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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问题研究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问题研究

作者:李慧鑫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2007年夏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使金融市场及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而且使既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暴露无遗。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在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因子之一的同时,也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该文拟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评估标准方面的研究,剖析其合理界定之重要性,为我国在后续的标准制定中建言献策。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监管

2007年夏发端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给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而且也让人们看到了一些大型而复杂的重要金融机构冒险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于是如何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成为深受重创的国家和地区预防危机重演的重要议题之一。加之中国银行于2011年11月4日入选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29家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银行名单,这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金融危机制造灾难的同时,也催生了金融法制的变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迅速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完全得益于金融危机的爆发。它既不是完全按照功能来分类,也不是完全按照机构来分类,作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新生物,其完整定义来源于直接国际组织的政策文本之中。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是指“由于自身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活动造成显著破环的金融机构。”由此可以看出,SIFIs的影响将远远超出国内并波及世界,它更强调影响范围的全球性特征。目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等还处于探讨研究阶段。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

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国家乃至全球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哪些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以便日后对其施加更加严格的监管方案,这自然就落实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问题。

在金融危机之前,金融界和学者都曾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倾注了很多的关注,尽管金融监管当局未曾公布“大而不能倒”机构的评估标准和名单,但实践证明业界和市场参与者对此类金融机构的地位是存在普遍共识的,而且此时衡量一家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标准也集中在规模上。危机爆发后,也曾有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关于SIFIs的评定标准。例如,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09年11月提出了从“规模”、“关联性”和“种类”等三个方面来评估。2009年11月,FSB等组织共同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提

出从“规模”(size)、“关联性”(interconnectedness)和“可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三个方面来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2011年7月19日,BCBS从SIFIs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地位和影响入手,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在该文件中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重点确立了以定量指标为基础,辅以定性判断的评估方法。其中将定量指标分为5大类、12项具体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等五个方面,并同时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银行的排名结果进行适当监管调整。其中,“全球活跃度”系指该银行在全球实施跨境经营、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实际情况;“规模”系指该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总量;“关联性”系指该银行与金融体系内其他要素的关联程度;“可替代性”系指该银行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供相同的服务;“复杂性”系指该在组织结构、业务品种和结构等方面的复杂化程度。这五类指标分别拥有相同的20%权重,在这5大类指标之下分别拥有1-3项不等的具体指标,通过打分卡法(Modified Scorecard Approach)来评估单家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在完成对全球73家银行2009年年末数据的收集工作后,BCB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按照上述方法对他们进行了系统重要性测试和评估,初步确定了来自12个国家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包括我国的中国银行(位列第28位)。所有入围的银行将根据其所得分划分为4组,分别适用1%-2.5%(普通股∕风险加权资产)的附加资本要求。但为了避免已获得上限得分的银行过度扩张规模,特设定一个空组实施3.5%的附加资本要求。上述评估方法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排名不是一层不变的,BCBS将根据国际监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修改。三、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方面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相应提高,尤其是在成功应对金融危机之后,在全球银行业的位次大幅提升,中国银行能够入选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这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声誉和地位,但另一方面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信息披露的难度和成本将增加。

目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专业监管机构已签署了“三大监管金融机构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为他们合作与分工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尽管官方尚未公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但我国五大大型银行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已是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共识。银监会曾于2011年5月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其中设专节针对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风险防范、监管手段等方面提出了规划。2011年年末,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拟从“规模、关联度、不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复杂性”等4个指标衡量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每个指标占25%的权重,每个指标下设若干子指标。而对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尚未提出具体标准。

不可否认,危机之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概念的提出,目的在于对其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因此,顺应国际化的监管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紧密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国际组织提出的评估标准为参考,科学谨慎地确定我国SIFIs的名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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