福格尔自己的成见大相径庭。为慎重起见,福格尔甚至因此推迟了两年才将研究结果公布于众,以便在此期间再一次核实自己的计算。那么,既然奴隶制是有效率的,为什么还要废除它呢?显然,效率原则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福格尔的答案是,原因在于人类对于自由的追求高于对物质进步的追求。与福格尔的答案相关的是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有关公正的原则。第一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一些基本的不可剥夺的自由项,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等等。第二原则认为,在第一原则满足的情况下,社会分配应该最大化境况最差的成员的福利(Rawls, 1971)。有关公正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姚洋[1999a]。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将他的第一原则臵于第二原则之上。我想进一步引申他的这一思想,即把他的第一原则臵于任何经济交易之上。这一原则为经济交易划了一条界限,在其之外,经济交易可以畅行无阻,帕累托最优是衡量其效率的标准,在其之内,则人的基本自由占支配

地位。1

即使撇开帕累托最优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忽视不谈,单就经济本身来说,单纯强调国民收入的增加反倒会伤害国民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我从两方面来说明这个观点。

首先,把资源用于培植未来生产力的当前用途可能降低短期的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却会对长期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教育自然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不太明显的是教育经费的分配问题。我们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发展高等教育还是用于发展不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前者对中短期经济增长的贡献会远高于后者。但是,考虑到提高不发达地区人口素质的巨大外部效应--生育率的降低、下一代素质的提高、地区差异的缩小等等,长期来说,投资于不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育将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我还想举的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参见姚洋[2000b])。中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土地在农户之间不定期的调整,农户因此不能享受完整的地权。对于那些喜好纯粹土地私有的人来说,这已足以使他们对现行土地制度大加贬损一番了。当然,除了这种近乎感情用事似的批评,土地制度的确有其不足的一面,这就是农户没有对自己土地的长期拥有权,因而会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如水利建设、长期肥料、土壤改良等,这样一来,农业的可持续增长就会受到威胁。如果单从国民收入的角度来看,现行土地制度必须改革,朝着更加个人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现行土地制度很好地照顾了公平,使得那些除了农业之外无别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得以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公平并不是现行土地制度的唯一优点,平均的土地分配还为农村提供了基本的收入和失业保障,对于那些在沿海地区打工的人更为重要。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大量外资工厂关门或裁员,大批内地劳工不得不返回原籍。如果这些人没有自己的土地,就可能出现问题,因为此时土地价格将大幅度上升,劳动力价格将大幅度下降,无地农民想租入土地或出卖劳动力都可能遇到生活困难。事实上,印尼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无地的工人返回家乡后生活失去保障,从而成为动乱的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回乡的工人有自己的土地,至少他们的生计可以得到保障。

失业保险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生产力。土地的平均分配虽然损失现时的国民收入,但它通过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事业保险又保护了生产力,两者孰轻孰重,还有待经验研究来确定。但是,意识到目前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足以使我们拒绝那种武断地贬低这种制度的观点。我想在结束本节的讨论时再次强调,平等与增长之间并不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许多时候,平等对长期经济增长具有正面作用。在最低的层次上,平等降低发生社会动乱的可能性,而后者对生产力的破坏力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想想非洲吧!)。有位经济学家早在三十年代就说过:“社会公正是对社会动乱的最有效的保险。”这句话可以作为本节的小结。

5.经济效率与自由

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柏林区分了“被动”自由和“主动”自由(Berlin,1969)。所谓“被动”自由,即一个人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我想把我挣来的钱买烟抽而不是去买书,这是我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一个亿万富翁不想把钱捐给慈善机构,却沉湎于无度的挥霍,这是他的自由,别人也无权干涉。

1在姚洋[2000a]中,我称前者为“帕累托的暴政”,后者为“自由的暴政”,其意在于强调二者都产生于理念的创见,而非自然的过程。

同样地,一个穷困的农户为了糊口而将女儿典让给东家,他的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如果他对女儿的自由的侵害可以暂且不论的话)。被动自由的核心是一个人的选择不受另一个人或一个集团(包括国家)的有形强制。它所忽视的是每个人的选择集不是一样大的;一个佃户的选择集比一个亿万富翁的选择集不知要小多少倍!对于后者来说,自由意味着几乎无限的选择;对于前者来说,自由也许仅仅意味着出卖自己的儿女。因此,只注意被动自由是不完整的。柏林的主动自由意味着做自己主人的自由,掌握自己命运的自由。对于佃户来说,主动自由要求他至少获得保障基本生活的能力,以便不至于沦落到出卖儿女的地步。阿玛蒂亚〃森采用了和柏林稍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他区分了自由的两个方面(Sen,1993,1999)。一个方面和柏林的被动自由一致,森称之为“免受侵害”(immunity)的一面。另一个方面是自由的能力(capability)的一面,它比柏林的主动自由更具体。在森看来,自由不仅意味着别人不能对我做什么,而且意味着我有能力做什么。由这个定义观之,卖儿卖女的佃户的自由就少得可怜了。

竞争市场经济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和布坎南相信,竞争市场经济保证了个人自由。古典自由主义(libertarian)的当代代表人物诺齐克认为,最小国家(the minimal state)是唯一能够保证个人自由的国家制度(Nozick, 1974)。特别地,布坎南坚决地主张,私有产权是自由的保护者(Buchanan,1993)。他认为,私有产权使得人们拥有了退出市场交易的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个人不受市场的无形力量或垄断者所强制的自由。但是,这一论断有两方面的纰漏。第一,所谓退出市场交易,如果不是前现代社会的浪漫遐想的话,也是一个非常有限的选择。在现代社会里,有谁可以完全摆脱市场交换而去过陶渊明似的隐居生活?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从谋在密执安州拥有一个农场,他不交联邦税以示对美国联邦政府干涉个人自由的抗议,但他却从来不拒绝联邦政府对他的农场的补贴!第二,即使退出市场交易可以成为一个选择,它对每个人的价值也是大不相同的。对一个拥有百顷良田的地主来说,退出市场根本不会对他有实质性的损害,就连陶渊明这样的小官吏也可以自得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可是,对于一个无地的佃户呢?退出市场交易大概只能意味着死亡(如果他不去落草为寇的话)。当布坎南在为私有产权辩护的时候,他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这就是洛克的自然权利:私有产权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也是无可争辩的。洛克所面对的是封建领主,此时,自然权利无疑是新兴地主和商人阶级的一把利剑,因此至少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是一个导致社会进步的思想。相比之下,布坎南则似乎纯粹在为现存的制度进行不得要领的辩护。

对竞争市场经济与自由研究较多的另一个经济学家是森。在一篇引起广泛争论的文章中(Sen,1970),森讨论了帕累托最优与被动自由的关系。被动自由要求为每个人保留一定的私人空间,森用数学语言将之定义为,对每个人来说,至少存在一对选择X和Y,如果他认为X比Y好,则社会也认为X比Y好。比如,我想趴着睡觉,而不是仰着睡觉,则社会也会应该允许我这样做。换言之,社会至少应该允许我自己决定一件我自己的事情。森证明,社会选择不可能在同时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和被动自由原则的条件下得到合乎逻辑的排序。这个结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道理是一样的:当个人偏好可以是任意的时候,完全基于个人偏好的社会加总不可能产生符合逻辑的社会排序。功利主义和被动自由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者(如穆勒)所秉持的两个基本原则。帕累托原则不过是功利主义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因为它要求最大化社会的加总福利。柏林早已对两者是否可以

协调一致产生怀疑,森则以严格的数学证明肯定了这个怀疑。柏林提醒我们,自由仅仅是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其它目标还包括社会公正、稳定等等,而这些目标之间可能产生冲突(Berlin,1969)。作为经济学家,森则进一步探讨了竞争市场经济运行与自由的关系。

在初始财富给定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市场无疑给予了每个人充分的被动自由。在这样的一个市场里,每个人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且市场中的买卖双方的数目都是无穷的。这样一来,市场中就不会有垄断者,当某个交易不合意时,每个人都可以无成本地找到另一个交易伙伴,因而也不可能被任何人所约束。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被动自由只是自由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能力问题。完全竞争市场能否保证个人享受自由的最大能力呢?在森那里,自由的能力定义为个人掌握的选择数目的多少,即选择集的大小(Sen,1993)。从这个定义出发,森得到与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平行定理,即完全竞争市场的分配结果达到了每个人在选择集上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增加某个人的自由能力,则另一个人的自有能力将受到损害。

森的分析的一个弱点是没有考虑平等问题,他自己也承认这一点。我们知道,市场价格最终是由经济中初始秉赋的相对比例决定的。在一个封闭的农业社会中,土地和劳动力之间的相对价格取决于土地与劳动力的相对丰度。即使是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一个国家的要素相对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该国的相对要素丰度,因为总是有一些生产要素是不能跨国流动的。劳动力就是一个不能跨国流动的生产要素,因此,劳动力较富余的国家的工资就会低于劳动力较稀缺的国家的工资。由于市场相对价格对要素相对丰度的依赖,那些掌握较高相对丰度要素的人的选择集就会小于那些掌握较低相对丰度要素的人的选择集。也就是说,竞争市场的分配结果是由初始秉赋预定的,竞争市场本身不过是起到了机械传导的作用。

完全竞争市场是经济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应用的一个理想模型,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无摩擦状态。真实世界远比这个模型复杂得多。真实世界的市场是一个由国家(通常是通过法律)和社会团体所界定的社会网络。一个极端的例子是革命及其重新建立的财产制度,更一般的例子是国家法律对市场中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一个人可以拥有对一块湿地的所有权,但法律可能规定这块湿地的用途。例如,这块湿地上可能生存着某种受保护的动物,法律就可能禁止所有者将这块湿地转作他用(如改造为农田),因为这样做将危及这种动物的生存环境。我们看到,湿地所有者的自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而法律是社会集体选择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的量是集体选择的结果。集体选择不限于法律,社会习俗、道德以及团体规则也是集体选择的例子。比如,在美国城市的一些社区里,每幢房子的颜色是由社区统一确定的,房子的主人在购买房子时必须同意事先所选定的颜色。因此,房子主人的自由受社区集体选择的支配。

自由不是卢梭所说的天赋人权,不是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更不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它是人为的理念通过集体强制而确定的一种社会权利的分配状态。这并不等于说前述三人的思想没有用,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他们的思想,才有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社会。自由决不可能是一种人人从私利出发而产生的自发秩序,它是无数人进行无私奋斗、甚至牺牲生命而换来的。在他们的理念中,自由总是和平等想关联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们实际上是同义语。如果我们相信自由是一种人为界定的状态、且每个人在其中都同时负担着权利与义务的话,自由就不可能独立于平等而存在,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一个合理的问题就是:“为

什么我的自由比别人的少?”作为全民代理人的国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此,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探讨如何达到基于平等的自由,而不是讨论在给定不平等分配下的经济是否可以达到所谓的自由的帕累托状态(尽管这不失为一种有意思的学术练习)。

然而,要达到完全的平等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即使革命可以使每个人的物质财富趋于相等,它也无法改变人力资本的分配,而仅人力资本的不平均分配也足以导致经济分配结果的差异(想想土改之后农村的分化就会明白这一点)。社会的目标是如何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实现平等的自由。在这里,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和森的基本能力原则是值得推荐的。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已经在前一节里给予了解释,森的基本能力原则要求社会保证每个人在一些基本能力方面达到平等(Sen,1987)。森没有对基本能力所包含的项目做出具体定义,但从他的写作中可以看出,基本能力至少包括避免饥饿的能力、受教育的能力、自由移动的能力等项目。显然,竞争市场经济的自我运作无法达到人们对于基本能力的平等。但是,反过来,实现基本能力的平等是否就会降低经济效率呢?我们在前一节里已经看到,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不仅不会降低经济效率,反倒会提高长期经济效率。其它形式的能力平等也同样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它们要么提高社会生产力,要么增加正的外部效应。

6、小结:制度绩效的多重性

衡量制度绩效的指标是多重的。经济增长当然是其中之一。在这方面,一个较好的制度应该使经济外推到现有技术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同时也建立一种鼓励创新的机制,以使生产可能性边界本身向外扩张。但是,经济增长不是衡量制度绩效的唯一指标。平等、人的健康与教育、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等,都是衡量制度绩效的指标。这些指标本身就包含了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中国所实行的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其计划经济的一面无疑是一个失败,因为它扼杀了微观个体的创造动力,从而使经济陷入低增长的泥潭。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在其它领域的成就是不可忽视的。就平等而言,1978年中国的收入基尼数只有0.18,当属世界最低之列。在教育方面,中国的农村在1949年之前几乎是文盲的,而现在的小学生入学率已达到90%以上。在过去,“人活七十古来稀”,而我们现在的人均寿命已经接近七十岁。在社会发展方面,中国社会主义的最大成就当属妇女解放。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妇女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获得了独立的人格。在经济领域,她们可以和男人一样下地干活、进工厂做工,并基本上获得和男人一样的报酬。在政治上,已基本不存在妨碍她们参政的障碍,中国女性在政府和企业中担任领导职位的比例当属世界前列。在家庭内部,她们已经不是丈夫的附属物,无需遵守所谓的“妇道”。在社会稳定方面,每个工人及子女都有稳定的工作、不错的医疗以及退休保障;每个农民至少可以得到最起码的医疗。而这些都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所没有做到的。我们在达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在方式上犯了严重的错误,但是,改正这些错误不等于放弃这些目标,同时也不应该忘记我们过去所为之付出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的非经济绩效和经济绩效之间不总是此消彼长的。在多数情况下,非经济绩效的提高可以促进经济绩效的提高。在有关平等的一节中,我们已经看到,平等对于促进长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社会发展也具有和平等一样的作用。以妇女解放为例。妇女解放对经济发展的最直接效果是增加了劳动力,从而增加社会总产出。同时,妇女在有些工作上具有比较优势,这些工

作由妇女来做比由男人来做更有效率,如幼儿教师、中小学教师、医生、护士等。妇女的手更灵巧、动作更细腻,因此她们比男人更适合做手术。妇女就业对经济的另一个贡献是增加了经济中高素质劳动力的数量。从生理上来讲,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妇女比男人智力低;将妇女排除在劳动市场之外意味着一些工作不得不由智力较低的男人来承担,从而降低了生产效率。另外,妇女解放废除了旧中国附加在妇女身上的陈规陋习,如缠足、纳妾、包办婚姻等。而这些习俗都阻碍经济绩效的提高。缠足自然不用说,因为它直接摧毁妇女的生产能力。纳妾是显示财富的一种方式,是浪费性的消费,因此减少了社会的生产资源(用于纳妾的费用本可以用来投资)。包办婚姻的一个后果是家庭的不和睦,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精力的浪费。

一种观点认为,非经济指标是经济增长的自然结果,因此,只要追求经济增长就足够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即使是在工人运动最薄弱的美国,工人的权利也不是随着经济增长而自然降临到他们头上的。如果没有三十年代罗斯福的新政,没有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以及随后的约翰逊的“伟大社会”计划,我们很难想象美国会有今天的社会保障体系。平等不可能是分散决策的竞争经济的产物,它只能是集体选择通过国家机器予以制度化的结果。

经济增长可以是分散决策的个人理性的非目的性的结果,我们今天把它作为衡量制度绩效的标准之一将制度理性化。但是,在人类历史上,理性只是最近三、四百年的现象;在这之前的历史中,人类是被教条和权力所支配的。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的长期演进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诺斯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加入意识形态和国家的原因。人类对制度的理性化选择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之一,但是,理性化选择决不意味着其标准被简化到只考虑经济绩效的地步。必须看到,非经济绩效仍然是制约制度选择的重要因素,只是它们不再产生于教条,而是出于集体选择的理性。理解制度绩效的多重性对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将制度绩效定义为单纯的经济绩效,则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采用看似无效率的制度。这实际上是诺斯所遇到的难题。在诺斯的理论体系中,经济效率占据显著的地位,因此他的问题总是:“为什么多数国家没有采用增加经济效率的制度?”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给他的理论体系加入了许多解释概念和解释工具,如意识形态、国家、路径依赖、乃至人的认知结构等等。事实上,如果将制度绩效扩展到非经济领域,则他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自行化解的。对于这一点,我将在第十章予以深入讨论。

现代交换技术复习题

1、在通信网中为什么要引入交换的概念? 通信网是一种使用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将地理上分散用户终端设备互连起来实现通信和信息交换的系统. 通信最基本的形式是在点与点之间建立通信系统,但这不能称为通信网,只有将许多的通信系统(传输系统) 通过交换系统按一定拓扑结构组合在一起才能称之为通信.也就是说,有了交换系统才能使某一地区内任意两个终端用户相互接续,才能组成通信网. 2、构成通信网的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是什么? 通信网由用户终端设备,交换设备和传输设备组成. 3、三种传送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电路交换: 要在通信的用户间建立专用的物理连接通路,对传送的信息无差错控制措施,对通信信息不作处理(信令除外),而是原封不动地传送,用作低速数据传送时不进行速率、码型的变换。用基于呼叫损失制的方法来处理业务流量,过负荷时呼损率增加,但不影响已建立的呼叫。 报文交换:基本的报文交换动作是存储报文、分析报文中的收 报人地址和报文转发,有多个报文送往同一地点时,要排队按顺序发送,报文传送中有检错和纠错措施 分组交换:分组交换将用户要传送的信息分割为若干个分组(packet),每个分组中有一个分组头,含有可供选路的信息和其他控制信息。这些分组逐个由各中间节点采用存储转发方式进行传输,最终达到目的端。由于分组长度有限,可以在中间节点机的内存中进行存储处理,其转发速度可大大提高。 4、目前在通信领域应用的交换技术主要有哪几种?它们分别属于那种传送模式? 5、电信交换系统的基本 结构是怎样的?其主要 技术有哪些?互连技术 接口技术 信令技术 控制技术 交 换 网 络 控制系统 接口接口 接口 接口 用 户 线 中 继 线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教育法1

教育法 1、导论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的核心: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 序合法(4)救济有道:救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教育法制建设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 (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 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广义):(1)依法治教的原 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 则。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论社会交换的概念与形式_李艳春

2014/ 1 论社会交换的概念与形式 李艳春 摘 要: 社会交换是人类社会的古老现象。本文回顾社会交换研究的历史,阐述社会交换的相关概念,论证社会交换的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两种形式。直接交换分为互惠交换和协商交换,间接交换分为合作型交换和一般化交换。同时,对直接交换的两种交换形式进行区分:在交换结果、交换信息、交换时间、交换风险、利益流动等几个方面分析互惠交换与协商交换的差异。 关键词:社会交换;交换形式;互惠交换;协商交换 作者简介:李艳春,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在站博士后。(黑龙江哈尔滨,1500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SH054);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项目(HEUCF2012130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3&ZD177). 一 社会交换研究的历史沿革 交换作为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现象,是当今生活的常态,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人类行为都可以视为交换行为。从人类历史发展上看,经济学首先发现人类活动中的交换现象与交换规律,并将其纳入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域之内。经济交换的古典理论通常假定,交换是陌生人之间独立的、一次性交易。亚当·斯密认为, “互通有无、相互交换的倾向是人们的自发倾向,受到人们永恒不变的 本性驱使” [1]287 。在经济学看来,任何复杂的社会生活都可以从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中找到根源,因此应该从个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此后,人类学家在考察不同于当今西方现代社会的现象时,在土著民族中发现了令人惊异的诸如库拉圈、婚姻交换等交换形式,从而开创人类学中的交换研究。人类学研究在制度化交换与一般化交换方面(Generalized Exchange)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交换行为受到社会学家的关注并且进行系统性研究要比经济学和人类学晚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市场之外的许多社会互动形式都可以概念化为利益交换,因为只有通过依赖他者、通过社会交换,人们才可以得到社会生活中所需之物。社会交换理论从经济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领域 中衍生出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 现代交换理论可以追溯到两位社会学家———乔治·霍曼斯和彼得·布劳。霍曼斯在1958年的一篇文章中最先将社会交换作为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提出来,然后在《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中将其概念范围进一步扩大。霍曼斯借鉴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同时借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成功命题、刺激命题、价值命题、剥夺与满足命题、攻击与赞同命题、理性命题等六个交换命题。在霍曼斯看来,个人为了满足自我的某种需求而具有与他者进行社会交换的动机,而布劳的旨趣则是在更为复杂的交换系统上,在组织与机构的宏观层面上进行分析。不仅如此,他还对微观交换加以拓展,使之融入到交换结构中,目的是要克服霍曼斯理论的缺陷,从而实现社会交换理论从微观层面向宏观层面的过渡。 在霍曼斯和布劳之后,爱默森(Emerson)、库克(Cook)及其同事以及莫姆(Molm)等人的研究对该理论不断加以扩充。爱默森把交换从二方交换扩展到规模更大的交换网络研究,他的理论围绕权力、结构展开,将交换与社会网络分析联系起来,他的权力依赖理论为交换理论指出新的研究方向。遵循这一最新研究动向,爱默森、库克等人创建交换论中一个新的理论流派— ——交换网络理论(Theory of Exchange Network);而同样对交换感兴趣的维勒(Willer )等人则从结构性视角来研究DOI:10.16059/https://www.sodocs.net/doc/2112407078.html,43-1008/c.2014.01.026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交换值

第四节交换值及其测定 内容: 一、交换值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二、交换值的测定方法 一、交换值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交换值(cross-orer value),即重组率,是指重组型配子数的百分率。 计算公式 交换值(%)=重组型的配子数 ×100% 总配子数 二、交换值的测定方法 ●测交法:即用F 1 与隐性组合体交配,然后将组合的植株数除以总数即得:●自交法:用于去雄较困难的植物,如水稻、小麦、花生、豌豆等。 计算步骤: (1)求F 2 代纯合隐性个体的百分率。 (2)以上百分率开方即得隐性配子的百分率。 (3)两个显性基因配了的百分率等于隐性配子。 (4)1-2X隐性配子百分率得重组配子,即得交换值。 △交换值是相对隐定的,所以通常以这个数值表示两个基因在同一染色体的相对距离,这种相对距离称为遗传距离。距离越远,交换值越大,反之则越小。

?△根据F 后代不同表现型植株数计算不同配子的比例 2 代配子的比例为 ?●假设二对相对基因F 1 ? CSh:Csh:cSh:csh=a:b:b:a ?↓雌雄配子受精 ? (a Csh:b Csh:b cSh:a csh) (a Csh:b Csh:b cSh:a csh) ? = (a Csh:b Csh:b cSh:a csh) 2 ? =a2CCShSh:┅┅:a2ccshsh ?即纯合双隐性ccshsh的个体数所占的比率为a2 ?那么√a2 = a = csh配子的频率 ?由于配子CSh的频率和csh的频率相等 ?所以CSh配子的频率=a ?那么重组型配子的频率=100%-2a ?所以交换值=100%-2a ?自交法计算交换值的步骤 代纯合隐性个体的百分率 ①求F 2 ?②以上百分率开方即得隐性配子的百分率 ?③含两个显性基因配子的百分率等于隐性配子的百分率 ?④100%-2×隐性配子的百分率得重组配子百分率,即得交换值。? ?实验一 ? P 紫花、长花粉粒×红花、圆花粉粒 ?PPLL ↓ ppll ? F 紫花、长花粉粒 1 ? PpLl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交换的概念

交换 交换就是在用户间有目的地传递信息,数据交换就是数据转接。 交换网络是完成语音或者数据交换的网络,是电信基础设施,包括语音交换网络和数据交换网络。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网络中使用的交换技术有:电路交换、分组交换、IP交换、A TM交换、软交换、移动交换、光交换等等。 电路交换 以电路联接为目的的交换方式是电路交换方式。电话网中就是采用电路交换方式。人们可以打一次电话来体验这种交换方式。打电话时,首先是摘下话机拨号。拨号完毕,交换机就知道了要和谁通话,并为双方建立连接,等一方挂机后,交换机就把双方的线路断开,为双方各自开始一次新的通话做好准备。因此,可以体会到,电路交换的动作,就是在通信时建立(即联接)电路,通信完毕时拆除(即断开)电路。至于在通信过程中双方传送信息的内容,与交换系统无关。 每部电话都连接到交换机上,而交换机使用交换的方法,让电话用户之间可以很方便地通信。一百多年来,电话交换机虽然经过了多次更新换代,但交换的方式一直都是电路交换。当电话机数量增多,就使用彼此连接起来的交换机来完成全网的交换工作。注意,是这种交换机采用 了电路交换的方式,后来的分组交换也是采用了一样的电信网,只是不一样类型的交换机(当然协议也不同)。 从通信资源的分配角度来看,“交换”就是按照某种方式动态地分配传输线路的资源。 在使用电路交换打电话之前,先拨号建立连接:当拨号的信令通过许多交换机到达被叫用户所连接的交换机时,该交换机就向用户的电话机振铃;在被叫用户摘机且摘机信号传送回到主叫用户所连接的交换机后,呼叫即完成,这时从主叫端到被叫端就建立了一条连接。通话过程。通话结束挂机后,挂机信令告诉这些交换机,使交换机释放刚才这条物理通路。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师范类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前言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的涵义; ?掌握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的概念 1、教育法的涵义 2、教育法的特点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二、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渊源 2、教育的层级和效力 3、教育法的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4、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结构的意义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5、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与原则 ?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及教育法普及 ?理解教育行政执法涵义、原则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实施概述 1、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2、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的关系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4、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 2、教育法的普及 三、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四、司法适用 1、司法的涵义 2、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3、司法过程 五、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涵义 2、法律监督的种类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 教学要求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及其法律地位 ?理解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分类、种类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 教学内容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1、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2、教育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 1、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 2、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章学校 教学要求 ?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掌握学校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

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教育评价的含义 (一)价值及教育价值 1.价值 价值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它既是经济学范畴,又是伦理学、社会学、美学等范畴,同时更是一个哲学范畴。哲学上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是指客体及其属性同主体的尺度与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当主体需要时,客体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形成价值的前提,主体是形成价值的基础或核心,离开主体的需要谈论客体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价值的有无和大小,是由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而决定的。对价值的这个界定是对不同领域具体价值形式的共同本质和普遍特性的概括,因而是价值的一般界定,它对研究教育价值、教育评价的界定有重要意义。 2.教育价值 所谓教育价值是指教育这一社会活动或社会现象中的客体及其属性与其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就教育价值结构而言,其基本要素同一般价值结构是相同的,即主体及其需要和客体及其属性两个方面,缺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教育价值。但是这两个要素在教育价值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意义。教育活动或教育现象的客体及其属性是教育价值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先决条件,没有客体存在这一事实为前提,教育价值关系这一事实就不复存在;而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则是教育价值关系事实的基础或核心,没有主体及其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关系、无所谓价值,客体及其属性的存在也只是一种存在。因此,教育活动或现象的客体在教育价值关系这一事实中是被动者、是服务者、是前提,而主体则是主动者、是被服务者、是基础,教育价值关系是以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 从不同角度出发,教育活动或现象的主体及其需要是多元的,所以教育的价值也是多元的。从形态上说,教育活动或现象主体有个体主体和社会主体,所以有教育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从空间上说,有教育的内在主体或直接主体和外在主体或间接主体,所以有教育的内在价值或直接价值和外在价值或间接价值;从现实性和超越性说,有教育的现实主体和未来主体,所以有教育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从目的性和工具性上说,教育的主体有目的主体和工具主体,所以有教育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从投资上说,有投资主体(个人与社

数据网络交换机概念和原理

数据网络交换机概念和原理 交换(switching)是按照通信两端传输信息的需要,用人工或设备自动完成的方法,把要传输的信息送到符合要求的相应路由上的技术统称。广义的交换机(switch)就是一种在通信系统中完成信息交换功能的设备。 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交换概念的提出是对于共享工作模式的改进。我们以前介绍过的HUB集线器就是一种共享设备,HUB本身不能识别目的地址,当同一局域网内的A主机给B主机传输数据时,数据包在以HUB为架构的网络上是以广播方式传输的,由每一台终端通过验证数据包头的地址信息来确定是否接收。也就是说,在这种工作方式下,同一时刻网络上只能传输一组数据帧的通讯,如果发生碰撞还得重试。这种方式就是共享网络带宽。 交换机拥有一条很高带宽的背部总线和内部交换矩阵。交换机的所有的端口都挂接在这条背部总线上,控制电路收到数据包以后,处理端口会查找内存中的地址对照表以确定目的MAC(网卡的硬件地址)的NIC(网卡)挂接在哪个端口上,通过内部交换矩阵迅速将数据包传送到目的端口,目的MAC若不存在才广播到所有的端口,接收端口回应后交换机会“学习”新的地址,并把它添加入内部MAC地址表中。 使用交换机也可以把网络“分段”,通过对照MAC地址表,交换机只允许必要的网络流量通过交换机。通过交换机的过滤和转发,可以有效的隔离广播风暴,减少误包和错包的出现,避免共享冲突。 交换机在同一时刻可进行多个端口对之间的数据传输。每一端口都可视为独立的网段,连接在其上的网络设备独自享有全部的带宽,无须同其他设备竞争使用。当节点A向节点D发送数据时,节点B可同时向节点C发送数据,而且这两个传输都享有网络的全部带宽,都有着自己的虚拟连接。假使这里使用的是10Mbps的以太网交换机,那么该交换机这时的总流通量就等于2×10Mbps=20Mbps,而使用10Mbps的共享式HUB时,一个HUB的总流通量也不会超出10Mbps。 总之,交换机是一种基于MAC地址识别,能完成封装转发数据包功能的网络设备。交换机可以“学习”MAC地址,并把其存放在内部地址表中,通过在数据帧的始发者和目标接收者之间建立临时的交换路径,使数据帧直接由源地址到达目的地址。 网络交换机分类

教育法

教育法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具有以下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管加强;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3、从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全国人大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 4、教师以德执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5、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不同,前者是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后者则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6、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狭义的法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7、教育法的特点: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于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客观规律性)。(成文法)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9、教育机会平等包括:起点上(入学)、过程上(就学)、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三个环节。 10、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奖励;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1、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具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教育法律规则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概括性。其结构一般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等三个构成要素。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调整方式的不同);强制性

交换技术复习提纲全解

交换技术复习 1.呼叫接续的四种类型 本局接续,出局接续,入局接续,转接接续 2.四大交换技术 互连技术,接口技术,信令技术,控制技术 3.信令的分类,用户信令和局间信令的概念,共路信令和随路信令的概念 分类:用户信令和局间信令,随路信令和共路信令,前向信令和后向信令 用户信令:用户信令在用户与交换节点之间的用户线上传送,不同的网络具有不同的 UNI信令。 局间信令:局间信令是电信网中各个交换节点之间传送的信令。 共路信令:是指信令通路与用户信息通路分离,信令是在专用的信令数据链路上传送的。随路信令:是指信令与话音是在同一条通路上传送的。 4.电路交换与分组交换的概念 电路交换:电路交换的基本过程包括呼叫建立阶段,信息传送阶段和链接释放阶段,它 是一种面向连接的通信方式。 分组交换:分组交换是以分组为单位进行传输和交换的,它是一种存储-转发交换方式,即将到达交换机的分组先送到存储器暂时存储和处理,等到相应的输出电路有空闲时再送出。 5.面向连接与无连接的概念及应用 面向连接:是指呼叫过程包含三个阶段,包括呼叫建立阶段,信息传送阶段和链接释放 阶段。 面向无连接:是指无连接建立过程,直接进入信息传送阶段。 面向连接应用:电路交换和虚电路方式 面向无连接:数据报方式 6.分组交换的两种服务方式 虚电路方式和数据报方式 7.异步时分与同步时分的概念。ATD/STD及应用 异步时分(ATD):通过标记来区别每一个逻辑信道 同步时分(STD):通过时间位置来区别每一个逻辑信道 ATD应用:ATM交换 STD应用:时分电路交换方式 9.3种基本交换单元的构成、控制方式、工作原理 时间交换单元(T单元):由话音存储器(SM)和控制存储器(CM)构成 控制方式(针对SM):输出控制与输入控制 输出控制 SM顺序写入、控制读出;CM控制写入、顺序读出 输入控制 SM控制写入、顺序读出;CM控制写入、顺序读出 工作原理:空分方式工作 空间交换单元(S单元):由交叉点矩阵和控制存储器构成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配套练习题一一一一 ()1、下列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说话错误的是 。A.经济法不等同于与经济有关的法律 B.经济法属于部门法的概念 C.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 D.商法是不同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社会法,它以为最高准则。 A. 社会整体利益 B. 社会个体利益 C. 企业利益 D.政府利益 ()3、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各种经济关系 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一切经济利益关系() 4、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主旨思想,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A.行政权力本位 B.社会责任本位 C.个体权利本位 D.企业利益本位 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 B.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D. 自由的财产流转关系 ()2、同或协议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A. 政府采购合同 B. 指令性计划合同 C. 政府间的经济合作协议 D. 水电部与云南省政府关于合资兴建水电站的协议 ()3、经济法的特性包括。 A. 经济性或专业性 B. 政策性C. 综合性 D.政府主导性 ()4、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为。A.综合、系统调整法 B.“企业利益本位”法 C.平衡协调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E.“社会责任法 判断题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而非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2、“济管理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性。 ()4、经济法是“以私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5、在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企业,在合同内容中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意志。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配套练习题 单选题 ()1、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在美国,同样存在“经济法”这个概念和部门; B.在中国,大多数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已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C.在中国,经济法至今没有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其调整对象与商法相同。 多选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不同点包括。 A. 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 调整的原则和手段不同 D.法律理念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包括。A. 权利重心不同 B. 目的不同 C. 调整对象不同 D.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存在差异 ()3、下列关于经济法的说话正确的是。A.经济法部分规范是从传统的行政法部门中分离出来的 B.经济法以维护社会个体利益为己任 C.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D. 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共同点有A. 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B.都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