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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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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者、发明人、著作权人、普通民众等),物资、服务和信息得以提供和需求(即交易)。它是有关基本领域如资本、劳动、原材料、能源和信息的法律。这些框架性条件涉及市场和计划经济的机制(即有关市场准入、竞争、调控和权利保护的法律)。它们对于成员国来讲,从目的的角度来看是具有约束力的。

私法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建立。没有以有效竞争为前提条件的运行中的市场,合同法将成为形式上的法律。在市场失灵和权力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相对应的调控,以保证合同法有效实施的条件。由此同样存在“干预性质的”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它们反映了有关具有财产价值地位的支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属于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从私法角度系统论述欧盟经济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公法的进路使相关的见解时常局限于权力和组织问题。由此使市场和专业结构被忽视,并且在私法部分领域的变化被严重的低估。例如:欧盟法院Francovich [1991] ECR I-5357案,案件本身是关于针对意大利国家的直接损害赔偿请求,起诉原因在于意大利没有转化一个欧盟有关雇员保护的指令。仅从国家责任请求权的公法视野来衡量(该案中的请求权)显然过于狭隘。因为建立安全装置的义务,对于处于竞争状态的雇主来说,意味着提高了生产成本并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所以该案的核心问题同样还在于欧盟范围内的竞争条件的协调。规避建立安全装置的雇主,其产品成本更低并因此拥有竞争优势。

一、 欧盟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

欧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建立一个欧盟成员国间的内部市场,相应的立法行为就是针对实现内部市场和保障其有效运行。自里斯本条约生效起,内部市场的概念替代了之前相近的“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内部市场的界限分为地理的和实体的界限两个方面。从地理的角度讲,内部市场由成员国的疆域共同组成。从实体的角度讲,内部市场包含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流动自由。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开放的、拥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为基础,法规的形式取决于欧盟和成员国间的权力分配。在实现内部市场的经济政策目标时,必须尊重欧盟的基本价值,其被规定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洲人权公约》和TEU第2和6条中。

准确地讲:欧盟经济法的是与民商事活动有关的内部市场法。不是所有的内部市场法都是经济法。鸟类保护指令[1979] OJ L 103/1虽属内部市场法,但不是经济法,而是自然和环境保护法。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涉及所有可交易的货物和服务。虽然公共机构在履行主权权力时的活动对于实施计划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具有影响,但其很少涉及私的经济法,例如有关协调不同政策的程序规定。另外,将欧盟经济法局限在欧盟机构颁布的法律范围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如果成员国国内经济法显示了欧盟内部市场的关联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内。

二、 相关的公司、个人、组织和程序法

其中公司法包括有关公司活动的法律上的框架条件,如公司法上组织形式;消除独立和非独立劳动或建立分支机构的障碍。个人法包括个人的经济地位的法律分配,如妇女、雇员、商事代理、发明人、著作权人,和有关平衡市场缺陷或社会歧视(消费者)。组织法涉及和

内部市场有关的经济事实的、单独的一般框架规定,如竞争法、资本市场法。程序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案件中的警告、承认和强制执行程序。

三、 欧盟经济法概览

目标:(1)促进内部市场效率提高;(2)弥补内部市场失灵;(3)实现内部市场上经济行为自由。

客体:(1)调整成员国间跨境的经济往来;(2)民商事案件。

内容:(1)内部市场建构性质的、有明确目标的框架性法律;(2)根本上以竞争为导向的、同时具有干预性质的法律规范。

方法:(1)颁布原始的和派生的欧洲法;(2)运用主要是私法性质的手段;(3)直接和间接的法律统一。

四、 欧盟经济法和经济政策

欧盟条约中包含了大量有关经济政策的法律规定,这些经济政策被作为法律条文阐述,因此获得强制性的特征。然而这些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主要涉及功能、目的和程序,很少涉及具体内容。从法律的角度讲,“政策”概念的大量使用掩盖了TFEU条约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法律适用请求权。具体内容还要取决于相应政策领域表述的精确程度,这些表述一般出现在欧盟机构的法律文件,如条例、指令等,或非约束性的文件,如白皮书、绿皮书等,有关欧盟经济政策的表述还有可能出现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当然对于欧盟经济法体系性和严谨性的法学理论要求也不应被无限抬高,否则将有所损其在融合过程中作为动态因素的作用。

欧盟经济法是借助法律手段的、欧洲经济政策的转化。例如:Art. 207 TFEU 据此,欧盟有权力代表成员国缔结有关货物和服务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关税和贸易条约。是否应该和特定国家签订关税或贸易协定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通过贸易政策,欧盟同时也追求着经济政策的和对外政策的目标。比如发展中国家E希望以优先条件出口其农产品到欧盟内部市场。欧洲委员会可以要求E,在签订合作条约之前,首先停止侵害人权行为。如果相应的义务被接受,将签订合作协议并因此建构了发展中国家和欧盟间的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其指法产生的原因或途径,例如在我国可分为全国人大立法、行政机关法规、规章,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有关欧洲经济法的立法和判例既有来自欧盟的也有来自成员国层面的,二者存在巨大差别,关系上不能被简单地表示为高一级或低一级。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欧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欧洲维持一个长久的和平环境。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为建立一个和平、繁荣的欧洲,1950年5月9日,时任法国外交部长的Robert Schuman提出了著名的“舒曼计划”(Schumann-Plan),以加强欧洲国家间的合作(主要是提出愿意将本国经济中的煤钢部门管理权委托给某一独立机构的国家成立煤钢共同市场),后来5月9日也被定为“欧洲日”。

(1)《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1951年4月,有效期50年,已失效,在舒曼计划的基础上,成员有比利时、德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6个国家)。

(2)《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AEC or Euratom),(简称《罗马条约》1957年3月签署),鉴于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功经验,该共同体的6个成员国将合作拓展到其它经济领域,EEC条约中提出“共同市场”的概念并将人员、货物、服务流动自由作为共同合作目标。

(3)《欧洲各共同体共同机构条约》(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s Common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57年3月签署,已废止),上述三个欧洲共同体共享单一的欧洲会议(the Assembly)(1993年后,改为欧盟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4)合并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Single Council and a Singl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Merger Treaty,1965年4月签署,已废止),将上述三个共同体中相互独立的,整合为共同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5)第一个扩展条约(First Treaty of Accession,1972年1月签署,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

(6)第二个扩展条约(1979年5月签署,希腊加入)。

(7)第三个扩展条约(1985年6月签署,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

(8)《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1992年2月签署),最重要的成果是要建立欧盟统一货币。

(9)第四个扩展条约(1994年6月签署,芬兰、奥地利和瑞典加入)。

(10)《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1997年10月签署);扩展了成员国间的合作;强化了欧洲议会;在欧共体条约中加入了有关社会政策的内容;对于欧盟和欧共体条约中的条款进行重新编号。通过欧元代替之前的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 ECU)(1999年1月1日)

(11)《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2001年2月签署),约定了机构改革;降低新国家加入条件。

(12) 2002年1月1日,欧元在欧共体12个成员国内实行(不包括丹麦、英国和瑞典)。

(13)2002年7月23日EGKS失效,欧共体条约适用领域扩展至煤和钢铁。

(14)第五个扩展条约(2003年4月签署,新增10个成员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和塞浦路斯)。

(15)第六个扩展条约(2005年4月签署,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

(16)《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2007年12月签署)。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欧洲内部市场法是指欧盟内部市场的内部法律,它包含处于欧盟法院相关解释中的、基本的和从属性的欧盟法,总的来说它涉及作为成员国整个市场的内部市场的有效性问题。有关共同内部、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法律因缺乏直接的经济关联,不属于欧洲内部市场法。从整体上讲,欧洲内部市场法效力优于成员国国内法。

欧洲内部市场法既包含了为内部市场预先设置目标、框架性条件或技术标准,亦包括事后统一欧盟成员国法律。被统一的法律从产生来看属于欧洲法,其在成员国内或直接(条例)或间接(通过成员国的转化)作为内部市场法适用。

例如:公司A和B通过其产品在各自的成员国和欧盟内部市场均具有很强的市场优势。它们希望相互间更加紧密地合作,以期扩张它们的经济地位。(这种情况下)《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101和102条及欧盟并购条例,构成了通过欧洲委员会实施的合作和兼并控制的框架性规定。再如:在成员国内存在着不同的、针对电信设备的技术标准。为了使在成员国X 生产的设备同样能够在其他成员国内销售,欧盟的标准化组织发展出作为使用前提条件统一的形式的欧盟标准。欧盟标准被作为国家标准被接受。

附:欧盟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standards bodies 包括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or Comité Européen de Normalisation (CEN)1,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CENELEC)2和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3三个委员会

一、 欧盟基本法

欧盟基本法是指原生的、通过成员国向超国家组织“欧盟”转移主权权力而产生的和在《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和《欧盟运行方式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及附属的声明、协议和附录和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规定的法律的总称。简单来讲,欧盟基本法就是欧盟两个基本条约及其附属法律文件中包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欧盟内部市场的内部法律是,在运用通过欧盟两个基本条约让渡的成员国国家主权基础上产生的、与经济有关的欧盟法。根据《欧盟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这些转让的主权权利由欧盟机构行使。

(一)《欧盟运行方式条约》

欧盟经济法主要被规定在《欧盟运行方式条约》中,它和之前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在内容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其中不仅规定了组织和程序法(如欧洲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欧

1 http://www.cen.eu/cen/pages/default.aspx

2 http://www.cenelec.eu/

3 https://www.sodocs.net/doc/262111037.html,/WebSite/homepage.aspx

盟法院的职责等),而且还包括欧盟成员国和欧盟间的管辖权的划分规定及大量的经济实体法,如反垄断法等。

TFEU的里斯本条约版本包含358条,分为7个部分:基本原则(Principles, 1-17);非歧视和欧盟公民(Non-Discrimination and Citizenship on the Union, 18-25);内部政策和欧盟措施(Union Polices and Internal Actions, 26-197);海外国家和主权区域的联合(Association on th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198-204);欧盟的对外行动(External Action by the Union, 205-222);机构的法律规定和财政规定(Institutional and Financial Provisions, 223-334);一般和附属规则(General and Final Provisions, 335-358)。

有关欧盟政策和措施的条约第三部分是欧盟经济法的核心,该部分的条文约占《欧盟运行方式条约》整体条文数量的一半,其中不仅包含一般的政策程序,而且还包含有关多个领域的、极为详细的法律规定。

(二)《欧盟条约》

《欧盟条约》作为欧盟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TEU第3条第3款规定了欧盟的目标。这些规定与欧盟有关经济的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如物价稳定、具有高度竞争能力的社会市场经济等目标,同时也证明了《欧盟条约》经济上的重要性。

《里斯本条约》对之前的《欧盟条约》所做的大量改动并没有经济法意义上的管辖权修订和新的实体规定,唯一的例外是(欧盟对于外国投资和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领域的排除性管辖权,Art. 207 (1) TFEU)

《欧盟条约》和《欧盟运行方式条约》之间没有效力等级之分,即两个条约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Art. 1 (2) TEU)。另外,在两个条约中也不存在更容易或更难修改的条文(所谓法律规定修改的难易程度,比如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性的法律条文修订需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而一般性法律只需过半数通过)。

功能上一般将欧盟条约中的法律规定分为目标规定、实体规定和机构规定。基本价值和目标规定,如Art. 2 TEU, 26 TFEU,同时还是从属性欧盟法规范的评价标准。法律理论上讲,目标规定具有更大的意义。但需注意的是各种基本价值或目标之间没有一般的等级划分,在个案中产生冲突时需具体衡量。

对于《欧盟运行方式条约》,准确地说是早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时,欧盟法院便认为其不仅是一部欧盟法上的条约,而且还是具有基本宪法性质的欧盟法律文件。TFEU和TEU共同构成欧盟立法权限的基础、框架和限制。所有衍生的法律均应以TFEU的规定为参照加以解释。

二、 从属性欧盟法

作为公法法人(Art. 47 TEU),欧盟的立法权限范围大小取决于TEU和TFEU中有关欧盟和成员国权力分配的规定。所有未根据单独授权原则(principle of conferral, Art. 5 TEU; 2 TFEU),完全转让给欧盟的权力(此时欧盟享有排他性的权力,exclusive competence),原则上属于成员国(Art. 5 Abs. 2 TFEU)。例外情况存在于欧盟和成员国分享的管辖权(shared competence, Art.4 TFEU)和在欧盟理事会一致同意决议的情况下的权利补充条款 (Art. 352;

353 AEUV)。同时欧盟在履行自己的权力时需受辅助原则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Art. 5 EUV; 352 Abs. 2 AEUV; Protocol No 2) 和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限制。

也就是说,欧盟可能完全地、优先地或从属地具有管辖权。例如欧盟可以完全规定关税领域的法律发展,优先规定农业领域和从属性地规定文化领域。相应地成员国法在欧盟具有完全管辖权的情况下,必须完整地接受欧盟法;在优先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国内法转化(欧盟法)。只有在欧盟仅拥有从属性的管辖权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独立地规制与欧盟内部市场有关的经济事实。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288条具体列举了欧盟机构的立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建立内部市场(Art. 3 (3) TEU)和实现没有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流动限制的、有竞争力的社会市场经济(Art. 3 (3) TEU)的任务。据此欧盟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均属于从属性欧盟法。

(一)条例(regulations)

如果欧盟拥有管辖权,立法将通过条例、指令等形式完成。条例是欧盟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根据art. 288 (2) TFEU其具有一般效力。内容上一般将条例分为立法理由和正文法律规定两个部分,条例的全部内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无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即条例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者参与的情况下拥有和国内法同等效力。在关税和农业领域,条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其他经济法领域欧盟指令作为法律文件占主导地位。

(二)指令(directives)

欧盟法中,指令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手段。art. 288 (3) TFEU:指令对于其所针对的成员,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约束力,但达到该目的的方式和手段的选择权在成员国。当某个成员国的国内法与指令的规定不相符时,其义务通过法律修订或通过新法案转换该欧盟指令。

所谓的“转化”(Umsetzung)是指,通过特别立法、法律修订或者当国内法已经和指令内容相符时,也可以通过不作为实现。但成员国国内法在其适用上始终需要与欧盟法院对于相关指令的解释保持一致。在具体案件中,欧盟法院将对成员国转化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细化。例如,欧盟法院在Commision v. United Kingdom, [1994] ECR I-2435案中认为,英国在转化相关条例时,没有规定在企业更换所有权人时,需强制性的建立、告知和咨询雇员代表的行为,因而违反了相关条例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欧盟法院起到了监督欧盟指令转化的作用,正是的转化程序由欧洲委员会负责从行政和政治层面进行监督和协调。对于指令的成功转化,成员国负有通知义务。不履行通知义务将被视为对于欧盟条约的违反。欧洲委员会也会定期公布转化情况概况。但前面也提到了,对成员国转化欧盟指令的监督十分有限,这也是导致目前没有系统的欧盟经济法体系的原因之一。另外在欧盟指令转化过程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这不仅和欧盟成员国分属不同的法系如德国法系、英美法系等,和成员国国内法上所使用的不同的法律专业术语,以及与指令本身的漏洞或者模糊性有关,毕竟指令只在目的上具有约束力而在内容上可以有很多变化。

指令从内容上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立法理由、指令正文及附则(包括定义和解释)。对于指令的转化一般会指定期限,未在期限内转化指令可能导致个人针对该成员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欧盟指令还具有禁止功能,这主要针对偏离指令规定内容的成员国国内法的

修改。

(三)决定(decisions)

Art. 288 (4) TFEU决定对于其适用对象具有约束力,因此决定没有一般的约束力。主要是在反垄断的案件中,对于相关的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

Art. 288 (5) TFEU:建议和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经常具有所谓的“前立法意义”,即建议和意见时常是指令或条例的前身。如果在某个指令中规定成员国当局有义务考虑建议的内容,建议也将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约束力,另外,成员国法院在解释国内法律规定时亦需顾及欧盟机构颁布的意见。

(五)判例

欧盟法院的判例构成了欧盟基本和从属性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对此不仅有关独立机构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广泛的职权,而且裁决本身也起了重要作用。《欧盟条约》第19条第1款实际赋予了欧盟法院司法解释的垄断权,包括解释、填补漏洞、发展欧洲的专业用语等。

(六)软法(soft law)

在欧盟法中还存在着所谓的“软法”,是指在法定立法类型之外的“实际的法律”,比如在某个企业并购审查准备阶段中,欧洲委员会的非正式对话或者委员会颁布的内部指引等。这些规范或文件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对于企业或个人理解行政机构如何具体运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并据此调整本身的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 效力等级划分

与上述欧盟两个基本条约关系不同,在基本欧盟法和从属性欧盟法之间以及从属性欧盟法体系内部,是有效力等级之分的。对此适用以下原则:(1)更高的立法层次比相应的低级的层次具有优先性。基本欧盟法优先于从属欧盟法。(2)法律约束力更强的法律手段优先。条例(具有本质上的法律规范特征,对于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均具约束力),指令(需要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具有选择转化的方式和手段),判决(具有约束力,一般限于判决所涉及的主体),建议(无法律约束力)和意见(无法律约束力)。简单地说,条例优于指令,指令优于判例,判例优于建议。条例效力等级最强,而意见最弱。但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指令的效力等级虽然弱于条例,但一个规定内容十分详尽的欧盟指令,也即该指令实践上并没有给欧盟成员国在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时留有空间,其实际效力已近乎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条例。(3)新法优于同等级的旧法。

上面所介绍的分级标准仅针对的是欧盟层面的法律,实践中欧盟法和成员国法发生抵触

并非是偶然事件,其原因涉及如立法权限、指令转化的正确性等问题。对于发生冲突的情况一般适用欧盟法优先性假设原则:在成员国主权权力转让基础上产生的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这种优先性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界限被欧盟法院日益细化。它不仅包括成员国不作为义务,还包括行为义务,并且(这种优先性)适用于如成员国各个层次的国内法,包括宪法;基本的欧盟法,条例和没有及时被转化的或自动实施(self excuting)的指令等。另外,成员国的立法行为不能剥夺欧盟法律规定的实际有效性(effet utile)。与欧盟法相违背的成员国法无论如何均不得适用,并无需成员国立法者事前废止。欧盟法对于成员国法的优先性虽未在TEU或TFEU条约中规定,但却被规定在作为里斯本最终文件组成部分的第17号声明(17. Declaration)中。理论界和成员国法院也广泛地支持优先性假设。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欧洲对外经济法包含欧盟的、内部市场的涉外法律。它涉及整个的贸易政策,总的来说它是关于在和非成员国关系上的、内部市场的有效性的法律,而且其相对于成员国国内的对外经济法享有优先效力。例如:欧盟与南非进行有关农业进口和将来合作的谈判。相关协议对于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且排除成员国自身的相关协议。再如:欧盟确定针对来自日本的特定产品的关税税率。成员国无权自定或变更关税税率。因为欧盟本身是WTO成员国,WTO条约对于欧盟对外经济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在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领域或在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等方面。

一、 基本法律

基本的欧洲对外经济法被规定在《欧盟运行方式条约》中,如Arts. 28-32(货物自由流动,主要是有关关税同盟),206,207(共同贸易政策),212(与除发展国家的第三国的经济、金融和技术合作) TFEU 等。

欧盟贸易政策的主要目标首先是在成员国间建立关税同盟,包括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和对第三国实行统一关税税率(Arts. 206, 207 TFEU)。这个主要目标通过自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共同关税税率条例已经实现。

除了关税同盟外,根据欧盟基本法中的规定(Art. 207 (1) TFEU),与经济法有关的欧盟对外权力还包括在如下领域内签订关税和贸易条约,如货物和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外国直接投资等。

除此之外,如果在《欧盟运行方式条约》有特殊规定或者是实现欧盟目标所要求,欧盟也可以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如:发展合作(Art. 208 TFEU)、经济制裁(Art. 215 TFEU)、共同科研和技术发展(Art. 186 TFEU)等

如果存在欧盟特殊的对外权利,其效力优于上述207条中的一般授权条款。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根据单独授权原则,即欧盟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欧盟的对内和对外权力上并非平行的,对内具有管辖权不代表着欧盟同时拥有相应领域的对外权力。(2)暗含的对外权力,如果欧盟的参与对于实现欧盟目标是必须的,欧盟对外的权利将不仅可以来源于欧盟条约中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来源于条约中有关对外关系的默示规定。另外,这些默示规定的法律基础也可以是为了实现条约规定的政策而颁布的从属性欧盟法。

二、 从属性法律

从属性对外经济法包括条例和税收、贸易、合作及联盟条约,不包括指令的形式。欧盟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由欧洲委员会起草草案和进行谈判,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或听证后签订。这些协定对于欧盟和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art. 216 (2) TFEU),并且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这些从属性的欧盟法效力上优先于其他欧盟自己制定的从属性法律。单独的法律条款可以直接适用,即私人可以在法庭上加以援引。

(一)联盟和合作条约(association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s)

根据art. 217 TFEU的规定,欧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联盟或合作协议。联盟性质的条约如1993年欧盟及其成员国与东欧国家签订的《欧洲条约》(Europe Agreement),使这些国家如波兰等在加入欧盟前已受到如欧盟内部市场上有关流动自由、建立分支机构和竞争法律规定的调整。

相对联盟性质的条约,合作条约在新近的欧盟对外经济交往中变得更加重要,如2007年欧盟与来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是目前为止对外最大的合作协议,其包含了来自上述地区的77个国家。

(二)关税和贸易条约

如上所述,实现对第三国的共同关税和贸易政策是欧盟一项核心权力,这些权力在签订关税和贸易条约中得以体现。相关条约包含了对外贸易的所有领域,如货物、交通、发展等。

因为相互间取消了关税,欧盟成员国间无需贸易协定。对于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和服务将根据欧盟统一的分类征收特定的关税。虽然欧盟机构,主要是欧洲委员会或理事会,是从维护和实施内部市场利益的角度,签署与第三国的合作协议、关税和贸易条约、实施进口限制、固定关税税率或其他针对第三国的相关措施。但实践中对于这些具有贸易调控性质的措施是否能够真正的起到维护欧盟利益的作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欧盟和泰国的有关木薯贸易协议:虽然通过双边贸易协议限制了来自泰国的木薯进口,但实际上也并没有解决欧盟内部市场上谷物过剩的问题,反而导致来自美国廉价的替代产品的进口。同时也给欧盟带来了宏观经济成本,如欧盟法院就有关协议至少发布了5个判决,其中对于如木薯是否属于欧盟谷物条例调整范围,登记和批准义务等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

欧盟对外最重要的关税和贸易条约是WTO条约,欧盟及所有欧盟成员国均为WTO成员。随着WTO的不断发展,其他相关双边协议也逐渐失去了其意义。

(三)进出口条例

原则上欧盟市场实行的是进出口自由,成员国可以在某些领域通过一定的措施促进出口,如出口信用保险等。在市场失灵及阻碍或人为影响贸易的情况下,欧盟有权利实施保护措施、确定成员国内或欧盟范围内配额或宣布禁令。Art. 207 (1) TFEU中特别指出了贸易政策保护措施中的两项,即反倾销和反补贴。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反倾销,所谓倾销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Art. 1 (2)是指某个产品出口到欧盟的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较价格,简单来说就是低于出口国的正常价格出口到欧盟,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而根据该条例第1条第1款,只要这种低价销售对欧盟造成损害,则欧盟将征收反倾销税,也称惩罚性关税。《欧盟反倾销条例》中所谓的进出口贸易是指在欧盟和第三国之间的,而非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欧盟成员国间的倾销行为,是由欧盟反垄断法调整,据此,如果从一个成员国出口到另一成员国的货物其出口价格低于本国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只有在满足其他条件,如这种低价销售是基于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欧盟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时,才是可处罚行为。所以,本质上反倾销是对外国企业的歧视,但它符合WTO的规定的国民待遇或非歧视等原则,因为在WTO体系下,反倾销属于这些原则的例外,理由在于为防止世界自由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此类似,当第三国的补贴通过贸易途径对欧盟产生损害时,将对相关贸易征收补偿关税。

除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外,欧盟在进出口方面还颁布了大量有关配额、许可证、海关控制等条例:如禁止进口侵犯商标权的货物(Regulation (EC) No 1383/2003,OJ 2003 L 196/7)等。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国际的内部市场法涉及在经济相关领域欧盟成员国的、国际法性质的条约。它是成员国相互间、与第三国或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条约。Art. 207, 212, 216, 218 TFEU 并未能清晰界定成员国和欧盟之间在条约签订方面的权利界限。例如:欧盟多个成员国相互签署了有关在多媒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而该条约可能涉及内部市场的服务自由并因此触碰了欧盟的立法权限。再如:2002年的一个欧盟指令首次要求,作为建立国际卫星组织国际条约成员国的欧盟成员国,消除与当时的欧盟条约中规定的反垄断法规范相违背的国际条约义务。

欧盟和成员国均有权签订与内部市场有关的国际公法性质的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同时也起到了统一内部市场相关经济法律规定的作用。

一、 欧盟成员国国际条约法

由于欧盟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权力不断扩展,使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单独签订国际条约的空间日益缩小。如成员国间《有关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约1968》和《有关合同债权关系法律适用的欧洲条约1980》被相关欧盟条例所代替。在欧盟没有完全权力的经济领域,如国内税收,成员国相关国际条约仍具有重要意义,如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等。

二、 国际统一法

如果国际上存在统一的法律(loi uniforme),那么欧盟就没有必要再在内部市场上进行立法或进行法律协调。

(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简称CISG, 或UN-Kaufrecht)于1988年生效,并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3个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为爱尔兰、英国等。

CISG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不同国家间私人买卖合同的规定,国际消费者买卖合同不是CISG调整范围,同时该条约也不涉及以债权、不动产、电力等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但电脑软件除外。

CISG对如国际买卖合同的缔结、合同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行为能力,代理,意思表示缺陷、形式、违反善良风俗、诉讼时效)、所有权转移等问题被排除在CISG规范内容之外。

因为对于CISG的解释并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为了防止成员国法院对CISG的不同的解释而导致该条约实际上不能执行,条约中(arts. 7-9 CISG)还规定了如促进统一适用、保证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等原则:

CISG属统一的国际私法,对于签约国具有直接的效力,因此相关成员国国内冲突法规则在CISG调整范围内并不适用,实际上也无适用的可能,除非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CISG的法律特征使得,在默示的条件下,对于具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准据法的问题,该公约直接适用。因此其间接地统一了欧盟内部市场在相应领域的法律规定。

(二)欧洲信息保护公约

欧洲信息公约全称是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即《有关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保护公约》,比如通过计算机或网络传递有关个人的信息数据。欧盟信息公约不是欧盟机构,而是由Council of Europe完成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而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均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并已通过国内的立法批准程序,因此该公约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普遍适用,即属于我们这里讲的国际内部市场法的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出一套法治国家原则相关最低标准,实现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实现成员国法律的统一。内容上,公约的条文在中低保护层次上对欧洲国家立法进行整合而成。在公约中,如有限制的获取、本人的审核、信息使用者的责任等原则得到明确承认。同时成员国国内现存的和未来的法律均不能违背上述原则,因此《欧洲信息保护公约》属于信息保护的框架性法律。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个人信息经济价值的实现,即通过流通方式,实际上属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保护优先还是流通优先的问题上,《欧洲信息公约》和WTO的规定也是矛盾的。《公约》受到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即认为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所以在《公约》中数据的自由传递原则上优先于本人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利益。而WTO 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认,个人信息保护可以作为服务自由的限制性条件。《欧洲信息保护公约》仅适用于签约国,对于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个人信息数据的传递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对于

属欧盟成员国缔约国,因为1995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所共同颁布的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即第4章具体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个人信息传递的问题,因此在这方面,《欧盟信息保护公约》对于欧盟成员国已失去了意义。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一、 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J),

欧盟公报是欧盟法律文件官方出版物,这些文件以23种欧盟官方语言公布,分为三个系列:L系列:包括所有必须和非必需公开的法律文件。C系列:包含法律文件草案和欧洲委员会通告(notice),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EESC,网站:http://www.eesc.europa.eu/)和欧盟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网站:http://www.europarl.europa.eu/default.htm)有关欧洲委员会法律草案声明,欧盟议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S 系列:包含欧盟层面上公开招标信息,网站:http://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Ted=tenders electronic daily)

引用次序为:OJ(欧盟公报的简称),公报系列序号(分为L,C和S),公报号(一般为阿拉伯数字),出版时间和页数。例如:欧盟条约合订版出处:OJ C 115, 9.5.2008, p.1,即欧盟公报2008年5月9日C系列第115期,第1页。

二、 EUR-Lex

通过EUR-Lex 网站(http://eur-lex.europa.eu)可以无偿的、无需注册地访问绝大部分的欧盟法律文件,而其这些文件同样以23种欧盟官方语言公布。它包括230万件文件,并以每年1万5件的速度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1) 欧盟公报的L和C系列

(2) 条约:提供欧盟基本法律的完整文本。

(3) 国际条约:欧盟在其对外关系职权范围内所签订的条约。

(4) 立法:现行的欧盟立法文件全文根据条约、指针、条例和判决排列。一般情况下还有各法律文件的整理版。如果这些文件不是在欧盟公报上颁布,欧盟机构不能提供

(准确性)保证。对于每个文件,还将提供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对其公布后修改

的判决和引用该文件的其它法律文件。

(5) 法律文件的建议稿:欧洲委员会的建议草案及其它机构相关建议目录。

(6) 判决:包括欧盟法院、欧盟普通法院及公共服务机构裁判庭的判决,法院的专家意见和欧盟总法律顾问的最终提案等。另外还提供相应的其他裁决机构的链接,如竞

争总局或自由贸易联盟法院。法院文件的电子版在网上基于信息公开可以免费获

得。唯一具有约束力的和在和电子版不一致时决定性的、最终的判决版本,被公布

在“欧盟法院和普通法院判决集”中。

(7) 议会质询,公共利益文件:最后还可以系统地查找欧盟议会的质询和其他关系公共利益的文件(如欧洲委员会的绿皮和白皮书)。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共7个: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理事会(the Council)、欧洲委员会(一般简称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洲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和审计总署(the Court of Auditor)。

一、 理事会

(一)任务

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一同构成欧盟的立法者,理事会的任务在于制定政策和根据条约的内容调整政策。在正常立法程序下,理事会共同参与条例、指令和决议的制定。对于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订,理事会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外,理事会的职能还涉及重要的人事决定,如审计署成员等。

(二)组成

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在部长层面各选取的一个代表组成,其代表各成员国行使投票权。由于成员国的部长们在只能在Brussels 作短暂的停留参加理事会会议,因此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设立了成员国常任理事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of the Member States, 简称COREPER),用以准备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常任理事是成员国派驻欧盟的使节,委员会在低于部长的层次上代表成员国。Coreper可以被看作是理事会本身的延伸。

(三)易混淆的机构

不要将作为欧盟机构的理事会和以下机构造成混淆: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另外一个组织,它由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元首、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洲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理事会在最高层面上代表着成员国,是欧盟最高的决策制定机构,负责制定欧盟一般的政策方向和重点。虽然通过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欧洲理事会已得到承认,但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欧洲理事会只不过被看作是理事会的特殊形式。通过里斯本条约,欧洲理事会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

(2)Council of Europe总部位于Strassburg(法国),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其与欧盟没有隶属关系。始建于1949年,至2010年3月共有47个成员国(欧盟27个),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欧盟23种)。Council of Europe 致力于欧洲所有国家在人权、民主、法治和文化领域的合作,比较著名的是其所属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用

以执行《欧洲人权公约》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和欧洲药典委员会(European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用以制定欧洲范围内的药品质量标准。

二、 欧洲委员会

(一)任务

根据Art. 16 TEU的规定,欧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实施欧盟法;执行财政预算等。欧洲委员会参与立法的情况包括:如欧盟条例和指令的建议权;颁布执行条例(Art. 291 (2) TFEU)等。委员会的其他任务:如制定财政预算草案和实施财政预算;监督欧盟基本和从属性法律以及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等。

(二)组成

至2014年10月31日,欧洲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派驻的一名公民组成(Art. 17 (4) TEU);2014年11月1日开始仅由2/3成员国代表组成,但爱尔兰仍可以指定一名自己的公民。委员会成员任命的基本程序是:首先选出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由欧洲理事会(加重多数)提出,当选条件是得到欧洲议会半数以上票数。如果第一个候选人未获得议会的多数票,欧洲理事会必须在一个月内在提出新的候选人,当选条件通第一个候选人。一旦欧洲委员会主席获得确认,理事会将根据成员国的建议提出一个委员会其他成员推荐名单。之后由欧洲理事会经加重多数任命。委员会的成员是独立的,不受成员国的命令限制,并且只有因为重大职务过失通过欧盟法院才能被免职。

三、 欧洲议会

(一)职权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一起构成欧盟的立法者,并且与其一同履行财政预算权力。具体的欧洲议会具有如下权力:建立调查委员会;针对欧洲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批准财政预算等。

(二)组成

欧洲议会由欧洲公民代表(外加议会主席)组成,人数上限为750人。

四、 欧盟法院

欧盟法院包括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或European Court),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之前称为初等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及专业法庭(specialized courts, 目前仅有公共服务机构裁判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专业法庭是里斯本条约中加入的。

(一)欧盟法院的职责

欧洲法院的职责在于,在解释和实施欧盟条约时保证法律的遵循。(Art. 19 (1) TEU)。其管辖权不仅来自于TEU和TFEU,还来自于国际条约,具体如:受理成员国起诉;机构起诉;法人或自然人起诉;审核欧盟机构的立法行为等。内容上,欧洲法院的职权范围包含了宪法的、民事的和行政法上的争议,尤其是如:欧盟和成员国间的权力分配;欧盟条约和从属性欧盟法(条例、指令等)的解释等。

欧盟法院体系中,除了欧洲法院外,还包括普通法院。普通法院的主要管辖权在于:欧洲法院专有管辖权范围外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确认无效和不作为起诉;监督企业并购等。针对普通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二)欧盟法院的人员组成

1. 欧洲法院的组成

1)法官

欧洲法院由来自各成员国的一个法官组成,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具有该成员国最高法院任职资格的人或是具有相当能力的法律顾问组成。所以,成员国的律师即使在不具有法官资格,但也可以成为欧洲法院的法官。解雇条件:除非其他欧洲法院法官和总法律顾问一致认为,该法官不再符合相应条件或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欧洲法院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政府)职务。除理事会特别许可,欧洲法院法官不得从事盈利或非盈利的其他职业。

欧洲法院被分为不同的法庭(Chamber),一般为3个或5个法官组成。欧盟法院还设有所谓的大法庭(Grand Chamber),由至少13个法官组成并且由欧盟法院主席主持。当诉讼一方当事人是某个成员国或欧盟机构时,欧盟法院以大法庭的形式开庭。极特殊的情况下,欧盟法院也会以全体法官(现为27个)出席的形式(full Court)审理案件,如由于不当行为,强制辞退欧洲委员会成员。欧盟法院也可以在征求总法律顾问意见的前提下,对于特殊重要的案件,临时决定采用full Court的形式。

2)总法律顾问(Advocates General)

除了法官以外,欧洲法院还有8位总法律顾问。他们和法官具有同等的地位:一样的任命程序,职业素质要求,任期设置薪酬都一样。其中一个总法律顾问会被任命为首席总法律顾问。这些总法律顾问同法官们一起讨论有关法院运行的行政性事务,但不能参与关于案件的审议。总法律顾问与法官不同他们既不代表欧盟,也不代表成员国;他们只代表公共利益。

在案件中,总法律顾问的角色如下:当欧洲法院受理一个新的案件的时候,首席总法律顾问会将这个案件分配给一个总法律顾问,该总法律顾问将会同自己的法律秘书一起研究相关争议并做一些他们认为必要的法律研究。在该案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完成结案陈词后,总法律顾问将给出他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虽然对于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是法官在决定相关判决时会加以认真考虑。在许多案件中,欧洲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完全采纳了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3)其他组成人员

欧盟法院组成人员中还包括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行政会议记录;法律秘书,即法官和总法律顾问的助手。在欧盟法院工作的其他人员,如翻译人员等。

2. 普通法院的组成

欧盟的普通法院建立于1989年,最初的名称是初等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里斯本条约改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主要目的是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和欧洲法院一样,普通法院的法官也来自各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一名。他们的任命和任期与欧洲法院法官相同,但任职资格却有明显不同,即普通法院的法官必须有在成员各国被任命为高级审判机构的资质。普通法院没有类似于总法律顾问职位。

和欧洲法院一样,普通法院一般也采用3个或5个法官或者由13个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形式审理案件,并且有可能以全体法官出席的方式审理案件(full Court)。不同的是,普通法院的法庭也可以由1个法官组成,而且full Court 的情况也只是相关法庭认为鉴于案件的难度或重要性,有必要以full Court 的形式审理。

3. 公共服务机构裁判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组成

作为欧盟法院体系唯一的专业法庭,公共服务机构裁判庭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减轻欧盟普通法院的负担。目前,该裁判庭拥有7位法官,任职条件是具有被任命为审判机构成员的资质。裁判所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有关欧盟及其职员间的争议,不服其判决的当事人可就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五、 审计总署(the Court of Auditor)

审计总署正式成为欧盟机构是在1993年,由27个成员组成,每个成员国一名,由理事会在征求欧洲议会意见后,以加重多数任命。审计署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完全独立性。如果审计署成员不能继续满足其任职条件或履行其职责,欧盟法院可以根据审计总署的要求将其解雇。欧盟审计总署负责审查欧盟的收支情况并且每年都会给其它欧盟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总署也会发布特殊报告和给出自己的意见。

六、 欧洲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中央银行(ECB)才正式成为独立的欧盟机构,它同时也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一部份。作为欧盟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具有独立性,主要职责在于管理欧元,可以自主决定欧元的发行。

七、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见理事会部分。

八、 辅助性机构

除上述介绍的欧盟主要的7个机构外,欧盟还有一些辅助性的机关用以支持欧盟机构的工作:(1)经济和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其建立目的是为了代表部门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受其所代表的机构约束。欧洲议会、理事会或欧洲委员会可以向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咨询。(2)地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代表着欧盟范围内地区性组织,其运行方式上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类似。(3)欧洲中央银行体系(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ESCB),由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其主要目的是保持物价稳定,基本任务如规定和实施欧盟金融政策、维护和管理成员国官方外汇储备等。(4)欧洲投资银行,其建立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本市场和利用本身资源,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平衡和稳定发展。为此目的,欧洲投资银行在非营利性基础上,为比如发展欠发达地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贷款。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与一般的国际组织不同,欧盟相关经济法律不仅适用于成员国本身,对于公司或个人的某些行为其同样做出了规定。

一、 成员国

从表面上看,欧盟条约在内容上(如规定成员国有取消相互间进出口关税或类似的税费;遵守欧盟法院的判决等义务)好像和其他一般国家条约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规定了国家层面上的义务,即欧盟条约内容上属国际公法,其主体是国家,即只有国家才有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实际上从一开始,公司已经成为欧盟法的适用对象,即有关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条约的不断修订补充,同时尤其是通过欧盟法院的审判活动,上述公法义务的私法结果逐步产生。如果我们仅关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已不符合欧盟内部市场相关法律发展状况,因为,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欧盟法院等欧盟机构相应的职权行为已对欧盟市场内容相应的民商事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或导致直接的结果。虽然成员国仍是TFEU 的主要适用对象,但通过私法主体的权利及通过内部市场框架性规定,这些成员国自由决定空间在内容明显的受到限制。

二、 企业

企业是除了成员国之外,欧盟法的最重要的适用对象。企业的概念与其法律形式和融资方式无关,包含任何一种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所谓实体,是指实质的或理想形式的人员和财产的整体。对于所谓经济活动,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划分出经济活动的界限,比如经济活动并不取决于企业的法律形式、所有权关系、公法或私法的隶属关系或其权利或义务的承担人(企业主)。

成员国国家养老和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并不从事经济的,而是社会的活动,因此不属于企业概念范畴。对于服务于一般经济利益的成员国公共企业(public undertakings)

或国有企业,欧盟虽然没有权力影响成员国有关公共领域范围大小的决定,即对于何种经济领域内设立公共企业欧盟无权干涉,但欧盟经济法在公有企业问题仍有存在空间,比如涉及垄断问题时。

作为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之一,企业可以因为违反TFEU,条例或因为针对自己的判决而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拥有如查明具体案件事实、自由决定及由于无权立法而导致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在成员国法院进行的有关诉讼中,企业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如反垄断法等。除此之外,如果企业利益因为第三国的贸易壁垒而受到损害,企业还可以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此进行调查。

三、 个人

通过欧盟大量的条例和指令,个人的可诉讼的权利得以确立。在这些条例和指令中规定的成员国的义务,均可以被视作个人权利的内容。在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中,欧盟法院将欧盟条约中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延伸至个人。消费者、股权人、员工、妇女、商业代理、养老金获取人等均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个人权利不仅包括基于欧盟公民身份而产生的政治权利,如自由流动,选举权等,而且还包括相关基本权利,如所有权和自由职业权等。除了欧盟条约以外,从欧盟条例中亦可能衍生个人权利。例如《欧盟兼并控制条例》第18条第4款赋予了自然人以听证的权利。根据欧盟法院判例,指令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欧盟指令虽然不能直接创设个人权利,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欧盟法院通过判例也承认了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被看作是某个欧盟指令的结果。基于上述判例规定的条件,比如某个员工因为本国没有转化欧盟指令而丧失了补偿请求权,那么他可以起诉成员国要求损害赔偿。

下面就欧盟法上所涉及的两个重要的个人群体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雇员(workers)

在私人经济中的雇员是欧盟法律规定适用对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个人群体,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公共行政管理机构任职的员工,他们并非欧盟条约适用的对象。通过大量的特殊规定,《欧盟运行方式条约》至少赋予雇员以间接的个人权利,作为雇员的欧盟公民享有权利如:申请自由;流动自由;为就业目的的居住和活动自由等。但是最低工资、结社权等并被排除在《欧盟运行方式条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考虑成员国劳动合同关系的多样性,此种限制也是辅助性原则的体现。虽说要考虑成员国立法或实践的多样性,但欧盟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已颁布约50部指令。

(二)消费者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101条第3款和169条第1款以及里斯本条约有关公共利益的经济性服务(比如邮政、供电、垃圾的回收利用等)的第26号协议规定了消费者的具体权益,比如第101条是有关禁止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协议的规定,其第3款规定的是垄断协议禁止的例外情况,即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其由于特殊原因并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理论上亦称之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根据第3款的规定,一个垄断

经济法概论课后答案

经济法概论课后答案 第1章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2章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7.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8.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元 第3章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44)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自考科目包150273357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公有法典》 B.《法学阶梯》 C.《自然法典》 D.《论法的精神》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又可称为 A.功用价值 B.客观价值

C.客观评判价值 D.主观评判价值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 .引导关系 B.协调关系 C.管制关系 D.调制关系 4.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混合结构 D.多元结构 5.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财税法 B.金融法 C.计划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B.经济性法律责任和非经济性法律责任 C.重大法律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 D.赔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7.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C.提高政府的经济职能 D.产业结构合理化 8.下列属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A.监督权 B.编制权 C.撤销权 D.审批权 9.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的预算可以分为 A.2级 B.3级 C.4级 D.5级 10.下列不属于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的是 A.合法原则 B.准确完整原则 C.报送及时原则 D.简单明了原则 1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我国国债可分为 A.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及答案.doc

全国 2 0 0 7年 1 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 均无分。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 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关系 C.经济法 D.经济现象 2.某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公有法典》中提及了“经济法”概念。该学者是() A. 摩莱里 B.德萨米 C.雷特 D.孟德斯鸠 3.下列法律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 《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心须要说明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 A. 法律体系 B.法律价值 C.调整对象 D.调整方法 5.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不包括() ... A. 独特性标准 B.普遍性标准 C.包容性标准 D.经济性标准 6.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的原则是() A. 调制法定原则 B.调制适度原则 C.调制绩效原则 D.调制平衡原则 7.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 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单一结构 D.多重结构 8.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受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C.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D.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 9.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其起点是() A. 立法 B.司法 C.执法 D.守法 10. 一般来说,确立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 A. 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国籍原则 D.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1. 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这 种经济法调整方法称为() A. 利益诱导方法 B.计划指导方法 C.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D.强行控制方法 12. 以下原则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原则的是() ... A.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先原则 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C.政府调控干预原则 D.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13.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被称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A. 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政府采购法 14. 《政府采购法》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是() A.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B.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C.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D.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 税法的核心要素是() A. 征税客体 B.计税依据 C.税目 D.税率 16.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A.3% B.5% C.13% D.17% 17.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 A. 国务院所有 B.国家所有 C.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D.中国人民银行不同股东所有 18.《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票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A.3000 万元 B.5000 万元 C.6000 万元 D.1 亿元 19.在以下行为中,属于逃汇的是() A.违反汇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经济法概论(有答案)

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 ) A.民法B.经济法C.宪法D.行政法规 2.法的本质是:( C )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3.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 D ) A.19人B.30人C.20人D.50人 6.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D ) 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7.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C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债权 8.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 A.股东大会B.总经理C.董事会D.监事会 9.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 10.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 A )的图形: A.我国的八一军旗B.太阳 C.熊猫D.黄山迎客松 11.我国实行的是( B )审判制度 A.一审B.二审C.三审D.公开 12.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 B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3.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B.生产指挥机构 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4.双务合同是指( A ) A.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B.借用合同和赠与合同 C.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 共30分) 1.经济法律事实中,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 ) A .合法行为 B .事件 C .事故 D .违法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法律 3.下列物或行为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枪支弹药 B .海洛因 C .太阳 D .自有黄金 4.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的名称有( )。 A .厂 B .中心 C .公司 D .工作室 5.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 了一份标的额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失,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们法院予以撤销;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 有效。 6.合伙人(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 .不得 B .可以 C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D .合伙协议约定就可以 7.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 A .土地使用权 B .其他财产权利 C .劳务 D .家庭共有财产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D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 9.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 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0.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经济法概论试题试题及答案1

经济法概论试题试题及答案1

经济法概论试题试题及答案1 作者:ryan 点击:时间:2003-07-30 上午 07:48:00 来源: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 A、50万元 B、30万元 C、10万元 D、法律上未作规定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A、具备法人资格 B、不具备法人资格 C、有些具备法人资格 D、未能确定 3、有限公司要发行债券,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 A、3000万元 B、6000万元 C、5000万元 D、50万元 4、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 ) A、不承担任责任 B、只承担过错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只承担小部分责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一般不低于( ) A、15% B、20% C、 25% D 、50%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7、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属于( ) A、双方代理 B、一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他方代理

8、两公司协商订一份假冒名酒的合同,该合同属(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可变更合同 9、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研究开发方 B、委托方 C、双方均有 D、先提出专利的一方 10、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A、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D、自认倒霉 11、销售方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 A、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依法求偿权 D、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12、以下税种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是( ) A、增值税 B、营业税 C、消费税 D、个人所得税 13、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工商银行 14、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属于( ) A、汇票 B、本票 C、支 票 D、银行汇票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部分课后答案

第一章(20页) 思考题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有哪些?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区别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经济体制.主要区别有: 一是经济运行的机制不同.计划经济是无所不包的国家计划,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即价格供求竞争利 率等. 二是调节经济的手段不同.前者主要是行政手段,后者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是调 节经济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国家直接调控企业,后者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四是所有制 结构不同.前者的所有制结构单一,后者所有制结构多元.五是利益分配不同.前着平均主义严重,后者注重效率. 5、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有哪些? 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第二章(39页) 例3-2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3-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对甲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C )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D. 例3-4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项是正确的?(B)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思考题(52页)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包含哪些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法国劳动合同法

法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 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 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

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3] 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雇主此项权利—解雇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法、公法)的规制,而非停留在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阶段。因为解雇不仅仅关涉劳动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droitzt1’emploi)。众所周知,就业权已经被国际公约、[5]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6]欧盟法律[7]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另外,在法国法中就业权也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得就业的权利”。 ()因此解雇就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解雇权和就业权存在着权利冲突。如何协调好这两种宪法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需要做到既保证雇主的

2017年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00043)-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0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是( B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达到了破产界限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2.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表述,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C ) A.可以用劳务出资 B.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C.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3.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调整的是( D ) A.初级农产品 B.建设工程 C.天然矿产品 D.农药 4.张某购买一条电热毯赠送给王某,王某使用电热毯时引发火灾。经查,电热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温控元件质量低劣。王某请求火灾损失赔偿的理由应是( A ) A.电热毯存在缺陷 B.电热毯存在瑕疵 C.电热毯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D.电热毯是张某购买的 5.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协议予以豁免时,不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是( D ) A.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的 B.经营者为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C.经营者为降低成本的 D.经营者为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的 6.下列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某数学原理只有李某一人知晓,该原理是商业秘密 B.某老字号的店训“童叟无欺”是商业秘密 C.甲公司将其保密的药品配方许可乙公司独家使用,该配方不再是商业秘密 D.某公司将原属于商业秘密的产品制作工艺流程公开供他人参观,则该产品制作工艺不再是商业秘密

7.下列不属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是( B )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B.主管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C.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D.通过大众传媒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下列关于损害消费者权益赔偿责任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展销会举办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B.在租赁柜台接受服务,柜台出租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D.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公司在食品类商品上注册了“农山”商标,并在其生产的床单产品上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床单产品上也使用了“农山,,非注册商标。“农山”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甲公司也不拥有其他在先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 A.甲公司不能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B.乙公司不能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C.乙公司可以在床单产品上使用“农山”非注册商标 D.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0.下列关于注册商标终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A.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注册商标终止 B.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的,注册商标终止 C.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由商标局主动撤销注册商标 D.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1.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是( B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房地产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12.下列关于林木采伐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严禁采伐环境保护林 B.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C.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后,应该在三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020年10月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首先出现“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书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 年出版的 () A .《公有法典》 B .《自然法典》 C.《煤炭法典》 D .《经济法典》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的是() ...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 .判例法 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汇率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 A .经济职权 B .财产所有权 C.经营管理权 D .法人财产权 4.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纠纷的活动属于() A .经济守法行为 B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C.享受经济权利的行为 D .经济司法行为 5.在我国,法律对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的企业是() A .有限责任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A .发起人签订创办协议的日期 B .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日期 C.公司章程制定日期 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 A .职工互助会 B .党委 C.职工代表大会 D .企业行政扩大会议 8.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了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外,还须经()A . 50%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B.占有超过50%合伙财产份额合伙人的同意 C.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D.实际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 1

【毕业论文选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基本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以下是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加强政府合同管理严防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 6、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影响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合同法的角度 8、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 9、以社会法价值理念指导劳动合同法修改 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1、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12、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的制度替代及方案设计 13、经济学范式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争议研究 14、典型合同与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15、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16、关于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的立法建议 1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18、涉犯罪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9、《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21、关于高校非在编用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2、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23、签订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差异 2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5、浅议小微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 27、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28、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9、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3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32、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3、对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3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35、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36、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37、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38、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39、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2

(完整版)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答案下载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务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 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①17%②33%③13%④0 2、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 ①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②乡政府所有③村民委员会所有④投资者所有 3、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 ①利益②请求③信任④同意 4、中国仲裁协会是………………………………………………………………………() ①企业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④事业单位法人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①15%②25%③35%④45% 6、基本建设是指…………………………………………………………………………() ①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②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③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④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建设项目 7、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机关是…()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 ③上级主管机关④专利局 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①普查方式②抽查方式③重点复查方式④全面检查方式

9、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③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④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10、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 ()罚款。 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③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④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 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①批准设立②发起设立③申请设立④募集设立⑤自由设立 2、经济法调整的经营直辖市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 () ①经济联合关系②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④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⑤经济管理关系 3、凡有逃汇行为的,自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办法是……………………………() ①责令限期调回外汇②查封③强制收兑 ④吊销营业执照⑤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2017年0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A) A.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董事长决定C监事会主席决定 D.总经理决定 2. 在我国,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 3. 下列主体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C) A.公办高校甲B.上市公司乙C.个人独资企业丙D.国有独资公司丁 4. 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 A. 所有合伙人均可以劳务出资 B.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C. 有限合伙人邢某执行合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50人组成 5. 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此期间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B) A. 一倍工资 B.两倍工资 C.三倍工资 D.四倍工资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A) A.劳动争议当事人 B.工会代表 C.用人单位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7. 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D)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合同 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D. 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8.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C) A.仓储合同 B.承揽合同 C.定金合问 D.头卖合问 9. 甲委托乙公司研发新产品,乙公司指派员工丙完成了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委托研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该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当属于(B) A.甲 B.乙公司 C.丙 D.甲与乙公司共有 10. 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也自行研发出该产品并开始制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务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①17%②33%③13%④0 2、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 ①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②乡政府所有③村民委员会所有④投资者所有 3、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 ①利益②请求③信任④同意 4、中国仲裁协会是………………………………………………………………………() ①企业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④事业单位法人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①15%②25%③35%④45% 6、基本建设是指…………………………………………………………………………() ①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②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③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④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建设项目 7、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机关是…()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 ③上级主管机关④专利局 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检查的主要方式是……………………………………………()①普查方式 ②抽查方式③重点复查方式④全面检查方式 9、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③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④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10、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 ()罚款。 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③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④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 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①批准设立②发起设立③申请设立④募集设立⑤自由设立 2、经济法调整的经营直辖市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①经济联合关系②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④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⑤经济管理关系 3、凡有逃汇行为的,自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办法是……………………………() ①责令限期调回外汇②查封③强制收兑 ④吊销营业执照⑤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募股集资封闭②股东数额限制③全部股份等额 ④组织结构简单⑤股份自由转让 5、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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