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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收稿日期:2005-03-05

作者简介:吴建军(1967-),男,河南荥阳人,郑州大学讲师。

 第39卷 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Vol .39 No .3

J 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06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

吴建军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明王朝出于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废除了丞相制度,从而导致中央行政中枢体制的严重失衡。为了巩固统治和完善封建官僚体制,内阁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明朝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从内阁的兴衰及其权势的变化看,它完全依顺于皇权,其政治功能是皇权的外延与扩

张。内阁大学士参与中枢决策,故而阁权在国家权力体制运作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但这并未抑制住皇权的恶性膨胀。

关键词:明代;内阁制度;中央政权体制;君权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112-04

明代内阁制度的创建是中央集权即皇权高度集

中的物化表现。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后,在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出现了一个链接断层。因个人能力及精力所限,皇帝事必躬亲地履行全部统治职能是不现实的,为了构建完善的统治体系,朱元璋的继承者组建内阁作为其辅助力量,并使之成为皇帝专制独裁的有力工具。同时,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君权膨胀的顶峰,因此明代中央政权体制也就围绕着加强皇权、加强中央对全国各级各部门的控制而不断演变。与此相适应,明代内阁制度也随着君权的高度强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明代的内阁制度、监阁与相权等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关于内阁职权的变革与明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未见有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故本文将以不同时期中央政权体制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内阁体制、职责的变动为切入点,来探究内阁与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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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中央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初曾沿用元制,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总领政务。以前史为鉴,朱元璋深以相权为患,为了巩固皇权,他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胡惟庸案为契机,“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亲

理万机,“自操威柄”[1](

卷72《职官志》)。他晚年还敕谕群臣,“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

立者,论以极刑”[2](

卷6)。至此,推行千年的宰相制度终于寿终正寝,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但

朱元璋在庞大的官僚机器面前,在繁杂的政务压力下很快就表现得力不从心、不胜其劳。据给事中张文辅所言,明太祖朱元璋可谓日理万机,“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

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3](

卷165)。他平均每天须处理政事420余件,负担如此沉重的工作,尽管“高皇帝鸡鸣而起,昧爽而朝,未日出而临百官”[1](卷162《尹昌隆传》),但政务处置仍难免有失当之处,以致明太祖“每多自诲之时,辄有无及之叹”。由此可见,废除丞相制度虽然达到了集权于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中枢机构行政效能下降的问题。为了确保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朱元璋相继设立了四辅官与殿阁大学士,试图填补宰相消失后留下的空白。结果四辅官若昙花一现,殿阁大学士却逐步形成规模,其“备顾问”的职掌为后世的大学士所继承,并渐次向“预机务”转变。这个阶段,可以看作是内阁制度的萌发期。

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燕王朱棣即位之后,为了解决中央政权体制中强化君主集权与行政效能下降之间的矛盾,开始采取一种渐进的过渡形式以修正其父所订的中央辅政体制。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1](卷72《职官志》)。金幼孜、胡俨等人同入直,预机务,谓之内阁。内阁之名及参预机务,也自此始。《明史》对内阁的解释为:“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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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对皇权加以制约。然而,伴随着议礼的过程,内阁权力以嘉靖三年杨廷和的离任为转折点,相对于皇权由强变弱,而皇权却由弱变强。由此,正德、嘉靖交替之际形成的中枢结构态势由于杨廷和一派在“大礼议”事件中的失败而未制度化,内阁权力相对于不同的权力阶层有了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此时的阁臣朝位班次,俱列六卿之上,内阁权力相对于行政系统大大增强,出现了更多的内阁兼掌部院之职的事情,内阁对部权之侵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内阁权力相对于皇权,权力削弱,其对皇权的依附性也更强,“阿谀顺旨”在阁臣中已形成了习惯,阁臣为获取权力皆曲意逢迎皇帝,内阁彻底地沦为皇权掌控百官的工具,其独立性及对皇权的制约性大大下降,此种政治态势一直延续到明亡。同时,世宗在皇位巩固后,即暮气沉沉、鲜问政事,虽然偶尔亦以权术督察群臣,但处理政务的大权却完全落入内阁手中。为迅速形成决策,内阁中就必须有一个最后定夺之人,首辅制便应运而生,并且出现了权相。首辅权重,使之成为阁臣互相倾轧的对象;反之,阁臣一旦晋升为首辅,便竭尽己力打压次辅。正如嘉靖时胡世宁所说:“不知自何年起,内阁自加隆重,凡职位在先第一人,群臣尊仰,称为首相,其第二人以下多其荐引,随事附和,不敢异同。”[8](卷26《宰相上》)世宗对首辅的特殊地位则公开表示认可,如他在给费宏的手书中题其衔为“内阁掌机务辅导群臣”;在敕谕夏言时云:“朕之简任倚信,在卿独重,况职居辅首。”[13](卷180,卷231)从某种意义上讲,票拟使得阁臣群体具备了“上情下达”的相责,首辅制的确立则让内阁等级为之一肃,首辅拥有了变相的相职[14] (卷52《职官志二》)。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内阁及其首辅的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

权相的出现对皇权造成的潜在威胁,使皇权对内阁的信任日渐降低,对宦官的信任相对增加。张居正去世后,神宗便开始极力疏远阁臣。由于在神宗后期出现了明朝长达百余年的皇帝不上朝的荒诞局面,内阁欲觐天颜而不能,而张诚、陈矩等司礼太监却在皇帝的宠信中不仅得以执掌司礼监,还兼掌东厂,“二权并在一人,故能回天乃尔”[15](卷六),就连内阁宰辅的生杀予夺亦操于其手。内阁虽可以从事票拟,但一切疏揭不得不取决于司礼监的批红。从此“相权归于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1](卷72《职官志》),司礼监又再次取代了内阁控制相权,以至大学士朱赓也不得不慨叹“今日政权不由内阁,尽移于司礼”[1](卷219)。这种局面在经过熹宗时魏忠贤专权擅政以后更成积重难返之势,相权几乎一直掌握在司礼监手中,直至明亡都没有太大改变。崇祯帝即位后虽曾倚重阁臣以期振衰去弊,但明末官僚政治体制自身已经积弊

难返,终使这种希望化为泡影。不久,他便在“诸臣不能实心用事”的遗憾中将信任的目光重新投向了

宦官。由于得不到皇权的信任和支持,内阁失去了

其辅政的基本政治功能,从而加速了明王朝的覆亡

进程。这个阶段可以视为内阁制度的衰落时期。2 从内阁的职权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明代内阁制的创立缘起于相权与君权的斗争过

程,其地位及职能的变化完全取决于强化皇权、加强

统治、提高中央政权行政效能的需要。自两汉以降,

相权的弱化与君权的强化是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

而随着明初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改变了自汉唐以

来“皇权高而虚,相权低而实”的政治格局,君权在斗

争中大获全胜,封建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发展到

巅峰。明朝历代君主对中央政权体制以及权力分配

体制的变革,均是以强化皇权、防止大权旁落为根本

出发点。内阁正是在此背景下,作为皇权的辅助工

具而创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内阁与皇权、司礼监、

部院之间的种种纷争、制衡,也皆源于皇权的不断强

化而对中央权力分配体制做出的调整。

(1)内阁与皇权的关系。内阁设立后,由于阁臣为天子御前顾问,凭借优势,权力容易发展;加之嫡长继承制下容易出现年幼及怠政的皇帝,因而也需要内阁拥有一定的权力便于辅佐,所以内阁权力有所增长,并对皇权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内阁权力的膨胀绝不意味着皇权的相对下降;相反,由于内阁始终没有取得法定地位,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所以内阁不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决策机构,而是由皇帝任意操纵的软弱的御用工具。内阁只是皇帝与官僚系统间的中介,是一种决策权与行政执行权的间接结合结构。阁权只有通过皇权的作用才能实现其政治功能,阁权的轻与重及其参预中枢决策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决与它同皇权的关系。所以阁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仅不同的皇帝授予内阁的权力轻重有异,就是同一皇帝在位期间,内阁权力也往往因皇权的需要而上下浮动。正因为皇权对内阁有绝对控制权,所以在明代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内阁体制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动态的和变化的。

(2)内阁与司礼监的关系。明代内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票拟。宣宗时期,内阁票拟权得以逐步完善,使内阁具有了制度化的决策权,大大加强了内阁预政的力度,这与明太祖废除丞相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为了防止内阁坐大,皇帝赋予宦官之首———司礼监“代帝批石朱”的大权来制衡内阁。所有章奏除“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以“批红”牵制“票拟”,从而达到平衡政局的目的。这样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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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代内阁(1)

明朝首辅是指首席内阁大学士,名义上相当于宰相之职,但无宰相之权。 第一部分:内阁初期(此时内阁首辅并未直接指定,而是根据排序推论) 1、黄淮洪武三十五年八月进,十一月降。1402年 (即建文四年,年号由已篡位的朱棣废除,下同) 2、解缙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进,永乐五年二月罢。1402年-1407年 3、胡广永乐五年二月进,十六年五月卒。1407年-1418年 4、杨荣永乐十六年五月进,二十二年八月降。1418年-1424年 第二部分:内阁制度完善时期 5、杨士奇永乐二十二年八月进,正统九年三月卒。1424年-1444年 6、杨溥正统九年三月进,十一年七月卒。1444年-1446年 7、曹鼐正统十一年七月进,十四年八月卒。1446年-1449年 8、陈循正统十四年八月进,天顺元年正月罢。1449年-1457年 高榖天顺元年正月代,二月致仕。1457年 9、徐有贞天顺元年二月进,六月罢。1457年 10、许彬天顺元年六月进,七月罢。1457年 11、李贤天顺元年七月进,成化二年三月丁忧。1457年-1466年 12、陈文成化二年三月进,五月降。1466年 13、李贤成化二年五月复,十二月卒。1466年 14、陈文成化二年十二月进,四年四月卒。1466年-1468年 15、彭时成化四年四月进,十一年三月卒。1468年-1475年 16、商辂成化十一年三月进,十三年六月致仕。1475年-1477年 17、万安成化十三年六月进,二十三年十月罢。1477年-1487年 18、刘吉成化二十三年十月进,弘治五年八月致仕。1487年-1492年 19、徐溥弘治五年八月进,十一年七月致仕。1492年-1498年 20、刘健弘治十一年七月进,正德元年十月致仕。1498年-1506年 21、李东阳正德元年十月进,七年十二月致仕。1506年-1512年 22、杨廷和正德七年十二月进,十年三月丁忧。1512年-1515年 23、梁储正德十年三月进,十二年十一月降。1515年-1517年 24、杨廷和正德十二年十一月复,嘉靖三年二月致仕。1517年-1524年 25、蒋冕嘉靖三年二月进,五月致仕。1524年 26、毛纪嘉靖三年五月进,七月致仕。1524年 27、费宏嘉靖三年七月进,五年五月降。1524年-1526年 28、杨一清嘉靖五年五月进,七月降。1526年 29、费宏嘉靖五年七月进,六年二月致仕。1526年-1527年

明蜀王世系表(包括郡王)

明蜀王世系表 1.蜀献王朱椿,太祖庶十一子,洪武十一年封。二十三年就藩成都府。永乐二十一年薨。(1378~1423) 2.蜀庄王朱悦熑,献嫡一子,洪武年封世子。永乐七年薨,谥悼庄。追封 3.蜀靖王朱友堉,悼庄嫡一子,永乐二十二年袭封。宣德六年薨。无子。(1424~1431) 4.蜀僖王朱友[土党],悼庄嫡三子,初封罗江王。宣德七年进封,九年薨。无子,叔悦菼立。1432~1434 5.蜀和王朱悦菼,献庶五子,初封保宁王。以僖王无嗣,宣德十年进封。天顺五年薨。1435~1461 6.蜀定王朱友垓,和嫡一子,天顺七年袭封,本年薨。1462 7.蜀怀王朱申鈘,定嫡一子,天顺八年袭封。成化七年薨。无子。1464~1471 8.蜀惠王朱申凿,定庶三子,初封通江王。成化八年进封。弘治六年薨。1472~1493 9.蜀昭王朱宾瀚,惠嫡一子,弘治七年袭封。正德三年薨。1494~1508 10.蜀成王朱让栩,昭嫡一子,正德五年袭封。在任期间,尊好儒雅,不近声妓女乐,又创设义学,兴修水利,振济灾荒。嘉靖二十六年薨。1510~1547 11.蜀康王朱承爚,成庶三子,嘉靖二十八年袭封。三十七年薨。

1549~1558 12.蜀端王朱宣圻,康庶一子,嘉靖四十年袭封,万历四十年薨。1561~1612 13.蜀恭王朱奉铨,端嫡一子,万历六年封世子。四十三年袭封,本年薨。1615 14.蜀王朱至澍,恭嫡一子,万历三十二年封世孙。四十四年改封世子,既而袭封。张献忠攻陷成都,至澍率妃妾投井自杀,全宗皆被害。1616~1643 华阳 悼隐王悦耀,献庶二子,永乐二年封。洪熙元年别城武冈州,寻迁澧州。宣德八年薨。 康简王友●,悼隐庶一子,正统二年袭封。成化九年薨。 悼康王申鍷,康简嫡一子,成化十二年袭封。二十年薨。 恭顺王宾●,悼康庶一子,弘治五年袭封。嘉靖七年薨。 康僖王让核,恭顺嫡一子,正德五年封长子,卒。以子承爝袭封。追封王,谥康僖。 庄靖王承爝,康僖嫡一子,嘉靖十四年袭封。二十五年薨。 温懿王宣墡,庄靖嫡一子,万历十三年袭封。二十五年薨。 安惠王奉鈗,温懿庶一子,万历十五年封长子。二十八年袭封。四十年薨。 王至潓,安惠嫡一子,万历二十二年封长孙。三十年改封长子。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1)汇总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 1、宗人府 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 2、三公 3、三孤 8、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左丞相 一人 正一品 中书省 ;右丞相 一人 正一品 中书省 宗人令 一人 正一品 宗人府 ;左宗正 一人 正一品 宗人府 右宗正 一人 正一品 宗人府 ;左宗人 一人 正一品 宗人府 右宗人 一人 正一品 宗人府 ;经历 一人 正五品 宗人府经历司 4、太子三师 太子三师 太子三师 ;太子太傅 无定员 从一品 太子三师 太子太师 无定员 太子太保 无定员 从一品 从一品 5、 太子三少 太子少师 无定员 正二品 太子三少 ;太子少傅 无定员 正二品 太子三少 太子少保 无定员 正二品 太子三少 6、 东宫 太子宾客 无定员 正三品 东宫大臣 少师 无定员 从一品 三孤 ;少傅 无定员 从一品 三孤 ;少保 7、内阁 中极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 旧名华盖殿 建极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 旧名谨身殿 文华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武英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 文渊阁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 ;东阁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内阁 太师 无定员 正一品 三公 ;太傅 无定员 正一品 三公 ;太保 无定员 正一品 三公 无定员 从一品 三孤

平章政事一人从一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 左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右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 参知政事一人从二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参知政事 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左司;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右司 员外郎一人正六品中书省 都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检校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检校 照磨一人从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照磨;管勾一人从七品中书省 参议一人正三品中书省参议府吴元年革参议府;参军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断事官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断事官;断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经历一人正七品中书省;知事一人正八品中书省 都镇抚一人正五品中书省都镇抚司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 考功郎一人正七品中书省考功所洪武元年革考功所 中书舍人十人从七品中书省旧名直省舍人 9、吏部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举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

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选士制度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的制度之一,选士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汉代以前的玄关制度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二、汉代察举制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自上而下考察、发现人才,“举”是自下而上推荐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一)察孝廉 汉代由孝廉一科选举的人才最多,而且孝廉也是汉代察举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科目,所谓孝廉,是“孝子”和“廉吏”的简称,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汉代统治者认为,孝是“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是官之根本,民之表率,因此对孝廉的考察和荐举十分重视。 察孝廉是以儒家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而设立。“孝”和“廉”在实际的操作难度较大,标准不易掌握;非有实际德行者不能举,又不能谬举,因此荐举者的责任重大。在西汉,举孝廉无须考试,既可委任,且每岁皆举。在东汉,孝廉这科在东汉原有的内容上有了较大变化,其主要体现在:(1)坚持按人口比例岁举孝廉,优待边郡。这有利于边远地区的人才选拔,促进边远地区文化的发展。(2)举孝廉要后要考试——试经,并且有年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只荐不试的滥举弊端。(3)中央朝廷官员依照职位高低举孝廉。 (二)举贤良 举贤良是汉代选拔高级人才的主要形式。所谓举贤良,一般以“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为察举名目,但往往都另外附加一些条件,如可亲民者、文学士、能指朕过失者等。对高级人才的要求既强调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又重视通经达变、博学多术、甚至某些特异功能。 汉文帝在文帝二年和十五年两次下诏举贤良;到汉武帝时,举贤良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过渡,通过高级官吏荐举人才,并用对策的方式加以选拔的形式成为定例。其后的皇帝在诏举贤良时,对策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对策者对军国大事全面深入了解,而且在对策中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东汉基本沿用西汉举贤良的旧制,但不如西汉盛行。 从察孝廉和举贤良这两个方面来看,两汉时期的察举制是在不断的完善和发

大明藩王郡王表

大明藩王郡王表 (基本上把大明分封的藩王都写上了,里面有重叠的封号是某王死后把封号再封的) 把蒼龍天帝前辈修改的版本放上去了,在此谢谢他 太祖、惠宗、成祖、仁宗、宣、英、代、宪、孝、武、世、穆、神、光、熹、威、安、绍、昭,凡十叶十九帝,兴、睿、恭、礼、敬、顺、端、裕八赠帝,秦、晋、燕、周、楚、齐、潭、赵、鲁、蜀、湘、代、肃、辽、庆、宁、翼、岷、谷、韩、沈、安、唐、郢、伊、虞、吴、衡、徐、润、汉、赵、郑、越、蕲、襄、荆、淮、滕、梁、卫、郕、沂、德、许、秀、崇、吉、忻、徽、兴、岐、益、昌、衡、雍、寿、汝、泾、荣、申、蔚、岳、裕、景、颍、戚、蓟、均、靖、潞、邠、福、沅、瑞、惠、桂、永、简、齐、怀、信、湘、惠、怀、定、永、悼、悼、颖、德、邓、陈、沅、涪、沔、沣亲王九十八国。 后先秦二十一王,晋十四王、周十四王、楚十二王、齐一王、潭一王、赵一王、鲁十四王、蜀十四王、湘一王、代十三王、肃十二王、辽九王、庆十一王、宁五王、翼一王、岷十三王、谷一王、韩十四王、沈十三王、安一王、唐十四王、郢一王、伊八王、虞一王、吴一王、衡一王、徐一王、润一王、汉一王、赵十三王、郑十一王、越一王、蕲一王、襄十一王、荆十二王、淮十一王、滕一王、梁一王、卫一王、郕一王、沂一王、德九王、许一王、秀一王、崇九王、吉十王、忻一王、徽五王、兴一王、岐一王、益九王、昌一王、衡七王、雍一王、寿一王、汝一王、泾一王、荣八王、申一王、蔚一王、岳一王、裕一王、景一王、颍一王、戚一王、蓟一王、均一王、靖一王、潞二王、邠一王、福二王、沅一王、瑞二王、惠一王、桂五王、永一王、简一王、齐一王、怀一王、信一王、湘一王、惠一王、怀一王、定一王、永一王、悼一王、悼一王、颖一王、德一王、邓一王、陈一王、沅一王、涪一王、沔一王、沣一王,凡三百九十一王。 郡王: 秦则永兴、保安、兴平、永寿、安定、宜川、临潼、合阳、渭南、汧阳、崇信。 晋则高平、平阳、庆成、宁化、永和、广昌、平阳、闻喜、和顺、交城、阳曲、西河、方山、临泉、云丘、宁河、徐沟、河东、太谷、义宁、河中、襄阴、新化、安溪、靖安、旌德、荥泽。 周则汝南、顺阳、新安、永宁、汝阳、镇平、宜阳、遂平、封丘、罗山、内乡、胙城、原武、鄢陵、河阴、项城、宜阳、颍川、义阳、汝阴、临汝、沈丘、上洛、鲁阳、临湍、堵阳、河清、新会、义宁、平乐、崇善、海阳、安定、曲江、博平、聊城、汾西、鲁阳、信陵、邵陵、莱阳、东会、富阳、会稽、浦江、丽水、应城、益阳、奉新、南陵、京山、华亭、宝坻、汤溪、瑞金、商城、临安、柘城、修武、安吉、汝宁、彰德、顺庆、保宁、仪封、安昌、遂宁、洧川、宁阳、仁和。 楚则巴陵、永安、寿昌、崇阳、通山、武陵、黔阳、通城、景陵、岳阳、江夏、东安、大冶、缙云、保康、武冈、宣化、汉阳、兴国。 齐则乐安、长山、平原。 鲁则安丘、钜野、邹平、乐陵、东阿、东瓯、郯城、馆陶、翼城、滋阳、阳信、高密、归善、新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收稿日期:2005-03-05 作者简介:吴建军(1967-),男,河南荥阳人,郑州大学讲师。  第39卷 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Vol .39 No .3 J 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06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 吴建军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明王朝出于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废除了丞相制度,从而导致中央行政中枢体制的严重失衡。为了巩固统治和完善封建官僚体制,内阁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明朝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从内阁的兴衰及其权势的变化看,它完全依顺于皇权,其政治功能是皇权的外延与扩 张。内阁大学士参与中枢决策,故而阁权在国家权力体制运作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但这并未抑制住皇权的恶性膨胀。 关键词:明代;内阁制度;中央政权体制;君权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112-04 明代内阁制度的创建是中央集权即皇权高度集 中的物化表现。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后,在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出现了一个链接断层。因个人能力及精力所限,皇帝事必躬亲地履行全部统治职能是不现实的,为了构建完善的统治体系,朱元璋的继承者组建内阁作为其辅助力量,并使之成为皇帝专制独裁的有力工具。同时,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君权膨胀的顶峰,因此明代中央政权体制也就围绕着加强皇权、加强中央对全国各级各部门的控制而不断演变。与此相适应,明代内阁制度也随着君权的高度强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明代的内阁制度、监阁与相权等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关于内阁职权的变革与明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未见有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故本文将以不同时期中央政权体制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内阁体制、职责的变动为切入点,来探究内阁与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原因。 1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中央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初曾沿用元制,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总领政务。以前史为鉴,朱元璋深以相权为患,为了巩固皇权,他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胡惟庸案为契机,“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亲 理万机,“自操威柄”[1]( 卷72《职官志》)。他晚年还敕谕群臣,“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 立者,论以极刑”[2]( 卷6)。至此,推行千年的宰相制度终于寿终正寝,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但 朱元璋在庞大的官僚机器面前,在繁杂的政务压力下很快就表现得力不从心、不胜其劳。据给事中张文辅所言,明太祖朱元璋可谓日理万机,“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 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3]( 卷165)。他平均每天须处理政事420余件,负担如此沉重的工作,尽管“高皇帝鸡鸣而起,昧爽而朝,未日出而临百官”[1](卷162《尹昌隆传》),但政务处置仍难免有失当之处,以致明太祖“每多自诲之时,辄有无及之叹”。由此可见,废除丞相制度虽然达到了集权于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中枢机构行政效能下降的问题。为了确保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朱元璋相继设立了四辅官与殿阁大学士,试图填补宰相消失后留下的空白。结果四辅官若昙花一现,殿阁大学士却逐步形成规模,其“备顾问”的职掌为后世的大学士所继承,并渐次向“预机务”转变。这个阶段,可以看作是内阁制度的萌发期。 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燕王朱棣即位之后,为了解决中央政权体制中强化君主集权与行政效能下降之间的矛盾,开始采取一种渐进的过渡形式以修正其父所订的中央辅政体制。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1](卷72《职官志》)。金幼孜、胡俨等人同入直,预机务,谓之内阁。内阁之名及参预机务,也自此始。《明史》对内阁的解释为:“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 · 112·

2020高考10年真题3年模拟考点5从汉至元选官制度的演变(解析版)

考点5 选官用官制度的变化 【十年真题】 1.(2019·江苏高考·3)唐代诗人刘得仁系皇亲国戚,其兄弟为达官显贵,而他“出入举场三十年,竟无所成”;唐宗室子弟李洞屡考不中,竟想去皇陵哭诉。两人的经历反映了唐代( ) A.科举考试不重考生诗才 B.选官制度阻断贵族入仕 C.中央政府剥夺宗室特权 D.科举取士体现公平公正 【答案】D 【解析】唐朝皇亲国戚和宗室子弟屡试不中,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故D项正确;唐朝科举考试重视考生诗才,故A项错误;科举考试打破了贵族对官场的垄断,没有阻止贵族入仕,故B项错误;材料表明科举取士的公平公正,宗室特权在科举取士中无法体现,没有涉及中央政府剥夺宗室特权,故C项错误。2.(2018·新课标全国Ⅲ卷高考·25) 表1 宋代宰相祖辈任官情况表 表1据学者研究整理而成,反映出两宋时期( ) A.世家大族影响巨大 B.社会阶层流动加强 C.宰相权力日益下降 D.科举制度功能弱化 【答案】B 【解析】材料中从北宋到南宋,曾祖、祖父或父亲任官的宰相人数在减少,世家大族影响削弱,故A项错误;随着宋代科举制的发展,材料中无官职记录的平民子弟担任宰相的人数增加,从而跻身于社会上层,加强社会阶层流动,故B项正确;材料反映出宰相的来源,与其权力变化无关,故C项错误;材料反映出宋代科举制促进社会阶层流动,功能加强,而不是弱化,故D项错误。 3.(2017·海南高考·3)东汉实行察举制,“郡察孝廉,州举茂才”,州、郡都必须定期向朝廷举荐一定数量的人才,而判断孝廉、茂才的标准包括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和道德声望的高低等。这客观上( ) A.推动了独尊儒学局面的出现 B.促使社会阶层趋于固化 C.打破了世家大族对政权的垄断 D.动摇了郡县制的基础 【答案】B

从汉至元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课堂实录 课标要求 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识记汉至元朝中央政治制度演变中的重要制度(如汉削弱相权、三省六部制、宋参知政事、枢密院和三司、元朝中书省),认识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为削弱。 2.识记汉至元朝地方政治制度演变中的重要制度(如汉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解决,唐节度使与藩镇割据,宋收地方军事、行政、司法和财政权,元朝建立行省制度、宣政院和宣慰司等),认识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3.识记汉至元朝的选官制度的演变(如汉代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科举制),认识封建君主通过控制人才的选拔与任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4.通过对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及其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了解汉元政治制度演变过程,总结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培养学生综合概括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联系时代背景分析各项措施,理解历史概念,并逐步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2.引导学生重视图示、引文等材料,在对历史材料的研读和分析中,初步掌握处理历史资料的一般方法。 3.引导学生运用图表法加强对主干知识的理解,形成本课的知识框架与结构。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这一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但也对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形成了阻碍;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政权,都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做出过自己的贡献。 重点难点 1.重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2.难点: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过程及对重要历史概念的理解。 (二)内容分析: 一条主线: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 两对矛盾:中央与地方、君权与相权 三个内容: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选官用官制度的演变 (三)学情分析: 特点:高一学生思维活跃个性鲜明,参与意识强,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流程的演变历程

精心整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有: 1.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2.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 3.局面。和发展。 4.科举制地方权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

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生命线。 观要求。 郡、 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中国中央集权演变表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中央集权演变表格 篇一: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史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史 一、含义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权等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二、演变历程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新兴地主是在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技术发展前提下形成的)、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为

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 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 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秦始皇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太尉是管军事的,这样设置有利于分 散相权加强皇帝的权力,在地方设置了郡县制) ③西汉巩固: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明朝世系图

明朝世系图 第1代第2代第3代第4代第5代第6代第7代第8代第9代第10代第11代第12代 朱元璋┬朱标懿文太子┬朱雄英虞怀王 │├朱允炆建文帝 │├朱允熥吴悼王 │└朱允熞衡愍王 ├朱樉秦愍王 ├朱棡晋恭王 ├朱棣燕王┬朱高炽仁宗┬朱瞻基明宣宗┬朱祁镇┬朱见深明宪宗┬朱祐极悼恭太子 │││││├朱祐樘明孝宗┬朱厚照明武宗 ││││││└朱厚炜 │││││├朱祐杬兴献王┬朱厚熙岳怀王 ││││││└朱厚熜明世宗┬朱载基 ││││││├朱载壡 ││││││├朱载垕┬朱翊釴宪怀太子 ││││││└朱载圳├朱翊铃靖悼王 ││││││├朱翊钧明神宗 ││││││└朱翊镠潞简王┬朱常洛┬朱由校明熹宗│││││││├朱由?简怀王│││││││├朱由楫齐思王│││││││├朱由模怀惠王│││││││├朱由检明思宗│││││││├朱由栩湘怀王│││││││└朱由橏惠昭王││││││├朱常溆 ││││││├朱常洵 ││││││├朱常治 ││││││├朱常浩 ││││││├朱常润 ││││││├朱常瀛 ││││││└朱常溥 │││││├朱祐棆岐惠王 │││││├朱祐槟益端王 │││││├朱祐楎衡恭王 │││││├朱祐枟雍靖王 │││││├朱祐榰寿定王 │││││├朱祐梈汝安王 │││││├朱祐橓泾简王 │││││├朱祐枢荣庄王 │││││└朱祐楷申懿王 ││││├朱见泽崇简王 ││││├朱见潾德庄王 ││││├朱见湜皇子 ││││├朱见浚吉简王 ││││├朱见治忻穆王 ││││├朱见淳许悼王 ││││├朱见澍秀怀王 ││││└朱见沛徽庄王

│││└朱祁钰 ││├朱瞻埈郑靖王 ││├朱瞻墉越靖王 ││├朱瞻垠蕲献王 ││├朱瞻墡襄宪王 ││├朱瞻堈荆宪王 ││├朱瞻墺淮靖王 ││├朱瞻垲滕怀王 ││├朱瞻垍梁庄王 ││└朱瞻埏 │├朱高煦汉王 │├朱高燧赵简王 │└朱高爔 ├朱橚周定王 ├朱桢楚昭王 ├朱榑齐恭王 ├朱梓潭王 ├朱杞赵王 ├朱檀鲁荒王 ├朱椿蜀献王 ├朱柏湘献王 ├朱桂代简王 ├朱楧肃庄王 ├朱植辽简王 ├朱栴庆靖王 ├朱权宁献王 ├朱楩岷庄王 ├朱橞谷王 ├朱松韩宪王 ├朱模沈简王 ├朱楹安惠王 ├朱桱唐定王 └朱栋郢靖王 明太祖朱元璋→明惠帝朱允炆→明成祖朱棣→明仁宗朱高炽→明宣宗朱瞻基→明英宗朱祁镇→明代宗朱祁钰→明英宗朱祁镇→明宪宗朱见深→明孝宗朱佑樘→明武宗朱厚照→明世宗朱厚熜→明穆宗朱载垕→明神宗朱翊钧→明光宗朱常洛→明熹宗朱由校→明思宗朱由检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权等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新兴地主是在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技术发展前提下形成的)、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为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

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秦始皇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太尉是管军事的,这样设置有利于分散相权加强皇帝的权力,在地方设置了郡县制) ③西汉巩固: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④隋唐完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过程中,不仅要伴随着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而且还要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把原为丞相的权力分散于三省六部。这项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袭并有所发展,从而使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也是与当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适应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的实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官僚队伍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接受赵

试论述明清内阁制度的演变

内容摘要: 明清两代均以内阁为协助皇帝,发布政令之机关,加强了君主专制。中国自汉以来,均有宰相辅政,皇权和相权是划分的,宰相是可以监察皇帝; 虽然皇帝为国家之最高领袖,皇帝之命令为圣旨,但由于相权有适当的制衡,故汉唐宋的政府,并不算得是君主专制。明清制度不设宰相,皇帝一人难以独揽全国政务,故设内阁,而内阁却侵袭了相权,阁臣只有宰相之职务而没有制衡皇帝之权,间接加剧了君主专制,而期茁芽之时期,可算是明太祖在位之时。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借口胡维庸^造**,废宰相,并下令子孙不能恢复宰相之职。废相后,一切政事均由皇帝总其成,但皇帝一人当然不能管理所有政事,所以太宗时设立四辅官,以为皇帝辅弼。四辅官是春官,夏官,秋官及冬官,多由宿儒担任,主要与皇帝议论朝政,而不过问实际政事。到了洪武十五年,罢四辅官,设殿阁大学士:太祖并设有文渊阁,武英殿,华盖殿及东阁,有大学士待奉左右。所谓内阁,就是皇帝的办公室,而内阁大学士,就只不过皇帝的秘书。内阁学士官阶本来只有五品,而六部尚书是二品,可见内阁学士在朝廷地位并不高,他们只是皇帝的待从,政治顾问。奏章的批答为皇帝的专职,皇帝口授而由大学士写出来,政治大权在皇帝而不在大学士。 内阁基本形成是在成祖永乐年间,成祖时,开始选儒臣入值文渊阁,参与机务,其官衔为入阁办事,至此才正式有内阁之名,但成祖与太祖一样,亲自批答奏章处理政事,只是口头分咐大学士代笔,大学士只如秘书一样。 仁宗宣宗年间,可为内阁制度的第一阶段。此一阶段阁权渐重。仁宗时常召阁臣密议国家大事,但奏章的批答仍然是出于皇帝。宣宗期间,杨漙、杨士奇、杨荣以为皇帝老师,并为尚书兼大学士,地位日隆。此时由曾任皇帝老师的之人兼任内阁大学士,和皇帝关系是既尊且亲,宣宗时开始由内阁大学士小票拟。其后入文渊阁者相继晋升,于是内阁既尊且亲,职权俨如汉唐宰相。 英宗武宗期间,是明内阁制的第二阶段。英宗时开首辅专权之始。首辅为大学士之首,内阁大学士多则有六七人,少则有三四人,这时大事均由首辅票拟,于是大权便集中在首辅一人身上,内阁制发展至始,已超越了六部,而阁员中由以首辅权力最大。 世宗至神宗年间,即嘉靖万历年间,为内阁发展鼎盛之时期,阁员之权力及威望已超越六部尚书,更出现了很多有名的首辅,他们虽然没有宰相之名,但有权相之责。出名的首辅有世宗时的严嵩,神宗时有张居正。此时,明之内阁制已发展至最高峰。 神宗晚年,万历年以后,神宗共有二十年没有上朝,没有和大臣接触,连首辅也须假宦官之手来票拟。神宗不理政事,假手宦官传递奏章,宦官得以参与机务,其后皇帝更不批公文,批红实权落入宦官手中,宦官权力日重,操控政事,内阁之权力完全被夺,形同解体。 清代以异族入主中国,为逞其私心,控制政府,巩固皇位,故清之君主专政比明更甚,乃沿用明内阁制度,以中央政府为重心,最初在殿阁大学士,其办公地方在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及文渊,东阁及体仁阁( 合称三殿三阁 )。大学士有四人,尚有协办大学士二人,名义上汉满各半,但实际上,大权始终在满人手中。大学士为为正一品官,协办大学士为从一品,大学士负责批答奏章,票拟,修国史和参与重要的政事等,职责与明和内阁大致相同,但有军事者则由议政王决定,内阁职权仍受限制,但其地位已得到了提升。清最初约八十年,仍沿用明内阁制为主。 雍正七年,因对西北用兵,为保持军事机密,故成立军需房,后来改名为军机处,处理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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