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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2009年9月1日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

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签订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签订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尊敬的领导: 本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这一年的学习与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的工作管理作为一名办公室的勤杂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及宿舍的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为解决非法结婚问题,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具体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又应当如何申请婚姻无效呢?接下来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论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论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

【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 【摘要】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如果把民事诉讼规则与技巧那一套完全搬上来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 前言 今天听到一个小范围统计,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总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大约是2-3%(Ps:不一定完全准确如果提高2个百分点,意味着案件量翻一倍),且90%以上的案件最后实际的判赔调金额都是10万元以下(Ps:其实大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也是想判高一点的,不然再不提高的话,连法官的威信、地位、尊严都无法显著提高了,但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却都意外骨感,这就是中国现实的国情),与低赔偿额相匹配的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民工式律师”在默默地坚守(Ps:城市大量的房地产建筑不是包工头的功劳,而是成千上万个产业工人一砖一瓦叠上来的(Ps:可惜现在只有砖没有瓦了)),就像大额度买进了一只不争气股票,陪它慢慢变老,等着春天来的那一天(Ps:春天总会来的,希望还是要有的,小小的目标万一实现了呢),随着知识产权风口的开启,专利数量和质量齐头并进。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增加,有效专利商标申请量存量基数在,加上每年400多万件增量申请,每一件专利商标都可能成为随时引爆的诉讼炸弹,专利商标局这两大国有工厂源源不断地生产这些武器;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技术含量在逐步提高,商标品牌含金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颜值逐步攀升,诉讼案件的内在价值将逐步提升驱动损害赔偿额的提高,这才是知识产权专业性和价值性的本质属性(Ps:这也是我没一直没转领域的原因之一,总是“自欺欺人”地把未来想的那么美好)。 好了,大饼画好了,就等哪一天从天上砸下来(Ps:话说如果砸下来,也是

签订合同申请书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867 签订合同申请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签订合同申请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尊敬的领导: 本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这一年的学习与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的工作管理作为一名办公室的勤杂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及宿舍的卫生清洁工作、会议室、接待小餐厅的日常管理,每天积极应对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工作水平虽然我的职务是一名勤杂人员,但要做到优秀,自己的学识,能力等还有一定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马虎应付。这一年下来感觉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进步,协调能力及处理问题等各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2009年9月1日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现实生活中,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专利权申请,随着申请专利的人数增加。根据专利的类型进行判断,也要根据个案分析,本文介绍了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以及准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可以就此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专利无效需要准备的材料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

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程某生于1983年3月17日,马某生于1978年12月28日。二人均来自农村,在城里打工结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马某在父母的多次催促下,向程某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当时,程某年仅18周岁。她担心自己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书。马某拍着胸脯说他叔叔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领结婚证不成问题。2001年10月,马某的叔叔果然帮他们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马某又进城打工,程某因怀孕留在家里与公婆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睦,经常争吵。马某得知情况后,认为是程某不孝敬自己的父母所致,因而对程某大加指责,并威胁道:“若程再敢与父母吵架,就得挨揍。2002年12月,程某顺利分娩生一女孩,马某的父母因程没能生个男孩而大为不悦,婆媳关系遂更为紧张。2003年3月10日,程某对丈夫马某说自己马上就要满20周岁了,想好好过一次生日,婆婆却说:“连个小子都没本事生,还想过什么生日?”婆媳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马某遂动手殴打程某。第二天,程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要求与马某离婚。并要求马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作为男女两性结合基本形式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成立的各项条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其婚姻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领取了结婚证的违法婚姻。本案中的女当事人程某,在领取结婚证时年仅18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对女性结婚应年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的要求。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结婚,其婚姻无效。因此,就本案而言,程某与马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程某与马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法律并不承认二人的配偶身份,其关系属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因程某与马某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求,已构成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承认也是不保护的。当然,伴随着引起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消失,无效婚姻会转化为有效婚姻。但就本案而言,程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还差6天才满20周岁,导致其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仍然存在。因此,程某尚不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刻,她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如果程某在年满20周岁以后要求解除与马某的关系,因此无效婚姻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则她得提起离婚之诉。 3.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我国《婚姻法》赋予合法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的一项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法律不保护无效婚姻,因此,

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思考

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思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论文摘要我国新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 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

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二、?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 1、?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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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_民法论文 一 引言 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途径,就是在结婚制度中为婚姻无效制度留一席之地。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本专利权人现委托全权代表本权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本权利人号 (名称为“”)专利的行为。 代理权限包括: 1)就侵权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其销售证据; 2)向中国有关公证机关申请对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相关法律处理与公证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公证事项转委托; 3)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行政查处及诉讼所需文件的申请,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4)向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它行政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请求及办理相关事宜; 5)参加行政调处开庭、勘验程序;代为签收行政调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承认行政调处请求内容;代为处理保全措施所需担保手续;代理 和解事宜;代为协助办理行政调处执行手续; 6)与行政查处有关的行政复议; 7)在相关法院对涉嫌侵权的伪造方或侵权者进行起诉,接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提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签署相关

法律文书; 8)出席与本专利有关的口审或听证,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9)对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和上诉要求;代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其它与此诉讼相关的其他权利;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处理本专利侵权诉讼及与侵权诉讼相关的其他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之一切行为及签署之一切文件,本权利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署)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婚姻无效案例

婚姻无效案例 【篇一:婚姻无效案例】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自1968年起患有精 神疾病,1978年6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毕某某经治疗时 有好转,但反复发病,长期维持治疗,其曾四次住院,最后一次住 院时间为2004年。毕某某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在监护人的代 理下经法院判决离婚,第二次婚姻由毕某某与前妻协议离婚。第三 次婚姻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兄弟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 意与毕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毕某某一直服用抗精神失常药。2009 年8月16日,毕某某领取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2012 年2月28日,毕某某因吞食过量抗精神失常药而中毒,同年3月1 日死亡。被告婚后购买伪造的出生证为女婴毕某某申报户口,并谎 称毕某某领养,说明被告与毕某某结婚另有所图。综上,毕某某婚 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型,婚后一直未治愈。且毕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登记结婚 时没有监护人陪同。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关系 无效。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起诉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毕某某虽 曾患有精神疾病,但病例中记载了其“意识清、情感平淡”,被告可 以认为毕某某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患有精神病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并非禁止结婚。毕某某在婚后从事劳务、卖房,说明其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一切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宜。被告与毕 某某的婚姻得到了毕某某父亲的认可,被告也尽到了其作为妻子的 责任。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 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7月8日至2004年9月27日。此后, 在毕某某的就诊病例中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多次配药,并多次记录“神清”、“病情可”、“意识清”、“仪态整”、“情感平淡”等。1981年 5月毕某某与第一任妻子马某某登记结婚,1987年经本院判决准予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专利授权是取得专利权的途径,而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后,如果其他人对专利授权没有异议的,那么专利授权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如何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怎样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同时应缴纳费用:发明专利无效宣

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00元。费用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二、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专利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举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见“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 2、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第三人又以同一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予受理,即重复的请求书,在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没有提供的,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4、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期限届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视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提出。

合同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合同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申请书 本人于2014年11月17日购买公园·怡景苑项目部房号2-232号房,面积93.54,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已付房款15733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现由于本人资金收入出现状况,在短期内不能交付房款,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特申请更改合同付款方式内容为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 日期: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14年我在参加省农村xx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 月 xx 日

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无效请求书模板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依据《专利法》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上述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概述相关无效理由,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一、关于证据的使用 请求人以下述文件作为宣告该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1. 对比文件1,专利(专利号),公开日/授权公告日 _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___;(分析其属于现有技术或是抵触申请)(有优先权要核实优先权) 2. 对比文件2,专利(专利号),公开日/授权公告日 _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___。(分析其属于现有技术或是抵触申请)(有优先权要核实优先权) 二、结合证据逐条具体阐述无效理由 现结合所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体阐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一)权利要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时间是(是抵触申请的应将申请日,公开日列出),该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具体描述公开内容)______________(在对比文件1中的具体位置,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3-5)。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专利法》

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其他权利要求如不具备新颖性,论述同上) (二)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了限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 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一种(具体描述公开内容)______________(在证据2中的具体位置,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3-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_________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____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所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论述同上)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总结无效的理由,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具体权利要求)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签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编号:TQC/K268签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合同申请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尊敬的领导: 本人自20xx年x月x日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x月x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这一年的学习与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的工作管理作为一名办公室的勤杂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及宿舍的卫生清洁工作、会议室、接待小餐厅的日常管

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012296570.html, 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

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婚姻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无效制度论

婚姻无效制度论 一引言 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途径,就是在结婚制度中为婚姻无效制度留一席之地。 2001年1月提交全民讨论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基本方面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的分类)、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断定,最终为立法机关通过的修正案,无论对上述三项内容做怎样的规定,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已经确立。本文以此为基点,在对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英国、美国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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