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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

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

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

第十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

第十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

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必须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十六条转账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所有,并且必须是立授权书人本人账户。一份投保单对应一份转账授权书。

第十七条转账授权书中的转账银行必须填写为与公

司签定代收代付协议的银行。

第一节首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

第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核保通过待转账的投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十九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问题件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如需对转账不成功问题件更换转账账号,必须再次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问题件必须回销后方可进行下次转账。除余额不足外,其余类型问题件必须投保人签字回销。

第二十四条首期保费转账收费限定同一投保单最多转账三次,如果三次转账不成功将停止转账,只能通过现金、POS缴费。

第二节续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

第二十五条报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制盘,对满足条件的续期保单生成报盘文件,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二十六条回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七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二十八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不自动生成问题件。

第三十条投保人如需更换保单转账账号,必须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同时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三节保全补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

第三十一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保全业务操作的待转账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

件。

第三十二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三十三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三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确认。

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的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换转账账号,必须重新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四章其他方式收费

第一节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

第三十六条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方式。

第三十七条柜面出纳根据“暂收收据”进行个险和团险的收费录入。银行代理代收收费时必须在得到财务部门保费已实际到账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录入。

第三十八条柜面出纳对暂收收据进行审核:

(一)暂收收据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营销员联),财务联上是否已加盖业务审核章或经办人员签章。

(二)暂收收据上的投保单号、保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填写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暂收收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收款方式为现金的收款业务,柜员必须将客户所交款项以手点、机点方式各清点一遍。

(六)收取支票时应审核支票开具日,判断办理银行进账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开具后十日内有效);审核票面是否整洁无折痕,印鉴是否清晰可辨,支票背后有无污损,是否为背书转让支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进账单。

第三十九条进行上述操作的同时,需将“暂收收据”营销员联加盖“收讫章”后返还业务员,财务联柜面出纳留存,结账后作为财务单据与财务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条收款方式为现金和POS的,在暂收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收款方式为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的,在暂收收据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第四十一条柜面出纳将所有暂收收据逐一录入系统。

(一)当天交单,必须当天完成全部暂收录入;

(二)对于金额录入错误的暂收收据,可通过“缴费信

息修改”界面修改;

(三)修改必须在网点结账操作之前。

第四十二条当天所有暂收录入完毕,柜面出纳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根据结账清单和已处理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所收现金及时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开始对暂收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系统收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等。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四十五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进行结账确认。

第二节续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

第四十六条柜面出纳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录入保单号、缴费金额。

第四十七条录入完毕后,打印续期收据,续期收据客

户联由客户留存。

第四十八条柜面出纳每日下班前,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将结账清单与已处理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四十九条柜面出纳核对一致后,在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直接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对收费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与系统收费数据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五十一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复核确认。

第三节保全补费其他方式收费

第五十二条柜面出纳先对结算单进行审核:

(一)结算单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客户联),柜面人员应在结算单上加盖业务章;

(二)结算单上的(投)保单号、收费金额、业务员代

码和姓名是否打印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与业务系统中的金额一致;

(四)保全收费不允许短缴及溢缴,如客户执意多缴,柜面出纳需将多余款项在系统中另做保单余额处理。

第五十三条柜面出纳审核无误后收款。

第五十四条柜面出纳将所受理结算单信息录入系统,当天所收结算单必须当天录入。

第五十五条当天所有结算单录入完毕后,将结算单财务联和已处理单据(包括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五十六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七条业务会计岗对结算单与相关单据进行复核。

第五章批量转账方式付费

第五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业务受理待转账的(投)保单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

给银行,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五十九条回盘人员在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六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六十一条业务会计岗对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六章其他方式付费

第六十二条领款凭证是柜面出纳办理非转账支付的有效凭证。

领款凭证在客服柜面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在系统中生成。领款凭证需加盖业务章和客服柜面人员名章。除领款凭证之外的其他凭证不能成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公司业务支付应优先考虑批量转账方式。凡以支票形式缴费的业务,在办理承保前撤件及保全退费时,必须以支票或其他转帐形式退还原交费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各类业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原则上应以批量转账方式支付。机构可以在此金额内规定现金支付限额。

确因实际需要,现金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签批;现金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签批;现金支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批,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认为业务特殊或金额巨大的,可提请机构负责人签批。

第六十四条因特殊情况,未经正常业务流程产生领款凭证而需支付的特殊业务件,须经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批,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认为情况特殊或金额巨大的,可提请经机构负责人签批。

第六十五条柜面出纳在收到领款凭证后,必须仔细核对实际领款人的身份证明,确保实际领款人和领款凭证上的领款人一致。先在系统中做付款确认,然后办理实际支付。

第六十六条现金支付原则上由投保人或受益人领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领取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必须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营销员或其他被授权人员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客服柜面办理领款手续后,依据客服出具的领款凭证,到柜面出纳处办理领款。

现金支付在1000元以上的不可以代办。用转账方式支付的代办件,所需委托手续同现金支付的代办件,且收款人账户为投保人或受益人账户。

第六十七条柜面出纳每日下班前,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根据结账清单和已处理单据核对,核对要素为笔数、金额等,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第六十八条柜面出纳核对无误后,在交接表上签名。将交接表和单据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六十九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对交接表、系统数据和实物单据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单据号码、笔数、金额、单证真伪等。

第七十条业务会计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复核确认。

第七章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付费管理第七十一条单证抵押金的收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进行。单证抵押金的收付原则上以银行批量转账方式操作。

第七十二条单证抵押金收付流程:

(一)现金收取单证抵押金。

柜面出纳根据单证抵押金缴费通知单进行收款并开具收款收据。出纳在通知单上加盖收讫章并注明收据号,同时登记单证抵押金台账并及时结存余额,台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收据号及收、退款金额等关键项目。营业日终了,

缴款通知单、收据财务留存联及现金送款单一并转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将缴款通知单转回营销服务部作为办理入司手续的凭据。收款收据作为退还单证抵押金的依据,营销员应妥善保存。

(二)银行批量转账收取单证抵押金。

营销员在办理入司时提供指定银行的存折账号,并存入足够款项。营销服务部提供含有姓名、身份证号及账户账号的缴费通知单后,财务部进行账号维护并操作银行报盘转账,确认收款成功后,在缴费通知单上加盖收讫章并及时转回营销服务部据以办理入司手续。单证抵押金台账登记的处理同现金收款方式。

(三)现金退还单证抵押金。

机构柜员出纳根据签批手续齐全的《离职申请单》、单证抵押金收据进行现金付款,在《离职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同时登记单证抵押金台账并及时结存余额。营业日终了,将《离职申请单》、收回的收款收据一并转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处理完毕,会计将《离职申请单》转回营销服务部归档备查。

(四)银行批量转账退还单证抵押金。

离司营销员应当在《离职申请单》上注明领取单证抵押金的银行账号,机构财务部进行账号维护,操作银行转账并确认付款成功后,在《离职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转回营

销服务部归档备查。单证抵押金台账登记的处理同现金收款方式。

第七十三条每月月末,财务部必须对单证抵押金的结存情况进行核对,单证抵押金台账结存总额与财务总账余额必须保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由财务部提供单证抵押金台账给营销部门备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及处理技巧

目录 制度篇 (3) 某公司往来款管理制度 (3) 往来对账管理办法 (13) 往来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22) 第一章总则 (22) 第二章岗位职责划分 (22) 第三章附则 (24) 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25) 第一章总则 (25) 第二章往来资金授权审批管理 (25) 第三章附则 (27) 往来资金管理控制办法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控制 (28) 第三章应付及暂存款管理控制 (29) 第四章其他往来资金管理控制 (30) 第五章附则 (31) 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往来资金支付责任 (32) 第三章往来资金的结算责任 (33) 第四章往来资金的核算责任 (33) 第五章附则 (34) 常见问题及涉税风险 (35) 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的转款问题 (35) 会计往来账应该如何对账 (37)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39)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43)

预收账款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分析 (46) 往来款的处理 (53) 一、往来款处理的注意事项 (53) 二、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 (53) 三、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 (54) 四、取得发票后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相关资金 (56) 五、股东从公司拿走的利润无法消化计入往来 (56) 六、常用表格模版 (57) 往来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建议 (62) 一、企业往来款项的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出现原因: (62) (一)、企业往来款项的管理中常见问题 (62) (二)、导致往来账项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 (63) 二、往来账款的管理建议 (63) 第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增强管理者的责任心。 (63) 第二,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控制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 (64) 第三、发挥财务管理监督职能,强化往来账款管理 (64) 往来款审计 (66) 往来款项的审计要点 (66) 往来款项的审计 (66) 一、预付账款的审查 (67) 二、应收账款的审查 (68)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审查 (70) 往来款项清理专项审计报告范文 (72)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收付费风险管控的探讨

71565 公司研究论文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收付费风险管控的探 讨 一、引言 有人说,当金钱站起来的时候,真理都沉默了。所谓金钱是货币资金的一种,流动性、可变现性都非常强。从古到今,百分之八十的舞弊行为其动机都是为了把集体、客户的资金占为己有。收付费是资金的直接接触者,因此对收付费风险的管控是非常重要的,但也不能片面的理解为仅仅是对收付费人员的管控。强化收付费风险管控,构筑全方位的风险管控体系才能真正保障企业运营资金的安全,促进业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的收付费概念 保险行业的收付费是指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应收、付信息,通过现金、支票、汇票、POS、银行代收、授权银行转账等形式,实现保险费、保险金等业务收付的行为。收付费环节是保险合同成立、持续有效以及保险公司、客户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环节,整个业务流程只要涉

及行使权益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收付费。这一特殊的环节成为业务和财务有机结合的纽带,收付费使用业务操作系统,其每一步操作都会成为财务核算的数据来源。 三、加强保险行业收付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一)强化收付费岗人员素质是基础 收付费人员的个人素质对收付费风险的良好管控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收付费人员作为处理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步骤,又是涉及资金管控的重要岗位,在处理工作时能否认真确认收、付费主体资格,避免相关款项被冒领非常关键。收付费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安保意识,不但要增强自身的安保意识,更要把保护公共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完成。收付费岗应选拔思想品德优良、具有底线思维的高素质人员,在定岗后亦应经常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 (二)明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是重点 明确收付费岗位工作职责,从制度上堵住漏洞,强化收付费操作的业务流程,具体落实收付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以及应该履行的程序是防范收付费风险的重要措施。岗位职责的明确是收付费岗顺利开展工作的基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financial manageme 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 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 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 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 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 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 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 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 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出租收费管理办法

出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京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所辖物业出租收费。 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责 1、营销策划部负责物业的出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收费管理、欠款催缴、台账登记; 2、财务部负责收费核对、开具票据、资金缴存;法律事务部负责欠费追踪、纠纷诉讼; 3、出租物业所在地项目部负责收费执行、票据和单据传递、客户服务管理、物业资产管理、纠纷诉讼配合。 第三条收费流程 (一)首期租金收取: 1、新签租户首期租金由营销策划部直接收缴,于收缴当月将联系人、联系方式登记台账与法务部、财务部知会核对; 2、续租租户由营销策划部跟进收缴,与法务部、财务部核对台账,知会项目部按期收缴。 (二)日常租金收取 1、营销策划部制作<缴费通知单>与财务部核对台账。未交的派发项目部<缴费通知单>,项目部执行收费;已交的由财务知会法务更新台账信息。 2、项目部通知租户交费。租户汇款的,留取汇款凭证复印件或传真至营销策划部,现金和支票的收取后及时交回营销策划部,登记核实后,交

财务部统一收款和开具发票。 (三)欠费催缴 1、经项目部通知到期未交的,于到期当日由营销策划部制作<付款通知书>,并知会法务部登记费用追踪、更新欠费信息,三日内未交的制作第二次<催款通知书>或<欠费催缴函>或<最终缴款函>,十日内仍未缴纳的制作<欠费催缴函>或<最终缴款函>,申请暂缓支付和决定留用的优质租户,可在催款后制发<欠费催缴函>直至<最终缴款函>或达成书面还款承诺。 2、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如属无力支付且决定留用的优质租户,由营销策划部报经办公会决策缓交或减免;经办公会决策清退的转由法务部制作<催缴首次律师函> 或<租金催缴最终律师函>,并由营销策划部在OA上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恶意欠费或催缴仍欠费租户,由营销策划部在催款同时协同安保部、法务部,知会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采取限制出入、封存、终止提供水电服务等措施催缴。 第四条费用结算 1、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租户,由营销策划部知会项目部、财务部及时核对台账、更新信息,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收房和结算费用。 2、结算后,由项目部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在OA发起评估,营销策划部配合,填写《合同执行情况评估表》。 附件: 1、参考模板:<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欠费催缴函><最终缴款函><催缴首次律师函> <租金催缴最终律师函> 2、《合同执行台账》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决算管理制度

决算管理制度 1.年末核对预算指标,核对各项拨款、缴款数字,与开户银行核对所有账户余额,发现未达款项,应即追查处理,使银行账户与银行保持一致。 2.清理预算和预算外各项资金,该作预算收支的应调作预算收支。各项代管经费应核对无误。 3.清理各往来款项,对于年内在外人员和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暂付款,应与经办人核对,并备案以查,其余一律收回。对确属呆账者,经审批后,办理核销手续。各项暂存款要查明性质和用途,长期挂账又没有必要存放者,应清理退回;确系无法查清或属无主账款,应报教委批准后上缴。 4.对学校各项固定资产,应在年终前进行认真清点盘存,并进行账物、账账核对,出现盈亏者,按学校物资管理办法作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应报损和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申报,经批准后作账务处理。 5.对各项财务基本数字应认真核对,如有出入,应在调查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保证数字准确无误。 6.根据统一表格,按会计账簿各账户最终数字填制资金活动表、支出决算表、基数表及各项资金的明细决算表;各项代管经费等也要分别作出决算报表。 7.制必要的附表,包括设备购置项目、维修项目和暂付款明细表等。

8.认真整理决算工作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准确及时录入计算机决算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9.决算文字说明。对学校一年内财务、事业计划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表格中不能表达的财务情况进行说明。该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为:事业计划等完成情况与存在问题、固定资产变动情况、预算与预算外收支情况、效率与效益分析、财务管理状况与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决算说明不能仅只是对表格的解说,而应是通过表格和各项数据全面透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事项等活动状况,剖析学校管理效率与效益以及问题的症结。学校财务人员要善于观察、了解、调查有关学校工作情况,并进行整理分析,作为决算的定性说明依据。

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共12页

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提高铁路货运质量,巩固扩大铁路货源,发展铁路与运输大客户战力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重点,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第三条铁路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大客户年运量、月计划、日装车、运费结算、运输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为大客户提供手续简便、计划优先、运力倾斜的优质服务。 第四条铁路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加强协调,努力确保,强化考核。 第二章大客户认同 第五条铁路大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属于国家政箦扶持的重点企业。 2、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遵守铁路有关规章制度,服从铁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 3、同一发货人在同一发站,或同一收货人在同一到站,经铁路发磅或到达年运量在100万吨以上或运输付费1亿元以上。 4、所涉及的发(到)站必须是铁路FMOS联网车站,具备整列装(卸)车作业条件。 5、必须是货源直执着拥有者和向铁路支付运费的独立主体。 6、自愿遵守《铁路大客户章程》(附件1)的各项规定,愿与铁

路建立长期友好协作关系。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可向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提出并填写“铁路大客户申请表”(附件2),铁路局核实后报铁道部,铁道部审核同意后,向客户核发“铁路大客户证书”。 第三章年运量确定 第七条大客户的年度运理每年核定一次。由大客户填写“铁路大客户年度运量表”(附件3),铁路局核实,铁道部审定,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大客户提出的年度运输需求,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确保重点的有关政策,要体现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的原则。大客户于每年12月上旬前,如实填写“大客户年度运量表”,签字盖章后报铁路局。 第九条铁路核实大客户年运量时,要考虑大客户产运需购销合同和上年实际,考虑市场需求和铁路运力增长等因素,原则上大客户运量增幅要高于所在地区铁路运量平均增长水平。 第十条铁路局结合大客户运输条件与铁路运力衔接情况、上年总运量和去向别运量完成情况,与大客户协商提出年度总运量、主要去向和收货人运量、直达列车方案建议。于12月中旬前,签字盖章后报铁道部。 第十一条铁道部根据铁路局与大客户协商提出的大客户年度运量意向,统筹协调后,于12月底前在“铁路大客年度运量表”上签字盖章,最终确定大客户年度运量。对其中具备直达列车开行条件的,铁道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 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 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五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五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正常流动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应收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待结算款项,如教职工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各类应收、预付款等。 第三条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基建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不得挪用于非公务开支。 第四条各单位申请暂付款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其它人员不得申领暂付款。临时工和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借款人,并明确经济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借款的第一审批人,对本单位经费、项目经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等负领导责任;借款人负责借款的领款、使用、报销和归还等工作。 第六条借款一般须有预算经费,无经费的不予借款。 第七条暂付款按借款人和预付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借款人应写明具体业务,“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借款业务与结算时的业务必须一致,不得一借多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数额和占用时间,财务处要及时、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理。 第九条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长期离校、退休的,应将经手的借款全部结清,或向交接人移交清楚。未结清或未办理往来款移交手续的,财务处不予在离校单上盖章,人事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财务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意见后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章暂付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置等经费)借款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科长审批。 (二)借款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第二章业务品质罚则 第三条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以下称“罚则”)所列各项违规行为,根据该行为性质和罚则规定的标准,予以对应的扣减佣金、考核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和重大品质问题两大类: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即日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案件,按问题类型程度,进行对应的扣分、扣款处理。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

中国人保-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DOC 15页)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

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

南昌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南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医药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学校各级财会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对全校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实行明细账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核算的单位,由主管会计或二级财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财会人员负责。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级财会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其他应收款项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条各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要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催收催交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交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条学校财会部门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期做好清缴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财会部门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校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欠费学生既没交清欠款,又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擅自或因工作疏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财会部门应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料按照 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加强 管理。 第三章暂付款项的管理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在任务结束后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 12 月 20 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 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

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上)

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催收清欠管理,促进债权资 产的及时确认和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引用文件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2004年) 《XXX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规定》(2013年) 《XXX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 1.3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单位的应收款项催收、拖欠款认定、拖 欠款回收和清欠工作考核奖罚等管理工作。 1.4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清防结合、足额回收原则。 1.5主要应对的风险 1.5. 1项目资金未及时回收,收不抵支项目增加,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1.5. 2应收款项未按期确认,超出法律追索期限,错失债权的风险。 1.5. 3应收款项久拖未收,账龄过长,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1.6术语定义 1.6.1催收清欠工作:指通过组织管理和责任考核,促进公司应收款项在约 定的回收期内及时回收,防范拖欠款和坏账的形成,维护公司资产安 全完整。应收款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已完工未结算 款。 1.6.2拖欠款:指发包单位超出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应当支付而 未支付的各类工程欠款。 1.6.3应收账款:指公司依据合同(协议)约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预付

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金、工期奖、质量奖以及因 履行合同发生的各类变更、签证、索赔等款项。 1.6.4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与工程收入无直接相关的其他各类应收、 暂付款。主要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1.6.5已完工未结算款:指公司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取得发包单位工程量签 证的待确认债权。

07关于加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07

保监发〔2008〕97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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