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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一、4人前11年的生活费之和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

第12年开始到第15年的生活费,仅有女孩和父母,共3人的生活费之和也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

前15年的生活费为:15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299010元;

二、女孩的生活费还有3年,应为:3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2人(女孩的父母)=29901元;

两种计算结果比较:由于按百分比计算,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40.46元,误差为0.0001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事故处理机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常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即致害人)产生了额外赔偿。笔者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错误地理解和领会所致!下面对该条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举例说明,欢迎大家探讨。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1、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和户口类别,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若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是正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键所在。

2、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所在的统计期间,确定适用某年度的赔偿标准。

3、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确定适用某地的赔偿标准。

二、“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规定了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事故发生时间为截止点。

2、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被扶养年限均以周岁为单位,可计算到月为止(但要将月化为年,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者,被扶养年限计算到18周岁。即

未成年人的被扶养年限=18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4、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者,被扶养年限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18—60周岁的,被扶养年限=20年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61—75周岁的,被扶养年限=20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60)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7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扶养年限=5年

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规定了被扶养人的条件和种类:

第一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它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未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下。

第二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它有5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3、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则不属于此);

4、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5、是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四、“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规定了有多个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共同分摊:

1、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有1人时,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由扶养人(即受害人)1人承担。

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前,未成年人A的母亲已去世,而在本次事故中其父亲因伤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则未成年人A的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有其父亲1人,故该未成年人A 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全部由其父亲1人承担。

2、扶养人不止1人时,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承担其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共同分摊。

例如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的成年男子B,有70多岁的父亲需扶养,但该成年男子B还有成年已出嫁的姐姐和成年未出嫁的妹妹共同扶养父亲,因此其父亲的扶养人有3人,故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所以,该成年男子B只承担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三分之一。

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规定了被扶养人有多个时,用分段计算法求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以扶养人(即受害人)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段计算方法:

1、以最小的被扶养年限为基准,将相同的被扶养年限分成段,整数与小数被扶养年限单独分段,且小数被扶养年限分在1年中;

2、计算每段中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

3、计算每段中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

4、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与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进行比较,确定每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

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

5、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年限;

6、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之和。

为了更好地领会和理解以上内容,现举例说明:

事故发生时间:2005年7月2日19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

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A车超速、占道,加之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路边行人甲(出生于1971年1月15日)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05年7月12日死亡,交警认定A车负全部责任。

甲与妻子共同扶养2名未成年的子女乙(出生于1995年9月19日)、丙(出生于2003年8月23日),同时甲还有母亲丁(出生于1937年4月18日)需扶养,而甲有成年兄长B和已出嫁妹妹C共同扶养母亲。死者甲的子女丙农转非为城镇居民户口,子女乙、母亲丁的户籍登记均属农村居民户口。

则死者甲的3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死者甲是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是2005年7月2日19时许,事故发生地点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

50KM+100M处。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10.9元/年。

1、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则

未成年子女乙的实际年龄=9周岁零10个月=9年+10÷12年=9.83年

未成年子女乙的被扶养年限=18年-9.83年=8.17年

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8.17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8214.53元

2、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被扶养人丙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扶养人甲为农村居民户口,故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则

未成年子女丙的实际年龄=1周岁零11个月=1年+11÷12年=1.92年

未成年子女丙的被扶养年限=18年-1.92年=16.08年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6.08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16167.64元3、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则

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8周岁零3个月=68年+3÷12年=68.25年

分摊)=670.3元

因为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670.3元=1675.7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675.75元/年。

故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675.75元/年×2年=3351.5元

④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75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502.73元

因为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502.73元=1508.18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508.18元/年。

故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508.18元/年×1年=1508.18元

⑤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005.45元/年。

故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005.45元/年×4年=4021.8元

⑥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08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80.44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80.44元/年。

故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80.44元/年×1年=80.44元

所以,甲的子女乙、丙和母亲丁3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①+②+③+④+⑤+⑥=16087.2元+1846.68元+3351.5元+1508.18元+4021.8元+80.44元=26895.8元

(二)若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年。在其余所有条件不变时,则只需将上述1—4种情况下各计算式中的2010.9元/年替换为6371.1元/年,即可计算出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时,各种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理解与适用

一、问题的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或《解释》)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和数量的依据。这一看似“明确具体”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容易把握。随着不同个案中“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数人”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

算年限等条件的不断变化,正确计算的结果使每个“被扶养人”最终得到的生活费赔偿未必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标准”数额,而许多“不擅精于计算”或“忽略了第二十八条本意”的法官和律师却对此浑然不知,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期待的目标,产生了有失公正的效果。由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认真地解读。

二、《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本意”

【条文】: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㈠这一条文为上、下两款,第一款是“一般规定”;第二款是“特别原则”,主要说明了谁是“被扶养人”以及“扶养人有数人”和“被扶养人有数人”时的处理原则。

㈡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的信息看,多数人对第一款的理解也存在着“误区”,该款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规定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但这里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指的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从该条款看并不明显。我所遇到的多数法律职业人均认为是指的“被扶养人”,但我也偶尔听到了反面的声音。尤其是一位网民曾发表了这样一段文字:“不敢苟同,建议去好好看看最高院民一庭编写的对《人赔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定,不是按照被扶养人的身份来定!!!”。

《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曾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的一篇文章《〈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写道:“第三,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人均可支配收入按职工人均工资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代表的是人均工资的2/3,因为平均负担系数一般是 1.5(即工资标准一般按能够养活1.5个人测算),另外1/3则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式体现,按平均生活费指标计算”。“我国现行立法在残疾赔偿金以外还规定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就在事实上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其结构如下:残疾者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内容十分清晰的告诉我们: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定位。

那么,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人都认为应该按照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计算标准呢?笔者对

此感到十分困惑,曾向某些层次的“民事专家”咨询也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只好自己查阅相关资料,似乎有所感悟。原来,在《解释》施行之前,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都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损害赔偿章节的规定(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均无具体标准的规定),该办法中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这显然与“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身份无关,但却明确地传达出一个信息,即: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就是使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因某个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而下降到“贫困线”以下。这一以被扶养人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在广大执法者的头脑中形成的“思维惯性”一直延续到现在。由于新的《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从形式上作了“城镇”、“农村”两种规定,当案件中被扶养人不止一人且分别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时,法官为了体现“公平”则自然采用了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在此,我们暂不评说《解释》通过“技术处理”得出的赔偿标准的合理性,但就该《解释》从“填平损害的损害赔偿价值理念”出发,按照“从中国实际出发,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设计的定型化赔偿模式”的指导思想,采纳“以受害人死亡(或致残)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或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救济模式,分解“受害人收入损失”(平均收入指标)而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均表明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定位”的《解释》本意。

㈢《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扶养人有数人”的处理原则(即:“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都能准确把握。应注意的是如果按照本文前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定”的理解,当出现“扶养人有数人”情况,且其中有的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有的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时,“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怎么计算?笔者主张鉴于“填平损害”的赔偿理念,计算的基本标准还是应根据受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考虑法律上对“扶养人有数人”时并没有因各自的经济条件不同其每个人的扶养义务有大小之分的规定,故还是应按照扶养人数的平均份额计算,而不必将“其他扶养人”实际或多、或少承担扶养义务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个原则(即: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数”原则),似乎不太引人注意,多数人在遇到“被扶养人有数人”情况时,对其生活费的计算都采取的是“分别计算,直接相加”的方式。他们对《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年赔偿总额”的限制性规定大都“没有注意”,或者将其曲解为“每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赔偿的原理是“填平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来自对“受害人收入损失”(《解释》将其定型化为“平均收入指标”)的分解,而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如果受害人死亡(伤残)前有十个被扶养人,那么他(她)实际平均能支付给每个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也只能为十分之一。背离这一基本的赔偿原理,或者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或“自由裁量权”为名,恣意裁判的结果对“赔偿义务人”会造成新的不公,也就偏离了《解释》的本意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㈠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往往涉及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两

个原则”的同时运用,还与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着密切的关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例1】:受害人有两个被扶养人,这两个被扶养人均无其他扶养人,一个应赔偿五年的生活费,一个应赔偿十年的生活费。赔偿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被害人的身份选择赔偿的“基数”是“城镇”或者“农村”标准,然后确定前五年两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均应相应减少)各自为“基数”的1/2(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数”),后五年按照“基数”标准全部给“应赔偿十年的”被扶养人。

㈡为了适应所有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我们有必要归纳出计算的一般原则。

1、“超额才理”。并非所有案件中某年度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会超过“基数”,只有“超额”时才会涉及到“调整计算”问题,不“超额”时的计算仍实行的是“分别计算,直接相加”方法。比如【例2】:某受害人有三个被扶养人,这三个被扶养人分别各自还有另外二个扶养人(假设赔偿年限都一样),赔偿义务人应该分别向每个被扶养人赔偿“基数”1/3的生活费。此时,在同一年度中,三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正好等于“基数”(1/3+1/3+1/3=1),没有“超额”,故计算结果不用调整。

2、“按比例递减”。我们仍用前面这个例子的基本情况,但改变其中一个被扶养人的扶养人为二人(即还有另外一个扶养人)。此时简单计算的结果是1/2+1/3+1/3>1【例3】(注:如果受害人是因伤致残,还应乘以代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比例系数后看其结果是否>1)。为了符合《解释》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数”原则就必须对每一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数额作相应减少,使之达到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数”的标准。而调整计算后(年度)每个被扶养人实得的生活费在“基数”中所占的比例关系为:(1/2)/(1/3)/(1/3)。

3、“分段计算”。实际案件中数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各自有长有短,如果刚开始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基数”需要“调整计算”,随着赔偿年度增长某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届满(赔偿完毕)就会退出“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这时就需要对剩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基数”进行重新核算,如果超过则应在剩余的被扶养人中进行新的“调整计算”,分别计算出在新的阶段中(剩余)每个被扶养人各自应得的生活费赔偿数额,直至某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届满后剩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等于或小于“基数”,后续赔偿年限剩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才能按照“分别计算,直接相加”的方式处理。每一个被扶养人所能得到的生活费赔偿总数是其在各个阶段参与计算后(按不同阶段各自应得数)分别相加的结果。前述【例1】就大致说明了这一过程。

㈢在上述计算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得出每个被扶养人在某个(需要“调整计算”的)赔偿阶段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A=M×[(1/a)/(1/a+1/b+1/c+¨¨)]×N

B=M×[(1/b)/(1/a+1/b+1/c+¨¨)]×N

C=M×[(1/c)/(1/a+1/b+1/c+¨¨)]×N

¨¨¨

不需要“调整计算”赔偿阶段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A=M×(1/a)×N×S

B=M×(1/b)×N×S

C=M×(1/c)×N×S

¨¨¨

其中:

A、B、C¨¨¨——分别为各个被扶养人在同一阶段各自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M——本文所称的“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b、c¨¨¨——分别为各个被扶养人A、B、C¨¨¨各自对应的扶养人数(包括作为扶养人的受害人在内);

N——相应赔偿阶段的年数;

S——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比例系数(受害人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S=100%)。

每一个被扶养人所能得到的生活费赔偿总数最后再分别按照A1+A2+A3+¨¨¨;B1+B2+B3+¨¨¨;C1+C2+C3+¨¨¨;¨¨¨方式计算得出。

㈣还有一个在计算中要适当注意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时分“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两种情况。“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这就说明在“分段计算”时要考虑将其满十八周岁时生日的天数纳入计算(比如:前述公式中N实际应变为:N+x天/365);“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则只需考虑年数。

四、美中不足的遗憾

《解释》的出台确实起到了统一、完善、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作用,但产生出本文所述的相对复杂的计算方法恐怕也不是《解释》制订者的初衷。作为法律适用者只有理解法律精神、遵循法律原则的权力,任何将自己的“误解”神化为法律的行为都将是十分危险的。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我们对《解释》通过“技术处理”得出的赔偿标准也产生了一些疑惑。按照统计学术语的基本解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按家庭全部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 ——《解释》直接将“消费支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与统计学上这些概念的内涵似乎并非同一或基本相同,这就容易造成公众对计算标准合理性的怀疑,也增加了法律适用者对其原则精神理解的难度。我们从现实的数据比较中也能感受到其中的疑惑。以湖北省近几年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的标准为例: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前普遍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为:2003年10元/天,2004年11元/天;2005年依照《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为2089元/年,折算后仅为2089/365=5.7元/天,这与前两年的赔付标准相去甚远,也不符合人们平均生活费逐年增加的客观现实。

无论如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它也同样体现出执法者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二○○五年七月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计算实例

案情:武汉市民某甲,男,2004年12月31日被人伤害致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Ⅱ级。甲与其妻丁生育一儿、一女,女儿A16岁(1989年3月14日出生),儿子B14岁(1991年5月26日出生);甲的父母健在,均是农民,父C65岁,母D60岁,C、D现由三个子女甲、乙、丙共同赡养。试计算出A、B、C、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自为多少。(湖北省2004年度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9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89元。)

分析:

①扶养人数:A——2人;B——2人;C——3人;D——3人。

②赔偿年限:A——1+67/365=1.2年;B——3+146/365=3.4年;C——15年;D——20年。

③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比例系数:伤残Ⅱ级对应为90%。

④“基数”标准按受害人甲的身份确定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99元/年。

⑤分阶段核算“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基数”:前1.2年(1/2+1/2+1/3+1/3)×90%=1.5>1;1.2年后至第3.4年只有B、C、D三个被扶养人,但仍然是(1/2+1/3+1/3)×90%=1.05>1;3.4年后至第15年只有C、D二个被扶养人,(1/3+1/3)×90%=0.6<1;最后5年只有D一个被扶养人, 1/3×90%=0.3<1。

计算:

第一阶段:

A1=6399×[(1/2)/(1/2+1/2+1/3+1/3)]×1.2=2303.6(元)

B1=6399×[(1/2)/(1/2+1/2+1/3+1/3)]×1.2=2303.6(元)

C1=6399×[(1/3)/(1/2+1/2+1/3+1/3)]×1.2=1535.8(元)

D1=6399×[(1/3)/(1/2+1/2+1/3+1/3)]×1.2=1535.8(元)

第二阶段:

B2=6399×[(1/2)/(1/2+1/3+1/3)]×(3.4-1.2)=6033.3(元)

C2=6399×[(1/3)/(1/2+1/3+1/3)]×(3.4-1.2)=4022.2(元)

D2=6399×[(1/3)/(1/2+1/3+1/3)]×(3.4-1.2)=4022.2(元)

第三阶段(不需要“调整计算”):

C3=6399×(1/3)×(15-3.4)×90%=22268.5(元)

D3=6399×(1/3)×(20-3.4)×90%=31867.0(元)

每个被扶养人的总数:

A=A1=2303.6(元)

B=B1+B2=2303.6+6033.3=8336.9(元)

C=C1+C2+C3=1535.8+4022.2+22268.5=27826.5(元)

D=D1+D2+D3=1535.8+4022.2+31867.0=37425.0(元)

以下举一例计算如下;被告人冯某酒后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段某系农民,生前与其妻共同扶养以下四人,长子差六年满十八周岁,次子差九年满十八周岁,段父两年六十岁,无劳动能力,段母两年六十岁,无劳动能力。段某人姐、妹各一人均有劳动能力。除被害人段某外,长子次子还有另外一人(母亲),段父、母还有另有扶养人。(2004年我省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3015.72元)。本案中四被扶养人共有三个获赔年限段,因此,应分三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6年,冯某赔偿总额为3015.72元/年×6年=18094.32元。在这个阶段,四被告都有法律上的平等并非比例相同的获赔权。因段某长子和次子还另有扶养人一人,其父母还有扶养人二人,所以,段某长子和次子可获年赔偿额为3015.72元/2=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3015.72元/3=1005.24元。在这一阶段四被扶养人可获年赔偿总额为1507.86×2+1005.24×2=5026.2元。此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赔偿总额上限3297元/年,所以只能将此上限按比例分配。被扶养人各自的分配比例为:长子和次子各为1507.86/5026.2,父母各为1005.24/5026.2。长子和次子获赔额各为3015.72×1507.86/5026.2×6=5428.296元;父、母获赔数额各为3015.72元×1005.24/5026.2×6=3618.864元。四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5428.296×2+3618.864×2=18094.32元。第二阶段为3年,冯某总赔偿额为3015.72元/年×3年=9047.16元。在这个阶段,只有段某次子和父母三个受赔人。段某次子可获年赔偿额为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1005.24元,三人总的年可获赔偿额为1507.86+1005.24×2=3518.34元。此数也超过了法定的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次子可获赔偿额=1507.86/3518.34×3015.72×3=3877.35元,段某父、母获赔偿额各为1005.24/3518.34×3015.72×3=2584.90元。三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3877.35+2584.90×2=9047.15元。第三阶段为11年,在这个阶段只有段某的父母二个受赔人,因二受赔人年获赔偿额各为1005.24元,合计年获赔偿额未超过法定上限,且为段某应承担的扶养份额。所以应按受赔人年应获赔偿额各1055.24元计算,每人应获赔偿额为1005.24×11=11057.64元。四被扶养人在三个阶段的获赔数额合计为:段某长子获赔数额为5428.296元,次子获赔数额为5428.296+3877.35=9305.646元。段某父母各获赔数额为3618.864+2584.90+11057.64=17261.404元,四被扶养人总获赔偿数额为5428.296+9305.646+17261.404=31995.346元. 其它方法:第一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第二种,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第三种,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第四种,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第五种,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

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综合考虑各因素,并总结出如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A、最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本人被扶养年限╳ M或N 被扶养人总数

B 、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上位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人被扶养年限—上位被扶养人年限)╳ M或N 】剩余被扶养人数

C、各被扶养人余额再分配额= 各被抚养人初步所得生活费用╳余额赔偿总额适用此公式应注意如下问题: 1、“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如,山西某甲于2005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的父母分别为65周岁、63周岁,农村户口,随甲在城镇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均为未成年人(长女14周岁、次女12周岁、三女10周岁、小儿8周岁),与甲同系城镇户口;甲还有一个姐姐乙,某市公务员。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依据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养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个孩子,最低抚养年限的是长女4年(18—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儿10年(18—8)、父亲15年(20—5)、母亲17年(20—3)。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654.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可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长女的生活费= 4 ×5654.2/6 = 3769元;次女的生活费= 3769 +【(6 —4)×5654.2/5】= 6031元;三女的生活费= 6031 +【(8 —6)×5654.2/4】= 8858元;小儿的生活费= 8858 +【(10—8 )×5654.2/3】= 12628元;父亲的生活费= 12628+【(15—10 )×5654.2/2】= 26763元;母亲的生活费= 26763+【(17— 15)×5654.2/1】= 38071元。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对计算结果不存在按甲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的问题。但由于甲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对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应按60%的比例承担(具体比

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3769元×60%= 2261元;6031元×60%= 3618元;8858元× 60%= 5314元;12628元× 60%= 7576元;26763元×60%=16058元;38071元×60%=22843元。因为甲的父亲、母亲还有其他扶养人乙,因此,各被扶养人上面所得仅为初步所得,分别为长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儿7576元;甲父亲为16058元;甲母亲为22843元;赔偿总额为57672元。虽然乙应该承担甲的父亲、母亲生活费的一半,即:16058元÷ 2=8029元;22843元÷2=11422元。但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赔偿总额57672元不应该变。甲父亲、母亲少得的部分,即扶养人乙承担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应作为余额在所有被扶养人之间进行再分配。根据公式C 可以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对余额的分配额。长女余额再分配额=2261/57672╳19451=763元次女余额再分配额=3618/57672╳19451=1221元三女余额再分配额=5314/57672╳19451=1793元小儿余额再分配额=7576/57672╳19451=2555元父亲余额再分配额=16058/57672╳19451=5416元母亲余额再分配额=22843/57672╳19451=7704元综上,赔偿义务人赔偿上面所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变,仍然是57672元。但长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2261+ 763=3024元;次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3618+1221=4840元;三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5315+1793=7180元;小儿最后所得生活费为7576+2555=10131元;父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8029+5416=13445元;母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11422+7704=19126元。(第五种方法来自于发表于《山西审判》2005-8)

用“线段法”快捷计算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需要计算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由于扶养人可能有多人、获赔年限不同、以及受年最高赔偿总额的限制等因素,此时的计算就比较复杂。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种较简捷的计算方法——“线段法”,现试以一案例进行说明,以供同仁指教。

案情:受害人蒋某(系城镇居民)在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义务人负全部责任。蒋某有四个被扶养人,父亲蒋父,74周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母亲蒋母,70周岁(即获赔年限为10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长子蒋大,6周岁(即获赔年限为12年);次女蒋二,3周岁(即获赔年限为15年);蒋父、蒋母有扶养人3人(包括蒋某),蒋大、蒋二有扶养人2人(包括蒋某)。假设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为A。

具体方法是:用不同长短的线段分别表示四个被扶养人的获赔年限,并根据其扶养人的

1/3)

1/3)

1/2)

1/2)

6年 10年 12年 15年

从上图可明显看出:在前6年阶段,四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的比例为1/3+1/3+1/2+1/2=5/3,超过了年最高赔偿总额,因而要按照四被扶养人各自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其各自的生活费,即蒋父、蒋母分别为:1/3÷5/3×A×6年=6/5×A,蒋大、蒋二分别为:1/2÷5/3×A×6年=9/5×A。

在第7年至第10年这4年阶段,剩余的三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的比例为1/3+1/2+1/2=4/3,超过了年最高赔偿总额,因而要按照三被扶养人各自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其各自的生活费,即蒋母为:1/3÷4/3×A×4年=A,蒋大、蒋二分别为:1/2÷4/3×A×4年=3/2×A。

在第11年至第12年这2年阶段,剩余的两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的比例为1/2+1/2=1,未超过年最高赔偿总额,此时分别计算其各自的生活费,即蒋大、蒋二分别为:1/2×A×2年=A。

在第13年至第15年这3年阶段,剩余的蒋二的可获年赔偿额未超过年最高赔偿总额,其生活费为:1/2×A×3年=3/2×A。

综上,蒋父可获赔生活费为6/5×A;蒋母可获赔生活费为6/5×A+ A=11/5×A;蒋大可获赔生活费为9/5×A +3/2×A + A=43/10×A;蒋二可获赔生活费为9/5×A +3/2×A + A+3/2×A=29/5×A。因此,四被扶养人总的可获赔生活费为:6/5×A+11/5×A+43/10+29/5×A=27/2×A。

当然,如果不需要分别计算各被扶养人的可获赔生活费,而只需计算四被扶养人总的可获赔生活费时,用上述方法就更加简单、快捷,具体如下:在前10年阶段,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很明显超过了年最高赔偿总额,因此,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为A,则被扶养人在前10年总的可获赔生活费为10×A;在第11年至第12年这2年阶段,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为A,则被扶养人在这2年总的可获赔生活费为2×A;在第13年至第15年这3年阶段,被扶养人总的可获年赔偿额为1/2×A,则被扶养人在这3年总的可获赔生活费为1/2×A×3年=3/2×A。因此,四被扶养人总的可获赔生活费为:10×A+2×A +3/2×A =27/2×A。

上述方法针对的是受害人死亡和赔偿义务人全责赔偿的情形。若是致受害人残疾的情形,则还应考虑其伤残的程度;若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是部分责任,则还应考虑责任比例,这样的情形就要略为复杂一些,但根据上述方法,也能较快捷地进行计算。

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虽然《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但具体如何计算,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计算方法因人而异,十分混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有人认为,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有人认为,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还有人认为,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还有人认为,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明显不合适。这种办法不符合《解释》规定的精神,年赔偿总额累计有可能超过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种方法也不当。这种方法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赔偿总额上是和《解释》规定的精神一致的,但这种办法仅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总额,各个被抚养人各自应该得到多少无从知道。给下一步各被抚养人之间具体分割抚养费,留下了后患和不安定因素。?

第三种方法也明显没有依据,况且对部分超过抚养平均年限的被抚养人明显不公。?

最后一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年赔偿总额累计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之间生活费的分配在形式上也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上对被抚养年限比较长的被抚养人同样很不公平。?

由于分别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非常麻烦,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调解时一般使用第二种方法。?

笔者认为,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综合考虑各因素,笔者总结出如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M或N 最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本人被扶养年限×被扶养人总数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上位被扶养人生活费+[(本人被扶养年限—上位被扶M或N 养人年限)×剩余被抚养人数各被抚养人初步所得生活费各被扶养人余额再分配额= 赔偿总额×余额?

适用此公式应注意如下问题:?

1、“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 “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

如,山西某甲于2005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的父母分别为65周岁、63周岁,农村户口,随甲在城镇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均为未成年人(长女14周岁、次女12周岁、三女10周岁、小儿8周岁),与甲同系城镇户口;甲还有一个姐姐乙,某市公务员。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

依据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养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个孩子,最低抚养年限的是长女4年(18-1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儿10年(18-8)、父亲15年(20-5)、母亲17年(20-3)。? 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654.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可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5654.2 长女的生活费=4×=3769元;? 6 5654.2

次女的生活费=3769+[(6-4)×? ]=6031元;? 5 5654.2

三女的生活费=6031+[(8-6)×]=8858元;? 4 5654.2

小儿的生活费=8858+[(10-8)×]=12628元;? 3 5654.2

父亲的生活费=12628+[(15-10)×]=26763元;? 2 5654.2

母亲的生活费=26763+[(17-15)×]=38071元。? 1

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对计算结果不存在按甲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的问题。但由于甲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对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应按60%的比例承担(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3769元×60%=2261元;6031元×60%=3618元;8858元×60%=5314元;12628元×60%=7576元;26763元×60%=16058元;38071元×60%=22843元。? 因为甲的父亲、母亲还有其他扶养人乙,因此,各被扶养人上面所得仅为初步所得,分别为长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儿7576元;甲父亲为16058元;甲母亲为22843元;赔偿总额为57672元。?

虽然乙应该承担生活费的一半,即:16058元÷2=8029元;22843元÷2=11422元。但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赔偿总额57672元不应该变。甲父亲、母亲少得的部分,即扶养人乙承担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应作为余额在所有被扶养人之间进行再分配。?

根据公式C可以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对余额的再分配额。? 2261

长女余额再分配额= ×19451=763元? 57672 3618

次女余额再分配额= ×19451=1221元? 57672 5314

三女余额再分配额= ×l9451=1793元? 57672 7576

小儿余额再分配额= ×19451=2555元? 57672 16058

父亲余额再分配额= ×19451=5416元? 57672 22843

母亲余额再分配额= ×19451=7704元? 57672

综上,赔偿义务人赔偿上面所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变,仍然是57672元。? 长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2261+763=3024元;次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3618+1221=4840元;三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5315+1793=7180元;小儿最后所得生活费为7576+2555=10131元;父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8029+5416=13445元;母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11422+7704=19126元。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收入及支出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71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 【法条】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案情】 2008年5月,杭州的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郑某不负事故责任。其家庭成员:一子7周岁、一女9周岁,父亲61周岁、母亲60周岁,妻子、姐姐和弟弟各一人。郑某为城市户口。 本案中,有一子、一女,父母亲尚需抚养。为被抚养他人有数人的情形,那该如何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理解和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子需抚养11年、女儿需抚养9年、父亲需抚养19年、母亲需抚养20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如何正确理解本款,是正确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也是平衡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间权利义务的关键。这里的年赔偿总额应该是指年实际赔偿总额。 本案中,应该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 1.前9年有四人需要抚养,年赔偿总额为: [15158/2×2(儿子、女儿)+15158/3×2(父母)]×80%=20210元,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赔偿总额应以15158元为准。 2.接下来的2年,有三人需要抚养,年赔偿总额为: [15158/2(儿子)+15158/3×2(父母)]×80%=14147元,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赔偿总额应以14147元为准。 3.再接下来的8年,有二人需要抚养,年赔偿总额为: [15158/3×2(父母)]×80%=8084元,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赔偿总额应以8084元为准。 4.最后的1年,有一人需要抚养,年赔偿总额为: [15158/3(母亲)]×80%=4042元,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赔偿总额应以4042元为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累计为: 15158×9+14147×2+8084×8+4042×1=233430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2年河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2012年河南人身损害十三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医疗费证据主要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小节、医生的处方笺和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事实上病历、出院小节和医生的处方笺主要是针对损害程度及医疗情况的证据,医疗发票才是最直接指向医疗费用的证据。但是病历、出院小节和处方笺的内容是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的反映,他们将提示医疗费用的花费是否合理。特别要提出的是处方笺的证据保存,尤其在门诊医疗中,病人的用药医生必须在处方笺上列明,这对查验用药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住院天数 因根据受诉地法院所处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计算,故不需提供特别证据,但住院的天数则要结合病历、出院小节等医疗资料确定。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若要营养费诉求获得支持必须有相关医嘱,因此可以要求主治医师提供相关证明。 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1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一般而言仅凭单位证明是不充足的,如果有工资单还要提供工资单,如果月收入较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要提供完税凭证。 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3650元] 护理费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人护理一种是聘请专门的护工。前一种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就是护理者的误工损失,证据的形式如前述“误工费的证据”。对于后一种的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一般按照雇佣双方的合同确定,因此一般将雇用合同以及付费收据作为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护工的费用一般不应超过各省的标准 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相关证据主要是一些车票凭证。提交车票作为证据要注意车票的时间及区间以及交通工具的使用,根据交通费的计算法则,在交通费的使用上要经济合理,除非情势需要,否则不应随意选择高档的交通工具。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证据类型主要是住宿发票收据等 8、残疾赔偿金 《法医鉴定书》是证明伤残及伤残等级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要想残疾赔偿金获赔,必须持有该项证据。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此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doc

此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法律教育 网 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中央曾于1997年设定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年初中央要求与各级立法机关表态,这一目标将要确保实现。进入2010年的下半年,各级立法机关正向实现目标发力冲刺。然而,近来披露的被媒体称之为打错门事件,刺痛了全社会的法治神经:在湖北省委大门前,6位信访专班警察将一位到省委机关办事的妇女殴打16分钟。这一事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冲刺行动发出了重大警号。 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这是打人者的领导前往医院看望被打者的道歉。据查,被打者是湖北省委政法委综治办一位副主任的妻子。这一道歉,引起了网民更加愤怒的质问,打大领导的夫人错了,难道打老百姓就对吗?

这样的事件和这一道歉,从一个侧面客观映射出我们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冲刺的现实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旨,是在法律上落实以人为本的国家意志,依法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形成这一体系,不是为了标榜,不是为了观赏,而是为了从法律层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更好地规范社会转型,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 法不徒以自行。再多更好的预期,都必须靠所有社会组织、所有社会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作保障。 法律意识淡漠,法治精神薄弱,正是形成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孰谓不然,但看目前各级信访部门无日无之的信访事件,即可管窥一斑。论理,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是很少有甚至没有信访部门的。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建设法制国家,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提出了多年,但信访部门至今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最为繁重的部门之一。信访难题,仍是困扰地方党委和政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这突出说明我们不少基层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尊重法律、落实法律,依靠法律息讼止纷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其进行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请求有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第十六条赔偿范围中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项目,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可见,赔偿案件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第二,“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第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前两个因素比较明确,容易掌握和操作。但第三个因素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指的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由于条文本身的不确定性,在理解上容易出现歧义,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的法官主张按照“被扶养人”的标准计算。

理由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为了满足被扶养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年龄”标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标准均是根据被扶养人的情形来确定的;第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被扶养人的标准计算。 有的法官则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人均年消费性支出”计算。理由是:《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条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之间使用的是“和”,明显区别于同一《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使用“或”的表述。因此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之平均值计算。同时,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司法解释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扶养人”的标准确定。即扶养人是“城镇居民”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受害人死亡,肇事者向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现象。那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怎样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计算标准 (一)赔偿基数 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或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处理完毕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确定赔偿基数,如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过程中,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调整,则应按新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3、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

准确定赔偿基数,但如受害人(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则应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扶养人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00%至10%,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比例就降低10%。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 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与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密切相关,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事故发生时间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且被扶养人年龄应按周岁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赔偿年限计算至18周岁。即:未成年人的赔偿年限= 18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 被扶养人为18—60周岁的,赔偿年限= 20年 被扶养人为61—75周岁的,赔偿年限= 20年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60) 被扶养人为76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 5年 3、需注意的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的当天;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年度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麻增伟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学科分类】人身权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实践中的裁判结果较为一致。但在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实践中的裁判结果确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而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却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至巨,有必要尽快厘清此问题。 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在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

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一) 举例:北京市城镇居民赵C死亡,有一子7周岁,需要11年生活费,一女儿不满1周岁,需要18年生活费;其父母2人均是65岁,需要15年生活费,赵C 共有兄妹3人。赔偿标准是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男孩每年的生活费是:9967元(19934÷2人赵C和妻子) 女孩每年的生活费是:9967元(19934÷2人赵C和妻子) 父每年的生活费是:6644.67元(19934÷3人赵C兄妹) 母每年的生活费是:6644.67元(19934÷3人赵C兄妹) 计算过程: 一、由于赔偿数额不得超过19934元,因其子要11年就满18周岁,4人前11年的生活费分别计算为: A、先计算出赔偿比率:【消费性支出19934元÷33223.34(4人的年生活费之和)】=59.99%。 B、男孩的生活费是:9967元×59.99%×11年=65771.24元; C、女孩的生活费是:9967元×59.99%×11年=65771.24元; D、父亲的生活费是:6644.67元×59.99%×11年=43847.51元; E、母亲的生活费是:6644.67元×59.99%×11年=43847.51元; 二、后续的生活费计算:由于赔偿数额不得超过19934元,因女孩和其父母还需4年生活费,3人后4年的生活费分别计算为: A、先计算出赔偿比率:【消费性支出19934元÷23256.34(3人的年生活费之和)】=85.71%。 B、女孩的生活费是:9967元×85.71%×4年=34170.86元; C、父亲的生活费是:6644.67元×85.71%×4年=22780.59元; D、母亲的生活费是:6644.67元×85.71%×4年=22780.59元; 三、后续的生活费计算:其女儿还要3年,年满18周岁 女孩的生活费是:9967元×100%×3年=29901元; 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二) 举例:北京市城镇居民赵C死亡,有一子7周岁,需要11年生活费,一女儿不满1周岁,需要18年生活费;其父母2人均是65岁,需要15年生活费,赵C 共有兄妹3人。赔偿标准是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男孩每年的生活费是:9967元(19934÷2人赵C和妻子) 女孩每年的生活费是:9967元(19934÷2人赵C和妻子) 父每年的生活费是:6644.67元(19934÷3人赵C兄妹) 母每年的生活费是:6644.67元(19934÷3人赵C兄妹) 计算过程: 一、4人前11年的生活费之和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 第12年开始到第15年的生活费,仅有女孩和父母,共3人的生活费之和也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 前15年的生活费为:15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299010元; 二、女孩的生活费还有3年,应为:3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2人(女孩的父母)=29901元; 两种计算结果比较:由于按百分比计算,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40.46元,误差为0.0001353.

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因交通事故至残和死亡的受害人,如受害人还有子女和父母需要抚养的,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我们来看看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年龄和劳动能力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⑤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2.相关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210097302.html,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

该案中应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计算.doc

该案中应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 偿金计算- 2002年11月14日,被告沈春龙受被告欧阳小军的指派驾驶大货车到和平载沙,返回途中,于22时40分在潮阳区域324线576KM+500M处与胡命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林楚通死亡。 2002年12月2日,欧阳小军支付赔偿款7000元。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44052400(2002)第B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春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楚通、胡命伟免负事故责任。被告欧阳小军不服该责任认定,于2002年12月23日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3年1月2日作出第2002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责任认定。2003年2月26日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春龙构成交通肇事罪。2003年3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3年5月27日本院以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林洪彬、林巧枝系受害人林楚通的父母,除林楚通外,他们尚生有林楚琴、林楚汉两个孩子。原告林洪彬、林巧枝是农村居民,林楚通生前已在市区某印刷厂工作了四年多。被告江西

省南昌市市政建设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欧阳小军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被告沈春龙是被告欧阳小军雇佣的司机。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10001.64元,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11959元,住宿费每人每天130元。 三、裁判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欧阳小军雇佣的司机沈春龙驾驶赣A/12941号大货车在为其载沙过程中与胡命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林楚通死亡,交警部门已作出沈春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楚通、胡命伟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予采信。被告欧阳小军是肇事司机的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依法据实认定。死亡赔偿金按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0001.64元,计算20年为200032.8元;被告工程队提出林楚通生前系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由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计算的,而林楚通生前已在市区某印刷厂工作多年,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故不应当作农村家庭常住人口看待。丧葬费按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年11959元,计算6个月为5979.5元;两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尸体冷冻和火化费用9000元,根据司法解释,丧葬费已经包含了冷冻费、火化费、运尸费等支出的费用,故不能重复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道路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2005-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2、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

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 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该项赔偿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 理由是: 一、从文意解释来看,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消弭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思。“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 二、从逻辑上讲,如果最高院想消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无须再以通知的形式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处理重申一遍。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消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 三、从法理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 从《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来看,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都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 既然是财产性权利,权利承继就没有问题。进而就产生一个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谁的权利?是受害人固有的还是被扶养人承继来的?还是被扶养人固有的权利? 残疾赔偿金如果是受害人固有的且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被扶养人还能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主张权利;而残疾赔偿金如果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会给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权利带来麻烦。举此例子,就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单独明确的必要。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害人 应承担受害人所承担的份额。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 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1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本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本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为:(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没有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3)六十周岁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鉴于目前我国只 有伤残等级鉴定而尚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原则上暂用以下标准,特殊情况除外:810级伤残的,原则上不计被扶养人生活费,确有必要的除外;47级伤残按4070%的比例计算被 扶养人生活费;13级伤残按80100%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艺法网-201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47、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义务主体有两个以上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 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的,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扶养人居住在农村的,适 用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2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元(40505)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782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济南律师服务网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34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0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34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0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34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0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78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6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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