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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反思_罗立祝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反思_罗立祝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反思_罗立祝

高考加分政策的

历史演变与反思

罗立祝 摘 要 本文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划分为优先录取、降分录取以及加分录取三个阶段,梳理了高考加分的三种论调:维持论、废除论与规范论,并对谁应该成为高考加分的对象、高考加分应以多大幅度为宜以及谁有权制定高考加分政策等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制定高考加分政策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应慎之又慎,决不可随意制定出台新的高考加分政策,理想的社会应该不存在任何高考加分政策。

关键词 高考加分 政策 反思

中图分类号 G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654(2008)03-0036-13

近些年来,随着办学权力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和高校下放,部分省份和高校根据各自需要出台了高考加分政策,而且国家原有的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在实践中被一些人作为权钱交易的工具,腐败现象时有发生,高考加分政策本身并不必然产生腐败,腐败是人的行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激烈。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来龙去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供改革参考。

一、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本文 高考加分政策 是指中央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校招生作者简介 罗立祝,教育学博士,副教授,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教育与考试 常务副主编。福建福州,35000136

考试研究2008年7月第4卷第3期E xami nat ion s Resea r ch

Jul.2008V o l.4,N o.3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反思

录取中根据考生的种族、身份、德智体表现、竞赛获奖、社会贡献等情形给予其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行为规则。从我国高考加分的历史发展来看,加分形式可分为三种:优先录取、降分录取与加分录取,根据这三种形式相应地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历史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优先录取阶段(建国至1976年)

1950年的高校招生文件规定,对于 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 [1]。1952年对于工龄在三年以上的产业青年工人也实行 从宽录取 政策。1954年,在教育部颁布的高校招生文件中首次提出 优先录取 的概念。1956年的高招优先录取对象增加了 烈士子女 和 香港澳门学生 两类。此后至1965年,优先录取的对象比较稳定地分为以下六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学生;(6)华侨、香港、澳门学生。这一阶段政策的显著特征是对工农成分学生优先录取的力度越来越大,而且采取各种途径大力提高工农成分学生在高校新生中的比例。工农成分学生占在校大学生的比例由1958年的55.28%上升至1964年的70.1%。 文革 期间废除了高考,实行工农兵推荐上学政策,高校招生通过大幅度降低录取标准提高工农与革命干部阶层新生的比例。这种在高校招生中过分强调阶级成分的做法直接导致高校教育质量的明显下降。

至于优先录取的分数优惠幅度,1956年7月15日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颁布的 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统一招生录取、分配办法 首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果他们的政治、健康条件合格,学科成绩够最低录取标准,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的)时,就应该优先录取。 [2]同时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具体做法, 在录取分配时,不管分级的大小,按比一般考生每一分级低10分,将合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逐级在一般考生录取之前先行录取后,再录取一般考生。如:在录取320~300总分的一般考生前,应把成绩在290分以上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先行录取,再录取320~300总分的一般考生 [3]。此后我国高招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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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形成一个惯例,无论是降分还是加分,分数优惠幅度基本控制在20分以内。

(二)降分录取阶段(1977年至2000年)

1977年以后,国家加大人才选拔力度,高校招生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实行政策优惠,除了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等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外,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等对象实行高考降分投档政策,这一做法映射出国家对拔尖人才的迫切需求。而这一阶段的降分录取幅度控制在省级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至 提上一个分数段 之间。

1978年6月教育部高招文件提出 同报考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 [4]。1980年提出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 三好 的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这成为此后我国对 三好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实行高考加分政策的起源。1981年规定对报考师范、农林、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从1983年开始,对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提供给高校选择;对于地区以上表彰的优秀的高中学生干部,考试总分低于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经特殊批准决定录取。1985年,规定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相应降低总分20分提供档案。同时,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实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政策。1986年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提供档案。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1985、1986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分50分提供档案。这是建国以来高考降分幅度最大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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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颁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3)省级以上科技发明获奖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对于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的分数优惠政策如同上年。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这里所指的 适当降低分数 一般是指控制在20分以内,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许多超出这个范围的情形。定向生和委培生可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1991年,对于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青年,其成绩在一般本科、专科线下20分者,可由高校审查录取。1987年的高招录取政策在以后的十几年里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直到2001年才作出规范调整。

(三)加分录取阶段(2001年以后)

从2001年开始,高招录取政策不仅确定了高考降分与加分对象,而且对降分与加分的幅度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高考降分投档录取的对象有: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5)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

同时,2001年的高校招生规定明确了高考加分录取的对象:(1)省级优秀学生;(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符合上述降分或加分录取条件的学生,其降分或加分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一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2004年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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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增加20分投档。可见,这一阶段高考加分政策出现优先录取、降分录取与加分录取三种形式并存局面。

由上述三个阶段演变情况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呈现出以下两个特征。一是高考加分对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1950年的高考加分对象主要有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与华侨学生三类,1956年增加了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两类,1977年后又增加了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等对象。近几年来,部分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和高校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高考加分政策,如见义勇为者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子弟加分政策、高校教职工子弟加分政策等。二是高考加分幅度由模糊走向具体。建国至1965年实行 优先录取 政策,具体操作控制在降分10至20分之间;改革开放初期实行 降分录取 与 优先录取 并用的政策,根据不同对象降分幅度控制在10至50分之间;2001年以后,无论是加分还是降分,幅度控制在20分以内。 优先录取 在操作中也由 文革 前的降分投档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在一定投档比例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社会各界对高考加分政策的争议

高考加分政策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高考加分政策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个是加分政策执行是否公平。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二级运动员、省级三好学生(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华侨与港澳台学生、见义勇为者等对象的高考加分政策上。这些争议可以归结为三种观点:维持论、废除论与规范论。

(一)维持论

一些学者从高考加分政策出台的合理初衷入手,主张维持现有高考加分政策。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认为,加分制度出台基于这样一种考虑:通过一张试卷反映出来的是一个人应对考试的能力。但我们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加分制度有助于高校全面了解一个学生各方面的特长,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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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意义来看,加分在理论上无可厚非,也更能适应高等学校的入学标准。哪些比赛应该加分,哪种情况不应该加分,这些事关公平公正,都应该得到充分重视,但这些都不足以说明加分制度本身存在根本缺陷,不论加分政策是否完善,现行加分制度都应得到坚决执行[6]。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也指出,高考制度原本就很模式化了,高考加分制度是对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其缺陷的重要弥补,并且能够让优秀人才不致陷入 一考定终身 的苦恼,因此有必要坚持实行[7]。针对上述维持论,笔者认为,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现实发展看,一些针对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例如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博士子女的加分政策、高校教职工子女加分政策等,对于类似的高考加分政策显然很难 坚决执行 。

(二)废除论

另一些学者从高考加分政策制度设计或执行结果所存在的问题出发,主张废除现有高考加分政策。北京理工大学杨东平研究员指出,一些初衷不错的制度,类似高考中的保送生制度,以及特长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政策,已在现实中逐渐沦为 腐败通道 。 加分制度之所以腐变,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加分制度本身的缺陷,即对 程序公平 的忽视,其操作过程往往是封闭的、不公开和不受监督的,没有在操作程序方面的严密规定[8]。也有人提出,由于加分制度设计本身不够严密,由于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致使高考加分政策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9]。也有学者对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高考加分政策的设计初衷,原是出于软化过于僵硬的 唯分数论 弊端,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招生公平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制度性的矫正措施, 加分 之于高考基本制度,只是一种例外性的补充规定,具有很浓的 法外施恩 色彩[10]。笔者认为,既然高考加分政策出台的初衷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高考选才的制度缺陷,对于加分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逐渐予以解决。若针对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所出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执行程序、加大执行监督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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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提高政策执行的 忠实性 。

(三)规范论

这一派观点不主张对高考加分政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而是在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对现有混乱的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规范整顿。从对象看,高考加分可分为照顾性加分和鼓励性加分两类。规范论者认为应坚持执行照顾性加分政策,而主张对鼓励性加分进行规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教授提出,高考加分制度在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应该说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照顾性加分是社会救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教育公平和正义的题中之义,人们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应该坚持下去。还有学者认为, 对像烈士子女这类的考生,还可以在高考招生制度上加强扶持力度,甚至可以考虑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保送入学,因为家庭残缺了,小孩的成长更不容易 [11]。人大代表洪可柱明确提出: 我不赞成取消高考加分政策,尤其是照顾性的加分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等,我是赞成加分的,因为这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一些鼓励性的加分政策,尤其是一些缺乏刚性指标的加分政策,以及明显有违教育公平公正的加分政策,我认为应该进行清理规范。 [12]笔者对包括重点中学校长、省级高招工作人员、高三年段专任教师在内的151人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对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49份有效问卷中,主张取消高考加分政策的占25.5%,主张维持现有政策的占32.2%,而主张对其中部分加分政策进行改革的占42.3%。在具体加分幅度上,有效问卷140份,其中主张加分幅度少于10分的占33.6%,有61.4%的人士主张加分幅度在10到20分之间,只有5%人提出加分幅度要高于20分。从调查结果看,主张取消高考加分政策的占少数,而且目前的加分幅度基本上得到多数人的认可。

三、高考加分政策的反思

社会各界对高考加分政策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高考加分的对象以及高考加分政策的执行结果上。笔者认为高考加分政策主要包含三个实质问题,即谁应该成为高考加分的对象、高考加分以多大幅度为宜、谁有权制定高考42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反思

加分政策。

(一)谁应该成为高考加分的对象

笔者将我国目前的高考加分对象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十一种对象。第一类是补偿性加分政策。加分对象包括:(1)少数民族学生;(2)烈士子女;(3)华侨、港澳台学生;(4)报考农、林、地、矿等艰苦行业高校者。第二类是鼓励性加分政策。其对象包括:(1)高中阶段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2)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者与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3)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4)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主要是见义勇为者);(5)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6)受政府表彰者。第三类是因特殊时期、地区或部门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例如非典期间医护人员的子女、三峡库区移民的子女、专家与博士人员的子女、高校教职工子弟、独生子女等高考加分。

笔者认为,对于补偿性加分政策应继续坚持执行,因为补偿性加分符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加分政策既符合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又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原则,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认同度很高,几乎不存在争议。由于烈士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献出生命,为了弘扬社会正义,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理应得到照顾,社会上对这个群体的高考加分政策认同度很高。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高考加分不仅是为了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体现了高考发挥社会功能之需要,也是出于对这些对象与我国内地学生高考竞争时在文化、语言等方面所处劣势的一种补偿。对于报考农、林、地、矿等高校者实行降分投档政策,目的是鼓励学生将来从事这些多数人不愿做而又必须有人做的艰苦行业,这也是对这些将来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人群的一种 提前 补偿,政策出台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从政策立意看,鼓励性加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理论上应给予坚持。但由于不同对象的鼓励性加分政策在实践执行中的效果差别很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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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应区别对待。笔者主张,对于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一等奖以上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者、荣立军功退役军人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继续坚持。因为这些对象的高考加分不仅在政策立意上体现了功绩主义思想,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效率,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而且从政策执行来看,这些奖项不容易掺假,较能反映学生的真正实力,社会认同度亦较高。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的高考加分可在严格规范其评选与监督程序的前提下继续适用。但笔者主张取消对优秀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干、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见义勇为者、现役军人子女、获得政府表彰者的高考加分政策。取消的理由是这些加分项目的认定缺少刚性指标,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等的侵蚀而被腐败者利用。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取消此类加分政策,如江苏省在2006年取消了对获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的高考加分政策。

笔者坚决主张取缔因某个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的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如优秀专家与博士子女、高校教职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等对象的加分政策。因为这些政策严重违背了高考公平原则,容易引发社会的公平危机。笔者建议,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与公正,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省市层面,以后都不要再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或满足部门、地区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不能成为解决社会难题的 万能工具 。从社会发展趋势看,高考加分政策的种类应逐步趋于减少,而不是越来越多。

(二)高考加分以多大幅度为宜

实践中高考加分幅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失序 局面,不仅体现为不同时期的高考加分幅度不同,而且不同省份之间对同一对象的加分幅度有很大差别,还表现为同一个省份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加分幅度不同。

首先,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加分幅度规定。以体育运动绩优生的高考加分政策为例,1983年对于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政策规定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提供给高校选择。1985年则规定上述获奖者可相应降低总分20分提供档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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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50分投档。2001年规定,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可最多加20分投档录取。其次,不同省市对同一高考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有很大差别。如对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教育部的政策规定是最高可以加分20分。但各省的具体规定不同,如2003年,辽宁对此采用优先录取政策,而广东实行降低10分投档的政策,辽宁、新疆、海南、陕西等省实行加10分的政策,浙江、福建、湖南、江苏等则规定加分20分投档录取。再次,同一省份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加分幅度不同,如对见义勇为者的高考加分政策,福建在2002年以前实行优先录取政策,从2003年开始则规定获得市级见义勇为奖励者加10分,获省级见义勇为奖励者加20分。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看,这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种加分对象实行不同加分幅度的做法严重违背高考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有高考加分政策的混乱局面。

从区域比较来看,我国台湾地区从1949年到现在,对原住民、蒙藏生、边疆生、新疆生、侨生、港澳生、运动绩优生、退伍军人、派外工作人员子女、大陆学生等八类特种生实行百分比式的高考加分政策,加分幅度为降低录取标准10%至25%或增加考生总分10%至25%,其优待幅度之大令大陆人士惊叹。从台湾地区高考加分幅度大于大陆的产生原因来看,台湾不仅拥有百分比加分的历史传统惯例,还在于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比大陆要丰富得多。大陆不仅高等教育资源紧缺,而且全国考生数量庞大(截至2006年有900万),竞争十分激烈,分分必争,因此高考加分或降分的幅度就很小。高考加分幅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对同一对象的高考加分幅度应该全国统一。因为无论是补偿性加分还是鼓励性加分,从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来看,没有理由在不同省份对同一加分对象实行不同的加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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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13]。第二,对于鼓励性加分对象可采用百分比加分制。从社会反映和笔者所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将各项高考加分幅度控制在20分之内的规定较为合理。但为了激励考生学习,笔者认为可尝试采用百分比加分制,比如最高加分幅度可定为考生高考成绩的5%,因为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学生调动潜能开发智、体、艺等特殊才能,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学素质教育的发展。这种做法可在部分具有刚性标准的加分对象上进行试点。

(三)谁有权制定高考加分政策

在20世纪,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决策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进入21世纪后,随着教育分权的推进,省级政府获得了相当大的权力,于是各地方政府先后针对不同对象出台了各自的高考加分政策,同时各省之间对于同一对象的高考加分幅度不一。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一些高校也出台了各自的高考加分政策。这样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高校三者都有权制定高考加分政策的局面。那么,到底哪些部门有权制定高考加分政策呢?这取决于对高考加分性质的认定。

由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一种非基本权利,能力原则是其最基本的原则,因而高考主要是按照考试成绩对考生进行高低排序,它追求的只是一种形式的公平。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角度看,高考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初次分配,它是基于能力主义原则上的公平竞争,类似于经济领域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竞争。而高考加分是对高考所存在的实质不公平的一种补偿,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符合罗尔斯的补偿原则。高考加分是一种基于高考的依附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类似于国家对公民税收进行二次分配的社会救济与保障制度。初次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原则,高考就是按照能力主义进行入学机会的分配,而再分配遵循公平优先原则。根据政府的职能要求,对某个对象的高考加分显然不是某个省或高校的特有事务,而是一种全国性事务,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政策。因此,笔者反对由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相应高考加分政策的论点[14]。高考加分政策权力的下放更容易导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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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考加分政策成为某些地方与部门谋私利的工具。所以,出于维护社会公正的考虑,高考加分政策应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和高校不应该出台各自的高考加分政策。

值得指出的是,高考加分政策是对特殊群体原有入学机会实质不公平的一种补偿,但它在对一部分人群进行补偿的同时,往往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制定高考加分政策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应慎之又慎,决不可随意制定出台新的高考加分政策,理想的社会应该不存在任何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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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5145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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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研究 第4卷第3期

Historical Evolvement and Introspection

of Extra Credit Policy i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Luo Lizhu

O ffice o f the 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

o f Fujian Province,Fujian Fuzhou,350001

Abstract:The author divides the historical evolvement of extra credit policy into three different stages:preferential admission,lower qualification and extra credit,and summarizes three current opinions on the policy:to maintain,to abolish or to standardize the policy.Discussions are provided on three aspects:who should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policy,the range of extra credit and who has the right to constitute the policy.The author also discusses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policy and concludes that it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caution.No more new policy of the like should be constituted at will in highly developed society.

Key words:e xtra credit in the Colle ge Entrance Examination policy introspection 48

【精选】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整体政策的依据 一般说来,人口发展状况、原有人口政策、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结构、经济发展及其战略和人口、资源与环境所形成的人地关系构成人口政策环境,并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同信息。依据共同信息,参与人形成有关人口均衡发展的不同战略,在反复出现的博弈中,各种决策规则被参与人不断尝试,进而从众多的决策规则中分离出一种参与人都认可、都相信的共同知识,在供给方形成条文化、客观化的政府规制,并在各参与人处得到实施,从而凝结成共有信念。在各种影响因素当中,一定时期的人口发展状况是人口政策形成的重要依据。原有人口政策以路径依赖的方式影响以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演变。整体性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成为选择人口政策的重要环境。由于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相互关联,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导致严重的制度非均衡。经济发展及其战略、人口与资源环境等形成的人地关系内生不同的人口需求,诱发新的规则。 总体来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依据: 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是我国制定人口生育政策的思想理论依据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路线,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政策来。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不是就人口谈人口,而是运用唯物论的方法,把人口现象、人口运动及其整个过程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考察,从而既科学地阐明了人口自身的发展规律,也阐明了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人多也好也坏的两点理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理论、中国是大国也是小国的理论、人均是主要尺度的理论,为我们认识和解决中国人口问题,为我们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人口生育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我们在人口问题上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2.我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状及其交互作用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客观国情依据。 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口生育政策,都是从自己的国情及其需要出发而制定出来的。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素质偏低;经济较为落后,底子薄,人均收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各种社会设施和社会福利的人均水平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各种资源总量可观,但是总的人均水平则归于世界上最低行列;自然环境虽然空间较大,但是适宜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相对紧张,环境的人口承载力已接近饱和。我们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已经承受了来自人口的巨大压力,我们不能再继续加压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承认现实,在已有国情的条件下寻求快速发展的路子。在人口方面,要尽量减少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在经济方面,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同时,大力采用最新技术,以尽快提高社会平均劳动力生产率水平;在社会方面,改善社会设施,增进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在资源方面,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开发新资源的同时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单位资源的贡献率;在环境方面,合理人口分布,减少污染或破坏,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生态得以平衡,并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以上国情诸多要素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其中特别是人口要素,既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既与资源有着关系,又与环境有着关系,人口的数量过多和素质偏低的现状正在通过许多途径给经济、资源、环境以不良的影响。我国国情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们制定一个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 3.绝大多数人的生育观念定势及其可塑性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依据。 生育观念是人们生育需求的反映。生育需求即生育动机,有经济的、社会的、精神的、

近代形而上学

主要内容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又称机械唯物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用形而上学观点解释宇宙的唯物主义哲学;狭义指西方哲学史上第二种唯物主义形态,即16-18世纪的唯物主义哲学。形而上学唯物主义[1] 亦称机械唯物主义,唯物主义发展的第二种形态。以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解释自然界和认识论问题的哲学学派。以17-18世纪西欧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为典型。它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在反对唯心主义和宗教神学的斗争中起过积极作用。例如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哲学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物体是不依赖于人们思想的东西,它是世界上一切变化的基础。世界上除了具有广延的物体之外,不存在其它任何东西。从这一观点出发,他论证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批判了宗教神学和笛卡儿(法国物理学家,哲学家)的二元论。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还包含某些辩证法因素。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影响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哲学包含某些辩证法因素,但机械性、形而上学性是它的主要特点,而且在社会历史领域里仍然是持唯心主义观点。它企图用机械运动的观点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把各种运动形式都归结为机械运动,否认事物因内部矛盾而引起的发展。离开人的社会性、人的历史发展来研究社会现象,只考察引起人们活动的思想动机,不探究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原因,把抽象的理性、天性、情感等属于社会意识的现象当成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在资产阶级哲学范围内,19世纪中叶在欧洲还曾出现过庸俗唯物主义。它仅仅用生理学的观点去解释人的精神现象,把意识与物质等同起来,抹杀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使唯物主义庸俗化、肤浅化。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局限性 第一、它把特定的物质形态误认为是物质的一般,把原子的个性错看成物质的共性,得出了物质就是原子的不科学的结论。 第二、它把特定历史条件下关于物质结构的思想同哲学的物质概念混为一谈,没能从无限多样的物质形态和物质结构中概括出物质共同的基本特性,使哲学的物质概念得以完善。第三、它在社会历史领域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它把原子作为世界的本原和统一的基础,而原子论是无法解释社会现象的,这就割裂了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统一性,不能把唯物主义一元论贯彻到底。 由此看来,形而上学的物质观,虽然肯定世界的本原是原子,但却认为原子是不变的,不可再分的最小物质单位。这种观点解释不了千变万化的物质世界,说明不了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也难以驳倒唯心主义的不断进攻。因此,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这种物质观必然会被新的物质观代替。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2021广东新高考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1广东新高考政策有哪些变化? 今天整理的是广东新高考政策中的四大新变化,广东的同学们要及时了解哦!为三年之后的高考做足准备!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变化都有哪些吧! 广东将从2018年高一新生开始,实行新的高考改革方案。新高考将有哪些变化?新高考带来了哪些新机遇、新挑战?这是刚入学不到一个月的高一学生及其家长特别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报与培升教育研究院联合主办“新高考、新机遇、新规划”系列公益讲座,首场讲座于9月23日下午在深圳科学高中举行,受到科高学生家长的热捧,500人的多功能报告厅座无虚席。 新高考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讲座由国内著名生涯规划与升学规划名师、腾讯教育、新浪教育高考志愿填报和自主招生研究专家金鑫主讲。金鑫介绍,整体上新高考改革主要是向围绕着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升高校多元化选拔人才的机制,促进国家教育公平化的方向转变。新高考主要有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不分文理,数语外必考,采用”3+3“模式。 传统高考,史地政为文科,理化生为理科,考生只有两种选择。新高考3+3模式:语数外三科必考,这三科以外的科目,提供“6选3”,

即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科中选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考生共有20种组合选择。 变化二:学考纳入,选考科目“6选3”,按等级赋分计入高考成绩。 将学考(相当于高中生的毕业考试)纳入高考招生选拔体系,实行平行考,一考两用,既用于评价学业水平,又用于高考招生。选考科目不直接将卷面分计入高考总分,选考不同的科目卷面分数缺乏可比性,根据等级进行选考赋分,计入高考总成绩。 变化三:多次考试,外语和选考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除语文、数学外的4门课程都有2次考试机会,其中外语10月、6月各一次,取最好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选考科目4月、10月各一次,成绩2年有效。部分省份新高考实行第一年是只提供一次选考机会,完善后是2次。 变化四:志愿填报和录取环节与传统高考不同。 传统高考按批次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新高考改革后,以浙江为例,变为按考生成绩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从学校平行志愿变为专业平行志愿。普通类高校考生可填报80个专业平行志愿,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将依据考生位次、志愿顺序进行。计算机对考生所

中国人口政策演变历史概述

中国人口政策演变历史概述 人口政策,从其狭义的角度看,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资源的、生态环境的综合战略利益出发,同时考虑到大多数群众的接受程度,对其人口的生育行为所采取的政府态度。这种态度,或者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增长,或者限制生育,以减缓人口增长。在限制生育中,政府还要规定具体的限制要求,这种要求,往往与我们所追求的人口总量目标相联系。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3大阶段为鼓励生育阶段、生育政策酝酿转变(含反复)阶段和推行限制生育政策阶段。 一、阶段时期 ㈠、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49-1953,鼓励生育政策 ㈡、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上层思想反复。 ㈢、实施限制生育政策阶段: 1960~1970年:实施限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全面开展。 1971~1979年:全面推行“晚、稀、少”政策(相当于“二胎化”)。 1980~1984年:生育政策紧缩,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 1984~1991年:在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但在城市继续实行“一胎化” 政策。 1991年至今: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 揭示生育政策演变的历程,是为了运用科学历史主义的方法进行梳理和评价过去,以史为鉴,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免蹈覆辙,指导未来。一句话,就是为未来中国生育政策的继续完善与发展服务。 1、“晚、稀、少”政策创造了生育率下降奇迹的第一个十年。 从1970年到1979年的整个70年代,全国城乡推行的“晚、稀、少”政策,允许有计划地生育子女数是最多两个。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指出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一般城市人口增长率要降到千分之十以下,农村要降到千分之十五以下。1973年12月,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计划生育要实行“晚、稀、少”。“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此后在各地的宣传中出现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可以说,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相当于“二胎化”。由于其“从紧”,紧的合情,“从严”,严的有理有度,所以经过宣传教育与热忱服务,易受到大多数群众的普遍理解与拥护。加之,适宜的奖罚措施,使“早、密、多”传统落后的生育模式,时过不久便初步形成了“晚、稀、少”式的生育控制模式,最终跻身到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 2、紧缩政策导致生育率大幅反弹与完善政策抑制反弹的第二个十年。1981~1982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回升为2.63和2.86,第一、二孩出生间隔超常地缩短为2.2年,出生率回升为20.91‰和22.61‰,1980年至1984年初推行的紧缩政策,不仅导致了生育水平急剧回升,而且还使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提前一年多于1986年到来。可见,80年代是紧缩政策酿成欲速则不达之果,是导致人口控制能力大幅滑坡,与完善政策尽最大努力抑制滑坡的十年。 (背景原因: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确立了20世纪末将

形而上学的基本观点

二、试述形而上学自然观的基本内容及其对科学发展的影响 答:(一)基本内容:形而上学自然观的核心观点:自然界绝对不变。在形而上学自然观形成时期,自然科学的发展处于搜集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初级阶段,因此,形成了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的观点,看不到事物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特别是其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二)局限性:它孤立地考察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不是把自然界看作是运动的,而是看作静止的;不是看作本质上变化着的,而是看作永恒不变的;不是看作活的,而是看作死的。这种观点否认了有机界与无机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性质上的差别;抹杀了物质运动形式的多样性和各种运动形式之间性质上的差别;割裂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关系,必然导致自然观与历史观的割裂。所以,恩格斯指出:“18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大大超过了古希腊,但是在观念地掌握这些材料上,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大大低于古希腊。” (三)进步性:在近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虑,则又可以看到形而上学自然观对科学发展的重大贡献。1、形而上学自然观在反对宗教神学、解放人类思想方面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强调自然的外在独立性,是对“上帝创世说”的否认,这对自然科学冲破神学唯心主义的羁绊具有积极的意义。 2、近代形而上学自然观,从细节上克服了古代朴素自然观的直观性、猜测性和思辨性,使人们的认识深入到自然界内部,取得了一大批具体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它所倡导的实践、观察、实验、归纳、分析、演绎等方法以及数学、力学的方法是近现代科学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3、近代形而上学自然观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观的创立提供了准备和前提。从人类认识运动的规律(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的循环往复过程)和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来说,作为思维过程和思维方法含义的形而上学自然观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是实用的、有效的。 形而上学自然观本身是在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它的形成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了科学的发展。它对近代、现代人类科学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 1956. 9)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 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 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 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 1一1996. 12 )。 所谓大转型,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江苏省高考政策变化大追踪

江苏省高考政策变化大追踪本世纪已变四次 2014年09月04日08:29 来源:文汇报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原标题:江苏省高考政策变化大追踪本世纪已变四次 9月1日,江苏省教育厅向媒体通报2014年高招录取情况,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杭连生介绍,江苏高考改革方案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推出,并称“方案的推出应该为期不远。” 和其它省市相比,每年有着四五十万名高考考生的江苏省特别引人关注。因为进入本世纪以来的10多年间,江苏考生已经历了至少4种高考模式,长的持续7年,短的仅1年。 也正因此,对于国家即将出台的考试招生“新政”,江苏的师生以及家长们抱着前所未有的期待。

不过,已有教育界人士透露,2017年江苏省施行高考改革的可能性不大,新方案很可能从2015届的学生开始实施。 【方案1】2000-2001年:实行“3+小综合”模式 在原来全国统一高考实行的“3+2”模式(1994年-1999年实行)基础上,2000年,江苏高考变成“3+小综合”。“3”指所有考生都要考语文、数学、英语,“小综合”指文科生考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生考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1张试卷。文理分科仍然实行。 对学生而言,虽然考查科目从“3+2”变为了“3+小综合”,总数略有增加,但冲击并不太大,不少学校教师开始感受到考试“指挥棒”变革带来的影响。至少,生物和地理教师的职责重了许多。 物理、化学、生物,这三门学科在一张试卷上考核,还要考综合题。南京市建邺区一位化学教师回顾,那段时间,原先相对独立很少往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这三科教师开始“泡”在一起。小综合是全新的考查模式,没有现成的练习题,所以三科教师会一起找出相通的知识点,并设计新试题。每次出题,老师都要耗费大量的脑细胞,有时一干就到深夜。高考中,三门学科都在一张试卷上,没法看出哪位老师教得更为突出,学生考试成绩更好。 由于原本不在高考科目中的生物和地理变成了高考科目,当时各所高中开始增招生物、地理教师,这些科目此前只要会考要求,现在上升到高考要求。淮安市一所四星级高中原先只有一名生物教师,已多年不教毕业班,他还记得当时自己对新招的教师开起了玩笑,“1994年以来,我第一次感到自己在学校里能够扬眉吐气了!” 【方案2】2002年:“3+大综合”模式 “3+大综合”模式在江苏只实行了1年,除了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外,所谓“大综合”,考生要做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科的大综合试卷。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高考不分文理科,其实江苏早就走过这条路了。”南京市建邺区一所知名高中的秦老师说。这些年来,2002年的“3+大综合”模式被师生称为“奇葩”,是“江苏省有史以来口碑最差的一次高考模式”,因为9 门科目对于考生来说实在是一个太大的负担,没有人能承受。 “当时听到这个方案,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学生们要吃大苦头了!”秦老师回忆说,一门学科最少一本书加一本辅导书,9门学科18本书,而很多学科都有两三本教材,当时学生们的课桌突然变得拥挤起来。即便在12年之后的今天,秦老师也认为,那是他从教以来带过的“最累的一届”。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

主题:政策变迁和政策调整 结合下文新中国不同时期的生育政策,回答文后问题。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政策始终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和人民幸福的基本国策。而如何结合国情制定适宜的生育政策,无疑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 1.新中国早期的生育政策 1949年末,全国(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总人口为54167万人,出生率为16‰,死亡率为20‰,自然增长率为16‰,总和生育率为6.14。1953年中国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1953年6月30日24时,中国总人口为60193.8万余人。 1956年9月15—1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适当地提倡节制生育。” 1957年7月,马寅初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新人口论》,强调为了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增长的必要性。 2.我国六十年代的生育政策 1960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1968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12月11—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人口政策的核心,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而提出的政策。这种政策体现着全国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反复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五十年代后期,这是人口出生第一次高潮和节制生育呼声第一次起伏时期。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国内战争刚刚结束,人民需要休养生息。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政权,恢复经济,解决旧社会遗留下的生产凋零、失业、贫困、饥饿和防治疾病等一系列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美国国务卿艾奇逊说:“中国人口在十八、十九两个世纪里增加了一倍,……。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注转引自毛泽东的《唯心历史观的破产》,见《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400页。)对于这种否定、怀疑中国革命的谬论,毛泽东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一文中予以坚决的驳斥:“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再增加多少倍人口也完全有办法,这办法就是生产。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象马尔萨斯者流所谓食物增加赶不上人口增加的一套谬论,不但被马克思主义者早已从理论上驳斥得干干净净,而且已被革命后的苏联和中国解放区的事实所完全驳倒。”“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是艾奇逊反革命理论的驳斥者,我们相信革命能改变一切,一个人口众多、物产丰富、生活优裕、文化昌盛的新中国,不要很久就可以到来,一切悲观论调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注转引自毛泽东的《唯心历史观的破产》,见《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00、1401页。)毛泽东的这些论述,给当时怀疑新政权是否能够医治好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创伤和认为人口太多因而悲观的人们以信心和力量。这种信心和力量是刚刚站起来的中国人民所十分需要的,上述论点在鼓舞全国人民奋力解决当时面临的主要任务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论点也包含了忽视人口控制的因素,特别是这个论点后来被一些人所误用,据以反对节制人口的正确主张,导致片面的、错误的人口理论曾盛行一时,直接、间接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放松了对急剧增长的人口的控制,这种消极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迅速发展,刺激了生育率的上升,特别是处于小生产状态的、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增加劳动力,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多子多福的落后生育观又顽强地在生育上表现其作用,同时这一时期许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得到良好控制,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这样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迅猛上升。对于这种转变,当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研究,对社会主义人口规律就是人口不断迅速增长的片面观点,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认为中国人口迅速增长是社会繁荣和生活改善的标志。因此,对于人口的发展不仅没有及时采取有计划的控制政策,而且还采取了一系列直接间接鼓励盲目生育的行政、经济措施,如严格限制人工流产和禁止做绝育手术的规定,对多子女的职工实行经常性的困难补助,等等。 一九五三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普查的结果表明,新中国建立后的四年净增加人口4600多万。这样,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开始注意到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必要性。这一时期随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2014年高考最新政策全面解读及分析

2014年高考最新政策解读及分析 高考政策的变化是为适应教育不断改革,各省的教育变革都与考生息息相关,考生及家长应随时注意这些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为考试做好充足准备。 高考政策的变化是为适应教育不断改革,各省的教育变革都与考生息息相关,考生及家长应随时注意这些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为考试做好充足准备。 2014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政策情况 [各省导航] [最新政策变化] 新疆2014年高考借考考生报名条件公布 2014年新疆高考网上报名规定出台,《规定》对在新疆借考的考生分两类做了明确要求: 一、户口在新疆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 二、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新疆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 【北京】 最新:2016年起北京中高考分值语文升英语降 政策变化一: 明年北京高考报名调至11月中旬

变化:2014年北京高考报名时间由往年的12月初调至11月中旬。 解读:北京高考网上报名时间安排在2012年12月1至5日进行,而12月中旬就要进行全市的艺术特长生统测、美术类统测等一系列考试,“时间比较紧而且考试的环节比较多。”另外此次调整也是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全国大部分省市的高考报名时间都安排在11月份进行。 提醒:北京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要注意报名时间变化,以免错过报名。 相关阅读: 北京明年高考报名时间提前半个月 北京市高考报名提前至11月中旬 明年北京高考报名时间提前半月调至11月中旬 政策变化二: 北京2014年高考加分项目将实施 变化:加分项目减少,部分项目分值降低。 解读: 1.加分人数将减少三四百人。 2.7000余人照顾项目分值减半。 3.降低了祼考生竞争的难度。 相关阅读: 北京2014年高考加分项目变动一览表 北京2014年高考新加分政策权威解析 北京2014年高考报名11月中旬加分政策有改动 政策变化三:北京随迁子女明年起可在京考高职 概述: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2013年10月11日至14日以提交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相关阅读: 北京2014年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问答 2014北京异地高考:通过审核考生只需考3门 北京随迁子女考高职11日起网上申请 北京随迁子女明年起可在京考高职 北京异地高考政策出新符合条件考生能享加分 北京发布“异地高考”后续方案 北京10所民办高校新增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 政策变化四:

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e11551895.html, 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 作者: 来源:《文化纵横》2017年第06期 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从1980年开始推行的严格生育政策出现了历史性转折,作为过去近40年中国最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生育政策深刻影响了中国家庭的变迁,作为国家政策最直接的承载者,中国家庭也成为反观社会和政策效用的微型镜像。在本文中,作者试图还原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的关系,剖析中国家庭变迁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有别于西方家庭受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影响自然演进的特点,中国家庭受公器干预明显,政策对家庭的控制力使本该属于私域的意念和行为暴露于政治和公域之中。总的来说,由于政策的直接推动,中国家庭变迁呈现出变迁速度快、时间短的特点,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生育率的断崖式下跌引发了中国家庭外在和内在结构的一系列变化,表现出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模式多样化、年龄结构老化、性别结构失常、生命周期重心后倾等现象。严格的生育政策对家庭变迁起到了催化作用,而如性别结构的失衡则属于特殊政策之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结果。此外,少子化还使中国家庭强化了向下的抚育功能,却削弱了向上赡养的能力。生育政策以家庭为工具,试图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低时期通过对家庭生育行为的控制达到宏观目的,但在此过程中政策对家庭的无意识破坏也遭遇了家庭自身调节机制与结构惰性的抗逆,使中国家庭变迁呈现出失态与稳态并存,在变迁中延续的特点。国家政策给中国家庭的长期发展能力带来了巨大影响,而未来政府应如何修复家庭、提升家庭力则将会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杨菊华:《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

形而上学的尼采

形而上学的尼采 海德格尔的《尼采》分为上、下卷(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全集版第六卷),计有一 千零五十页,印成中文恐怕要接近八十万字了。英译者干脆就把根据单行本(一九六一 年)译出的英文版做成四卷,且还把下卷中篇幅较为短小的三章(第八、九、十章)省略了——因为这三章此前已经另有一个单独的英文译本,立题为《哲学的终结》(琼·斯坦博译,纽约,一九七三年)。 在海德格尔的前期哲学中,尼采未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无论在早期弗莱堡和马堡讲 座中,还是在前期代表作《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对尼采均少有关注和论述。而三 十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在一九三六年到一九四二年间,海德格尔在弗莱堡 大学连续做了六个讲座,专论尼采思想;之后又写了几篇论文讨论与尼采哲学相关的形 而上学史问题。如我们所知,那年头正是德国纳粹暴政肆虐时期,而且海德格尔在此前 不久(一九三三——一九三四年)曾积极投身于运动。因此不能不令人想到:希特勒帝国 的快速而灾难性的崩溃,作为尼采基本思想的强力意志,与海德格尔所谓西方形而上学 在存在历史中的终结,以“一种独一无二的、令人不安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了。 海德格尔所做的六个尼采讲座依次为:《尼采:作为艺术的强力意志》(一九三六—— 一九三七年冬季学期);《西方思想中尼采的形而上学基本立场:相同者的永恒轮回》( 一九三七年夏季学期);《尼采的第二个不合时宜的考察》(一九三八——一九三九年冬 季学期);《尼采关于作为认识的强力意志的学说》(一九三九年夏季学期);《尼采: 欧洲虚无主义》(一九四○年第二个三分之一学年);《尼采的形而上学》(一九四一——一九四二年冬季学期,已预告而未做成)。 眼下的《尼采》两卷本就是作者根据上列讲座(第三个除外)整理而成的,此外又加上 了相关的四篇论文(作于一九四一年和一九四四——一九四六年)。所以,从时间跨度上讲,海德格尔的《尼采》历经整整十个年头。 一个尼采,海德格尔集中地讲和写了十年。他的讲法不是为了应付教务,不像我们国 内常见的教授先生们,备好一两个课后就可以管半辈子或一辈子用了。海德格尔讲了六 个学期的尼采,没有重复的内容。这本身就是大师做派。显然,海德格尔是胸有成竹地 进行他的尼采课程的——要知道那时正在战乱的喧嚣中!在几个讲座中,他先讲了尼采 与美学(第一章),接着讲尼采与形而上学(第二章),再讲尼采与知识学(第三章),然后 讲尼采与欧洲虚无主义(形而上学史)问题(第五章)。 如果说海德格尔《尼采》上卷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哲学门类系统地清理尼采哲学,那么 ,下卷除了总结尼采形而上学外,更加显突了“存在历史(Seinsgeschichte)”课题, 把形而上学(包括尼采形而上学)置于“存在历史”框架之内。必须指出,形而上学史只 是海德格尔所谓“存在历史”的一部分,夹在“第一个开端”与“另一个开端”之间, 这个“之间”就是自柏拉图到尼采的哲学史。海德格尔在本书下卷中做了大量的概念史 分析工作,旨在探讨形而上学哲学的起源和终结(完成)。 尼采何许人也?不久前国内学界因为刘小枫教授的一个演讲而重热尼采;作为对刘文的 回应,陈家琪教授写了两篇文章来试解“尼采是谁?”的问题,进而自然延伸到“我们 是谁?”的问题。这也许是中国学界最有意义的尼采百年纪念了。事关对尼采及其哲学 的定性定位,也关乎“我们”对自己的定性定位。有一点无疑是个进步:诗化的尼采理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新闻提要:新闻提要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 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

新闻提要 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了,而是一种介于集体所有制和比较高级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共中央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就其所有制问题有如下叙述:“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 3、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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