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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在电视电影上经常看到,那在生活中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但是,都没有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

(1)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2)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

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256852894.html,/

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2)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2)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2)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4)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5)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6) 四、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亲属关系证明模版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死者的父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母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死者的父母死亡时间在前。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女,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郑州去世,生前住号,其配偶,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两人生前均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兄弟,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父亲是,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母亲,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其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256852894.html,/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林丽冉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继父母感情或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父子关系如果不清晰是要开证明书的,那这类的证明书的模板 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父子关系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用。 兹有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系父子(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日期 兹证明XXX(你),(性别),(名族),(身份证号),该同志是XXX(你父亲),(性别),(名族),(省份证号)长子(是老几就写第几子)属实。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 (日期+盖章) 我的户口一直落在爷爷奶奶的户口本上,05年上学的时候迁至学校集体户口,现在毕业,户口是迁移证(还没来得及去落户),也就是说父母亲的户口本上现在没有我那一页,现在单位招收子弟职工,需要证明父子关系,如果您知道具体的派出所户籍科所开具的父子关系证明,麻烦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谢谢。(需要正确的格式,另不 知道该证明是普通的信纸开具的还是专用的证明信,有条件的上传一张证明的照片最佳) 两种方法一种是去你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你上学时迁出户 口所在地开具父子关系证明

另一种可以去你档案寄存的人才市场,提请开具证明,你的档 案里有类似的户籍信息,人才市场有开封档案的权利(在你有提请时) 去公证处做一个公正就可以了只要你手里有任何能证明父子关 系的文件以及(或者)你父亲生前的和你照片公证处查证后会跟你公 证书有这个就很容易了或者请医院开具生证明 根据您对案情的叙述和现有材料情况,本律师对您的案情进行 了初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分析 到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 律师建议 如果历史档案不给查的话,建议委托律师查询 鉴于您提供的材料有限,以上分析、建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 处理案件的最终法律依据、也不构成本律师对案件的任何承诺。 再次。 猜你感兴趣: 1.关系证明格式 2.子女关系证明范本 3.父子关系证明范本 4.产权授权委托书 5.父女关系证明怎么开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怎么弄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怎么弄 在当今的社会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该是很正常的,我们也都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那么,我们要如何来证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知识。 ▲一、如何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结婚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来证明。 2、需要证明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前提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以及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有双方的财物往来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继子女的日记本等一切能够证明的证据。 3、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对于这一事实,再婚夫妻的婚姻存续长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等证据可以来证据。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1、名分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Model proof of child relationship 编订:JinTai College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2、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 3、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 4、篇章4:再婚无子女证明范本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 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子女关系证明的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证明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xx年x月x日 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 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xxxxxx村村委会 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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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

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带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去派出所,他们会复印户籍底档,然后手写上“本页与原件一致”盖派出所章。我是用来出国签证的,签证中心不要这样的形式,于是到公证处做公证报告,带上户口簿和派出所的复印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继承继父母遗产后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继承继父母遗产后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在很多的家庭都是组合家庭,有两个爸爸妈妈,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就会出现是不是两边的遗产都可以集成的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很明显,在继承的时候是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的,这并没有什么影响。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父母与子女的真正关系

各位好,我们现在要讲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做父母的一定要把它弄得很清楚,因为它很重要,所以我们把它写下来。这是个事实,子女从哪里来?其实是父母把他们生下来,我们常常讲这四个字,叫做父精母血,子女在妈妈的子宫里面,他利用父精母血,然后才制造自己,把自己创造出来,所以子女是父母所生,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下面这句话很重要,不为父母所有,他不是父母所有,我们没有所有权,没有。所以很多人说,这小孩是我的,为什么是你的?他怎么是你的?他是国家的,哪天国家叫他做什么,他乖乖地听话了,他不一定听父母的话,他非服从国家的法律不可,再说,子女也不一定是国家的,子女是谁的?是老天爷的,老天爷叫他走,他就走了,他最听老天爷的话了,老天爷要他活60岁,他就乖乖活60岁,老天爷只要活15岁,他15岁就走了,父母一点办法没有。我们没有所有权。 很多人有所谓权的观念,这是不对的,我们只有一种权叫教养权,孩子是上天的,上天把这个孩子托付给这一对父母,就是要你们好好把他教养成人,至于怎么教养,每个家庭不一样,我不相信两个家庭会完全一样。你看,夫妇为什么会吵架?就是来自两个不同的家庭,看法不一样,态度不一样,你就没有办法了。可见教养的方法是不可能统一的。我倒请问各位,为什么不能统一?如果我们用模式,用统一的方式来教养小孩,结果怎么样?结果教出整个社会的人都一样的话这个社会是要毁灭的。社会要多元,人类的生活要多彩多姿,所以我们需要各色各样的人,不可能每个人都一样。 你看,如果每个人都喜欢红花就惨了所有花都不见了,只剩下红花,我们就是有人喜欢绿的,有人喜欢蓝的,才会有各种颜色的存在。你看如果我们所有人都喜欢吃山东鲁菜,川菜就不见了,粤菜就不见了,糟糕了。我们就是每个人胃口不一样,你喜欢吃鲁菜,我就喜欢吃海鲜,他又喜欢吃烤羊腿,这个社会才会热闹,老天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你的儿女不要同别人比,不但无法比,而且不需要比,有什么好比的?这样就对了,我们常常很喜欢比,为什么人家做得到你做不到,人家是人家,你是你,你为什么跟他比?我们中国人主张人是要比的,不是不比的,跟自己比,不要跟别人比,你跟自己比,你一天比一天有进步就够了,你干嘛跟他比?你跟他无法比,你看一个人生出来,身高体重不一样,我问你,你怎么比?我们现在就强求他要跟别人一样,这个是做父母使自己很难过的一个原因,我们现在教育就是违反天性。照例说,连教科书应该男的有男的教科书,女的有女的教科书,我们现在男女一样的话最后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现在人越来越男不男女不女。跑过去说,先生,他说我什么先生?我是女士,先生。女士,女士,我看到你儿子来找你?我女儿,我儿子?你七看八错。现在根本那个性别的混淆,我不晓得在干什么,就是我们搞得男不男女不女这是人类自己造的麻烦。我们一定要解决。 父母一定要把他教养,男的就是男的,女的就是女的,不同就是不同,我们其实完全把他变成男的也很难,变成女的也很难,因为我们男性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女儿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如果男的完全是男的,女的完全是女的,人类就分裂了,就变成两种人类了,一种叫男性人类,一种叫女性人类,那也很惨,他自然会交叉,你放心。你看,女儿多半像爸爸,儿子多半像妈妈,老天这样安排,交叉,就是不会把男女分裂开,但是我们既然是男的就要尽量把他教成有男性气概,女的教成有女性修养,你看现在很多女的完全像男的,第一个找不到男朋友,除非找到同性恋,男性喜欢的女性是比较温柔的,不是很刚强的,一阵子很流行女强人,但是一阵子就没人敢讲女强人了,你不要害自己。女的就要像女的,男的就应该像男的,再说一遍这是性别的差异,不是性别的歧视,我们没有歧视,我们也很看得起男的也很看得起女的,所以我们要把他培养成一个很独特的人,但是男的是男的独特的人,女的是女的独特的人,这样就没有违法天理。 小孩子,他出生以后,他的资质跟别人不一样,他的身高、体重也跟别人不一样,他的兴趣还是跟别人不一样,你干嘛要勉强他?我们现在不是,做妈妈的非常热心,人家都学钢琴,为什么你不学?不学怎么样?不学又怎么样?那么多东西哪学得完?我是学工的,我学教育也学工,因为我们系叫工业教育,我那个车床始终搞不好,每次搞车床,人家很顺当,我就疙疙瘩瘩,所以一上车床课,老师一定在我旁边,他一在我旁边,我又慌张又疙疙瘩瘩,因为我那个机械操作能力很差,所以我很来才转管理,要不然我学就就学工,为什么转管理?就是我那个学不好,学不好。我有我学不好的地方,每个人有每个人学不好的地方,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他们每个都记得,其实也不需要,没有必要,有的人一辈子不搞数学,他照样过的好日子,有的一生不画画,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每个人都画画?我们不是,人家怎么样,你就要怎么样,你就把他当人家看待。每一个小孩,都是独一无二,都是不能取代,都是不必跟别人相同,要有这样的观念,因为这是事实,每个人里面的潜能不一样,有人很会说话,有人不会说话,有人很会做事情,有人就很会偷懒,有人很会做表面,有人就很实在。那我问你,这是习惯还是性格? 孔子讲得很清楚,如果是性格,他就很不容易改,如果是习惯,他就很容易改,我们所能改的是习惯不是性格,父母再了不起,不可能改变你的子女。老师再了不起,改变不了你的学生,有很多老师有这种错误的观念,我教了多少人,我改变他们,错了。听清楚,学生自己在改变,不是老师在改变他,除非学生自己改变,否则老师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除非你的子女自己在改变,否则你拿你的子女一点办法没有。这才是真理。想办法让你的子女自己改变,而不是去改变他,你改变不了他,谁改变得了你?我们有太多错误的观念,一直传承下来,认为是对的,人家说,老师你了不起啊,你把我改变了,那是奉承你,给你个面子,不要相信这种话,就像你教100个学生,只有两个变的,其他都不变,那是那两个要变,不是你改变他,搞清楚,你凭什么改变他?子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不是父母决定,但是我们辅导他,给他参考,指引他方向,帮助他可以。要怎么样,他迟早是怎么样。你拿他没办法。 二、好,我们现在就了解了我们把他养大,是要尊重他的权利,只能启发他,不能管束他,不能把东西移植进去,你非听我的不可,不行,他不听就是不听,我们一方面顺应自然,二要提供他,因为小孩不了解自己,小孩真的不了解自己。我在读高中的时候,我的老师就跟我讲,你一定要考外交系,考法律系,因为我作文比赛永远是冠军,我演讲比赛永远是冠军,所以老师讲,你这个口才很好,作文很好,去考外交系,考法律系,考政治系,我回去很天真跟我爸爸讲,爸爸,老师都说我要考外交系,考经济系,我爸爸只跟我讲一句话,你要考这些系可以,报名费你自己去出,我不跟你出,我们那时候连报名费都没有,哪里还有报名费,因为中国社会没有打工的习惯,没有打工的机会,你想赚一毛钱,门都没有,不像西方,西方你不给,我自己赚,我想考哪个系,考哪个系,中国只要我爸爸讲不行,就是不行。但是我后来深深地感觉到真的是知子莫若父,我爸爸这样决定是正确的。一个人走上那种系,你就身不由己,你就很难凭良心讲话,很难。我爸爸规定我们家全家人只能干一行,其他行业你都不要管,哪一行?教书,我们全家人都教书。儿子教书,女儿教书,女婿教书,媳妇教书,我们现在都很怀念当初做的决定,很好。 所以有时候,你说父亲霸道一点,专治一点,有好处,没有坏处,我问你,小孩怎么会想?现在我句话,让小孩自由发展,让他天天玩泥巴最高兴,天天打弹珠最高兴,天才也没有用,你看那个小孩子,你拿一双鞋子给他,他就是左脚穿到右鞋上,右脚穿到左鞋上,很奇怪,如果每一个小孩一生下来就知道左右,什么都清楚,你根本不要教养了,他天生什么都的懂,他不懂,经常给你搞错,那才妙嘛。现代人说一切都是父母的错,子女没有错,我也不太相信这种话,我比较相信小孩子是天生的破坏者,你看一个家一个小时没有管他,他给给搞得一塌糊涂,我还没有看到说,父母不照顾他,小孩把家里整理得整整齐齐,那是妖怪,哪是人?小孩子会在沙发上蹦蹦蹦,你破了,他是天生的破坏者,他那个墙壁给你画得一塌糊涂,枕头丢到棉花都出来,这是事实。如果每个小孩都是可爱的,都是自己会长大的,你不要当父母,他自己就好了,。老实讲5分钟没有看到他,天翻地覆。我讲的是不是事实?各位都清楚。孩子是需要人家照顾,需要人家管教,他才会长大成人,那没有办法。 其实动物很多也是这样,你看我们现在看到牛很听话,其实野牛才不听话,我们经过多少代把牛驯成现在的牛,那是经过一番的努力,马听话才怪,驯了好久才听话,偶尔野性一发出来,照样把人甩下来。一切多多少少都有点叛逆性,你才需要去教导他,要不然就不需要教育了,一切生下来都是完美的话,世界上就没有教育这回事,没有。我们也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来讲也是不可取代的。你看这是两面的对不对?子女对父母来讲是不可取代的,所以我们两个交换子女谁也不干,谁也不愿意。我的儿子再笨也是我的儿子,我干什么跟你换?你换得了人,换不了心,你看为什么小孩从小给人家,总有一天,他会回来认亲生父母?什么道理?很简单啊,就是有一天他上课就听说父母跟子女会有很多相象的地方,他回家照镜子看不像,我跟妈妈不像,跟爸爸不像,他就想我是抱来的,他回去问妈妈,妈妈,我是你生的吗?你看他自然就会问这些问题,你不告诉他他自己有一些觉悟,这是天性。 我们为什么讲母子连心?就是母亲想什么,儿子会有感觉,儿子想什么,母亲会有感觉,尤其是长辈过世的时候,那更是有感应,我内人的父亲就是我的岳丈在台湾去世的时候,我内人的大哥在美国,眼睛出血,他觉得很奇怪,我眼睛怎么出血?那时候他正在开会,眼睛怎么会出血?打电话会来,家里发生什么事?父亲过世了。因为他心连心嘛,他磁场感应,这种案例全世界都有,不是只有中国。只不过中国很重视这个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是不可取代,子女对父母也是不可取代。是怎么样你都要接受,所以我们有一句话叫做什么?叫做女儿不嫌妈妈丑,女儿不可以嫌妈妈丑,妈妈你怎么这么丑?所以我生成这么丑,你看人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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