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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 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4.4.5 油品及其他危险品码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4.5.8* 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远期船型发展、减少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的影响,并应减少防波堤的长度。

4.5.11* 防波堤口门的有效宽度B0应为设计船长的1.0~1.5倍,B0见图

4.7.1* 选择锚地时,应考虑便于船舶寻找和方便设标,并满足各类船舶锚泊安全要求。

4.7.3.1 锚地的边缘距航道边线的安全距离:港外锚地不应小于2~3倍设计船长;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2

倍设计船宽。

4.7.3.2 港外锚地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1.2倍。当波高(H4%)超过2m时,尚应增加波浪富裕深度。港内锚地水深应与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相同。

4.8.1* 进港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规划,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必须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引航距离、航标设置、挖泥数量、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8.7* 单、双向航道宽度可分别按式(

4.8.8* 进港航道水深应按式(

4.10.3 港区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

5.1.2* 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并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能耗低、污染少和维修简便等因素。

5.1.7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5.3.7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自燃、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

5.5.5* 散粮码头的装卸机械采用斗式提升机时,应配备完好的速度检测、打滑、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全装置,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

5.5.8* 散粮码头的装卸工艺流程应具备入仓、出仓和倒仓等工艺流程,工艺流程系统应密封可靠,并应配备完善的吸尘系统。

5.6.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品箱的运量及危险品种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5.6.10* 集装箱堆场流动机械及车辆运行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运行路线标志。

5.7.3.2 输油泵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5.7.8* 输油管线的穿越和跨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5.7.8.1 输油管线穿越铁路时,应加设套管或涵洞。套管顶距轨顶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

5.7.8.2 输油管线穿越主要道路宜加设套管。套管顶距路面不得小于0.8m,套管两端伸出路肩不得小于1.0m。

5.7.8.3 套管内的输油管不应有连接焊口。

5.7.8.5 输油管线跨越港区铁路、道路时,轨顶或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港区铁路,蒸汽及内燃机车为5.5m,电气机车为6.5m,并符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

(2)对港区道路为5.0m,并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5.7.11 油罐设备、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输油臂应设绝缘法兰,码头上并应设供油船使用的接地装置。

5.7.12* 油罐应设置温度、液位等控制仪表,报警装置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6.2.10* 铁路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确定。从站场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不应小于3.0m。梯线和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调车作业一侧,不应小于3.5m。

6.3.5 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表6.3.5 (略)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4.2.2* 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应具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视距要求。当不能满足视距要求时,港外道口及港内交通繁忙的道口应设置看守,码头前方或库场作业地带的道口,应设置报警、色灯信号。

7.1.4* 新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7.1.7 紧邻山地丘陵的港口,港区排水设计应考虑排洪措施。

7.2.6 港口陆域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执行。

7.2.8* 港口生活用水、船舶用水和客运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7.2.20 港区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其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7.3.12* 危险品集装箱周围应设置独立排水管、渠,并设置污水收集设施,污水不得汇入集装箱堆场排水系统。

8.2.8* 港口配电线路设计,在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场所,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采用铜导线或铜芯电缆。

8.2.11* 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8.2.1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

8.2.15* 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5.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燃材料的外护层。

8.2.15.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表

.2.15.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8.4.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先进、简便和经济合理。

8.4.3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应能解除连锁,实现机侧单机控制,起停按钮及转换开关安装位置应安全,便于操作和维护。

8.4.5*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措施。

8.4.5.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8.4.5.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8.4.5.3 在机侧控制箱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及急停开关。

8.4.5.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5*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8* 应设置溜槽堵塞检测保护。

8.4.14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系统中各单机严禁自起动。

9.1.4 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10.1.1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 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 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10.2.4.1 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11.4.1 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 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 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 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 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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