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霍布斯

霍布斯

霍布斯
霍布斯

外文名: Thomas Hobbes

国籍: 英国

出生地: 威尔特省 出生日期: 公元1588年4月5日

逝世日期: 公元1679年12月4日 职业: 政治家、哲学家 毕业院校: 牛津大学 主要成就: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人物 代表作品: 《论政体》《利维坦》《论人》

生平

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了。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 1603年

不到十五岁的霍布斯就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牛津大学麦克多伦学院学文科。 1608年

霍布斯大学毕业后,留校讲授了一年逻辑学。随后,他受聘为卡文迪什(William Cavendish )男爵的儿子当家庭教师。从此,霍布斯便和这个贵族家庭建立了终生的联系.

1610年

霍布斯奉命陪同他的学生出游欧洲大陆,先后访问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这次大陆旅行,使霍布斯的眼界大为开阔。在旅居大陆期间,霍布斯学会了法语和意大利语。大陆文化使他深受激励。他立志要成为一名精深的古典学者。

回国后,霍布斯成了自己的学生的秘书。少年卡文迪什不久继任为德芬郡伯爵。通

过主人的关系,霍布斯结识了不少有名望的朋友,如著名的英国诗人和剧作家本·琼生(Ben Jonson)。在霍布斯结交的好友中还有著名的英国大哲学家培根。

1629年

在德芬郡伯爵死后,霍布斯暂时离开卡文迪什家族,受聘于克林顿家族当家庭教师。同年霍布斯陪同他的新学生少年克林顿前往欧洲大陆访问。他们遍游了法国,还去了威尼斯。第二次大陆旅行成了霍布斯走向哲学家生涯的转折点,从此,他把自己的兴趣从文学转向了科学和哲学。

这种转变的发生很富于传奇色彩。据说有一次霍布斯到一位法国绅士家作客,在他浏览主人的书房时,发现桌上放着一本欧几里德的《几何学原理》,书页翻到第一卷,命题47。在此之前,霍布斯从未注意过几何学,好奇心驱使他读了该书对该命题的全部论证,结果使他不得不为几何学逻辑证明的严密和精确性大加赞叹。此后,霍布斯开始研究几何学,热衷于几何学方法。

1631年

霍布斯又回到了卡文迪什家族,为继任的第三德芬郡伯爵当家庭教师。大约在这一时期又发生了一件对他的哲学觉醒很有影响的事情,从而决定了他的整个哲学思路。有一次,霍布斯和一些学者聚会,当有人提出“究竟什么是感觉”这个问题时,霍布斯惊奇地发现,在座的大学者们没有一个知道应该如何回答。此后,霍布斯的头脑里总是萦绕着一个问题,感觉的原因和性质到底是什么?他坚信,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使他找到打开哲学大门的钥匙。此时,霍布斯已经四十岁了,开始对哲学发生了强烈的兴趣。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假如物体总是处于静止状或匀速运动状态的话,那么任何事物也不会有差别了,我们对物体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感觉。因此,感觉的原因和本质必定是由物体的运动所决定的。

1640年

霍布斯发表了《法的要素》(Elementary of Law,又译《法的原理》),论证了主权的不可分性。

1642年

霍布斯把《法律要素》一书的后一部分“论公民”作了扩充,并增加了论宗教的章节,更详尽地论述了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教会和国家是同一躯体,而国王则是这个躯体的头脑。因此,国王有权解释圣经,解决宗教争端以及决定民众的礼拜仪式等。该书题名为《论公民》,用拉丁文写成,匿名发表于荷兰。这本书出版后大受欢迎,就连笛卡尔也为之赞赏不已,使作者立即声誉鹊起。这本收把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勾画出了轮廓清晰的大纲,他以后发表的政治认著都是对该书内容的详细展开。

1646年

为了使他在《论公民》一书中的见解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霍布斯决定用英文写一本通俗读物,题为《利维坦;或教会和公民国家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前两部分“论人”和“论国家”是根据《法律要旨》的两部分内容再行加工的;后两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论黑暗王国”是根据《论公民》的后一部分扩充而写成的。作者在《利维坦》的后两部分中着手对圣经进行了讨论,并且激烈地攻击教会向王权挑战的企图。

1649年,查理一世国王被送上了断头台,英国废除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国。英国政治形势的发展,为《利维坦》的写作提供了更为充实的材料。比起霍布斯的前两本政治论著来说,《利维坦》的内容更为丰富,论证更为详尽,语气也更为激烈。霍布斯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名望主要来自于这部杰作。查理一世被处死后,保王党人的事业看来毫无希望了。因此,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论国家》中,在坚持王权绝对的观点的同时又试图表明,当君主已无法再履行保护臣民安全的职责时,臣民就可以解除对他的任何义务,并转向服从于一个新的君主。这个论点使流亡巴黎的宫廷大为愤怒。他们断言,霍布斯这么做是为了讨好英国的新政权,以便为自己回国提供方便。由于得罪了宫廷,再加上他的保护人梅桑纳已逝世,卡文迪什也已返回英国,霍布斯在巴黎日益感到孤独。他对教会的激烈态度,不仅惹恼了英国大多数流亡者,同时也触怒了法国政府。霍布斯愈发感到留在法国的危险。

1654年

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在伦敦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多年思索的成果《论物体》终于完稿,第二年在伦敦出版。这本书着重论述了逻辑学、数学和物理学的基本原理。霍布斯把《论物体》看成是他的体系的第一部分,认为该书中新阐述的基本原理是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在《论物体》中,霍布斯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机械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物体是唯一的存在,广延性是物体的根本特性,机械运动是物体的唯一运动形式。《论物体》发表后,《论人》一书亦于1658年正式出版。这本书只是不多的几章,谈到他的视觉理论和心理学的一些问题。至此,霍布斯完成了他构想了三十多年的整个哲学体系。此后,霍布斯作为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没有写出更重要的作品,主要是捍卫自己的学说。

霍布斯终身未婚。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卡文迪什家族渡过的。

1679年冬

卡文迪什家族迁居,霍布斯同行,经过这番颠簸,到家后就卧床不起了。同年12月4日,将近九十二岁的老哲学家离开了人世,死后葬在附近教堂的简朴的墓地里,墓碑上刻着:“这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之墓。”

著作

他于1651年所著的《利维坦》一书,为之后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对其后的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有深刻影响,但同时,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与绝

对君主思想又有其独特性。

《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此书分为三部份,霍布斯借此阐述了他对个人、社会、政府、法律和宗教等的理论,并重点论述了他关于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第一部分中,霍布斯阐述了他的唯物论的哲学观,为后两部的展开做了理论准备。第二部分为他的政府和法律论,也是他著作最为后人看重的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宗教论,否定了罗马教会的统治,认为国家有权干预教会。

重要著作

?1629. 翻译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1650. 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al, (法律的元素,自然和政治)写于1640年

o Human Nature, or the Fundamental Elements of Policie(人类的本性,或者Policie的基本元素)

o De Corpore Politico(论证体)

?1651-8. Elementa philosophica

o1642. De Cive(拉丁文)

o1651. Philosophical Rudiments concerning Government and Society(De Cive的英文译本)

o1655. De Corpore(拉丁文)

o1656. De Corpore(英文翻译)

o1658. De Homine(拉丁文)

?1651. 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 Online.

?1656. Questions concerning Liberty, Necessity and Chance

?1668. 利维坦的拉丁文翻译

?1675. 翻译荷马的奥德赛和伊利亚特为英文

?1681. 死后出版的Behemoth, or The Long Parliament(写于1668年)。

(一)霍布斯的哲学思想

自然哲学

1、论物体

霍布斯指出,哲学研究的唯一对象就是物体,关于物体,他是这样定义的:“就是这个东西,由于它有广袤,我们一般称它为物体;由于它不依赖我们的思想,我们说它是一个自己存在的东西;……可以说为感觉所知觉,并且为理性所了解。所以,物体的定义可以这样下: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

霍布斯认为,物质是永恒的,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世界统一于物质,除了物质实体以外,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任何非物质的实体。

他说:

世界(我说的不止是地球,……而是说宇宙,即一切存在的东西的整体)是有形体,也即物体,具有不同种的度量,即长、宽、高,物体的每一部分,与物体一样,也具有同样多的度量。

霍布斯指出,物体的根本特性是广延,即占有空间;反之,没有广延,不占有空间的东西,就不是物体,就是不存在,或非存在。

他还指出,哲学排除关于天使以及一切被认为既非物体又非物体的特性的东西的学说。霍布斯强调一切东西都是物质实体,根本否定非物质的精神实体的存在。这样,他就从机械唯物论出发,得出了无神论的结论。同时,霍布斯对笛卡尔的二元论进行了批判。笛卡尔认为存在着物质与精神实体,二者互不相干,彼此独立。

霍布斯指出:

不能想象没有思想者的思想。因此,看来从事于思想的东西是具体的,因为一切活动的主体只能从具体的或物质的形态去了解,……我们不能把思想同思想的物质分开。

2、偶性(accidents)

偶性是霍布斯提出来的另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这一范畴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借用来的,但他对偶性的理解又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偶性不是事物可有可无的性质,而是指事物的一切性质。物体是主体,偶性则是物体的特性。他对偶性作了如下的解释:

一个偶性就是某个物体借以在我们心里造成它自身的概念的那种能力。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偶性并非脱离开物体,在物体之外存在的东西,恰好相反,它存在于物体中,为物体自身所具有;它能作用于我们的心灵,造成观念或概念;我们认识物体,只有通过偶性才能达到,认识了偶性,也就认识了物体。因此,也可以把偶性看作是人们了解物体的方式。

在霍布斯看来,按照偶性和物体的关系,可以把偶性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一切物体所固有的根本特性,如广延和形状。这类特性既没有变化,也没有消灭,它同物体一样是永恒的。霍布斯把广延看成是同物体不可分割的特性,认为物质与空间是同一的,空间同物体一样,是真实的“存在于心灵之外的”。

与广延和形状不同,物体的另一类偶性只为某些物体所独有,是物体的非

根本的特性。

如颜色、声音、滋味、冷热,动静等。它的特点是既可以产生,也可以消灭。比如,一个白色的东西,可以染成黑的,其中的白色就消失了,而过去不在其中的黑色产生了。

3、运动

运动是霍布斯在研究偶性时着重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他指出,与广延不同,运动是物体可有可无的特性,它既可以产生,也可以消灭。因此,他认为:

任何一件静止的东西,若不是在它以外有别的物体以运动力图进入它的位置使它不再处于静止,既将永远静止。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机械运动是唯一的普遍的运动形式,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可以用机械运动的原理来解释。自然界是一部大机器,其中的每一个物体是它的一个部件,都按照机械运动的法则不停地运动。

霍布斯突出地强调用机械运动解释一切,是针对经院哲学只讲质,不讲量的“隐蔽的质”的神秘主义学说而发的,反映了当时数学、力学取得的突出成就。从人类认识发展史上看,霍布斯的机械运动观,是人类认识物质运动形式的最初阶段。

(二)认识论

霍布斯用机械论的观点观察一切,认为人也是自然物体,同其它的自然物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人不过是一架自动机,心脏、神经、关节都是人这个机器上的不同部件,它们不停地做机械运动。这就是说,人也象自然物体一样服从统一的机械运动规律。

霍布斯在他的名著《利维坦》的第一部分《论人》中止,研究和阐述了他的认识论和伦理观点,后来又在《论人性》中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和发挥。

1、认识的来源:在认识论上,霍布斯继承了培根的唯物论原则,反对天赋观念论,主张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觉。他说:“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的本身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的对象。”

霍布斯强调,只有客观事物才是引起感觉的直接对象,人的一切认识都开始于事物对感官的作用所引起的感觉,离开了外物对感官的作用,就不可能有任何认识发生。

2、反对“天赋论”:霍布斯批判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笛卡尔认为,在人的心灵中本来就存在着一些清楚明白的观念,比如,上帝、灵魂、道德原则以及几何学的公理等,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针对笛卡尔的这种观点,霍布斯指出,根本没有天赋观念,一切观念都是外部事物在人心中的影像。假如观念是天赋的,那它应该永远活动、永远出现在人的心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他说:

笛卡尔先生说关于上帝的观念和关于灵魂的观念是我们的天赋观念,可是我们却想知道:正在熟睡而且没有做梦的人们心灵是否在思想,如果不是,那么他们在这时候是没有观念的。因为天赋的东西是经常呈现的,所以没有观念是天赋的。

霍布斯还指出,如果观念是天赋的,那么它就应该是无可怀疑的,没有矛盾的。但事实上,一些最重要的天赋观念,如上帝观念,却是人们长期争论不休、怀疑最多。

在霍布斯看来,上帝观念不是天赋的,而是人们从后天经验中获得的,是无知和恐惧的产物。

3、物质与感觉:在培根那里,感觉是对外物的反映,和外物一致,这似乎是不成问题的。可是,伽利略根据他对数学与力学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按照他的力学观点,物体只具有大小、形状等机械属性,并不具有我们感觉所感觉的色、声、香、味等感觉属性。这就是说,感觉这种认识形式,同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属性之间是有差别的。霍布斯完全同意伽利略的这个观点。

霍布斯一方面肯定感觉是外物的影像,肯定感觉向我们报导了感觉对象的种种性质,从而使我们能够得到关于对象的本性的知识。另一方面,霍布斯又指出,当我们通过感觉获得了关于物体的种种性质的知识时,不要以为这些性质就如同感觉直接告诉我们的那样存在于物体里,而应当把我们的感觉(如色、声、香、味等)了解为我们认识物体的性质的方式。拿色觉来说,尽管我们通过它得到了关于对象的本性的知识,但是,应当看出:

在我们以外(实在地)并没有我们叫做形象或颜色的东西。

形象或颜色只是运动、激动或变动对我们的显现。

不难看出,霍布斯的上述观点,忽略了事物质的多样性,显然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但是也应该看到,他在坚持感觉是外物本性的反映时,力图揭示感觉的主观性的一面,力图揭示出感觉这种主观认识形式同客观事物性质之间的判别。应当说,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是力图克服朴素的反映论所具有的缺点,认为主观的认识形式同客观事物的原型不完全一样。这不能不说是认识史上的一个进步。

不过,霍布斯从机械论的观点出发,过分强调感觉的主观性方面,以致背离反映论的立场。他认为,外物与感官的关系,犹如机械运动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外物的运动给感官施以压力,感官随之产生抗力,这就产生了感觉。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以压力打击眼睛便产生了光的感觉,以压力施于耳朵便产生声音的感觉,以压力施于鼻子便产生味道的感觉,以压力施于身体的各个部分,便产生热冷、香味等感觉。按照对感觉的这种理解,感觉只是感官对外物压力所产生的抗力而引起的纯粹的主观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对外物性质的反映。显然这种观点带有不可知论的色彩。

4、唯名论倾向:霍布斯关于概念的学说,具有明显的唯名论的倾向。他继承了英国唯名论的传统,反对经院哲学中的唯实论,否认一般或共相的实在性。在霍布斯看来,客观上存在的只是个别事物,概念只是一类个别事物的名称。按照霍布斯的理解,概念是人们对同类事物所给的名称,只是帮助人们记忆的记号,而不反映寓于个别事物中的一般。这表明,霍布斯不懂得概念作为理性思维的一种形式所具有的把握事物本质的功能。把概念仅仅看成是符号,是一种以唯名论倾向表现出来的狭隘经验论。

5、演绎推理:与培根不同,霍布斯十分重视理性推理在认识中的作用,尤其重视演绎推理在认识中的作用。他认为,只有依靠推理,才能把感觉上升为理性,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形成科学的知识。这是因为感觉只能告诉我们事“是什么”,唯有推理才能揭示出事物的“为什么”。

霍布斯对于推理的理解则是经验主义的,机械论的。在他看来,理性推理就是对感觉材料的组合与分解,是对名称的加减计算活动。他说:

推理就在于组合、分开或分解发。所以我们用来发现事物的原因的方法,除了组合法或分解法,或者部分组合法与部分分解法以外,没有什么别的方法。

我所谓的推理是指计算。计算或者是把要加在一起的许多东西聚成总数,或者是求知从一件事物中取去另一件事物还剩下什么。所以推理是与加和减相同的。……因此,一切推理都包含在心灵的这两种活动——加与减里面。

霍布斯举例说,如一个人看见远处有一个东西,于是在心中有了“物体”的观念;走近些时,发现这个东西能活动,就有了“活动”的观念;再走近些时,听到这个东西有声音,有理性心灵的标记,于是在他心中又有了“理性”的观念。把“物体”、“活动”、“理性”的观念加起来,便知道他看到的是“人”了。可以看出,霍布斯没有区分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如果把理性知识仅仅理解为经验材料、名称进行加减的计算活动,实际上就是把理性认识归结为感性认识。

霍布斯关于理性推理的这种机械论的观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反对经院哲学家把人的理性活动神秘化,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表明他看到了人类理性推理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机械运动活动。但是,霍布斯想把人类理性活动,统统归结为机械性计算,这就忽略了人类理性活动的创造性的本质。

在认识方法上,霍布斯更重视几何学所运用的演绎法。他强调,几何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要以几何学为模本,从一些一般的公理出发,按照一定的规则,推演出一切知识。在这里,霍布斯夸大了演绎法的作用和意义,使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带上了某种程度的唯理论色彩。

(三)伦理、政治学说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说和“自然

法”(natural laws)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他指出,人同自然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当外界物体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悦和快乐的感情;反之,当外界物体的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产生厌恶和痛苦的感情。前者被称为善(good),后者被称为恶(evil)。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我们发现发生争执的三个主要原因。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竞争使人求利,猜疑使人求安,荣誉使人求名。

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他称这种状态为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状态。在这里,不存在善良与邪恶,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工农业无人治理,科学文化更无人过问,一个切都陷于混乱中。

"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穷、污秽、野蛮和短暂的。“(the life of man,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仅是对于远古人类生活状态的一种设想,而且凡是没有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种状态。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anarchy)。

霍布斯认为,要求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们产生求取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理性便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只有接受那些

大家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使每个人都能达到保存自己的目的。理性所建立的自然法,第一条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seek peace and follow it)。第二条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

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a man be willing, when others are so too, as farforth as for peace, and defense of himself he shall think it necessary, to lay down his right to all things; and be contented with so much liberty against other men, as he would allow other men against himself)

自然法可以列举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间是有矛盾的,前者要求无限制的自由,要求占有能够占有的一切。后者则具有约束性。但是,为了大家都能生存下来,过和平的生活,只好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否则大家都不会得到安宁,都处于无休止的战

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是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律。因此,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道德学说。遵循自然法,和平就有保障,有益于人们的生存和生命,就是善的。

霍布斯十分重视对国家的研究。他认为,国家不是神造的,而是一种人造物体。像人一样子,国家也是一部机器,国家的主权为灵魂,官吏为骨骼,财富为体力,民怨为疾病,内乱为死亡等等。不过,霍布斯认为,国家这部机器的力量,远远超过人

这部机器的力量,它是人的保卫者。

霍布斯同其它进步的思想家一样,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

如前所述,在霍布斯看来,在所谓“自然状态”中始终存在着“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矛盾。作为由理性颁布的道德命令,“自然法”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接受的,应当遵循的。不过,它的约束力是内发的,只有当人们完全按照理性行

事时,“自然法”才具有约束力。可是人性是偏私的,总是企图无限地实现占有一切

的“自然权利”。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以维护。霍布斯强调,建立公共权力即国家,是人们寻找和平,保护自身安全的要求和愿望,否则

自然法不能实施,人们的安全根本没有保障。

如何建立起公共权力——国家呢?霍布斯指出,人们为了越出“自然状态”,摆脱战争的威胁,使安全得到保证,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

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

社会契约是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好像每个人都对别人说,我放弃我统治自己的权利而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者是这个人们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你也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以类似的方式认可他的行为”。(Th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individuals, as if every man should say to every man, I authorize and give up my right of governing myself, to this man, or this assembly of men, on this condition, that thou give up thy right to him, and authorize all his actions in like manner.)在这个契约中,有两点需要指明。首先,契约方是许诺把自己统治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的那些人。这并不是君主和臣民的缔约,而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缔约。君主不在其中。君主有绝对的权力来统治,而无需服从臣民。其次,霍布斯清楚地指明君主可以是这个人,也可以是人们的集合,至少在理论上表明,他的君主论并不与任何特定政府形式一致,但他认识到他的君主论与民主制有相容的可能性。不管君主采取什么形式,在霍布斯看来,由人们转给君主的统治权既是绝对的也是不可取消的。

照霍布斯的观点,被人们授予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或会议就叫做国家。他给国家下定义说:

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这个人就是国家的本质,他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时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的防御。

霍布斯把这样的国家,比做“圣经”上说的力量巨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在他看来,每个人之上都有一个超越一切的权力——国家政权,就可以使契约获得有效性,从而使社会得到安宁,和平得到保证。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

霍布斯尤其想以逻辑的严谨性来证明君主权力的不可分。如前所述,霍布斯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独立的个体的判断必然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克服这种无政府状态的唯一方法就是从这些市民的多个意志(multiple wills)化为一个意志(single will),要同意君主的意志和判断代表体现一切人的意志。而君主行事不仅代表市民的利益,而且要体现公意,这样也就保证了君主意志与市民意志的一致性。而市民如果反对君主意志那么在逻辑上就犯了两个错误。首先那将意味着他反对自身。其次,反对君主意志又将返回到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君主的权力必

须是绝对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和平和法律。于是,霍布斯反对分权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宗教等权力都应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国亡,内乱必兴起,和平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失去任何保障。

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残杀,保障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利益。因此,霍布斯强调国家元首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霍布斯甚至说,如果国家元首不能保障和平与安全,就应该有新的统治者来代替他。这充分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

人物评价

作为早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代表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上层的利益,但其思想也带有明显的封建落后意识。他不反对君主专制,甚至承认专职政权有干涉臣民财产的权利。他认为世界上本没有神,宗教不过是人类无知和恐惧的产物,但有提出宗教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王永香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结合霍布斯的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国家学说,本文论述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霍布斯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却最终推 演出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绝对主权者。研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政治哲学精髓。 关键词:霍布斯人性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作者简介:王永香(1985—),女,汉族,重庆人,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李景平(1958—),男,汉族,陕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基金项目:(11B22055)政治 思政探讨在欧洲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本文详细梳理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通过研究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虽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也有可取之处。 一、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 对于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霍布斯认为这源于人们对“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渴求建立一种和平安全的政治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中存在两种最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人类在本性上总是欲求对自己有利的,逃避对自己有害的。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发展”[1]。因此,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即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都是相同的,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生命的自由”[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追逐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大致相等,人们也希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获得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权势,而物质产品相对匮乏,每个人在自由追逐权势时必然和他人发生冲突,自我保存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发制人,这样每个人都卷入了对权势的争斗之中,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3]“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4]通过社会契约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二、社会契约的缔结 由于人类具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会理性地要求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由此理性地形成了某些一般原则,“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的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5]这种自然法的第一法则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办法来保卫自己。第二法则,即每个人都应放弃自然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要求,且当每个人要求他人满足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也必须满足他人提出的同等要求。 缔结契约的人们让渡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所谓的契约的缔结,并且“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6]人们应力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引出第三法则:遵守和履行所订立契约。“这种契约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在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7]然而霍布斯认为“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8]他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公共权力来震慑所有人,才能使人们平等履行契约。 “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之前,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9]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0] 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后所保留的就是与自我保存、生命安全相关的基本权利,“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11]除此之外,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在公共权力所代表的统一人格控制下履行责任和义务。而代表着人们统一人格的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也就成了他们统一人格的代理人。当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人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让渡出权利并交付给某个人或某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形成某种统一的人格,公共权威得以确立,从而可以使人们成功摆脱自然状态,这些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了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12]。霍布斯将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国家、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 [13]主权者没有与臣民缔约,不受契约约束。同时,臣民不能反对主权者。“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契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另一个人。”[14]因而契约一旦形成,国家一旦形成,臣民就应当完全服从主权者,主权者在行使臣民赋予其权力时就拥有了绝对自由。霍布斯不仅给予主权者使用权力的绝对自由,也赋予其绝对权力,“也就是说他(它)拥有主权或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只受国家力量限制,而不受别的东西限制。”[15] 三、对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分析(一)人性论基础 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源于其关于人性及由此而推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霍布斯的学说里,至少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等的基础上设定了国家的本性和机体。”[16]因而人性论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许这种人性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性前提是毫无历史根据的,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17]但是,这种假设性前提的历史真实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逻辑和价值。对此,斯特劳斯指出“霍布斯不是在描绘一个真实的历史,而是在把握一个典型的历史”,从一种不完美的状态出发,从人的本性,由人自身的能力自然地推出社会是人类运动的必然结果,人类有能力创造和控制这个社会。[18] 霍布斯的人性论表现出强烈个人主义色彩,他指出人在单纯 21--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doc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主张又分为自然哲学、偶性哲学,自然哲学其意思就是霍布斯指出就是某个东西,是由于它的广袤,所以把它叫做物体,它的存在并不是依赖我们的思想而生存,所以说这个物体它是独立存在的。 霍布斯的物体的解说充分的突出了数学和力学的发展成效,霍布斯完全的呈现机械唯物主义。偶性哲学,霍布斯提出偶性就是存在物体是不被看到的物体,它的存在于某个物体中,不能因为你的看不到就说他不存在。霍布斯通过用机械的方式把人的存在,也看作是自然的物体,人不过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但是人也得遵从自身的生存规律。 政治思想的主张就是霍布斯主要提倡的是国家要订立的制度,霍布斯通过他的假设自然状态的情况进行过的分析,从而引出的人们想要和谐的生活就要走出自然生存的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他主要张契约论,就是说人要促成国家的主要因素就是,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想人人相互平等,就要签订合约,并推选出主宰者来掌控,从而形成国家。但前提是主宰者也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人每个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所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主要的意思是霍布斯讲述生存之道,让人能够产生的仁爱之心。 英国霍布斯的著作介绍 霍布斯全名托马斯霍布斯生于一五八八年死于一六七九年,英国人,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论人》、《贝希莫特》等多部著作。 《利维坦》这本书简述了霍布斯的思想主张,阐述了国学,国家就是指伟大的利维坦是人造的人,主权是他的灵魂,关节是由官员组成,其神经是奖罚的体现,它所要获利的是拥有的财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 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式的研究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 式的研究 人们期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期望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为了设计一个良好地社会,人们经常就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如何行使公共权力等问题开展学术讨论,而其中国家模式一直是诸多政治学家们研究的焦点,下面我就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五位伟大的政治学家对于国家模式的探讨进行一个简要的描述与分析。 一、柏拉图 首先,关于国家的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其次,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描述的阶级构成是等级森严的。柏拉图认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各阶级是不可逾越的,在城邦中各类人各守其位、各谋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义,否则将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国家统治方面,柏拉图认为智慧在治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成为多余。哲学王可以根据智慧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判处一切法律案件。柏拉图认为法律会妨碍到政治家智慧的应用,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为一般固有的缺陷而设立,而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因此,哲学家的统治就是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同时在国家的阶级构成方面,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的国家形象。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目的,使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振兴希腊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种中性的原则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造。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在以自然原则为立国准则所建立的理想国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制和以神喻为特色的绝对的社会分工,整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体现出至高的善德,较之于柏拉图的那整齐划一、单调刻板的国家形象,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国家模式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学的“多元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三、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浅议霍布斯的刑罚思想 - Core

二、关于罪刑法定 他认为,罪恶与法律相联系,没有市民法的地方就没有罪行, 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没有市民法,人们便无处控诉,只 能依靠自然法来判断是非,只有罪恶与非罪恶之分。同样,国家 的产生不仅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可能,而且拥有的权力也为制裁 犯罪提供了可能。“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 成为罪行。” 接着他又推论“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 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 罚而是敌视行为……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 而是敌视行为。”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谈到:“在没有规定制裁的地 方,或者是没有通过书面来规定,或者是没有通过某个人因为犯 法而受罚的前例来规定,那就意味着,制裁是任意的,即取决于立 法者即主权者的意志决定。因为任何可以违背它而不受制裁的 法律都是无用的”。 。他认为,就相同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 动机不同,犯罪的恶性也就不同。比如,出于恃权、恃富而犯下的 罪就比偷偷摸摸犯罪的恶性更大一些。因为前者藐视一切法律, 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针对同样的行为,受害人多的比受害人 少的恶性大,利用公权力实施的犯罪比一般犯罪恶性更大。对于 私人的犯罪行为,则可以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恶性大小。 霍布斯对刑罚的目的并没有专门的论述,在对罪行根源的探 讨中,表达了一些对刑罚的观点。他认为,无知可能会导致罪行。 如果法律已经公布,而且能够被人们凭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了解 到,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刑罚不应成为豁免理由。“在所有的国 家中,惩罚乃是众所周知的破坏法律的后果”。 在他看来,惩罚犯罪,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人 再犯罪和其他人犯罪,是双边预防主义。 四、结语 霍布斯的确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虽然不是一位专门的刑 法学家,但是基于对自然状态和政治的研究,他也提出了许多涉 及到刑法学知识的观点,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进程中是有一 定的积极意义,这些刑法思想也可以被看做是近代刑法理论的起 源之一。 注释: [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郑云香.霍布斯 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影响——以刑法基本原则为视角.绥化学院学报.2006(4). 作者简介:刘润兴,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摘要] 17世纪中期的欧洲大陆动荡不堪,1649年1月30日,英国的内战将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 建立在等级体制之上并历时数百年的君主统治戏剧性中断。这一历史背景,使霍布斯进行了他那非同寻常的探寻,开始了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霍布斯希望以从17世纪的新科学精神中获得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通过诉诸明确的定义和科学的方法,证明传统形而上学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并使一切论题回到物质和运动中来,将物质的运动确立为基本事实,不仅用它来解释自然,而且还用它来解释心灵和社会。 [关键词] 霍布斯政治哲学科学主义机械论理性 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特点 17世纪中叶,霍布斯力作《利维坦》问世欧洲,该书是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也因此,恩格斯称霍布斯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1] 霍布斯将机械观和政治哲学两类概念结合在一起,在他的著作中,霍布斯寓意的是运用理论科学家的研究方法,即在若干公式和定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符合自然法则的结果。此外,通过将自然科学规律渗透其中,也使霍布斯的神学主义上产生质疑,反对如笛卡尔那样,从我们拥有一个关于“完善者”(上帝) 的观念的事实出发,得出“完善者”(上帝) 存在的结论。[2]在自然哲学领域内,霍布斯从感觉主义认识论出发去看待“上帝及其存在”的问题。在“第五个反驳”中,霍布斯直接提出,“天使和上帝只不过是我们对一些看不见的非物质性的东西的存在性的纯粹的相信。”[3] 因而《利维坦》一书有着政治理论史上坐标的历史价值,它不仅阐析了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契约关系,还对目前发生在现代物理学前沿领域的革命性发展做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预言,更重要的是它的研究方式打破以为单纯的哲学思维,将自然科学的理性思考与分析融入其中,借助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建立起其政治哲学体系。 二、霍布斯机械论哲学产生之前的主流哲学观 所谓机械论哲学,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人就是木偶其拉线受着世界上种种力量的控制。人的思想过程,即机械的推导过程:“每个人对自己进行反省时,要考虑当他在思考、构思、推理、希望和害怕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和他是根据什么而这样做的;从而他就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知道别人的思想感情。”[4]这样的理论,如同将人的思维比作机械运动的钟表。 在机械观哲学之前,主要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想政治主义。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政治思想是以伦理学和理性为基础的,尤其是以他的理念论为基础,其意义深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 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 “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共和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XX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摘要:布丹、霍布斯、卢梭等人的主权理论只承认单一的最高权力,一个没有限制边界的主权权威,这在事实上构成对所谓臣民或公民的绝对统治权威,它本质上是专制主义。复合XX制对于权威的设计体现了一种分立、制约权威状态,摧毁了主权单一、无上的神话,使得自由和社会基本正义可以获得政治、法律上的最大的保障。 关键词:主权;复合XX制;权利;代议制 一、霍布斯式的主权理论 (一)他们都将主权者和政府形式分别开来,将主权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如布丹将主权视为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分开来的基本标志,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特征,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霍布斯则从契约论出发,以维护公XX平和保障个人安全为目的规定了主权和主权者,他说:“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XX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他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2]”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主权者。 (二)他们都认为主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威 认为主权作为一个最高的权威是不可分割的,在于主权的分割会使主权陷入自相矛盾的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这种分割是‘国分则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实现发生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为敌对阵容的情形”。卢梭则从公意作为人XX权的灵魂出发,认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认为把主权分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分为内政与外交权等做法,是“把主权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3]。 (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这主要是人XX权者卢梭的观点,卢梭认为,“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他反对英国的议会政治,这样就构成了对代议制的拒斥。但是,他们无疑忽视权威本身侵害性的特点,“绝对的权威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样一种权力内在自我腐化的规律,并不会因为主权如何形成(契约或强力)、主权者为谁(君主或人民)这样的问题消解的。相反,在这种权威构建中,对主权的统一性、主权的不可代表性的强调无疑化解了主权者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消解了处于主权 者和公民(或臣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进一步的增强了主权权威对社会绝对统治,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处于一个无法抵御或寻求庇护的危险境地。在权力的本质上来讲,这种霍布斯式的主权形态仍然是一种专制。 二、复合XX制中的主权状况 美国建国初所依赖的(汉密尔顿称之为复合XX国)思路,本身没有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读《利维坦》后有感 霍布斯思想之深奥,利维坦哲学思路之严谨,并不是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和深刻理解的。有些语句我读了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去感受这位哲学先贤的思想。 我读《利维坦》,是在对霍布斯生平有些许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品读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是英国思想之大贤。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有《论物体》、《利维坦》、《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经典著述。霍布斯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这一正确的思想在对他的学术研究给予积极的引导的同时,也给他的政治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他曾为了躲避政治迫害在欧洲大陆流亡了十一年之久,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保王党失势后,才返回英国。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才终于能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利维坦》是他流亡法国期间写成的,但直到回到英国后才得以在伦敦公开出版。这是他第一次公开在英国发表的著作,一般人得知霍布斯的大名就是通过这本书的。 我对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解,是在《利维坦》的引导下慢慢形成的。而在读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哲学政治学知识,也使我具备了辩证地看待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哲学思想。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阐述国家的起源和社会契约思想。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抨击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简单地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虽然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但毕竟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且克服了培根物质观的朴素性,应该说是相当先进的。霍布斯还指出了物质广延性的特这,并由此推出神学的虚假性。这些都是《利维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是其反对君权神授、解释国家起源的哲学基础。 从第二部分开始,便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了。但是其政治学思想需从伦理思想推出。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浅谈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当代世界发生的深刻变革,世界史学也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作为后马克思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二战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其生长繁荣的气候和土壤,于是在西欧北美地区呈不断上升的发展态势。以霍布斯鲍姆和汤普森等人为代表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派,是20世纪国际史学中重要的一个史学派别。而其所提出的?自下而上?的历史观不仅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巨大成就,也是对世界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大贡献。本文将以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鲍姆着手,浅谈?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关键词;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历史研究 一霍布斯鲍姆与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 在20世纪,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获得了不断地发展。这一方面归之于马克思在英国所奠定的学术传统,另一方面则归之于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自身的努力。他们从20-30年代开始,就组成了最早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团体,二战后,他们的力量又有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个足可以与法国年鉴派、美国社会科学史学派相鼎立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流派。霍布斯鲍姆就是以研究新社会史而著称。 突出的一点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明确地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史学信念,注重研究下层人民的历史,这与西方传统史学中历来把政治事件与?精英人物?的历史作为历史过程的主体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们重视劳动者群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因而十分留意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及思想感情,并认为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考察与解释历史。这正如凯伊所言?一般说来,自下而上的历史学表示了一种选择,即它的关注力淡出精英阶层或统治阶级,而聚焦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活动和他们的经历。?【1】在这些为英国历史学家注目的普通人群中,不仅有构成工业国家最庞大群体的工人阶级,而且有社会最底层的群众,如佣奴、流浪汉、乞丐、盗匪等,以期全面地反映历史发展的面貌。由此,它反映了当代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史学思想上的一种新的研究取向。 二何谓?自下而上?历史观?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下而上?的史学与?自上而下?的史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历史研究的出发点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或许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种分界线。 在当今国际史坛上,注重研究社会下层历史并非马克思主义史学一家。因为自本世纪初兰克学派衰落后,越来越多的史学家抛弃了以研究社会上层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把注意力转向?隐藏在冰山顶尖之下?的社会底层历史。但是,资产阶级史学家往往只是孤立地研究社会下层,仅把下层民众当作一种被动、消极、沉默的力量,而不是作为一种促进上层社会变化、推动整个历史前进的积极力量加以描述,结果至多写出了?下层的历史?,而写不出?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因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分析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本文将通过对三位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进行简单比较,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近代启蒙主义思想家都将一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英国的霍布斯也不例外。可以说,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黄金时代,他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如同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一样,人也因其自然本性而独立存在。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法规则。具体到人的本性上,就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根据第一条规律,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一开始处于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 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 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即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权利。 卢梭 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由于个人独立生活非常艰难,生存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