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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英对照)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参考答案(40题)

《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 参考答案共40题 (仅作为复习参考答案,发生歧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 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 A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A.基本养老保险费 C.基本生育保险 D.社会保险 2.(A )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A.用人单位 B.工会 C.劳动部门 3.工伤保险费根据( A )的原则,确定费率。 A.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B.不同行业 C.各自自愿缴费 4.(A)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政府 5.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 C )统筹 A.县级 B. 镇级 C. 省级

6.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 B)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A.地方政府 B.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C.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C)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A. 15 B. 60 C.30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A )承担举证责任。 A.用人单位 B.政府 C.职工本人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C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A. 15 B. 30 C.60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C)个伤残等级。 A.八 B.九 C.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六)删去第八十四条。 原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编号:SM-ZD-73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文释义(下)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总结范本【最新版】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总结范本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要求,在公司党政领导正确指导下,以加大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为重点。通过全公司员工的共同参与努力,使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取的一定的成绩,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活动。 1、加强日常宣传活动 利用培训学习,全面讲解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有关知识,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培训科目,加强全员参与全员学习的积极性。利用井口led大屏幕和公司闭路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提高全员对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认知度。 2、开展与重大活动日、佳节日相结合的宣传活动 公司结合每年两会、五一、六月安全活动月等各种活动日,将职业卫生防治纳入到以上活动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日活动,活动期间共悬挂宣传标语16条,职防宣传挂于员

工漫画图近20幅,制作宣传手册,发放宣传资料共9种1200多份,并由医院、社保科、安监站等相关单位设置职业健康咨询台,接受咨询的人员达300多人,公司领导组织参加通过以上宣传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对职业卫生知识的了解,增强全员职业卫生法律意识。 3、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活动 每年初公司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向全体员工宣 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员工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同时向生产作业现场工作人员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向相关员工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对提高全员职防知识与法律意识起到重要的作用。 4、提高认识,全面普及,开展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工作 组织人员在全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区队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针对负责管理的人员,上岗前及在岗的员工制定教材,切实做到全员培训,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 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docx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 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作者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者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 引用,不得对本文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 3、个人付费下载本文后依法享有使用权和二次创作权,但禁止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 引用本文内容。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 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法律虽 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 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 括:(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基本法律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4)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 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 任;(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 务;(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 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a I时'间H 卜/ / 1 / 4

1.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 20xx 年 6 月 29 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全文约 1.2 万字,共有 7 章、 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 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 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 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 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 包括: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 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 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 利与义务; 7) 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 配置的保障; (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 11)安全隐患 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13) 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14) 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 标准及其认证; 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 及其认证; 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 方式程序和责任; 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2.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20XX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20XX 年5月1日正 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 7章 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 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15) 16) 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 17)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8)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9) 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 20)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删去第九条。 4、第六八条改为第六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改为第六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672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 治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xx 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

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 (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全解读3x17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2 Page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 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 施行。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02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02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 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 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 十类132种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7)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 (3)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 3.牙酸蚀病等 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 (5) 0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最新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实用版

YF-ED-J411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条文释义(下)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 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 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2015最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 部门:岗位: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20):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C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用人单位的( A )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安监部门 C、卫生机构 D、工会 3、用人单位( A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必须 B、可以 C、应该 D、视情况而定 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中华全国总工会 5、任何单位和个人( C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经批准 B、在确保无危害时可 C、不得 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A )。 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市级 D、县级 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C )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 A )劳动者。 A、如实告知 B、通知 C、选择性告知 1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 C )承担。 A、卫生部门 B、主要负责人 C、用人单位 D、检查者 11、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 C )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D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A、岗位 B、矿区内 C、办公室 D、醒目位置 1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 C )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A、安全 B、防护 C、报警 D、测试 1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 C )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矿长B总工程师C、专人D、技术员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 B )承担。 A、鉴定者 B、用人单位 C、卫生行政部门 D、劳动保障部门 16、新修订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于( C )时间开始正式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17、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A.5 B.10 C.15 D、20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标语最新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标语最新 (一)防粉尘,戴口罩。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八)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九)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一)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十二)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十三)正确认识和使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十四)了解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的权利。 (十五)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十六)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十七)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十八)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十九)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二十)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十一)防治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十三)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二十四)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十五)遏制职业病,预防最关键。 (二十六)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拓展阅读: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讯稿据悉,今年4月24日至5月1日为卫生部指定的2010年度《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这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颁布后迎来的第9个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为:“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此,XX区卫生监督所紧紧围绕“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这一宣传主题,制作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免费向全区100个社区工作站发放。 据悉,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XX区卫生监督所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还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法律及卫生知识培训,送法上门。 县卫生局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讯稿 根据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1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x]283号)要求,XX县卫生局、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哪些规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哪些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特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53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文释义(中)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最新版)

(劳动合同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如实将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见合同附表1)。 2、负责安排乙方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处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 7、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乙方工作岗位、内容变更致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并与乙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变更表(见合同附表2)。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参加。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避免职业病发生。 7、离岗时,应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三、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此约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一、立法的宗旨 本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本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也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治职业病关健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在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三、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的法定责任。 四、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这有利于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技术保障。 五、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这些权利有: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本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些规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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