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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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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罗马法?丁耘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来源不就是古希腊哲学、罗马法与基督宗教三大传统嘛?但我们的“法治”问题是在现代化实践中逐渐突显的,所以思想者们很自然地主要注意自由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并很快就此争论起来。随着思考的推进,某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宪政的近代起源。人们发现,在现代的开端,罗马法复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特如此,那些率先在著述中掀起现代性浪潮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象中国的先贤好称三代那样,他们喜欢谈谈中世纪之前的罗马,在那些关于过去的政治史论里,隐藏了指向未来的政治哲学。这样看来,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为现代性进行的理论思索里,就罗马的法治经验做点考察,都是不无必要的。

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roman law)是一种法(law)。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第七章)。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法律制定者(legislator)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 来说则是阐释者。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lawgiver)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lex)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ius)作为其正当性源泉。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自然正当)翻译为natural right而非natural law。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Legitimitaet)与“合法性”(Legalitaet)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Ius/lex并不仅仅存在于罗马文明之中。为了强调各民族政治习俗的共同性,维柯甚至将“万民法”(ius gentium)与“自然法”(ius naturale)合二为一生造了“万民自然法”(ius naturale gentium)一词。既然许多古代民族那里都有其礼法与律条,那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样板呢?如果一切民族政治习俗的演变规律都是共同的,那为什么维柯这样史家式的哲人又只选择“十二表法”来做所谓“普世大法”的范例?

从历史上看,现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据说,由于罗马法学家们把兴趣都集中民法上,罗马法系才得到了“民法法系”的别称。事实上,在古今各种罗马法教科书中,占据绝多篇幅的确实都是民法也就是私法的内容。那么罗马法的“普遍性”也就是民法或者说“权利”的普遍性?但是,在古罗马最伟大的史家李维看来,这部主要被看作最初民法典的十二表法却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他甚至认为,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进入了一个崭新而不无短暂的宪制(constitution)时期。梅因则认为:“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看来,法学家们研习罗马法固然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史学家们却在私法制定的背后看到了公法的建立乃至礼法的变迁。从“十二表法”以及各种“阶梯”、“汇纂”中很难直接看到私法制定的公法背景,更难看到礼法阐释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法律把阐释界定为“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法律制定者的意图或观点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参见《学说汇纂》1,3)。但正如罗马共和国的智者们所深知的那样,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意图首先出于政治或伦理智慧(参看西塞罗《国家》、《法律》)。如采取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从政体(res publica)乃至礼法(ius)两方面观察立法过程,或许便能抵达立法者的深意。

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表法开始的,而十二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妥协的结果。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如以这几点对观希腊特别是雅典,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到后者无法真正成为世界帝国的原因。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实际上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分享了国王治权(imperium)的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且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但共和国并未就此安定下来。正如希腊政治哲人反复指出的,贵族政体极易变异为寡头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而后者治下的国家实际上无不分裂为少数贵族与多数平民这样“两个城邦”(参见柏拉图,《国家》551d)。就象古往今来的无数国家昭示的那样,寡头与平民之争是一切内政骚乱的根源。在雅典,这种斗争的结果是以梭伦立法为标志的平民政体的建立。雅典的平民政体固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也滋生了“平民领袖”(demago gue,转意为“煽动蛊惑家”)操纵下的大民主,压制甚至迫害本邦的优秀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化解的左右党争,最终被内乱削弱了

雅典的霸权地位。相比之下,罗马的平民运动则走了一条更为稳健成熟的宪制之路。

据记载,在驱逐国王之后的十六年中,罗马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平民们要求取消对贵族的附庸关系,要求均分土地、实行口粮供给、彻底取消债务奴隶制度、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力……约在前494年,柏拉图“两个城邦”的比喻终于在罗马成了现实:大批平民由于受债务所迫,有丧失自由沦为奴隶的危险,奋而以激烈手段自卫。他们以分裂(disunion)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以维持城邦的统一。平民们聚集在圣山,创立了护民官(Tribuni)制度,并通过“神圣约法”强调了护民官在宗教上的不可侵犯性(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Book III)。平民们试图通过这个制度确保自己不会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丧失自由。事实证明,这个被马基雅维里大加赞扬的制度是罗马共和国走上正轨的关键因素。护民官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骚乱”并未演变为消灭贵族的平民革命,意味着平民与贵族在政治上初步的相互承认。平民定期选出的若干名护民官是一种职位,并非雅典大民主中涌现的平民党魁(“demagogue”)。护民官的权限是衡平性的,为了帮助平民抵抗由贵族担任的执政官之权;同时也是消极性的,仅对元老院决议有否决权。平民通过选举护民官制约元老院,既能以高度集中的方式清晰表达平民的意志,又能以职位之力发挥“审核法律的理性”明智评价贵族的政治主张。与单纯的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相比,护民官制度权限既能尊重贵族的智慧,又能照顾平民的利益,可以说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带、政体稳定的压舱石。乌尔比安径直把“有关国家稳定的法”界定为公法,因此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本身便显示了十二表法赖以出现的公法背景,意味着“脱离运动”(马基雅维里所谓disunion)的走向不是革命,而是法治。此后的史实表明,没有护民官制度,就没有罗马法。罗马政体的一大特点就是制度演进的连续性或者渐变性,政体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正都是在已有的制度上逐步进行的。斗争、在妥协中胜利;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再斗争、再妥协……,罗马平民就这样以该制度为基石,步步为营地迈向了立法。

护民官制度的建立只是罗马平民政治运动的开始。如果说前494年之前平民斗争还是某种“骚乱”的话,那么此后的斗争则基本表现为护民官与执政官之间的“合法”斗争。根据史书的记载,在前462年,当时五大护民官中的一位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因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第二年全体护民官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争的焦点。鉴于一时难以直接达到这个目标,护民官调整了斗争策略。他们首先在前457年成功地将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了一个不露锋芒的建议:“请元老们让纷争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为他们所赞同,则请他们允许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aequandae libertatis/equal liberty)之法律”(李维,前揭,BookIII.xxxi.8)。这个建议看似温和,其实是把贵族执政官的治权问题暂时悬置起来,提出了制定一揽子均衡两造之法律的要求。元老们同意了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这说明了,一方面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互承认,另一方面无疑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那么,罗马人民认为谁有这样的智慧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有的只是传闻与争论。权威的罗马史及法制史的主流记载是,罗马的贵族与平民就立法权僵持不下,最后认为还是希腊人没有争议地拥有立法智慧,因此派了一个使团去雅典学习梭伦的以及其他希腊城邦的法律。但政治哲学家们的意见却截然相反。西塞罗在回顾共和国的历史时,只是颂扬了十位罗马立法者的杰出智慧,却丝毫没有提及向希腊立法者的学习(参见西塞罗,《国家》,第二卷,36);而在其他场合,他明确地对希腊立法者的智慧表示了不恭。马基雅维里则指出,罗马立法模式与雅典、斯巴达其实相当不同。关于共和国的宪制,他更多地强调了机缘与罗马人的德性(参见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Book I,2)。对主流记载反对最力的是维柯,他为此写了一部仅正文就有200余节的皇皇巨著《普世法权》。在西塞罗对罗马立法者的颂扬中维柯看到了超出事实的“原理”:礼法的演进是普世的,任何民族都可以不假外求,遵循它自己固有的自然本性确立普世大法;因此罗马必定拥有自己的、与摩西、莱库古同样伟大甚至更加伟大的立法圣人。

罗马是否学习过希腊的立法经验,这看起来只是个微不足道的事实问题,为什么罗马与意大利的政治哲学家们如此郑重其事地予以否认呢?最根本的理由或许是:立法的首务并非设计律条(lex),而是阐释礼法(ius),而礼法其实是民族本性与固有生活的表达。礼法与生活习惯(ethos)息息相关,罗马的政制、伦理与希腊差异甚大,怎么可能照搬后者的法律精神呢?罗马没有希腊那样发达的自然哲学传统,因此也没有消解礼法根基的“智者运动”。在实践与理论、神话与理性、传统与革命、名教与自然、礼法与哲学、贵族与平民等一系列关系上,罗马的评判取舍与希腊迥然有异,又怎么可能模仿那些并不十分稳定的外邦呢?实际上罗马法在开端处便与希腊的法律体系有至关重要的差别,且让我们回到史实上考察之。

无论罗马人是否学习过希腊的立法智慧,有一点无可争议,罗马的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前十表。成文法的制定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但另一方面,制定与阐释法律仍然依赖于贵族的德性与智慧。整部十二表法的基本内容也可以说是混合了有利于贵族的古老习惯与有利于平民的较新规定。在罗马法漫长的衍生史中,对十二表法的阐释越来越偏向两阶层之间的平等。按照维柯,这意味着十二表法体现了一种新的礼法——以平等(aequitas/equity)为特征的人道自然法。而在西塞罗看来,罗马法表明了罗马的政体是贵族与平民共同统治、并且结合了王政因素的“均衡政体”——这种从未被希腊人认真实践的政体正是罗马共和国的荣耀所在。共和国的首席思想家自豪地宣称,在诸政体之中,均衡政体是最可取的:“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最高的王政因素,某些权力则应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协商个决定。

这样一种宪制(constitution)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其次,它具有稳定性。”(西塞罗,《国家》,第一卷,45)可以说,罗马法的背景就是以上下阶层的相互承认为自然法前提的均衡政体。没有这种礼法-政制背景,一切宪政、民法典均不可能。

“均衡政体”确实是由罗马人发扬光大的。由于没有合适的制度框架,希腊人的阶级斗争只是导致了不断危及城邦稳定的左右党争,而没有确立一个稳定的宪制体系。但在理论上,亚里士多德早就进行过更为详尽然而不甚明确的讨论。在《政治学》第四卷,亚里士多德指出了柏拉图政体分类的遗漏,即没有发现在君主、贵族、平民、寡头这四种“基本政体”之外还有情况复杂的混合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3a--1293b)。这样的政体混合了由各阶层自然本性而来的政治准则:即贵族的德性、寡头的财产与平民的自由。混合了三种全部准则的政体也可称为“贵族政体”;仅混合了“财产”与“自由”两重准则的政体的颇难命名,亚氏径直称为politeia。字面意思就是“政体”。通常英译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中文旧译相应为共和政体或宪制政体。较新的汉译取polis(城邦)、politees(公民)、与politeia(政体)三者的联系,确定为“公民政体”。新译较胜,与希腊之城邦(polis /civitas)、罗马之市民法(civil law)、现代之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均有渊源可溯。亚里士多德讨论“贵族政体”与“公民政体”时,语多自相抵牾,关键原因是在平民阶层崛起不久的政体中,“贵族”因素与“寡头”因素经常无法分辨——由于财富仍然集中在贵族手中,古老的德性准则实际上为财产准则所遮蔽,居贵族之名者实际上已蜕变为寡头。此时的德性准则,只能部分地转移到财产适中,政治等级平平而自然等级较高的“金银集团”中(参见柏拉图,《国家》415a-b)——这种集团在希腊只是哲人的“高贵谎言”,在罗马却由深通实践智慧的政治与法学精英们部分实现了。如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来看,则西塞罗所描述的罗马政体与其说是贵族式的,不如说是公民式的。十二表法因以制定的机缘——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围绕债务奴隶制的斗争最清晰地提示了亚里士多德归给“公民政体”的两条准则:寡头之“财产”与民众之“自由”。然而,作为贵族政体要素的德性并未全然消失,而是隐秘地存在于例如自我教养的政治家或者松散的法学家团体中,并以实践智慧(prudence)乃至法理学——关于正义的实践智慧(jurisprudence)的方式发挥作用。可以说,究其实质,“德性”在罗马政体中不是构成性的准则,而是运演性的动因。某种知识团体而非某一阶级担当“德性”,这也符合政治社会由“贵族政体”向“公民政体”演化的一般规律。该知识团体的任务是以参议的方式统治,以阐释的方式立法。该团体的立身之基乃是公民教育与自我教育。“德性”的传承与容身是通过教育实现的。那个教育发生的共同体,是实际公民政体边缘的另一个言语城邦。这个城邦的构建本身必定是贵族式的。没有这个“立言”的贵族政体,就没有那个“立功”的公民政体。我们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清楚地发现了前者;在他的行迹中,同样清楚地发现了后者。

与律条一样,政体必须有其ius作为正当性之根据。政体与律条是同一种ius阐释之两个方面。从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论述看,对混合政体的辩护与维护之道不外有二,一曰稳定;一曰平等。政治科学评价一个政体的首要标准是该政体能否保持自身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对贵族、君主、寡头及平民四种“基本政体”的评价均低于混合政体。而混合政体本身不止一种,复有其稳定性高下问题。稳定取决于具有不同政治准则的各阶级之安顿。混合政体中的“贵族政体”要调和三种准则,因此比仅调和两种准则的公民政体更加困难。而在寡头平民之争中,薄有财产、不忧自由的中间阶层隐隐然作为“第三方”给两造以缓冲,因此可算政体稳定的压舱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稳定的公民政体当数这种中间阶层政体。如无法造就一个庞大到足以缓和尖锐阶级斗争的中间阶层,那就只有依赖高超的政治技艺在寡头与平民之间实行均衡统治。中间阶层政体起初只是亚里士多德中道政治学的悬想,它既没有在希腊主要城邦,也没有在罗马找到经验证实。但该政体最清晰地提示了混合政体的礼法根源。稳定的真正根基其实并非“寡头主义因素”与“平民主义因素”的单纯“混合”,而是通过这种混合、协调完成的第三因素——“平等”(isotees),或者我们也可称之为“公民主义因素”。这个第三因素在第三方(中间阶层)政体那里可以得到最清晰的呈现。而在那些力求稳定的其他混合政体中,礼法演化所趋近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新的正当之道。如果说,“稳定”或者阶级和解作为政治技艺的目标主要是政治科学关切之事,那赋予该目标以正当性的“平等”则是政治哲学的讨论主题。这个被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的轻蔑中拖出的主题,无疑是古今之变的关键之一。罗马法的自然法平等之道上承古典、下开现代,正是透视古今变机的绝好例子。

平等并非不见容于古典政治哲学。实际上一切证成平等的现代政治哲学无不贯穿着对古代的引证。亚里士多德早就分析过平等概念的复杂性:既可以指齐一均同的“数目上的平等”(一切平均),也可指相对而言的“比例或价值上的平等”(按才力而得)。亚里士多德既批评了寡头政体的绝对不平等,也批评了平民政体的绝对平等。他自己的主张是在某些方面实行一切均同(例如自由状态),另外一些方面实行价值平等(例如财产状态之多劳多得)。这其实已不自觉地提出了与公民政体相应的第三种平等概念。回过头来看罗马共和国,让人有点奇怪的是,立法之初罗马并没有庞大的中间阶层作为承担第三种平等的第三方,那政体何以在内部的不断调整中仍然保持稳定呢?实际上,稳定的礼法(ius)根源仍然是上述第三种平等。但罗马共和国的第三方不是中间阶层,而是阐释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学家们。正是在他们手中,后人总结为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新礼法才缓慢而顽强地成长起来。这个第三方逐渐与国家以及新君主(恺撒们)融为一体,最终完全拉平了贵族与平民乃至罗马公民与外邦万民的差距。平等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的崛起、衰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的平等已经决定性地转化为那第三种平等。这样的平等消除的非但是上下之别,而且也是内外之别。至大无外的罗马帝国扩充为“开放社会”之日,也正是它从世界顶峰上跌落之时。“最后,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

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只有……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57节)

结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于开端之中。十二表法与新生的共和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十八世纪初的维柯说,这意味着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普世正当性。二十世纪的科热夫有了更开阔的历史视野。他说,那第三种平等正是辨证地融合了“贵族政体之均等”与“布尔乔亚之等价”的“公民平等”。这个公民平等甚至可以由纯粹的法学家集团作为第三方来维护。有这样的第三方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象罗马帝国那样将公民平等推到至大无外的国家叫做“普世大同国家”(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罗马帝国那样的国家如能再出现一次,那或许就是历史的终结了。科热夫虽然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却远比后者乐观的多。其实,按照再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正因为科热夫的人类学前提:斗争与劳动(参见科热夫,《法权现象学大纲》第35-37节),所以法与国家只是阶级斗争、阶级压迫的工具,罗马共和国则是由于斗争的势均力敌,导致国家以虚假的“第三方面目”出现(参见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以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在这位赫拉克里特的崇拜者看来,法与国家的可能完全依赖于暂时的“和平”;而历史归根结底是斗争而不是和解。在他的学生那里,法与国家正是有待扬弃的东西,争论只在于在“国家自行消亡”的过程中,革命政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参见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一章)。那使法与国家乃至政治不可能的东西,正是西塞罗维柯科热夫们认为使法与国家可能的东西——平等,或者,为了承认的斗争

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

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形式主义 【高考呈现】 (2012年高考?全国新课程卷?34)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例题解析】 解题方法:材料推出结论+迁移课本知识。试题立意:考察“公民法的特征”。通过材料中原告因错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至诉讼失败的事实,可知:该法律比较死板、注重形式、缺乏灵活和变通。而这个特点恰恰是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又因为《十二铜表法》属于公民法范畴(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故此题选B。A答案本身说法错误,因为罗马法的核心原则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D答案与题干材料所述无关。 【知识迁移】 古代罗马的法律作为近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在近年高考中日趋成为显性考点,如前述全国新课程卷考题。老师提醒同学们还需注意以下罗马法知识: 1.公民法与万民法的主要区别:前者——①注重形式、程序繁琐;②缺乏灵活与变通;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侧重公法规范);④对于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⑤具有相对封闭性。后者——①简洁灵活、实用有效;②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民事纠纷(侧重私法规范);③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不断发展完善;④具有开放性,兼收并蓄它国优秀法律制度。 2.罗马法精神:其主要包括三部分。①自然法精神——人人平等、公正之上精神;②私法精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核心)。也正是如此,学者又称狭义上的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③理性精神——注重事实、证据及案情推理。 3.罗马法的主要特征:①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体现;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己法自守”原则——例如:BC340年对外战争中,罗马执政官托克瓦图斯下令任何将士不得在布阵外与敌方将领独自对阵。其子自恃骁勇,不顾军令与对方首领挑战,虽然杀了敌方将领,但仍然因违背军令而受军法处置;④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精神;⑥罗马法是奴隶主贵族、工商业阶层、平民和自由人等各种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 4.为什么罗马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①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时俱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尽管这种影响是含蓄的,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将其完全忽略。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之表现(一)以衡平法为例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了庞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结束了大不列颠长期割据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局面,同时承认了大批的各部落习惯法继续有效,并在12世纪前后形成了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所以导致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2)普通法的内容深受封建因素的影响而十分陈旧、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的救济方法是很有限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作出了适时的调

罗马法

罗马法 1.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市,例如精致、深朴、繁丽、畅达、古典、新锐、舒适、奇异、神秘、壮观、肃穆……其中有不少城市还因为风格交叉而不愿意固守一个词,产生角逐。 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位置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个城市叫‘罗马’。——余秋雨《行者无疆》 2.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耶林《罗马法精神》3.台伯河畔的小小罗马城邦是如何征服世界的? 军队、制度(政制)、法律 Rome wasn’t built inA day. 一、罗马历史与政制 罗马历史与政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中叶,古代罗马人(罗莫路斯)在意大利半岛中部拉丁姆平原上的台伯河下游河畔建立了罗马城。 2.共和时期:公元前509年,罗马废除了“王政”,改行共和制度,开始了近500年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3.帝国时期:公元前30年,继凯撒之后崛起的军事强人屋大维战胜了政敌,结束了罗马数十年的内战,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公元前27年,他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也就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帝国时代。 (一)王政时期 1.狼族传说 传统上,罗马人把罗马城的建立归功于英雄罗穆路斯。他和他的孪生兄弟瑞摩斯是英雄埃涅阿斯的后代。埃涅阿斯是希腊女神阿佛洛狄特(罗马神话中称维纳斯)的儿子,他在希腊人占领特洛伊城之后来到意大利。 罗马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这样描述这个神话故事:这对孪生兄弟的外祖父是努米托,他是罗马东南部阿尔班山区阿尔巴国的国王。国王邪恶的兄弟阿穆利乌斯将国王驱逐出境,还让国王唯一的女儿雷娅?西尔维娅做贞女以阻止她生儿育女(贞女是不准生育的),以防止国王的子孙报仇。但是雷娅?西尔维娅违背了他的约束,与战神马耳斯相爱并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当这对双胞胎被遗弃在台伯河畔时,一只母狼哺育了他们,后来又被一位牧羊人发现,他的妻子将他们抚养大。长大后,这对孪生兄弟成为了绿林首领。在瑞摩斯被俘、带给国王阿穆利乌斯后,罗穆卢斯带领手下救出了他,并杀死了阿穆利乌斯。此时,孪生兄弟身世大白,他们的外祖父努米托恢复了王位。兄弟俩离开外祖父,在被牧羊人发现的地方创建了自己的城市。 2.统一阿尔巴 在托里斯?奥斯蒂吕斯王的时代,罗马和毗连的城镇阿尔巴(Alba)经常打仗,使得老百姓饱受困苦。托里斯?奥斯蒂吕斯和阿尔巴的国王Mettius Fuffetius 下决心要停止斗争,但是为了决定哪个城市的国王得到最高地位,Mettius Fuffetius提出了这样一个办法:让几个士兵搏斗,哪个城市的士兵获得胜利,那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罗马法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罗马法在形成中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进而结合现实的立法情况探讨了上述特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开放性灵活性民法典 一、问题的缘起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其基本的论据是:作为罗马法集大成之作的查士丁尼法典分别为法、德等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范式,i]并由此使大陆法系诸国具有了共同的特征:即高度的逻辑性、抽象性和体系化。正因如此,罗马法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然而,在笔者阅读一些法学文献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文献对于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有不同的认识,即罗马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有着更明显的相似性。著名的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著述中较为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看法:“十分相似的控告方式,使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律实务者都更多地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可以归属到不同诉讼或令状的具体事实,而不是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为基础将实体法精制成一个体系。所以,罗马法和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都被‘程序的思考’所主宰着;在这两种制度中,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持续性规则,实体法‘隐蔽于持续法的缝隙之中’梅因《早期的法律和习惯》1889第389页].尽管这两种制度相隔上千年,它们的历史发展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ii]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他认为,“……第一个充分发展的私法体系,与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极为相似;此一私法体系的精神与此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大异其趣,但不无遗憾的是,决定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的却是后者。”iii]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也持相近的意见:“历史上,无论对于罗马法还是普通法来说,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比较小的。”iv]这些观点与我们惯常的认识未尽一致,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罗马法做更为全面和切合历史的理解,不能将代表着体系化最高成就的《民法大全》看作罗马法本身或罗马法的全部,还必须把关注的视角投向罗马法生长、演进的历史轨迹,对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误读历史、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罗马法精神实质、最能反映罗马法个性的东西。本文将通过对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基本状况的考察,对罗马法在法典化之前的一些特性作粗浅的分析,期望藉此说明罗马法中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的另一面。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这些大会中,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 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 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系统化、条理化、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 司法机关职权只能适用法律, 处于从属地位 可以造法, 处于优越地位 法律推理主要为演绎推理主要为归纳推理 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重心注重实体法注重程序法 法律分类有明确法律部门不做法律部门分类 2、大陆法主张编撰法典。 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 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 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区别论) 委任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代理人同意 为委托人办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授权: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 利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 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 英美法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核心,“通过他 人所为的行为应等同于自己亲自所为的行为”(等同论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 事业为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亏损,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类别:德国法分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美国法合伙分类:事实合伙,法律上合伙 中国分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一、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多种和连续的准备活动。 公司设立原则;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自由主义 合同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允诺说: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被法律执行或者认可的允诺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 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履行此 允诺,会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 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 担某种义务。简单的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 的东西。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产品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应由设计、生产、流通环节中 的相关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两个重要概念:产品与 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 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司考法制史考点解析: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围的变化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法律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备、完善的过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第一,成文法诞生的背景。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等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尖锐。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二,《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法及作用。作为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帝国的发展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要弄清:第一,帝国的建立。罗马帝国对周边的征服和领土的扩张及广阔的疆域帝国内显现出的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第二,万民法的诞生。罗马帝国的扩张过程和设立海外行省的情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出现的必然和必要性。第三,罗马法系最终完成。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前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有的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则不享有。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二、人格权的变更 罗马法不得不提的一项特有制度便是人格变更。罗马法规定,一个人若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三种权利,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

罗马法概论试卷

罗马法概论试卷 (2002年) (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解放; 2、样态 3、家外人 4、空虚所有权 5、遗留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恶意诈欺的抗辩制度 2、自权人收养及其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1、论优士丁尼改善血亲地位的措施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3、论罗马法中的破产制度 4、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 四、文本评释(共2题,任选1题,每题20分) 1、I.2.1.11 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2、I.1.2.6 但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以被颁布的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和其个人。因此,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被叫作敕令的法律。显然,这些规定中某些是针对人的具体情况的,也不被取作先例,因为元首无意如此。事实上,由于某人的功劳而容许他的东西、或如果裁决处以某人刑罚、或如果不作为先例地救济某人,都不超出该人。然而,其他决定,在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约束所有的人。

3、I.2.1.29 在某人于自己的土地上以他人的材料为建筑的情况下,该人被认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为在土地上被建筑的一切,添附于土地。而材料的前所有人并不因此停止作为其所有人,但此时,因为十二表法,他既不能要求返还它们,也不能就出示它们起诉,该法规定:某人不得被迫拆除已被联结在其建筑物中的他人的粱木,但他由于被称作已造横粱之诉(然而,“粱木”的名称,指一切据以营造建筑物的材料)的诉权,要为此提供双倍的【罚金】。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为了不必拆毁建筑物。但如果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毁坏,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尚未诉追双倍【罚金】,则可要求返还它们并就出示它们提起诉讼。 四、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自然法 2、补充继承人 3、债 4、正义 五、简述(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3、罗马法中法的分类理论 4、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与我国的亲等计算法的换算 6、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性 六、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5、论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 6、论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依据 7、论罗马法对军人的保护 8、论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的关系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第三,为罗马帝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对外扩张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当时的“五大法学家”在对罗马法的分类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是政治和法律的来源,并把其权力委托或让渡给了皇帝,从而为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 第五,有利于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和维护在被征服地区的秩序。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万民法对近代国际法影响也比较深远,国际法最早渊源于此。罗马的万民法本属于私法,实际上还是国内法,但与国际法所调整和设计的领域有颇多共同之处。这种法律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本国(族)人与外国(族)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国际(族际)的交往问题。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

罗马法练习题

罗马人的法律练习题 1.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这表明了他的法律思想中的 A、人人平等思想 B、公正至上的思想 C、自然法的思想 D、理性至上的思想 2.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机构中,有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元老院.执政官等,我国古代西周出现了宗法制和分封制,这些机构和制度说明的实质问题是 A.地域决定政治B.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C.统治阶级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控制D.经济模式决定政治手段 3.苏格拉底案:公元前399年,经过抽签的方式,雅典从自愿报名的候选者中随机选出501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审判苏格拉底。在下列的候选名单中,准有资格入选陪审团? A.10岁雅典男童B.雅典贵妇 C.40岁雅典男性公民D.来自波斯的商人 4.悉尼·胡克《历史中的英雄》说:“假如我们给英雄下这样一个定义:英雄就是具有事变创造性并且能够重新决定历史进程的某些人,那么,紧跟着下一步的推论应该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对于英雄人物必须永远加以提防……因为天才和能力时常会被滥用。”古代希腊提防“英雄人物”的民主政治体系最后一道防线是 A.设立公民大会B.成立五百人议事会 C D.轮流执政、抽签选举 5.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这反映了古罗马民法 A.肯定证据 B.主张重罪轻罚 C.纵容犯罪 D.维护贵族利益 6.你是中国秦朝丞相,当你与同时期的罗马元老院成员相遇时,在治国原则上的最大分歧是() A.“秦法”与《十二铜表法》 B.“郡县制”与“元首制” C.“皇权至上”与“政事共商” D.“三公九卿”与“公民大会 7.《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罗马贵族喜欢用习惯法裁判,主要是因为习惯法 A.是传统法律,不容更改B.可以保护大众的利益 C.可以随意解释,有利于保护贵族特权D.是公平的 8.公元前399年,雅典民主法庭以不敬神和腐化青年的罪名判处哲学家苏格拉底死刑。他本可以通过承认错误,避免极刑,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此认识不正确的是 A.雅典民主的形式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滥用 B.苏格拉底之死意味着希腊人违背了法治原则 C.苏格拉底的“不敬神”源于他的哲学观念——“认识你自己” D.表明了苏格拉底对思想自由的追求 9. 有人评价说:“罗马人在法律方面的建树之所以彪炳世界,是与他们在三个不同阶段的法制探索分不开的。”这里提到的“三个不同阶段的法制探索”指的是罗马人先后形成了: ①《十二铜表法》②公民法③万民法④自然法 A.①②③B.①③④ C.②③④D.①②④ 10.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善,它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对近代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主要有: ①“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④奴隶在法律上是“可以购买的东西”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②③④ 11. 公元前430年,希米奥30岁,他是一个普通商人家庭中的男主人。有一天,他去参加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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