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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玩具EN 71在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的要求

最新版的玩具EN 71在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的要求

EN71-1增加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中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内容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英文,中文)第10条规定,玩具在投放市场前应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在指令附录II特殊安全要求的第I部分中,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注1]:

玩具及其配件,以及固定玩具的固定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当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压力,以防止玩具因破碎、变形而引起伤害人体的危险。

玩具上的可触及边缘、凸出部分、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设计和生产,须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伤害人体的危险性。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避免配件的活动对人体产生伤害,或将此种危险减到最小程度。

防止窒息方面:

玩具及其零部件不能具有任何绞扼窒息的危险。

玩具及其零部件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隔绝空气流通所导致的窒息危险。

玩具及其零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会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的物体堵塞内部呼吸道而隔绝空气流通所产生的任何窒息危险。

明确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组合部件或任何可拆卸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致为儿童吞咽或吸入。此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其他玩具、其组合部件及可拆卸部件。

玩具零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的扼死或窒息危险。

食物中包含的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必须单独包装。为其提供的包装的大小必须合适,以避免其被吞咽和/或被吸入。

以上(e)和(f)点所指的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或任何带有圆头包装的圆柱体玩具,必须大小合适,以防止其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引发呼吸道阻塞。

在食用时紧密附着在食品之上,并且如欲直接接触到玩具必须先吃掉该食品的玩具,应予以禁止。其它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应满足上述(c)和(d)点的要求。

水上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尽量考虑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尽可能减少使玩具失去浮力和使儿童失去支撑的危险。

对于进入其内部且进入后对进入者构成一个封闭空间的玩具,必须能有一个使预定使用者很容易从里面开启的出口装置。

能令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应尽可能配备适用于这类玩具、且足以制动玩具生成的动能的制动系统。此类系统必须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会有弹出或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必须对电力驱动的乘骑玩具的最大设计时速予以限制,以便将伤害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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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射玩具的形式和结构,以及玩具依此设计目的发射时弹射体所具有的动能,考虑到该玩具的特性,不得对使用者或第三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玩具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制造出来以确保:人接触到其可触及表面时,其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均不会引发伤害;和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不至因其从玩具中逸出(除非是玩具正常工作所必需)而引起烧伤、烫伤或其他身体伤害。

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确保其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至损害到儿童的听力。

活动玩具在生产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身体部位的挤压和限制,或令衣服受到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淹死等危险。特别是,当一个或数个儿童在以上玩具的表面玩耍时,其表面设计载荷应可承受这些儿童的负载。

可以看出,2009/48/EC规定的只是一些定性的要求,那么如何去符合这些要求呢?这可以去参考相应的协调标准。遗憾的是,由于新指令是从2011年7月20日才开始实施,因此根据新指令制定的协调标准还没有发布。目前最新版的EN 71-1:2005+A9:2009还是旧指令88/378/EEC的协调标准,也就是说,符合了EN 71-1:2005+A9:2009,只意味着满足了88/378/EEC中的机械和物理要求,而不完全符合2009/48/EC中的机械和物理要求。相信随着2011年7月20日的临近,新版EN 71-1标准也会很快出台。

EN 71-1:2005+A9:2009《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是由欧盟技术委员会CEN/TC 52 “玩具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共分为八章和一个附录,前三章分别是:范围、参考标准、术语和定义。第四章是对玩具机械物理性能的通用要求,分为材料、组装、软性塑料薄膜、玩具袋、玻璃、膨胀材料、边缘、尖端和金属丝、突出物、相互运动的部件、口动玩具、气球、玩具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线、封闭式玩具、能够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重型静止玩具、玩具弹射物、水上玩具、特别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声学、带热源的玩具和小球共22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是对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分为通用要求、填充材料、塑料薄膜的粘性、玩具上的绳线、液体填充玩具、电动乘骑玩具的速度限制、玻璃和陶瓷、某些玩具的形状和尺寸、含单纤维的玩具、小球、学前玩偶、半球形玩具和吸盘共13方面。第六章是对包装的要求。第七章是对警示和使用说明的要求。第八章是测试方法,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附录A则是有关背景和基本原理的信息。

EN 71-2增加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中关于燃烧性能的要求88/378/EEC指令对玩具的燃烧性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协调标准,EN 71-2《玩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易燃性》则为产品能否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提供了“快速通道”,即满足EN 71-2要求的产品,就认为符合指令中的燃烧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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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烧性能方面,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英文,中文)的要求与88/378/EEC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因此,可以预计,在2011年7月20日新指令的燃烧性能要求开始执行后,EN 71-2标准也不会有较大变动。

1. 2009/48/EC指令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注1]

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对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包括:

(1) 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因素。因此,其构成物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暴露于火焰、火星或其他潜在火源时不会燃烧;

不会着火(起火原因一消失,火焰马上熄灭);

如果确实被点燃了,则燃烧速度缓慢,火势将以较慢的速度扩散;

不管玩具的化学组成如何,其设计时即已考虑到以机械手段减缓燃烧的进程。

以上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

(2) 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满足附件B第1节中制定的分类标准的物质或混合物,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混合物。

(3) 除玩具响炮以外的其它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或含有第10(2)条第1分段规定的易爆元素或物质。

(4) 玩具,尤其是化学游戏和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物质或混合物:

混合时,可能通过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当与氧化物混合时,可能引起爆炸;或

包含有在空气中易燃的易挥发物质,并且易于形成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

2. EN 71-2标准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EN 71-2标准规定了所有玩具产品中禁用的易燃材料,以及某些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目前最新的版本是EN 71-2:2006+A1:2007。

EN 71-2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般材料要求、穿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妆服饰与预计儿童在玩耍时穿戴的衣服、预计儿童可进入的玩具、有毛绒或纺织材料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与娃娃等)、以及测试报告。符合了该标准的要求基本就符合88/378/EEC指令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EN71-3在欧盟最新玩具指令2009/48/EC中关于化学性能的要求在2009/48/EC附录II的第III点中,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化学性能。与88/378/EEC相比,主要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

(1) 对于CMR物质的限制:被条例(EC) No 1272/2008归类为1A、1B或2类的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不得在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使用。但是在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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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测热线:187********.联系人:徐保峻

在线咨询QQ:1294371308 MSN:stc0818@https://www.sodocs.net/doc/255424088.html, 所含的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的各自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 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

在玩具以第10(2)条第1段规定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到;

依据第46(3)条做出的决定,允许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其许可的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 中。

另外,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中,亚硝胺迁移量应<0.05 mg/kg ,亚硝胺化合物迁移量应<1 mg/kg 。

(2) 过敏性芳香剂:玩具中不得使用55种过敏性

芳香剂(allergenic fragrances )。然而,如果在良好生产规范下,从技术上来说无法避免使用,则允许存在,但其含量不得高于100 mg/kg 。另外,如果另外11种过敏性芳香剂在玩具或其部件中的浓度超过100 mg/kg ,则应在玩具、加贴标签、包装或随附单页上列明其名称。

在禁用的过敏性芳香剂中的第41至55种、以及需要标识的11种,应被允许在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中使用,前提是:

这些芳香剂已在包装上清楚标明,并且包装上包含附录V 的B 部分第10点规定的警告语;

如适用,儿童依据说明书所制作完成的产品符合76/768/EEC 指令的要求;并且 如适用,这些香料符合相关的食品法规。

(3) 重金属迁移限量: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含有的金属,其迁移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限量。

这些限值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其可获得性、功能、容量或体积,通过吮吸、舔舐、吞食、长时间与皮肤接触等方式,明显不会导致第10(2)条第1分段中所述危害的玩具。

注:以上差异对比以新版标准报批稿为依据,仅供参考,请以各国最终发布文件为准。联系人:徐保峻 Bluse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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