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劳动法的教案

劳动法的教案

劳动法的教案
劳动法的教案

一、劳动法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

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六练习(案例讨论)

二、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

教学目的:了解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掌握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熟悉禁止就业歧

视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实务中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

及其特点,熟悉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

重点与难点:熟练判断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及其特点。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二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

一、劳动就业概述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点: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劳动就业主体应具有就业愿望;

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委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

收,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2、失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主要类型:供求失衡型失业、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技术进步性失业。

3、充分就业。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二市场就业原则;三平等就业原则;四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就业歧视的几种类型)

三、促进就业制度概述

1.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2.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3.就业服务

4.职业中介

5.就业援助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了解)

1、职业教育与培训概述

2、职业培训的种类

3、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评定

五、案例讨论

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教学目的:了解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的概况,了解劳动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其意义;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及其特征,熟悉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可备条款。

重点与难点:实务中能够熟练签订劳动合同。

教学方法:案例与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复习前两周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

1.立法概述

2.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

3.对于劳动合同的评价和认识

三、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履行期限不同;风险责任不同;受国家的干预的程度不同;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3.劳动合同的分类

(1)用工模式的不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期限的不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一方人数为标准划分,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

主要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

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条款、培训和服务期约定、保守秘密和竞争限制约定、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非全

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

3.劳动合同的期限

五、特殊用工模式

劳动派遣

(一)劳务派遣概述

注意区分劳务中介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1、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限制

2、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4、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

5、法律责任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

六、案例演练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教学目的:掌握劳动合同订立以及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形。

重点与难点:熟悉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4.1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阅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最基本原则)

1、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主体双方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公平原则

(三)平行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当事

人双方应以平

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所谓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地位、权势、经济实力等因素或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

(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违约金问题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分类(两大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按它无效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两种。《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2 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亲自履行原则

(二)全面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4.3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指劳动合同依法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改选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三、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变更请求

2、另一方给予答复

3、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五、实战演练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掌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劳动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重点与难点:劳动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复习旧课

二、劳动合同解除

1、概念

2、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2)劳动者随时解除

(3)劳动者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通知或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通知工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

3、劳动合同的中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非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义务

4、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法律

五、实战演练(案例分析)

小组讨论

六、总结

六、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教学目的:了解集体协商的意义、原则和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内容和程序,集体合同的作用;掌握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重点与难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六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一、新课导入

二、集体协商

1、集体的概念和意义

2、集体协商的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集体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发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4、集体协商程序

5、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6、工资集体协商

三、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法、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3、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通过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失效

(2)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四、案例点拔

五、小组讨论:案例演练

六、作业

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教学目的:了解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休息时间的概念和种类,了解缩短工时制、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掌握标准工作

时间、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法

律规定,加班加点的概念以及加班加点的相关法律规

定。

重点与难点: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2、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休息休假

1、休息时间

2、休假

(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

(3)探亲假

三、加班加点制度

1、加班加点概念

2、加班加点的法律限制及例外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1)适用范围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和哺乳未满周岁的女工加班。(2)程序上的限制,须与工会协商,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4)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3、特殊工时下的加班加点及工资支付

四、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1、加班加点工资计算的基数

(1)月工资收入

(2)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2、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计算公式

五、案例点拨

六、小组讨论:实战演练

八、工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工资分配的原则,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的相关规定;掌握工资的概念及其构成,基本工

资形式和辅助工资形式,最低工资的保障及工资支付

的一般规定

重点与难点:支付工资的基本规定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八章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概述

1、工资的概念及其构成

2、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3、工资的职能

(1)保障职能

(2)分配职能

(3)激励职能

(4)杠杆职能

4、工资形式

(1)基本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薪

(2)铺助工资形式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

(2)同工同酬

(3)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4)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二、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

2、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通过

(3)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布

(4)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5)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6)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示

3、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三、工资支付制度

1、工资支付的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

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四、实战演练

67劳动法技能培训

66劳动法技能培训吴颖萍 吴颖萍: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业务主管。 执业领域:劳动案件诉讼及仲裁、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各类公司业务中的裁员及员工安置。 长期专业从事企业劳动法律事务,在业内被公认为北京市为数极少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法专业律师之一。曾参与编写了中国企业联合会隆重推荐的《人力资源经理劳动合同法实务手册》、北京市律协组织的《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和《大学生就业100问》等劳动法专著 一、前言 (一)企业的风险及特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三)劳动争议的现状 1.现状 2.原因 3.争议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业务的种类 1.仲裁和诉讼代理 2.非诉业务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二)从事劳动业务的注意事项 1.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注意政治学习 3.关注人保部规定 4.关注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5.注意工会工作 6.适当研究心理学 7.提高沟通、调解、谈判、驾驭的能力 8.有公正、公平、合理的意识 9.如果企业顾问,注意维护客户的声誉 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1.确认是否为劳动争议 2.确认受理申诉的仲裁机构 3.审查仲裁时效 4.确认是否提出反诉 5.收集证据,指导取证,确定思路 6.确认是否属于一裁终裁案件 7.撰写申诉书或答辩状 8.确认是否需要申请先予执行 9.准备开庭 接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相关案例分析。 四、劳动非诉业务 (一)日常咨询 几种用工形式的介绍。 (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1.劳动关系的认定 2.违纪解除合同 四、劳动非诉业务 接(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3.不胜任解除合同 4.试用期解除合同 5.协商解除合同 6.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7.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律师在协商、调解中的工作 1.关于律师函 2.相关案例 (四)劳动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内容 1.制作法律文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劳动法律培训 4.代表企业与员工面谈 五、专项法律服务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 3.员工行为准则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

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六练习(案例讨论)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例第9条: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一些用人单位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一些单位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来应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二次,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劳动合同(常规版)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上海市东江湾路444号虹口足球场12看台四楼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上海市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拟定。 二、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补充。 三、本合同文本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交签约方,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职工在 收到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协商签订的,双方即日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签约必须是本人,并与公司签约代表当面落款签字,不得代理。 五、签约须用钢笔,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六、合同书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注:本合同书壹本已交乙方。 签收: 年月日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为期_____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 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 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 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 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劳 动 法 知 识 讲 座

劳动法知识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1、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天、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两年等; 2、法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限制: 二、工作任务 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三、劳动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综合计算,每周以40小时计算,月以167.36小时计算、季以502小时计算、年以2080小时计算,具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在劳动分局备案后执行; 4、计件工资制: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每周40小时)能完成工作量确定计件定额。

四、工资 1、工资的组成: ①计时或计件工资; ②奖金; ③津贴和补贴; ④加班加点工资; ⑤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的支付周期: ①可以按月结算支付,也可按周、按日、按小时结算支付,但不能超过1个月; ②当月工资可以在本月底或下个月支付,但超过时间支付就是拖欠工资; 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4、加班加点工资 加点工资: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300%

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 5、工资的发放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可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 6、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①支付全部工资,另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②连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局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畴: ①工伤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养老保险、④医疗保险、⑤生育保险。 2、工伤保险 ①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劳动合同教案好 文档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识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形式、类型、约定条款、解除;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意义);运用:结合所学知识,使学生能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个人与单位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 能力方面: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思想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用法; 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 教学难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模式 教学用具:电脑多媒体辅助教学工具 课时安排:二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复习提问: (案例)张某,18周岁,就读于某中职学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职高的文凭,也拥有了劳动部门颁发中级中式烹调师的技能等级证书。张某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张某毕业以后,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找工作。经班主任刘老师的推荐,张某到了甲酒店应聘。酒店王经理非常赏识张明,在向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张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1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假如张某已经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了,酒店还是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的。2008年1月4日,王经理面露难色地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已经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 (讨论)请对该酒店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某必须离开吗? 导入新课: (回答)张某没有必要离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讲授新课: 一、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1、劳动合同的含义(电脑显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并明确和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形式(电脑显示)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答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3、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教学《劳动合同法》反思

教学《劳动合同法》下的反思 虾子 镇中学苟廷俊 最近新的《劳动合同法》在HRD领域掀起一浪热潮。尤其是近日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点击率非常的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这部法律提出的心声。 任何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以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支持或反对),可在新的事物的变化的过程中,相应的环境也应变化,这样才会让新生的事物存活下来,这就是自然的规律,同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即将施行,不知道国家的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对目前的呼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对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源是否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有多少人能真正的享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影响会有 多大?等等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劳资双方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就应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保机制健全吗?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不能转移,尤其是一些贫困的镇(乡)还没有社保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中的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合乎道理。我觉得可笑,原因如下:1、由于保 险跨地区转移困难,导致一些人才不愿意流动,从而限制人才的流动,使区域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的发展。2、贫困地区的劳动者,由于经济限制,使他们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导致所从事的工作待遇比较的低,由于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的高,无法在城市生活下去,到

成家以后,大部分人被迫回家,员工回乡又不能继续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真正贫困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二,不同行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相同,显得不公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低于社保平均工资应与员工的实发工资为 基数,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的工资仅是社保平均工资的一半,而缴纳保险的基数是社保的平均工资(比如:昆明2006年的社会保险缴纳的最低基数是1491元每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水平是520院,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提供员工吃住每月的工资水平就是在600元左右,缴纳保险的基数却是1491元,这样员工愿意缴纳吗,社会公平吗?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相关的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向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一个说法),这样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对企业也不公平,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本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小,劳动人工成本比较的大,特别是今年,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的上涨,而成品的价格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考虑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果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生存下去。如果大量的公司倒闭,企业提供的岗位越来越少,将导致大量的劳动者流落街头,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等等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第三,劳动法完全倾向劳动者,使企业处于被动,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诚信存在很大的问题及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员工之间闹一点矛盾,员工就提出辞职,有的来办理手续,有的员

新劳动法讲课教案

新劳动法 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今天整理了学习新《劳动法》的心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一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5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

2017最新劳动法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 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 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

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劳动法教案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劳动法 开课系(部):人力资源、工商管理 制定人:邹火英 审核人: 制定时间:2011-9-21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 授课对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学时与学分:3学分48小时 使用教材:郭英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参考教材: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让学生熟悉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次课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什么是劳动关系?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68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 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 英文名称: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课程类别:通识选修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 二、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未来就业选择、在劳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改进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订立程序等;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效力,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等;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变更形式等。五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等;六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是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The course mainly studies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system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It should include seven subjects: the first is the historic evolution, which tells the production, improvements to labor law, etc. The second is the form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affi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legal features, etc. The third is the content, form, duration and validity of labor contract. The fourth subject is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types and performance principle. The fifth is the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cancellation, legal features, types etc. The sixth is the special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collective contract,labor dispatching, part-time employment. The seventh is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legal

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简介: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长期开课;课程时长:2天;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介绍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