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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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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不过由于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盼望着中国能够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也一度是我们的最大心愿。我们曾经对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苏俄的民法典从宏观结构、历史到微观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并曾撰文大力鼓吹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又不能不对处在新世纪科技飞速进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执著的追求制订一部内容包罗万象、形式大一统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法典是社会革命的结果,也都是工业社会的产物。特别二十世纪是盛产民法典的世纪,据一位意大利学者统计,仅二战后就出现了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1]世纪之交民法典制定已经发展到历史的高峰,然而正如台湾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民法在新世纪会面临的另外一个决定是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当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一经由数位化处理而可以轻易检索组合时,法典这样的老古董到底还有没有保存的必要?其实远在资讯科技运用到法律之前,德国学者已经开始质疑封闭的法典与多元开放的社会的相容性"。[2]德国学者Wieacker甚至认为法典国家是威权体制的产物,不能被一个政策法律必须不断随着多数改变而调整的民主社会所接受。[3]因此当前摆在中国民法学者面前的正确的选择,我们认为已不是制定民法典,而应当是以业已形成的由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法律网络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科学的"民商法律总纲"用以在宏观上统帅和指导整个民商事法律规范。

一、对影响中国民商法律制定因素的分析

为了说明我们选择的客观根据,下面拟就影响中国民法走向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一分析:首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条件及其变化发展是影响民商法律制定的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在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者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这一法典(指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4]马克思这段话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从中我们不难领会所谓以法典为新社会设计蓝图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制定民商事法律,只能根据现有的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客观情况作决定。以保证我们的立法既符合现有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其次,法律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影响民法未来发展的潜在因素。

历史和文化的传承是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走向的潜在因素。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无单行民事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引进西方现代法制才开始中国的民事法律法典化历程。自一九零七年四月(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开始,直至一九二九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期间曾先后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一九二五年北洋政府民法草案以及一九二七年到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民法典三个比较成型的民法典,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

要由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编订,很显然是以日本法即被改造过的德国法为蓝本的,结构上系采五篇制,自此中国民法典在诞生之初就深刻地被打上了德国法系的烙印,第二个民法草案是在第一个草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基本立法取向也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改变,至于中华民国民法,按照当时的立法者吴经熊的说法:"就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照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5]

迨至新中国成立,宣布废除了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另起炉灶仿效苏联的模式制定各种法律政策,从此中国民法也走上了所谓"社会主义法系""的道路,但仍旧无法彻底摆脱德国式的影响,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解放后启用了一大批曾在解放前接受过德式法学教育的学者,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我们民法蓝本的苏联民法本身从历史渊源上也是深受德国法影响的。

第三,立法、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现状是影响我国民商法未来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有的各项民事立法虽然还不完备,尤其是缺乏系统性,存在着效力层次不高,法律规范之间相互不协调等缺陷,但毕竟经过这么多年来的努力,我们在民事立法领域并非一事无成,如果从一九八一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算起,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五年来我们的民事立法成果还是很丰富的,主要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传统属于商事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可以说基本建立起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和统帅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们又正在积极制定《物权法》。当前对民商法的批评主要不在于体系不完备,而在于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层次不高,协调性差,不过,实践证明,虽然我们的民商事法律显得还不是很科学,有的也比较粗糙,但毕竟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民商法律体系,使我们的经济活动不至于无法可依。这种立法发展的现状,业已成为我国未来民商法发展中不能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未来的立法不仅不宜一概将现存的法律推倒,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相反必须考虑与其保持协调和连续性。

此外,民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状况对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制约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我国目前民法学的教育科研,无论是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和学科划分还是对概念术语的使用与法律思维,由于绝大多数都直接出自德国,或者深受属于德国模式的日本民法的翻译或转译甚至直接借用,都打上了德国法的深刻烙印。因此如何打破传统束缚,融入两大法系融合的潮流,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第四,统一法制和政治革新是影响民商法律发展的直接动因。

我们知道,法国之所以迫切要求一部民法典,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革命之前的法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法律区域,各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各行其事,伏尔泰形容在法国法律地区变化如同旅行者频繁的更换所骑的马。各种法制上的"割据"给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人民强烈要求法制的统一,所以民法典以及其它法典共同担负着统一全国法制的任务。德国也是如此,德意志帝国在统一之前是由数个小邦联合起来的,法制上也是不统一的,当俾斯麦完成全德的政治统一后,势必要求法制上的大一统,所以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实际上也是肩负着帝国法律统一的使命的。

也许有人会说,十九世纪下半叶明治维新时代的日本并不存在法制统一的要求,为什么也学习德国制定了民法典,实现了法典化呢?我们认为,日本的民法法典化虽然绝非偶然,但却实在带有几分盲目的色彩。十九世纪中期的日本也曾遭到西方列强的侵入,为了摆脱落后的局面,急切的希望从学习中国转向学习西方,实现脱亚入欧的梦想。日本制定民法典的内在动因据说是为了早日摆脱治外法权和建立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6]才匆忙的向西方学习法制。至于为什么日本选择了德国式的编纂体例而非法国式或英美式,除了有历史的偶然性、德国式固有的理论吸引力之外,还有政治的原因。我们知道,明治维新的目的固然是为了谋求国家的近代化,但却是在打破幕府统治、"尊王复古"的旗号下进行的,政治上期望大政奉

还于天皇,建立真正的天皇集权的君主国。美国、法国式的民主政体固然不符合日本的要求,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也不能满足日本政治对集权主义的向往,倒是刚刚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比较契合日本的现实,所以历史上把日本与德国的政体称作"立宪君主"制,以强调他们与君主立宪的区别,强调君主在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我们认为,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其说是学习了德国的民法理论的结果,不如说是与德国式的立宪君主政体的天然亲和力的结果。[7]反观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着法制统一的迫切要求呢?首先从我们大陆的政治体制看,众所周知,由于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所以法制从来就是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通行于各省市自治区,为各地法院裁判的统一标准。这是完全不同于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次浪潮时的法国与德国乃至意大利的。所以在大陆客观上是缺乏"要求法制统一"这个制定民法典的外在动因的。当然从整个中国来看,现在的确存在着港、澳、台四地区三法系、法制不统一的问题。但这是在我国"一国两制"政策下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特殊情况,而且这种情况还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就说明在现阶段要制定一部适用于全中国领域的大一统的民法典不仅没有这个要求也还没有这个可能。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这倒也说明在现阶段为便于一个国家四个地区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实现国内市场的统一,依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一部从宏观上既统领大陆民商法系统,又对区际间法律冲突起协调作用的《民商法总纲》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二、对民商法法典化的反思

从上面对影响我国未来民法发展的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地区法典化运动的兴起和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形式,不仅受经济社会关系决定,还受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就表明,民商法法典化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发展未来,也应当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去思考。下面我们将就民商法法典化作一反思。

从现代法理学上讲,一般认为"法典是指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编纂,它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内在逻辑性和和谐一致性等特点。"[8]如一部民法典的编制成功,除了被认为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傲示于人前的伟大成就之外,便是它被认为有着实用性的长处和功能:①便于检索、②便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③有利于精简法律法规条文、④有利于保持法律法规条文的连贯性和稳定性、⑤有利于避免法律条文的冲突、⑥便于引用(Citation)和将来编集《被引用的法律条文之索引》(StatuteCitator)、⑦便于法律法规条文的更新和补充。[9]

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民法典的上述优越性,在资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却正越来越受到来自高速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的挑战。

首先,如众所周知,法典化运动乃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产物,"启蒙运动确立的信念,使人们相信法律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变革,导致了理性与民法传统结盟,促成了官方编纂法典。"[10]"这种法典的基础是自然法,并且是有计划的、从体系性观点出发合理地编纂而成的。"[11]正因为自然法学家们相信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为自己设计一套完美的生活秩序图景,相信自己能够穷尽现实生活的一切方面,然后共同来遵守它。这种雄心壮志固然值得钦佩,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现实生活之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绝非几个思想家可以穷尽的,甚至人类的全体也无法真正全面了解自己的生活和活动,因此,企图将人们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一部法典之中的雄心,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实际上也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民法法典化的第一个初衷即为全体人民按照理性设计一整套新的生活规范的努力是不成功的。

其次,制定民法典又一个理由是说这样便于查找法律,使得即使只受过基本教育的人士也可以方便地运用法律。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变动不居,立法者不得不常常为适应新形势而制定各种名目的补充性单行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单行法律逐渐膨胀,以致于法典常常被大量的单行法所淹没而隐逸难现,因此所谓法典易于"找法"的说词,也逐渐丧失其说服力。尤

其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作为特别法的各种单行法律在实践中被更加频繁的引用,而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只能是渐渐退居于次要地位,甚至有被束之高阁作为人们案头的摆设的可能。这样一来也就等于宣告了作为民商法统领的民法典实际已在应用领域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由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单行法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还是否有必要去投入巨大精力制造一个昂贵的摆设。

第三,民法典的一个向来为人显耀的特点就是它的所谓严谨的体系性及由此带来的内容和结构上的超稳定性。可是由于它的内在逻辑自足性却也造成了它的自我封闭性。本来制定法、成文法的一大缺陷就是它不能灵活的迅速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生活,成文法在它们被制定出来后立即就落伍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人们才总是强调立法要有超前性,可是超前又能超到什么程度呢,毕竟人的思维还要受社会客观存在的决定,所以成文法的保守性就显得特别突出。而在逻辑上自足、体系上封闭的民法典则更是强化了成文法这一缺陷;另一方面,法典超级的稳定性也使得民法典的修订、修改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工程浩大,因而使民法典面对快速的社会变革和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就缺乏一种灵活机动的应对能力。尤其对于正处在改革发展中的今日之中国来说,如果不顾实际盲目追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民法典,恐怕更是显得不合时宜。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法律,满足立法开放式的要求需要立法者时时注意观察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加强立法适应性、开放性和多元性上来对立法模式作出选择。

第四,即使要制定民法典,我们也还面临着在内容上如何取舍的难题。如何把握法典的一般性与法律的可操作性的尺度,实在是令人头痛。如果仅仅是在法典中规定一些一般的普遍的规范,势必会使法典流于空泛、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是通过制定各种名目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来充实,这样又会是"法出多门",不能达到通过民法典实现民事法律整理和统一的目的;如果是为满足实际生活需求让民法典的内容过于琐碎,企图使其包罗万象,这实际不仅不可能,哪怕即便能够做到,又会使民法典过于庞杂、混乱,缺乏基本法典的科学性。[12]目前我国学者以德国式为蓝本提出的各种方案的争鸣说到底是在对民法典所能容纳的具体内容的取舍上的分歧。也许有人会说,有现成的外国民法典的例子摆在那里,我们可以借鉴嘛,他们有的我们要有,他们没有的我们补上不就可以了吗。可是正如前文所说,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着的,是千姿百态的,人们的观念,包括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例如在当今时代,两大法系的很多观念就正在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之中,我们还有可能完全固守传统大陆法系的作法吗?时代在变、情况在变、观念在变,企图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来实现维持如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还不甚发达时那样的社会长久不变,法律长期稳定,又怎么可能呢?

最后,正如前文提到的,从理论上讲,民法的法典化只不过是人类民事法律发达史中的一个历史阶段,所谓"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私法发展的结束,而是法律长期发展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某些价值评价被暂时明文规定下来。"[13]民法法典化经历了一个从发生到发展、直到进入高潮的过程,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讲,它也当然有一个逐渐走向黄昏的趋势。许多法学者已经提出了对民法法典化的质疑,如西班牙的一位学者提出了"后法典化时代"的概念,意大利法学者1978年就写下了《非法典化时代》的著作,提出"法典解构"的思想,公开向法典化传统提出了挑战。[14]这些声音在法典化的浪潮中虽然还显得十分微弱,但他们提出的思想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当我们忙着上马民法法典化的时候,我们很需要听听这不同的声音。"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跨越式发展"是当今国际形势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我们作为一个后发的法治国家,能不能在民法法典化问题上作一些后来居上的"超越"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现在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既然制定一部民法典不是一个最佳选择,那么能否找到一条通向未来的创新之路呢?我们认为这个"路"是有的,那就是在确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前提

下,制定以《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完善的单行法系列为支撑的民商法律网络体系的选择。

三、对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和创新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完善中国民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首先谈谈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在制定和完善我国民商法律时应当遵循哪些指导思想,学者们已经有许多见解,例如坚持私法自治、保护人权、维护公正、保护消费者、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等[15]。我们认为,在实现中国民商法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是:维护正义与公平、保护人权、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适应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以利于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等。

所谓"正义",按其首创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描述它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的取向",作为一种主观向度,它不仅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态度,也是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16]正义和公平从根本上说都是人们利益和价值的衡量,以资源的合理分配为其规范本位的现代和未来的立法毫无疑问首先必须确定以正义公平为其指导思想。

保护人权和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是民商法担负的又一重任。对人权的保护绝不仅仅是宪法、刑法或者国际法的事,一套科学现代的民商法律才真正是人权的基本法律保障。因为人权首先表现为生存权、发展权,生存与发展权落实到每个自然人身上,就是每个民事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民商法能够为自然人、法人提供人身的平等地位,提供财产的动的和静的两方面的安全,能够为人们参与经济、发展自身提供广阔的社会舞台,所以我们说,民商法天然应当成为人权的有力推动者和保护者。同时通过对人权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迸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大发展。

我国民商法的现代化、科学化需要我们在制定民商事法律文件时特别注意法律的进步性,法律应当适度超前,而不能永远被动的落在时代后头。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敏锐性和洞察力,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的最新动态,而且需要时刻留意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我们正处在一个科技剧变的时代,许多新技术的运用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冲击和改变了人们对社会的传统认识,这一影响的结果便是民法不得不想办法来解决很多因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这些都需要在民商立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或者至少应当给将来立法解决这些问题预留下适当的空间。

其次谈谈有关立法原则问题。

"一般地说,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17]"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8]孟德斯鸠的这两段话已经很明白地论证了借鉴外国与照顾本国国情相结合的科学性。

根据马克思的民法发展观和启蒙思想家的分析,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未来中国民商事立法的五项原则,它们分別是:尊重传统与大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本土与充分借鉴相结合的原则、着眼现实与适度超前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与体系化、科学化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民商合一与民商适当分立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具体解释一下民商适当分立原则。我们之所以提出民商适当分立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的考虑:一方面,民商合一是当代民商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关于这一点,无论是旧国民党民法起草报告还是支持民商合一的学者多有论述,此处我们不打算重复,我们认为这些论述是基本正确的,应该支持。所以我们不赞成搞所谓的"私法二元论",单独制定什么商法典。另

一方面,鼓吹民商分立的学者所提出的分立理由我们也不能不予以相当的重视,商事活动与一般的特别是小规模的民事活动有着相当的不同,学者们列举出诸如民事与商事在主客体上有不同、调整范围有简繁之别、国际化程度有差异、变动性也有不同等等,[19]完全漠视这些差别对于商业的发展特别对我国参与世界范围的商业大流通、大竞争并非有利,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民事活动的内国性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之间的分野可能会越来越明显,这个时候单纯要求民事活动都国际化或者单纯要求商事活动保持在某个限定的范围里都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另外商事活动因为长期积淀下来的许多商业惯例、行业规范、标准,想由整个民法典一口吞下也不太可能。总起来看,理论上民商合一是趋势,实践中民商还需要适当分立。故此我们主张用制定《民商法总纲》的办法,实现民商的大合一、小分立,或者称之为"适当分立"。

(二)关于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与创新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构想

首先我们谈谈制定《民商法总纲》和完善各单行民商法律的意义。

我们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定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法律通则,类似于现行《民法通则》的法律文件,我们称之为《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则对于现有的各个单行的民商事法律进行整理加工,查漏补缺,分别加以完善,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事法律网络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各个组成分子的单行法基本不需要重新编纂,它们既可以汇编到一起,又可以相互独立。我们认为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最为贴近中国目前的现实法律生活。我国的民商法起步较晚,中间又历经曲折,近二十多年才得到长足的进步,虽然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不可否认的是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以单行民商事法律为骨干的立法在我国的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经过大家的努力,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化民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所要做的主要应当是使我们的民商立法更加精致、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这些又并非法典化所能胜任的,相反,如果我们过分集中精力于统一大法典的制定,必将会造成在大框架上贪多求全,而在小的环节上就难免因注意力不集中而漏洞百出,不能解决当前民商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所以我们主张只需要制定一个民商法律总纲。因为它框架可以小一些,内容可以原则一些,当然要比较精致、系统一些。这样我们就可以花更多精力来改造现有法律,让它们更能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具操作性。

第二,符合法典化与后法典化发展的实际。前文已经谈到,许多学者对法典化提出了合理的质疑,法典化的一个重要好处就是便于查询,但随着时代演进而大量出现的单行法逐渐侵蚀着法典,使它的这一优点不再突出,反而因为当今互联网技术和其它信息技术的勃兴,人们已经可以非常方便的利用各种科技手段检索自己需要的信息,当然也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文件,即使没有民法典,我们仍然可以很便捷的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搜索相关的法律,简而言之就是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信息技术简化了我们找法的过程,我们完全可以在不实现民法法典化的情况下实现便捷的"找法"。

第三,可以减轻立法的工作负担,降低立法成本,实现民商立法的高效率。制定民商法总纲并修订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实现民法科学化的成本,进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中国民商法科学化的进程。第四,制定民商法总纲,修订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不仅可以全面实现民法典的各项功能,甚至还会完成得更好。例如人们过去一向认为民法法典化有利于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和冲突,有利于精简法律法规条文、有利于保持法律法规条文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可事实告诉我们,即使有了法典,单行法律法规也还难免大量存在。而且在我们看来,没有法典化的民商事法律,

修改起来、补充起来还更方便,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说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其实法典化只是达到这些目标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分散的民商事立法并非不能达到这些目标,只要我们在立法上再下些功夫,再深入一些,再周全一些,我们一样可以实现法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也一样可以防止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五,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理论上的纷争。既然民法学界对于如何制定民法典、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是德国结构模式还是法国结构模式还在争论不休,尚无定见,而这些争议势必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民法典的制定。即使在这些问题上达到统一,我们也还不能不考虑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事实。既然如此,那我们为什么不干脆抛开法典化思想的桎梏,因地制宜、因需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一个民商法律总纲,修改各单行法律以避免这些纷争呢?

第六,避免法典化的诸多弊端。实践必将证明,不搞民商法典,只搞一个民商法律总纲,使得民商法能具有更好的弹性和张力,从而既可有效地避免法典僵化保守的弊病,又可以发挥《总纲》这种法律文件"船小好调头"的机动灵活的优点,让我们的民商法得以与时俱进,保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新形势的强大而灵敏的适应力。

其次谈谈构建以《民商法律总纲》为核心和以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未来民商法网络体系的设想。

我们设想的《民商法律总纲》是一个总揽民商事法律全局的带纲领性的文件,它的基本架构包括:民商法律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包括制定根据、任务、民商法基本原则等)--民事通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法律渊源)--商事特则(包括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代理、商业帐簿、商事法律渊源如商业惯例、行业规范等)--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规则--期间与时效的一般规定。

1、民商法律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有关民商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大陆现行《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我国民法的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在用语上有瑕疵之外,基本精神到现在甚至在今后一个时期也同样是适用的,所以在《民商法律总纲》里我们可以保留这个内容。关于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已被公认的平等原则、公平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等原则之外,还可增加有关禁止权利滥用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2、民事通则部分。这部分主要规定一些传统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法渊源等内容。在传统德国式民法典总则里还包括作为民事权利一般客体的物,我们认为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客体,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因此在民事通则中间夹杂客体的规定一方面不能穷尽一切客体而显得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又实际上起不到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不如留给各个相关法律去解决,比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的客体,在债权法中规定债权的客体,在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婚姻家庭权利的客体,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等等。我们还建议在民事通则中增加明确界定民事法律渊源的内容。我们所设想的民商法总纲统率下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表现为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因此如何判断哪些法属于民事法、哪些法属于商事法就成为一个影响法律适用的大问题,故而需要在民事通则中专门对民事法律作一个界定,便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样道理在商事特则中也要明确哪些是商事法律。

3、商事特则。顾名思义这一部分就是要把人们认为有必要划清界限的有关商事的独特法律精神表现出来,其目的就是为发挥商事法独特的作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的蓬勃发展。我们认为该部分可以借鉴传统民商分立国家商法典的总则编,主要包含商事主体及其认定、商行为及其认定、商事代理、商业帐簿、商事法的渊源等内容。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界定商事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核心概念,既要把它们准确界定清楚,又

只能限于一般性规定,而具体的规范诸如公司、合伙等各种商主体,运输、仓库、行纪、保险等各种商行为的任务则留给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保险法去完成。这一部分还需要特别指明商业惯例和行业习惯、标准的法律地位。我们认为,商事法律之不同于民事法律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其实就是商事活动更注重行业习惯、商业惯例的遵守,这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摸索和积累下来的行之有效的一套特殊规则,是商人们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利于推动商事活动的开展,便于实践的操作。我们应当在《民商法总纲》中给予它们应有的尊重。

4、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规则。这个部分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要说明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商事法律虽有独立性,但仍然要在《总纲》的指导之下,当商事法律不足时,还是有必要借助于民事法律来补充,所以我们还是把商事法定位为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当商事法无相关规定时,应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总纲》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二要说明民商法律在具体适用时所应遵循的几个基本规则如优位法优于劣位法规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后法优于前法规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规则、例外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等。[20]该部分还要解决民商法律的解释和类推适用规则问题。第三要解决的是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规范。这部分应当具体包括中国的冲突规则、区际冲突规则、中国对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民商事公约、条约、协定等的效力的认定等内容。

5、期间与时效。该部分主要是规定那些能够一体适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带有共性的期间及时效问题,也就是期间与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其中所称时效是专指的消灭时效而言。至于取得时效,应当放在物权法中去规定。

全国自考试题中国法制史

全国2008年10月自考试题中国法制史 全国2008年10月自考试题中国法制史试卷内容预览网站收集有1万多套自考试卷,答案已超过2000多套。我相信没有其他网站能比此处更全、更方便的了。 全国2008年10月自考试题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之语岀自() A.《商君书·画策》 B.《周礼·湫官》 C.《尚书·吕刑》 D.《左传·昭公六年》 2?商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制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称为() A.《国宪》 B.《九章》 C.《九刑》 D.《法经》 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 A.律 B.格 C.诰 D.科

4?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死刑〃称之为() A.具五刑 B.大辟 C.弃市 D.孥戮 6?中国古代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 A.商代 B.西周 C.春秋战国 D.秦代 7?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A.范武子B.赵盾 C.赵鞅 D.邓析 8?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贼罪〃是指() A?〃害良〃B. 〃窃货〃 C.强奸 D."诈伪〃 9?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 C?州告D.诣阙告诉 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

互联网金融作业

小组作业:互联网金融 2013110901009黄泽东 2013110902010马彬 2013110904008战彤 2013110904021傅予添 2013110904009余欢 2013110904015马玲 1、互联网金融的类型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电商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六大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提供支付结算接口的交易平台。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第三方支付市场正进入成熟期,迄今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2012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微信支付。 (二)网络小额信贷,是指互联网企业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批量发放小额贷款。网络小额信贷将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技术结合在一起,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客户信用等信息,具有“ 金额小、期限短、纯信用、随借随还”的特点。网络小额信贷的代表有阿里小贷、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供应链金融。 (三)互联网金融渠道,是指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庞大的用户群,将金融产品和网络服务深度结合,借助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用户可直接在网上购买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这部分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支付等。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具有不限购买门槛、无手续费、随时赎回等优点。互联网金融渠道的代表有余额宝、定存宝。 (四)P2P网络信贷,是指P2P公司搭建网络平台,把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信息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绕过银行、券商等第三方中介,为用户提供直接投、融资服务,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据统计,目前国内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00家,2013年P2P网贷规模将有望达到千亿。P2P网络信贷的代表有人人贷、拍拍贷、宜信。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各家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放在互联网平台上,用户通过贷款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筛选和对比,自行挑选合适的金融服务产品,其核心本质是“搜索比价”。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门户主要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本身不参与交易和资金往来。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的代表有融360、格上理财、平安陆金所。 (六)众筹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传播特性,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争取得到足够的认同和支持,募集公众资金的模式。众筹项目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但不能涉及资金或股权。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多数带有公益和慈善色彩。众筹模式的代表有点名网、追梦网。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六大特点 (一)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

南开春秋学期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v 1. 以下不属于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是() . 立法的历史 . 执法的历史 . 法的作用的历史 . 法律的产生过程 标准答案: 2. 享有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共和国和自治城市,其最高机关是() . 市议会 . 城市法院 . 市长 . 市民大会 标准答案: 3.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议会主权原则 . 分权原则 . 总统制原则 . 法治原则 标准答案: 4. 关于圣训的说法,错误的是() . 圣训是伊斯兰教的基础和最基本的经典 . 圣训的权威仅次于《古兰经》 . 是伊斯兰法的第二法渊源 . 是穆圣对伊斯兰教义、伦理、法律和社会等问题的全面阐述与训示 . 是对《古兰经》基本原则、原理的重申、诠释和补充 标准答案: 5. 下列不属于德国行政法基本制度的是() . 波恩基本法 . 公务员制度 . 委任立法 . 行政程序法 标准答案: 6. 下列关于罗马人法说法错误的是() . 人法又称身份法 . 人法中的人仅指自然人 . 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 . 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权有所丧失,就会出现“人格减等” 标准答案: 7. 关于伊斯兰法中的婚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伊斯兰较鼓励独身 . 提倡出家修行 . 严禁淫乱 . 伊斯兰法认为婚姻不具有法律意义 标准答案: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是()8. . 程序先于权利 . 封建性较重 . 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 . 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 标准答案: 9. 雅典刑法中最重的犯罪是() . 国事罪 . 危害宗教的行为 . 扰乱家庭和平的盗窃行为 . 品行不端 标准答案: 10. 下列各项不属于罗马法物权中所有权特征的是() . 相对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永续性 标准答案: 11. 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的表现不包括() . 雅典公民都直接参加公民大会 . 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 . 雅典的实际政权由公民大会掌握 . 雅典的实际政权由“十将军委员会”掌握 标准答案: 12. 日耳曼时期,关于发誓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主要适用于犯罪的控告和认定 . 当事人只能自己单独发誓 . 当事人可以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发誓 . 发誓后来也适用于简单债务纠纷 标准答案: 13. 神职人员的义务不包括() .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 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 . 凡教士都有自省和忏悔的义务 .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有坚守独身、恪守贞操的义务 标准答案: 14. ()代表了当时欧洲各航海民族的习惯与思想,为13、14世纪汉萨同盟的波罗的海国家建立海商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 《维斯比海商法典》 . 《阿玛斐法典》 .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 《奥内隆法典》 标准答案: 15. 最初从“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专门机构是()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外国民商法作业

完善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不过由于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盼望着中国能够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也一度是我们的最大心愿。我们曾经对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苏俄的民法典从宏观结构、历史到微观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并曾撰文大力鼓吹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又不能不对处在新世纪科技飞速进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执著的追求制订一部内容包罗万象、形式大一统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法典是社会革命的结果,也都是工业社会的产物。特别二十世纪是盛产民法典的世纪,据一位意大利学者统计,仅二战后就出现了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1]世纪之交民法典制定已经发展到历史的高峰,然而正如台湾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民法在新世纪会面临的另外一个决定是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当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一经由数位化处理而可以轻易检索组合时,法典这样的老古董到底还有没有保存的必要?其实远在资讯科技运用到法律之前,德国学者已经开始质疑封闭的法典与多元开放的社会的相容性"。[2]德国学者Wieacker甚至认为法典国家是威权体制的产物,不能被一个政策法律必须不断随着多数改变而调整的民主社会所接受。[3]因此当前摆在中国民法学者面前的正确的选择,我们认为已不是制定民法典,而应当是以业已形成的由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法律网络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科学的"民商法律总纲"用以在宏观上统帅和指导整个民商事法律规范。 一、对影响中国民商法律制定因素的分析 为了说明我们选择的客观根据,下面拟就影响中国民法走向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一分析:首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条件及其变化发展是影响民商法律制定的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在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者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这一法典(指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4]马克思这段话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从中我们不难领会所谓以法典为新社会设计蓝图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制定民商事法律,只能根据现有的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客观情况作决定。以保证我们的立法既符合现有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其次,法律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影响民法未来发展的潜在因素。 历史和文化的传承是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走向的潜在因素。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无单行民事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引进西方现代法制才开始中国的民事法律法典化历程。自一九零七年四月(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开始,直至一九二九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期间曾先后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一九二五年北洋政府民法草案以及一九二七年到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民法典三个比较成型的民法典,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

高等教育互联网金融作业四

简答题 1,什么是网络支付,网络支付的分类有哪些? (1)网络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网络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 网络支付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是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网上支付方式分类: 按支付数据流的内容性质分类:指令传递型网上支付方式、电子现金传递型网上支付方式 按网上支付金额的规模分类:微支付、消费者级网上支付、商业级网上支付 按业务模式分类:预付费、代缴费、网上银行付费、在线支付平台付费 2,简述同城清算和异地清算的不同。 (1)同城结算是指:货币的收付发生在同个区域而异地结算是指:货币的收付是通过银行间的转帐来进行的 (2)结算手段不同,同城结算可用:现金支票,本票等,异地结算通常采用:银行汇兑,汇票等方式完成 (3)同城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异地结算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是委托收款,以及信用卡。 3,银行卡产业链的参与方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银行卡产业链中的各类机构是银行卡市场中各类服务的提供者,银行卡市场的终端客户是持卡人和商户,它们共同构成了银行卡市场。其中,发卡机构直接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收单机构直接为商户提供服务:银行卡转接清算机构直接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服务 其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则围绕上述机构提供各类专门服务或外包服务。市

场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都会对银行卡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同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及产业监管者,其行为会从外部对银行卡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完整的银行卡市场结构,从市场细分的角度看,银行卡市场可以进一步分为: 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共同构成发卡市场,收单机构和商户共同构成收单市场,银行卡转接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其客户共同构成了银行卡跨行交易市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机构与他们的服务对象共同构成了各类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市场。作为上述各个市场的供给方,发卡机构、收单机构、转接清算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在各自的市场.上提供服务并相互竞争,各类机构之间通过横向或纵向的联系,共同构成了银行卡产业链。 4,什么是预付卡,预付卡如何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商业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 ( 1 )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包含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例如:苏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商务部备案,购买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卡机构是否备案 ( 2 )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例如: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发卡企业需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分析题

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版作业答案含简答题

2012年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新版作业答案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错、错、错、错、错、错、对 二、1、C, 2、A,3、C,4、B,5、B,6、D,7、C,8、B,9、A,10、B,11、C,12、C三、ABD、ABCD、AB、BCD、ABCD、ABCD、QBCD、ABCD、AB、AC、AC 四、1、试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2、试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主要作价方法。 答: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五、案例一:合同未成立。理由:芬兰的公司对包装条件做了实质修改,构成反要约。 案例二:合同成立。理由:该要约系不可撤销要约,在接到要约的当天,A&AT即以电话将告知绿色 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合同日期就为10月11日,理由是在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方式下,以电话告知比邮寄 的方式快,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第一至三题参考答案 一、对、对、错、对、错、错、错、错、错、错、错、错 二、CCACA ACABB DDDBB BABAB B 三、ACD、BC、BCD、ABD、ACD、BCD、ABCD、BCD、ABD、ABC、ABD、BCD、ABD、AB、ACD、AC、ABD、AC 四、1、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它们是:(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和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载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答: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大作业-计算机网络

大作业要求 ****(单位、公司、工厂或学校)为背景,设计一个网络建设方案。 方案中应该包括: 根据****(单位、公司、工厂或学校)的组织结构、业务需求完成网络需求分析,确定拓扑方案,完成设备选型,注明各种设备、设施和软件的生产商、名称、型号、配置与价格,基本确定方案的预算。 要求: 1.完成建网进行需求分析,提交需求分析报告; 2、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设计、技术选型,规划、设计网络的逻辑拓扑方案、布线设计等,划分子网,设计子网地址、掩码和网关,为每个子网中的计算机指定IP地址; 3、根据条件进行设备选型,决定各类硬件和软件的配置和经费预算方案; 4、创建局域网内的DNS服务器,配置相关文件,可以对局域网内的主机作域名解析。 ○参□考□样◇例

1、需求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校园网已经成为现代教育背景下的必要基础设施,成为学校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校园网络的主干所承担的信息流量很大,校园网络的建设的目标是在校园内实现多媒体教学、教务管理、通信、双向视频点播(VOD)等信息共享功能,能实现办公的自动化、无纸化。能通过与Internet的互联,为全校师生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的各种服务。教师可以制作多媒体课件以及在网上保存和查询教学资源,能对学生进行多媒体教学和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指导与考查等。学生也可以通过在网上浏览和查询网上学习资源,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学习,校园网能为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 根据本校园实际情况主要应用需求分析如下: 用户的应用需求:所有用户可以方便地浏览和查询局域网和互联网上的学习资源,通过WWW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文件服务服务器、远程登录等实现远程学习,此外为教务处提供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办公管理等。 通信需求:通过E-mail及网上BBS以及其它网络功能满足全院师生的通信与信息交换的要求,提供文件数据共享、电子邮箱服务等。 信息点和用户需求:按照要求本校园网内信息点总数为531个, 其中办公区需要的信息点为(111个):教务处(25),各院系办公区(26),图书馆(60);教学区为(400个):除机房需要120个信息点外,其余各系部大楼及教学楼(包括设计艺术系楼、建筑工程系楼、一号楼、大学生活动中心楼、教学主楼、B、C楼等)各需设置信息点的个数为40;生活区为(20个):20个宿舍楼区、食堂等各设置1个信息点。电子邮件服务器、文件服务服务器等为内部单位服务,WWW服务器、远程登录等实现远程学习,从外部网站获得资源。 性能需求:此校园网络支持学校的日常办公和管理,包括:办公自动化、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支持网络多媒体学习的信息传输要求。 安全与管理需求: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和重要的工作文件要求对数据存储、传输的安全性的性能较高,如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可以通过分布式、集中式相集合的方法进行管理。网络安全对于网络系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网络的正常使用。由于校园网与外部网进行互联特别是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

商法学主要参考文献

《商法学》课程参考文献 兰州商学院 二○○七年四月

《商法学》参考文献目录 一、外国译著 1.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百科全书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3.董安生译:《英法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7.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8.《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9.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0.《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二、论文集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辑,第2辑; 3.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5.中国商法年刊,第123卷; 三、专著、教材类 (一)商法学专著、教材(具有代表性的) 1.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5.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版社,1998年出版; 6.黎燕主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7、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8.李黎明、于颖主编:《商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9.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2.赵旭东主编:《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官欣荣主编:《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5.覃有土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商法总论专著、教材 1.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3.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上海交大网络学院金融学导论作业二完整版

上海交大网络学院金融 学导论作业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央行行长决策游戏体会 任务内的目标:通货膨胀控制在2%左右,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但在任调整利率是美联储宏期内出现过通胀压力,美元升值,通货紧缩等一系列问题。 经过与组内成员商讨,依据金融法律,通胀压力时我采用稳健的财政政策,通缩时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课程外的了解,发现实际的金融世界有复杂的经济原

因,影响金融变动的原因非常多,而且各种原因会同时出现,作为决策保持经济稳定非常不易。 控制通货与信贷,运用公开市场业务,银行贷款贴现率和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率三大杠杆来调节美国经济。调整利率是美联储宏观调控美国经济的主要手段。如果经济过热,它就提高利率,收缩银根,使经济速度放慢,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如果经济不景气,它就降低利率,放松银根,促使经济增长。其关键是根据经济形势对利率提高和降低进行调控,并要恰到好处。货币杠杆是美联储多年来对经济实施调控的最有效武器。美联储调整利率不仅对美国经济举足轻重,对世界经济也有重要影响。 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美联储从美国国会获得权利。它被看作是独立的中央银行,因其决议无需获得美国总统或者立法机关的任何高层的批准。它不接受美国国会的拨款,其成员任期也跨域多届总统及国会任期。其财政独立是由其巨大的盈利保证的,主要归于其对政府公债的所有权。它每年向政府返还几十亿。当然美联储服从于美国国会的监督,后者定期观察其职务并通过法令来改变其职能。同时,美联储必须在政府建立的经济和金融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工作。 根据银行的性质不同,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联邦和州两级管理体制。目前,美国共有8500多家银行,其中的2300多家事依美国联邦法注册成立的银行,其余的都是依据各州法律成立的银行。依联邦法成立的银行都归美联储管理,而依据法律成立的银行中有1000多家申请成了联储成员,也归美联储监管,其余的归各州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一样,美联储的监管内容主要也是执照的核发,资本金的按比例存储,提交结算报告等。不过,因为业务量过于庞大,在实际操作中,美联储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大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如花旗集团每两周就要和美联储的调查官员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对于众多的小银行,美联储主要监督其清算和资金循环,对其具体业务活动的监管则一般以抽查位主。另外,美联储采取法人监管,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进行监管。如花旗银行的总部在纽约,则花旗银行及其分行的直接监管是联储纽约分行,而花旗银行设在其他地区的分行就不再单独接受联储及地区分行的监管,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夜经营分业管理”即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但保险业务归保险建管署管,证券部分归证券交易委员会馆,美联储只是所有监管者的牵头人。对于保险,证券等非银行下属机构,美联储无法直接对其进行调查,提出资本金比例要求等,除非美联储确定这些机构出现了重大问题,而其他监管者又无法解决时才能全面介入。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隶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一次召开8次会议,对全球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导向性。其中,年中和年底的两次会议对每半年的经济运作和通货膨胀的走势都要做出总结,评估和预测。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对美国经济进行经常性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其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是调整利率,也就是调整联邦基金利率和联邦贴现率,另一个办法就是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加息和减息的政策,主要是通过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来执行,具体的方式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可以直接进入金融市场买卖政府的证券,达到吸纳或者吐出资金的宏观调控目的。比如联邦储备银行觉得目前的经济过热,经济运作中的货币太多了,联邦储备银行就可以向市场抛售联邦政府的债券,通过各个金融机构购买这批债券,从而把他们的资金吸纳进入联邦储备系统,这样就可以减少经济运作当中的流动资金。

国际私法作业一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网络大作业

北京联合大学信息学院 《网络集成与维护》 大作业 组长:吴迪 组员:胡方晨孙威龙刘禹 班级:计算机1101B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目录 0.摘要 (1) 1.校园网设计思路 (2) 2.设备选型 (2) 3.信息点 (4) 4.校园网visio 图................................... (4) 5.校园网拓扑图 (5) 6.命令配置及结果 (6) 7.小组分工 (11) 8.总结 (11)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设计一个切实可行并具有很好的安全性的校园网络是一件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校园网属于局域网,它是局域网技术的综合应用,本校园网在组建过程中,选择以太网(Ethernet)作为主干技术,以太网是当今网络的主流技术,应用非常广泛。在校园网拓扑结构设计上选用树状结构,它是星状结构的拓展,具有灵活的可扩展性、较高的可靠性、且安装方便、易管理、投资小。各楼宇之间的传输介质选用多模光纤,楼宇内部选用五类UTP或六类UTP,大大提高内部网络的实用性。布线技术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很高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楼宇内部交换机采用了三层交换技术,可提高网络的运行速度和效率。 本文面地介绍了校园网设计与实现的组网背景及目的意义,重点描述了在组网过程中对局域网技术的一些应用,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的设计、技术选型、设备选购等方面,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组网需求,对校园网的设计与实现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阐述和详细分析。 关键字:校园网,ipv4 ipv6 ,DNS服务器,WEB服务器

1.校园网设计思路: 校园网必须具备教学、管理和通讯三大功能。教师可以方便地浏览和查询网上资源,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学生可以方便地浏览和查询网上资源实现远程学习;通过网上学习学会信息处理能力。学校的管理人员可方便地对教务、行政事务、学生学籍、财务、资产等进行综合管理,同时可以实现各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数据交换,实现网上信息采集和处理的自动化,实现信息和设备资源的共享,因此,校园网的建设必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校园网的总体设计原则是:开放性采用开放性的网络体系,以方便网络的升级、扩展和互联;同时在选择服务器、网络产品时,强调产品支持的网络协议的国际标准化; 可扩充性从主干网络设备的选型及其模块、插槽个数、管理软件和网络整体结构,以及技术的开放性和对相关协议的支持等方面,来保证网络系统的可扩充性; 可管理性利用图形化的管理界面和简洁的操作方式,合理地网络规划策略,提供强大的网络管理功能;使日常的维护和操作变得直观,便捷和高效; 安全性内部网络之间、内部网络与外部公共网之间的互联,利用VLAN/ELAN、防火墙等对访问进行控制,确保网络的安全; 投资保护选用性能价格比高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采用的网络架构和设备充分考虑到易升级换代,并且在升级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硬件设备和软件投资; 易用性应用软件系统必须强调易用性,用户界友好,带有帮助和查询功能,用户可以通过Web查询。 校园网的组网技术一般有以下选择: 主干网技术的选择 主要选择千兆(适合于高校)或百兆以太网技术来构建校园网络,对两层结点和桌面微机的接入也采用快速以太网,建立一个基于多层、全交换的虚拟园区网。 校园网在设计上应具备以下特性才能够满足需求,并保证建成后的网络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具有较强的可用性和一定的先进性。 1、高性能与技术先进性 校园网网络系统要求具有较高的数据通信能力和较大的带宽;并在主干网上提供较强的可扩展性。为了及时、迅速地处理网络上传送的数据,网络应有较高的网络主干速度。 2、高可靠性 网络要求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和足够的冗余,提供拓扑结构及设备的冗余和备份,为了防止局部故障引起整个网络系统的瘫痪,要避免网络出现单点失效。在网络骨干上要提供备份链路,提供冗余路由。在网络设备上要提供冗余配置,设备在发生故障时能以热插拔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恢复,把故障对网络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小,避免由于网络故障造成用户损失; 3、安全性 校园网作为一个支持众多用户、同时和INTERNET/CERNET存在连接的网络,网络安全性在整个网络中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采用一定手段控制网络的安全性,以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网络中应采取多种技术从内部和外部同时控制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网络系统还应具备高度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能够防止非法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商法作业1 第1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P1 2.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对)P3 3.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对)P3 4.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对)P2 二、单项选择题 1.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D)P22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D.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P2 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三、多项选择题 1.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 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2.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D)P6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四、论述题 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P3 答: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P3 答: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P3 答: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P3~4 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担,运输,工程承包,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场所交易(旅馆、饭店、剧场、游乐场、理发店等等),寄托,居间或代办,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所谓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百货公司对顾客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其目的有在于获取运费收入,而是为了获得商品销售利润。这种运输行为是附属的、补充的,因而应当随主营业受商法调整。 第2章 一、正误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P64 3.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P6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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