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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第十三条法人机构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工具信息等进行监测,实现债券交易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法人机构在投资信用类债券时应当进行内部评级。省联社应当集中建设全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类债券内部评级体系,市、县法人机构可在此体系内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细化补充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法人机构应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交易清算数据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托管账户对账管理,按月核对债券结算系统总对账单与清算部门账户余额。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十七条债券交易/投资岗应根据本机构的投资策略制定债券买卖交易计划,计划应符合投资要求、符合市场形势。

第十八条债券交易/投资岗应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即时通讯工具、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对券种、价格、券面、交易方式等交易要素进行询价。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投资岗应当对拟投资的信用类债券进行信用研究和市场分析,确定投资意向后撰写信用债券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优势、主要风险、外部评级、增信措施以及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对拟投资债券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应至少对资质要求、授权授信范围、风险限额、交易

要素等进行审核。对于信用类债券,还需对其进行内部评级,划分评级等级。

(一)是否在监管部门及本机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

(二)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交易金额是否超过授信额度。

(四)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本机构规定的风险限额要求。

(五)交易价格相对中债估值及市场价格是否合理;期限、金额是否符合本机构投资计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投资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应当经过本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债券交易/投资岗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报价发送和成交,做到交易和审批相符,严禁超越审批范围擅自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托管结算岗应对债券交易/投资岗提交的交易指令进行核对和确认,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当债券交割、托管等环节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人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清算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一)本机构清算账户与本机构在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专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可根据实际划款需求在业务金额范围内对资金进行划拨。

(二)本机构清算账户与其他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往

来,应根据交易合同或缴款单金额进行划拨。

第二十五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应对本机构所持有信用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估。

(一)债券业务风控岗应根据债券发行主体公布的最新数据、信息,结合外部评级结果及咨询机构的建议,对发行主体或债券进行风险评估,并至少按季度出具信用类债券风险评估报告。

(二)所持有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出现对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债券业务风控岗应立即上报、跟进解决,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托管结算岗应密切关注债券本息到账情况,若出现延迟兑付或资金未及时到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二十七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债券借贷主协议,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借贷岗根据本机构的投资策略制定债券借贷交易计划,通过交易系统、即时通讯工具、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对借贷券种、质押券种、期限、借贷费率等交易要素进行询价。

第二十九条法人机构作为债券借贷融出方时,所接受的质押券种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本机构投资范围之内,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交易对手资质,合理设定质押比例。

第三十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对拟开展的债券借贷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应至少对交易对手、质押券、授权授信范围、风险限额、交易要素等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对手是否在机构交易对手库名单范围以内。

(二)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风险敞口是否在授信额度内。

(四)质押券种、质押比例等是否符合本机构质押要求。

(五)费率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期限、金额等交易要素是否符合监管以及本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有风险敞口的债券借贷业务,法人机构应充分考虑对手方授信、借贷期限、质押券品种等风险情况谨慎设置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债券借贷岗应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相应的债券托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托管结算岗应对债券借贷岗提交的交易指令进行核对和确认,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对融入债券及时查询其到账情况。

第三十四条借贷期间标的债券出现付息时,应进行以下处理:

(一)本机构为融出方时,托管结算岗应督促融入方将

收到的利息足额划至本方资金账户,确认债券利息的到账情况,并及时反馈。

(二)本机构为融入方时,托管结算岗应督促清算人员将应当归属于融出方的利息金额足额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在借贷存续期间,融出方应对质押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和质押比例进行监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融出方应要求融入方调换质押债券或补充质押债券:

(一)质押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下调至双方商定的标准以下时;

(二)质押比例低于双方商定的值。

质押比例=质押债券面额*质押债券最新估值日中债估值全价/标的债券面额*标的债券最新估值日中债估值全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三十六条债券交易/做市岗根据本机构交易策略拟定债券做市计划,并对做市债券品种、价格范围、交易券面等交易要素提出意向。

第三十七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对拟开展的债券做市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应至少对做市券种、授权范围、风险限额、交易要素等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机构作为买入方报价的券种是否符合监管部门以及本机构投资交易品种要求;作为卖出方报价的券种是否在交易或可供出售账户、是否存在停牌或影响其流通的问题等。

(二)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本机构规定的风险限额要求。

(四)期限、金额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本机构做市计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法人机构在设置审批权限时,应充分考虑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及做市业务特点,合理设置价格上下限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债券做市岗开展债券做市业务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双边报价和请求回复,双边报价和请求回复具有成交义务;达成做市成交的,应当按照成交单内容完成交易结算。

第四十条债券做市岗开展债券做市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在请求有效时间内积极回复。回复应当包含量和价格,回复价格不应当明显劣于双边报价价格。对非做市债券进行回复报价的,应当根据自身定价能力、市场交易情况合理确定回复报价,不得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根据本机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

第四十二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纳入本机构统一授信管理;法人机构要综合考虑业务种类、交易对手、风险程度及金额等情况,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实行逐级授权。

第四十三条法人机构投资金融债、二级资本债,还应

当执行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控制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法人机构应审慎选择信用债券,全面权衡风险与收益;在持有债券期间,应当对发债主体保持关注,适时调整,防范风险。

第四十五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印章、密钥及密押器管理。印章必须入库管理,密钥要保持经常性的更换,密押器实行专人保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第四十六条法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债券业务运作止损止盈机制,对交易账户的止损点控制在账户内全部金融资产的买入净价合计金额的5%,对计入交易账户的单笔金融资产的止损点控制在买入净价的10%;对交易账户的止盈点控制在账户内全部金融资产的买入净价合计金额的10%,对计入交易账户的单笔金融资产的止盈点控制在买入净价的15%。

第四十七条法人机构应根据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债券风险程度设定投资限额,定期或者在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调整投资限额。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AAA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方案

AAA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作者:————————————————————————————————日期:

AAAAAA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发行初步方案设计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AAAAAA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其本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3,000万元, 2、公司住所:AAA路8号, 3、法定代表人:关之琳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土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引进及服务;企业投资与管理;广告发布。 6、财务情况 (1)资产负债情况单位:元 科目2012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总资产1,877,814,346.21 1,282,716,827.41 443,395,794.41 其中:流动资产1,287,179,788.01 1,004,866,321.17 439,753,884.92 长期投资10,000,000.00 固定资产27,146,249.31 14,161,562.05 3,614,319.85 无形资产553,488,308.89 263,688,944.19 27,589.64 总负债1,085,728,445.97 775,295,600.66 336,234,802.16 其中:流动负债510,728,445.97 400,295,600.66 336,234,802.16 长期负债575,000,000.00 375,000,000.00 所有者权益792,085,900.24 507,421,226.75 107,160,992.25 (2)损益情况单位:元 科目2012年1~6月2011年2010年 主营业务收入474,910,000.00 99,410,000.00 主营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24,140,200.09 5,235,394.86 3,576,793.25

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

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精)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 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 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 :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 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 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 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债券融资管理制度[最新]

债券融资:有规矩的恋爱 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后,我国利率正处于一个长期较低的水平,这为企业通过发债筹集长期资金,并锁定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政策放开,这样的机会谁又舍得错过呢? 李斌不炒股,不炒汇,更不懂什么期货,平时钱富余了就“扔”在银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资”的门道,他老老实实地说:“我买过国库券,以前发工资,直接从工资里扣的 ,这算投资吗?”哎,就这么一个没有什么投资概念的人居然和企业债券—一个投融资市场当下甚为热络的东西有过三次亲密接触。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难耐家境的拮据,从一个“清汤寡水”的研究部门调入了一个看起来还挺有点希望的小企业。刚成了正式职工不久,就有消息传来:企业要扩大生产,要从内部职工中集资,一个份额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凭自愿。李斌举家凑了3000元,换回了一张印有“职工内部债券叁仟圆”字样的蓝色纸片儿,跟原来李斌所在的研究机构的职工内部澡票差不离。“但还是比澡票强”,李斌年底除了年终奖和其他福利之外,凭它还能领到600元的利息。尽管李斌并不知道企业的扩大生产搞得怎么样,但有这600元落袋,李斌也就不关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样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这点踏实不那么稳当起来。国家搞经济治理整顿,到处在打击乱集资,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

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通知中的措词让李斌很不安。他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内部债券在不在整顿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觉自己有点小题大作,那些出资上万元的同事都没有自己这样紧张。方方面面整个儿是全当没这么回事,李斌年终仍是照旧地凭券领钱,直到1995年离开那个已经发展得象模象样的小企业,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谓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说:“你也不瞧瞧现在通货膨胀这么厉害,银行储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个多点,另加保值贴补率,还省了这份担心。”这多少让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亲密接触是在1998年,只是这一次李斌的角色从买债券的变成了“卖”债券的。这时的李斌已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的部门经理。年初时,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急需融资,经过一番研究,最后选定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因为与到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比起来,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不像银行贷款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会像发行股票那样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是在税前进行,可以计入成本,能起到“税盾”的作用,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资手段的创新,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宣传,对树立企业市场形象有帮助,这也算是作为广告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每天一篇行业深度文章与一群金融人悦读金融世界CYFC金融学院 CYFC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招募手册 一文读懂CYFC金融学院 如何成为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学员:微信朋友圈转发活动帖子并截图,发送截图和工作名片至小助手微信(cyfcer1),获邀加入意向群。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 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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