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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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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

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北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北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I条中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肯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K: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卜.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那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卜.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卜.、客位90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卜.、客位1200个以匕(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卜.、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菅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I:;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昔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匕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卜?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弼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卜.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遥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小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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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貝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I-六条巾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客运站竣工验收iiF.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I-七条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丿J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中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経营、道路客运班线経■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I?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中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巾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8》(见附件4),明偷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冃、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代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貝《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小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代期限;并任1()冃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経?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吃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代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卜?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中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貝《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冃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中请表》传真给途经I?.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遥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巾清的省级道路送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代中清持不同意见目一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中清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福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血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血通知中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V而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中清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I?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中清人办理勺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I?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Bn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I?三条已取得相隔道路班车客运経营许可的経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笫「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I?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卜?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I?五条屮外合资、屮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I?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景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代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昔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FI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昔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経?营者和客运站経营者任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大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I?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I?一条客运班线経?营者任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経?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清。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FI提出中清。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代者终止经代,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代许可讪》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代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代许可证》交冋原发放机关。

第三I三条客运经营苫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

许可:

(-) 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I条规定;

(二)经竹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 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屮, 无情宵恶劣的服务质量少件;

(四)經代者在经代该客运班线过程中, 无严重违规经代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乍辆的维护作业项冃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垃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17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讪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讪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讪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贵令限期改iE或者办理变史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乍车厢内设立$?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乍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乍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I?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报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I?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亲、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衆、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摧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代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冋《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経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侦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止、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W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日有营运客车在1()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髙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町按照其仔公词取得的经营许町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诃控制子公诃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白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搅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职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 不得招日史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iE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乍辆超载运行,在我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措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 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川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咒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汽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乍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旎防II: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仝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J?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I?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

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I?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徳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骨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I?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乗车,道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乗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宜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卜?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我,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任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昔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任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V》的复印件。

第六|?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其级以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這输管理机构卜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北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I ?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fl?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任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犬。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加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IE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小营运客车凭其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貝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仰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代票,严禁超载乍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査的乍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iiE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乍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乍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育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乍的班乍类别、客乍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乍3()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乍,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旦己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 LI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廿以上的进站班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乗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卩生、消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避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看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日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I?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代活动的监督检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企。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共丁.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啓检直。此外,根据管理需耍,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也但不得随意拦截IE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査。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会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会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査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査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査,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右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荥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I?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I?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査过程屮,对没有《道路运输证》乂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只《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冋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爭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o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II: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迎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日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捆白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I上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捆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M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II: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I?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昔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的,由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卜.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祯》的,由县?級以上道路遥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日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摑门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I?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其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1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昔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代者使用擅冃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其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以5000元以卜.2万元以卜-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小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昔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企或者安全检企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山县级以上道路遥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fl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第八I?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昔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卜.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祯》的,由县?級以上道路遥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日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摑门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I?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其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1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昔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代者使用擅冃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其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以5000元以卜.2万元以卜-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小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昔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企或者安全检企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山县级以上道路遥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fl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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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 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完整文档1)

柳州市凯捷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0、安全资金投入制度; 11、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2、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3、车辆二级维护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列》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吵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该规则和交通运输法则。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纪指挥,不违纪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 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 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项目物资设备部负 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 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 制定防范措施,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 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 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 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实行层级责任制。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健全每辆车的技术档案。 三、安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

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81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Road transport personnel safe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

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手册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治理规定》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依照《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一般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一般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治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能够托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依照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进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差不多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 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汽车站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汽车站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 以安全为主的质量意识,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特制 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队行车安全生产管理。 3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 车队成立行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站长兼 任,副组长由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兼 任,成员由车队其他党政工领导、分管安全科工作的副队 长、分管技术科工作的副队长、分管车管科工作的副队

长、财务科长、运调科长、保卫科长等组成。总站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第一领导责任,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直接领导责任。 3.2 车队由分管副总站长(车队长)和分管行车安全科副队长(安全科长)具体抓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3 车队要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理论水平,有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职员担任安全员,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不胜任安全员工作的要及时调整。车队的行车安管人员应相对稳定,需要变动或调整报公司车管技术安全科审批。车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3.4 车队要配备熟悉汽车构造,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车辆安全例检员。 4 安全职责 4.1 行车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 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 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 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 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 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 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迁)建客运站, 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 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 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 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 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 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 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 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 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 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 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 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 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 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 ()A、承包协议; B、安全责任协议; C、包干协议; D、超范围经营合同。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小时以上培训。 ()A、10; B、20; C、30; D、40。 3、“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A、1; B、12; C、24; D、48。 4、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签字确认。()

A、客车驾驶员; B、门检人员; C、客车乘客; D、安全管理员。 5、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检查一次。()A、单趟; B、来回; C、日; D、两日。 6、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个月。() A、3; B、6; C、12; D、24。 7、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 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 mm。() A、1.6、0.8; B、3.2、1.6; C、3、6; D、5、10。 8、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A、始发班车; B、途经班车; C、出站客车; D、机动车辆。 9、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制。()

A、首问负责; B、领导带头; C、向上负责; D、一岗双责。 10、下列不属于“六不出站"的是:。() A、超载客车; B、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 C、未配置双班客车; D、客车证件不齐全。 二、多项选择题: 1、“三不进站”是指:。() A、危险品不进站; B、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 C、无关车辆不进站; D、无关货物不进站。 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工具及设备包括:。() A、检验锤; B、轮胎气压表; C、钢卷尺; D、轮胎花纹深度尺。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等经费。() A、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奖金; B、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C、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通讯保障费用; D、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以达到有效防范和遏止事故的发生,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每年不低于4次;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排查 (一)对企业内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4、GPS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5、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二)客运驾驶人 1、驾驶人的资格、从业资格; 2、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

3、驾驶人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4、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情况; 5、驾驶人操作的规范性; 6、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7、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三)客运车辆 1、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2、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检测保证完好状况的情况; 3、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 4、车辆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四)班线通行条件 1、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 2、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 3、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 4、旅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五)环境因素 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四、事故隐患整改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办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A、旅游车;B 、加班车;C 、超长班车;D 、农村班车。 2、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 A、市区;B 、省;C 、旅游景区;D 、合同范围。 3、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的原则。()A、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 B、公平、公正、有序、便民; C、公正、公开、有序、可持续; D、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4.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

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经营。() A、挂靠;B 、跨省;C 、跨行;D 、超长班线。 5、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A、区; B 、县;C 、市;D 、省。 6、是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 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A、一类客运班线; B 、二类客运班线; C、三类客运班线; D 、四类客运班线。 7、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技术等级。() A、三级;B 、二级;C 、二级或三级;D 、一级。 8、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A、10、300;B 、10、600; C、20、300; 、20、600 9、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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