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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称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

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

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

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

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其次,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依旧是职权主义的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成份,但这只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首先判断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点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做到。近

几年,案例分析题大多出现在如下几个部门法中:民法(包括担保法及其解释、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有的题目只是集中考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点,有的题目则以一个部门法为主,略有交叉,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职工于2020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20年1月26日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

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20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2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0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

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

护措施。在2020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

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

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

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案例三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2020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

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0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2020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

时间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

在公司服务至2020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

时间。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

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现劳动双方因工资

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例五员工因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

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在2020年

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20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2020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

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案例六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周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A公司在2002年3月10日对陈X

与王X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对章程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但双方

对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未实际履行,不能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且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及对章程的修改也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客观上致使拟转让股权的效力被长时间搁置。受

让人王X只有根据与转让人陈X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A公司的股权让渡,并办理工商过

户登记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以股东身份

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周X与丁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王X的股东身份并没有确立,

而陈X也未丧失股东资格。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周X与丁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产生

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凭证

的日期、凭证的编号、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抬头人)、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

制人姓名、凭证附件。

王某自2020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2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20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案例七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案情简介:

?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20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20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0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

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20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20-2020年冬季取暖费335元。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例八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职工2020年2月21日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9日

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职工2020年5月16日倒休一天。职

工主张其在2020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

日存在加班。公司表示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不予认定。职工于2020年6月2

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因交通事故违章行为负

次要责任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案例九员工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20年8月1日入职,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

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6月6日,职工因个人原因于提出辞职。2020年7月13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批准了职工的辞职,并向职工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已签收。2020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职工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公司于2020年底得知,职工现就职的公司业务性质与本公司属于生产同类产品、实属

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在《每日新报》发布公告,要求职工告知从

业情况,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

因提醒无果,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

职工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492.75元。

案例十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调整职工待遇

案情简介: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

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职工1981年入职,1992年该厂成立为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后该厂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后,职工一直负责处理公司会计报表工作。2020年公司停产、停业。2020年6

月19日公司作出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了公司等三家单位的会计岗位,财务报表

工作并入公司财务部。2020年6月20日,公司作出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

定》,载明,“进入待业期1-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遇,另支付生活补贴300元”。公司据此自2020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实际发放数额为2020年7月1993元、8月1500元、9月1500元、10月1600元、11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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