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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要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指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

其他主体的实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

●1.固定的居民(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形式

●(一)

●(二)复合国

●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历史上还曾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1.联邦(F e d e r a t i o n)

●2.邦联(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

●(三)英联邦(B r i t i s h C o m m o n w e a l t h o f N a t i o n s)和法兰西共同体(F r e n c h

C o m m u n i t y)是特殊的国家联合体

●1.英联邦

●2.

●(四)身合国和政合国

●1.身合国(君合国)

●1815-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

●身合国不具有国际人格,组成身合国的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2.政合国

●1867-1918年奥匈帝国

●政合国的成员国不具有国际人格,在对外关系上,由联合体代表各成员国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等。

●三、永久中立国

●(一)概念

●(二)中立国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

约、共同防御协定、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如

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

●(四)世界上主要的中立国

●1.瑞士

●2.

●3.土库曼斯坦

●四、

●(一)旧教皇国

●(二)1871年《意大利保障法》

●(三)1929年《拉忒兰条约》

●五、附属国

●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一)附庸国

●(二)被保护国

●目前欧洲有一个被保护国?a?a安道尔公国(T h e P r i n c i p a l i t y o f A n d o r r a)?a?a

它是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特征

●1.成员不同,性质不同

●2.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

●3.国际组织是在各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

●5.国际组织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一)依据国际组织同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民间组织)

●(二)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性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条件可分为开放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

国际组织

●(四)依据国际组织的宗旨和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五)根据国际组织同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超国家国际组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

●1.客观人格理论

●固有人格说,北欧学者斯耶斯策德

●2.主观人格理论

●⑴约章授权说

●实在法学派的观点

●⑵暗含权力说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⑶结合说

●(二)特点

●1.它是国家的组织

●2.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

●3.国际组织不得凌驾于成员国之上,不得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

●4.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限由成员国通过公约加以规定。

●(三)功能

●1.从公法角度看

●⑴缔约权;

●⑵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⑶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⑷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⑸继承权;

●⑹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⑺其他权利。

●2.从私法角度看

●国际组织具有法人的功能,其中包括取得和处分财产,聘用管理人员,缔结国际

经济合同,从事国际融资,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等。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概念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般是指已实际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

据地,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二、自决权(r i g h t t o s e l f-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三、法律地位

●(一)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二)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三)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

国际援助的权利

●一、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

●(二)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的人,多数属于自然法学派或新自然法学

派,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凯尔森、卢梭、古海根、杰塞普、劳特派。

●二、私人国际法主体

●一、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性质

●1.宣告说

●2.构成说

●3.我们的观点

●(三)承认的形式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1878年,在柏林会议上,列强缔结了《柏林条约》,集体对罗马尼亚、塞尔维

亚、门的内哥罗进行承认。

●3.法律上的承认和实施事实上的承认

●●例如,日本就于1919年给予芬兰事实上承认,然后直到1922年才给予芬兰法律

承认。

●(四)承认的效果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在默示承认的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对新政府做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五)对国家的承认

●1.独立

●●美国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诞生。

●2.合并

●1958年2月1日,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立?°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分裂40多年的两个德国重新统一。

●3.分离

●1903年11月3日巴脱离哥伦比亚独立,成立巴拿马共和国。

●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国家成立。

●4.分立(解体)

●格鲁吉亚1991年4月9日正式宣布独立。1990年,南奥塞梯议会却于9月宣布成立

南奥塞梯苏维埃民主共和国。

●(六)对政府的承认

●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而

产生的新政府;二是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如通过革命、政变等建立的新政府。

●(七)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美国内战1861年4月~1865年4月

●西班牙内战1936-1939

●(八)对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九)不承认原则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

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不承认原则。

●◆◆1965年11月11日,英国殖民地南罗德西亚政府宣布南罗德西亚成为独立国

家,翌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号召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少数集团。各国一般都接受这一不承认义务,直到1980年罗德西亚真正独立,成立新的国家?a?a津巴布韦。

●◆◆对于1975年所谓?°塞浦路斯土耳其联邦国家?±、1976年南非建立的?°特

兰斯凯独立国家?±、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并将其兼并等,联合国都适用不承认原则,号召各国不予承认。

●◆◆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后建立的韩桑林政权、1979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

建立的卡尔勒政权,在长时间内得不到国际社会得承认。

●二、继承

●(一)概述

●1.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

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2.分类

●(1)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2)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3)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局部继承)

●(二)国家继承

●1.概念

●2.情形

●⑴转让或交换领土

●⑵合并

●⑶分离或解体

●⑷新独立国家

●3.国家继承的规则

●⑴条约的继承

●①按照条约的种类

●A.纯政治性条约

●B.商务、引渡以及其他类似条约

●C.?°非人身性条约?±或?°处分性条约?±

●D.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②按照发生的情形

●A.转让或者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

●1965年10月中国与缅甸签订边界条约,中国将中缅边界猛卯三角地220

平方公里的土地,与缅甸189平方公里的班洪、班老两部落相交换

●B.合并、吞并

●C.分裂

●D.分离、脱离

●E.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

●⑵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按照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①合并或者吞并

●②分裂

●③分离、脱离

●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

●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

●⑶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按照国际法对他国、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

所负的财政义务。

●①合并或者吞并

●②分裂

●③分离、脱离

●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

●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

●⑷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为执行国家职能而编制或收集的,而且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

国国内法的规定属于被继承国所有的,并出于各种目的作为档案直接保存或者控制的各种日期和种类的一切文件。

●①合并或者吞并

●②分裂

●③分离、脱离

●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

●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

●(三)政府继承

●只有新政府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

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1.条约的继承

●2.国家财产的继承

●◆◆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

●◆◆光华寮案

●3.国家债务的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

●4.国家档案的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1919年国际航空委员会?a?a1947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07国际卫生局&1920国际联盟卫生组织?a?a1948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一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要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指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 其他主体的实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 ●1.固定的居民(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形式 ●(一) ●(二)复合国 ●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历史上还曾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1.联邦(F e d e r a t i o n) ●2.邦联(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 ●(三)英联邦(B r i t i s h C o m m o n w e a l t h o f N a t i o n s)和法兰西共同体(F r e n c h C o m m u n i t y)是特殊的国家联合体 ●1.英联邦 ●2. ●(四)身合国和政合国 ●1.身合国(君合国) ●1815-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 ●身合国不具有国际人格,组成身合国的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2.政合国 ●1867-1918年奥匈帝国 ●政合国的成员国不具有国际人格,在对外关系上,由联合体代表各成员国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等。 ●三、永久中立国 ●(一)概念 ●(二)中立国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 约、共同防御协定、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如 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 ●(四)世界上主要的中立国 ●1.瑞士 ●2. ●3.土库曼斯坦 ●四、 ●(一)旧教皇国 ●(二)1871年《意大利保障法》 ●(三)1929年《拉忒兰条约》 ●五、附属国 ●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一)附庸国 ●(二)被保护国 ●目前欧洲有一个被保护国?a?a安道尔公国(T h e P r i n c i p a l i t y o f A n d o r r a)?a?a 它是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特征 ●1.成员不同,性质不同 ●2.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 ●3.国际组织是在各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 ●5.国际组织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一)依据国际组织同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民间组织) ●(二)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性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条件可分为开放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 国际组织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内容讲解 一、航空法 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请同学们课下填此表: [案例研习]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简介】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

的动议。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 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 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 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 5.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 (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 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

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国家责任国际习惯法的权威证明。根据《条款草案》,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该国的国际义务,该国主观心理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下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①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的一切不法行为,不论是以公务或私人名义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考点一:引渡 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 (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5.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b.邦联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然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各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而无邦联的共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主体 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 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 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 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 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4.主权。 国家的类型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第五章复习重点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在国际法上,国家是指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一)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至于人口的多少,民族和种族状况,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二)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处于一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区域,即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 领土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没有领土,人民无物质基础而无法生存,国家无管辖空间而无法统治。世界上无领土的国家是没有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国界完全划定与否,均不影响国家的成立。现代国家领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和活动领土的整体。 一般认为,国家领土应由自然形成的陆地为核心。 (三)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处理对内对外事务。 政权组织相对主权来说,是具体、形象的、实际存在的。只有在主权的赋予最高的独立处理权力之下,政权组织才实质性地拥有处理对内对外的能力。 (四)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尽管相对政府来说,主权是抽象的,却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府、有居民,却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二、国家类型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 1.单一国 它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单一国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涉外事务权。如回归后的香港、澳门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其存在并不影响我国单一国的性质,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的国家行政组织形式的一部分,它们都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2.复合国 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1)联邦。 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其特点是,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统一的国籍,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联邦与成员国间的关系依宪法划定,联邦对联邦成员国(州)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但联邦成员国具有一定自主性,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含答案) [大] [中] [小] 一、判断题 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能力,都是国际法主体。()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能力。() 二、单项选择题 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A、单一国 B、联邦国 C、邦联国 D、君合国 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进行的,是________的。() A、默示不可追溯 B、正式不可更改 C、明示不可撤销 D、协议可以更改 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正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进行国防建设 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 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仅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因此,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 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A、一律废除 B、一律承认 C、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只承认建交国的条约 6、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________。()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同时是对新政府 D、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8、对新政府的承认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采取________。()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 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诉讼与判决】 1.诉讼主张。法国政府认为,根据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的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考点一: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和待遇 1.外国人的范围 一国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情况下,国家在进行管理时,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的范畴。 2.外国人的出入境 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入境一般包括两个步骤:持护照签证、经入境口岸检查 (1)入境限制: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但入境限制条件不得带有种族、宗教歧视等。 (2)出境限制: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限制外国人的出境: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有未了结的诉讼。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3.外国人的待遇 通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1)国民待遇:即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3)互惠待遇:即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4)差别待遇:即国家给予外国人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国际法上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5)普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等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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