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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的成因_类型与防范_彭永恒(1)

保险诈骗的成因_类型与防范_彭永恒(1)
保险诈骗的成因_类型与防范_彭永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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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期)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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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永恒+*,%$)-,

男,河南太康人,经济师,学士。保险诈骗的成因、类型与防范

彭永恒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郑州(#"""$)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日渐增多。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通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建立重大赔案调查制度、实现伤者医疗跟踪服务和实行保险行业信息共享等方式,减少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关键词:保险诈骗;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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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日渐凸现,成为当前保险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道德风险。据不完全统计,保险欺诈案件的赔款金额占全部保险赔款的平均比例约为!"3,而骗赔案中又以车险骗赔案件居多。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

一、保险诈骗的成因及现状(一)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以保险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为形式表现出来,而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射幸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侥幸性,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可以得到数倍于保险费的赔款,这就促使一部分人利用保险的射幸性谋求不当得利,导致了大量骗赔案的发生。

(二)公众认知和诈骗心理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认识的局限性,造成了比较多的认知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

赔偿就是“吃亏”,甚至部分人把保险作为一种生财的手段,希望通过保险事故获得一部分非法利益,即“不当得利”,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保险业对保险诈骗案的处理方式,客观上间接助长了保险诈骗风气的蔓延

在对保险诈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部分案件由于保险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疏于管理,使骗赔案件得以侥幸发生。另外有一部分案件是由于保险人考虑到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等原因,在发现诈骗案件事实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使骗赔人得到应有的处罚,而是简单地以拒赔等方式处理。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及保险人利益方面缺乏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风的蔓延。

(四)保险业管理现状存在诸多漏洞

虽然造成骗赔案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但管理制度不严,实务操作不规范等引发保险业务管理出现纰漏,是保险欺诈的根源之一,具体表现在:

*1承保把关不严。

在承保上,缺乏必要的核保手段和核保技术,核保往往流于形式。如对车辆没有验车承保,对人身险业务没有认真进行健康身体检查等等。

【保险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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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查勘不力,理赔案件调查不够。有许多案件骗术并不高明,漏洞颇多。但是由于不能查勘第一现场’事后又不能做深入的调查,给一些作案者以可乘之机。

$&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业务素质不强,个别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因为保险涉及各行各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加之大部分公司对职工的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在承保、理赔环节把关不严。还有个别业务人员损公肥私,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骗取赔款。

(&过分信赖有关部门的证明。有关事故证明和人员伤亡医药费、伤残程度鉴定等都要以交警、医院等部门开具的调解书和证明为准。但因为这些部门都不是经济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加上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单证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成分,无形中扩大了保险赔付金额。

#&对诈骗者惩罚不严。如前所述原因,有的诈骗形成事实,有的诈骗未遂,除非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受到处罚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

北京保监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北京市机动车辆市场的保险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据在京各财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的车险赔款属于保险欺诈。在!"""年至!""$年的(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亿元。!""(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在东城区破获了一起专业车险诈骗团伙,共诈骗保险赔款!""多起,涉及人保、平安等+家保险公司,诈骗总金额达$""余万元。大量假赔案的出现,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严重威胁。车险费率改革之前,全国保险车辆的出险率为!#)左右,!""$年初车险改革之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车险出险率猛增到(")左右,有的甚至超过了#")。出险率大幅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假赔案大量增加,致使!""$年车险业务出现了大面积亏损的局面。

二、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刑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保险法》第!+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得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三、当前形势下保险诈骗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状况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将处在危险状态的财产或人身投保。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

在车险盗抢案件,被保险人将车辆藏匿、变卖或改装之后,谎报车辆丢失,借以骗取保险赔款。

(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借机虚报损失项目和损失数量,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意欲得到更多保险赔款;向第三者索赔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起案件多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前提是将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公司投保,为诈骗创造条件)等。

(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引燃车辆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轰动京城的杀妻骗保案件。!""$年陈建才与王霞登记结婚之日就为妻子购买了意外伤害、大病、普通等多类型多项目的保险,保额共计*#"余万元,而后以(万元的价格雇凶将再婚仅一个半月的妻子王霞杀死于家中,意图获得巨额的保险赔款,陈建才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五)伪造和涂改事故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借以骗取保险赔款。

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根据条款之规定,投保人车辆严重超载并导致了事故发生属条款规定的拒赔范围,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明确写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款,伪造假的责任认定书,将事故发生原因更改为驾驶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蒙混过关。

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是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难以杜绝的经济诈骗行为。在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保险诈骗也显现出花样翻新、手法多样、日渐增多的趋势,不法分子实施保险诈骗也屡屡得手。保

【保险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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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年第!期(总第$"%期)

险诈骗案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侵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给保险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保险诈骗行为,净化保险市场,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各级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治理保险诈骗应采取的对策

(一)不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预防保险诈骗的自觉性和本领

其实有相当一部分赔案都是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默许或指点下完成的,保险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保险诈骗的帮凶,员工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自身的发展。通过长期性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化的培训,全面提高保险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对人情的“免疫力”,增强责任心,就能够减少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重大案件调查制度

对于金额较大的案子、出险日期临近起保和保险责任终了日期的案件、医疗费用较高、伤残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等有疑点的案件,必须进行深入调查。保险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此类赔案的调查,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征得客户对已决赔案的反应,及时反馈广大客户对保险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意见。

(三)探索引入公估制度,保证财产损失鉴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与保险公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一些损失较大、疑难案件或有异议的案件协助调查和评估,逐步走向公估代理的路子,避免客户对保险公司“运动员兼裁判”身份的质疑,处于中间人身份的公估公司也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鉴定损失情况。在建立评估机构代理业务的条件尚未成熟之前,通过考评,聘任一些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常年技术顾问,对重大损失进行技术鉴定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四)建立伤人案件的医疗跟踪服务体系,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控

医疗费用占据了寿险公司赔款的全部和产险公司全部赔款的!#&左右,在各种医疗费中存在的“搭车开药”、擅自扩大伤残等级、开具虚假证明等违规现象十分严重,通过医疗费而骗赔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设立医疗跟踪服务体系,设立伤人医疗定点救治医院,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做特约监督人员,能有效地制止开具假单据、小病大养、伤残程度鉴定不准等问题,在赔案处理中变被动为主动。

(五)加强同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保险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

聘请司法部门的同志到保险公司讲授法律知识和预防保险诈骗的技能,对于重要案件要与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一道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六)依法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形成事实的诈骗案或未遂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坚决打击,决不能让诈骗者逍遥法外。对被保险人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的,给予正当拒赔,对已骗取的赔款必须如数追回,媒体要对骗赔案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七)严格业务管理,强化风险控制

有一部分骗赔案件是在承保时就埋下了“祸根”,承保制度不严,核保流于形式,理赔制度的不完善,一人查勘现场或不能勘查第一现场等都给骗赔者留下制造骗赔案的机会。要加强承保风险控制,使核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理赔管理,建立员工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特别是对基层公司的员工,要将其个人的收入和其承保利润与承保标的出险率及赔付率相挂钩,勿将保费收入作为业绩考核的惟一标准。

(八)保险同业间加强合作,实行信息共享

许多骗赔案件就是利用各家保险公司信息不能有效互通的情况诈骗到手的。反保险欺诈是保险的职能之一,在目前反欺诈手段滞后的情况下,必须在各保险人之间采取联合行动,从保险单的设计到保险理赔的防范,从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到联合社会力量的配合,从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到形成保险公司共同的经营集体,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逐步建立起反欺诈的组织,最大限度地减少骗赔案件的发生。

总之,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调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人之间以及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才能有效减少骗赔案的发生。只有社会各界都提高了对保险诈骗和风险防范的认识,我国的保险业才能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

(责任编辑:张艳峰)

【保险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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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附案例)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 当前,网络技术得飞速发展,为人类搭建起了一个快捷、便利得虚拟世界——互联网。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可以迅速地获取各类资讯、建设起一种新型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享受到它为我们提供得各种便捷服务,但它跟我们得现实世界一样,也会有一些黑暗面,网络诈骗即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得例子,犯罪份子借助互联网实施得诈骗与日俱增,花样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少犯罪份子把目光转向了涉世未深得大学生群体,各高校近年来或多或少地都曝出了一些学生被骗得案例、且呈逐年增多之势。 为打击网络诈骗、保护学生得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需要全社会得共同努力: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份子;另一方面,全体在校师生也要提高基本得防范意识与识破诈骗得能力。 总结一下,为做好网络诈骗得防范工作,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得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得商品还就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就是骗局就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仔细甄别,严加防范,一定要到正规得购物网站与支付网站上去购物与支付。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就是会发现差别得。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得域名也就是有差别得,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就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得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得损失。

3、使用比较安全得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得诈骗就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得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瞧、不嫌麻烦,首先瞧瞧卖家得信用值,再瞧商品得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得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得方式。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得“商品”,几乎百分百就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得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就是以各种名义要求您先付款得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得银行卡借给她人。您得财物一定要在自己得控制之下,不要交给她人,特别就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得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她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得态势侵入我们得生活,树立牢固得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得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7、对于需要预先支付费用得网上中奖信息、彩票预测信息与股票投资信息切不可相信。 8、对于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先付会员费、中介费得不可轻信,应去正规得求职网站咨询。 9、认准正规得期刊论文网站并且仅到该网站上去咨询论文发表事宜或者投稿,不要相信第三方代理(网站)。

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财产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DOC)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 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

(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基本证据是: (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查证“作案人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系共同犯罪、各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常住人口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就保险诈骗分工、所起实际作用的供述;(4)证人(保险公司员工、同案关系人等)证言及辨认笔录;(5)涉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保险金的支取情况。 查证“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施骗过程等,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员、同案关系人等)证言;(3)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理赔材料;(4)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保险诈骗书证。 查证“作案后果”要查明保险诈骗数额、资金去向、用途等,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关于保险诈骗数额及资金去向的供述;(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银行交易记录;(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最新电信诈骗防范常识

电信诈骗防范常识 一、电信诈骗常用手段 (一)“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嫌疑人以电信部门名义群发信息或直接拨打电话,称事主开户的固定电话欠费,事主否认有此情况后,犯罪嫌疑人建议事主报警,然后冒充公检法等政府部门,以银行账户涉嫌诈骗或洗钱等为借口,要求事主把账户内存款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二)银行卡消费、银行转账短信息诈骗。犯罪分子会给你发送一个银行卡消费、转账或透支等内容短信,当你电话“垂询”时,几名犯罪分子则分别扮演“银行工作人员”、“警察”、“银联管理中心”层层设下圈套,只要确定你卡上有资金,他们并会忠告你把钱转到“安全账户”内,骗走你的钱财。 (三)“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嫌疑人拨打事主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让事主误以为是其亲友,并将该陌生电话存入手机通讯录,骗取信任后,犯罪嫌疑人再次打电话以车祸、嫖娼被处理等为借口,骗取事主钱财。 (四)退税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拨打你电话,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税率要退还税金”让你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ATM机转账退还税款。当你到ATM机时犯罪分子称退税系统只支持英文界面,让你按照他电话指示操作,乘机划走你的钱款。 (五)虚构绑架诈骗。你的通讯工具会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你的亲人(多数是孩子)被人绑架,并有一名犯罪分子在边上假冒事主亲人大声呼救,要求你速汇赎金。对方会给你提供一个账户,并且不让你挂电话和核实情况时间,要求你立即打款,否则……。如你信以为真,把钱打到账户上,你就上当了。 (六)虚构“紧急情况”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会冒充医院医护人员、学校教职工等人员,打电话谎称你的亲属,如:在异地上学的孩子,遭遇车祸、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要求您紧急汇款,您一旦汇款,就上当受骗了。 (七)网络荐股、帮忙购买股票诈骗。嫌疑人以帮助选股票付酬劳、收益分成或帮受害人购买股票为由骗取受害人汇款。 (八)盗用QQ借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用某人QQ后,分别给其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有的甚至在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了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有意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九)贷款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群发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信息。当事主联系诈骗犯罪分子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向指定账户汇入“验资款”、“手续费”、“好处费”,以诈骗钱财;或索要事主银行账户,再层层设套,窃取事主银行账户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存款迅速转走。 (十)中奖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群发大量彩票中奖、电话号码中奖、QQ号码中奖等信息,要求中奖人打“兑奖热线”电话,以先交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帐手续费”等为借口,诈骗钱财。 (十一)汇款诈骗。犯罪分子大量群发“我的银行卡消磁了,请把款转至我同事账户,账户*****”等类似信息,恰巧你要汇款时,就有可能上当受骗。

财产保险诈骗案防范论文【最新版】

财产保险诈骗案防范论文 本文主要从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保险诈骗的成因;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财产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

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其对策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诈骗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历史几乎同保险业一样悠久。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和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具体表现有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狭义的保险欺诈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讲的保险欺诈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上述狭义的保险欺诈。二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从而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欺诈的特点 (一)极强的隐蔽性 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为此,各国法律除规定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三、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保险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制造假象,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诈骗形式。表现为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有关证据向保险人索赔。如某个体户的一台东风牌卡车并未投保,但肇事后,却将其换上另一辆已投保的汽车的牌照,以假乱真移花接木。此外,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如某工厂出口产品时,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来由于自身质量问题而发生霉变损失较大,该厂就制造了运输途中遇雨受潮的证据,以货损属保险责任为由,向保险人索赔。 (二)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之中,因为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投保人利用超额保险实行诈骗的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夸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把别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投保,或者谎称受委托保管有他人的许多贵重物品,并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 (三)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

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6]32号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的进行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己需要留意。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防范电信诈骗小知识

防范电信诈骗小知识 ——共学防骗小窍门,资金安全更舒心 一、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就是违法犯罪份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假冒国家机关、公司、医院、朋友等名义,谎称被骗人中奖、退税、家人意外受伤、朋友急事、有人加害或出售致富信息和投资分红等情况,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叫其将钱汇入到指定银行卡账户的一种诈骗活动。 二、电信诈骗的各种手段和花样。 1.退税诈骗。犯罪份子通过非法渠道获悉购车人的电话号码后,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购车人谎称要退车购税,诱骗购车人到自动柜员机(ATM、CRS等)上按其指令操作以此骗走购车人银行卡上的存款。 2.中奖诈骗。犯罪份子假冒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向受害人谎称其中大奖,叫受害人将“所得税”、“公证费”、“手续费”及“风险抵押金”等存入其指定银行账号,其再向受害人兑现支付“奖金”,以此骗取受害人钱款;部分犯罪团伙雇用人员到我市城乡推销奖票或附有刮奖的产品 宣传单,受害人刮开后大多都会中10万或20万以上的巨额大奖,犯罪分子又慌称以“支票”形式全额兑现“大奖”,

叫受害人将“中奖所得税”、“公证费”、“手续费”及“风险抵押金”等存入其指定银行账号,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款。 3.培训诈骗。犯罪份子假冒消防、税务、工商、海关等国家机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传真形式向公司、企业等单位发“培训通知”,要求其派员参加培训,并叫公司、企业将“培训费”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上,以骗取钱款。 4.家人遭遇意外诈骗。犯罪份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及其在外地打工、学习、经商的家人的电话号码,先故意电话滋扰身在外地的家人,待其不耐烦而关机后,犯罪份子迅速打通受害人电话,假冒医院领导、警察、老师、朋友的名义,谎称其在外地的家人意外受伤害(如出车祸、被人打伤、被人绑架)或突然患疾病急需抢救治疗,叫受害人赶快将“抢救费用”或“赎金”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以此骗取钱款。 5.亲友急事诈骗。犯罪份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打通受害人电话后以“猜猜我是谁”的形式,顺势假冒受害人多年不见的亲友,谎称其到受害人所在地的附近遇到嫖娼被罚、交通事故赔钱、生病住院等“急事”,以借钱解急等形式,并叫受害人将其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以此骗取钱款。 6.虚假购物诈骗。犯罪份子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向受害人低价“推销”时尚商品或手

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

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摘要:保险欺诈在各国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现象了。自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并且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其欺诈的表现方式更加的复杂化。文章着重分析了保险欺诈的社会成因,从立法、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保险欺诈;诚实信用;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

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 2 2020年4月19日

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的风险。 欺诈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 第二章总体规划与政策 第三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是: 欺诈风险管理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经过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框架,构建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经理室负实施责任、监事会监督评价、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直接领导、反保险欺诈(以下简称反欺诈)职能部门组织推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定期审计、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有效管理公司欺诈风险。 3 2020年4月19日

第四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政策是: 在公司风险管理总体框架下,围绕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务特点,以风险为导向,经过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恰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对欺诈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有效防范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4 2020年4月19日

大学生校园安全防范知识手册之防诈骗知识

大学生校园安全防范知识手册之防诈骗知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分子利用大学生单纯、善良及某些学生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在各高校内行骗,给被骗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现就骗子常用的几种行骗手段介绍于后,希望广大同学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校内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段 (1)假冒大学生,骗取银行卡。诈骗分子往往谎称要马上返校,但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掉,借用同学的银行卡让其家人给其汇款等手法,目的是借机窃取密码,并将银行卡掉包,分手后即将银行卡上的钱取走。 (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和出国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 (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利用假合同或无效合同诈骗的案件,近年有所增加。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 (4)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冒充学生会干部、高年级学生到宿舍推销物品声称特价优惠,要求先交订金,且最后能退钱等形式进行诈骗活动。一些推销产品的人,一发现室内无人,就会顺手牵羊、溜之大吉。 2.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对于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2)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在提倡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同时,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择业和出国;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当受骗后更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其言,查其色,辨其行”,不能言听计从、受其摆布利用。交友最基本的原则有两条:一是择其善者而从之,二是严格做到“四戒”,即戒交低级下流之辈,戒交挥金如土之流,戒交吃喝嫖赌之徒,戒交游手好闲之人。 (4)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有些同学习惯于把个人之间的交往看作是个人隐私,一旦上当受骗后,无法查处。有些交往关系,在自己认为适合的范围内适当透露或公开,这也是安全的需要。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二)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四)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一)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检查。 (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已注销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注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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