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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

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

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

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

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

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

比。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

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漓公司)统一计提和管

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

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

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栽)办

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

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

%,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得不低于上述

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一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XI.5%+关注类风险资产X3%+次级类风险资产x30%+可疑类风险资产X60%+损失类风险

资产X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

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觎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泡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

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

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丸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丸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

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

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

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扰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

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

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

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休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2章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第5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6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8条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

(完整版)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 (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 (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 (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 (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 (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 (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 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 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 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 理制度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3)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4) 第四章总则 (5)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6)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8)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10)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12) 第九章其它 (12)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附件1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法律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

201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项目(新建、改扩建)投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收购、兼并、控股或参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通过扩大公司所有者权益,不需要公司到期偿还,通过股利支付使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债务性融资是指使企业负债增加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所有投资由党委和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通过。股东对投资决策有要求的,还需报

股东批准。 第九条计划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运营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结算管理、资金回收管理、法律事务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前期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目标确立后,项目前期咨询、可研、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对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部是公司项目工程实施阶段、维修质保阶段、项目后评价阶段的主控机构。负责组织公司项目的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税务筹划管理、资金管理、收银管理、融资管理、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遵循以下流程: 1、市场调查:项目投资由计划部牵头,组织对项目和市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部门联审:计划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交有关处室联审; 3、内部预审批:部门联审同意后,计划部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意向书,进行内部预审批。 4、正式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预审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开展工作。项目投资应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提交董事会进行内部正式立项。 5、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正式立项后,由职能部门按项目基建程序要求完成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工作后,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完整版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五条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对商业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需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比较如表1所示。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保本保收益,分别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是指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帐户及存款、银行付款、对外融资、内部存贷、内部项目资金往来、外汇等。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管理政策,制订、监督、解释及修改本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资金计划管理,通过编制和执行各项资金计划(包括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申请等),对融资、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以控制资金成本。 第四条由集团财务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油站资金和收款工作进行管理。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坐支公司现金或有价票卡。 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等资金业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第二章银行帐户和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购买、保管支票等银行支付票据,申请开通和使用网银等,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资金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按照公司资金政策办理。公司的会计账户设置应一一对应各银行账户,公司会计应每月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以监控银行未达账项。 第七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原则上为法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副总经理私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的使用遵循公司相关印章管理流程,副总经理私章由副总经理本人保管。 第八条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户(支付和报销专用)、收入户(收入专用)、税务专户(税务和扣款专用)、资金池专户(资金池调拨专用)、贷款专户(贷款放款及还款专用)、其他专户(根据具体业务设置)。 第九条集团设立一级收入帐户,集团及所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时归集至该帐户。 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设立一级收入帐户,子公司及其下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

《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 定义 起源 基本内容 提存比率 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 存款准备金制度 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融资体制,规范公司融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融资主体及原则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均作为融资主体,分别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集团公司确定“谁融资,谁偿还,两者同一”的原则。 第二条融资审批程序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应根据审批的年度预算和投资项目计划及现金流状况,向集团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说明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还本付息计划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对确需融资而本身无融资能力的公司,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可以按期还本付息,经融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状况统一做出安排,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条件原则上按省国资委《省管企业担保管 精品文档

理办法》执行,担保费按千分之三计算,计入考核指标。 第四条金融机构选择融资主体负责选金融机构,集团财务部协助配合。实施融资工作时,须选择条件较为宽松、利率较为优惠的金融机构,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集团内部资金调剂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由集 团财务部统筹安排,各权属公司不得相互拆借。对投 资项目及流动资金的融资,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内 部调剂,但不得挪用挤占。内部借款利率按现行银行 贷款利率确定,利息计入考核指标。 第六条融资用途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的融资应用于经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挪用。 第七条融资管理集团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审核,内部资金的调配,融资运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精品文档

最新重磅!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独家解析)

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 昨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三个重要通知,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经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它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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