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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知识培训课件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一、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1、人员要求:筛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承担; 2、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 医务人员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筛查操作; 3、筛查孕妇资料登记要求 所有参与产前筛查孕妇资料应按照产前筛查申请单内容逐项登记清楚,随血样一道送至产前筛查机构。 4、使用唯一编码 编码要求准确、清楚,每位孕妇使用唯一编码,要求复读给孕妇听;编码操作者固定,做到三“三查七对” 操作时三查:即查编码、查离心管、查血清管; 5、血样登记表与本人七对:即对姓名、年龄、对编码、对末次月经、对B 超孕周、对地址、对通讯电话; 6、血清管编码的书写要求: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7、血样的处理要求:全血于室温放置2小时待血液完全凝集后再进行离心, 分离血清时要仔细,避免溶血现象,他离出的血清用一次性吸管转入血清管中,血清管盖须拧紧,防止血清漏出,标本如能在7天内检测完毕,则置2--8℃保存;如检测时间超过7天,则置-20℃冰箱保存。 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必须保存至少一年,血清标本须保存于-70℃,以备复查。 8、筛查时孕周计算尽可能按B超孕龄,如不能取得B超孕龄,则按末次月 经推算,但如遇孕妇朋经不规则的或末次月经记不清楚,则必须进行B超孕龄测量,孕龄测量需精确到天数,早孕期统一以关臀长为准,中孕期统一以双顶径孕周为准。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一、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中心建立独立的产前筛查档案室,产前筛查中心书写、保存在本中心进行 产前筛查者的档案,由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2、档案内容包括产前筛查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便于管 理和查阅,应将每项服务技术项目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3、所有的资料实行登记管理。 4、所有档案定点存放保留50年,不得拆放、涂改或丢失。 5、档案的查阅不得违反国家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6、工作人员应尊重产前筛查者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所有资料不得向他人泄 漏密。 7、保存形式:纸质文件、电子记录及移动硬盘。 二、产前筛查的档案管理 1、工作人员应按照产前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文件认真完成产前筛查 的资料管理工作。 2、及时、完整填写各项记录,每项记录册有指定人员负责检查。字迹清楚, 不得随意涂改,专人负责保存;

2014年染色体微阵列分析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专家共识

染色体微阵列分析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专家共识 染色体微阵列分析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协作组 目前,G 显带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仍然是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的“金标准”,但该技术具有细胞培 养耗时长、分辨率低以及耗费人力的局限性。包括荧光原位杂交(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 技术在内的快速产前诊断技术的引入虽然具有快速及特异性高的优点,但还不能 做到对染色体组的全局分析。 染色体微阵列分析(chromosomal mlcroarray analysis,CMA) 技术又被称为“分子核型分析”, 能够在全基因组水平进行扫描,可检测染色体不平衡的拷贝数变异(copy number variant,CNV),尤其是 对于检测染色体组微小缺失、重复等不平衡性重排具有突出优势。 根据芯片设计与检测原理的不同,CMA 技术可分为两大类:基于微阵列的比较基因组杂交(array- based comparative genomic hybridization ,aCGH) 技术和单核苷酸多态性微阵列(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 array,SNP array) 技术。 前者需要将待测样本DNA 与正常对照样本DNA 分别标记、进行竞争性杂交后获得定量的拷贝数 检测结果,而后者则只需将待测样本DNA 与一整套正常基因组对照资料进行对比即可获得诊断结果。 通过aCGH 技术能够很好地检出CNV,而SNP array 除了能够检出CNV 外,还能够检测出大多 数的单亲二倍体(uniparental disomy,UPD) 和三倍体,并且可以检测到一定水平的嵌合体。而设计涵 盖CNV+SNP 检测探针的芯片,可同时具有CNV 和SNP 芯片的特点。 2010 年,国际细胞基因组芯片标准协作组(lntemational Standards for Cytogenomic Arrays Consortium,ISCA Consortium) 在研究了21698 例具有异常临床表征,包括智力低下、发育迟缓、多 种体征畸形以及自闭症的先证者的基础上,发现aCGH 技术对致病性CNV 的检出率为 12.2%,比传统 G 显带核型分析技术的检出率提高了10%。 因此,ISCA Consortium 推荐将aCGH 作为对原因不明的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多种体征畸形以及 自闭症患者的首选临床一线检测方法。近年来,CMA 技术在产前诊断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很多研 究也证明了该技术具有传统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CMA 对非整倍体和不平衡性染色体重排的检出效率与传统核型分析方法相同,并具有更 高的分辨率和敏感性,且CMA 还能发现额外的、有临床意义的基因组CNV,尤其是对于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结构异常者,CMA 是目前最有效的遗传学诊断方法。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不少学者认为,CMA 技术有可能取代传统的核型分析方法,成为产前遗传学诊断的一线技术。但到目前为止,尚缺乏基于人群的大规模应用研究结果。 目前,在国内CMA 只有少数具有技术条件和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小规模的探索,大致有以下几类临床应用情况: 1.儿童复杂、罕见遗传病,如:智力障碍、生长发育迟缓、多发畸形、孤独症样临床表现,排除染色体病、代谢病和脆性X 综合征之后的全基因组CNV 检测。 2.对自然流产、胎死宫内、新生儿死亡等妊娠产物(product of concept,POC) 的遗传学检测。 3.对产前诊断中核型分析结果异常,但无法确认异常片段的来源和性质者进行DNA 水平的更精细分析。 4.对产前超声检查异常而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正常的胎儿进一步行遗传学检测。 在产前诊断领域中,CMA 的应用主要在后两种情况中。虽然目前应用研究的范围不广,积累的例数也不多,但却显现出一些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 1.在部分开展应用的医疗机构,对CMA 检测前和检测后的产前咨询能力存在不足。

(完整版)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一、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1、人员要求:筛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承担; 2、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 医务人员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筛查操作; 3、筛查孕妇资料登记要求 所有参与产前筛查孕妇资料应按照产前筛查申请单内容 逐项登记清楚,随血样一道送至产前筛查机构。 4、使用唯一编码 编码要求准确、清楚,每位孕妇使用唯一编码,要求复读给孕妇听;编码操作者固定,做到三“三查七对” 操作时三查:即查编码、查离心管、查血清管; 5、血样登记表与本人七对:即对姓名、年龄、对编码、对末次月经、对B超孕周、对地址、对通讯电话; 6、血清管编码的书写要求: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7、血样的处理要求:全血于室温放置2小时待血液完全凝集后再进行离心,分离血清时要仔细,避免溶血现象,他离出的血清用一次性吸管转入血清管中,血清管盖须拧紧,防

止血清漏出,标本如能在7天内检测完毕,则置2--8℃保存;如检测时间超过7天,则置-20℃冰箱保存。 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必须保存至少一年,血清标本须保存于-70℃,以备复查。 8、筛查时孕周计算尽可能按B超孕龄,如不能取得B 超孕龄,则按末次月经推算,但如遇孕妇朋经不规则的或末次月经记不清楚,则必须进行B超孕龄测量,孕龄测量需精确到天数,早孕期统一以关臀长为准,中孕期统一以双顶径孕周为准。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一、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中心建立独立的产前筛查档案室,产前筛查中心书写、保存在本中心进行产前筛查者的档案,由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2、档案内容包括产前筛查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便于管理和查阅,应将每项服务技术项目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3、所有的资料实行登记管理。 4、所有档案定点存放保留50年,不得拆放、涂改或丢失。 5、档案的查阅不得违反国家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6、工作人员应尊重产前筛查者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所有资料不得向他人泄漏密。 7、保存形式:纸质文件、电子记录及移动硬盘。 二、产前筛查的档案管理 1、工作人员应按照产前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文件认真完成产前筛查的资料管理工作。 2、及时、完整填写各项记录,每项记录册有指定人员负责检查。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专人负责保存; 3、每份病历要登记病人的详细资料: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联系方式、诊断等;

产前筛查相关制度

免费产前筛查相关工作制度目录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2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3 生化免疫实验室管理规范………………………………………………………、5 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6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6 遗传咨询医师岗位职责…………………………………………………………、7 超声诊断医师岗位职责…………………………………………………………、7 产前筛查检验人员工作职责……………………………………………………、7 产前筛查人员行为准则.........................................................、 (8) 产前门诊工作制度..................................................................、 (8) 产前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8)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 (9) 遗传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9) 生化免疫室工作制度............................................................、 (9) 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10) 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11) 产前筛查报告发放制度 (11) 产前筛查病案管理制度 (11) 产前筛查跟踪随访制度 (12) 产前筛查知情同意制度 (12)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2)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12)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转诊制度.............................................、 (13) 产前筛查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制度 (13) 新生儿产前筛查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3) 消毒隔离制度 (14) 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15) 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制度............................................................、 (16) 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16) 仪器设备保管制度...............................................................、 (16) 药品管理制度……………………………………………………………………、、17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的核心就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 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35岁的孕15-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 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就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 就是否为多胎妊娠,就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就是否就是21-三体、18- 三体等。 4.咨询医生根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等技术。 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单项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取得省级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二章规划设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 第六条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对本辖区内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初审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筛查阳性病例的后续诊断管理工作。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在省辖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规划设置4-6个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每个省辖市规划设置1-2个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必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条件的医疗保

产前筛查知识讲座

产前筛查知识讲座 仙居妇保院吴美君 一、为什么要进行产前筛查? 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是每一个家庭的共同愿望。但是在我国仍有13-20‰的先天缺陷儿出生,即平均每2秒钟就有一名出生。其中,先天愚型和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较高。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如噪声污染、放射污染、化学污染、微生物污染等是造成先天缺陷儿出生的主要原因,每一对健康夫妇都有可能生出先天缺陷儿,而且出生后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现西欧及美国等国家已推广该筛查试验,并以此作为孕妇必须接受的筛查项目。因此所有有条件的一般孕妇都应该参加产前筛查,防止先天缺陷儿出生。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产前筛查已经作为孕妇的常规检查项目,并纳入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产前筛查通常查哪几种缺陷? 目前产前筛查技术主要是针对三种出生缺陷: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NTD)。还有可能筛查出胎儿的腹裂畸形。我们已成功应用产前筛查诊断出十多例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了这些家庭可能发生的因病致贫、因病致病的悲剧。 三、什么是唐氏综合征?什么是18三体综合征?什么是神经管畸形? (1)什么是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 21三体综合症:又称唐氏综合症,国内又称为先天愚型,是最常见的严重出生缺陷病之一。临床表现为:患者面容特殊,两外眼角上翘,鼻梁扁平,舌头常往外伸出,肌无力及通贯手。患者绝大多数为严重智能障碍并伴有多种脏器的异常,如先天性心脏病(35%)、白血病(1%)、消化道畸形(6%)、听力与视力障碍(70%)等 (2)什么是18三体综合征? 18三体综合征(18-trisomysyndrome,Edwards syndrome)是次于先天愚型的第二种常见染色体三体征。患儿的细胞内具有3条第18号染色体,比正常人多出1条。此病患儿具有比唐氏综合症更严重的智力底下,心血管畸形和体表畸形,多数患儿会在4岁前死亡。(3)什么是神经管畸形? 神经管畸形是一类中枢神经系统的出生缺陷。中枢神经系统包括大脑和脊髓,是从胚胎时期的神经管发育而来。如果在胚胎发育时神经管不能闭合,就会产生神经管畸形,导致死胎或出生后夭折,即使存活者通常也有精神和身体上的缺陷。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xx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产前诊断自查报告

XXX妇幼保健院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区卫计委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下,我院不断完善产前诊断各个环节技术工作,在基础设施、人员培训、设备配备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2000年12月26号我院获得产前诊断技术、地贫诊断分中心资质开始,在市卫计委的领导下,我院两年来,优生遗传咨询室、影像诊断、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相关科室严格按《XXX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许可评审细则(试行)》的要求,开展产前诊断的技术。现将本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㈠XXX基本概况 XXX位于西南部,管辖10县2市2区,人口总数745.52万,是一个交通方便、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全市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共XX家,其中县级以上机构XX家,乡镇卫生院XX家,开展产前筛查的有XX家。 全市活产数2015年为28219人,2016年为29621人,2017年1-5月为13265人。2010-2015年我市出生围产儿数共178660人,出生缺陷发生1932例,出生缺陷发生率10.81‰;2016-2017年5月我市出生围产儿数共43066人,出生缺陷发生416例,出生缺陷发生率10.69‰,出生缺陷率明显下降9.66‰,取得明显成效。

全市近5年地贫筛查率:2012年86.94%,2013年98.60%,2014年99.90%,2015年99.04%,2016年99.53%。 ㈡XXX妇幼保健院的基本概况 XXX妇幼保健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预防、科研、信息为一体的专科医院。旧院医院占地面积5423平方米,建筑面积8498.08平方米,新院目前正在装修中。全院职工210人,其中卫技人员167人,占全院职工的79.52%。本科学历89人,大专学历49人,高级职称90人,中级职称126人。设有妇产科、优生遗传科、围产保健科、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等临床保健科室和医学检验、超声科等医技科室。医院拥有实时彩超、进口B超、CR、腹腔镜、全自动电化学发光仪、大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染色体分析系统、听力检测系统等国内外先进仪器设备。从2003年起,XXX妇幼保健院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技术。几年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4年,我院开展产前筛查为1535人,地贫筛查为1995人;2015年,我院开展产前筛查为1583人,地贫筛查为1770人;2016年,我院开展产前筛查为2024人,地贫筛查为1877人。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情况 ㈠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产前诊断工作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建设的工作,在市卫计委的领导下,我市成立了以市卫计委王斌副局长为组长、市妇幼保健院蓝静院长为副组长、科室主任和技术骨干为成员的产前诊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产前诊断技术各项工作和人员的协调。产前诊断机构各小

产前筛查相关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相关工作制度目录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2)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3) 生化免疫实验室管理规范 (5) 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 遗传咨询医师岗位职责 (7) 超声诊断医师岗位职责 (7) 产前筛查检验人员工作职责 (7) 产前筛查人员行为准则 (8) 产前门诊工作制度 (8) 产前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8)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 (9) 遗传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9) 生化免疫室工作制度 (9) 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10) 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11) 产前筛查报告发放制度 (11) 产前筛查病案管理制度 (11) 产前筛查跟踪随访制度 (12) 产前筛查知情同意制度 (12)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2)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12) 产前筛查疑难病例转诊制度 (13) 产前筛查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制度 (13) 新生儿产前筛查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3) 消毒隔离制度 (14) 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15) 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制度 (16) 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16) 仪器设备保管制度 (16) 药品管理制度 (17)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 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35岁的孕15-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21-三体、18- 三体等。4.咨询医生根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需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果向病人进行陈述,由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B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释与临床处理原则: (1)对筛查结果为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 (2)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该直接做产前诊断: (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者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 7.对建议做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孕妇说明有关手术(羊膜腔穿刺术,脐血采集等)的诊断价值与风险,让孕妇知情选择,对同意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应请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按有关手术的技术规范(羊膜腔穿刺术技术规范,脐血采集技术规范等)对其进行相应检查与血常规、凝血功能等检验,对无禁忌症者,开出《胎儿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8.从事产前筛查人员在产前筛查系列工作中必须抱着对孕妇负责的精神,注重保护被服务对象的隐私,耐心、详细地向咨询者阐明科学道理,尽可能使他们接受医学指导意见。9.对疑难或有疑难病例的处理意见,应提交产前诊断中心专家组讨论决定。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附件二)根据《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制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设置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具有全国领先地位和权威性,具备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职责的条件。 (二)卫生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全国产前诊断实际工作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评议,并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后,确定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 二、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设置要求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负责产前诊断的临床技术服务,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部门,具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的技术力量。 鼓励尚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合作,将分子遗传诊断技术应用到产前诊断服务中。 (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包括: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产前诊断汇报

***妇幼保健院 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汇报 2014年X月X日 要点 一、***妇幼保健院基本概况 二、领导重视,推动有力 三、产前诊断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建立了本院产前诊断组织机构和服务管理网络 (二)规范人员管理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专业技术能力 (四)房屋和设备配置 四、我院自取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试运行资格以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近年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情况 六、自评结果 (一)主要存在问题 (二)整改措施 一、***妇幼保健院基本概况 ***妇幼保健院始建于2003年,由原地区妇幼保健院与县

妇幼保健院整合而成,经过十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集保健、医疗、科研为一体的一所市级妇幼保健院、国家级爱婴医院,是全市妇幼保健管理中心、妇幼保健业务培训中心和全市产科急救中心。 医院占地56974.51M2(含新院),建筑面积6848.79M2。编设床位100张,实际开放床位123张。全院固定资产1183.14万元,拥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547台。目前在职职工29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33人,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8人,中级技术职称48人。2013年全年门诊量15.8万人次,出院人数达8623人次,业务总收入4674万元。 医院的重点业务科室有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妇科、产科、新生儿科、婚前保健科、普通儿科。这些业务的相应科室均具有较先进的诊疗仪器设备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妇幼保健负责全市的技术指导工作;产科、新生儿科除了做好院内的日常诊治工作外,还随时接收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危重病人。 医院坚持走科技兴院之路,重视智力投资和人才培养、引进。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及应用新技术。近几年来,曾先后荣获“广西妇幼保健先进集体”、“广西实施降消项目先进单位”、“2002-2012广西降消项目先进集体”、“自治区卫生厅‘十一五’期间医药卫生科技和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单位”、“***卫生系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 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2.培训和指导各省产前诊断技术骨干和师资。 3.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4.进行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全国产前诊断技术有关信息。 5.追踪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产前筛查技术标准精选文档

产前筛查技术标准精选 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附件: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和《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产前筛查医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宣教室、遗传咨询门诊、影像(超声)室、生化免疫实验室、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 二、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一)人员配备 1、临床医师:从事遗传咨询、影像(B 超)、妇产科、儿科医师各1名以上。 2.、实验室: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以上。(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床医师 (1)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或其他相关学科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接受过临床遗传专业培训。 (2)具备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是: ①产前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②常见染色体病及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③常见的致畸因素、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④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缺陷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⑤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影像(B超)医师 ⑴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2年以上,并接受过超声产前筛查的系统培训; ⑵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3、实验室技师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筛查技术培训; (2)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

---------------------------------------------------------------最新资料推荐------------------------------------------------------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采用绒毛、脐血、羊水穿刺、细胞学诊断和胎儿镜宫内治疗技术,治疗途径包括羊水穿刺、内镜下和开放手术中。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必须具备产科诊疗项目诊断相适应的专用手术室和临床治疗的产科设备。 (四)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超声、胎儿镜等,并具备血液和羊水检查技术条件。 (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产前诊断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开展产前诊断治疗技术,尚需具备胎儿镜检查及治疗设备,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具备存放胎儿镜及配件的专 1 / 3

用存放柜,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七)开展产前诊断治疗技术,尚需具备手术中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具备开展胎儿镜宫内治疗技术所需手术室条件,如麻醉监护系统、其他相应的仪器及设备等。 (八)具备与开展该技术相应的手术室用房等设施条件,消毒和无菌条件应符合相应管理标准。 (九)有至少 2 名具有产前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有经过产前诊断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产前诊断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 3 年以上产科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 (二)参与产前诊断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产前诊断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产前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实施,并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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