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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二章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饶常林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二章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主体

一、什么是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

公务员是行政主体吗?

?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始终是行政主体吗?

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行为主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国务院某部一司自行下文,以自己的名义将某一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甲公司。但事隔半年后,该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这种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乙公司,致甲公司不服。

?试问:该许可行为主体是谁?

案例分析

2.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并非唯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三、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案例分析2.2 1991年4月,某县新铺乡药店遇到一药贩刘某推销药材红参,药店收购药材的尝了一尝,怀疑药材是假红参,因为舌尖有麻

舌的感觉,遂向新铺乡工商所举报。工商所接到举报后,即将

药贩刘某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同时要求其回去提供

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言明:拿到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再进

一步鉴定药材是真是假。结果,刘某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

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刘某不回,即将药材卖给一药店,并将

销售药材所得的2067元货款,一半入账,另一半被工商所的几

个干部私下分了。

当年年底,恰好该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机关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过程中,县药品管

理局发现药材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即寻根溯源查找,发现该

假红参来自于工商所。县药品管理局鉴于工商所违反《药品管

理法》,既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销售假药所得货款;(2)对工商所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工商所对药品管理局的行政

处罚不服,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此案中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工商所分别处于什

么样的法律地位?工商所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相对人

–行政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人之“人”的理解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动态的

三、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续)

(一)行政职权

1.定义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

格及权能。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2.行政职权的特征?

?

?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优益权

案例2.3:1985年1月,广州市清远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两名兽

医员雷艳生、卢汝新及三名职工钟玉荣、林锦沛、卢水有,签订承包该兽医站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站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1986年初,雷艳生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检

疫站。这两次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管理站批准后履行。1986年底,兽医站对雷艳生等人承包帐

目进行清查时,发现雷等人违反发票行政法规范,私买发票以充国家财政部门专用发票作检疫收费使用;在畜禽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滥罚,并将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予以私分。据此,兽医站决定废止1986年承包合同,除应得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

艳生等人私分的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雷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清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卢水有不服,提也上诉。

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家畜家禽防

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畜牧兽医站、畜禽交通检疫站等畜禽防疫机构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畜禽防设工作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行使的检疫、处罚收入亦属国家规定收入。清远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其所属的畜禽检疫站承包,混淆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经济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与生产经营权之间的界限,是非常错误的。因此,法院判决,两份承包检疫站合同无效。追缴雷艳生等5人私分

的检疫罚款,追回雷艳生、卢汝新两人瞒报1985年检疫收入3000元。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行政职责

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公署

五、行政主体的范围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具体包含: (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 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 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 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的含义和分类 一、行政的概念(Administration) ?词源:执行、管理、实施、处理 ?古代:执掌政务、执掌事务,政务的管理和领导 ?行政可以区分为: 国家行政?a?a公共行政 其他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的行政?a?a私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 其他社会组织行政 ?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国家行政 发展:非国家行政纳入其中 不涉及私行政问题 一、行政的概念(续) 西方国家在行政的发展过程中,对什么是行 政曾经有过不同的概括: 1.从政治和行政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解释 2.从三权分立的观点解释行政 称为:扣除说、排除说、蒸馏说 ?a消极意义的定义 3.组织管理论:是广义上行政 4.马克思观点: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教材》的定义: 国家行机关和其他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对国 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构成视角):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为主及社会公共管理组织 对象:社会公共事务(国家、共同、地方、公民) 手段:决策、组织、协调和控制 实现: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新论》的定义: 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 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 权力(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区别的视角): 是实现国家目的,执行国家法律及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 相对于立法,处于从属地位 是不同于司法执法的行政执法

相对于其他行政:法律性和强制性 行政、管理、执法 ?行政与管理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行政的形式—组织与管理 行政的实质—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与执法 管理向执法的转变 行政——行政国(行政法)——法治国 二、行政的分类 目的:认识行政的规律和科学性、行政法学的理论 研究、规范行政活动和总结行政的实践经验 分类标准:根据行政的专业范围 根据行政的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的性质不同 根据行政的要求不同 根据行政的方式不同 根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形式和实质划分 案例1: ●刘某,某机械厂工人,因违反工厂纪律被工厂做了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其工资和奖金大幅减少。刘某产生报复念头。由于设备故障隐瞒不报,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工厂对其进行罚款。 随后刘某采取了进一步报复行动,造成生产事故。工厂报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 ●问题:区分两种不同的行政 案例2: ●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在宿舍里私用电炉煮饭不慎 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由于其行为违反 校规,受到学校的记大过处分,同时对其罚款100 元。王某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给予其罚款的 处罚没有法律根据,向省教育委员会反映,要求 学校撤销其处理决定,退还罚款。 ●问题:学校的处理决定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区分公行政和私行政? 案例3 : ●郭某是某城建局计划财物处工作人员。利用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代办代购机票等机会,收取回扣。单位给予其记过处分,责令其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问题:市城建局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实质行政还是形式行政? 市承建局对郭某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还是外部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Administrative Law)

第二讲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第一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中除了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但其比重非常小,以至于现实中,人们经常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第二章行政机关 一、定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特点: 首先,行政机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相关职能?a?a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a?a区别于立法、司法机关。 再次,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机关?a?a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主体 四、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从属制领导; 3、行政机关决策上采取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五、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 (一)一般职责(书P124-126)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文化进步、健全社会保障和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二)主要职权(书P127-128)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六、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 法) 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 务)容的社会关系 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 律关系容)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和调整的 法律规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容变更) 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容的是(行政行为容应当合情合理) 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础性 B. 主观能动性 C. 普遍性 D. 自身特殊性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________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________。 4、行政关系是指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__________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与__________内容的社会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7、行政法是调整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3、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4、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2、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良心出品】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 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题 1、试述行政法定原则 答:行政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位、越权无效。 2、试述行政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资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 3、试述比例原则的内容 答: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有多种能达成目的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者; 采取的方法所欲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 4、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谈谈你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1. (1 (2 A. B. C. D. (3 A. B. (4 A B C D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B 1. (1 (2 2. (1 A. a. b. c. B. (2 A. B. C. 1. 2. 3.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 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行政法1-2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版) 主编:叶毕丰 授课方式:讲授,课堂案例讨论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绪论是对本课程的一种概括性的介绍,因此,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一种总体的印象,使学生熟悉该课程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为今后各章的学习作基础性铺垫工作。 教学内容要点: 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空间效力;行政法的时间效力;行政法律关系重点难点: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授,案例讨论 主要参考书目和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叶必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课堂教学: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导入:案例1(具体参见《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行政的概念 2、分类: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结合法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与民法、刑法比较理解) 3、行政法具有民主性。(行政法是民主的产物,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 4、行政法具有集合性。(没有行政法法典) 二、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特点:(几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的,因为要灵活,所以必须形式多样,规模庞大,也就导致了没有统一的法典) 1. 对社会适应性强

2.表现形式多样 3.数量规模庞大 4.缺乏统一的法典 内容特点: 1.行政权的支配性(不平等性)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模糊性 3.效力的多元性(结合法的本质,常识的地域性来理解) 4.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因诉讼而生) 三、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部门有种类的意思。 是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独立地位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2、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是法治的标志。 是民主的标志。 (为何是法治、民主的标志?因为是民主的产物,规范国家行为,是对权力的制约。)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渊源即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和条约 1.宪法(是母法) 2.条约(我国缔结的或加入,批准在国内实施) 二、制定法 1.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法律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 3.地方性法规(为何必须设地方性规范?结合常识的地域性理解) 4.规章 三、法律解释

行政法主体

北京大学法律考研辅导(二)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一、本编主要内容 行政法主体实际上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行政法”中,出于界定或者说描述行政法调整对象的需要,已经对四种行政关系进行了析解。其中,也自然涉及形成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本编只是对上一编涉及的内容予以更为详尽的阐述,着重于主体的界定、主体的具体类型、主体的权利义务。 中国大陆的学者习惯于在抽象的层面上讨论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而不像英美法学者关注具体案件或事例中的权利义务。教材在本编中就反映出大陆学者的这个特点。基于牢固把握知识、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考虑,后一种视角更为可取。 1.行政法主体:概念;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都是学者所创造的概念,旨在指称不同范围的法律关系参加人。行政机关虽然是法律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之概念,但法律文本中的行政机关概念与普通人意识中的行政机关概念不尽一致,在行政法学者眼中的行政机关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通常,行政机关被视为行政主体之一种,但行政法学者也承认:当行政机关并不行使行政权力而实际上处于行政管理对象之地位时,其就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了。 因此,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这三个范畴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行政组织法在大陆行政法学者眼中是行政法的重要分支,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尤其在当今中国,(1)政府职能正在转型之际,(2)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进行,(3)行政机关设置、撤销混乱,这三个方面相互纠结在一处,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提出新的课题。 主要讲解内容: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这三个范畴之间的区别与联系(P84——87) 2.行政机关:概述;分类;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体系 本章每个部分都是对行政机关基本知识的一般性介绍。 从行政法抽象理论的发展需要看,也许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的初步了解,有助于读者知晓当代行政的功能、当代行政执行功能方式的多样化,从而为把握当代行政法对待行政的多样化态度奠定一定基础但是,其中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等都可以在以后阅读“行政行为”一编中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 从行政法具体应用的需要看,“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一节应当给予相当的重视,因为从中我们可以更为具体地认识在我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诸多行政机关。 另外,“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是具有宪政意义的理论陈述,因为它涉及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涉及各种国家公共权力的差别。 主要讲解内容:①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P92——95);②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P107——109)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署自治州、地级市 地方行政机关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市辖区) 区公所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1)国务院各部委 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 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一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编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 (一)行政概述 1、广义的行政就是管理、执行。 2、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组织的地方,就有行政或行政管理的问题。 3、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私人行政。 注:私人行政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例如:公司、企业。 (二)公共行政 1.定义。 公共行政,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公共行政。 思考:以下几种类型是否属于公共行政。 (1)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首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其次律师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NBA对球员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理由同上 (3)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学术团体) 主流认为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但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争议 (4)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属于自治组织) 属于公共行政 (5)公司对员工的管理 属于私人行政,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公司自身的利益。 (6)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属于公共行政;但是如果考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则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 (三)公共行政的特点 1、持续性:行政与立法的区别。立法是代表机关通过会议制的形式确定利益规 则的国家职能。会议制有间断性的特点,但行政是不能间断的。 2、能动性: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司法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职能。 二、公共行政的范围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是国家除司法、立法以外的国家职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但现代国家的行政实践出现了三权之间的交融和混合。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 行政就是国家的意志执行 三、公共行政的分类 (一)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以主体为标准的分类。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活动,社会行政是根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在行政法中,行政也叫公共行政,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的含义,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理解。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我们先来了解法国关于行政的概念。 1、法国。 法国中世纪属于集权制国家,因此,行政开始时指全部的国家权力,但是18世纪,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和政治民主化运动推动下,行政的概念缩小了,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权力,一种职能,但是国家除了行政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究竟什么职能属于行政职能呢?法国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致的看法。大多数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回答,一是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不论是何种国家机关,只要行使的是国家执行、管理的职能即为行政,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事务);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为行政,无论是制订规则、执行规则还是适用规则都属于行政)。 由于对国家职能的分类也是众说纷纭,实质意义的行政也是有不同说法。第一种把国家的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执法和审判都包括)。前者称为立法职能,后者称为行政职能(L·狄骥和卢梭)。第二种把国家的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立法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活动。第三种分类把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统治四种,即区别行政职能和统治职能,缩小了行政职能的范围。 形式意义的行政又称机关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区分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机关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职能是立法机关的活动,司法职能是司法机关的活动,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根据机关的性质区别国家的职能。因此,行政职能的意义归结为如何确定行政机关。 对比这两种概念,我们发现,依据实质意义的行政的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不是行政,而依据形式意义的行政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属于行政。 2、英美 英美学者对行政往往采用归纳的方法而不采用概念、演绎法。例如: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提出了三种行政法定义:第一,行政是政府的全部行为、除去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二,行政是执法职能,行政组织是执法和权力的全部,除了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三,行政是外交、军事、司法、财务和内务五个方向的全部政府活动。不过,同样是英美法系,行政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英国行政概念的适用侧重于性质,美国从形式上理解行政,把行政理解为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国家作用,因此,行政不仅包括法的执行作用,也包括规则的制定与具司法性质的裁决。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行政的概念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定义,不过,一般都是把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结合起来适用,只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在行政结构和运行中所占的比重和侧重点不同。例:法国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或司法职能。在实质的行政职能和形式的行政职能不能吻合的情况下,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究竟属于哪种意义的行政呢?行政法原则上是调整行政机关全部活动,所以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实质意义的行政,就行政法的观点而言还有没有作用?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实质意义的行政在行政法上,并非完全没有作用。首先,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务,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不仅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此,私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活动时,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行政职能,而在实质上具有行政职能的某些特点时,也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实质意义的行政可以扩张形式意义的行政范围。 二、行政法的概念 1、法国。 从广义说,包括调整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 狭义:(1)行政法是国内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内关系的法律,行政法由国家制定,根据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外国人在国家内部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行政法,只在条约另有规定,或依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时例外。行政法虽然原则上只适用于国家内部,但本国驻外国的机关和本国在外国的侨民,在其与本国政府发生关系时,仍然受本国行政法的支配。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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