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汇刑初字第192号-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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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汇刑初字第192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汇刑初字第192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6月因犯****罪
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X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
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
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X年9月因犯赌博罪
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1X年12月10日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依
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p; 辩护人赵林元、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p;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3年1月因犯盗窃罪
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X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
汇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X年12月10日因涉
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陈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X年2月26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发现
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波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到
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自201X年9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与被
告人王某某商量后由王提供开设于本区航头镇施乐旅馆底楼的棋牌室作为赌博
场所,并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赌具,被告人秦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雇用后负责
洗牌、抽头,被告人孙某某自201X年10月底始受被告人陈某某雇用后负责望风,至案发不定期地开设赌场数十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数万元,其中部
分赃款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孙某某。
p; 201X年12月10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时将四名被告人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赌具麻将牌40只及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 260元;另抓获参赌人员20
余人(均已另处),缴获赌资2 7585元(已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