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环境保护、产品销售等问题。美国、德国和日本是家庭农场发展较早且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其相关立法对本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上问题入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使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外经验;立法建议

Abstract

Family farm is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new form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In China, family farm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commercializatio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effective. But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problems still exist such as the right to use the land, capital and technolo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sales and so on. Family farm developed earlier and legislation in USA, Germany and Japan,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on their family far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from the above problem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conditions, the refer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experience, to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family farm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Only in this way our family farm will play its due role i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Key word family farm;foreign experience;legislative proposals

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还是对工商资本汹涌“入农”的一种矫正。但家庭农场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有不断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逐步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家庭农场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 中外学者有过许多精彩的论述,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①“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②“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③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对家庭农场( family farm) 的定义倾向于将家庭农场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是指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从分类上看,主要有主要有四种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水产业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和循环农业家庭农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土地承包制为基础,从事农业规模①1008-6854(2000)03-0005-04,黎东升, 曾令香, 查金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福建农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3):5-8,2000

②朱博文,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农学卷;2005年02期,第56页

③方康云,王寿彭,“当前俄罗斯的农业合作制”,中国农垦经济,1997年第10期,第12页

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优势不言而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顺应了当前农业发展的趋势,有助于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推动农产品与市场的对接,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顺利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作为支撑,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扶持家庭农场,以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我国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一些农户通过承包或转包方式取得较大面积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规模化经营,称为“种粮大户”或“专业养殖户”,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市场经济性,家庭农场的农作制度使农户的生产因农产品可交易量的改进而彻底改变了农户把农业视为收入稳定来源的概念, 而是把农业视为收入增长的来源或致富的渠道”④目前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城镇化发展较快的东南省区和城市郊区。根据农业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家庭农场自出现以来,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政策的扶持,资金投入短缺且融资困难,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导致的土地规模不稳定,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大大鼓舞了农户发展家庭农场的热情,同时也期待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扶持政策早日出台。

(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由于家庭农场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而呈现出的有更高要求的组织形式, 其市场意识、商品意识的特色必然使得众多家庭农场的存在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壮大就具有非常

④Cn 51-1029/f-2001.6.8,张晓丽,“关于建立家庭农场经济学思考”,《农村经济》2001年第五期,第24页

重要的意义了。一是有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家庭农场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 它具有外向性经营明显、商品化意识浓厚的特征, 在其发展过程中, 必然会造成农户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 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我国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二是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家庭农场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等外界信息反应敏感, 农户在经营家庭农场时的这种关注, 必然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 这样的生产经营环境将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方法。在不改变目前农地制度的前提下, 通过租赁、合作的方法使得土地以适当的规模向农业技术能手集中, 有利于规模经营。四是有利于农村现代意识的培养。在家庭农场的经营过程中, 农户必然会接触到新的思想和观念,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的小农意识必然会逐渐淡化, 现代意识会增强, 这种变化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为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民思想意识的现代化。五是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水利设施老化而造成洪涝不断、经济损失严重等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而随着农村税费的全面免除, 农村基层工作出现了真空, 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集中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的缺失上。家庭农场的发育和发展必然会使农户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使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投入工作上更好地开展。

二、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和商业常常是分离的,而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农业和商业开始紧密结合。我国法律对于商主体的登记制度是十分完善的,商事合伙、公司制度及其它各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其相应的登记制度;而且关于此类登记制度的法律层级往往比较高,比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直接规定了该类企业的登记事宜。现有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再是单纯家庭农业生产行为,常常出现了合伙、雇佣关系,同时又出现广泛的商事行为,农户生产农产品不再是自己自己足,都会把自家的农产品销售

出去,同时还可能经营其他与农产品相关的商行为,比如提供育种育苗服务、出售农药化肥种子。因此,家庭农场只是对大规模农业的通称吗?是否需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界限与范畴?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比如当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贷款等行为时,家庭农场的内部成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家庭农场与交易相对人又是什么关系?为了保障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需要首先进行定性。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

家庭农场的发展是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农业用地的闲置,从而将闲置土地流转到农业大户手中,得以开展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本条法律规定在家庭农场进行土地集约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闲置农业土地的转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通过农户间的自主流转得以优化。但是目前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租期普遍较短(一般为10年或更短),农场主因无法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作出稳定预期,就不敢贸然进行大规模投资,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化解土地流转中的难题迫在眉睫。

(三)融资困难。

农业生产的规模往往影响着农业产出的效益。在农场主扩大农场规模之时,常常遇到融资难题。农场规模一旦扩大,人力成本、土地成本、生产资料成本都会水涨船高,资金缺口随之显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下,对农业的小额贷款渠道也并不畅通。在银行看来,家庭农场的实力甚至不如中小企业,农场的生产养殖业规模小,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许多抵押物,可是在现实中,农民虽然有可用于抵押的担保物,如生产资料、农房等,但常常不被银行所认可。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抵押。

三、美德日家庭农场发展特点与立法经验

(一)美德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

1 美国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1)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对以铁木农具、畜力和手工操作为生产力的传统农业来说,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成为美国新一届政府特别关注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88公顷的公有土地。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国法,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为美国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奠定了基础。这种传统的美国自有产权自我经营的家庭农场在相当的时期内,一直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效率最高的经营形式,也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最主要的经营形式。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随着美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其农业经营规模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产权制度或经营方式来看,除了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了合伙农场、公司农场”⑤。从经营规模来看,美国农场可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农场,其整个发展与变迁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1989年减至为214.3万个,而每个农场的平均用地1923从年的59.4公顷增至1989年的185公顷。据统计,占农场总数25%的规模最大的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这里所指的大农场并非公司农场,家庭农场经营方式实际上也能像公司农场、农工商企业一样适应大规模的经营要求,并占优势地位。据统计,1969-1978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从75.4%上升至85.8%,公司农场从12.8%下降至7.9%。在绝对地位上,世纪末美国家庭农场的比例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量77%的农场销售额。当然那些纯粹意义上的小家庭农场面对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则转为兼业农场或被迫卖掉举家迁入城市。

⑤蓝江益:《论美国家庭农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6~7页

(3)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美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明显,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农业资源。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有的专门种植大田作物,有的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有的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农业服务业通过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

(4)兼业经营。美国农业劳动力使用量很少,现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但是,资本投入量大,成本高,一般农场经营的2/3的收入要作为生产性开支再投入运营,大量的机械操作、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特别是现代精准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同时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高,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农场主净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据统计,1979年,小农场的收入中,农业收入仅为6%,非农收入占94%;中型农场农业收入占59%,非农收入占41%;大型农场农业收入占85%,非农收入占15%.

2 德国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德国农业用地3300万公顷,农业劳动人口占所有就业人口的3.5%。作为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经济总量仅次于美国、中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4位,其家庭农场的发展功不可没。

(1)形式普遍化。在德国各地,农民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普遍形式,构成了德国农业的实体基础。“大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100公顷以上,全国有2.93万个,占德国农业企业总数的8.29%;“中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30—100公顷,全国有10.4万个,占总数的29.44%;“小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2—30公顷,全国有21.85万个,占总数的61.94%。

(2)管理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德国家庭农场已普遍实现了现代化,其标志是:用现代工业装备、用现代科技改造、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家庭农场,

以及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建立起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和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今天的德国农民家庭农场,全面实现了机械化、信息化、精准化和知识化。

(3)发展合作化。德国家庭农场一直积极提高组织化程度,其途径就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以来,专业合作社坚持“自愿、自主、自治、自助”方针,坚持“民办、民用、民有、民主”原则,坚持“统一供应农资、统一机耕、统一防治、统一品牌和统一销售”服务宗旨”⑥。例如,德国通过发展“农机链”,即农机合作社形式,不仅提高了全面农业机械化水平,而且有效提高了农机使用效率。如今“农机链”遍布全德。以最大的农业州巴伐利亚州为例,农机合作社社员的数量超过10万,经营全州农田面积的3/4,在机耕和运输、播种和中耕、施肥和除草、收获和储藏,以及森林作业等领域,农业机械化都无不发挥着重要作用。

3 日本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农地减少、流动缓慢成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的瓶颈。“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日本全国土地私有,其余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

(1)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在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后,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⑥徐会苹:“德国家庭农场发展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四期,第39页

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23.5%。

(2)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1962年对《农业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农民拥有农地的量可以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公顷的限制,但其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该法也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其条件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以及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5-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民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

(3)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⑦。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

(二)国外的家庭农场立法

1 美国

美国自独立以来就开始探索适合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制度和组织形式,在1820 年就确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经济制度。1862 年,美国通过《宅地法》向真正需要土地的人赠送土地,逐步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依法治农作为⑦朱博文《美日法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和启示》农场经济管理2004( 6) 21~24

发展农业的根本,国会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美国以家庭农场作为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政府通过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保障农民收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的家庭农场发展经验成为世界各国的典范

2 德国

(1)1953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土地整理法》,各州据此颁布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条例。1976年,联邦政府对原有的土地整理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规范了土地整理概念。土地整理的基本含义是为改善联邦的农业和林业生产和工作条件,加快土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对乡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土地整理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参加土地整理的土地所有者共同组成的参加者联合会具体承担土地整理工作,土地整理主要是对不同所有者的农地进行互换、重新登记,并加以平整改造,使之连成一片。土地整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补偿原则”,对于纳入土地整理程序中的每一块土地所有者都可以得到一份与原有价值相当的土地。如果某个土地所有者同放弃土地从而使德国在乡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都可以依据《土地整理法》等相关法规来解决。同时,《土地整理法》中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一个土地整理审判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经过严格细密的整理,德国农业用地实现了集中连片,为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扩大提供了基础,农业资源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2)统一的农地产权制度德国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东西德合并后,对于原东德的公有农地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建立了统一的农地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德国所有的土地实行登记制度,即地籍制度,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土地所有者。明晰的产权,有效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家庭农场通过购买、租用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加快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早在1955年,德国政府制订了《农业法》,该法中明

确规定,土地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包括土地的地上和地下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可以自由实现土地买卖。但由于农业用地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又对此实行了严格限制。按照德国《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必须经过各州的农业局许可,对出让可能导致土地的分散化或者细碎化、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明显不符或者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不准出让。

(3)德国家庭农场中土地租赁普遍存在为了扩大农场经营规模,联邦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那些有农田而没有经营能力或经营意向的所有者出租土地。为此原西德政府设立了“土地出租奖励”政策,对出租期限达到12至18年的长期出租,每公顷租地可获政府奖金500马克。该项政策实施后,土地租赁市场异常活跃,1966年至1975年间租地面积占到西德农地总面积的25%左右,到了80年代,这一比例提高到了38%。

3 日本

1961 年,日本制定《农业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并于1962 年进行修订,规定农村土地规模可以超过三公顷(之前的的法律将农户土地规模限定在三公顷以内)。20 世纪70 年代,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战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9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也一直致力于耕地的流转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1958年的《经济白皮书》提出小农经营已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把小规模家庭农场转变为能够提供与非农户收入相匹敌的农业收入的适存农场(Viable Units);1962年新修改的《土地法》废除了农户拥有耕地面积的限制;1970年对《土地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对农业租佃的限制,鼓励出租和承租土地,发展核心农场以及协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的耕地使用权流转,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2005年,农林水产省改变了水稻生产的补贴重点,其规模标准是:北海道为10公顷,其他都府县为4公顷,集团经营者为20公顷。以上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从1963年到2000年的37年间,日本农户总数由575万户减少到312万户,

农业就业者人数由76.6%下降到2.2%。

四、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建议

(一)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实践中虽然存在许多家庭农场,但关于家庭农场的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认定标准是什么?它是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用不用进行工商登记或缴税?此外,我国农业领域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少冠名为“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和合作社,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仔细观察,存在不少混淆和异化,不少这类组织(企业)其实并非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其成员(农民)与组织(企业)的关系并不存在合作制意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的关系,这样的组织(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制的农场或农业企业。这些问题都亟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省市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在家庭农场发展的起始阶段,不适合作出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目前过我的安徽宿州就结合本市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产业的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设定了标准,对家庭农场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

(二)逐步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

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浙江省宁波市已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方面进行了探索。截至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 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 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能使家庭农场更好的寻求法律保护也有助于其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笔者以为,家庭农场在实践中存在形式多样,确定其法律地位时不能一概而论。现阶段可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范围、经营规模及组织程度等因素,将其分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企业法人。

(三)加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

德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力,产权明晰。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德国,但德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完备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中国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只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流出后,未来农民的承包权如何体现,法律上要给予规定。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已经相继出台,但是依然存在着界定不详尽、权责不明确等现象,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着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直接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影响到了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进行。因此当前亟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如何流转、参与主体是谁、流转程序怎样规范操作、出现问题哪个部门来解决等,都要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既要制定完善,更要加大宣传,只有这样,才能让流出土地的农民心中有底,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家庭农场也才能快速发展。另外要加强立法执法工作,保障土地在流转中用途不被改变。为了保障农业的发展,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民手中,政府要对土地出租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要检查的是租地用途是否遭到了改变、是否出现转租等情况,如果发现有承租人未经批准转租,或者改变农地用途的现象,要求当事人双方立即解除合同。在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中,因为操作上的很多不规范,导致了一些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农业用途改变,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使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加强家庭农场经营的执法监督

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于家庭农场的设立登记大多持鼓励态度,对于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执法监督关注较少,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需要明确家庭农场经营的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职权职责,依法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具体监管事项应重点集中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和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等方面。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

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监管的职权和职责。具体实施中,应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依法可行使以下监管职权:其一,对家庭农场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种子、农药、肥料等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投入品,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影响甚大。因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防止因投入品使用不当影响农产品质量。其二,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组织管理、产地环境保护、投入品使用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其三,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后,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农产品上市前必须完成自检或委托检测,且具备相应检测证明。

(二)对污染农村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督

农业与自然环境存在着天然的依赖关系,农村环境保护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比,家庭农场经营还可能加剧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商品化可能促使经营者选择通过加大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而提高短期产出,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和破坏;二是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化需将土地集中使用,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种养殖的品种往往较为单一,生物多样性缺乏,破坏地区生态平衡;三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中除家庭承包经营的部分外,其余都是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的,且承包期限较短,经营者主观上往往缺少对土地保护的足够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其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对执法监督部门缺乏必要的职权列明。笔者以为,针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环保部门应有以下职权:其一,对化肥、农药、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二,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区生态平衡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其三,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家庭农场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执法监督活动应予以配合,拒绝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根据不同情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家庭农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行为的执法监管

农业补贴是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也是世界各国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已由补贴流通环节向补贴生产环节、由补贴消费者向补贴生产者全面转型。根据农业部网站消息,2013年,国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很可能出现有的家庭农场实际上并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只从事少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却以家庭农场名义套取国家农业补贴资金,骗取政策优惠现象。目前,我国关于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内容分散在政府规章、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中。为使国家针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实施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能切实补贴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真正发挥农业补贴政策在促进我国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防止流转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权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化监控。家庭农场虚报生产经营资料、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农业行政主管应依法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农业补贴资金,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同时,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束语

家庭农场对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只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才能推动我国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如何解决好7亿农村人口的发展问题事关国家稳定和民族兴亡,家庭农场就是农村发展中关键一环。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农村地区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滞后。因此,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保障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美、德、日三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特点和立法经验进行研究,并对对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对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家庭

农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参考文献

[1].黎东升曽令香:《进一步发展我国家庭农场的思考》农业经济 2000( 7) 38~39

[2].房慧玲:《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南方农村 1999( 2) 19~20

[3].朱博文:《美日法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和启示》农场经济管理 2004( 6) 21~24

[4].方康云:《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发展与现状》东欧中亚市场研究 2002( 4) 15~17

[5].张晓丽:《关于建立家庭农场的经济学思考》农村经济 2001( 1) 1~3

[6].马述忠 :黄祖辉《关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思考》中国软科学 2001( 8)

[7].孟昭春陈平郭振金张宝林:《现代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

场经济管理2003( 6) 34~35

[8].李尚红:《从美国的家庭农场制度看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全国商情2006( 7) 84~86

[9].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10] 李尚红:《从美国的家庭农场制度看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6(07)

[11] 朱博文:《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 农场经济管理. 2004(06)

[12] 孟昭春,陈平,郭振金,张宝林:现代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赴加拿大学习考察的几点启示[J]. 农场经济管理. 2003(06)

[13] 方康云:《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发展与现状》[J]. 东欧中亚市场研究. 2002(04)

[14] 马述忠,黄祖辉:《关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思考》[J]. 中国软科

学. 2001(08)

[15] 张晓丽:《关于建立家庭农场的经济学思考》[J]. 农村经济. 2001(05)

[16] 黎东升,曾令香:《进一步发展我国家庭农场的思考》[J]. 农业经济. 2000(07)

致谢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聊城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有关家庭农场的立法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王涛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尽心血。没有王涛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聊城大学法学院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张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张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 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 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 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2、以物权行为完成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有些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有体动产(如流动中的飞机、船舶等)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有一定困难,通常的解决方法是:不采用实际所在地作为连结点,而用注册国(港)作为其所在地。无体动产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比较困难。通常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为物之所在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以解决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生态家庭农场开发项目投资计划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池州马衙生态家庭农场开发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项目建设单位:池州马衙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所有制形式: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4、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拟建在池州市贵池区马衙办事处大路村王村组,童铺村郭村组、柯村组、陶村组境内。 5、建设内容: 项目拟流转及征收约340亩,其中:流转农田及荒地约280亩、征收约60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农业园(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果木种植、经济林、野菜培植区、林下家禽养殖区)80亩;运动休闲与养身区占地210亩;星级农家乐占地60亩,其中宾馆部10亩,生态大棚区50亩。其中:管理用房1050平方米,生活用房18450平方米(含度假村),配套服务用房1500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50000平方米以及其它附属工程。 6、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池州马衙生态农业开发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人民币,建设期为五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96万元人民币,五年后达产达效。 7、资金筹措方案为:企业自筹45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3000万元,申请立项支持1500万元。 8、项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 项目完成后可带动当地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200人,预计

农民增收效益600万元。 二、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二月成立,位于安庆市菱北西路长江广场2﹟楼,2010年6月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2010年6月24日成立池州分公司,且于2013年年初组建了安徽建科监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办公面积约1400m2(含池州分公司办公面积),是自2006年6月安庆市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局以来“最佳诚信招标代理机构”、2007~2008年度、2011~2012年度安徽省“双满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2007~2008年度、2009~2010年度及2011~2012年度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先进单位”、2011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先进单位”之一,并于2009年3月通过ISO9001:2000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安徽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00余人,技术力量雄厚,公司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工程专业执业人员多,各专业咨询人员配备齐全,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完善的综合型工程咨询公司之一。公司自组建以来,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大力实施三级复核及执业风险金制度,先后为安庆市及周边单位提供了有关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水利、公路、园林、修缮、加固等专业的工程咨询业务服务,赢得了委托单位的一致赞誉。 针对池州马衙生态农业开发项目,公司成立项目推进小组,从生产、营销、物流、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方面综合推动。 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1)2013年营业务收入1500 万元,实现利润300 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2)2014年预计 营业收入2500万元,实现利润45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三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与动机 全球农业处于全面复苏周期的开始,今后几年农产品市场将基本保持供不应求的态势,农产品安全将越来越重要,绿色

我国家庭农场融资风险浅析

我国家庭农场融资风险浅析 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正日益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主要走向。家庭农场是融资金、技术、市场等多个因素为一体、适度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地选择融资模式,降低融资风险,使土地效益最大化,是当前发展家庭农场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我国五大家庭农场融资风险的分析,探索目前家庭农场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标签:家庭农场融资风险分析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兴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也正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主要走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更加适宜的环境。为兴办家庭农场,各地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许多鼓励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家庭农场是融资金、技术、市场等多个因素为一体、适度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地选择融资模式,降低融资风险,使土地效益最大化,是当前发展家庭农场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我国五大家庭农场融资风险的分析,探索目前家庭农场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1 家庭农场融资风险分析 家庭农场在工业化、城镇化较早,农村勞动力大量转移、土地大量流转的地区早已兴起。在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农场主不断探索创新下,近些年涌现出一些别具特色、代表性强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其中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安徽郎溪、吉林延边等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成为我国目前家庭农场的五大主流模式。从这些家庭农场的发展不难看出,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性补贴、优惠,帮助家庭农场在融资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随着家庭车的不断发展,融资已经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原因不外乎家庭农场作为弱势产业所具有的各种融资风险。 目前,家庭农场的融资途径主要为政府补贴(低息)、企业订金、民间融资、少量金融机构贷款等。作为高风险产业,家庭农场虽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其融资风险仍不可低估。在对浙江省家庭农场的调查中发现,家庭农场除了具有一般农业融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融资风险,应该引起家庭农场主和融资机构等各界的重视。 1.1 家庭农场资本结构的风险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社等涉农经济组织不同,其资本主体为本地户籍的农民(个别省份允许非本地、非农户)及其在农的家庭成员。虽然经过注册后家庭农场获得了独立经营体、承贷体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家庭农场风险抵抗能力的增强。农业的双重性决定了家庭农场是双重风险的承受者,尤其是非政府+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经济主体——家庭农场,作为经营者承担着农业的经营管理和随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存在的经营问题及相关对策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存在的经营问题及相关对策 摘要: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各大报纸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热情的报道,向人们展示了一幅极具诱惑的未来。不可否认“家庭农场”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必将蓬勃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困境。本文将从家庭农场经营角度分析其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家庭农场,国内学者还有其他的定义,如:家庭农场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经济组织。 从家庭农场的定义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家庭农场还处于“摸石头过河”的状态。农业部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中并未明确家庭农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就目前部分地区的实践来说,有地区是按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还有地区给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选项。对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说法,个人觉得还是有欠缺的。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中大多存在着雇佣他人的状况,且以国外经验来说家庭成员满足不了家庭农场最终发展的需要,最终亦出现职业经理人型式的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从经营角度来说,家庭农场最终在农业经营得以推广的关键要素,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能否比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在市场化大环境中,取得更高的经营效益。“经济人”将理性的决定是否更换经营方式,而市场化的规律决定着家庭农场最终能否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浪潮中能否更好的发展。因而,这部分章节将从经营角度出发,寻找出当前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1、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不明确 相关报道中提出了“三位一体”的说法,家庭农场能否能真正做到集“法律主体、市场主体、经营主体”为一体。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只提及了经营主体,而法律主体、市场主体却未涉及。 在法制社会中,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迫切要求社会给于法律地位,从而通过法律来围护自身的权利,并且能够安心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目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许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坦承担心流转而来的土地会在合同到期之前要回。他们认为如果家庭农场有了法律主体地位,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2013年1号文件中提及的农民合社目前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对于其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如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高发情况建立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就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当然家庭农场今后进行规模扩张时向银行进行融资亦需要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当然,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也为其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等市场活动,并与其他市场主体进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doc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

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赔付的价款也很难认为是投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对价;横向来看,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有的人投保后会得到巨额保险金,有的人则得不到任何收益。所以,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 将对赌协议比之于射幸合同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该说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也同样是不可预期的,故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与偶然性事件相提并论,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应该是一个经过双方协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的经营目标而非单纯的“巧合”。并且,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难以用不对等来进行描述,投资方获得高额回报是面临巨大风险的,并且资金投入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所以它的收益是合理的。 三、期权合同说 一说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合同。期权是一种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东西的权利。⑤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⑥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在未来某

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研究

摘要:针对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发展道路等问题,笔者在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部分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基于中国国情并参考国外优秀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提出适应当下发展现状的经营模式,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注入现代管理思想,优化生产运作模式,分担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经营利得。 关键词: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现代化管理 一、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国内家庭农场近年来逐渐形成以上海松江、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等地为主要试点的格局,各地模式趋于多元化。 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种植粮食蔬菜或者养殖生猪,主要有五大原则:农户自愿有偿、经营者自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理适度和经营者择优。 安徽郎溪选定区域进行农业机械化生产,挖掘特色农产品商标,家庭农场建立了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减少了销售过程中的中间性成本。并且郎溪县政府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对于优秀示范家庭农场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 湖北武汉以单个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种植或养殖,农作物主要有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还出现了大棚蔬果采摘园模式,收入来源于种植和顾客观光。畜牧养殖多为农户集资建农场,水产养殖多为大面积专业化生产。 二、京山县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经营有了合法资格,不代表经营得好,经营得长久。”京山县经管局负责人提到。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家庭农场的成长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劳动力与资本投入决策 1. 如何优化劳动力比例 根据微观经济学生产函数q=f(l,k),在技术水平不变条件下,家庭农场总产量取决于劳动力投入量l和资本投入量k。目前中国农村的现状是年轻力壮的都已经去发达城镇发展,而留守在类似于京山县这种发展程度稍为滞后的县城,基本上都是年纪在四五十岁的中老年人,这个群体由于时代的原因,所受的教育水平有限。但经营管理农场需要年轻的知识分子,所以怎么优化劳动力在生产中的配置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 如何发展新型职业农民 京山县普遍存在家庭农场主自我组织管理能力差,市场意识淡漠,经营理念匮乏等问题,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升当地农民基本素质,使他们成为时代要求的掌握现代科技与管理知识并具备现代观念,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懂科技、有道德并且有创新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金融支持的问题 1. 信贷规模和期限结构 由于现代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家庭农场投资融资需求大。金融机构要求信贷对象具备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而现阶段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仍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 金融机构一般小额农村信贷的期限偏短,多为1年,而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贯穿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和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各阶段融资需求期限各不相同,既有中长期融资需求又有短期融资需求。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具有针对家庭农场的不同期限的贷款。 2. 服务模式 金融机构服务方式单一,手段较为落后,产品同质化较高,最主要是联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一些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家庭农场业务和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尚未建立起来。大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d11626231.html,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作者:王赛张青郭丽华 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17期 [摘要]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发展家庭农场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经之路。文章在对当前家庭农场发展状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土地流转渠道不畅;社会化服务水平低;资金匮乏;缺乏新型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与创新的对策和建议: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经营规模;经营模式 1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现状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历程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垦区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概念,到20世纪末,全国32个垦区的家庭农场也达到了一定规模,家庭农场成为当时农垦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1]。据农业部的统计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已有87.7万个符合农业部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然而众多的家庭农场在经营规模、经营模式以及各地的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方面却存在着明显差异性。 1.1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 由于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区域特征差异明显。因此,各地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差异较大。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个数占总数的55.20%,经营规模在50~100亩的家庭农场占比为21.6%,组成了家庭农场的主要形式。而经营规模500~1000亩和1000亩以上的仅 占3.7%,所占比例较小。全部家庭农场中,经营行业变化不大,大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其占比分别为47%、45%。但其经营范围却不断延伸,农产品涉及农、林、牧、渔业并且多样化特征逐步明显。但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比例依旧不高,仅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 1.2家庭农场模式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数量众多,具有多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大致形成上海松江村集体承租模式,采取以农户委托村委会流转的方式,将农民手中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由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单户家庭农场面积在100~150亩;浙江宁波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模式,以生产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形成规模大户,单户家庭农场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湖北武汉连片开发模式,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单户家庭农场面积在15~500亩;吉林延边经济组织模式,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田创办的土地集中经营的经济组织,平均经营土地面积在1275亩;安徽郎溪示

我国家庭农场融资风险浅析(精品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我国家庭农场融资风险浅析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正日益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主要走向。家庭农场是融资金、技术、市场等多个因素为一体、适度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地选择融资模式,降低融资风险,使土地效益最大化,是当前发展家庭农场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我国五大家庭农场融资风险的分析,探索目前家庭农场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关键词:家庭农场融资风险分析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兴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也正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主要走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更加适宜的环境。为兴办家庭农场,各地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许多鼓励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家庭农场是融资金、技术、市场等多个因素为一体、适度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地选择融资模式,降低融资风险,使土地效益最大化,是当前发展家庭农场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我国五大家庭农场融资风险的分析,探索目前家庭农场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1 家庭农场融资风险分析 家庭农场在工业化、城镇化较早,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大量流转的地区早已兴起。在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农场主不断探索创新下,近些年涌现出一些别具特色、代表性强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其中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安徽郎溪、吉林延边等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成为我国目前家庭农场的五大主流模式。从这些家庭农场的发展不难看出,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性补贴、优惠,帮助家庭农场在融资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随着家庭车的不断发展,融资已经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原因不外乎家庭农场作为弱势产业所具有的各种融资风险。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doc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14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篁物法"和“人 法覽“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篁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斗(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1、统治者本国利益 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 ?:?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 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物: 斗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 ?:?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 ?(二)无体物或权利:(参P135) ?:?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雹(《布斯塔曼特法典》)

(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昌 ?:?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法、所有人本国法。 ?:?(-)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 ?>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三)法人消灭(自行终止、被所属国解散、破产)之后的财 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六、我国的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5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第1款明确规定:

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融资投资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撰咨询)

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立项 投资融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

目录 第一章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概论 (1) 一、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二、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单位 (1) 三、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1)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 (2)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 (2)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2)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范围 (4) 五、研究的主要过程 (5) 六、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6) 七、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6) 八、工艺技术装备方案的选择 (6) 九、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6) 十、研究结论 (7) 十一、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9)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9) 第二章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产品说明 (15) 第三章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市场分析预测 (15) 第四章项目选址科学性分析 (15) 一、厂址的选择原则 (16) 二、厂址选择方案 (16) 四、选址用地权属性质类别及占地面积 (17) 五、项目用地利用指标 (17) 项目占地及建筑工程投资一览表 (18)

六、项目选址综合评价 (19) 第五章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20) 一、建设内容 (20) (一)土建工程 (20) (二)设备购臵 (20) 二、建设规模 (21) 第六章原辅材料供应及基本生产条件 (21) 一、原辅材料供应条件 (21) (一)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21) (二)原辅材料来源 (21) 原辅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一览表 (22) 二、基本生产条件 (23) 第七章工程技术方案 (24) 一、工艺技术方案的选用原则 (24) 二、工艺技术方案 (25)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特点 (25) (二)技术保障措施 (25) (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25) 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生产工艺流程示意简图 (26) 三、设备的选择 (26) (一)设备配臵原则 (26) (二)设备配臵方案 (27) 主要设备投资明细表 (28) 第八章环境保护 (28)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9) 二、污染物的来源 (30) (一)宜昌百草园家庭农场肉羊养殖建设项目建设期污染源 (31)

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及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及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形式,我国对此尚无统一立法,相关研究亟须深化。家庭农场的组织形态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带有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色彩,但不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立法应当将家庭农场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包括民商法意义上的工商登记和经济法意义上的农业部门认定。目前农业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其中关于雇工数量应少于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硬性规定人为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只要家庭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要由一个家庭控制,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和雇工多少就不会影响家庭农场的性质。立法在确定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条件时,不应考虑此两种因素。 标签: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组织形态;市场准入 家庭农场是一种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形式,它有效化解了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融合了传统农业与现代企业的优势。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和具体形式,但囿于立法的滞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效果等都不太确定。家庭农场优势的发挥,亟待厘清和解决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 一、家庭农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研究状况 1.家庭农场发展面临政策上重视而法律依据缺失的窘境 家庭农场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该通知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着重提到了家庭农场,明确表示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政策支持,即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家庭农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及对河南省的启示”(2014084);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法治中国的建设路径和制度设计研究”(KJCX2015B05);河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项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研究”(MYZX—2014014)。 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中列举了认定家庭农场的七项条件。2014年《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引导承包土地流转、落实扶持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强化人才支撑等10个方面,对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2014年、

关于家庭农场的融资建议

给家庭农场主的融资建议! 兴办一个家庭农场,由于经营规模较大,无论是大面积的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还是灌溉、收割、运输、仓储,抑或是所需要雇用的农业劳动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都需要解决融资问题。解决融资问题,使资金在农场主的经营活动中获得良好的周转和循环,是目前家庭农场的首要任务。 那么您知道家庭农场有哪些国家政策和相关机构的融资支持吗? 作为家庭农场主,亮眼辩景推荐农场主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融资。通过国家财政资金、贷款和自筹。 1、国家财政资金(政府资金投入) 国家近年来大力推广家庭农场,各级政府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这些资金投入相对于农场主们对资金的需求还远远不够。此外,各地区资金投入差异较大,我国财政还没有为家庭农场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的现象。家庭农场建设初期,可引导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帮助家庭农场摆脱融资难题。 2、贷款(金融机构贷款) 家庭农场在创业初期,由于处于投资期而往往很难盈利,周转资金不足,很多农场主想到通过贷款的方式缓解经济困难。然而我国普遍存在“贷款难”的现象。由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实施较为严格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农场主们通常缺乏有效的抵押手段,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又是通过土地流转而来的,缺乏抵押品的特征。因此,这种“贷款难”的现象就需要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和农场主们共同协调解决。

3、自筹(民间资本参与) 随着家庭农场的逐步推广,资金难题完全依靠政府补助已不现实,大部分资金还是需要农场主们自我筹集。如今,国内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投入八成是来自农场主们的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多数的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均为自理。部分农场主在自有资金因用于租赁土地,已不能满足基础设施的投入时,又因从金融机构难以取得贷款而选择向周围的人借用资金。民间资本参与的自筹形式是成本低、速度快的一种筹资方式。 以下是亮眼辩景为各位家庭农场主整理的三点融资建议,供各位参考学习: 1、农户主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三方协作 积极争取政府给予那些向农场主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补助,争取农村信用社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争取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到家庭农场建设,加大对农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了解金融机构的贷款限制,争取银行、信用社放宽对农场主的贷款限制,降低贷款利率,实行差异性贷款模式,以“优惠贷款”、专项资金“、”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主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力争获取这些政策性的资金扶持项目,减轻农场的融资压力。 2、尝试新的融资担保服务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这一规定严重地制约了家庭农场主的融资贷款,不少地区开始允许农场主用住房、农产品的收益权作为抵押品。我们对为了破除现行法律制度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上的制约作用进行了估计,国家层面可能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进行论证、修改,推动农村产权改革,取消或者适当放宽对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宅基地的抵押限制,提高农村产权的流动性,建立农村产权市场,实现农村各类产权效用的最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一、导论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物权在通常意义上仅指就有体财产设定的权利,而就无体财产特别是就智力成果设定的财产权,则称为“准物权”。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罗马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两大类,而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都有自己独特的分类。《法国民法典》除规定了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创立物权的概念,在其物权篇中,除规定了所有权之外,还规定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一般而言,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其中所有权属自物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属他物权。另外,物权还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分,前者如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于物权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新河县白果家庭农场简介 一、基本情况 新河县白果家庭农场始建于2012年1月,法人代表邱英亮,男,现年44岁,汉族,大专学历,从事农业生产管理多年。农场经营场地位于新河县南杜兴村,由邱英亮出资创立,农场占地面积265亩,注册资金30万元。 农场组建三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农场由小变大,由弱到强,2014年实现年利润9万元以上,吸纳周边农户用工1000余人次,农户年人均务工收入增加4000多元,在我县取得了较好的声誉,实现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共赢。 农场依托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目前主要从事绿色无公害蔬菜的种植。目前农场有固定员工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人,农村实用复合型人才3人。配套农机具6台套,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仓库及生产间1000平方米,田间生产用水、电、路一应俱全。几年来农场不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2014年总净利润9万元。 2015年年初,农场与石家庄等地的蔬菜销售商签订了收购意向合同,使农场今年的产品销售没有了后顾之忧。农场在发展壮大自身建设的同时,本着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发家致

富的宗旨,决定在未来2年与周边农户签订农产品代产代销协议,以此方式带动一方农民脱贫致富。 二、农场下一步规划 1、完善设备设施配套 加大家庭农场农田配套、土地质量和水利排灌设备及其它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确保农田设施效能发挥。 2、加大资金投入 为了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争取政府农业项目资金、银行信货、扩大民间融资平台,增加股东找合作伙伴,加强资金管理。 3、建立自己的人次培训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和传统农业的重要区别,要努力做好。当前周边年轻力壮、素质好的劳动力纷纷转到二、二产业就业,留下来的农业经营者的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必须加快农业人员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农民树立务农意识,加强宣传引导。 未来农场的目标是设立一座蔬菜种植培训基地,提高农民从业技能,依托县农业局、镇农办等单位,在家庭农场举办各类新型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班,加大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开设农产品安全、农村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等领域培训项目,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吸引优秀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周曼 [摘要]甘肃省高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在投资界激起轩然大波,众多手持数十份对赌协议的私募开始惴惴11不安。本文中作者从甘肃省高院判例入手,介 绍对赌协议涵义、甘肃省高院案例及判决分析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有效性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下发“上诉人苏 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 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判决】, 该案件中涉及私募投资中普遍存在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而甘肃省高院判决该案中所涉对赌条款无效,让众多私募投资机构一片哗然,甚至开始担心手中的包含 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是否会就此而变成一张白纸。 对此,笔者对甘肃省高院判决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 架下,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其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 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 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成立的前提 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 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 业未来的业绩; 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 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 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而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正是基于上述前提,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 预期。 (三)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1.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

关于新形势下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讲解

关于新形势下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 近几年,家庭农场经营快速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透过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农村改革的新路径,一条充满着阳光和希望的新路径。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对家庭农场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保证我国的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模式,它既不同于集体统一经营,也不同于一般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单家独户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当前进行家庭农场经营的主要有四种人:即务工经商致富的能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一技之长的科技人员、农村种田致富能人。这些有先进管理理念的致富能人加盟农场经营,给新形势下农业及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注入了新的活力。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导致投资的多元化,从而有效拓宽了农业投入渠道。 二是生产专业化。家庭农场经济以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为目的,着力做好“专”的文章,依靠农产品质量和特色抢占市场,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突破了传统农户的自给性、兼业性特征。 三是运作模式多样化。实行农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具体的经营方式上各有不同,主要有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转让经营等。就目前情况来说,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基本形成了家庭独资、合伙制、股份合作及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制度共同发展的格局。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 1.涉外性的判断。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这就将与利用不动产所需相关的物及其产生的财产权都囊括在不动产范围之内了。 3.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确定。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由法律确定的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我国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篇中则除了规定所有权之外,还包括了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债务、典权、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