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1、仲裁法律属性-(1)

仲裁的蕴涵,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类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②行政争议不能裁决。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2)仲裁分类-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3)仲裁效能-优势①当事人自愿②专家断案信③息公开④一裁终局⑤广泛执行力。局限-仲裁拖延;第三人搅局;仲裁员缺陷;强制力弱。

2、仲裁的性质与特点-(1)性质①司法说②自治说③契约说④混合说,实为处分权自治。(2)特点①自愿性②专业性③独立性④效益性⑤灵活性⑥保密性。

3、仲裁演绎(1)国外仲裁①起于希腊罗马②盛行地中海一带③兴旺于英美国家④延伸至大陆法国家⑤仲裁庭放量和专业化趋向。(2)国内仲裁①古有社区和行会裁断②民国仲裁制度③根据地仲裁④建国后草创仲裁制度(两裁)⑤改革开放后(从两裁两设审到一裁两审到或裁或审。(3)制度特质-①设管行政化②管辖强制化③法院制约化,

小结:仲裁是一种完全体现意思自治又体现国家权威的争议处理平台。

七、思考题:

1、仲裁有哪些种类?

2、一般仲裁有哪些特征?

3、怎样理解仲裁的五大自由?

4、如何评价我国的仲裁制度?

1、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 1)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2)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①机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②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③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2、仲裁范围

仲裁范围即仲裁的适用范围。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

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第二,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三,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第四,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第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②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即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③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 2)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②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③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七、思考题:

1、仲裁有哪些原则和制度?

2、怎样理解仲裁意思自治?

仲裁法讲义卡片3(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1、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2、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

提交必要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仲裁委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5、行政化。中国的仲裁体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着行政仲裁制度。王红松在座谈会上表示,目前中国仲裁体制滞后,现实情况已偏离了《仲裁法》的立法原则,一些仲裁机构“政(政)会(仲裁委员会)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过度依赖政府;仲裁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简便灵活这一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既损害了仲裁独立、公正的国际信誉,也影响了仲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发展。

由于仲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仲裁改革“牵一发则动全身”,“仲裁民间化”注定长路漫漫。

5、仲裁协会。(1)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2)仲裁协会应有自己的章程。仲裁协会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②.宗旨;③组织机构;④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⑤职责;⑥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⑦经费来源;⑧章程的修改程序;⑨其他必要事项。(3)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4)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七、思考题:

1、说说我国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利弊?

2、怎样理解仲裁协会性质?

仲裁法讲义卡片4(仲裁员)

1、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2、仲裁员的实体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仲裁员程序条件(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或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4、教师观点:(1)降低仲裁员任职门槛。(2)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应该拘泥于候选人获得的专业职称,还要考虑其真正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除名机制,在仲裁员任期内,要通过审查他们的裁决书质量和开庭表现,从专业和职业两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发现有滥用仲裁权的,

枉法裁决或其他的不法行为的就应该除名(4)淘汰制。

5、仲裁员制度(1)兼职制(2)名册制(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4)内部仲裁员。

6、仲裁员职权(1)对仲裁案件的裁决权和调解权由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共同行使。

的修改,早日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员制度。

7、仲裁员行为性质-民间性、独立性、公正性

8、仲裁员行为规范(1)独立公正(2)不私下会见(3)披露与回避(4)勤勉谨慎(5)保守秘密(6)依法取酬(7)熟悉业务提升水平

9、仲裁员责任-(1)豁免理论;(2)枉法仲裁罪。

10、仲裁员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1]。

七、思考题:

1、说说我国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构成。

2、怎样理解仲裁员的豁免问题?

仲裁法讲义卡片5(仲裁协议)

1、所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3、有效的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①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②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5、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的失效(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7、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1)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3)于仲

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七、思考题:

1、仲裁协议有何特点?

2、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有何关系?

3、解读仲裁协议自治说。

仲裁法讲义卡片6(仲裁规则)

1、仲裁规则是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其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程序规则。仲裁规则用于调整仲裁的内部程序,为具体的仲裁活动提供行为准则,直接制约着仲裁活动的进行。

仲裁规则一般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的程序,送达,仲裁庭的组成及权力,审理程序,裁决程序等;另外,还有关于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仲裁应该使用的语言、法律适用、翻译、仲裁费用、仲裁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2、仲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另一类就是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3、仲裁规则的本质来说,具有契约的性质。即仲裁规则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对于其所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同样也可以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修订。

4、仲裁规则的作用(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而又方便的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其争议的程序。(2)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了程序规则。(3)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规范。(4)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5、仲裁规则的特征(1)明显的契约性(2)必要的强制性(3)一定的局限性。仲裁规则的确定(1)由当事人确定仲裁规则(2)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规则(3)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规则

6、仲裁规则和仲裁法都规范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有共同之处。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样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机构不同。第二, 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第三,规范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度不同。第四,法律效力不同。最后,除了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定外,作为一条总原则,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

所以,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由于其各自在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用方法、范围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七、思考题:

1、仲裁规则有何特点?

2、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有何异同?

仲裁法讲义卡片7(仲裁程序)

仲裁、诉讼两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种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1、民事纠纷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将其分为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如和解;社会救济,如调解、仲裁等;公力救济,主要指诉讼。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间进行,具有纯粹的民间性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诉

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在现代社会,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的,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严格的规范性等特征。

民事仲裁、诉讼两者的对比

(1)适用范围。两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并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由此可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

(2)居间第三者。从两者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都是通过居间第三者来进行的,但对第三者的要求和规定却不尽相同。仲裁中的第三者在现代仲裁制度中为专门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等,此类机构为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不论是何种形式,均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民间组织,其成员,即仲裁员,是纠纷主体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严格的。而如果要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居间第三者只能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既不是纠纷主体自己解决纠纷,也不是其它公民、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来主持解决纠纷。(3)解决机制。解决机制问题也就是两者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对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加以确认的问题。由于仲裁、诉讼两种方式的特征和居间第三者的不同,导致了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的差异的存在。对于仲裁来说,它具有相对的民间性、相对的意思自治性和司法性的特征,而且作为第三者的仲裁机构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因此,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选定、有关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程序事项,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可选择仲裁所依从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纠纷,需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但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的做出,并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4)法律适用。法律适用问题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两者是否适用法律、适用何种法律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律适用在内容上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仲裁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征,但与民间调解相比,这两个特征只是相对的,即相对的民间性和相对的意思自治性,由此而决定了仲裁的另一个特征即司法权性。在仲裁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适用纠纷主体选定或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是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包括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而且由于仲裁的民间性,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在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事项,必须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两者相比而言,诉讼具有最为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定。在程序法适用方面,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终结及其它程序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不得违反其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同时,作为居间第三者的法院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对纠纷做出裁决,纵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也不是恣意的,只能是在法律出现漏洞或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严重不合理情况下才可行使并不得违背法律的整体秩序和精神。由此可见,在诉讼中,虽然纠纷主体也有高度的自治性,可以自由处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但与仲裁相比,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制约。

(5)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指两者对纠纷的解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仲裁作为一种国家法律承认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核心的司法权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仲裁结果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诉讼,由于作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其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直接执行。

( 6)救济措施。救济措施指当纠纷解决结果作出之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服,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补救的问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1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除非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才能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除非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发生,否则,裁决是终局性的,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在诉讼中,如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分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还可以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救济。

( 7)管辖原则。在仲裁中,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没有做级别和地域上的限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规定,可以看出在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上,以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共同选定为前提,而在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则享有绝对的自主权,也就是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权是由纠纷主体通过仲裁协议而授予的。对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则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和案件的发生地等情况,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两者各具特征,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补,纠纷主体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的纠纷主体拥有高度意思自治和充分的程序主体权,且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仲裁成本低,更多的体现了法的效益价值。而诉讼则依据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纠纷双方的平等,保障和实现了纠纷主体的权利,从而使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两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不因在诉讼中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而高贵,也不因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显卑微,相反,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大量诉讼的出现,使得诉讼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简便、迅速又价格低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而仲裁就是其典型。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作用,同时要推进仲裁和诉讼的结合,积极探索,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

七、思考题:

1、合议庭由何人组成、有何职权?

2、说说仲裁员的选任资质与程序?

3、仲裁活动会有哪些人员参加?

4、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

仲裁法讲义卡片8(仲裁程序)

1、司法审查即法院对仲裁结论效力的审查与监督,是与仲裁委监(仲裁协会)督对应的外监督、硬监督和事后监督。(1)方段是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方式撤销裁决和拒绝执行裁决。(2)有利于为当事人维权、有利于对仲裁员监督、有利于仲裁机制完善。通说只做程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之说不然。英国通行就“法律问题”审查(75)、96则要求当事人合意且用尽仲裁救济才启动司法审查,美国95铸造公司诉机械公司

甚至连“公共秩序”的理由都予以否决;大陆法系则注重对仲裁员行为的监督。

2、撤销裁决与不执行裁决

撤销裁决(1)条件①当事人申请②6个月内申请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④有证据证实法定情形:无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仲裁、违反正当程序、伪造证据、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2)结果①维持②重新仲裁③驳回(3)期间2个月。

3、例证(案例随机)

七、思考题:

1、仲裁司法审查有何特征?

2、说说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程序对接?

仲裁法讲义卡片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2、申请不执行-不执行裁决(1)条件①当事人申请②2年内申请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④有证据证实法定情形:无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仲裁、违反正当程序、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2)结果不执行(3)期间2个月。

3、申请不执行与撤销的后果-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恢复执行。

4、例证(案例随机)

七、思考题:

1、仲裁裁决撤销与不执行有何区别?

2、说说仲裁裁决执行与不执行的条件?

仲裁法讲义卡片10-11(案例分析)

第一次案例分析

案件简介:2003年国内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纺织品,B公司收货后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告了可能损失,并委托其进行海外追讨。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追讨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贸易纠纷。由于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于2004年1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B公司在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后提出了管辖异议,并派代表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管辖异议的开庭活动。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贸易合同与A公司提供的合同为不同版本:该版本显示,仲裁条款中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字样被划去,而在原位置手写了“美国仲裁协会”字样。此外,卖方签字栏内增加了一个A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并注明了时间,该时间晚于A公司提供的合同的签署时间。B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已对合同进行了更改,重新选择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机构,仲裁委对争议没有管辖权;而A公司则坚决主张从未同意选择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机构,B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签字不实,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将该证据提交某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B公司提供的合同签字栏中增加的A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与原签字为同一人所写。2006年1月,仲裁委最终认定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作出了撤案决定。

第二次案例分析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

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七、思考题:

1、起草一份仲裁申请书?

2、举例说明仲裁程序并图示出来。

仲裁法讲义卡片10-11(案例分析)

1、案件--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该提单背面条

款第2条内容为:“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订立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

2、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诉称: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既约定了法院管辖,又约定了仲裁,两种约定相互排斥,该条款约定的争议管辖不确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也未约定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缺少我国仲裁法第16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故申请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2)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辩称:本案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司法管辖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反请求法院裁定该条款中关于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部分有效。

七、思考题:

1、起草一份涉港澳台仲裁申请书?

2、举例说明涉外仲裁程序并图示出来。

仲裁法讲义卡片13(涉外仲裁)

1、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目前,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2、涉外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2)仲裁庭的组成(3)审理与裁决(4)和解(5)调解(6)裁决

3、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1)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5、双轨制和报告制度(案例)某刘受W国制造商委托,为制造玩具飞机,事成之后,W国制造商即使用刘的无人驾驶飞机制造技术,刘依据合同,在广州提起涉外仲裁。(1)仲裁庭应在受理向中级法院报告(2)刘只能以技术秘密救济,不能用公共利益自我保护。

注释-此案详细分析。

七、思考题:

1、翻译一份涉外仲裁申请书?

2、举例说明涉外仲裁程序并图示出来。

第一节、仲裁的监督概述

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是全世界的通例。这种干预有两种形式,一是支持,主要是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定仲裁管辖权,指定或撤换仲裁员,采取中间措施,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书。二是对仲裁的监督,但是对仲裁的监督,主要是否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否决仲裁管辖权、撤销仲裁裁决、拒绝执行仲裁书。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将此称为协助和监督。

一、仲裁监督的必要性。

仲裁经历了从最初的行业自立,行业自律到依法设立,监督随行的过程。对仲裁的监督,必要性体现在:(一)仲裁监督有利于仲裁纠错。

(二)仲裁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三)仲裁监督有利于仲裁的公正。

(四)仲裁监督有利于仲裁的执行。

(五)仲裁监督有利于仲裁的安全。

二、法院仲裁监督的范围。

各国都通行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包括对仲裁管辖的监督,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等等。监督的对象既有程序事项的监督,也有实体事项的监督。

(一)适度监督。就是对仲裁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监督,应当用法律进行限制。只有在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的范围内,法院依职权进行干预。

1、英国通行法院对仲裁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将对仲裁中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查称之为“特别案由”(special case)。到了1975年因为联合国出台了实施规范仲裁的《纽约公约》,到1979年英国仲裁法规定高等法院不能对表面有事实和法律错误的裁决书,撤销或发回重审-------除非裁决书做出前一方当事人要求说明理由,但裁决书没有说明,或者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能通知仲裁员在裁决书中说明理由,高等法院不能提起对特殊案由的审查。到了1996年英国仲裁法更是严格规定,除非全体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准许,且法院也认为合理,法院才可以审查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相反法院支持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能审查事实和理由。

2、美国最早也是跟英国一样对仲裁行为进行深度的司法监督。到了1925年美国出台了《联邦仲裁法》,规定无法定理由不得撤销仲裁协定,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第六审判庭,对机械公司与铸造公司的仲裁案件中,铸造公司提出他们生产的无人驾驶的玩具飞机技术设计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法院认为不能将公共秩序的范围扩大,2000年,美国同意仲裁法的规定,法院的监督在于监督仲裁员行为的正当性,不涉及实体法。

3、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斥法院对仲裁的审查。一般只有违反公共秩序时,法院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书。

(二)法院监督范围缩减。

注:这一节要对英国的特别案由程序和美国的阿道夫·H·何廷根机械公司和乔治,费谢铸造公司的仲裁争议进行详细解读。

第二节、中国仲裁监督体制

中国的监督体制有三种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

(一)监督仲裁员。包括仲裁员自行回避、仲裁员被申请回避,仲裁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请客

送礼,情节严重。仲裁员索贿收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仲裁委可以对仲裁员除名。

(二)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委主任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要求延长仲裁期限,由秘书长或者是主任决定。仲裁书签发之前仲裁委员会可以就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这种监督具有直接性,快捷性和预防性。

二、行业监督。仲裁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

(一)监督形式的行业性是指这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

(二)监督对象的综合性是指这种监督既对仲裁委员会本身的监督,有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还有对仲裁员的监督。

(三)监督事项的违纪性。仲裁协会只能监督和处分相关人员的违纪行为,为其违法行为应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功能的指导性。协会处理某一个事项会对全体会员和仲裁员甚至所有的仲裁机构具有指导作用。

三、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对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监督。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法院就不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仲裁有有违公正,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或者不予执行裁决书。

(二)对作出裁决书的监督。裁决过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或不执行裁决,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会执行强制执行。

注:这一节要补充说明,我国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并用案例武汉新宏基公司收费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三节、中国仲裁监督体制的完善

仲裁法出台并同时设立了仲裁监督体制,这就是成就和希望。专家们对监督的意见集中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仲裁监督双轨制。

(一)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执行报告制度和集中管辖。前者是指仲裁委接受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选择受理财产合同案件,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是指当事人或者仲裁委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这种做法没有给国内当事人平等待遇,受到普遍诟病(或者是2006年7号司法解释规定的。)

(二)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限制。涉外仲裁优于国内仲裁。前者仅限于程序审查,甚至不涉及公正秩序保留。后者不仅要对公正利益问题进行审查,而且对伪造证据,已满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者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还可以撤销或者不执行。

(三)关于双轨制的讨论。

1、双轨制失当,与《纽约公约》一致,也符合中国国情。

2、双轨制失当,与《投资争端公约》违背,有失中国尊严。

3、国内仲裁应向国际仲裁靠拢,这是仲裁监督国际大趋势。

注:这里要讨论以上三种观点的合理性,我们的观点是取消双轨制,缩小监督范围。

二、仲裁监督的范围。

(一)全面监督论,对实体和程序都要进行监督,但要进行限制。

(二)程序监督论,此为仲裁监督的显著特点和基本走向,应当将司法监督限定在,即有限的法定范围内。

三、通过仲裁监督体系完善的路径。

(一)与国际仲裁监督体制接轨。

(二)注重实体审查,也重视程序审查,但严格限定审查范围。

(三)支持当事人用仲裁协议的方式限制和排除司法审查。

(四)科学的解释公共秩序。

(五)注意下列事项

1、维护仲裁法的权威,维护仲裁的权威。

2、健全和完善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3、不断积累仲裁经验,改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4、适时修订仲裁法,谨慎的确定司法监督的范围。

注:这里应当结合永州市仲裁委员会和其仲裁规则进行解读。

七、【思考题】

1.简述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二元制度。

2.你认为裁决撤销与不执行合一好还是分离好。

仲裁法讲义卡片14(仲裁监督)

(回顾与复习)开庭审(开庭后30天裁定)与书面审(组庭后90天裁定)

仲裁组成后4个月裁决

第一节、仲裁监督

一、仲裁监督沿革

(一)行业自治(行业自律);(二)外在给力(外在监督);(三)司法审查(有限审查)。

二、通行仲裁的特性

(一)事后审;(二)消极审;(三)有限审;(四)程序审;(五)法定审。

三、中国的仲裁监督

(一)内部监督;(二)行业监督;(三)司法审查

第二节、撤销裁决与不执行裁决

一、撤销裁决(一)条件1、当事人申请2、6个月内申请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4、有证据证实法定情形:无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仲裁、违反正当程序、伪造证据、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二)结果1、维持2、重新仲裁3、驳回(三)期间:2个月。

二、不执行裁决(一)条件1、当事人申请2、2年内申请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4、有证据证实法定情形:无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仲裁、违反正当程序、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二)结果:不执行(3)期间2个月。

小结

综合小结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

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仲裁法学》教学讲义

《仲裁法学》教学讲义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仲裁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类选修的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实体法,也应该了解程序法,因此,仲裁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学习内容。该课程3学分,选用教材为:《仲裁法学》,常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仲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诸如民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更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仲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学员在学完上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2.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四、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1.推确、全面地介绍仲裁法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2.在教学中应该尽量多的结合案例,向学员介绍,使学员充分掌握、准确理解,学以致用。3.在学习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让学员加深认识。4.答疑应该将重点放在难点、疑点及作业的讲解方面。五、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1.了解的层次:应大体知道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2.掌握的层次:应比较清楚的理解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也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3.重点掌握的层次:要求准确理解和清晰认识某些概念和原则,并可以用来理论联系实际。该层次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简答、问答、案例形式进行考核。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教学内容:一、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二、仲裁的分类三、仲裁法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2.掌握:仲裁的特征。3.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内容:一、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制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教学内容: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仲裁法复习题

仲裁法复习题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仲裁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2年 B.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4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 ( )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间接证据 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

A.查封 B.扣押 C.拍卖 D.冻结 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8.《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B.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 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 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10. 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A.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B.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C.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50万元,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适用的D特殊情况下,可由仲裁委员会经与当事人 协商适用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 证据保全 2.撤销仲裁裁决 3.执行和解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

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 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仲裁

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7节-仲裁法(1)-杨秀清

仲裁法 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的争议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 二、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法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仲裁法》复习题

《仲裁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2年 B.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4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 ( )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间接证据 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 A.查封 B.扣押 C.拍 卖 D.冻结 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8.《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仲裁法学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施行. A 1994年8月31日 B 1994年7月1日 C 1995年9月1日 D 1995年7月1日 2.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的是().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选定仲裁委员会 D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3.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有(). A 婚姻、收养等身份权内容的纠纷 B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 劳动争议仲裁 D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4.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 A 不予承认 B 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C 予以承认 D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5.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A 自愿性 B 效率性和经济性 C 独立性 D 保密性 6.甲市A工厂与乙市B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由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根据B公司申请,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哪种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A 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丙市的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 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7.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 自愿原则 B 独立仲裁原则 C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8.下列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是().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 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D 必须递交仲裁书 9. 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A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B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D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0.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 D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 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 吴素华的生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 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1讲课稿

一填空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C工厂立法) 2、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C1919年) 4、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国际劳工标准) 5、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是(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6、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A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 7、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C宪法) 8、下列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理解中,正确的是(A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低就业年龄是(B16)周岁 10、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11、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包括残疾歧视和(B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12、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1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C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A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15、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按小时计酬) 16、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的时间是(B1871)年 17、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A每半年召开一次) 18、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C过半数通过) 19、《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B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20、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C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2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D职工福利费用) 22、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C企业的经营者) 2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修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B200%)的工资报酬 24、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C婚、丧假工资) 2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工时制度是(D不定时工时制) 2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C36小时) 27、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的长短、次数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通常劳动者在连续工作(B4)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 2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节日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D解放军建军节) 29、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30、职工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D)劳动过程 31、国际上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规范是(A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A1日)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仲裁法案例题演示教学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解答题及答案+答案

试题1、2009 年 1 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7 月底厂 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核算,盖厂房共使用建筑及装饰材料等150 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单位收取包 工费80 万元。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A、80 B、150 C、230 D、70 答案: C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试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试题3、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下列哪类人员担任()。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B、企业的大股东 C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D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答案: A 解析: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试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试题5、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80% 5% B、80% 5%) C、60% 5% D、60% 5%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正确。 试题6、某公司2006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2006 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15 B、10 C、8.4 D、9 答案:C 解析:(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500 X 0.5%+300X 0.3%=8.4(万元)。 试题7、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员工实训讲话稿(精选多篇)

员工实训演讲稿(精选多篇) 第一篇:员工实训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个自我介绍。我是来自a经营体c2线的张杰,来海尔工作已经5年了。很荣幸能得到这次实训的机会,通过这次实训,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重新认识现场管理的重要性了解海尔现场管理的奥妙所在学会如何现场管理,改善现场环境的质量和员工思维方法,使企业能有效的迈向全面的质量管理我认为生产过程中员工安全是最重要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想笑语长在,每一个家庭都愿幸福美满,每一个企业都愿兴旺发达,然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提升全员素质,源头消除隐患。职工是落实各项制度、完成生产任务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高低决定着工作质量的好坏。为此,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培育本质安全人,是源头消除隐患的根本。 最后我觉得作为海尔的一份子,我们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乐观、自信、责任心强;乐于与人相处,与身边的人相处融洽,具团体合作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做事严谨。还要熟练掌握自己的岗位技能,从自己做起。相信通过大家的一起努力,我们海尔会日日高升,越来越好!

谢谢大家! 第二篇:实训演讲稿 实训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个自我介绍。我是来自a经营体c2线的张杰,来海尔工作已经5年了。很荣幸能得到这次实训的机会,通过这次实训,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重新认识现场管理的重要性了解海尔现场管理的奥妙所在学会如何现场管理,改善现场环境的质量和员工思维方法,使企业能有效的迈向全面的质量管理我认为生产过程中员工安全是最重要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想笑语长在,每一个家庭都愿幸福美满,每一个企业都愿兴旺发达,然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提升全员素质,源头消除隐患。职工是落实各项制度、完成生产任务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高低决定着工作质量的好坏。为此,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培育本质安全人,是源头消除隐患的根本。 最后我觉得作为海尔的一份子,我们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乐观、自信、责任心强;乐于与人相处,与身边的人相处融洽,具团体合作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做事严谨。还要熟练

信息 民诉仲裁讲义附答案

1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考前突破讲义 1.下列诉讼中,属于变更之诉的是: A 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 B 王彬彬死后留下房屋三间,其子王晓斌与其妻朱晓琴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 C 华为公司小股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通过的关于2010年度不分红的决议无效 D 黄佳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向法院申请退伙 2.张某将自己刚刚购买的价值5000元的IPAD 委托给好友王某保管,王某不小心将其摔坏。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认为自己是无偿为张某保管,摔坏IPAD 又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王某承担保管不慎的责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 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IPAD B 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 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 D 张某对IPAD 享有的物权 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4.2003年8月,设立于A 市的甲公司向B 市的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8年1月,乙公司向A 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的反诉必须向A 市法院提出 B .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 .甲公司以电脑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不支付余款的主张是有效的反诉 D .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7.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2021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仲裁法复习要点 一仲裁范畴 1可以仲裁纠纷: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纠纷 2不能仲裁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 (3)合用其她法律解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依照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二)基本制度:1合同仲裁制度 2或仲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人 (一)仲裁委员会 1设立地方: (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市(3)设区市 阐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从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 (二)仲裁人适任条件 1仲裁人选任资格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3)曾任审判员满8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备高档职称; (5)具备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备高档职称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2仲裁人法律责任 四仲裁合同 (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合同书、其她书面形式)(二)内容 1祈求仲裁真实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合法 3选定仲裁委员会 阐明:可以补充商定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 (1)仲裁合同商定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但可以拟定详细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合同仅商定纠纷合用仲裁规则,视为未商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到补充合同或者按照商定仲裁规则可以拟定仲裁机构除外。

(3)仲裁合同商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合同选取其中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取达到一致,仲裁合同无效。 (4)仲裁合同商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种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视为商定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合同选取其中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取达到一致,仲裁合同无效。 (5)当事人商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合同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除外。(三)效力问题 1效力体现——当事人、法院、仲裁委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取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合同所拟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应诉管辖权联系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合同无效除外;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