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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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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标 签】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3﹞72号

【发文日期】2003-07-14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转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为纳费人)进行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类型。单位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注册类型;产业;行业;统筹行业;省级企业编码;管理区域;专管员;代理人;代理机构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个人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保机构;姓名;住址;性别;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户籍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纸质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县(区)分局税政股(科)(以下简称税政股(科))根据社保机构移交或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户籍管理档案。征收机关各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办而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要及时传递给税政股(科),由税政股(科)传递给县(区)分局征收股(科)(以下简称征收股(科))或税务所,再由征收股(科)或税务所通知应参保单位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以《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通知同级社保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或税务登记有关内容变更的,社会保险户籍管理中与之对应的内容要随之变更。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费人社会保险登记或税务登记有关内容变更的,税政股(科)应根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的变更内容,制作《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变更表》;

(二)税政股(科)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办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变更表》,调整社会保险户籍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纳费人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原则,需要迁移的,主管地方税务地关应向迁移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费人迁移通知书》,同时将纳费人户籍管理的有关信息及缴费情况提供给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户籍管理进行销户,但要进行备份,具体工作由税政股(科)负责。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定无缴费能力企业,实行单独管理。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的条件是:停产一年以上,连续6个月没有发工资,或是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

无缴费能力企业必须由财政、劳动保障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的规定共同认定,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除个别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补缴费款外,一般情况下,社保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个人缴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企业的状况,对恢复缴费能力的企业,要立即征收。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工作由税政股(科)具体负责。

第十条 税政股(科)应对由征纳双方所产生的各种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行政文书、处理决定及与纳费有关各种基础资料做为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应归档的档案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年检表;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书;纳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核定表及变更表;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审批表;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及附件;社会保险费检查处理审批表、决定书;社会保险费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其他与纳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要一户一档,并与纳税档案合并装订成册,或单独立卷管理(指无税户)。

税政股(科)负责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的建立、变更和迁移。

第三章 纳费申报

第十三条 征收股(科)凭纳费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受理申报。税务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所受理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按照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每月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同时申报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8%部分,并提供社保机构的核定表。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为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社保机构核定额为计费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计费依据和应纳费额,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纳费申报,同时提供《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如果申报内容与核定内容不符的,征收股(科)不予受理,待纳费人重新到社保机构进行核定并取得相关文书后,方可办理纳费申报。

第十四条 征收股(科)负责办理个体从业人员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缴费期限的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分为日常申报、补缴申报和查补申报三种类型。

(一)日常申报:指企业按期申报缴纳当期费款。

(二)补缴申报:指企业主动补缴应申报而未申报或少缴、漏缴的费款。补缴申报除要征收费款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和滞纳金。

(三)查补申报:指企业申报的费款,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纳费检查发现企业少缴的费款。查补申报除了要征收费款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六条 纳费人不能采取直接申报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直接申报申请书》,经审核确认后,征收股(科)向纳费人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方式通知书》,批准其具体申报方式。其他申报方式主要有电子邮件申报、邮寄申报等,邮寄申报应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四章 费款征收

第十七条 纳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费款后,必须向纳费人开具征收票据。

第十八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要缴入财政专户;费款所属期为2001年7月1日以后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要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除此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程序:

(一)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纳费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费人按应纳费额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纳费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费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及《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财政专户,并将该缴款凭证附后;

(三)以支票、信用卡等非银行划转方式缴纳费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费人开

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将费款缴入社保费征收专户(以下简称征收专户),然后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程序: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和省局沈阳分局(以下简称沈阳分局)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入库程序:

1、企业代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由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将费款缴入当地国库;

2、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同时将个人缴费8%部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

3、以支票、信用卡等非银行划转方式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先将费款缴入征收专户,向纳费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再通过征收专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当地国库。

(二)实行属地征收的省属及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以下简称为个人8%部分)入库程序:

1、企业代职工缴纳个人8%部分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市局征收专户。各市局应在费款到帐之日起两日内电汇至沈阳分局费款征收专户,并向沈阳分局提供缴费明细。省局大连分局按上述规定直接向沈阳分局电汇费款,提供缴费明细;

2、沈阳分局在费款到帐后,应按各地提供的单位缴费明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费款按单位分费款所属期限逐笔缴入国库;

3、鞍钢和鞍钢附企在其他市的个人8%部分,由其征收机关将费款和明细汇至鞍山市局直属分局,由直属分局就地按户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 实行属地征收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程序: (一)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费款存入征收专户,然后由市局计统科(处)电汇到省财政专户;

(二)各地要在费款到帐当日电汇至省财政专户,做到日清日结。

第二十二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的入库级次为省级。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利息计算单》,征收纳费人补缴的个人8%部分和2001年7月1日前个人帐户部分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2001年7月1日前个人帐户部分利息计算范围包括: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2001年7月1日之前),职工个人帐户部分既有个人缴费部分,又含社会统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二)试点方案实施后(2001年7月1日之后),个人缴费是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户)后,县(区)分局计会股(科)(以下简称计会股(科))要根据银行返回的票据及时进行销号,并做好核算和记帐工作。同时,根据财政专户开户行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对帐单》,与银行做好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的对帐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股(科)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费款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的滞纳金。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纳费人,征收股(科)只征收社保机构核定的费款和利息,不征收滞纳金。 执行股(科)负责欠缴费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及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征收过程中发生险种和级次错误的,使用《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予以调整更正;多收费款的,使用《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将多征费款退还给缴费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发生险种和级次错误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经财政专户开户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

退还费款时,先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经财政专户开户行或国库经收处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并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征收股(科)根据返回的更正或退库票据进行销号,并调整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征收信息。

在办理更正和退库有关事宜时,由征收股(科)会同计会股(科)共同办理。

第二十九条 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审批权限如下:

(一)应纳社会保险费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应纳社会保险费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批准。

第三十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程序: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三)省或市局同意批准缓缴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缓缴通知书》,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纳费人缓缴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费缓缴由省、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科(处)(以下简称社保科(处))及县(区)分局税政股(科)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纳费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费义务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单独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

(一)征收股(科)将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费申报的企业名单移交给税政股(科);

(二)税政股(科)派员到企业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结论;

(三)税政股(科)根据检查结论进行分类,属于企业有缴费能力而故意不申报的,通过实施催报催缴措施,敦促企业尽快补缴费款;属于企业查无下落的,按户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四)经过经办人、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月将认定后的非正常户上报市局社保科(处)备案;

(五)征收股(科)要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软件中对非正常户加以区别,便于统计与查询。 第五章 费款解缴和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属同城结算的,以及属于第十九条(三)、二十条(二)中规定范围的,经市局计统科(处)批准,可设立征收专户,通过征收专户划转费款。有省属及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地区,要单独设立个人8%部分的征收专户,不得与其它费款混户管理。

征收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设立的征收专户由省局批准,市局计划统计科(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征收专户内的费款,要在当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做到日清日结。

第三十五条 计会股(科)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辽财综字﹝2000﹞32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领用、发放、缴销、报解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计会股(科)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统计和核算工作。

计会股(科)、计统科(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会统核算和征收专户的管理、个人8%部分的划转和提供缴费明细以及票据的管理和结报缴销工作。省局计统处负责对各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在个人8%部分征收过程中征收专户的使用及提供缴费明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社保处及各市社保科(处)负责个人8%部分的征收管理,并配合计统科(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费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费人分户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台帐》,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级次、参保职工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单位和个人应纳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重点费源企业以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标准确定,行业统筹企业和年纳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省局重点费源户。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监控50%以上费源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监控范围,确定本市重点费源户标准和重点费源企业,并建立重点费源企业档案。

税政股(科)具体负责费源管理工作,计会股(科)负责征收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

税务所要将所负责的征收报表按月报送计会股(科)。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报表由税政股(科)报给计会股(科)。计会股(科)按月向市局计统科(处)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报表。

社会保险费征收报表是本地区全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汇总,其他部门征收部分由税政股(科)、市局社保科(处)向同级计会股(科)、计统科(处)提供征收报表数据。

第七章 纳费检查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纳费人纳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工作。纳费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方案由省局稽查局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按照税费同步检查原则,随纳税检查方案一并下发,同时负责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各市局稽查局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科(处)负责贯彻落实省局的纳费检查方案。

第四十一条 纳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纳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按被检时期的计费依据政策申报缴费,有无漏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有无迟申报、不申报的以及欠费是否记实;

(四)核实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以欺骗手段获得无缴费能力资格的现象;有无已恢复缴费能力仍不缴费的情况;

(五)适用费率是否正确;

(六)其他应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施纳费检查应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规范纳费检查手续和程序。纳费检查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综合征管股(科)负责社会保险费检查选案,在检查前,稽查股(科)负责将《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于检查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原则上应与纳税检查同步进行;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三)纳费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四)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处理审批表》,经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处理决定书》。

在使用上述社会保险费文书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含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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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涉税业务-岗位职责

职位说明书 职位名称:涉税业务中建X局 职位编号: 职位说明书制定时间:2020 年10月10日 所属部门: 财务部编制:1 直接上级职位名称:财务部经理 直接下属职位名称: 职位说明 职位使命与目的 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应缴税金,按时纳税,负责全公司各类由法人代办的涉税业务。 职位职责及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办理南京地区地方税金的计算、汇总及网上申报工作; 2、负责公司机关及直管项目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并定期每月向栖 霞区地税局提供代扣代缴税款明细; 3、作为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定期向栖霞区地税局报送“全国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月报 表”及“基础信息分析表”,并从企业当期经营指标增减变动因素及企业当期纳税指标增减变动因素两个方面对公司当期的纳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4、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下一期的纳税预算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指标比较、分析, 力求务实、合理。 5、为外地各个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施 工项目开工许可证的及时办理作铺垫,确保能在施工地及时开到建安发票,为工程款的及时回收提供保障。 6、根据分包单位工程财务结算单所载明的工程结算造价,办理分包税金计算、代扣 代缴申报工作,并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建安工程分包业务已纳税证明,进而索取分包单位提供的南京地区建安发票,为拨付分包工程尾款提供合法依据。 7、根据苏地税发【2003】238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 依据的通知”精神,按月将符合条件的设备价值从当月计征营业税的收入中扣除,填写“营业税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明细表”并附设备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报栖霞地税备案,为公司合理节税。 8、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年终向栖霞国税提 交申请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准备)、捐赠、公积金等期间费用税前扣除的报告,根据国税提出的“两低于”原则做好效益工资的计算工作,保证工资总额全部在税前扣除。 9、对八局和所属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缴证明,为他们顺利通过税务检查提供法律 依据;对外地项目提供个人所得税汇缴证明,使外地项目免缴按产值1%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10、兼职工会会计业务。 11、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本职位的主要考核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应缴税金,按时纳税。 2、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3、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4、能够维护企业利益。

财务各部门职位说明书

财务类职位讲明书 综合库 部门名称: 综合库 上级部门: 库管部 下属岗位: 综合库管员 部门本职: 非生产性物资、备品、备件的收、发、存与治理。 要紧职能: (1)入库物品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台帐。 (2)定期盘点库存物品,配合会计部盘点。 (3)对库存物品进行分类存放与治理,对专门货品进行专门治理或存储。 (4)每月定期上报库存月报表,进行库存分析,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5)库存物品报损、报失、报废工作,并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6)与有关部门协调,保持常用物品适量储备。

(7)办理物品出库手续,登记物品领用台帐、核查财产登记卡。(8)综合库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 (9)综合库工具、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治理。 (10)综合库各种单据及资料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管辖范围: (1)综合库所属职员。 (2)综合库工作场所与卫生责任区。 (3)综合库工具、设施、设备。 原料库 部门名称:原料库 上级部门:库管部 下属岗位:原料库管员 部门本职:原材辅料、包装物、半成品的收、发、存与治理。 要紧职能: (1)入库物品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台帐。 (2)开具收货单。 (3)库存物品报损、报失、报废工作,并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4)定期盘点库存物品,配合会计部盘点。

(5)对库存货品进行分类存放与治理,对专门的原材料进行专门治理或储存。 (6)每月定期上报库存月报表,进行库存分析,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7)办理物品出库手续。 (8)原料库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 (9)原料库工具、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治理工作。 (10)原料库各项单据及资料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管辖范围: (1)原料库所属职员。 (2)原料库工作场所与卫生责任区。 (3)原料库工具、设备设施。 预算室 部门名称:预算室 上级部门:财务中心 下属部门:预算员 部门本职:日常经营预算、项目投资预算 要紧职能:

二○一一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一一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辽宁省统计局根据年快报统计,现将2011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公报如下: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着力推进促增长、调结构、稳物价、惠民生的各项工作,全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城乡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一、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全年生产总值2202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15.6亿元,增长6.5%;第二产业增加值12150.7亿元,增长14.1%;第三产业增加值7959.6亿元,增长10.5%。生产总值三次产业构成为8.7∶55.2∶36.1。人均生产总值50299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6%。 二、农林牧渔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915.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5%。其中,种植业增加值789.7亿元,增长10.5%;林业增加值62.7亿元,增长9%;牧业增加值614.6亿元,增长1.2%;渔业增加值365.3亿元,增长6%;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83.3亿元,增长7%。 全年粮食总产量2035.5万吨,比上年增加270.1万吨,增长15.3%,创历史最高纪录。蔬菜产量2832.5万吨,增长6.2%。水果产量811.2万吨,增长10.7%。 全年人工造林面积590.4万亩,新增封山育(护)林面积160万亩,中幼龄林抚育及低效

低产林改造面积150.1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8万亩。义务植树1.2亿株。 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401万吨,比上年增长0.3%。禽蛋产量277.4万吨,增长 0.6%。牛奶产量124.5万吨,增长2.7%。 全年水产品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435.4万吨,比上年增长5.5%。其中,淡水产品产量85.7万吨,增长6.3%;海洋捕捞106.2万吨,增长5.4%;海水养殖243.5万吨,增长5.2%。 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不包括渔船)2364.8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5.3%。全年良种覆盖率96.9%,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016.7千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069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4.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4.9%。在39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8个行业增加值保持增长,21个行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全年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8.9%,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1.8%。其中,通用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1.6%,专用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4.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3.3%,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5.7%,金属制品业增加值增长23.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0.9%。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7.3%,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9.3%。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加值增长14.2%,烟草制品业增加值增长8.5%,饮料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6%。冶金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0.8%,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7.6%。石化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8.1%,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8%。 全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9%,集体企业增加值增长15.3%,股份合作企业增加值增长20.4%,股份制企业增加值增长14.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值增长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 岗位职责: 对外账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1、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2、每月10日前编制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工会经费等)、国税纳税申报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各种地方税费及纳税申报,遇节假日顺延。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个体业发票及其他与税务相关的票据。 4、负责及时购买国税普票、增值税发票及个体业发票。 5、负责空白发票、未认证进项发票及已开出销项发票的登记管理,经常开发票客户的要按客户立账页进行管理,每月只开两次以内的客户集中管理,要对发票开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6、负责继发伟业、万邦日常对税业务凭证的财务软件录入及继发恒信对税业务凭证的手工编制、账簿登记。 7、负责继发伟业、继发恒信、万邦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财务账与银行对账单账单相符。 工作细则: 一、开具发票 开发票总原则:对税财务账上有库存或是有库存可补时方可开具销项发票,不允许出现负库存。 1、有开具发票申请时要对开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开具发票申请单是否按项填写清晰。 2)根据申请单上的管家婆单位名称在管家婆软件中核查实际销售时是否为带票销售,不带票销售在开发票时要加收税点,由客户将税点汇到账上后再开具发票;或填写挂税点单据由业务员签字、总经理签字,可先开具此发票,总经理后补签字。挂税点单据要及时录入管家婆账目中。 个体发票加5%个税点,增票8%个税点,所开发票品项没有进项又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而且公司原账上库存也没有进项可补需开个体发票补进项的加22%个税点。 开发票时不要求对项的实际开发票时要开账上库存较多且开对项发票时及少涉及的品项或是开具进项发票可以不对项开的厂家的品项。 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要遵守公司有进项可补,无进项可补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发票,同时要审核无进项可补带票销售的是按基本利润另加22%个税点。 3)要审核开具发票的金额是否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一致或小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超过管家婆中该客户的实际销售金额1000以上的要经总经理同意,超过金额要加收8%个税点。写明回款金额的要进行核对。 2、开销售单时是不带票销售的,后期如果客户再要求开发票,财务只能不对项开。 3、原则上销售金额不够一万的客户要开具发票,要攒够一万再开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

2017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7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2]23942.0亿元,比上年增长4.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82.1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9397.8亿元,增长3. 2%;第三产业增加值12362.1亿元,增长5.0%。全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4745元,比上年增长4.3%。 二、农业 全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227.2千公顷,比上年减少4.2千公顷。其中,水稻播种面积581.7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2179.7千公顷。全年经济作物播种面积757.0千公顷,比上年减少75.7千公顷。其中,油料作物播种面积278.3千公顷,蔬菜及食用菌播种面积354.7千公顷。全年果园面积366.1千公顷,比上年减少14.2千公顷。 全年粮食总产量2136.7万吨,比上年增加36.1万吨。其中,水稻产量498. 4万吨,玉米产量1448.9万吨。全年油料产量81.2万吨,蔬菜及食用菌产量2 048.0万吨。全年水果产量809.2万吨,比上年增加6.9万吨。

全年造林作业面积144.2千公顷,森林抚育面积94.0千公顷,育苗面积27. 5千公顷,义务植树0.6亿株。全年林木采伐蓄积量276.7万立方米。 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420.3万吨。其中,猪肉产量220.9万吨,牛肉产量25.1万吨,羊肉产量9.5万吨,禽肉产量164.8万吨。全年禽蛋产量289. 9万吨。全年生牛奶产量140.1万吨。全年生猪出栏2627.2万头,年末生猪存栏1308.0万头。 全年水产品产量(不含远洋捕捞)520.9万吨,比上年下降0.1%。其中,淡水捕捞5.4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淡水养殖99.6万吨,增长1.9%;海洋捕捞1 00.0万吨,下降7.5%;海水养殖315.9万吨,增长1.8%。 全年机耕面积3839.1千公顷,测土配方施肥面积[3]4052.8千公顷。全年化肥施用量(折纯)145.5万吨。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4](不包括渔船)2224. 5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2.6%。全年新增耕地灌溉面积35.1千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3.6千公顷。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排版打印格式 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课题成果鉴定材料文本和装订格式的通知》,现就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结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排版打印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1、封面、封底使用标准封面纸,内页使用A4纸,双面打印,沿左侧长边装订。 2、内页页面设置要求:使用WORD默认设置,每页30~35行,每行35~38字。如插入表格、图像等可自定义页面设置。 3、正文字体要求: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字。 4、正文页脚用阿拉伯数字插入页码,连续编页,字号字体与正文相同,页底外侧对齐,数字两侧用横线修饰,如-3-。 具体格式模板如下:

课题编号:2013×××-×××-××× 立项课题题目 (一号黑体字加粗、居中) ——副标题(仅限特殊、必要的情况下使用) (三号黑体字加粗、居中) 课题负责人: 推荐单位: 完成日期: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印制 2013年11月

课题组成员名单 课题负责人: ×××(姓名,四号宋体字)×××(单位及职务,四号宋体字) 主要成员: ×××(姓名,四号宋体字)×××(单位及职务,四号宋体字)………………………………………………………………………………………………………………………………………………………………………………………………………………

目录 一、×××××××××(四号黑体字) (1) 1.1 ××××××××××(小四号宋体字) (1) 1.1.1 ×××××××××(小四号宋体字) (3) 1.1.2 ×××××××× ×.............................................................................5 1.1.3 ××××××××× (7) 1.2 ××××××××× (9) ……………………………………………………………… ……………………………………………………………… ……………………………………………………………… ……………………………………………………………… ……………………………………………………………… ……………………………………………………………… ……………………………………………………………… ……………………………………………………………… ……………………………………………………………… ……………………………………………………………… ……………………………………………………………… ………………………………………………………………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2018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2018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一、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2]25315.4亿元,比上年增长5.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2033.3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10025.1亿元,增长7. 4%;第三产业增加值13257.0亿元,增长4.8%。全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8008元,比上年增长5.9%。 二、农业[3] 全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484.0千公顷。其中,水稻播种面积488.4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2713.0千公顷。全年经济作物播种面积723.1千公顷。其中,油料作物播种面积290.9千公顷,蔬菜及食用菌播种面积313.4千公顷。全年果园面积352.1千公顷。 全年粮食总产量2192.4万吨。其中,水稻产量418.0万吨,玉米产量1662. 8万吨。全年油料产量78.1万吨,蔬菜及食用菌产量1852.3万吨。全年水果产量788.9万吨。 全年造林作业面积168.0千公顷,森林抚育面积99.3千公顷,育苗面积28. 0千公顷,义务植树0.6亿株。全年林木采伐蓄积量253.3万立方米。 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374.7万吨。其中,猪肉产量210.1万吨,牛肉产量27.5万吨,羊肉产量6.6万吨,禽肉产量130.5万吨。全年禽蛋产量297. 2万吨。全年生牛奶产量131.8万吨。全年生猪出栏2495.8万头,年末生猪存栏1262.2万头。 全年水产品产量(不含远洋捕捞)452.6万吨。其中,淡水捕捞4.9万吨,淡水养殖83.8万吨,海洋捕捞54.7万吨,海水养殖309.2万吨。 全年机耕面积3839.1千公顷,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4099.9千公顷。全年化肥施用量(折纯)143.7万吨。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5](不包括渔船)2224.5万千瓦。

税务会计的岗位职责

税务会计的岗位职责 篇一 职责: 1、负责集团旗下亿道数码子公司的发票开具和审核工作; 2、负责处理子公司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免抵退的申报工作; 3、维护亿道数码子公司的涉税关系; 4、对公司税务数据进行分析汇报; 5、金蝶k3、ERP账务处理工作; 6、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作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财务相关专业; 2、有2年以上税务会计及相关工作经验; 3、有“免抵退”工作经验并熟悉税法相关方面知识; 4、使用金蝶k3、ERP或用友U8应用软件经验; 5、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和基本函数进行数据分析; 6、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学习能力。 篇二 1、会进出口退税处理,外销增值税退税,负责减免税退税申报。

2、负责公司全盘业务处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 3、工商变更,税务函调事宜。 4、要求初级以上职称,出口退税工作经验满2年。 5、熟悉国家退税政策,能独立完成免税退申报。 6、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税负情况分析。 7、负责所得税汇算请款事宜。 8、懂香港账优先。 9、责任心强,细心谨慎,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10、熟练操作Office办公钦件、财务软件、ERP系统、第三方支付工具; 1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团队协作能力。 篇三 职责: 1、开具、邮寄销售发票,验旧及领购发票; 2、更新税控开票产品库; 3、网上认证增值税进项税; 4、每月进行国地税申报,准备并递交税局要求的相关报告及报表; 5、编制出口免抵退税报表; 6、报批财产损失的准备工作; 7、申报季度所得税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务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汉久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总账会计、成本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五条总账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审核发票的报销流程、付款流程,每月与采购组合开会对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二级科目明细数据复核,应付账款明细必须与采购核对。 (二)管理应收应付往来账及时对销售合同建档,登记销售回款及每月开票的登记。 (三)与成本会计确定盘点时间,定期清点固定资产,制定资产折旧表。

(四)审核各种费用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对符合规定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进行盖章。 (五)审核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每月进行账务处理;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登记总账;制作财务报表;完成国地税报税工作; (六)每月底按时到税务局认证发票,月初抄税及购买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根据行政给的考勤及工作考核制作工资表; (八)管理会计凭证和报表及公司账薄,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管理好分管的会计印鉴和会计档案; (九)办理税务工商的年检,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齐全所需资料,帐表),如需审计,配合相关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 (十)监管财务室工作的执行,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配合总账会计的账务处理,每月核实账目准确性(应收、应付、回款、付款明细登记,现金销售明细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等),起到监督核准制。 (二) 结合财务部门人员,对采购部门递来的请款单(合同号,入库号,发票号)进行审核,拒收有误、重复的请款单。 (三) 预算当月收款情况,得出大概的付款款能力.与上级协商付款额度,告之采购部门. (四) 对于已到账期的销售合同,督促销售人员急时收回货款。以保障资金能正常运行。 (五) 以及与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六) 银行工作完成,保管好公司银行回单及对账单,出现异常变动需上报。 (七) 对总账制作的工资表进行复核并发放。 (八) 做好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报销复核清算工作。 第七条成本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成本会计与仓管应该做好沟通、协商的工作,监督仓库材料领用情况,定期参与

财务部税务岗位职责

财务部税务岗位职责 【篇一:财务部税务经理职位说明书】 财务部税务经理职位说明书 【篇二:财务部税务会计岗位职责】 1.每月15日前编制地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附加、工薪所得税、印花税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纳各种地方税费,负责登记 职工工薪所得税等。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先确认销售 对象所应具备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普通发票及其他票据,并保 证及时将所开具的发票交到客户手中。 4.每月按时抄报税,按时填制申报表办理国税申报业务。 5.负责地税、国税每年年鉴工作。 6.负责及时购买地税、国税普票、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并严格按照 税务发票的管理规定,专人保管好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做好 空白发票的使用记录。 7.负责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装订成册入档保管,并认真按照税务规 定对填写错的发票,进行冲票操作。 【篇三:财务的岗位职责】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财务部岗位工作职责 1 总则 1.1 财务部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参与经营分析、投资、决策等管理工作;有效利用 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2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全体财务部员工。 2 组 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2.1 财务部组织机构如下图: 2.2 结合财务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为:经理 1人 主管 2人 会计 2人 出纳 1人 共6人

3 财务部职能和职责 3.1 财务部门职能: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集团 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制度体系建设、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管理、资金管理、应收账 款控制、资产管理、统计管理、税务管理和票务管理等财务工作职能,为实现公司的业务战 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3.2 财务部门职责: 3.2.1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2.2 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标准、核算规范制度。 3.2.3开展决算、清算、汇算等会计核算工作。 3.2.4组织编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附注及财务分析报告,编制、 审核公司的会计凭 证。 3.2.5牵头组织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审核各项超预算项目与预算 外项目合规性、合 理性。 3.2.6、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拟定年度融资计划及财务费用 预算表。 3.2.7建立和维护融资渠道,选择融资方式并制定公司融资方案,降 低融资成本。 3.2.8调度公司经营资金,制定和审批年度、月度运营资金使用计划。 3.2.9汇总、编制公司资金收支计划,合理调配资金,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分析、 反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督促各项资金的回收。 3.2.10参与建立客户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按合同 条款及客户赊销信用 政策,审核、控制经营部的发货。 3.2.11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盘点计划,并组织开展年度盘点 工作。 3.2.12跟踪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及时对竣工工程进行核对并完成相 应的固定资产结转。 3.2.13审核存货收发业务单据、报表。审核存货及资产报废。 3.2.14协助外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地税局岗位职责

地税局岗位职责 一、门卫室岗位职责 1、负责看管监控设备,及时处理可疑情况,保持安全状态。 2、接待来访人员必须让其填写《XX市地方税局来访人员登记表》,得到被访人员同意后才能让其进入。 3、负责保管门卫室物品,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进入市局的外来车辆必须发放临时停车卡,车辆离开时必须收回停车卡后方可予以放行。 5、接听电话必须使用礼貌用语,需传达电话时必须及时传达或转接到位。 6、负责传达上级电话指示,依据上级指示调配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事情。 7、严格审查搬出办公大楼物品,必须经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放行。 8、保持门卫室整洁的工作环境。 9、认真做好出入口大门在规定时间内上锁与开锁工作。 10、处理各种突发性事故,熟悉机关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将意外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巡逻岗位职责 1、负责巡查办公大楼公共部分和大院,及时发现和处理各项不安全事故和隐患。

2、负责巡查办公大楼重要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认真做好市局大院的车辆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保持大院四周道路畅通。 4、检查停放车辆是否做好防盗措施,如有未锁现象即时通知车主自行处理。 5、认真做好当天报纸分发工作。 6、每天晚上22:00点后核对停放市局大院的所有车辆,检查所有办公室大门锁是否锁好。 7、认真做好定时定点巡逻签到工作。 蒙阴县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县地方税务工作的行政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一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蒙阴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县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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