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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产业基金,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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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产业基金,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作者:刘祚祥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0年第06期

摘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农村经济由分散的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经济演变过程中内生的金融现象,是在新的约束条件下资金剩余人与资金需求方缔结的新

型合约。这种金融合约的主要功能是低成本地为农村金融体系引入了股权投资,其主要特点是

通过合约将农村经济中稀缺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农业领域,激励了农民的企业家行为,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演变。

关键词:农业产业基金;农村金融体系;金融合约

一、农业产业化成长性企业:尴尬的金融需求主体

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人在既有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经济活动

过程中的一种内生变量,并因此引导着金融的供给方式。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经济组织方式多样性,培植了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

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他们的资金调剂融通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需求者。在以“政府型的制度创新模式”为典型特征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李树生,何广文2008),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以满足政府的效用函数为目标,故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是政府在金融制度创新之中的首要任务。通过小额信贷等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之后,农户的资金需求基本得以满足。但是现有的金

融体系难以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韩俊,2007),其原因是这些成长性企业既不能通过小

额信贷以满足资金缺口,也不像大型涉农企业那样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可以凭借财产抵押的方式缔结借贷合约。此外,农业生产的高风险、长周期、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的脆弱性,影响了其贷款的可获得性。同时,对于成长性龙头企业而言,具有投入多、效益低等特点,使其在信贷机构中的内部评级系统中等级较低,达不到信贷机构的贷款要求。由此可见,农村中小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中的大户)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身份奇特,地位尴尬。

但是,农村的中小企业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

位。这些企业中包括了那些具有增长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何促进这些成长性企业的

发展,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能否根本解决。与成熟的龙头企业相比,这些成长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创新性。一些中小型农业企业之所以得以产生,或者是因为发现了新的市场,提供了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是获取了一种新的原料,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具有创新性的农业企业除了因为技术不成熟存在的风险之外,还存在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与财务风险,因此,处于成长阶段的农业企业几乎难以获得信贷资金。很显然,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这些企业融资难是一种制度短缺导致的融资障碍。(2)成长性。尽管创新性农业企业一般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但是,这类企业缺乏信用基础、没有多少担保能力,企业的这种状况增加了出资方的风险。此外,以信贷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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