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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 民诉法思维导图汇总(转换为图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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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绪论习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绪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编绪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和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和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及人民检察院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和义务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行使权、法院行使 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权而发生的。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是民事诉讼上的,它又可分为_________和两种。 6、人民调解是指由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 7、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和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性组织。它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原则进行调解。11、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是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13、仲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原则和制度、 制度。 14、、、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制度,虽不是民事诉讼制度,但都是受民事诉讼法的指导和制约。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于生效前已受理而未终强审理的案件,要依照 进行审理。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 A、原告、被告和人民法院 B、权利和义务 C、主体、客体和内容 D、人民法院、当事人和检察院 3、公证处由领导和监督。 A、同级人民法院 B、司法局或司法部 C、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D、同级人民检察院 4、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 A、法院调解 B、行政调解 C、仲裁调解 D、人民调解 5、仲裁委员会。 A、隶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 B、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C、受司法部门领导和监督 D、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6、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10 B、5 C、15 D、3 7、民事诉讼最根本的特点是: A、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 B、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

2014级民事诉讼法考试题

2014级民事诉讼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属性的是() A、基本法 B、部门法 C、程序法 D、私法 2、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3、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偶无,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B、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4、某基层法院对张三诉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如何评价该法院的行为?() A、违反了辩论原则 B、违反了平等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5、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借款事实得以确认,同时法院认为,李四拖欠借款达半年之久,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2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行为?() A、违反了合议制度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平等原则 D、违反了处分原则 6、关于二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B、基层法院可以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C、二审程序只能是合议制,不能独任制 D、二审程序可以独任审理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申请回避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 B、证人也需要回避 C、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D、适用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8、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位于C区的一处厂房出卖给甲公司,双方书面协议,由于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D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乙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C区法院 B、A区法院 C、B区法院 D、D区法院 9、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C、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张小三(14岁)殴打李小四(9岁),致李小四伤害,花去医疗费2000元,为了主张医疗费,李小四及其父亲李四向法院起诉,问本案当事人如何列?()A、李四为原告B、张三为被告 C、张小三和李小四均有诉讼权利能力,是本案的原被告。 D、张小三和李小四不能充当本案的原被告 1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上,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是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2、下列不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为() A、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一审原告 C、一审被告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3、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是() A、律师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18.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1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2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1.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23.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4.对等原则: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的限制。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 摘要: 我国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的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使法官在其中作出选择。依学理分析,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可分为单向叙事、双向交流、多向交流三种类型,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接近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的选择应有一定顺序,根据证人作证条件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最接近直接言词的规则确定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的具体作证方式。关键词: 不出庭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法官裁量中正文: 证人不出庭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证人出庭问题有必然性,其解决结果可能永远无法达到法律学人期望的理想状态。然则,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采取对立性思维,对不出庭的特殊作证方式未从理论上深入探究,相关程序构思粗疏,制度应用就会失去应有的弹性。就本文而言,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是指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的替补性方案。随着现代技术发展和司法经验积累,证人特殊作证方式不断增多,必然使法官面临机能、成本各异的具体作证手段选择问题。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多种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如何判断每一种方式在事实审理中的价值,如何从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系统功能最优化的视角进行科学设

计,以使案件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追求,都需要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理解。通过类型化思考,确定相应的选择规则,方能使不同作证手段在立法上衔接有序,实现各方诉讼主体或者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证人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它具有以下作用: 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我们无法让时间倒转。唯一有效和可能的手段就是通过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在法律上以证据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获得了有用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得以重构。 2、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对进入诉讼的当事人来说,要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判,就必须用证据说话,证据充分不充分常常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负。如果主要的证据灭失,即使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本身是真实的,除非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否则人民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加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https://www.sodocs.net/doc/246300692.html,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 戴鹏老师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一、诉的要素
诉的基本理论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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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

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

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 1.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 2.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是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2)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节级别管辖,案件的转移一般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则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其目的在于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案件的转移一般在同级法院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法院及受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方式:依职权和依申请 被告——缺席判决 原告(不愿意参加,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作为共同原告 一审——法院可直接追加 二审——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再审——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5.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法定情形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如果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7.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纠纷 和解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调解 行政机关的调解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仲裁机构的调解 其他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 私权保护说 私法秩序维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 解决纠纷说 民事诉讼 程序保障说 多元说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基本法 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程序法 强制性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民事诉讼 与民事诉讼法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其特征是: (1)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与行政纠纷不同,民事纠纷产生于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 (2)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大多数纠纷产生于财产关系,还有一些纠纷既有人身的属性,又有财产的属性。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争议。 (3)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多数民事纠纷只涉及当事人本人的权益,但也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完善纠纷解决程序。 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和解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没有第三人参与。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①和解的优点 a.它是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事人不必支付与第三方相关的费用。

法学专业培养计划(030101K)

法学专业培养计划(030101K) (Law)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才兼备,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需要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合理的知识结构与熟练的职业技能,在工程法或企业法方面具有一定专长,具有国际视野,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要求五年以上的毕业生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较强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能够将所学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创新精神,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具有一定的探索与创新创业能力; 4、具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与交往能力; 5、系统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二、毕业要求 本专业要求毕业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扎根基层、踏实肯干、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具有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时代大学生风貌。掌握法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纠纷的基本方法,受到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法律实践能力。 经过4年的学习,本专业毕业生应达到以下毕业要求: 1. 品德与职业道德:立足我国社会实际,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进而具有规范的法律职业道德,能够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学实践中理解、认同并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1-1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2理解实现公平与正义、勤勉、谨慎、忠于职守、执业为民、法律至上、宪法为尊等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能在法学实践中自觉遵守。 2.法学知识:掌握法学领域所需的实体法、程序法专业知识,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学生进一步的深造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1掌握实体法知识,并能运用于分析和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纠纷; 1-2掌握程序法知识,并能运用于分析和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纠纷;

民事诉讼法结构图

民事诉讼法结构图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口诀 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 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 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 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监、劳 五是被告户口销 六是赡养不一地 七是非军离非文 八是补四单离家 (指补充规定之四) 离婚管辖特别定 国内管辖涉外人 国外定居国内婚 国外定居国外婚 不理一方原来地 (定居国不予受理) 国内最后居住地 一方居内一方外 国内一方住所地 双方在外未定居 原或被,原来地 特殊管辖有九种

前七都有被告地 一是合同无协议 加上合同履行地 二是票据纠纷诉 加上票据支付地 三是保险合同诉 保险标物所在地 四是运输合同诉 (违约) 始发地或目的地 五是侵权行为诉 加上侵权行为地 六是运输事故诉 (侵权) 先到地或发生地 七是撞船、海损诉 先到、发生、扣留地 八是海难救助诉 先到地或救助地 (指被救船舶先到地) 九是共同海损诉 先到、终止、理算地 合同纠纷可协议 被、履、签、原、标物地 专属管辖不、港、继 (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 记住其实很容易 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意思分解: 一伤未租寄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两年有效期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三环被污染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二十殊可延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十四、民诉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范围广,公民还要自己当。 法人有其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 其他组织不得了,不管独资或合伙,还是企业和团体,只要登记有了证,跑了和尚还有庙。 法人分支机构中,地位又分三六九: 依法设立有执照,独立诉讼没商量; 如果依法没设立,或是设立没执照, 设立法人当事人,为谁辛苦为谁忙。 保险银行有分支,出了事情自己抗。 你是私人想挂靠,就把集体企业找, 以他名义搞经营,捅了漏子一根绳。(一根绳上的蚂蚱) 诉讼未捷身先死,裁定中止等继承, 继续承担打官司,自己名义可溯及。(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DOC

第一节诉权与诉 一、诉权理论 1、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 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 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 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事人 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这种观点是不正 确的。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 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有 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关联性表现 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 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 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 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 义的活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在:首先,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 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所以,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次,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 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对他的起诉就应当 接受,开始审判活动。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 是在审理过程中查。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有其独立性。 2、诉权理论的研究意义: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 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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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诉讼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诉讼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诉讼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诉讼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诉讼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绪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编绪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和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和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及人民检察院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和义务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行使权、法院行使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权而发生的。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是民事诉讼上的,它又可分为 _________和两种。 6、人民调解是指由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 7、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和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性组织。它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原则进行调解。 11、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是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 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13、仲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原则和制度、制度。 14、、、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制度,虽不是民事诉讼制度,但都是受民事诉讼法的指导和制约。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于生效前已受理而未终强审理的案件,要依照 进行审理。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 A、原告、被告和人民法院 B、权利和义务 C、主体、客体和内容 D、人民法院、当事人和检察院 3、公证处由领导和监督。 A、同级人民法院 B、司法局或司法部 C、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D、同级人民检察院 4、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 A、法院调解 B、行政调解 C、仲裁调解 D、人民调解 5、仲裁委员会。 A、隶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 B、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C、受司法部门领导和监督 D、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6、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10 B、5 C、15 D、3 7、民事诉讼最根本的特点是: A、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 B、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 D、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是,并居于主导地位。 A、当事人 B、原告 C、人同法院 D、诉讼代理人

农村彩礼问题引发的思考

农村彩礼问题引发的思考 刘黎明彩礼风俗在我国可谓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几千年来农村婚姻遗留下来婚嫁彩礼的旧的传统风俗,至今仍未破除。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的根源。高额的彩礼与疯涨的婚嫁花费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是不协调的,已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迅猛。然而这期间彩礼的额度却由上百元增加到了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增长的幅度达上百倍还多,远远高出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与物价的上涨幅度,造成农村畸形的繁荣,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许多农村家庭省吃俭用、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多少年,将所有积蓄用作娶亲彩礼。有的老人为了给儿子张罗婚事,连买种子、农药、化肥的钱都花光了,使不少农民因娶亲致贫,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良婚俗蔓延,不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彩礼的存在使得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的气息和买卖的性质,

使爱情和婚姻因金钱而异化变味。个别女方还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越多越好。男方家里东借西借、债台高筑,高额的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结不起婚的男青年,往往会迁怒于父母的无能;有的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极易引发家庭不和;还有的则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还有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攒钱娶媳妇,干脆让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挣钱。特别是近年来,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类似以上的社会遗留问题在此不多阐述。最后再说一点自己的想法:我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体现,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例外。法律之所以对彩礼问题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要告诉大家结婚不要过彩礼而不是鼓励大家多过彩礼,婚姻的基础不是金钱而是爱情,而现在社会上看谁过礼过的多,相互攀比的风气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如果每个人都能现实点,别“死要面子活受罪”,我想社会会更加和谐,纠纷会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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