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2.1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国税发[199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推进依法治税,现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省和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删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三、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标准,但却是税收征收管理所必需的处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批准之前,暂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