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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案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案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案

案情介绍

某商场通过出租场地的方式举办商品展销活动,消费者甲在展销活动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消费者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消费者甲到展销活动,请B厂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能制冷了,此时展销活动已经结束。消费者甲写信到B厂要求维修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问题:

1.消费者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2.消费者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参考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活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活动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活动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活动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在展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甲有权向某商场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除此之外,消费者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要

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呈日益增多之势。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泉山区法院受理的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分析,对该类案件进行探讨和粗略的梳理,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关系的适用是应当适用合同或侵权方面阐述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指导,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的把握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最佳平衡点。一、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特点:1、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重点,同时消费者人格权、知情权等纠纷表现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通过对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经营者的过错主要集中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面,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例。首先,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孙某诉苏宁电器公司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样品机作为未开封新机供货,存在欺诈行为;又如闫治武诉高丽、李永春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仅具有保健功能的芦荟产品夸大为医疗产品,存在欺诈故意。该类案件主要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效用或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纠纷。20件案件中有9件,约占45%. 其次,因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纠纷,是该类案件另一个重要原因。如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张华、李玉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饭店就餐,因饭店临时加桌导致原告被板凳绊倒致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再如原告席开方至被告张勇经营的影楼拍照,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手机存放于被告提供的衣柜内,后被盗。再如原告马广峰诉被告时代华庭洗浴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洗浴期间衣柜被撬,丢失手机一部。上述案例均由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和疏漏引起,共9件,占抽样调查案件的45%. 第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其人身权、知情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如原告陈燃诉被告新一佳超市侵害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再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案件,往往基于消费关系或类似消费关系产生,但其诉讼请求却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领域,常常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又因缺乏先例且法无明文界定,审理的难度较大。在20件案件中,这类纠纷有2起,占10%. 2、涉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常需要评估和鉴定,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证明过错、损害后果,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通常均需要委托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如李胜喜诉铜山县中建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鉴定财产损害价值,审理周期为5个月;李淑珍诉张华、李玉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评残,审理周期近5个月。再如孙书兰诉铜山县大庙镇后坝村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需对砖瓦质量进行检测,之后还要对房屋的损坏价值进行评估,立案后半年内仍无法开庭审理。3、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尖锐,调解率低,上诉率高。消费者往往以等价交换的意识要求经营者必须达到自身满意的服务水平,期望值较高。起诉到法院后,盲目认为至少可以双倍返还购货款,加上鉴定费用较高,对被告要求较苛刻。而被告方多为商家、厂家等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声誉,即使存在一定过错,亦不同意调解,造成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极低。抽样调查的这20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仅为5件,占25%. 4、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过错的理解,常常与消法所规定的过错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滥讼。如原告庄建引诉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庄建引因患心脏室间隔缺损于1996年7月16日就诊于徐医附院胸外科。徐医附院在明确告知庄建引法定代理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与庄建引法定代理人签定了手术协议书。1996年7月24日,徐医附院为庄建引实施了手术,术中顺利,术后未发现异常。医师告知患者家长手术成功,庄建引遂于1996年8月1日出院。半年后,庄建引复查心脏彩超发现缺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 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 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 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 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 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 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 10. 消费者投诉(举报)一次性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笔录(文书式样十一) 12. 消费者投诉撤回书(文书式样十二) 13.消费者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十三) 14.消费者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四) 15.消费者举报不予立案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五) 16.消费者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六) 17.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七) 18. 授权委托书(文书式样十八) 19. 鉴定委托书(文书式样十九)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时间:性质:□商品类□服务类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 工商﹝﹞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请你局(所)对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回复)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消费者的权益.doc

第八课消费者的权益 泰安中学林晓俗 【课标内容】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部分中的3.7:“知道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本课地位】 本课所属的第三单元是本册教材的主体部分之一,在全册教材中占有重要地位。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更容易被侵权。本课书引导学生了解、认识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权利,对于学生的成长和适应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什么是消费和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权益的途径。 2.能力目标。 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提高鉴别水平,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教学难点】

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学生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伤害。更多的是消费者遭遇不公平交易,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作为消费者时更是容易受到侵权。因此,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一些有效的维权方法。如: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何解决;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取得赔偿;如何获得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等组织机构的帮助;等等。 【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 (1)了解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和依法维权的事例。 (2)搜集本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图片。 (3)运用网络技术搜集广告等影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2.学生准备。 调查相关的典型案例,思考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设计】 第一课时:我们享有“上帝”的权利 导入新课: 我们在座每个人都有作为消费者的经历,请你将亲身经历的消费故事或是父母或亲戚朋友的经历(也可以是媒体上的报道)说来和大家分享。(可以展开比赛,看看哪个小组最踊跃、最出色。)

浅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加速,经济实力逐渐强大,但由于消费者法 律观念薄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原进而导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突出。对此,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概述。 1、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共九项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为了大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看出,我国极其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很突出,很普遍,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屡禁不绝。这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构成了严重的侵犯和威胁。据统计,最近几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劣质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使得本国国民及其外国民众对中国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失去了信任,严重影响了中国食品的出口。此外,电器爆炸伤人的事故,如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漏电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虚假宣传投诉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部分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针对保健品,销售者故意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其服务效果等;医院对药品疗效或者对医疗器械的治疗作用进行夸大宣传;经营者对减肥、治疗雀斑、祛痘等化妆产品进行虚假承诺宣传,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注重团队建设。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三是注重联动化解。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15119082.html,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经常出现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消委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不是属于民事违法 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权益多数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二、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师:(多媒体播放巩汉林、赵丽蓉主演的小品《打工奇遇》片段)同学们,看了这则小品,你想到了什么? 生:(略) 师: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新课教学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多媒体展示)案例:《如此麻花谁敢吃》(略,摘自《桐庐报》) 提问:你怎样看待案例中“加工点老板”的所作所为?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过程中,引导学生逐渐认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那些方面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师:(过渡)既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么重要,那么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商场发生的一件事,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情境模拟)小品表演:4名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商场营业员、商场经理和商场保安。顾客到商场购买“CD随身听”,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随身听如何质优价廉。顾客当场试用,发现该“CD随身听”质量极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铁钩挂伤了顾客的耳朵。因此,顾客决定不买该“CD随身听”。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听了就必须买,还叫来了商场保安对顾客推推搡搡。顾客一气之下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结果反遭经理辱骂。 问题导向:请同学们观察、思考那位“顾客”的遭遇反映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哪些不正常的现象?并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学生以4人组成学习小组,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结合问题,共同学习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小组的学习成果。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老师加强学法的指导,收集反馈信息。然后,4名学生扮演记者,分别采访各学习小组的学习结果。老师和学生共同评议学生的发言,最终达成共识,弄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用多媒体把它们显示出来。)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9-22 原告:张志强,男,42岁,汉族,徐州市化机厂职工,住徐州市马场湖。 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志强因与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志强诉称:本人从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共计3320元。 被告苏宁公司辩称:被告给原告张志强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志强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原告张志强在被告苏宁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依莱克斯BCD-170K型冰箱,机号为34600150(以下简称第一台冰箱)。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苏宁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04年7月24日为张志强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以下简称第二台冰箱)。当日,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第二台冰箱送至张志强住宅楼下,在张志强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志强的家人。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张志强及其家人验货,未收回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说明书等资料,同时也未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留下,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后张志强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苏宁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志强提交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使用说明、维修指南、发票以及其录制的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象带,被告苏宁公司提交的提货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苏宁公司是长期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商家,在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方面,较普通消费者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证实交付原告张志强的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因此,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给付原告的三包凭证中明确记载:“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据此,原告持有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登记的机号与第二台冰箱不符,必然导致原告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难以享受三包服务。综上,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新机,且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具有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甘肃省西和县城关九年制学校王文战 教学内容《维护消费者权益》 授课班级八年级2、4、5、6班 磨课次数 3节 磨课过程 第一次磨课 熟悉、钻研教材,拟定教学方案,设计自学问题,确定重点、难点。虽然在磨课的过程中贯彻了“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停电,没有使用多媒体课件,主要采用传统教学方式,手段、形式比较单一,课堂气氛显得比较沉闷。 成功之处∶学生对教材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有了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缺点∶⑴没有利用课件。⑵学生预习不够,不能透彻的理解课本知识。⑶学生配合不到位。 第二次磨课 利用多媒体课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展示了消费时政和自学问题,对课件顺序进行了调整,对课本内容和重难点进行了较深入的把握。 成功之处∶⑴利用课件,巧设情境,使学生对课本知识有了整体的感知和认识。⑵对教材知识进行了迁移,让学生对课本知识进行了活用,完成了教学任务。 ⑶突破了教材重难点。 缺点∶⑴课件操作不熟练,顺序混乱,图片繁多。⑵对课本知识的定势思维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发挥。⑶课件设计和学校的教学模式仍然不相符。 第三次磨课 对课件和教案学案进行了调整,删减了一些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不相符的图片。采纳了教研活动中同组教师提出的宝贵意见,如既要围绕教材,又不能局限于教材;课件内容应该和学案教案相配套。提前对课件操作步骤进行熟悉。提前让学生认真预习教材,做到每一个学生都有备而来。教师也要做到对教材内容了然于胸。 对整个磨课过程的思考 1.多媒体课件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政治课的教材内容有时还限制了师生的思维和个性发挥,要做到灵活运用,活学活用。 3.专研教材是备课上课的关键和核心所在,多媒体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4.课本知识只有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思想政治课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5.一堂成功的课应该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反复磨练反复修改、虚心求教集体协作、手段丰富、形式灵活。 6.对各种资料要善于取舍,要做到用其长处,避其短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消费者权益日讲话稿:维护消费安全

消费者权益日讲话稿:维护消费安全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在这生机勃勃的三月里,大地回春,万物生长。我们的生活不仅需要舒适惬意的自然环境,也呼唤着更加和谐的人文环境,而其中,消费环境更是我们每个人,每一天都身处其中,自然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颠覆着我们的认知。很多我们普遍认同的知名品牌,经常消费的各种商品,乐于浏览的各大电商网站,都被爆出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的安全问题或欺诈行为。谁都明白:维护消费权益,远远不是办一台晚会就能解决。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消费有力量,经济才有动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希望。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15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政府和企业联手,法律和道德同行,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消费是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后环节。在"互联网+"时代,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还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维护消费权益,如同一枚硬币——正面是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背面则是捍卫市场运行规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新常态,在法治思维中完善交易规则,依法推进消费维权,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健康理性,才能让我们每个人尽享消费带来的乐趣。 权利的行使从来都离不开义务的履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有其合法权益和合法义务。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从来都不应定位为双方的针锋相对。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权利",包括尊重经营者的人格;远离违法消费;摒弃挥霍资源的浪费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节制庸俗的炫耀式消费、攀比式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用合法方式维权,等等。 实际上,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人们大都在交替扮演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因此,不论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认真履行消费者义务,我们都是受益者。公民意识从我起步,维护消费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江苏法院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通过课以企业法律责任的途径而促使其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一直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江苏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践行这一目标,2012年,全省各级法院妥善审理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了彰显这些判决的社会意义,促进企业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及维权行为,省法院精心选编了十大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这些案例,有的是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等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等引起的纠纷;还有的是“好事变坏事”如燃放烟花、鞭炮等引起的纠纷。其内容,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读者能从中获取一定的警示、启示。 购物扶梯上滑倒 超市必须担全责 【案情】 2011年8月13日,李某在超市购物,在超市从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治疗结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并由超市承担诉讼费用。经查明,事发时是雨天,李某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是停止运行的。2012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点评】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超市作为超市中自动扶梯的建设者、管理者,其理应对自动扶梯运行中的安全性、便利性予以考虑。本案事故发生于雨天,超市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施以更多的注意力,或者直接关闭自动扶梯并禁止顾客在扶梯上行走,另行开放其他通道。并且,超市作为开放程度高的经营性场所,更应使其各项设施能够普遍安全、便捷地适用于各种人群。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知晓出入超市的人员可能有老人、儿童、穿着高跟鞋的妇女等各类顾客,也应意识到在其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雨天、电梯停运日等情况,因此超市应在电梯停运日等营业日为各类顾客另行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现超市不能提供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染色珍珠变天然 以次充好退又赔 【案情】 2011年11月1日,原告蔡某、舒某参加由华美假期组织的“魅力江南透透游”,在导游安排下前往无锡市某工艺品商店购物。在该店,原告以三万元价格购买了一颗规格为13-13.5mm、圆形的金色海水珍珠吊坠及赠品耳环。2011年11月4日,经鉴定,该珍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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