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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14】3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石公管委【2015】10号)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支付物业费的。

四、办理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房提取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3、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4月17日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6、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7、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8、购买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1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款证明。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在省直、铁路分中心或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记录的,租住商品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

(四)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

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房、还贷、死亡等符合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十五)支付物业费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提取时,还需提供与购房人或承租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审核后,报市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提取职工。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或继承人将证明资料提交到管理部,管理部审核办理后,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六、所需表格:

1、《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七、办理期限:单位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提取金额50万元以下的,提取业务当日即可办理完毕;提取金额50万元以上的,提取业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可办理完毕;业务办结之后,提取资金可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单位账户,职工向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并领取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办理提取业务的,业务办结之后,提取资金可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各管理部办理地址、电话如下:

桥西管理部电话:85296231,地址:新石北路360—1号市公积金中心2楼;

新华管理部电话:85296760,地址:和平西路58号1楼;

桥东管理部电话:86137010,地址: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

长安管理部电话:86675006,地址: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2楼;

裕华管理部电话:89901002,地址:裕华管理部电话:89901002,地址: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叉口西南角工行胜利支行1楼

藁城管理部联系电话:88163710,办公地址:藁城市廉州西路27号建设银行藁城支行院内晋州管理部联系电话:80890966,办公地址:晋州市中兴路240号工商银行晋州支行院内新乐管理部联系电话:88581477,办公地址:新乐市礼堂街46号建设银行新乐支行院内

鹿泉管理部联系电话:82188385,办公地址:鹿泉市向阳大街鹿泉房地产管理处西楼

正定管理部联系电话:88018803,办公地址:正定县常山西路52号中国银行正定支行西侧栾城管理部联系电话:85503917,办公地址:栾城县鑫源路21号建设银行2楼

井陉管理部联系电话:82022838,办公地址:井陉县城微新路5-1号,陉山双星商业住宅楼对面。

无极管理部联系电话:85581603,办公地址:无极县贸易南街集贸市场北门东侧

深泽管理部联系电话:83528616,办公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196号建设银行深泽支行2楼

行唐管理部联系电话:82999903,办公地址:行唐县玉城大街23号工商银行行唐支行3楼灵寿管理部联系电话:82962889,办公地址:灵寿县人民东路1号工商银行灵寿支行西侧平山管理部联系电话:82905601,办公地址:平山县建设大街2号建设银行平山支行院内赵县管理部联系电话:84950234,办公地址:赵县柏林大街159号建设银行赵县支行北侧元氏管理部联系电话:84608159,办公地址:元氏县常山路124号工商银行2楼

高邑管理部联系电话:84030795,办公地址:高邑县南星路119号人保财产保险公司院内赞皇管理部联系电话:84226966,办公地址:赞皇县新开街旧赞中门口北楼6楼

矿区管理部联系电话:82074052,办公地址:矿区中纬西路2号工商银行矿区支行东侧。

九、办公时间:

市内五区管理部: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夏季2:00-6:00)

各县(市)区管理部: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夏季2:30-5:30)

各辖区管理部的办公时间根据所在银行或政务大厅的对外办公时间而定,每天下午4:30结账停办业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 一、需携带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提取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卡)(暂只受理佛山市范围内工行及顺德农商行储蓄卡、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建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3、按下列分类提供资料(再次提取时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如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才生效。在变更登记未完成前,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到前台签名确认共有,进而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时间相隔。偿还贷款本息、租房提取不少于半年提取一次,其他项均为不少于一年提取一次。 四、业务流程: 五、咨询电话:1234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使用提取手续说明 一、表格领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领取,或从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27231102.html,下载,用A4纸打印。 二、个人明细保留余额规定 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或卡)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如何正确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如何正确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目前各管理部在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将提取金额直接划付到缴存人的储蓄账户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采取银行开具储蓄账户(目前有: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北京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银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将支取款项划入该账户中,职工再从账户中将该款项支取。 (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详细步骤流程]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详解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应是一下两种方式之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27231102.html,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

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7、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①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③提前结清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无需发票即可提取租费公积金】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无需发票即可提取租费公积金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针对新政在惠州的实施前景,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当前市公积金中心并未收到相关指导文件,但在当前的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租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本身就占据一定比例。 面对记者追问公积金租房提取情况,该负责人针对租住公租房和商品房的不同分类介绍道,市公积金中心在租房提取公积金过程中,租住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只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完整,就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而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提供主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发票等凭证也能实现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照三部委发文的新政,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无需提供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引起该负责人关注。 该负责人指出,在以往的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中,职工提供发票、税票和租房合同,这对于提取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就有具体参考,取消这一要求这也意味着新政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对于新政受益人群,该负责人指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要求降低和条件放宽,对于城市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就业时间不长的新毕业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这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也得到证实。去年刚刚毕业,目前正在一家网络公司就职的何小姐面对记者采访介绍,由于刚刚毕业,收入并不高,但每月公积金、社保等一扣下来,加上

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导读: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的是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以及提出程序等相关内容。 一、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②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③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④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及要求: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注:1、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 一、销户性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 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大唐河南分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5、突发事件引起家庭大额支出,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除买房外,租房、装修以及重大疾病等原因也可提取公积金。各地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取公积金。 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进城务工人员(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照辉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死亡职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如果是付房租,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常虹瑛律师表示,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且由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出手续后,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需在退休证下发后办理提取公积金。 委托他人提取须签授权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贾宝军律师表示,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提取流程 1、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出具提取证明。 2、单位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法律提醒违规提取三年内不予再提 目前,北京市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因此,职工入职新单位后,应积极要求新单位及时办理养老保险。 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六)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二)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管理制度)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之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壹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壹套房产的关联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壹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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