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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关于户主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

4、关于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问题。

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5、关于全迁户、消亡户的承包地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6、关于已报减占地问题。

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7、关于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问题。

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但农户仍在耕种的,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8、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占地问题。

农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有收入的村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按照规定程序民主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9、关于机动地问题。

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

10、关于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1、关于退耕还林(草)的问题。

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登记;对已退耕还林(草)的承包地,因验收不合格的耕地,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

12、关于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问题。

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

13、关于承包地面积确认问题。

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明确到各地块。

14、关于举家外出户承包地登记核实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15、关于原轮换工的承包地问题。

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16、关于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问题。

对因城镇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17、关于自留地(含自留山)问题。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18、关于“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对院外“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原则上予以保留(原来发包方已经收回或另行发包的除外),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证书上注明“自留地”;对院内“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由发包方收回。

19、关于无地农户的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自愿书面申请除外),而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予调整解决,无机动地的允许其排队候地。

20、关于承包期限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开展这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21、关于承包地的共有人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22、关于承包农户签字问题。

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册资料中签字确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23、关于土地等级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面积,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

24、农户承包和耕种不一致地块的登记。

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5、关于“四荒地”的问题。

对新开垦并耕种一年及以上的“四荒地”,且现在仍在耕种利用、变为耕地,承包方依法取得“四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以承包方实际承包的“四荒地”土地地块、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按其他承包方式予以确权登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26、关于外地移民落户耕种土地的问题。

政府性安置外地移民落户的承包土地,所耕种的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的,按实际承包土地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27、关于四至边界问题。

下列情况按现在的四至边界填写,面积按照分数原则填写原承包面积乘以现在的大地块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之比所有之积:在土地流转中,因业主成片租赁多户农户的土地,在经营过程中,业主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因政府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

28、关于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的问题。

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

29、关于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问题。

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村

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未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如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

30、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问题。

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

3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

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占)承包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

32、长江、赤水河流域两岸国有河滩地的问题。

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14582865.html,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卢大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9期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京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长期滞后,登记发证率很低,在京山市新市城区近郊居住的村民,因为看到城市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对土地登记发证才有了一定的认识,登记发证工作还算顺利。在京山远离城镇的村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很难开展,即使是来申请登记的村民也是因为邻里出现纠纷后或是有其它用处了才来申请登记。 关键词:集体土地 ; ;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宗地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勘察,了解土地的利用情况,全面的掌握土地利用信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通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明确国有地和集体土地,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化解矛盾,并能够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土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推动产权明晰,形成分配合理、产权明确、流转顺利的土地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的征迁等工作奠定理想的基础,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前提,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鄉土地统一配置管理,最终实现统筹城乡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的重要任务,很多土地权属是历史性的遗留问题,部分可能已定已结,不同的地区形势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该项工作的热情较低:第二则是土地权属的纠地权属界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于工作进度的影响也较大。土地权属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插花地”的争议,有的“插花地”地处偏远长期无人耕作,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权属纠纷无法解决。解决会导致确权登记程序无法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和谐与稳定,导致隐藏的问题被忽视,影响工作质量。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对策及建议 1.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土地确权引起了农民的热议,网络上也分成了两个派别,有拥护的,还有说不好的。农民大多对土地确权一知半解,光知道好像是好事,可到底好在哪里?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好处一,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好处二,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好处三,贷款方便。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好处四,可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第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解答 (仅供参考) 一、开展登记的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村民整体“农转非”。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村民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村集体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四、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关于户主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 4、关于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问题。 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5、关于全迁户、消亡户的承包地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6、关于已报减占地问题。 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最新版)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X〕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X年基本完成覆盖农为贯彻落实中发〔201X〕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X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发〔201X〕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以

符合发证条件的总宗地数为基数计算应发证率。 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 3.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4.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主要目标 以县为单位,201X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个数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X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丁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丁“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 地还要编号相当丁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是一个依法依规 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 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 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届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及土地权届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 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届资料: 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 2)山林所有权证; 3)土地承包合同; 4)山林纠纷调解书;

5)有关农村土地权届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 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 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届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 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⑵ 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

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法规

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原则上应分别调查登记。 (三)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原县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登记结果仍有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登记发证,同时划定争议区范围,待权属明晰后再根据归属确定其所有权(使用权);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 (六)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情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农经发〔2014〕1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

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问答

汉海招融网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法规问答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上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深受当地农民欢迎。 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产生了很多疑惑。为此,汉海招融网为大家梳理,供广大农民朋友们参考。 一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

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1.61%资金研报]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问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

土地确权新政策.doc

土地确权新政策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下文是我收集的土地确权相关消息,欢迎阅读! 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含义与征地制度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

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20xx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 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 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 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

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

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019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X年的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内容发生了改变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1】 这8种情况宅基地将被回收 1:长期荒废、没有建筑物的宅基地 由于现在粮食作物价格不理想,种地已经不赚钱了,所以,很多农民选择了进城务工,有些已经在城里安家落户,家里破旧的房子坍塌了也没有休整,导致宅基地长期荒废,对于这种宅基地,国家会给予一定补偿进行回收。 2: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政策,所以对于一户多宅的农民,多余的宅基地会强制性进行回收。 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 3:违章占据耕地的住房 近几年农村的“路路通”使得各个村庄都修了水泥路,导致很多住户不愿意再在胡同里居住,有条件的都在田间地头靠近水泥路的地方盖上了新房,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 4:取得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的宅基地

宅基地原则上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财产,个人只有使用权,对于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居民,无权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 5:政府征用土地 对于政府因为修建公用设施而需要占用个人宅基地,经双方友好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政府有权收回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6: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 这种宅基地由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五保户去世后,由村集体收回,待重新规划时,重新分配使用权。 7: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 每个地方对每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都有着一定的标准,对于超出当地规定的使用面积,即使有建筑物,在对建筑物进行合理赔偿的基础上,国家有权对超出的面积进行回收。 8:违法购买的宅基地 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不得进行买卖,即使拥有合法的手续,也不得出售宅基地。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交易的宅基地,有权进行回收。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

农村土地确权及土地流转新政策分析.pdf

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要想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首先就需要确定土地产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吉林省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中可以看出,在土地确权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制定有效的土地流转新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其含义是在保留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通过开展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对于促进农业良好发展、加快农村各项事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中遇到的问题 1.1财政压力较大。土地确权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工作经费,经测算之后,每亩土地所需要的土地确权经费大约为3 2.47元。吉林省本身就是农业大省,现有耕地面积55 3.78万公顷,这就造成了较大的财政压力,部分地区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阻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正常开展。1.2缺乏先进的技术支撑。当前全省主要有两种实地测量方法,在这两种测量方法中,分别是农经部门和技术公司占据主导。从实地测量结果来看,由农经公司主导的实地测量工作,专业技术缺乏,处理难度较大;由技术公司主导的实地测量工作,技术公司撤出后,出现矛盾纠纷时需要由农经部门来处理,同样存在技术难题。1.3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前全省范围内存在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连片集中土地在重新确定土地边界、面积时,难度较大,容易出现权属争议。第二种是在土地承包时期,部分农民瞒报耕地面积,导致实际土地面积比登记的土地面积较多。第三种是机动地、册外地分配不够科学。第四种为未分到土地、新增人口要地的农民,争取土地确权机会。1.4土体边界模糊、用途转变。部分土地在使用过程,出现边界模糊现象,无法准确确定土地界限,导致土地面积测量不够准确。部分农民将土地用以他用,开展修建厂房、植树造林等活动。1.5承包关系变更所带来的问题。在开展土地确权作业时,承包关系的变更也会造成很多问题。承包关系变更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承包方户口迁移、死亡、下落不明,土地承包主体发生变化;二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要求合并、单立承包合同;三是为方便耕作地邻私自串地、换地的;四是承包户于承包期内一次性流转土地的。 2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序。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时,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序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农民在转让土体使用产权时,没有签订有效合同,仅仅是口头方式进行协商,土地流转行为比较随意。同时,一些用户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内容不够全面和规范,部分合同不存在法律效益,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无法提供法律依据。并且,部分地区的农民对土地流转工作支持力度不足,工作成效不够理想。除此之外,还存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在农民不是自愿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2.2土地流转中介和维权机构较少。土地流转中介和维权机构,能够降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对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并且还保证了经营承包权登记的法律效益。但是,从现阶段全省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来看,土地流转中介和维权机构建设力度不足,机构数量比较少,这就加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难度,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2.3土地流转信息传播路径较少。土地流转信息传播路径较少,造成农村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受让方往往要求地块相对集中、面积足够大,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往往面积少、地块小,往往出现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土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是组内或亲朋之间,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3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3.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耕种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将面临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想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的支持力度和参与力度。首先,应该完善低保制度,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其次,应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老龄化严重现象。然后,应该完善农村医保制度,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保障。最后,还应该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3.2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管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对于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政府应该完善土地流转标准及规范,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了解开展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同时,应该对农村土地法律法规漏洞加以完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畴,并加强土地流转中介和维权机构建设,保证土地流转更加规范进行,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降低土地流转风险。3.3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组织和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社,对于保证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应该根据土壤特点以及农作物特性,科学划分土地流转区域,确保四荒地规划利用的合理化及科学化,为提高农作物产量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土地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优化产业结构,采取抓包、转让、租赁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扩大土地流转规模。 4结束语 土地流转工作关乎民之根本和国之根本,必须在国家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支持下,积极、科学、有序的开展土

土地确权法律政策概述(一)

土地确权法律政策概述(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土地确权是一项______。 A.法律行为 B.政府行为 C.土地管理行为 D.担保行为 答案:B 2. 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正确的是______。 A.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市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B.个人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C.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D.个人所有的土地,不经市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答案:C 3. 权利人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的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______。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有限制的处分权

答案:D 4.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范围,不属于范围内的是______。 A.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B.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C.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答案:A 5. 在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对具体内容的叙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要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 C.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D.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答案:A 6.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正确的是______。 A.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办法征用之 B.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转让 C.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抵押 D.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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