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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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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2013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

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

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

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

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

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

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

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

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

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

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

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

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

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

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

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

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

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

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

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

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

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

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2.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3.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0.50元,

由被告XX承担。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案情]

原告陈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燃诉称:由于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导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元。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相对于被告,这是超市的一项制度性规定;相对于原告,存包是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告不履行这一义务,则无权进入超市购物,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构成强制。原告认为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

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

度不可分离。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

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

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

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

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

燃对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燃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新佳公司不顾顾客意愿,只顾自己利益,强制顾客存包,

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系违法行为;新佳公司将消费者定位在潜在的小偷的位置,主观上存在过错;

新佳公司的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因为确认人格尊严是否受损应立足

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只能作为补充和参考,强制存包使上诉人自

我感觉被当作潜在的贼,导致精神不振、失眠等症状,也使公众对

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新佳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的人格权受侵害具

有因果关系。综上,新佳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请求依法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佳公司侵犯人格权成立,支持上诉人的一审

诉讼请求。

[评析]

一、从原告的证据来源,考量原告诉讼之目的。

本院对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作出判定之前,已无须再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及证人李娟娟的庭审证言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因为,原被告对原告是在被告要求下存包购物的事实没有异议。而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并非事实之认定。但在对被告行为

是否构成强制作出法律价值判断之前,本院必须对原告的证据来源

进行分析,在还原事情发生经过的同时,探究原告诉讼之目的,化

解被告心中之疑虑(被告认为原告的取证是一种陷阱)。

原告为证明被告强制其存包,提供了一张VCD光盘、同步录音的录音磁带一盘、证人李娟娟的证明,并对证据来源陈述道:原告经常在超市购物,但每次在被告超市购物时,要求必须存包方能进入超市购物,对这种不便利的购物方式感到不满,因此,在2004年3月6日,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一同,将原告在被告存包购物的情景现场录制,形成了提交法庭的VCD光盘及磁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质证认为:2004年3月6日原告拍摄的VCD光盘、磁带,是采取秘密手法拍摄的,取得是不合法的。同时,原告言称为赶火车而购物,却与委托代理人拍摄存包购物前后的场景,作为一名正常的消费者购物,是不可能随身携带录音摄像设备进行拍录的。因此,VCD光盘、磁带不具有真实性。此外VCD光盘、磁带所录制的内容也不能反映出被告强制存包。至于证人李娟娟的证言,原告录制的光盘中是否有该证人不得而知,证人陈述有两个人为原告抱不平,但录音录像上没有反映,因此,证人是在作虚假陈述。

对于证人李娟娟,原告提交的VCD光盘中,是否有其身影,不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被告否认证人身份,没有依据。被告以证人陈述的有两个为原告抱不平的人亦不在录像中,质证李娟娟的证言是虚假的,理由过于牵强。

因此,原告提供的VCD光盘、磁带,与证人李娟娟的陈述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犯其人格权为诉因,提起侵权之诉,是寻求司法的救济,主观上并无损害被告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之意图。

二、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

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

很显然,被告要求原告存包购物,构成了强制。

三、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是否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人格尊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加以规定。1991年12月23日,发生在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搜

身事件使立法者看到保护人格尊严、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由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就人格

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给予专条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43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

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而存包制度,不同与搜身。存包制度在超级市场运作初期,多体现为免费的人工存包,且必须存包。随着市场发展的逐渐成熟,人

们文明程度的日渐提高,电子防范系统的不断普及,“自助存包、

自主存包”逐渐取代现有的“必须存包、人工存包”。本案被告开

业时,即提供了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两种方式。从初期的大小包均

要求存放,到现今的只要求大件物品存放。存包制度设立目的,不

仅体现了企业为防范经营风险采取的自救措施,而且更多地表现为

一种服务,免费服务中为消费者购物带来的便利。

原告认为存包购物是不便利;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

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

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

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

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

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

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

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

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就原告在2004年3月6日在被告存包购物,客观上,存包是面向全

体消费者,而非原告本人,公众不会因此认为原告是小偷,原告也

没因存包而减低在同学中的公信力。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

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

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

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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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住所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住所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

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_______、_______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元,合计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九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九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

部编版六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试题

《完善自我健康成长》单元测试题 一、精彩补白。 1.尊重自己,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 2.尊重他人不仅表现在_______上,更应该落实在_______上。 3.面对冒犯甚至侮辱,我们可以:指出__________;要求 __________;必要时拿起_______武器。 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看来,尊重他人既是_______,也是_______。 5._______,让生活更美好。 6.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忙于工作和生活,彼此之间难免产生_______,宽容,能让我们心胸开阔。 7.宽容不是无限度的纵容和姑息迁就,而是有_______,有_______的。 8.别人与自己不同,自己也与别人不同,不可能要求人人相同。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有_______之分,在某些事情上可以有多种看法存在。 9._______作为内心活动,是自我完善的一种方式,能帮助我们回顾、分析和总结过失。 10.你有专属自己的“_______”吗?无须太长,每日坚持,必有收获。 二、择优录取

1.()是交往的起点。 A尊重 B自信心 C自私 2.我们对待自己的态度应该是()。 A我是独一无二的 B自己不如别人棒 C特别讨厌自己的性格 3.真正的好朋友在学习上应该是()。 A相互嫉妒 B相互攀比 C相互帮助 D担心别人超过自己 4.真正的好朋友在生活中应该是()。 A相互保密 B相互封锁 C相互宽容 D担心别人超过自己 5.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出现摩擦或矛盾时,我们应该()。A不搭理对方 B换位思考,积极的去解决 C自己偷偷的哭的 D激化矛盾,让对方让步。 6.江宁误会子豪偷了自己的钢笔,做法不正确的是()。A给子豪写一张道歉的纸条 B当面向子豪道歉 C给子豪写封道歉信 D误会就误会了全然不顾自豪的感受。 7.在公共汽车上呢,好不容易轮到一个座位,这是上来一位拄拐杖的老爷爷,你应该()。 A主动把座位让给老爷爷 B把脸扭向一边装作没看见 C谁爱让座谁让,反正我不让 D闭眼睛装睡 8.与人相处的首要原则是( )。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sodocs.net/doc/2818247950.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名誉侵权起诉状

名誉侵权起诉状 个人名誉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发生名誉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名誉侵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名誉侵权起诉书一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元,合计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 xx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XX行为,并在xx地进行散布。 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

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XXX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XX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名誉侵权起诉书二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 _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________ 、_______ 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 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__ 元,合计 _____ 丿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 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自______ 年—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_____ 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本着以和为贵,虽经原告及原告的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曾多次委托前往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被告依旧,不但没停止诽谤,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 纷纷,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 , 原告原本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案,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_ 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等等0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蔷薇花”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担任某供销公司的副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趁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感到自己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疏远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她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点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格权,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在实践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需要对受害人予以法律保护。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确定,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即侵害隐私权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事实证明,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确立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制度,就无法全面、完善地保护隐私权。尽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对隐私利益采取直接保护方式的司法解释,但是,仅仅承认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利益而不是权利,显然是不对的。可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侵犯名誉权用到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

【填空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____。 A. 民事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犯的,被害人有权要求演员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答:《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如果人格权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的权利。本文规定,人格权的索取权具有绝对索偿权的属性,即受害人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阻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制止侵权和排除障碍的主张权指向持续的妨

害,滋扰状态或可能的滋扰,因此很难确定司法实践中诉讼限制的起点。因此,本文特别规定,诉讼制度的限制不适用于制止侵权,解除阻挠的主张权,有利于更好,全面地保护人格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即使侵权赔偿要求超过了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行为人提起诉讼。消除障碍,制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并致歉。《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权,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的权利。本文规定,人格权的索取权具有绝对索偿权的属性,即受害人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阻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制止侵权和排除障碍的主张权指向持续的妨害,滋扰状态或可能的滋扰,因此很难确定司法实践中诉讼限制的起点。因此,本文特别规定,诉讼制度的限制不适用于制止侵权,解除阻挠的主张权,有利于更好,全面地保护人格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即使侵权赔偿要求超过了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行为人提起诉讼。消除障碍,制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并致歉。

徐颖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颖,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联系电话XXX。 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法定代表人:XXX,男(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原告离店,并引导原告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原告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原告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原告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原告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原告离店。 四川北路店对钱缘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无权利要求钱缘承担配合的义务。故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钱缘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钱缘人身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存在严重过

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原告:徐颖 2007年7月10日附: 证据:原告的陈述、四川北路店女保安XXX在1998年7月8日的证词证实。 合同副本1份。 本诉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1份。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及维权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及维权手段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④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方案)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教学方案)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 学方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

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一、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2015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2015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

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 (*****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武警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平,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一般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名誉权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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