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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推荐: 由于的项目比较多,在湖北的鉴定申请人有时会疑惑鉴定机关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形,故而湖北省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各鉴定项目的收费进行了约束,申请人可以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自己该缴纳多少费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

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 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四)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五)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 则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来源:鄂工发〔〕6号发布时间: 02月26日点击数: 330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32号)的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总工会研究,并报经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总工会 2月5日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湖北省各州市人口数据统计

2017年湖北省各州市人口数据统计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大数据库显示,2016年末湖北省常住人口5885万人,比上年增加3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数量为3419.19万人,占总人口的58.1%,乡村人口2465.81万人,占2016年常住人口总数的41.9%。乡村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差距为16.2%,同2015年差距13.7%有所扩大。相对2015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56.9%,2016年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2010-2016年湖北省常住人口变动情况来看,整体上湖北省人口处于平缓增长状态. 数据来源:湖北省统计局、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分地区来看,湖北省各省市常住人口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地区是武汉市、黄冈市以及荆州市,2016年末常住人口分别为1076.62万人、632.10万人、569.79万人。襄阳市和孝感市人口紧随其后,2016年底襄阳市常住人口数量为563.9万人,户籍人口为594.25万人。孝感市常住人口490.43万人,户籍人口数量523.21万人。 数据来源:湖北省统计局、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受国家二胎政策的大力支持,2016年湖北省人口出生人数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16年出生人数达70.65万人,为近六年间首次超过70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2.77%。死亡人数40.9万人,比上一年提高20.26%。整体看来,2010-2016年湖北省自然增长数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 数据来源:湖北省统计局、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商产业研究院简介 中商产业研究院是深圳中商情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辖的研究机构,研究范围涵盖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

新材料、新金融、新消费、大健康、“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企业、上市公司、投融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各类数据服务、研究报告及高价值的咨询服务。 中商行业研究服务内容 行业研究是中商开展一切咨询业务的基石,我们通过对特定行业长期跟踪监测,分析行业需求、供给、经营特性、盈利能力、产业链和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内容,整合行业、市场、企业、用户等多层面数据和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深度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全面客观的剖析当前行业发展的总体市场容量、竞争格局、进出口情况和市场需求特征等,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产销运营分析,并根据各行业的发展轨迹及实践经验,对各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中商行业研究报告是企业了解各行业当前最新发展动向、把握市场机会、做出正确投资和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不可多得的精品资料。 中商行业研究方法 中商拥有10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利用中商Askci数据库立了多种数据分析模型,在产业研究咨询领域利用行业生命周期理论、SCP分析模型、PEST分析模型、波特五力竞争分析模型、SWOT分析模型、波士顿矩阵、国际竞争力钻石模型等、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和产业评估体系。在市场预测分析方面,模型涵盖对新产品需求预测、快速消费品销售预测、市场份额预测等多种指标,实现针对性的进行市场预测分析。 中商研究报告数据及资料来源 中商利用多种一手及二手资料来源核实所收集的数据或资料。一手资料来源于中商对行业内重点企业访谈获取的一手信息数据;中商通过行业访谈、电话访问等调研获取一手数据时,调研人员会将多名受访者的资料及意见、多种来源的数据或资料进行比对核查,公司内部也会预先探讨该数据源的合法性,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及合法合规。二手资料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农业部、中国海关、

湖北省收费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曾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劳动争议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辉 【案情简介】 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

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 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xx年十一月十五日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调阅评查案件卷宗;

(三)参加庭审旁听; (四)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征询意见和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 (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公众意见箱; (六)聘请法律援助监督员。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 (二)属于本机构管辖;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四)经过负责人审批;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二)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在开庭前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会见笔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

【免费下载】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附件1: 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国库处 预算处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市州超过7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县(市、区)超过6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 考核内容及标准被考核单位A B 备注 广水市、管路敷设技术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电气课件中调试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

附件2: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行政政法口教科文口经济建设口农业口社会保障口企业口商贸口农发口 考核内容及等次 被考核单位 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 备注广水市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 查属实。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电气课件中调试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

武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武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核心提示: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受理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行政、民事诉讼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刑事诉讼等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武汉市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公民下列法律援助事项申请。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以下。

湖北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对法律援助对象司法鉴定减免缓收费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授助义务,对法律授助案件所涉事项的司法鉴定给予免收鉴定费的优惠,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法律援助经费的组成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需要司法鉴定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获得司法鉴定援助。 第六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由本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服务费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授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需要司法鉴定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需要司

法鉴定的; (三)请求国家赔偿需要司法鉴定的;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款需要司法鉴定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司法鉴定援的。 第七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受援人应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决定通知书,向同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遵循就近、便利、公平原则,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北省)中指派提供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下达《司法鉴定援助派函》,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司法鉴定援助指派后,与司法鉴定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援助委托受理合同。 第十条承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机构,应当在受理司法鉴定案件后48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司法鉴定人承办。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第十二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司法鉴定人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鉴定的质量。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1)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1)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服务提供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四)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六)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立项审批、经费保障、服务运行、队伍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章服务提供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文件鄂价房服[2006]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现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住所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委派律师人数;

2012年运城统计年鉴

2012年运城统计年鉴 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央、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强力推进“两强战略”和“四基地一中心”建设,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运行,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 经济增长:初步核算,全年生产总值1068.1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77.0亿元,增长6.4%;第二产业增加值491.8亿元,增长7.5%;第三产业增加值399.3亿元,增长8.6%。第三产业中,金融业30.8亿元,增长19.4%;房地产业28.3亿元,增长13.7%;批发和零售业84.9亿元,增长1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0亿元,增长5.0%。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6.6%、46.0%和37.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3.3%、44.9%和41.8%。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618元,比上年增长7.2%,按2012年平均汇率计算为3266美元。

价格: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5%。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4%。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8.8%,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下降9.8%,生活资料价格上涨0.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3.0%。 就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6.75万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0.46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2%。

二、农业 农业产值:全年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331.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3.0%。其中,农业产值255.6亿元,增长14.4%;林业产值4.0亿元,增长7.3%;牧业产值48.0亿元,增长8.3%;渔业产值2.0亿元,增长21.9%;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22.0亿元,增长7.8%。 种植面积:全年农作物种植面积792.4千公顷,比上年下降0.8%。其中, 粮食种植面积667.4千公顷,增长1.1%(小麦343.4千公顷,增长0.3%;秋粮324.0千公顷,增长2.0%;玉米275.8千公顷,增长5.0%);棉花种植面积33.1千公顷,下降34.0%;油料种植面积10.9千公顷,下降3.4%;蔬菜种植面积57.3千公顷,增长2.5%;水果面积148.2千公顷,增长9.1%(苹果面积87.2千公顷,增长5.1%)。 农产品产量:全年粮食总产量30.4亿公斤,比上年增加3.8亿公斤,增长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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