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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内蒙道路交通法规

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内蒙道路交通法规
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内蒙道路交通法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下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

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

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第五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第六十二条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条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第六十四条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

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执勤执法任务和目标,以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执法效果、执法纪律、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接处警等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交通警察个人执法档案,并与交通警察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年度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十八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通警察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公安法制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六条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5、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6、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附件2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3

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

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

附件4

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二、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四、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附件5

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二、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三、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四、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核对、询问,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五、对于有被盗抢嫌疑的,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六、发现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纠正。

七、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驾驶证嫌疑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依法扣留车辆。

八、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满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九、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所持驾驶证有伪造或者变造嫌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驾驶证作为证据扣押。

十、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无效,同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附件6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一、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

二、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三、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四、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公安部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公安部公通字[1996]8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

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

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

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

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

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第四条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

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

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第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

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

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

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

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

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

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

%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

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

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

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

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

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

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

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

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

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

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

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车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

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

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

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

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

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第十五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

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

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

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

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

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

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

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

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中国敖汉网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5日11:26:10 (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农牧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的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农牧业机械驾驶人的考核、发证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线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五)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

(六)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机动车号牌应当使用专用固封装置,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

(二)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文字、图案;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尾部和侧面粘贴、悬挂能够显示车辆轮廓及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者灯具,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四)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货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九条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型号或者同功率、同排量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只能更换同型号的。

第十条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改装厂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核定的载客人数、监督电话等,并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行驶速度的百分之八十。每名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

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五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车辆登记、使用、检验、维修制度,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及时消除车辆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从自治区口岸临时入境的外

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我国规定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告知义务由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10日内,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区道路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十八条道路管理部门以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安全需要,设置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设置公路限制性标志、标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城市道路设置限速等限制性标志、标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负责实施。

交通信号设置应当规范、合理、清晰。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应当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同步设计、安装、使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维护,保证使用正常。

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限制性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在实施15日前向社会公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减速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在道路的前方提前警示。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公交车站点的设置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中型公共设施以及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在道路上从

事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妨碍通行的活动。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普通道路上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右方道路的来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相对方向同时被放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同向直行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

(二)左转弯的车辆让相对方向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20公里,普通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城市道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单位、居民区内,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停靠;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机动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条公交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按顺行方向依次停车;有港湾式停靠站的,进入港湾式停靠站停车上下乘客;无港湾式停靠站的,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边缘停车上下乘客;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不得从事公路旅客运输。

第四十一条在道路上使用普通车辆牵引故障机动车,只能牵引一辆车,被牵引车辆不得拖带挂车,并且应当有驾驶人操作。

第四十二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主动避让,不得穿插、阻挡。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及乘车人应当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第四十四条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行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行驶。

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另行书面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协议。

保险公司可以查看、提取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照片,或者要求当事人出示自行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第四十六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双方车辆损失,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无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就近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保留现场等候处理。

第四十八条宠物、牲畜在道路上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报案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电子监控记录的车辆信息、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记录、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

料。有

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第五十一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

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妨碍通行的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使用设立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车辆。

第五十六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上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

(四)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设有乘降站点的道路上,驾驶客运机动车在乘降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驾驶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六)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八)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在同车道行驶中,违反规定不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的;

(三)违反机动车载物或者载人规定的;

(四)机动车行经积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八)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人或者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十)驾驶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设备的机动车的;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时间、路线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单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五)营运客车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

车、警车或者穿插、阻挡的;

(八)学习驾驶人违反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九)学习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乘坐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教练车的;

(十)机动车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一)违反规定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会车、让行、掉头、倒车、变更车道、使用灯光的;

(六)违反铁路道口、渡口通行规定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九)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突然变更车道、急停、急转弯,妨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超限物品违反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三)故意遮挡、污损、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或者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粘贴、安装车身反光标识或者灯具的;

(十五)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六)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拥堵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三)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六)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七)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没有正确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第六十三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五)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七)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处1000元罚款;

(二)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处1500元罚款;

(三)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

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额定乘员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八条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缴的车辆的;

(五)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六)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九)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

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规范标准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已有.人查看过本文标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发布时间:2014-12-10100%好评.人参与打分0人评论 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A)通过后,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发布的。 A常委会B全体会C法工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A)由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A4月28日B4月29日C4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共有(B)章(B)条。 A9/130B8/124C7/1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有(A)章(A)条。 A8/115B9/130C10/130 5.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B)、安全、畅通。 A便捷B有序C经济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A)发展相适应。 A社会B时代C建设 7.机关、部队、(B)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商业B企业事业C农业 8.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B)通行。 A小货车B拖拉机C大货车 9.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C)公里。 A100公里B110公里C120公里 10.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A)。 A行驶证B登记证C检验合格证 11.《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B)罚款。 A一倍B二倍C三倍 12.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C)。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制度B机构C基金 1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B)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A证件B机件C文件 14.机动车遇有停止信号,应停在(A)。 A停止线以外B道路右侧B路口右侧 15.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B)。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A有效期B审验期C保护期 16.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C)年。 A4B5C6 17.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A)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A交通标线B交通宣传C交通规划 18.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 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A)。 A警示B禁止C准许 1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A)标准。 A国家B国际C行业 20.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C)标志。 A其它B专用C辅助 21.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颜色为(A),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A兰底白图案B兰底黄图案C黄底白图案 22.警告标志是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颜色为黄底、黑边、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以来,交警支队按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的要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组建了基层法制队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加大了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力度,一些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民警的严格执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问题基本杜绝,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执勤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纯以处罚为目的,缺乏对交通违法人说服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愿接受处罚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不是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给当事人承诺从轻处罚,欺骗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接受处罚时意见很大,执法效果差。 2、不该处罚的处罚。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到处反映,如违法停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我们有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停车的不论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在现场,拒不拒绝立即驶离都进行处罚。 3、执法中存在“说不过”的现象。公安部岗位练兵提出要解决打不过、说不过、追不上的问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我们有些交通民

警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薄弱,属于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怎样处罚,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的,而没能解释清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上访。 4、不按法律规定处罚。一是处罚不到位,只注重经济处罚,不注重技术处理,该记分的不记分,该暂扣的不暂扣;二是不按法律规定限内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此仅处50元罚款;三是超出法律规定乱处罚,如对农用三轮车按未系安全带或未喷涂放大号进行处罚等。 5、文书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反映民警的执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执法导向和执法效果,不重视文书制作,文书制作不规范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凭证(通知书)无当事人签名。二是有些民警文字书写水平差,字体潦草、错字、白字多。三是强制措施凭证开具不规范,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违法行为一栏只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不填写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看了莫名其眇。四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填写不一致。 6、不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固定证据。一是该取证的不取证,如无证驾驶的,车上拉有几人,只问司机材料,其它乘车人材料不问;二是取证不全面问话材料中该问的不问,如无证驾驶只问车上拉几个人,而不问是不是营运等其它情况;三是该固定的证据不固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常要以酒精检测仪有酒精反映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的结果有异议,还应提取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而我们实际执法中一些民警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饮一瓶啤酒等字样,不进行测试更不进行检验,即对当事人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四是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常言道:“警民关系即为鱼水关系”,此话说得言简意赅,表面意思不难让人理解,其实含义深重。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随之也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执法为民,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便显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交警实际工作,结合“执法为民”,浅析个人看法。 一、交通管理现状以其警民引发矛盾的根源。 结合城区分析,交警每天除了承担城区各岗区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城区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引发矛盾。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个民警执法水平的好与坏是影响纠正驾驶人违法行

为的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个别民警仍然出现执法不规范、执法态度不文明、办人情案等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产生反感心里,因此严重影响了交警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何改变群众的想法,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解释的过程中驾驶人不予配合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其反感心里。对待态度蛮横的驾驶人,不予其发生冲突。对群众不容易接受的执法方式,彻底改变,从内心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 、强化自身学习,转变执法思想。结合当前大队开展的“每日一题”学习活动,严格按照大队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民警要严格落实大队的学习计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比、学、赶、帮、超”,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把工作和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利用所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实现执法为民,就要端正思想,纠正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办人情案的思想。利用业务时间做好宣传

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

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 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一:生命无价,安全为先。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生命健康安全,我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1、骑车靠右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嬉戏打闹,不闯红灯,过斑马线注意过往车辆,过街时走人行横道,不翻越道路隔离护栏,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自身安全。 2、不乘坐无牌、无证、无营运资格的各种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辆。 3、乘车不抢座,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承诺,若违规愿接受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二:我们生活在一个喧嚣繁华的城镇里,我们每天都要在行人、车辆拥挤的街道上行走,公司门口正在分半扩建维修,拥挤的车辆在我们眼前来来往往。因为上班赶时间不遵守交通法规或存有麻痹和侥幸心理,我们看到了血的事实,经受了血的教训。多少惨痛的教训和血的代价让我们深深地体悟到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遵守交通法规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遵守交通法规,平安才会伴我们一生,只有文明

交通,事故才会与我们无缘。为了珍惜和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一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我们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定,文明交通,各行其道,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二、行路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过马路走斑马线,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三、乘车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准乘坐货车、农用车、无牌无证以及非客运车辆。乘坐公交车时需在站台等候,不得追车或强行拦车。 四、骑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等非机动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骑车时不戴耳塞听歌,不双手离车,不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不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进出公司大门时要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未戴头盔或无驾驶证不驾驶摩托车,不违规带人,不驾驶“三无”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辆时,不酒后或服用药物后驾驶,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不无证驾车、不闯红灯不飚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定。 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行安全路,做文明人, 以上承诺我坚决遵守,若有违反后果自负。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三:本人姓名xxx,就读xxx班。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

1.将转向灯开关向上拉,右转向的亮,向下拉,左转向灯亮。上右下左 2.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3.规定,对驾驶拼接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处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遮挡牌号记12分,非轻微 5.记分周期为一年,实习期为一年 6.累计记分为12分时,要求重新学习 7.抢黄灯是记6分 8.乡道是没有中间线的,限速是40公里/小时,可在路中间行驶 9.超车只能从左侧超车 10.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扶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灯示意。 11.有下列行为的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超过规定时速50%)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一,看有无中线。有中线,50或70;无中线30或40。 二,看周围环境。路两边全是树木,选高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人少开得快);路两边有楼房或者行人,选低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有人开的慢)。 1、中线+树木——70 2、中线+楼或人——50 3、无线+树木——40 4、无线+楼或人——30 1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三项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公安交警围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采取人性化的措施服从经济建设、服务群众利益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新时期下交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更加严峻,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执勤执法成为交警队伍的一个重要课题。众所周知,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交警是公安机关的窗口警种,交警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执法行为的人性化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 笔者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在规范执勤执法意识和理念上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结合本职工作,现就如何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初浅地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执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纠正违法尺度不一,执法不严格。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过岗的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交通参与人实施

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二是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注意时间、地点、场合而造成或顾此失彼、或得不偿失,警民对立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造成执勤民警与违法者矛盾加剧;三是受人情关系影响,面对交通违法当事人找到关系或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关系户等网开一面,既使被其它交警查扣,也会出面说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人为造成不能公正执法。 2、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由于基层执勤民警工作任务繁重,学习锻炼的机会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执法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鲁的现象,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不讲究方式方法,凭态度处罚违法者,有的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存在事先不敬礼,事后不告知的现象,有的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举止不端正、着装不整等,势必损害交通民警形象,造成群众反感,还有的民警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上,纠正交通违法在执法程序上、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认识,对于交通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说服力不强,影响了队伍的执法形象。 3、路面执法存在随意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肃。一是如在路面执法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违法在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主题法制教育教案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主题法制教育教案 一、活动背景 生命弥足珍贵,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随着我区大城市建设的推进,四横五纵的城市交通格局日臻完善。但是,在繁忙交通的背后,却时常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让人担忧。因此在大力进行平安江津建设的同时,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可或缺。 二、活动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和安全文明意识,使学生知道各种交通信号、标志和志线的作用;知道有关的交通法规;懂得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教育学生关爱生命,拒绝违章,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打造平安校园。 三、活动过程 主题教育活动以一个月的时间、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对初、高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我校按照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的时间安排,把法制教育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结合起来,在全校开展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 (一)召开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动员会 利用早晨国旗下讲话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动员,要求全体教师和学生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

安全知识与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努力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知识讲座 请几江派出所的民警同志来校对学生进行2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学生进一步懂得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在思想上观念上引起高度重视,晓之以理,付之实践。 (三)认真上好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课 各班结合《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卡片(每生1张),充分利用晨间活动课、班队活动等时间对学生认真进行宣传教育,有些知识要背熟,学以致用。组织学生进行交通手势指挥操训练,通过练习交通手势指挥操,加深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四)出好一期交通安全知识黑板报和进行1——2次广播宣传教育并开展安全教育图片宣传展览活动。 学校会同公安部门在校园内设立交通安全栏(橱窗),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制常识及相关信息,要求图文并茂、具有针对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道路交通相关法律

《公路法》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源自: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 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

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 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对于职责外的紧急求助,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试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1道路交通安全法(56道题) 1.1.1选择题:(28题) 1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属于 。 A.违章行为 B.违法行为 C. 过失行为 D. 过错行为 答案:B 2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 A.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B.到公安机关备案 C.直接上路行驶 D.在车窗上张贴合格证 答案:A 3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A.允许临时 B.不得 C.经维修后可以 D.缴管理费后可以 答案:B 4 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部门只有。 A.运输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工商部门 D.税务部门 答案:B 5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 A.只需携带驾驶证 B只需携带行驶证 C.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放置强制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D.应携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答案:C 6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的原则。 A.右侧通行 B.左侧通行 C.内侧通行 D.中间通行 答案: A 7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 A.在道路两边通行 B.在道路中间通行 C.实行分道通行 D.可随意通行 答案:B 8 机动车遇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和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当按照通行。 A.道路标志 B.交通信号灯的指挥 C.交通警察的指挥 D.道路标线 答案:C 9 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____。 A.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B.允许超过标明最高时速的10%

C.可以超过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 D.必须按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 答案:A 10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 A.迅速通过 B.减速慢行 C.适当加速 D.保持行驶速度 答案:B 11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 A.借道超车 B.依次交替通行 C.加速通过 D.抢道行驶 答案:B 12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应。 A.按原来车速行驶 B.减速或停车观察 C.加速尽快通过 D.紧随前车行驶 答案:B 13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 A.停车让行 B.绕行通过 C.持续鸣喇叭通过 D.提前加速通过 答案:A 14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 A.鸣喇叭,让行人快走 B.加速行驶 C.减速或停车避让 D.绕行通过 答案:C 15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 A.抓紧排除故障 B.向过往车辆求救 C.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D.与维修厂联系 答案:C 16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 A.可加速穿行 B.可谨慎超越 C.视情让行 D.应当让行 答案:D 17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 A.应当加速超越 B.应当注意避让 C.应当连续鸣号 D.应各抢其道 答案:B 18 高速公路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A.90公里 B.100公里 C.120公里 D.130公里 答案:C 19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车上人员应当 A.在车内不得下车 B.到车后帮助指挥其他车辆让行 C.迅速离开车辆并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 D.帮助将车推到路边 答案:C 20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并迅速报告执 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编号:SM-ZD-73635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 护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常言道:“警民关系即为鱼水关系”,此话说得言简意赅,表面意思不难让人理解,其实含义深重。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随之也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执法为民,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便显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交警实际工作,结合“执法为民”,浅析个人看法。 一、交通管理现状以其警民 引发矛盾的根源。 结合城区分析,交警每天除了承担城区各岗区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城区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引发矛盾。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个民警执法水平的好与坏是影响纠正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个别民警仍然出现执法不规范、执法态度不文明、办人 1 / 12

情案等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产生反感心里,因此严重影响了交警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何改变群众的想法,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解释的过程中驾驶人不予配合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其反感心里。对待态度蛮横的驾驶人,不予其发生冲突。对群众不容易接受的执法方式,彻底改变,从内心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强化自身学习,转变执法思想。结合当前大队开展的“每日一题”学习活动,严格按照大队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民警要严格落实大队的学习计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比、学、赶、帮、超”,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把工作和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利用所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实现执法为民,就要端正思想,纠正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办人情案的思想。利用业务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对亲戚朋友,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重新认识到遵章守法对每个公民的重要性,从而也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意识,使执法思想实现质的改变。 (三)、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行人、非机动车篇 1、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机动车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走人行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灯的指示通行。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 4、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5、机动车行驶时,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摩托车乘车人应戴头盔。 二、事故处理篇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司机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报警。

3、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医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交纳而拖延。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a、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c、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处罚篇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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