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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陕西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陕西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

年度陕西省首席技师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陕西省首席技师的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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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教育系统201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教育系统201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 “文明校园”的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教工宣[2013]4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教育系统201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文明校园”的决定 (陕教工宣〔2013〕4号) 2012年,全省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为根本,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教育系统中心工作,经过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涌现出一批创建活动有成效、有特色、有创新的先进集体。为了

树立典型,推动工作,把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根据2012年年初下达各市(区)、各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任务书要求,通过汇报、交流、考核、评比,决定授予西安市教育局等9个市(区)教育局、陕西师范大学等22所高校为2012年度全省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等11个县(区)教育局,西安交通大学工会等68 个高校系、处级单位为2012年度全省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授予西北政法大学等65所学校为全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希望被命名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推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适应新形势,创造新经验,再上新台阶。同时,号召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培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新成果,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陕西省教育系统201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陕西省教育系统2012年度“文明校园”学校名单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2月5日附件1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等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 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4]5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陕教规范〔2014〕5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加快建立交流轮岗制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覆盖面,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教师、校长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推进县域内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师、校长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促进教育公平和择校问题的解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积极创新交流轮岗机制体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创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通过转任交流、团队交流、跟岗学习、支教帮扶等多种方式有效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要突出重点。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同时,各市要通过对口帮扶、支教、送教下乡等形式,促进县域间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 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教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组织了2011年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活动。在评选过程中,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评选要求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参加教学成果评选。在各市(区)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选送的作品进行了认真评审,经研究,共评出801件优秀教学成果(文本类319项,网络和多媒体类205项,自制教(玩)具类248项,校本课程类29项,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工作具有以下突出特点:报送和获奖成果的学科分布不断趋于均衡,成果分布地区多、参与单位多,参加人员广泛,涉及了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各个方面;报送的作品规范整齐,成果的整体质量有了显著提高;能抓住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应用价值强;网络抄袭现象基本消除;体育、音乐、美术、小学科学等薄弱学科申报和获奖成果数量有所增加。 但在评选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县(区)成果申报组织工作仍不够规范,存在获奖数量偏少甚至空白、学生作品数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请各地在今后的评选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成果评选机构,完善成果评选制度和机制,强化成果申报培训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加大成果审查和把关力度,努力提高成果申报质量。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学成果在更大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真正把这些优秀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 附件1:陕西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名单西安市刘月晨(女) 陈萌萌(女)张心彧(女) 羽中豪李紫鹏周磊曹祯祯(女) 温倩(女)宋烨青(女) 郝淑周(女)赵苗(女) 代怡(女)王添刘红(女)杨雯(女) 周卓亚(女)李沁格(女) 佘朋森史怡磊(女) 胥欢(女)魏丹(女) 刘梦月(女)宋雨薇(女) 何婷(女)张倩(女) 杨柯吴雨亭(女) 武心怡(女)滕飞(女) 孙雨泓(女)秦煜张孙硕刘陈洋子(女) 崔鹏鹰冯帆吴少发刘佳鑫徐鑫孙妞妞(女)王家逸张嫚嫚(女)吉祎婧(女)白若然(女)马姣(女)马志毅赵悠然(女)刘卧龙李玮魏蕾(女) 汪文广胡乐乐焦轲谢瑾琢(女) 罗萌(女) 赵晴(女) 杜思瑞(女) 王小仑穆思雨(女) 王园园(女) 崔彤(女) 闫浩王梦瑶(女) 唐田烨燕

桐(女) 仝飞王以凡张舒月(女)刘拓白嘉怡(女)程成(女)付靖升刘丹(女)张键坤蒋婉萱(女)齐一榕(女)臧明晨宁宇飞张天捷胡琦飞郑闯王嘉炜(女) 宝鸡市罗荣(女) 彭晓亮常一民魏文华(女) 闫江云伟强张天蔚程亮杨阳邹晓博薛抗抗艾正杰郑雷杨帆(女) 魏瑞笛(女) 何兴武王敏哲王红(女) 咸阳市云斯琨(女) 延佳轩(女) 杨成梅(女) 王嘉敏(女) 李若凡(女) 张涵艳(女) 韩谨阳(女) 程宇頔吴晓雯(女) 王沪欧(女) 史铁拓王梦娜(女) 吴孟奇武亮成陈雁蓉(女) 薛猛席丹(女) 张嘉林鱼蒙胡聪(女) 李杰齐良傅宝林陈世兵谢佩媛(女) 杜鹏张一凡郭少岩(女) 吕萌(女) 牛梓潞(女) 朱照张祎瑾(女) 武子琨孟彤(女) 余钊赵济涛郭龙涛杨伟光寇丹(女) 韩青(女) 魏婷(女) 2 刘卓然邓华托杨晗海文涛张琨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部: 200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的领导下,在司法厅党组的精心组织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不平凡的2008年,在“5?12”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涌现出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感人事迹;在举世瞩目的奥运会期间,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百姓伸张正义,涌现出一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形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深入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等37个单位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授予刘琦等36名同志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2009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提出的“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要求,当好排头兵,再创工作佳绩。 省司法厅号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向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热爱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勤奋努力、任劳任怨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处处维护法律援助工作者形象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热爱人民、心系群众、竭诚服务的高尚情操。 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大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以最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陕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37个 西安市 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西安市阎良区法律援助中心 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 宝鸡市 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咸阳市 咸阳市淳化县司法局 咸阳市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铜川市 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 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系统(系统管理-学校)

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系统(系统管理-学校) 用 户 手 册 2012年3月

目录 1、登录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2、平台基础信息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3、部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4、教职工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4.1单个添加教职工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4.2批量导入职工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5、用户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6、角色管理(权限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1、登录系统 通过个人账号登录平台,点击“系统管理”子模块,进入系统管理子系统,可在右侧“工具”处修改密码,也可选择“帮助”查看系统操作说明。如下图所示: 2、平台基础信息设置 顶级系统管理员进行平台参数信息设置、微代码管理、异常数据处理以及日志管理。各下级教育局仅可查看。 ◆进入【平台基础信息设置】,在【平台参数设定】根据自身需求维护好各项参数信 息。 ◆进入【平台基础信息设置】,在【系统服务配置】可以查看相关信息。 ◆进入【平台基础信息设置】,在【微代码管理】可选择子系统,维护类型和微代码 类型,对具体微代码进行维护。 ◆进入【平台基础信息设置】,在【日志维护】可查看任意时间段平台的操作记录, 便于信息查询和责任追究。 3、部门管理 功能描述:为单位管理员提供建立本单位部门及其子部门,维护各部门信息的功能。方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门管理,也是教职工信息录入的基础。 创建学校的各部门信息,下面以创建学校“人事部”为例,示范操作如下图: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

B.自然科学类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申请日期: 陕西省教育厅 二○○二年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是申报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的依据之一,申请人必须仔细阅读、认真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地逐条进行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明全称。 二、本申请书为A4开本,一式二份,左侧装订;活页一式五份。第3页起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三、申请书中加粗的竖线内填写代码。 四、各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封面——编号栏由省教育厅填写;“所属学科”栏应填写“简表”中所属学科名称及代码;所在单位指学校,应填写全称。 项目名称——要确切反映申请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最多不得超过25个汉字。 项目类别——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 所属学科——只可选择一个学科,如系交叉学科,请选择一个主要学科。Q.数理;R.化学与化工;S.生物技术与医药卫生;T.地球科学;U. 轻工、纺织、食品;V.机械、电工;W.建筑、冶金、材料;X.环境工程、水资源;Y.电子与信息技术;Z.管理工程;P.其它。 起止年月——申请资助年限一般在三年以内,起始年月一般从提出申请的次年一月算起,终止年月以半年的整倍数计。 所属专职研究机构名称——指各申报单位所属的各类研究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如系二人以上联合申报的项目,只填写第一人的情况。 定职时间——指表内所填“专业技术职务”获得时间。 总人数——应等于“高级、中级、初级、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之和。 参加单位数——指申请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

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决定

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决定 陕教基一〔2012〕10号 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中小学教育”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关于评选2012年度全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陕教基一〔2012〕2号),经各市(区)教育局评选、推荐,省教育厅审核,决定授予赵容川等407名学生“陕西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称号,授予马靖涵等274名学生“陕西省普通中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进步。希望全省广大中小学生以他们为榜样,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附件:1、陕西省普通中学三好学生名单. 2、陕西省普通中学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省普通中陕西学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西安市(52名) 马靖涵(女) 王远吴佳玮(女) 李宸宸(女) 晋远 李宁(女) 胡润江(女) 贾静(女) 闫旭洲刘佳星 高晨婕(女) 张进付明贞(女) 赵冬冬杜瀚伟 巴奕心(女) 李煜尹宇辉李文敏(女) 张俊祺 杨钰闻(女) 尚晨鸽(女) 丁丹宁(女) 罗舒丹(女) 张希润 安毅蒋班李飞张嘉莹(女) 魏子寒(女) 韩瞳欣庞嘉成张爱雨李云鹏(女) 杨栗(女) 张芷铭(女) 贺晴(女) 苏田(女) 樊一桐杨阿乔(女) 宫颖凡温珂瑶(女) 陈晗马晓曦郭珺辉(女) 董昊岳张云(女) 刘泽麟马馨蕊(女) 武文臻 张雪莹(女) 王浩南 宝鸡市(30名) 阙雪雁(女) 赵鹏辉王嘉宁朱昊玮吴玉桐(女) 薛嘉琦(女) 宋浩周博张逸涵梁凯龙 张开越杨薇(女) 郭秋桐(女) 李萌张磊 刘聪聪高倩(女) 安登辉徐召鹏范青 王笑唐龙欢翟伟鹏宋洁张亚靖(女) 吕洁(女) 闫浩哲张敏华李洋杨慧蓉(女) 咸阳市(36名) 段靖怡(女) 何皓星叶天琳(女) 白杨(女) 赵樱琳(女)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 的实施意见 (陕教产[2006]11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高校校办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指导思想 1.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指导意见》(教技发〔20 05〕2号)、《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资源,调整校办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到校企改制与发展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 2.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运营机制。通过理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高校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校办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明晰校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高校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4. 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实现高校教学、科研与科技企业三者之间良性循环,促进教学、科研和高校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5.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高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6.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高校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工作。 7. 组织落实,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因校、因企制宜,对不同高校、不同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8. 要妥善解决好高校、企业、企业员工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规范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https://www.sodocs.net/doc/2410533855.html,/moreNewsZwgk.do?id=8a8a80903234399f013241445b80003d&id1=40 2880e81d51945e011d519465a30001 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2410533855.html,日期:2011-09-07 来源:基础教育一处编辑:admin 浏览:3648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陕教基一〔2011〕7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等83个先进集体、黄波等206名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分别授予“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进取,不断创新,用时代的要求审视德育工作,用发展的眼光研究德育工作,用改革的精神推动德育工作,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岗位上创造更多的经验,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向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观念,为把广大青少年学生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附件: 1. 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 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2012年新年贺辞今天是2012年元旦,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陕西省教育厅,向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向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恭祝大家在2012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一切都好! 回首2011年,我们倍感欣慰。2010年12月19日,陕西省委、省政府隆重召开新世纪第一次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未来10年教育工作,开启了建设教育强省的新征程。2011年是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按照全教会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教育创新发展、突破发展、科学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教育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集中宣传全教会精神,对优先发展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4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的推进会,逐条细化分解,进一步夯实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和任务。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赴学校调研视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安排部署教育工作。各市、县都先后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一些地方大胆改革、先行先试,竞相发展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国家和省级16个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全面启动,有的已初见成效。 ——教育投入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加。省财政新增教育投入24.8亿元,同比提高48.2%,经费总额和增长幅度均创历史新高。将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小学500元、初中700元、特殊教育学校800元,实现了城乡一体。将省属高校生均拨款由4620元提高到9000元,从根本上扭转了多年来高校基本保障低水平运转的状况。资助147.9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2亿元,实施“蛋奶工程”惠及农村中小学生220.7万,发放学生基本生活补贴1.73亿元,健全了各类困难群体接受教育的帮扶机制。 ——学前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启动学前教育建设工程,投入27.2亿元,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441所;实施“一免一补”,为33.7万名大班、学前班幼儿免除了保教费,向6.7万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残疾幼儿和孤儿每天发放3元的生活补助;开展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补充教师4440名,培训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和先进教研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和先进 教研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7 【实施日期】200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和先进教研工作者的决定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研机构和广大教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和新课程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提高我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2008年9月以来,省教育厅在全省开展了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和先进教研工作者评选活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共评选出西安市教科所等32个先进教研室,贾玲等122名优秀教研员,张润海等31名先进教研工作者。经研究,决定对这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全省各级教科研单位和教育工作者向他们学习,不断探索,积极实践,为提高全省教科研水

平,提升我省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先进教研工作者名单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员、先进教研工作者名单 先进教研室(32个) 西安市 西安市教科所碑林区教研室雁塔区教研室 户县教研室莲湖区教研室 宝鸡市 渭滨区教研室扶风县教研室眉县教研室 咸阳市 咸阳市教研室三原县教研室彬县教研室 武功县教研室 铜川市 铜川市教研室 渭南市 渭南市教科所合阳县教研室澄城县教研室 延安市 延安市教研室子长县教研室宝塔区教研室

2020关于评选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陕西省中 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 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充分调动德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评选表彰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陕西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工作者(含行政人员、学校德育部门人员、班主任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师等)。 二、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拟表彰德育先进集体75个,先进个人150名(各

市、区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德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活动方面,形成富有当地特色、主题鲜明的德育品牌,经常性组织德育实践活动。 2.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责任明确,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能结合中小学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德育工作,勇于德育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3. 积极组织开展学校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家庭教育、研学旅行、影视教育以及劳动教育等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较为完善,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革命传统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并参加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 5. 近三年本单位教育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近三年学校教育教学成效显著,无违规招生和违规办学等情况。 (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品德高尚,关爱学生,乐于奉献,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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