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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通过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项目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同时抄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可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

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察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情况,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可能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特别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九)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

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后评价编制大纲,指导和规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后评价成果应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机构参考,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后评价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开展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

期对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项目单位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费用在投资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单位其他项目的中央投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方、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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