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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我市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用一年时间完成城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并辐射带动乡镇,完成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x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x任组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x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公路管理局丰城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建设责任落实和竣工验收,协调铁路等单位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

三、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公安局: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定防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需要;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落实直属学校、体育中心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其周边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单位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及相关经费管理工作。

(四)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可行性意见。

(五)市城管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桥梁、高落差的X 道路、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广场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客运站、公交站台站点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七)市商务局:协调指导农贸市场和加油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落实市直卫生健康单位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所设

标准的检验、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

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场所安全防护建设纳入

常态化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并对我市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提出可行性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

建设消防标准,对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改、扩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并提出安全措施费取费标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十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落实本级政府部门的安全防护

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落实高铁站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五)x公路管理局丰城分局:负责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辖区相关责

任单位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动辖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提出辖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建设经费投入;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级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河洲街办另牵头落实火车站安全防护设施建

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X年5月24日至X年6月10日)。研究制定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动员会,对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启动建设具体实施工作。

(二)城区建设阶段(X年6月11日至X年12月31日)。在新老城区先行挑选1至2个安全风险高、急需加强防护设施的重点场所和部位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完成示范点建设。后续按照示范点建设标准,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健全长效机制,完成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验收工作。

(三)全面建设阶段(x年1月1日至x年9月30日)。乡镇

参照城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标准和经验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推动本乡镇重点场所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成全市建设目标和验收总结工作。

五、建设范围及要求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

1.交通标志标线。在党政机关出入口前或者易发生因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医院、学校出入口前施划禁止停车的网状线区域;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大门两侧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

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2.硬质隔离设施。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与道路路面应设

置固定或移动的隔离墩、隔离栏或伸缩式栅栏门;在进门车行通道应设置减速带、自动型防冲撞金属柱或翻板式路障机等防冲撞设施;车行道与人行道应采用防冲撞金属立柱或水泥柱(墩)进行隔离;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与道路的周界,应设置实体围墙或栅栏。

3.人行道保护。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二)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合理布置进出通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步行活动地带。

2.交通标志标线。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

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应利用绿化岛、隔离墩或隔离立柱等物理隔离设施隔离步行活动区与车行道,防止车辆闯入人员活动区。

4.人行道保护。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

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及周边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辆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科学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交通标志标线。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道路的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

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的区域,应安装隔离防护栏或隔离墩等隔离设施,实现人车物理隔离,防止车辆冲撞人群。

4.人行道保护。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区域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

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四)过江跨湖的城市桥梁、高落差的X道路

1.路侧护栏。过江跨湖的城市桥梁、高落差X道路,设计速度为80?100千米每小时时,路侧防护栏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S级;设计速度为60千米每小时时,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级。

2.中央隔离护栏。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过江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X道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护栏,且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m 级。

3.机非隔离护栏。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过江跨湖城市桥梁、高落差X道路,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4.人行道保护。设置有人行道的过江跨湖城市桥梁、高落差X 道路,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且应当设置加强型人行栏杆,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

(五)城市公交站台、加油(气)站

1 .非机动车道的处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要在公交站台处的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2.站台面积。站台长度不宜小于2个停车位,铺装宽度不应小于2米。

3.交通标志标线。城区加油(气)站出入口道路两侧应设置限

速和警示标志。

4.硬质隔离设施。城市公交站台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在靠近机动车来车方向和与机动车道相邻的一侧,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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