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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诈骗案防范论文【最新版】

财产保险诈骗案防范论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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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诈骗案防范论文

本文主要从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保险诈骗的成因;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财产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

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

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

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

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三要将现场痕迹物证及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两个方面:一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保单、原始记帐凭证进行对比,分析现场标的物及损失数目与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二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有关证据进行对比,相互质证,辨明真伪。通过分析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识破诈骗者惯用的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伎俩。

各类保险案件发生后,只要严格把握好现场查勘和案情分析这两个环节,在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涉嫌诈骗的动机、时间和有关证据,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从错综复杂的各类赔案中,揭露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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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毕业设计_毕业设计 保险专业毕业设计 题目:保险公司客户投诉处理系统优化方案设计摘要:“投诉处理”是保险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方面,保险公司是处理客户投诉的一线部门,其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消费者问题能否得到快速、有效解决。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归纳现今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的模式,挖掘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以期得出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诉工作的方式路径。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投诉”,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投诉,另一种为保险公司员工或者代理人基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代理合同进行的投诉。本文主要是指保险消费者的投诉,是指《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保险消费者所现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赔偿权等权利收到损害时,保险消费者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综上,本文所论述的保险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主要是指地市县域保险公司,当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赔偿权等权利受到损害产生争议时,依据《保险法》或者公司制度规定所采取的调查、处理等一系列措施。第一章保险公司投诉工作机制分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务经营的最基本的“单位”,最直接面对广大的保险消费者群体,是保险公司作为一级法人机构的延伸,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运行过程中,它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保险服务的执行者,同样也是保险消费者遇到问题时,最主要的解决者。 1.1投诉信息受理渠道从总体方面来看,保险公司投诉信息受理的渠道主要分为外部与内部两种,划分标准为是否为保险公司自身受理。投诉信息的外部受理渠道,一是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转办。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公司的自律组织,具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当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从XX年新疆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信访投诉数据来看,平均在40-50件左右。协会在受理投诉后,一般会采取协调解决的方式,居中调解,或者交涉案公司处理,并限时得出结论。二是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信访部门转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我国最早成立,也是知晓度较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根据其工作原则与办法,在受理保险消费者投诉后会转交当地的保险公司处理解决。地方政府信访部门的转办的消费者投诉一般来说仅限于国有保险公司,例如人保或者国寿,方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相同。当然在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投诉时,地方政府也会充当纠纷调解者的角色,协调解决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三是保险监管部门转办。保险消费者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后,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事项,监管部门一般会交当地的省分公司,由省分公司交所属公司处理。投诉信息的内部受理渠道,一是上级公司转办。保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拨打全国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者进行网络投诉,由总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转交省级分公司,再由省级公司交公司处理。或者是由省级公司接到投诉后直接交机构处理,具体因客户服务热线是否实行全国统一集中管理产生不同的差异。二是公司直接受理。保险消费者以来访为主要形式,向公司反映问题,公司受理进行信访投诉系统录入或者书面登记,然后按照投诉处理程序直接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 1.2投诉工作岗位设置机构受制于经费资源、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设立专职人员处理投诉,这里所指的投诉工作的岗位设置,主要是指具有投诉处理职能的人员所处的岗位特性。一是将投诉设置在综合岗。综合岗类似于办公室的作用,主要是处理公司的综合性事务,该岗位人员在投诉工作方面,主要是受理、分办、跟踪处理,并不直接处理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二是将投诉工作设置在客户服务岗或者理赔岗。寿险公司一般将投诉工作设置在客户服务岗,主要作用是投诉信息的受理,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事项分流道各个部门,再由客户服务人员统一对投诉处理结果做出反馈。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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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 摘要: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财产保险正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自身的不断完善中,走出困境在全球化浪潮到来之际,中国保险事业没有在外来压力前止步,中国财产保险正在调整步伐,不断在改革中发展壮大,它正以新生保险业的活力,逐步的向世界保险业靠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财产保险必定会以自身的独特方式,获得更大的进步,从而在国际大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 关键词:财产保险;市场;模式;科学化 一、我国财产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产保险险种结构不合理 有关资料显示,外国大型产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基本分为三部分: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其他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其中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约占保费收入的1/3--2/3,这样的险种结构能有效的分散各险种风险,有利于推陈出新。而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各险种的份额来看,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企业财产保险。从1998年到2002年二者的保费占比重均超过75%。货物运输保险居于第三位,其后为责任险、家庭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他们的保费所占比重均小于10%。此外,2004年,车辆保险虽然占据财产保险保险市场的75%,但车险的综合费用率超过100%,车险业务全新亏损。 此外,从下面两组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财险结构的不合理的状况: 1、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发达的国家普及率已达80%以上,而在我国即使是北京、上海这样保险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也不足10%。 2、在美国,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险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2001年的数据表明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险收入的比例还只有4%左右。即使在发展相对迅速的上海,2004年的比例也只有7%。 (2)财产保险产品更新较慢,结构不平衡 从国内务家产险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来看,1999年到2001年间增加的险种主要是财产险类产品,约占新增产险品种的70%以上,而车险和货运险产品增长相对较少,其他综合保障型产险产品则更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成立了产品开发中心,主导着国内产险产品的主流开发,其他产险公司开发产品较少,力量单薄:从产品种类增加的情况来看,目前户险产品种类更新仍然落后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产险市场的需求,还未能形成产品丰富的市场供给。 在产险产品险种同构现象严重的情况下,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责任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个性化产品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在区域性产险产品方面,适销对路的有特色的优良产品占产品总数的比例不到20%,重复与雷同产品较多。 二、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前景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加入WTO,无论从风险层面的环境变化,还是宏观经济及制度环境的变化,都为财产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同时为财产保险业务开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3月,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提出,财产险要放宽眼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 (1)行业增长速度:从短期的平缓到长期的迅速 在短期内,受世界宏观经济放缓、美国“9.11”事件冲击世界产险业、以及我国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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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浅析我们身边的汽车保险理赔及意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福祸旦夕”,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对自然规律的不可预见性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总结。当人们遇到不幸的事件时,终究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结果。面对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保险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防方式,即人们可以通过进行风险转嫁并取得相应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社会拥有量不断提高,在我国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在大量的汽车保险中,汽车事故理赔基本在我们身边天天发生。汽车事故理赔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通过汽车事故理赔,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在安定缴纳一定保险费用时,事故中所长生的损失人员伤亡等会及时得到损失补偿的权利; 其次,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社会在生产得到保障,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汽车理赔能使被保人心灵得到慰藉,并得到相应的补偿,以重建家园,安定生活,对社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然后,通过汽车理赔,汽车保险承担的质量得到检验,汽车保险承担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合理,平时不容易察觉,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述问题就容易暴露,只有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才能有

利于承担工作的改进以及合法和业务的提高; 最后,通过汽车保险的理赔,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 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不断完善,使许多投保人对现在的保险条例更加的深入了解。然而,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面对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多和复杂没有仔细阅读,就签订了保险合同。在车辆保险理赔案件中,投保人因缺乏对保险条例的认识,对许多特殊保险条例不知道,没有很好的认识以至于在发生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从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很郁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 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车辆出险后,如果是有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发生事故,应停止汽车运行等待保险公司人员。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影响汽车的安全,遇到一些状况,车主应该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使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并要了解到一些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拒赔,如地震。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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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1)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1) (二)中国人寿保险产品分类及分析 (2) 二、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存在的问题 (3) (一)快速返还型产品过多 (3) (二)保障型产品陈旧,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4) (三)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 (4) 三、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解决方案 (5) (一)保监会对快速返还型产品的监管 (5) (二)加强保障型产品的创新 (5) (三)简化保险产品结构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在21世纪的现在,中国人寿的保险已经慢慢开始步入各个的家庭的生活当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目前主要是以销售快速返还性的分红产品以及健康险为主,不过中国人寿创新能力的不足现已成为快速发展的瓶颈,想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继续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龙头必须进行创新。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日益旺盛。而人身保险的险种种类也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产品纷繁多样,传统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我们可以把其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大类,而现如今又出现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 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在2006年底的市场份额为45.27%,继续保持在杭州市场的领先地位。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持领跑着地位,特打造一批高素质,高绩效,高收入的职业经理人,年龄22--4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精神,有进取心。目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的代理人已经达到2000人,而且经营状况一直是良好,2012年开门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收取保费3亿元为2012开了个好头。 表1.1 08-11年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① 单位:万元 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https://www.sodocs.net/doc/28964951.html,/web/site0/tab3060/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谈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 值税问题浅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某钢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轧钢车间厂房及大型机器设备损失,修理费用200余万元。保险双方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其中所含增值税是否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作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的项目操作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居中;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

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企业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 1详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一: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即建立农村环境责 任保险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阐释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 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模型分析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博弈模型得出建立强制性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中订立责任限额条款,有利 于解决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是建立农村环境 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 一、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由于农村缺乏有效的救济体系,加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村地区发生污染事件危及农民权益时,不能妥善解决,权 益无法保障。鉴于此,为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引入保险机制,即在农村地区建 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及时救济受到损害的农民,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保 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也称之为“绿色保险”,企业因污染行 为使第三人遭受损失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即在农村区域 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农村区域不仅包括广大农村地区,也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 村区域的乡镇企业、由城镇转移来的工业企业对农村地区造成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极 大损害了农村环境和农民权益,所以研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有效 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问题,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农村地区如何建立和完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供经济理论支撑。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研究较早。Zhao〔1〕提出在环境风险增加和土地污染情况下, 环责险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有效工具,并讨论了环责险在中国土地污染管理中的应用,并为 环责险的应用提供了建议对策。Feng〔2〕等总结了现在中国推行环责险现状,并且列举 投环责险成功的案例,提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有效推行。目前,国内对农村地区环境 责任保险研究很少,也没有成系统,主要集中在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分析与制度建立。黄季 火昆、刘莹〔3〕对全国5省101个村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2000~2021年当中农村 环境恶化的村占44%。面对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形,杨兰阁、刘汉利〔4〕研究了农村污染事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得出当前存在经济补偿的途径单一,经济补偿受污染源、污染 对象和索赔方式的影响较大以及乡镇政府为污染企业垫付补偿的问题。这也一定程度上证 明了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孙武军、顾久映〔5〕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 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建立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薛丹〔6〕提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为核心,民事救济和公共补偿分别为第一层和第三层的救济

财产保险论文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财产保险》课程论文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系别金融 专业年级金融1058班 学生姓名张王超 学号 202041058 31 2013年 10月

摘要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 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谈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 某钢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轧钢车间厂房及大型机器设备损失,修理费用200余万元。保险双方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其中所含增值税是否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作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的项目操作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居中;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详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前言 财产保险是公司传统的骨干险种,具有险种复杂、客户关系众多且需求多样化、涉及领域广、技术性强等特点,是衡量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技术能力的标志之一。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监管的加强、法律环境的变化,财产保险理赔在责任判定、实务操作等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疑点和难点,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加上非车险理赔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周期长,专业要求高,财产保险理赔队伍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对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切实提高财产保险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广泛收集、整理当前财产保险理赔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个性化疑难问题,汇集公司系统财产保险理赔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汇编成《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作为财产保险理赔人员日常工作的工具用书。 本书共分为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三部分,汇集了日常理赔工作中分公司反映较为集中、争议较多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案例点评等形式,将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理赔技巧等进行归纳和整理,力争通过系统理赔经验的共享,给理

赔人员提供参考,提高财产保险理赔整体技能。 本书编写工作由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唐光立主持,财产险理赔管理处处长葛锦宏担任本书统筹、协调工作,处室员工孟力、全定策、张恒、杜丹枫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和整理工作。同时,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及北京、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深圳、四川、宁波、青岛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编写中坚持客观公正、从条款本意出发的原则,并结合部分判例提供了相对合理的答案,但鉴于保险双方可能对保险条款有不同理解,实务操作中仍不可避免有不同观点。因此,本书是为财产保险理赔的抛砖引玉之作,对于理赔工作中遇到与本书观点不符的情况,及其他有价值的观点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财产险理赔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在今后的版本中不断完善并充实内容。希望通过本书的使用,特别是公司系统各级财产保险理赔人员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不断发现理赔中的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提出更加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本书内容更加成熟和完善。 对于本书编写的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财产保险的论文

财产保险的论文 ,,xx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浅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特殊保险标的之保险利益认定[摘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经济性、合法性及可确定性构成要件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及责任利益的都可以认定为保险利益的范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虽然表面看来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但是仍然应当被排除。本文将对特殊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认定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以期对我国保险利益的认定带来一些启示。[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我国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12条第6款以概念的形式对保险利益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该概念的描述过于笼统和概括,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财产保险的性质、宗旨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财产保险具有经济救助性、货币计量性、客观性、合法性等特征。财产保险认定的基本标准由上述基本特征概括而来。一般情况下,凡是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经济性、合法性及可确定性构成要件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及责任利益的都可以认定为保险利益的范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虽然表面看来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但是仍然应当被排除。一、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1.对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来源的不同

观点对于股东基于股权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理论与实务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如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既无普通法上的利益,亦无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学者认为,股东出资后,所付资本成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不再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而有限责任公 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财产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无保险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乃 属当然的事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应用,因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具有 的经济利益,虽然理论上可以确定,但实际计算起来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除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之外,从理论上来讲,股东对公司财产也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是这可以说是保险利益认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因为,一方面,从保险的实质来看,保险旨在弥补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外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乃是一种投资行为,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那么购买股票就不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 变成只可能盈、不可能亏的一种极好的生财方式,这与保险填补意外

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学术论文)

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学术论文)

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车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文章针对我国车险的现状,借鉴了美国、日本在车险方面的先进经验,找出存在的差距,并据此提出我国车险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交通事故叉引发了复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经过世界各国保险实战证明,车辆保险是防范化解车辆风险,解决速一社会问题的唯一有效办法,并且因其效益和规模成为财险公司最重要的险种。中国车辆保险市场已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但因发展历史较短,还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使人们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汽车保险市场。 关键词:保险汽车发展

Abstract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uto insurancesystem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China auto industry.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andadvanced experience ofUSA and Japan, gap is foundout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insurancesystem is p resented.With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creasing car ownershipAutomobile travel convenience to people, because of the traffic accident-caused complex as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China's vehicle insurance market has a certain scale and characteristics, but due to the relatively short history, there is insufficient. This article on China's automobile insurance analysis of the market, enables people to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our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汽车保险论文

摘要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保汽车保险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一些投保人缺乏对汽车保险条例的认识,在出现事故时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事故纠纷。本论文对保险条款中的拒赔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缺乏认识;保险拒赔;拒赔条例

Abstract More and more people through the insurance auto insurance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however some of the insured automobile insurance regulations lack of understanding, in accidents tend to be subject to insurance company repudiation of claims, bring needless loss and accident dispu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in China regulations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and real life cases were analyzed in detail. Keywords:lack of awareness; insurance exclusions; twelve ordinance

绪论 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社会拥有量不断提高,各类车辆事故保险理赔量大幅增加,车辆维修以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拒赔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车辆保险拒赔案件,给许多车辆保险投保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其中主要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复杂性,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不良分子利用汽车保险进行骗保,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空挡的情况而颁布了许多特殊的条例,来保障公司利益。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中,投保人缺乏对保险条例的认识,对许多的特殊保险条例不知道,没有很好的认识以至于在发生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 第一章当今汽车保险行业现状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保监会统计显示,2010年1-8月,全国车险保费收入705.92亿元,同比增长18.9%,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7.7%。 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不断完善,使许多投保人对现在的保险条例更加深入的了解。然而,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面对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多和复杂没有仔细的阅读,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以至于在日后生活中发生了许多保险拒赔的案件。 第二章汽车保险拒赔案件的分析 一、案例一

财产保险论文范文2篇

财产保险论文范文2篇 财产保险论文范文一:财产保险市场竞争与市场结构分析 摘要:21世纪以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逐渐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发展格局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近几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程度持续下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经济发展的理念不断深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的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一些新兴财产保险企业随之兴起,并且建立了完善的机构体系。本文就以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与市场结构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此促进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经济竞争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市场为财产保险行业提供了充分发挥的舞台,有效地提升了财产保险行业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推动了我国财产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性,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一、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在财产保险经济市场中的发展 1.在财产保险市场竞争中数量大幅度的增加。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体制的不断改革,财产保险行业的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中兴起了一些新兴的财产保险企业,在这样情况下,就导致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中的数量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的保监会的调查和分析,近几年我国的财产保险企业已经达到62家,其

中中国企业41家,外资财产保险企业21家。例如:在2004年,我国的财产保险企业和外资的财产保险企业数量几乎在一条水平线时,为了有效的活跃我国市场竞争的气氛,就要不断提升财产保险企业的实力,让国内的财产保险企业数量远远要超过外资财产保险企业的数量,这样有利于我国的财产保险企业的发展,可以在我国的经济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也使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更加活跃,提高了我国的财产保险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财产保险的费用增长速度较快。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推动了我国中小的企业的发展,导致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凭借着改革开放,以改革开放作为发展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并且也得了优异的成绩,财产保险行业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均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在一些财产保险企业中,将财产保险的费用不断的提升。根据我国的保监会调查和分析,在2004年的时候,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用已经达到1000亿的关口,这样成为了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起点,也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在2012年,我国的财产保险依然在不断的持续增长中,已经高达5000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保监会机构分析认为,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用平均以22.22%的概率增长。但是我国的外资财产保险企业只占有一小部分,只占有总概率的1.30%。尽管外资财产保险企业在我国的财产保险经济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上面的案

保险系毕业设计开题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保险系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正式版

保险系毕业设计开题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牛梦星 指导教师:王蓓 选题背景和意义 选题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政策新推出的“国十条”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可以说越来越大,尤其是财产保险,在保护居民的财产安全,提高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通过实地考察呢的数据进行分析来看,虽然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出现增高的趋势,但是财产保险的增长比例是非常低的,甚至还有下滑的趋

势,其覆盖率相比较其他国家,也是相当的低,从搜集的资料数据分析,我国的家财险覆盖率还不足10%,多数城市都处于5%以下水平。这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说明,在我国,财产保险的作用相当的低,其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选题意义:本论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挖掘潜在客户群,了解客户的需求,找出产品当中出现的一些缺陷,然后通过调查数据,展开一系列的宣传策略,其意义就是能够让财产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它本质作用,提高客户的财产保险的意识,扩大财产保险的影响力,通过对保险产品的完善,为人们的生活进行保驾护

浅谈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这其中我们越明显地感受到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进行内部控制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文章重点对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对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更好的进行提供参考,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标签: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加强措施 1 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由于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有的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没有建立员工内部控制机制,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时难以对应着规范的职业执行标准,所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同时,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基层分公司往往只重视业务,而忽视内部控制,在员工的评判上也往往将业绩作为重要的标准,在长时间的积累下,内部控制就形同虚设了。 1.2 员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员工的岗位责任没有进行良好的界定,有的部门会存在岗位空缺的问题,职工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建立。绩效考核上传统的考核方式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员工的岗位界定不明确,各部门间的岗位空缺,这些都造成了员工的业绩考核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就会造成员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问题,部门和岗位间团结合作的精神没有体现出来,也影响了工作的连贯性。 1.3 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不完善 对于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如果有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进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就算是建立了相关的责任体制也往往浮于表面,与检查和引导员工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草草了事,而不是进行良好地处理和改善。在责任体制中,对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往往找不到与之匹配的体制,使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进而在不断积累中发展成大问题,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上种种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行为的约束机制没有具体化。同时,员工对于责任体制的重要意义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上去,多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司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保险学毕业论文

保险毕业论文 一、“关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1972年德国的梅腾斯Mertens首先提出“关键能力”概念,并于1974年进一步将“关键能力(Schlucssclkompe-tenz)”定义为:关键能力是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它更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作出判断选择的能力,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各种变化的能力。[1]目前一般认为,关键能力包括社会能力与方法能力,二者与专业能力共同构成综合职业能力。新加坡特许科技学院院长李德威在哈尔滨举办的国际职业教育论坛上提出:“面向全球的职业教育,要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职业人才。这种人才不仅表现在掌握企业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称之为‘关键能力’”。教育部在26年16号文件指出,要“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在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要求测评学生的“自我学习、信息处理、语言文字表达和合作协调能力”。同时,在教育部与其他部委的相关文件中也一再强调学生及职业人士的职业核心能力,即关键能力的重要性。加强关键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当代国际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主流趋势,还是国家倡导的能力本位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二、提高“关键能力”的途径 1.巩固专业思想,坚定信念。前些年,保险行业虽然人才需求量大,但需求短视,需要的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外勤员工。人才缺口巨大而员工供应不足,造成保险业进入门槛过低,外勤员工整体素质不高且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评价不好,行业社会形象大打折扣。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招收的是“四批二”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郊县和农村,对保险行业缺乏认识。保险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保险教育工作非常重视,2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如今,《保险伴我一生》知识读本已出现在中学课堂上,为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公民奠定了基础。而以房养老政策、银行倒闭政策、国家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至大专等举措,均为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保险市场的迅猛扩张为保险公司对大专及大专以上人才的需求注入了活力。因此,新生入校要做好以下两件事:第一,必须对学生进行金融保险专业思想教育,使之初步认识保险,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用;第二,帮助学生制定职业规划,使之明确奋斗目标。学生除了明确学习知识的目标,还要明确“与人交流、沟通、分析与解决问题”等综合素质方面的目标,即在校期间努力培养关键能力,以提高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2.构建“关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在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的任务就是按照学科体系讲授基本知识、方法和原理,帮助学生弄懂重点与难点。但在高职教学中,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从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选择、教学设计与实施、教学过程的组织等方面加强专门技能与职业核心能力的整体设计,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同时得到关键能力的训练。因此,专业教学团队首先应依据岗位任职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及核心能力,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课程,做到专业与产业(岗位)对接。教师应根据保险实务优选教学内容,融入保险从业资格证考核的内容,做到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以学生为主体,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以行动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为主,以实际保险工作任务为驱动,围绕保险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角色体验等教学方法,做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强化对学生关键能力的训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笔者承担的是金融保险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实践将教学内容分为3个模块:第一块是理论知识,第二块是素质培养,第三块是保险实务。在教学中,笔者采用分组教学法,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小组探究互助、合作与交流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渗透素质培养,按6个模块“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信息处理、数字应用、解决问题、自我提高”实施,分别是职业核心能力全国统一测评大纲八项职业核心能力的前6个。[2]针对高职保险专业生源的实际情况,从学生开口说话开始进行关键能力训练。例如,安排学生根据案例表演小品,以培养合作意识;给学生布置收集保险公司招聘信息的任务,以了解保险业、保险公司的状况;要求学生会运用PPT宣讲、会从网上选择每周经济新闻、分享自己感兴趣的事物等。在开放式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既能发挥创造力,又可提升思维,经常有创新带给大家欢乐和启迪。在保险实务的教学过程中,笔者经常采用案例教学,吸引学生积极参与互动。特别是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的教学章节,如《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讲到具体的险种,可邀请保险公司的兼职教师参与教学,介绍最新的险种;也可邀请保险公司的专家来校开展讲座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还可安排学生在大一下学期参与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考试,并在业余时间跟岗,为逐步实现毕业与就业零距离对接做好准备。 3.课外“关键能力”培养。关键能力可分为基础核心能力(职业沟通、团队合作、自我管理)、拓展核心能力(解决问题、信息处理、创新创业)、延伸核心能力(领导力、执行力、个人与团队管理、礼仪训练、五常管理、心理平衡……)三部分。[3](1)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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