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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第二节

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犯罪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出于不同的阶级利益和世界观,对犯罪有着不同的解释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金额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凡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主要特征是:
1.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构成及其全部要件都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内容,分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总则规定的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分则与总则结合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包含一系列要件,它可以从性质上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这一系列主客观方面的要件组合在一起,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须的事实要件组成的
犯罪是一种事实,它又是由众多的可以说明和证实犯罪的事实组成的。然而,犯罪构成所需要的事实,只是其中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罪基本的事实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一切犯罪所必须的要件,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各中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虽不相同,但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才能成立。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了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对这些社会关系作了明确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就成为犯罪客体。
根据犯罪行为侵犯
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前者指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后者指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把犯罪分为十章,每一章的标题都表明了这一类罪的同类客体。有些较大的章,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划分了若干具体方面,这也是一种同类客体。在章节之下规定具体罪状的条文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表明了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指向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决定犯罪性质,而后者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任何犯罪都侵害客体,但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任何犯罪都有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对象。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要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如危害行为。另一类是选择要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包括时间、地点和行为的方法(手段)。
(1)危害行为
犯罪客体方面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主体(犯罪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内在的思想表现为客体上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种有意识和意志的活动,不受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行为,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可以把它认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犯罪人自身亲手实施的行为,也包括犯罪人利用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量或者技术力量,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而实施的行为。
犯罪的不

作为是指犯罪人消极地不实施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以致造成危害
结果的犯罪形式。
即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实施的人,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而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显然,并非任何消极行为都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不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不作为,必须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和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条件。
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除具备犯罪一般特征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义务,是指基于法律和某种事实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抚养义务”就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必须实施正当防卫的义务等,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而造成一定严重程度的损害、损失,就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第三,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紧急状态,行为人对此就负有排除危险、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见危不救,弃之不顾,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致使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救可以故构成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里所说的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和客观条件。既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也是受其意识和意志支配和影响下的一种行为。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才可能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如果行为人本身确实不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技术障碍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到他人暴力侵袭、人身强制等情况,因而不可能而未能履行特定义务的,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了危害。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作为的形式实施,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有的犯罪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2)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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