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2004年9月

第14卷 第3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China ’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 Sep 12004Vol 114No 13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彭建英

羁縻卫所制是明朝政府为了实现对西北和东北边疆地区及民族的有效统治,而创设的一种地方管理模式,与同一时期推行于西南地区的土司制有所不同。文章从羁縻卫所的设立、明朝政府的管理措施、羁縻卫所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等四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强调指出该项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对维持明朝北部边疆的相对稳定,促进边疆民族的交流与融合,起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明代 羁縻卫所 边疆地区 因俗而治

作者彭建英,1971年生,西北大学文博学院讲师。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邮编710069。

明代在完善土司制用以管辖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的同时,对其北部边疆地区(主要是西北和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创设羁縻卫所制进行统治。明代的羁縻卫所制秉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羁縻政策的基本特点,并加以改造和发展,为明朝政府实现对北部边疆地区及民族的有效管辖和治理,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总体上看来仍处于零散状态,

其中较有影响的论著有唐景绅先生的《明代关西七卫述论》①和杨 主编的《明代奴儿干都司

及其卫所研究》,②其余论述则散见于相关的文章和著作中。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明代羁縻卫所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探讨,力求对该问题有一个较为完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一、羁縻卫所的设立

明太祖以武功定天下,在辖境内遍设都司、卫、所,“大小联比以成军”,③以此镇慑地方。就性质而言,明初设立的卫所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汉军卫所,基本分布在内地,故亦可称为内地卫所,为纯军事性质的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互不相干;第二,羁縻卫所,主要分布于西北和东北地区,其官均世袭,以当地少数民族酋领任职,兼管军民,拥有较大的自治权;第三,土流参治的卫所,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处于边疆和内地之间的缓冲地带,土官与流官同任职于①②③参见《明史》卷90《兵二》。

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

其中,但以流官为主,土官副之,如西北地区的肃州卫、凉州卫、甘州卫、庄浪卫、巩昌卫、临洮卫等。明朝中央虽然对其控制较严,但显然它们和汉军卫所不同,姑且可称之为半羁縻性质的卫所。

《明史?兵二》载:“羁縻卫所,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但值得注意的是,《明史》这里所指羁縻卫所仅为东北地区的奴儿干都司及其下属诸卫所、地面和寨等机构,而未将与之性质相同的众多西北边疆卫所如著名的“关西七卫”等囊括其中。事实上,二者都是拥有较大自治权的羁縻卫所,也是明代“因俗而治”边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西北地区的羁縻卫所

西北边疆羁縻卫所的设立,主要是在明朝前期的洪武、永乐两朝。随着明朝统治力量的增强和向西北边疆地区的延伸,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由最初的观望,转而“率土归附”,以获得明朝中央的承认。而明朝为了联合各族共同反元保塞,对西北各族则采取怀柔恩抚的羁縻政策。尤其是对地域辽阔、民族复杂的西番诸卫和关西诸卫的各族首领,只要其率土归附,便均授以世职。于是,西北边疆羁縻卫所应运而生。

所谓“关西七卫”即安定卫、曲先卫、阿端卫、罕东卫、沙州卫、赤斤卫、哈密卫等地处嘉峪关以西诸卫,故得名,或称“西北七卫”。又因其统治者多为蒙古族,故又称“蒙古七卫”。

为了达到以怀柔方式羁縻关西七卫的目的,初期,明朝中央大多采用广遣行人进行招谕的手段,以求不战而胜。以安定卫为例,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遣使持诏招谕。七年(1374),卜烟帖木儿遣使来朝,“太祖喜,宴赉其使者,遣官厚赉其王……各赐以印”。八年(1375),卜烟帖木儿再次遣使来朝,“上元所授金银字牌”,明王朝遂于其地置安定、阿端二卫指挥使司,以其部属为指挥等官。明初的招谕政策初见成效。其后安定卫虽屡有兴废,但仍与明朝保持臣属关

系,朝贡不绝。

①关西诸卫的建立,在明朝前期,对保持西北边疆地区的安定、维护西域及中亚诸地与内地的交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好景不长,随着明朝政治的腐败,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宦官专权,农民起义连绵不断,明王朝与蒙古、西域的关系也趋于紧张。成化以后,土鲁番东侵哈密,进而侵扰罕东卫、罕东左卫及赤斤卫等邻近哈密之地。正德初年,蒙古贵族阿而秃厮、亦不剌从河套进入青海,胁迫安定、阿端、曲先诸卫。明朝政府渐失对关西诸卫的控制,七卫部众相继内迁。至嘉靖初,七卫先后罢废,嘉峪关以西地区亦不复在明朝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

西番诸卫的设立方式与关西七卫基本相同。从洪武二年(1369)至永乐初年,明军一面挥

师西进,对西北诸族采取“降者宥,拒者戮”②的政策,一面派专使进行招谕。劝谕“吐蕃十八

族、大石门、铁城、洮州、岷州等处”各部首领归附明朝。③“其各族酋长,举故有官职来京师,授

官赐印,俾因俗以为治。”

④在明朝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军事压力之下,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镇西武靖王卜纳剌等一大批故元官吏遂降,上元所授敕书及金银牌符。他们的归附,改变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②③④《明西北归化人世系表》,甘肃省图书馆藏抄本。

参见《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戊午。

《陇右金石录》卷6。

参见《明史》卷330《西域二》。

了西北诸族首领对明朝的观望态度。“自是,番酋日至”。①西北各族首领“或以元时旧职投

诚,或率所部归命”。②于是“河州以西,朵甘、乌斯藏等部皆来归,征哨极甘肃西北数千里始

还”。

③由此明朝基本控制了西北吐蕃地区,从洪武四年(1371)设立河州卫始,西番诸卫相继建立。如下表所示:诸卫名称

设置时间下辖诸所主要居民土官来源备 注河州卫

洪武四年正月千户所八,百户所七藏族故元土官、归降诸族首领西宁卫

洪武六年千户所五,守御千户所一同上故元官吏、番族头目以州改卫岷州卫

洪武十一年军民千户所四,守御千户所一同上故元土官、僧职土官以千户所升卫洮州卫

洪武十二年军民千户所六同上故元土官、番族头目、僧职土官以千户所升卫必里卫永乐元年以千户所升卫地处西北的西番诸卫,其性质与关西七卫大体相同,均为羁縻卫所。但二者之间也有一些区别。其一,西番诸卫的官职虽多由故元土官或归附的少数民族充任,然而因其地处冲要,土官大多只被委予指挥同知及其以下官职,而卫指挥使这一要职则主要由流官担任,以保证明朝对西北地区的有效统治。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和镇西武靖王即被分别授予河州卫、靖南卫指挥同知之职。而洮州卫则因其“西控番戎,东蔽湟陇,汉唐以来备边要地”,④故以汉官聂纬、陈晖等6人担任指挥镇守。其二,正如上表所示,西番诸卫多由千户所升级而来,或由州改卫,前后变化较大。这些变化反映明朝政府为了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了灵活措施。有些地方甚至在设州改县之后,因不利于对西北各族的统治,又撤州改卫。岷州卫设于洪武十一年(1378),主要是汉族与藏族等杂居共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改为专理民政的州制。但“自设州之后,征发繁重,人日困敝。且番人恋世官,而流

官又不乐居,遥寄治他所”。于是,10余年后,乃撤州“设卫如故”。

⑤其三,西番诸卫居民以藏族居多,喇嘛教在当地遍受崇信。故明朝政府在其中起用了一批僧职土官,如此,则既可笼络

番僧,又可使之抚绥番民,为明王朝效忠,可谓一举两得,“由是诸僧及诸卫土官辐辏京师”。

⑥西番诸卫的设立,使明朝政府基本维持了在河湟地区的统治。正如《明史?西域二》所言:“然究其时之所患,终在寇而不在番,故议者以太祖制驭为善。”

(二)东北边疆地区的羁縻卫所

随着明朝势力的东进与北上,在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亦遍置都司、卫所,加强对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管辖。在奴儿干都司及其下属羁縻卫所设立之前,明朝首先在东北地区建立了辽东都司。之后,明太祖继续派人对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累加招谕”。从洪武年间开始,处

于故元治下的女真等部,相继“悉境归附”。⑦黑龙江下游的奴儿干地区,元代故臣老撒、捏怯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②③⑦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志6。

《明史纪事本末》卷10《故元遗兵》。

《西宁府新志》卷24《土司》。

④⑤⑥ 《明史》卷330《西域二》。

来、失列门、答不歹等,“率其部三千人,至京进马乞降”。

①永乐元年(1403),成祖复派“邢枢偕同知县张斌往谕奴儿干,至吉烈迷诸部招抚之”,于是

“海西、建州女直、野人女直诸酋长悉境来附”。

②二年(1404),置奴儿干卫,为设立奴儿干都司奠定了基础。明朝政府一方面加强对奴儿干卫的管理,征纳贡赋;另一方面继续招抚“奴儿干等处来归野人”,③以羁縻卫所处之。采取“以不治治夷狄”之策,④即“因其部族,官其酋长

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各仍旧俗,统其属以时朝贡”。

⑤从奴儿干卫建置后,到拟都指挥使司(永乐七年)建置前,明朝政府在短短6年中设立了130多个羁縻卫所,范围遍及鄂嫩河、嫩江、松花江、黑龙江、精奇里江、格林河、亨滚河、乌第河与乌苏里江流域等广大地区。这些地区是蒙古、女真等东北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他们大多经招抚而归,明朝在当地的直接统治力量较弱,加上奴儿干“其地冲要”,其地方头目也奏称“宜立元帅府”,明朝政府遂于永乐七年(1409)设立奴儿干都司,后以内地官员在其中担任要职。

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朝政府在全国已设立了17个都司,奴儿干都司与其他都司相似,带有军事性质,但也有区别。奴儿干都司辖境内无府州县之设,民政由都司兼领。在隶属关系

上,奴儿干都司属于职方清吏司,其他都司则隶属于五军都督府。

⑥因此,奴儿干都司直属明朝中央政府,酷似自治区,都指挥使等要职由流官充任,足见其位置之重。

在奴儿干都司建立之后,随着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统治的加强,以及对当地少数民族招抚政策的实施,明朝政府进一步在该地区设置羁縻卫所,以辖来归各族。据《明史?兵二》载,奴儿干都司下辖羁縻卫所包括朵颜、泰宁、建州、福余等共384卫,兀者托温、哈鲁门山、兀者揆野木等24千户所。另外,还有别儿真、黑龙江地方莽亦帖、弗朵河等站七,弗孙河、木温河、撒哈等地面七,以及黑龙江忽里平寨一。凭借这一系列地方机构,明朝建立起了对东北边疆地区及当地各族的有效统治,并维持了该地区的相对稳定。

二、明朝政府对羁縻卫所的管理措施

明朝在西北和东北边疆民族地区遍置羁縻卫所之后,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各卫所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极力安抚北元的宗戚、将官和蒙古部众以及西北和东北地区诸族,以期达到“内安诸夏,外抚四夷”的目的。

(一)官其酋长,准予世袭

在众多羁縻卫所中,明朝政府均以归附的蒙古将领或诸族酋长担任卫所之长,允其世袭,使之保有很大的自主权。对西北诸族,更是待其来归,即“授以指挥等官”,⑦“皆命其酋长为

之”,“予世袭”。⑧但与此同时,明朝政府也加强了对卫所官员任命、升降和袭职的管理。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明史》卷330《西域二》。

《明史》卷90《兵二》。

参见《明会典》卷124《兵部七?职方清吏司》。

李贤等:《明一统志》卷89《女直》。

参见《明太宗实录》卷32,永乐二年夏六月庚午。

《明太宗实录》卷61,永乐七年春正月甲辰。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

姚广孝等修:《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北京图书馆明抄本。

羁縻卫所官员,多由诸族酋长担任,即实行以本土之人理本土之事的原则。但为了使之互相牵制,明朝政府也采取从外卫或他族调任的办法。如永乐四年(1406)复设曲先卫,即以安定

卫指挥三即为指挥使,“掌卫事”,以安定卫指挥散即思“副之”。

①羁縻卫所的大小官员虽实行世袭制,即所谓“父死子代,世世不绝”,但须先获得明朝政府的许可。如正统九年(1444),赤斤蒙古卫都督佥事且旺失加“称老不治事。诏授其子阿速都督

佥事,代之”。

②在晋级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羁縻卫所官员一般25年左右可晋一级。

③但若治绩突出或从征有功等,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如安定卫指挥桑哥因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奉调从征”,旋

即进为都指挥佥事。④速平江卫指挥佥事绰必、阿真同真卫指挥佥事探塔哈等因“屡朝贡”,而

分别被提前晋升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并晓谕云:若再“出力报效,俟其有功,再与升授”。

⑤甚至有因功而多次晋级的。永乐八年(1410),赤斤蒙古所千户塔力尼,不但拒绝了回回哈剌马牙的相约叛明,而且“率部下擒贼六人以献”。赤斤蒙古所因得升卫,塔力尼也由此晋级为指挥

佥事。十年(1412),塔力尼又擒叛贼老的罕来献,“天子嘉之,进秩指挥同知,赐赉甚厚”。

⑥从永乐二年(1404)被授以千户一职到永乐十年(1412)晋升为指挥同知,短短8年内,塔力尼连晋两级。

(二)处理卫所间的冲突和纠纷

羁縻卫所属下的各民族、各部落多处于游牧或游猎生活状态,相互间常发生劫掠财物、人畜等现象。而且因其社会发展缓慢,大多都保有“血族复仇”的传统习俗,从而导致相互间冲突、纠纷不断,甚至发展成为大规模仇杀。若发生此类事件,诸卫所须奏请明朝中央处理,或出于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考虑,明朝政府也常主动出面调解,甚至出兵镇压。

正统四年(1439),东北地区的毛怜卫、建州卫因遭忽剌温境内野人那列秃等的侵扰、劫掠,遣使奏请明朝政府处理。明朝中央即遣官斥责那列秃:“尔与毛怜、建州俱属朝廷统治,宜各安分守法,以保境土,尔何为辄敢肆暴掳掠。敕至,尔等即将掳去人马财物如数发还,庶免后患。”

并敕谕其要“敬尊国法,相互和好,毋肆侵渔,自取祸殃”。

⑦永乐末年,罕东卫所辖板纳族乘安定卫指挥桑哥奉调率众远征之机,尽掠安定卫部内庐帐畜产。“事闻,降敕切责,令速归所掠,

违命则发兵进讨。”⑧可见,羁縻卫所虽有较大自治权,但若牵扯到较大范围的冲突和纷争时,

明朝中央则会直接干预或处理。

(三)卫所须定期朝贡,缴纳贡赋

羁縻卫所民众均有向明朝政府缴纳贡赋的义务,多以土特产充之,故称为“土贡”。“土贡即租税也,汉、唐以来,任土所贡,无代无之”,⑨与明代中原卫所所纳“夏税秋粮”等正税不同。其中西北诸卫缴纳的贡品主要有马、驼、宝石、皮货、 砂等,而以马为大宗。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敕谕松州卫官员:“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庶使其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③⑤⑦⑨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第1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明英宗实录》卷121,正统九年九月丙子。

《明英宗实录》卷137,正统十一年春正月己巳。

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85,成化十四年十二月戊子。

②④⑥⑧ 《明史》卷330《西域二》。

知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①永乐时安定卫指挥使哈三等遣使入贡,“请岁纳孳畜什一”。

②根据诸卫牧马的总额,按孳生马驹十分之一纳差发马可能是关西诸卫的通例。

东北诸卫的土贡则主要有大鹰、皂周鸟、白兔、黑狐、貂鼠、海貂皮、金钱貂皮、貂鼠皮等,均为内地少有的珍稀物品。特别是貂皮,尤为明朝皇室所爱,故规定当地各族人民定期缴纳,供其享用,且对“贡到方物,例不给价”,③表明缴纳贡赋是诸卫所的义务。一般为一年一贡或三年

一贡。当然也有例外,“如系边报,不拘时月,听其来朝”。

④卫所进贡虽是义务,但却可以获得明朝政府相应的赏赐,即所谓回赐(根据贡品所给的赏赐)、抚赏(又称正赏,据官职等级所得的赏赐)以及加赏(据立功或治绩等情况在常例之外获得的赏赐)。

羁縻卫所官员入京朝贡或交纳贡赋,均有时间规定,若误期,则要治罪。嘉靖十八年(1539)礼部奏:“海西卜鲁兀等卫女真都指挥佥事返(歹)速等以与邻虏相攻,朝贡后期……乞宽已至者罪,而下令关吏,入贡各夷继至者使毕事候其遣归,则谕以礼法,俾自后入贡毋敢失

期,乃为得怀远之义,诏许之。”⑤对于西北诸族差发马赋的征收,更是由官军“深入番境扎营,

调聚番夷,比对金牌字号,收纳差发马匹,给予茶价,如有拖欠之数,次年催收”,“若有违者,调

军征剿”。

⑥可见,明朝政府通过向羁縻卫所征收贡赋,从经济上加强对边地卫所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又予以相应的赏赐或“酬值”来怀柔边疆民族。明王朝正是在这种收放与取舍之间权衡利弊,从而收巩固其对边疆地区及边疆各族的统治之效。

(四)调发卫所官兵从征或戍守边疆

羁縻卫所本身就是军政合一的机构,拥有大量士兵。明王朝经常调发卫所官军,或戍守,或从征,或护卫京师,甚至负担国家劳役。有明一代,羁縻卫所土官或番酋因“从征功”而得晋级与厚赏者,不计其数。永乐八年(1410),“升建州卫指挥使释加奴为都指挥佥事,赐姓名李显忠;千户咎卜为指挥佥事,赐姓名张志义;赐百户阿剌失姓名李从善、可捏姓名郭以诚,俱为正

千户。释加奴者,指挥阿哈出之子,皆从征有功”。

⑦西北诸卫被明朝中央征调的次数更多。明初,西北地区民族成分复杂,战线又长,仅凭从内地调兵驻守,显然有点力不从心。尤其是明朝中期以后,“九边”压力增大,辽左军兴,防御倭寇,明朝更无力抽调大量兵力戍守西北边疆。因此,随着西番诸卫和关西七卫的建立,西北地区的故元官吏、土官、少数民族头目等被安置于其中,并利用他们的势力和影响来巩固对西北地区的统治,这也成为明朝政府重要的边防策略之一。万历年间,为了抵御西海蒙古的骚扰,明朝在贵德、西宁南北两川、碾伯沙塘川、大通堡等险要地区增派兵员,建筑堡塞,召集附近番

人为兵,选派其头目“立以为长”,“务得其欢心,得其死力以为之外卫”。

⑧诸卫所兵无警则安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魏时亮:《甘肃摘议》,《明经世文编》卷371。

《明太宗实录》卷71,永乐八年秋七月丙寅。

《明会典》卷153《马政四》。

《明世宗实录》卷222,嘉靖十八年三月己巳。

《明英宗实录》卷58,正统四年八月丙子。

《明会典》卷108《朝贡四》。

《明史》卷330《西域二》。

《明太祖实录》卷151,洪武十六年春正月辛酉。

于畜牧,有警则出兵援救。正所谓“居则侦保,警则捍卫”。

①(五)卫所必须执行明朝的政令

羁縻卫所是依照“因其部俗”的原则设立的,即诸卫所官员可按照本民族、本部落的传统习俗与惯例处理内部事务。但这一切须以遵守明朝法律为前提。一旦卫所官民违反明朝法令,则依明律治罪。

泰宁卫部属迭的谷等“纠集人众,在途邀劫往来使臣”,即被“擒拿解京”,“明正其罪”。并

严正告谕为其求情的头目帖木儿:“赏善惩恶,国家大法,必出至公,乃合天道”。

②不过,也有例外宽宥或减免惩处的。正统十一年(1446),兀者卫野人捧速等为“罪本当死”,但由于该卫“差人来朝请罪”,朝廷“特屈法伸恩”,免其死罪。同时明令切责,强调若再犯,则一律“论罪不

宥”。

③明朝政令在西北诸卫的推行似与东北卫所略有不同。对于违反明律的西北卫所,明朝政府大多只是“遣敕切责”而已,并不完全按照明律处置。而且一旦卫所官员悔罪,即宽宥之,或赦其罪,甚至对其进行赏赉。正统元年(1436),赤斤卫指挥可儿即劫掠西域阿端贡物并杀其使臣21人。明朝政府对此竟然只是“赐敕切责,令还所掠”,④并无其他处罚。六年(1441),赤斤都督佥事且旺失加部下多次寇掠沙州,并以沙州之名,邀劫西域贡使,对此明廷也仅仅以“遣敕切责”了事,并未严格按照明律治罪。细究明朝政府对西北诸卫的宽松政策,盖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西北诸卫辖境系明王朝边防要害之地,一味按明律处置,恐引起变乱,以致祸起边疆;其二,诸卫民族成分众多,关系复杂,客观上也难以使之完全按照明之法令行事;其三,西北诸卫自建立以来,其强大的兵力就成为明朝政府戍边或征调的对象,并屡立战功,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明朝政府在处理与西北卫所的关系时,格外慎重。

此外,羁縻卫所的迁移、下辖人员的迁居等问题,也须获得明朝政府的批准和许可。显然,明朝对羁縻卫所的管辖,在方式上与内地卫所不同,实践中则更为灵活、有效。

三、羁縻卫所的特点

(一)羁縻卫所制与土司制的区别

11设立区域不同

明代的羁縻卫所主要设立于西北与东北的边防要地,管理着众多北方少数民族,为明朝政府抵御来自西北和东北方向的压力与威胁。

明朝建立后,败退于漠北草原的蒙古势力始终是其最主要的威胁。明朝统治者最担心的是北虏(蒙古势力)与西番(以藏族为主的西北各族)联合,使中原两面受敌。基于这种考虑,明朝建立西番诸卫的目的极为明确,即所谓“以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如此仍不放

心,“又遣西宁等四卫土官与汉官参治,令之世守”。⑤明朝政府一方面拒虏抚番,另一方面隔绝

虏番,从而将河湟、洮岷等战略要地,置于其控制之下。历史上这一地区一直是少数民族活动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②③④⑤ 《明史》卷330《西域二》。

《明英宗实录》卷138,正统十一年二月己亥。

《明英宗实录》卷142,正统十一年六月丁酉。

《明史纪事本末》卷20《设立三卫》。

的舞台,历代对当地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册封或任命该地区少数民族首领来实现。长期以来,受封的少数民族首领由于世居其地,且职位多系家族传承,在当地渐成气候,成为统领本地区

各部落的土官。明朝政府按照“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①的原则,实行“分而治之”

②的策略,将归降的故元官吏、土官和当地的部落首领安插于各卫所任职,使之不能形成统一的力量,以减轻明朝政府所面临的压力;与此同时,允许卫所土官和各族首领世袭其职,控制番众,稳定地方。

在东北边疆地区,明朝统治者一方面安抚东北的女真等少数民族,防止故元蒙古势力对东北诸族的侵扰;另一方面,在当地遍设羁縻卫所,并使之互不相属,以阻止东北地区的蒙古势力与女真等族联合。如著名的兀良哈三卫(朵颜卫、泰宁卫、福余卫)的设立,其目的就在于“东捍女直,北捍蒙古”,③以其为明朝藩篱,从而使明朝的北部边境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安定局面。而土司制在明代则主要推行于西南诸省,西北地区虽有分布,但只是个别地区,且多隶属于卫所之下,甚至有不少土司头目即在卫所中担任官职。如河州卫的何土司、洮州卫的赵土司、巩昌卫的汪土司以及卓尼杨土司等,多在西北卫所中任职,并被授予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百户以至总旗、小旗等卫所官职。正因为如此,使得一些研究者将土司制与羁縻卫所制混为一

谈。④事实上,清人已注意到了二者的区别,故在修《明史》时将西番诸卫汇入《兵制》,而未列入《土司传》。

21性质不同

西北地区的羁縻卫所,大体上而言,是一种军事建制的机构。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诸卫在西北边防地位上的某些变化,羁縻卫所也渐理民政,但总体而言,仍具有较浓的军事色彩。从官职来说,卫所中的土官均为武职,由中央兵部管辖,武选司掌管各卫所土官的选授、升调、袭替和功赏。官职的名称也自成体系,包括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长、百户长等,皆为军职。“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

制。”⑤而湖广、云贵及四川等地的土司制则是行政建制,专理民政,其地土官多文职,隶吏部验封司,土司的征调、守卫、朝贡和保塞等事宜由职方司掌管。

在管理模式方面,尽管在西北地区的部分半羁縻性质的卫所中和湖广、云贵地区的部分土司中,均实行土流参治制度,但二者之间也有差别。前者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后者则以土官统治为主,流官在其中仅为副职。这主要是因为明朝政府基于对河湟、洮、岷等地战略地位的考虑,加强明朝中央对当地直接控制力度的结果。明朝在该地区驻重兵屯守,并由汉官掌握兵权。如河州卫指挥使就以大将韦正任之,执掌卫事。洮、岷地区番族叛乱频繁,二卫军政要职也多以流官任职,土官则仅授以副职。永乐年间,明朝政权渐趋巩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表明随着明朝国力的强盛,其对西北民族地区直接控制的强度在加大。在实行土流参治的西北边疆卫所中,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归附于明朝的故元官吏、土官、部落头目与汉官同任职于卫所,他们既听命于中央,又受制于流官,其自治权限已大大小于西南诸省土司。

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③④⑤《明史》卷76《职官五》。

参见高士荣:《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王世贞:《三卫志》;郭造卿:《卢龙塞略》。

② 《明史》卷331《西域三》。

(二)羁縻卫所与内地卫所的区别

11羁縻卫所实行土官自治

明代羁縻卫所的建立,一则多与边地防守有关,二则与明朝政府执行怀柔、安抚北方诸族的民族政策有关。

羁縻卫所均分布于西北与东北边疆要地,以为明朝北部边疆之屏藩。正如史载:“虏若寇我,则尔出兵,以牵其后;虏若攻尔,则我出兵,以解其围,尔我相为犄角,永保尔生,彼必感悦,

而世为我藩卫。”

①在众多羁縻卫所中,除了西北地区部分半羁縻性质的卫所中多以流官担任要职以外(前面已有论述),其余卫所各级官员,均由故元官吏或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实行

土官自治。如关西诸卫的各族首领,“或元裔、或土酋,皆授官赐印,世袭职贡”。

②明朝政府对其封爵甚而有高至王者。如哈密卫,“其部落有回回、畏兀儿、哈剌灰三种,皆领以都督,统于

王”。

③羁縻卫所名称、官职等级均依部落人数多寡、势力强弱而定,有功者可升级受奖。故此类卫所的设置,除了戍边等军事需要之外,更是明朝政府用以安抚、笼络诸族首领的一种手段,允许其拥有一定自治权。如必里卫由千户所升级而来,其中就有笼络阿卜束家族的考虑。明成祖在册封诰命中讲得很清楚:“唯有必里阿卜束,自俺父皇太祖高皇帝得了西边,便来入贡,那意思甚好。今俺即了大位子,恁阿卜束的儿子结束,不忘俺太祖高皇帝恩德,知天道,便差侄来

京进贡,十分至诚。俺见这好意思,就将必里千户所升起作卫。”

④但该卫编制较一般卫小,不设指挥使,以故千户哈即尔加弟剌麻失加、千户阿卜束子结束为指挥佥事。关西七卫之一的赤斤蒙古卫的设立,也是因千户塔力尼有功于明朝,由千户所升级为卫。而内地卫所的设立,则纯从军事需要出发,若干卫所统于都指挥使司及行都指挥使司,复隶于设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由明朝中央直接控制。

21羁縻卫所以诸族部落为基础,与部落合为一体

羁縻卫所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北方诸族民众。以关西诸卫中的阿端、安定二卫为例,其中安定卫以阿真、帖里二部落为基础,阿端卫则以阿端部为基础而设立,以部落酋长为各卫首领,由明朝政府授以各卫首领指挥、都督等官职,并赐以印信。而内地卫所以汉军为主,且军士皆为世籍,征调则属于诸将,事平则散归各卫,多以屯垦自给。

另外,羁縻卫所既领军、屯田,又兼理民政,集军事职能与行政职能于一体。在其中任职的官员既要统军巩固边防,承担作战任务,又负有管理所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职责。在组织结构上也和内地卫所不同,拥有极大的自主权。作为卫所官员的部落头人,仅通过进贡、朝觐和接受册封等方式表示与明朝政府的臣属关系,获得明王朝的支持,保持自己在本部落中的特权和地位。而明朝则通过封官赐爵的方式,笼络各族酋长和部落头人,利用他们的力量和影响实现对北部边疆地区的统治。从这个角度而言,明代羁縻卫所的设立,是明朝政府在无力直接实现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形势之下,所推行的“以夷治夷”之策。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②③④青海省编辑组:《青海藏族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青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哈密志》卷3《舆地志一》。

《敦煌杂抄?关西七卫》卷上。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14。

四、羁縻卫所的历史作用及影响

明朝在北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遍设羁縻卫所,开一代之制,在边疆地区鼓励屯垦,实行贸易开放政策,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边疆各族之间及其与中原汉族交往的频繁,推动了民族的融合的。

(一)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

羁縻卫所皆地处西北及东北边地,固边御敌为其第一要务。有明一代,北边的蒙古势力始终是其最大威胁。嘉靖年间,由于蒙古不断骚扰边境,明朝臣中有人建议“广垦田”以御“北虏”。即在沿边近蒙古各地,“敕所司不论军民广为召集,仍量给以牛具,使之尽缘南亩。度虏

所入地,则深沟峻垒,以防侵轶,设堡聚居,以边守望”,并建议对垦田多者予以重赏。

①明朝还明确规定:“凡治边地有能佃种者,无论军民、籍贯、顷亩,悉与为业,永不起科”,②“荒田能耕

种者,悉蠲原税”。

③以此调动边地卫所军民屯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北部边疆地区的稳定,促进了当地的开发,也削弱了蒙古势力咄咄逼人的攻势。

明朝鼓励边地百姓开荒屯垦,羁縻卫所中又实行屯戍结合,加上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边疆地区的荒地逐渐变为良田。东北地区,据《李朝世宗世录》载:正统二年(1437),建州女真地区,

“率皆耕垦,农人与牛,布散于野”。④16世纪初,明人卢琼的《东戍闻见录》中有类似记载:“夫辽

阻山带(滞)海,诸夷环徼而居”,“建州、毛怜、海西、野人兀者,皆有室庐,而建州为最……建州毛

怜……乐住种、善缉纺、饮食服用皆如华人”。

⑤这表明女真社会到明中晚期已发展为以农业经济为主,特别是粮食生产大为增加,竟可做到自给有余。这在明辽东残档中也有记载。

⑥西北地区经过数年的屯垦,荒凉景象也渐改变。洪武三年(1370),宁正为河州卫指挥使,

当时河州“城邑空虚”,他督率军民“勤于劳徕”,数年后,“河州遂为乐土”。

⑦西番诸卫实行耕牧结合的生产方式,即“以耕植孳牧为业”。

⑧诸卫所官员不仅率领属部在适宜农耕的地方从事农耕,而且注意兴修水利。迨至明末,土族聚居区已是“枣梨成林,膏腴相望”,

“下川居民田畔,皆植果木,春来万树梨花,水光映带,行人驻马举鞭,指为异景”。⑨对此,时人感慨云:“近

疆水陆屯田悉垦治如内地”。

λυ明代边疆羁縻卫所屯田对当地的开发,由此可见一斑。(二)促进了边贸的繁荣和边镇的发展

明朝初年,实行贸易开放政策。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通过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贸易交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λυ焦:《通贡传》。

《秦边纪略?西宁边堡》卷1。

《西宁府新志》卷8《地理》。

《明史》卷134《宁正传》。

辽宁省档案馆藏明档105号《定辽后卫经历司呈报经手抽收抚尝夷人银两各项清册》载,万历六年八月建州女直在抚顺关马市11次出卖粮食。

毕恭:《辽东志》卷7引卢琼《东戍闻见录》。

《李朝世宗世录》卷77。

《明世宗实录》卷271,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壬辰。

《明世宗实录》卷269,嘉靖二十一年十二月丙申。

参见《明世宗实录》卷337,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辛未。

换,获取中原所缺乏的生产、生活资料,主要是马匹,因此茶马贸易是大宗;二是借此怀柔安抚边疆少数民族,稳定边防局势。前者是经济上的需要,后者则出于政治考虑。在明初贸易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北部边疆卫所的贸易日渐繁荣。尤其是众多羁縻卫所,因其所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辖众的特殊性(均为边疆少数民族),明朝政府十分重视与之进行贸易往来,借以从经济上加强对羁縻卫所的影响和控制。

早在洪武初年,明太祖就屡遣使臣诏谕东北和西北各族归附入贡。永乐初,成祖又下令

“边关立互市,所以资国用,徕远人也,其听之”。

①北方少数民族多以畜牧业生产为主,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布帛、铁器等物品,难以自给。而官方贸易又多以茶马贸易为主,无法真正满足边疆各族对生活用品的需要。内地商人及边地军民往往私自携货出境,与诸番交易,于是私市

大兴,“远近商贾多以铁货与虏交易,村市居民亦相率犯禁”。

②明朝政府虽然多次下令禁止,但由于民间贸易符合北方诸族与内地交换的需要,反而更加活跃,规模和范围也随之扩大。有明一代,东自辽东,西至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一带,均有私市兴起。辽东地区,明朝政府专门开设有马市,便于东北各族与中原汉族的交易活动。虽名为马市,但实际贸易的货物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万历年间,建州卫为了能从汉区“易盐布”,王兀堂等头目请求巡抚张学颜奏请

明廷继续开市,以供其贸易“布、帛、粟、米、杂货”。

③西北边疆卫所的民族贸易也日渐繁荣。河州、肃州、西宁等卫均商贾云集,货物辐辏。尤其是河州,为明代茶马贸易的集散地之一,又地处中原与西北联系的桥梁地位,其南关市有“客店八座,商贾居焉”,④并设有颇具规模的番场,专供前来贸易的少数民族居住,有“大门、二

门、正厅、厢房”。

⑤西番诸卫和关西诸卫所处地区,分别为中原至乌斯藏和西域的通道。尤其是洮、岷地区和哈密卫,已成为发展各民族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转站。洪武、永乐时期,明朝实行贸易开放政策,招徕西域商人。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谕别失八里王黑的儿火者曰:“朕即位三十年,西方诸国商人入我中国互市,边吏未尝阻绝。朕复敕吾吏民,不得恃强欺谩番商,

由是尔诸国商获厚利,疆场无忧,是我中国有大惠于尔诸国也”。

⑥永乐元年(1403),成祖对礼部诸臣曰:“自今诸番国人愿入中国者,听”。⑦由此,撒马儿罕、别失八里等地的商人、使者“往

来道路,贡无虚月”,“多者至百余辆”。

⑧“迄宣德朝,效臣职,奉表笺,稽首阙下者,多至七八十部”。⑨在这种情况下,哈密卫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成为明王朝接待西域各国使节、商贾的中间站,“令为西域之喉襟,以通诸番之消息。凡有入贡夷使、方物,悉令至彼,译表以

上”。 λυ同时,关西诸卫还担负着保证东西交通顺畅、护送往来使节及商旅的任务,

“凡外夷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λυ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12。

《明史》卷332《西域四》。

《维吾尔族史料简编》上册,第153页。

《明太宗实录》卷23,永乐元年冬十月辛亥。

《明太祖实录》卷249,洪武三十年正月丁丑。

《河州志》卷2《公署》。

《河州志》卷1《城池》。

《柳边纪略》,转引自滕绍箴:《明代建州女真人》,《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9年第1—2期。

《明孝宗实录》卷150,弘治十二年五月辛巳。

《明太宗实录》卷33,永乐三年正月己丑。

朝贡者必护送之,毋令失所,其有狡黠之徒,诈诱良善为非者悉拒绝之”。

①随着贸易往来的频繁和边地屯垦的发展,西北边疆地区的人口增长很快。与此相适应,在西北少数民族与汉族毗连地区,大大小小的边疆城镇相继兴起。仅洪武朝就修筑和扩建了河州、凉州及洮州诸城。这些边疆城镇的修筑,一方面是为了防御所谓“诸番”与“北虏”的联合与南侵,正如史载:“原夫太祖甫定关中,即法汉武创河西四郡隔绝羌、胡之意,建重镇于甘肃,以

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又遣西宁等四卫土官与汉官参治,令之世守”。

②另一方面,则是适应边境贸易的发展,为其提供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且多置茶课司,番人得以马易

茶”。③随着民族关系的改善和贸易交流的频繁,边镇的传统军事防御功能逐渐弱化,而作为贸易场所的功能则日益强化。

东北奴儿干都司辖区内,随着交通驿站的设立及其与中原地区联系增多,也出现了许多小城镇。以“海西东水陆城站”为例,沿线除了都司所在地奴儿干城外,还有札剌奴城、斡朵里城、托温城、考郎古城、乞勒怜城等。其中弗提奚城,周围土地“肥饶”,为水陆交通要冲。永乐十二年(1414),明朝政府令指挥塔失“往治弗提卫城池”,“令军民咸居城中,畋猎孳牧,从其便。各

处商贾欲来居者,亦听”。

④边疆城镇的发展和交通驿站的建置,进一步增强了边地与中原地区的联系。当地的珍贵皮毛、药材、装饰品以及马匹,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原;而中原地区的盐、铁、粮食、种子、布匹等生活用品,铧、犁等生产工具以及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以边地城镇为集散地,最终流入边疆民族居住区,促进了当地人民生活的改善和边疆地区的发展。

(三)促进了民族融合

明代北部边疆地区,尤其是东北和西北地区,由于不同民族交错杂居和羁縻卫所的盛衰兴废,客观上促进了边疆各族的联系和交流。他们在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相互加深了了解乃至认同,以致发生了同化和融合现象。主要表现在边疆各少数民族间的相互同化、少数民族的汉化和长期生活在边疆地区的汉族的少数民族化,以及在新的历史环境里由于民族融合的加剧,导致新的民族共同体的出现等等。

西北地区关西诸卫各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极为相近,多以游牧或半农半牧为生,而且诸族在血缘上也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加上明初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各族间相互联姻的现象相当普遍。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下诏,“蒙古、色目人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自相嫁

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⑤明令禁止蒙古、色目等少数民族实行族内婚,加速了

少数民族的汉化过程。而少数民族杂居共处,异族通婚现象更为普遍。正统十一年(1446),甘肃总兵官任礼奏:“沙州卫内府(附)都督喃哥言,其弟锁南奔先娉罕东卫指挥撒巴女为妻,今往

彼处成婚”。

⑥锁南奔是蒙古族,撒巴是藏族,锁南奔娶撒巴女为妻,表明两族是相互通婚的。至于下层劳动人民,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朝夕相处,相互间的通婚当更为普遍。

在西北地区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民族共同体,如撒拉族、裕固族的形成和回族的发展、壮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

①②④⑤⑥《明英宗实录》卷145,正统十一年九月壬午。

《续文献通考》卷14《食货?漕运》。

《明太宗实录》卷93,永乐十二年秋七月壬申。

③ 《明史》卷330《西域二》。

《明英宗实录》卷163,正统十三年二月丁巳。

大,都是该地区民族融合的结果。以裕固族的形成为例,在明代称撒里畏兀儿,明朝先后在当地设置安定、阿端、曲先三卫。明初关西七卫动荡不定,在长期的迁徙、动乱中,被共同命运联结在一起的撒里畏兀儿各部与赤斤等卫的蒙古部落,加强了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联系。尤其是迁至肃州、甘州以南祁连山麓之后,为了抵御青海蒙古和番部的侵扰,他们互相团结合作,在共同命运和共同生活过程中,增强了相互间的认同感,促使新的民族共同体在明代后期逐渐形

成。①此外,聚居于甘肃、青海的撒拉族,也是元明以来迁入内地的撒马儿罕人与当地的藏、汉等族融合发展而来;而哈密及其他西域人徙居内地,则对中国回族的发展壮大产生了直接影响。据载,明代原居于哈密地区的部分哈剌灰人迁居肃州后,加速了“回回化”的过程,“凡有所

为,与回夷同俗,但不剃发缠头,自以为回回骨头是也”。

②东北的奴儿干都司及其下属卫所的辖境内,东北诸族与汉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也进一步加强。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文化上相互交流、影响,生活习俗也逐步相近。女真

人王杲便“能解番、汉语言字义”,“尤精通日者术”。

③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则能精读汉文《三国》。而多年居于女真人中间的汉人,也多能熟练掌握女真语,久而久之,竟出现“不解汉语者,亦多有之”,④而且两族“风气相习,胆气相并”。辽东经略熊廷弼就曾指出他们“气习相

类”。⑤可见二者之间融合的程度在加深,从而为新的民族共同体———满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本文责任编辑 许建英〕

?书 讯?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王东平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已经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该书是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边疆史地丛书》之一种。

全书约23万字,由清代回疆地区法律典章研究、清代回疆行政法规研究(上下)、清代回疆刑法研究、清代回疆司法制度研究、清代回疆伊斯兰民事法研究、清代回疆经济政策与法规研究等7章及前言、结语构成,从多方面对清代回疆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

该书是近年来少有的系统研究清代法律制度的专著,它的出版不仅会有助于读者深入了解清代回疆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自然也会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3期

①②③④⑤程开祜辑:《筹辽硕画》卷19、卷29,北京图书馆善本丛书第1集。

《燕山君日记》卷17。

《万历武功录》卷11《王杲传》。

《肃镇志》。

参见杨建新:《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08—509页。

CONTENTS

AN OP -ED PA GE

O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s T erritory Ma Dazheng(1)

…………………RESEARCHES ON BORD ERLAND ADM IN ISTRA TION

On the Policy of Wudi of the H an Dynasty to Xiongnu :A N ew Interpretation

Ma Yong(18)…………………………………………………………………………………This paper ,based on Wudi of the Han Dynasty ’s Punitive Expedition to Xiongnu in differ 2ent stages ,tries to argue that Wudi drew over and disintegrated Xiongnu by the policies vying with Xiongnu for its people and permeating Xiongnu with economy and culture.By these discus 2sion ,it hopes to make people realize Wudi ’s policies to Xiongnu comprehensively.

K ey Words :Wudi of the Han Dynasty Policy to Xiongnu Economic and Cultural Perme 2ation

A R eview on the System of Jimi G uarding Post of the Ming Dynasty Peng Jianying(24)………………………

…………………………………………………………………………Jimi (loose management )Guarding Post system was a local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Ming Dynasty to effectively rule the northwestern and northeastern frontiers and peoples.This system was different from the headman system of southwestern frontier in the same period.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is probl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nam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Jimi posts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of Jimi Guarding Post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histori 2cal functions of Jimi Guarding Posts.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system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northern frontier of the Ming Dynasty stable and stimulating the exchange and compromising of frontier peoples.

K ey Words :the Ming Dynasty Jimi Guarding Post Frontier Region Rule According to the Customs of Various Peoples

A Study on the

B anjun (Defending Army in Rotation )System of G uangxi Province in the

Ming Dynasty Peng Yong(37)……………………………………………………………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ocal defense of Guangxi provinc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Ming Dynasty transferred some troops from the guarding posts of Huguang ,Guangdong and Guizhou and sent them to Guangxi to garrison the frontier in shif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明代定婚制度

明代定婚制度 一、定婚之构成要件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 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

明代的科举数量问题

明代的科举数量问题 明初取士途径有四,即科举,举贡(举人会试不第可申请入国子监为举监,再由荐 举或考选入仕),吏员(由吏进升为官)及荐举(被推荐入仕).「荐举」行於明初, 明英宗后不常举;「吏员」虽能选拔甚多官吏,但并非科举范围,故不论;至於「举贡」虽与科举有关,但不属正途出身,於明中叶后亦渐废弃.故明代主要的入仕途 径为「科举」.内容如下: 一.应试资格 明代提倡学校与科举结合,参加科举者须为国子监或府州县学的学生.为免遗漏 人才,又许官员推举具学行而未仕的士子,或未入流的吏员应举.惟娼优子弟,父 母丁忧者及被罢的吏员,一律不准应试. 二.入仕程序:明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和各省举行考试,考试分为四个阶段. 1. 童试(县试) 县试分为三级,分别是由知县主考的「县试」,由知府主考的「府试」及由提督学 政主考的「院试」.每逢寅,巳,申,亥年举行考试.通过三阶段童试而中举者,称「生员」或「秀才」(无论士子年纪多大,凡未通过童试者,皆称「童生」). 2. 乡试 通过童试的生员可参加乡试.乡试分别在各省举行,共有三场,由皇帝派遣正,副 主考官主持,中式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因乡试於秋天举行,又称「秋试」.考试每逢子,卯,午,酉年的八月初九举行,每隔三日举行一场. 3. 会试 通过乡试的举人,须於次年春天到京师,应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由皇帝特派正, 副总裁主考官主持.考试亦分三场,中式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因在春 季考试,又称「春闱」或「春试」.考试每逢丑,辰,未,戌年的二月初九举行,每隔 三日举行一场. 4. 殿试(廷试) 会试中式的贡士最后须经「廷试」,廷试原由天子亲自策试,但明代皇帝多不出席, 委官员代试.目的仅在评定进士的等第(贡士通过廷试后便称进士),故贡士於廷 试中不会被黜落.考试通常在三月朔日举行.经廷试后,进士被定为三等,即一,二 及三甲,一甲有三名,分别是「状元」,「榜眼」及「探花」,称「赐进士及第」; 二甲有多名,称「赐进士出身」;三甲亦有多名,称「赐同进士出身」,而第二,三 甲的第一名称「传胪」.此外,明代亦设武举,入仕程序与文科举相同,亦分秀才, 举人及进士等级,所试的是各式武艺,中式者获授武官. 三.应用文体 明代科举除有指定课本外,内容大抵承袭唐宋,到明中叶时,答题形式却出现转变,顾炎武《曰知录》说:「(明英宗)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 初无定式.(宪宗)成化廿三年(1487)会试,始定八股之制.」可知明宪宗时始规定 以格式化的八股文应试.所谓「八股文」,如《明史选举志》说:「其文仿宋经义, 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即文章以破题(解释题目),承题(发挥意见),起讲(说理)及提比,虚比,中比,后比,大结(总结)等八段结构, 将全文分为四个段落,每个段落皆有两段对偶的文句.字数规定在300至700字间. 四.试卷及试场规制

海军军服演变

中国海军军服演变 1949年5月穿着陆军制服往海军报到的原解放军陆军官兵,背景是南京原国民党 海军部大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阅兵大典中的人民海军方队,虽然才建军几个月,官兵已经有不同于国民党海军式样的军服了。

1950年解放军三军的军官与士兵服装, 与之后的全盘苏化仍有所不同.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攻占民国政府首府南京,同日,在距离南京几百千米外的泰州白马庙乡,华东军区海军宣告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序列中首次有了海军单位,这一天后来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海军的诞生日。当时人民解放军建设海军的技术基础主要是民国海军起义的舰只和人员,因为分散在各地,而且舰只状况优劣不一,整个建军工作头绪纷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1月15日,12兵团兼湖南军区司令肖劲光被正式任命为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员,经过近3个月的筹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领导机关于4月14日成立。作为一国海军对外重要形象展示的军服,在海军领导机关成立后随即引起重视,此前人民解放军海军并无统一的军服,起义的民国海军官兵大部分仍然身着旧海军军服,只不过将原民国海军的各种符号标志都予以了摘除。1950年7月,海军领导机构正式制定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制式军服,人民共和国海军的军服传统由此开始。新制定的这套军服,习惯根据制定的年代称为50式军服,主要分为干部服和战土服两类。服装样式实际与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上参阅海军官兵身着的制服基本相同,目前尚无法确定二者间是否具有某种联系。

解放军的军服在1954年后全盘模仿苏联包括海军的制服,图为中共第一任海军司令员萧劲光大将和周恩来总理校阅海军舰艇, 萧劲光所穿的白色制服和西方传统的"白甲"制服不同,因为他穿的是翻领辍领章中山装,而传统白甲服则是立领而不辍领章的. 因为萧劲光是中共空前绝后唯一的海军大将,所以这套制服就很希罕了! 1955年10月1日,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建国庆典的日子,也是人民共和国海军军服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天。经国务院第18次会议批准,人民解放军继50式以后的一套全新的军服在这一年的国庆日正式推行。根据颁行的时间,这套军服被简称为55式军服。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1 一、选择题 1、夏朝立国,从此中国进入家天下的阶段。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 ) A.占卜 B.分封制 C.禅让 D.世袭制 2、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是?( ) A.夏朝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3、下述政治制度中有利于维护政治统一性与联系性的是?( ) A.君主专制 B.中央集权制 C.分封制 D.宗法制 4、为保证将黄册作为对人民进行赋役管理的依据,明政府推行了( ) A.里甲制 B.关津制 C.土司制 D.卫所制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 2. 洪宪帝制 3. 世公世卿制 4. 三省制 5. 藩镇割据 三、简答题 1. 清末新政的内容 2. 明代内阁制的确立过程 3. 两税法的内容 四论述题 朱熹《朱子语类》: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结合材料,论证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答案 一、选择题: D B C A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是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的政治体制。1923年2月,孙中山在陈炯明叛乱失败后由 沪南下,重入广州,组织大元帅府。大元帅府之大元帅,被赋予极大的政治及军事权力:(一)一切重要政务,由大元帅处理;(二)各总司令、司令、军、师等军队,由大元帅指挥调度;(三)政府机关之组织、各机关之增设与裁并及重要官吏之任免,皆由大元帅为之;(四)大元帅得公布条例,发布命令; 条例之由各部公布者,须经大元帅之核准。由此可知,孙中山这次确立的大元帅制度,实是具体而微的制度。他经南北军阀多年之排挤,已感到欲有所作为,必须集军政大权于一身. 2. 洪宪帝制:1915至1916年袁世凯进行的复辟封建帝制的活动。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接受 帝位,复辟帝制,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帝国...并下令废除民国纪元,改民国五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史称洪宪帝制。同年12月25日,唐继尧、蔡锷、李烈钧在云南宣布独立,护国战争爆发。袁世凯称帝使北洋集团分崩离析,列强也撤回了对袁的支持,袁世凯被迫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 3. 世公世卿制:也叫世卿世禄制,卿是古代的高级官吏,世卿世禄中的“卿”不仅指卿,还泛指卿、大 夫、士等一系列官吏,“禄”是古代官员的俸禄,世卿世禄制即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卿大夫等官吏可以父死传子,世袭此职,世代享有该职俸禄。有学者认为世卿世禄制开始于商朝,但并无确切的资料提供证明,可考的世卿世禄制见于西周时期。西周初年,周王室分封宗室和功臣,册封了1000多个诸侯国,而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和各诸侯国内,则进一步册封卿为治国的官员,卿下面则为大夫,再下是士。 4. 三省制:三省制是以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共同行使宰相职务的制度,萌芽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宋因之而成熟,元废。三省是皇帝的最高辅助机构,通常以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并共同商议军国大事,最后由皇帝裁定。三省制反映了君权的加强。并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关系上的平衡 5. 藩镇割据:藩是保卫,镇是军镇。唐王朝设置军镇的初衷是维护唐朝的统治,但军镇发展到唐中叶以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法制史8:明朝

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⒊规定“变更祖制罪”。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周亦为“华夏”一词的创造者与最初指代。下面是有周朝分封制的意义,欢迎参阅。 西周分封制介绍西周分封制也是西周时期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果根据这个制度的目的来说其实就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特有的政权,而做法上同其他时期差别并不是很大,周王会把自己身边的功臣或者一些贵族的后代们分封到国家各个地区,然后建立起诸侯国来赏赐给他们,这样就解决了许多高级阶层的内部之间的矛盾,这也是西周分封制的一个特点。 西周分封制将国家一部分的土地分给将领或者王族之后成为各个诸侯国,这些诸侯国必须受到周王的管束,如果周王有需要还要派兵协同周王作战,这样一来不仅将这些臣子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而且最高阶层的权力依旧还是掌握在周王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将国家的疆土领域进行了扩张。但是到了后期也就是春秋时期的时候,西周分封制因为王室能力日益衰退最终还是崩溃了,周王王室能力衰退之后,相对应的是各个诸侯国反而日益强大起来,诸侯争霸的局面让西周分封制无法再继续,直到齐桓公上位之后西周分封制最终还是灭亡了。 分封制什么时候被废除分封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

的作用,所以在西周之前的时期,包括西周的君主都将分封制作为主要的制度来施行,但是可惜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力在铁器出现之后提高了很大幅度,分封制最终还是因为满足不了人们的追求,最终还是被淘汰出人们的生活。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呢? 要了解分封制何时被废除还要从西周时期开始说起,在西周时期分封制发展的已经比较完善了,而且还达到了整个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但是从西周结束之后君主手中的权力开始慢慢减退,到了东周时期尽管君主已经无法完全掌控诸侯们了,但是那个时候分封制还是存在的,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呢?到了战国时期虽然还有许多的诸侯国存在,但那时候诸侯手中的权力已经不是很大了,只拥有管理的权力,除此之外政权和军队都不在诸侯国的掌控之内,而且诸侯的世袭在这时候已经开始发生转变,这时候距离分封制被废除已经不远了。 等到了秦国时期吸取了许多的教训之后,开始实行了全新的郡县制,这是和分封制完全不同的一种制度,秦国的时候这种制度变成了相当重要的内容。而后来的汉代又实行过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现象,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分封制虽然没有完全被废除,但是诸侯和之前时期相比已经不能相提并论了。 其实纵观历史分封制一直存在在封建社会当中,就算是最后时期影响力已经非常小了,但是依旧没有被完全废除。如果一定要问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话,应该直到最后清朝完全结束之后这种制度才完全的消失在历史之中。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科举榜

明代历科状元、榜眼、探花及会元 洪武四年辛亥科(1371):吴伯宗。郭翀。吴公达/会元:俞友仁-三甲二十六名。本科举行后,洪武五年明太祖下旨停止科举,历十二年,至洪武十七年重新恢复。 18年乙丑科(1385):丁显。练子宁。黄子澄*[名字后标有*者为当科/会元,下同] 21年戊辰科(1388):任亨泰。唐震。卢原质/会元:施显-二甲九名 24年辛未科(1391):许观*①。张显宗。吴言信。①父赘许氏,从许姓,后复姓黄。在乡试、会试、殿试中连中三元。 27年甲戌科(1394):张信。景清(本耿姓,讹景)。戴德彝/会元:彭德-二甲三十一名 30年丁丑科(1397):春榜:陈?。尹昌隆。刘仕鄂/会元:宋(一作朱)琮 夏榜:韩克忠。王恕。焦胜/会元:任(一作伏)伯安。本科于三月殿试时,中进士的都是南方的试子。明太祖将试官治罪,自阅试卷,取中了六十一人,完全是北方人,于六月廷试,取韩克忠为状元。因此世称春夏榜,也称南北榜。 建文二年庚辰科(1400):胡靖(复名:胡广;改名:胡赓)。王艮。李贯/会元:吴溥-二甲一名 永乐二年甲申科(1404):曾棨。周述。周孟简/会元:杨相-二甲一名 4年丙戌科(1406):林环。陈全。刘素/会元:朱缙-二甲一名 9年辛卯科(1411):萧时中。苗衷。黄旸/会元:陈璲(suì)本科于永乐七年(己丑)/会试后,因明成祖去北京巡狩,至辛卯三月才回京举行廷试。因此本科也称为己丑科。 10年壬辰科(1412):马铎。林誌(即:志)*。王钰 13年乙未科(1415):陈循。李贞。陈景著/会元:洪英-二甲十一名明初/会试原在南京,自本

科始,改在北京举行。 16年戊戌科(1418):李骐(初名李马)。刘江。邓珍/会元:董璘-二甲二名19年辛丑科(1421):曾鹤龄。刘矩。裴纶/会元:陈中-二甲五十一名 22年甲辰科(1424):邢宽。梁禋(yīn)。孙曰恭/会元:叶恩 宣德二年丁未科(1427):马愉。杜宁。谢琏/会元:赵鼎-二甲二名 5年庚辰科(1430):林震。龚锜。林文/会元:陈诏-二甲十五名 8年癸丑科(1433):曹鼐。赵恢。钟复/会元:刘哲-二甲三十四名 正统元年丙辰科(1436):周旋。陈文。刘定之* 4年己未科(1439):施槃(即:盘)。杨鼎*。倪谦 7年壬戌科(1442):刘俨。吕原。黄谏/会元:姚夔-二甲六名 10年乙丑科(1445):商辂*(连中三元)。周洪谟。刘俊 13年戊辰科(1448):彭时。陈鉴。岳正* 景泰二年辛未科(1451):柯潜。刘升。王亻与/会元:吴汇-二甲一名 5年甲戌科(1454):孙贤。徐溥。徐鎋(即:辖)/会元:彭华-二甲二十一名

中国近代服装发展的变化历程

中国近代服装发展的变化历程 20世纪50年代的服装时代背景: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国处于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人民全力投人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潮流中。工人、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很大提高,全社流朴素美,在穿着上更趋向于实用,结实,逐渐形成了蓝、灰,黑的时代。五六十实行计划用布,定量供应,做一件大褂比较费料,所以长袍也逐渐没落,取代的是一些方便节省的衣着形式。同时,革命的热情激励中国青年学生穿起了象征革命热情的服装。进驻各个城市的干部都穿灰色的中山服,青年争相效法,随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也把长袍、西服改做成中山装或军服。 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中国社会仍存在各种不同的阶层,人们对服装的要求也因此比较复杂。而中国社会地域发展的不平衡也使不同的服装在中国得以发展,西式服装在沿海的一些大城市依旧十分受欢迎。 到了1956年1月,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改进服裝的宣传,号召美化人民的穿着。这时许多织布厂加强设计工作,出现了一批新品种、新花色。穿花衣的妇女和儿童逐渐增多,男子服饰也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但色彩依然比较单调。 当时典型的服饰及形象 男子服饰 新款中山装。新中国成立以后,新款中山装成为全国城乡广大人民普遍穿着的日常服裝,具体款式为:前襟4个口袋、5粒纽扣,袖口各3粒纽扣,立领上装翻领,后背没有横带。中山装在以后发展成为我国现代男子服饰中最具代表意义的品种之一,他将中国的传统意识融入其中,并结合了西装的样式,和旗袍一起成为中国现代服装发展的有益借鉴。 还有衬衫和大衣。村杉主要有两种:一为长袖衬衫,直摆,尖领或方领,克夫袖,以为白色,也有淡蓝色和灰色;二为短袖衬衫,样式为翻领、翻驳头,胸前两只袋,门襟4粒纽或硬领,以及不翻驳头,胸前一只带,门襟6粒纽。大衣。男子冬装除中式棉袄外,还有棉大衣或呢大衣。款式为翻驳领,贴袋或插袋,明门襟或暗门襟,单排扣或双排扣,装袖。女子服饰 20世纪50年代初期,作为正统服饰的代表—旗袍,仍然被城市的一些中老年妇女所穿着。到50年代后期,随着女性就业队伍的扩大,穿着旗袍的人越来越少,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机会销声匿迹。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一字领好八字领的衬衫十分普及,面料为细布或府绸。女子冬装主要是中式棉袄加罩衫。列宁装是当时党政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常穿的服装,具体形制是大驳领,双排八粒纽,斜插袋,束腰带,主要为女子穿着,但在当时是男女通用的服装。进入50年代中期,“春秋衫”被各种年龄层次的妇女所喜爱。形制是翻领,装袖,直襟,四粒纽,可开关门襟驳头,一字领或八字领,前身两只大贴袋,外观稳重大方。到以后又流行拉链衫和央克衫。 50年代末期起,连衣裙逐渐成为我国中青年妇女夏季的日常服装。 廓形有束腰型、直身型、旗袍型,马甲型等;袖型有泡泡袖、无袖等;领型有无领(包括圆形、方形、椭圆形,“V”字形、“U”字形)、装领等。而料常用各种印花或素色的丝绸、全棉、棉涤,款式主要有细褶裙、喇叭裙等。 服饰品女子基本不化妆,发型日趋简化,姑娘们爱留辫,上了年纪的妇女一律齐耳短发。男子发型更简单,有梳理整齐的“西装头”和“平头”。 20世纪60至70年代的服装时代背景 进入20纪60年代,中国连续3年自然灾害,粮食大减产,棉花也连年歉收,纺织品和针织品产量都比往年下降。这个时候又受计划供应的限制,布票的数量比较少,人们在购买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三公九卿 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首)、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察),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察),东汉为司法、司徒、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实则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三省六部取代。 2、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组织的核心制度。隋唐改革国家组织,开始建立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到唐代完善这种制度。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丞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辖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 3、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4、军机处 清代中后期处理机要政务的中枢机构。雍正八年(1730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处,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参与政务的权力。军机处的人员主要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处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军机大臣下另有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选取,俗称“小军机”。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恭撰上谕,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核查山川道里、兵马钱粮的树木,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军机处虽能参与军国大政,决定权仍在皇帝的手中,军机大臣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而已。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的专职权力,标志着清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5、酎金令 汉削弱诸侯国措施之一。酌金即汉时诸侯与宗庙祭祀时随同酌(指重酿之酒)所献的黄金。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长安祭高祖庙献酌饮酒时,诸侯王和列侯要按封国人口数目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武帝时,曾借酌金不足为名,削弱、打击诸侯王和列侯的势力。 6、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乡遂制度是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高考历史易错点易混点归纳练习-分封制与宗法制

易错易混点1、分封制与宗法制 错因归纳:对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及二者的侧重点认识不清。 释疑解惑 维系分封制的等级秩序的一种制度保障。 2.史料中凡是涉及“家谱、宗祠、族规”“血缘亲疏”“嫡庶之辨”“祭祖”“亲属称谓” 真题突破 1.(2019·新课标全国Ⅲ卷高考·24)“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一思想产生的制度渊源是( ) A.宗法制 B.禅让制 C.郡县制 D.察举制 2.(2018.4·浙江高考·1)有学者在研究中国早期国家时注意到:周“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这表明( ) A.官僚体制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宰 B.素养不同的人享有同等的国家管理权 C.以分封制构架国家垂直管理地方形式 D.国家制度受到宗族血缘关系的明显影响3.(2017·新课标全国Ⅰ卷高考·24)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奭于燕,都蓟(今北京)。分封( )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4.(2016·江苏单科·1)中国传统家族有“长兄如父”“小儿不及长孙”的说法。这些说法体现的是( ) A.家族和睦 B.等级秩序 C.贵族世袭 D.宗法观念 5.(2015·江苏单科·1)《礼记》记述了贵族朝会的列位礼节:天子南向而立;三公,中阶之前;诸侯,阼阶(东台阶)之东;诸伯,西阶之西;诸子,门东……九夷,东门外;八蛮,南门外。与此相关的政治制度是( )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明代的家族文化积累与科举中式率

摘要:明代初期承继元朝传统,有儒户,那是正宗的职业科举家族,享受着特殊的保护政策,在科举考试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家族教育准备充足与否,特别是能否找到擅长的一经,应是形成科举家族的一个直接因素,明代宁波杨氏家族凭借《易》经屡屡中举,再现了东汉以来一经传家的神话。科举竞争的高度激烈,也是影响家族中举率的核心因素。晚明以后,杨氏家族科举竞争力明显下降。对那些科举准备不足的小家族来说更是困难,如晚明嘉兴平湖的赵维寰经历了十科会试,均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登科录;儒户;一经传家;赵维寰 作者简介:钱茂伟,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宁波 315211) 明代进士登科录提供了明代科举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从科举与宗族及个人关系角度去发掘登科录的史料价值,无疑是值得进一步延伸的课题。关于清代科举与家族的关系问题,张杰《清代科举家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较早提出了科举家族概念,开创了系统的科举与家族关系研究。本文拟根据明代进士登科录及相关文集提供的信息,对明代科举与家族的关联度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一、由儒户看明代进士的户籍研究 笔者较早地对明代进士登科录中的户籍资料作了综合分析①,后来又指导研究生对官籍作了专题的研究,也有学者对明代宗籍进士作了专题研究②。其实,明代进士的户籍研究,尚有深入的空间。譬如,儒籍,就值得深入研究。 据笔者的统计,明代儒籍进士总数155人③。从洪武四年至天启二年(1371-1622),均有儒籍进士。其中,最显眼的是洪武四年科,进士来自儒籍家庭的有65人④,竟超过该届进士总和(120人)的一半,也占有明一代今天尚可考证的儒籍进士总数(155人)的41%⑤,儒籍比例明显高。由于洪武朝其他科的登科录资料缺乏,所以,无法判断儒籍在其他几科中所占比例。至少,建文后,儒户后裔在科举竞争中的优势不复存在。 明初何以出现儒籍进士占优的现象?儒籍是什么?儒户是元朝初年在原来金、宋地盘实行的特殊的儒生保护政策,比对宗教户待遇而设。儒户的确认,须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至元二十七年(1290)定籍后,东南的儒户数量相对固定,变动不大。江浙一带的儒户有13000余户。元中后期,一些新兴的儒生家庭的户籍仍为民、军、匠等籍。由于儒户是职业读书家族,所以,在科举考试中占有一定的优势。经过长期的元末战争,社会上读书人越来越少。明初开科后,没有放弃读书的儒户就抢占了先机,这正是洪武四年科进士中儒户数量超多的因缘所在。 一甲之中有2位儒户,占三分之二。二甲进士中有11位,占总数17位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三甲之中的儒户,有叶孝友、尹宗伊、岑鹏、李升、梁临、聂铉、郑廷实、赵铸、包莘、危孝先、刘光先、魏云、林器之、赵实中、俞友仁、王诚、康缙、闻伯异、林信孚、林文寿、王夏、刘杰、陈玄、陈章应、彭泰、严植、李初、陈彝、管贞、吴权、叶砥、刘铸、何文信、何德举、林德亨、蔡士实、杨文、胡澄、柳汝舟、喻文龙、丁时敏、董时亮、陈韶、余集、周潼、刘中、薛大昉、钟霆、刘长辅、黄钺、张必泰、赵松,共52人,占100人中的一半多。由此可见,儒户所占比重之重,说明儒户科举优势相当明显。 合一二三甲儒户进士,浙江20人,江西20人,福建13人,陕西3人(赵铸、王夏、赵松),北平2人(刘杰、薛大昉),广东2人(梁临、陈玄),河南2人(王谊、刘中),山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