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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会计网讯今年以来,我国市场需求总体偏弱,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筑牢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基础,在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一些列文件,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具体提出“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四个方面10条措施,全面打通“第一公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部署,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落实。今年上半年,全国有239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额达到了86.54亿元。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11日上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今年2015年3月,我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要求,税务系统正

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不折不扣地抓紧落实。这对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对税收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督查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自己包含在内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介绍中提到了小微企业,也提到了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与其他部门的规定或者我们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

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问:我是一名建筑企业会计,由于我们项目的不固定性,纳税年度内有业务时从业人数会超过100人以上,无业务时只有管理人员几个人,请问像我们这种建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和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优惠幅度和计算方法不同。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种政策比较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幅度更大。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

从2010年开始,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最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逐步调整到了6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从中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问:我公司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利润分别是5万元、7万元、9万元。由于第三季度申报时99号文还没有生效,我们实现累计利润21万元只能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第四季度利润预计在9万元以内。请问:对按照99号文和61号公告公式计算第1-3季度折算利润对应的减免额与我公司1-3季度实际享受的减免额的差异调整应在第4季度预缴时申报调整?还是在汇算清缴时再一并考虑?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

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99号文件未生效,继续按照原办法申报纳税。待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相关政策衔接已经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进行规定。

问:这一次政策调整将会影响哪些企业,或者说哪些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

答:此次政策的调整将主要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去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每年都需要认证吗?

答:按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管理,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这里备案完全是事后备案。

一方面税务机关完全放权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机关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在填表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集上述相关信息,从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这样,为实现“以表代备”做好了操作层面的准备。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从事黑枸杞种植加工,初步预计1-9月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左右(三季度预计利润8万元左右)。目前企业有员工65人,资产总额760多万元。请问我公司在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0-30万元扩围后的减半征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由于你公司2015年10月1日之前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20万元,而财税【2015】99号未正式实施,因此你公司前三季度不符合减半征收政策规定。2016年1月征期,你公司再根据实际利润实现情况,如果不超过30万元,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问:如果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

答: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问: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

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注意:在10月份征期内,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10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金压力加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我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问:有人这样理解: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的10%,超过20万到30万的分段计算,即前3季度适用20%税率,最后一季度10%,超过30万,25%

具体应怎样把握财税[2015]99号中的“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请明示具体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答: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率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您提出的10月1日后利润的划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发布了政策解读稿,现将其中一个案例发给您,供您参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

×20%]=0.75+1.35=2.1(万元)。

现行的申报表已基本能够满足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调整申报表的相关软件,来解决这一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我局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管理需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大类:查账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方式。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具备核算能力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其它账册不够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利润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

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这一点不同于增值税、营业税对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减免。

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问:如何理解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定义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由于上述情况,在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问:从2015年10月1日起,查账征收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企业预缴时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二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三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四是,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问:减半征收是不是就是指直接按原25%的税率减半成了12.5%的税?

答:不是。这里减半征收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0%以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税负为10%。

问:2015年新成立企业的经营月份数如何计算?

答: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2

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11个月。

又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8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5个月。

问:小微企业职工人数含外雇临时工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职工人数包含外雇临时工。

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指标:人数和资产总额,是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还是具备其一就可以了?再有资产总额指的是净资产?还是包含负债在内的资产?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具备。资产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问:从2015年10月1日起,定率征收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采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以下三种情况均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

二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三是,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问:2016年1月份缴纳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当季利润不超过30万元还是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才能享受减半?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法规定,企业在预缴时都采用累计利润口径。由于新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份预缴时,对于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对其10月1日以前的利润,执行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问: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判断口径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影响。

问: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减免税额?

答: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这次减半征税范围调整到30万元以下后,由于各企业核定情况不尽相同,这次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不是涉及到所有的定额征税企业。税务机关在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将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对于此次需要进一步调减定额范围的部分小微企业,按照程序调整,按照依照原办法征收。

问:小微企业认定是指当年应税所得额在20-30之间的,就认定为小微企业吗?

如果一家公司在2015年应税额在40万,到了2016年应税额降至20万。那么2015年不享受小微优惠。2016年满足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了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除了符合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外,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就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对于您所举的案例,2015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2016年符合的,2016年可以享受。

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

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与税收优惠

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自然人、个体户、小微企业最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然人、个体户、小微企业最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18年到了,那么,自然人、个体户、小微企业在2018年最新免征增值税优 惠政策是什么呢?为此,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专访了全国著名税 务专家贺志东教授,以下是我们为广大网友整理的相关知识(囿于篇幅,此处 仅谈大家最关心的2点): 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案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 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 纳税人)本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20 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 纳多少增值税?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 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餐饮服务不含税 收入为20 000÷(1+3%)=19 417(元)。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有必要了解2018年最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DOC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1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勺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勺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 税。([94]财税字第1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9.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勺,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10.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1.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其减免政策。([94]财税字第1号) 12.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 号) 13.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小微企业存活状况

小企业存活状况 小微企业作为浙江极具活力与发展潜力的微观组织,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面广量大的小微企业是浙商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同时,小微企业发展也面临基础薄弱、质量较低、市场准入障碍、融资困难等诸多挑战,生存能力相对脆弱。本文通过对浙江省2008年和2015年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的对比,研究浙江小微企业的存活状况和发展趋势,以期找到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生命周期短和成长性较弱的症结所在,为浙江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一、小微企业存活状况 2011年6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首次将微型企业作为独立的一个企业类型。根据《规定》划分,2008年浙江小微企业数量为43.4万个,至2015年底,浙江小微企业达到117.2万个,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在总量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小微企业的快速迭代,成立成长与衰落消亡并存。 (一)小微企业数量增长迅速,新生企业数远多于消亡企业数。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浙江省小微企业快速新生,虽然期间伴随着不少企业的快速消亡,但新生企业数远多于消亡企业数。2008年至2013年的五年间,浙江省共净增小微企业37.3万个,总量

达80.7万个,在全国所占的份额在10%以上,企业总量仅次于江苏和广东列全国第三。此后小微企业数量增长进一步加快,到2015年达到117.2万个,两年净增36.6万个,成为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与大中型企业比较,小微企业生存期短,成长性较弱。 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小微企业在初创期融资能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为落后,企业的生存能力较弱,使得不少企业卒于襁褓之中。并且,随着劳动力和土地成本的上升,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缺少发展优势,尤其是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内需、外需增长乏力,“成本高、税费高、融资难、招工难”等问题导致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致使一些小微企业遭受冲击而消亡。2008年末,浙江小微企业总数为43.4万个,至2015年末,这批企业中仍存活数量为26.4万个,即有60.7%的企业得以存活,同期大中型企业存活率为86.5%,比小微企业存活率高25.8个百分点(表1)。 表1 2008年以来浙江省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存活情况对比 通过考察浙江小微企业的成长性发现,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更为困难。2008年至2015年末,存活的26.4万个小微企业中有0.6万个成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单选题 1、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汽车取得收入(含税)51,500元,则甲就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500.00元 B、1,000.00元 C、1,009.80元 D、1,500.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小规模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0÷(1+3%)×2%=1,000元。 2、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闲置的办公用房一套,取得收入(含税)273万元。甲建造该办公用房时共花费160万元,则甲就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13万元 B、7.95万元 C、5.38万元 D、3.29万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273÷(1+5%)×5%=13万元。 3、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8月销售货物2万元,提供服务4万元,销售自建不动产5万元,均为不含税价。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4,300元 B、3,300元 C、2,500元 D、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5%=2,500元。 4、先生将自有住宅出租,2019年1月取得全年租金收入36万元(不含税)。针对该业务,下列说确的是()。 A、先生应于2019年1月缴纳增值税5,400元,2月-12月不再缴纳 B、先生应在2019年每月缴纳增值税1,500元 C、先生应在2019年每月缴纳增值税450元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 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条件和所得税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适用 1、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小微企业调查报告4篇

小微企业调查报告4篇 小微企业调查报告关于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调查报告范文县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关于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调查报告范文推荐根据省工商联开展进万家民企,促跨越发展活动的要求,县工商联于今年*月初,利用半个月时间深入到全县9个乡镇对20家小微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广泛地走访座谈,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摸清了全县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制约因素,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们的建议和对策。 一、我县小微企业发展总体情况和特点 (一)总体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止**年底,远安县共有小微企业xx家,占全部工业企业的x%;小微企业职工人数**人,占全部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完成销售收入xx万元,占全部工业企业的xx%;实现税金占全部工业企业的x%左右。 分行业看,全县xx家小微企业中有:煤炭开采xx家,磷矿开采xx家,铜矿开采x家,煤磷矿开采占小微企业的比重为xx%;磷化工x家,新型建材*家,机械制造x家,塑料制品x家,小水电xx家,农产品加工xx家。 调查情况表明,小微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探索创新、吸纳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衡量县域经济活力的主要标志。

我县小微企业运行状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良好,表现为三个进一步: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调查表明,我县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线基本全部运行,企业用工满员达到90%以上,只有个别企业生产开工不足,有设备闲置现象,没有停工停产和破产倒闭企业,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动荡和全球经济下滑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二)我县小微企业发展特点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县小微企业逐步由小生产走向大生产,从小产业走向大产业,从小市场走向大市场,呈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 1、依托自然资源,配套、服务支柱企业。我县小微企业既参与资源开发,又服务配套支柱企业发展,与大企业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一方面我县小微企业无一不是发挥比较优势、立足丰富的自然资源发展起来的,90%以上的小微企业都是资源型企业。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都是围绕磷化工、新型建材、机械加工、食品医药等四大支柱产业配套发展,成为支柱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配套,在服务支柱产业过程中,实现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比如河口木器厂为盼盼安居门业公司提供木方等配套产品,金祥塑料制品公司为全县食用菌产业提供食用菌袋和为东圣集团生产包装袋,一些小磷肥企业利用大企业富余的中低品位的磷矿石生产复合肥料等等,既延伸了产业链,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完整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山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规范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规范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

2020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20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 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 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 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 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 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 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 “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 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此前年销售额不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现在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 都能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个体户的受惠面进一步扩大。 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码,享受优惠户与优惠额增长明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今年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码,小微企业受惠范围明显扩大。 比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将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 额5000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2017年最新的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小微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全解读(内附案例)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全解读(内附案例)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 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18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18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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