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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第四条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验收和考评提出论证意见。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建设、操作、运行等技术标准。

第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

(二)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

(三)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

(四)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

(五)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 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六)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

(七)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

第九条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二)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根据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组织专家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和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

(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

(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号为:

卫脐血干细胞库字[ ]年份第XXX号。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的内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脐带血采供项目及范围;

(三)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四)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第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注册登记期满前3个月应当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再次注册登记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专家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的考评结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脐带血质量、服务质量及数据资料共享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变更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项内容,必须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登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注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予以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供管理

第二十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执行我国《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采供血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供脐血造血干细胞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参与脐带血采集、处理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第二十五条脐带血的采集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除采供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并应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单位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的脐带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需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的脐带血。

第二十七条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满足救死扶伤需要,而必须向境外医疗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脐带血时,应严格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当保证提供的脐带血的质量,造血干细胞的数量和活性、HLA配型的要求、病原体的检测等应无差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检定机构,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法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定机构应当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挤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提供造血干细胞过程中发生的由于

质量、病原污染等差错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由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专家委员会考评和脐带血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关闭。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98]49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1.11 【实施日期】1998.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发〔1998〕497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

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 (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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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以培育原始创新源,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加强技术储备为主要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要求,省财政设立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础研究计划,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资金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省基金委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 1

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的创新研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2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职责 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 调研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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